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10篇)
1.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篇一
安徽省:发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可享最低工资待遇。
太原:3月21日,太原市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称今年太原市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继续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上海:4月1日将正式对外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的2190元继续上涨。
天津:将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有望超元。
2.“倍增”最低工资标准 篇二
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收入分配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偏低且呈下降趋势,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偏低且呈下降趋势。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在整个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增速较慢,特别是各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偏低、增速较慢。中国低收入人群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普通员工,其中相当部分员工的工资长期在最低工资线上徘徊。
中小企业员工工资和最低工资问题
一是普遍水平低,明显低于国际标准水平。
中国中小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普遍明显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据统计,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95%以上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8199元,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736元的55.6%,比2008年降低了2.8个百分点。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
中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这一水平,总体上低于30%。据最新统计,经今年大幅度提升后,31个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约660元-860元/月(分别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和最高档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相当于2010年1月-9月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785元/月的23.7%-30.9%。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分别为当地的18.9%、22.3%和24.7%;广东、江苏、浙江三个发达地区分别为当地的20.8%-32.5%、21.2%-30.45%、25.6%-35.25%;河南、四川、山东三个人口大省分别为当地的28%-37%、26.4%-34.6%、23%-35.3%。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一般在省会城市实行,如果将其与省会城市社平工资相比,绝大多数均低于30%。
二是长期增长慢,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中小企业职工工资增速跟不上社会平均工资增速,收入水平相对进一步下降。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12%,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仅增长6.6%。据有关部门调查,2004年至2008年,31个省会城市中有25个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速低于当地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速。
2000年至2008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速分别为6.2%和12%,最低工资标准占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由31.3%下降到22.8%。
今年以来,全国31个省市区均较大幅度地提升了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最低的天津为12.2%,20%以下的有五个地区,20%-25%之间的有十个地区,25%-30%之间的有十个地区,在30%以上的有三个地区,增幅最高的内蒙古为32.4%。这种增速过去是少有的。
三是各地差距大,贫民之中还有穷人。
从大中小企业看,据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2004年全国大、中、小、个体工业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为100∶69∶46∶30,近五年这一比例差距进一步扩大。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看,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较高,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私营和集体企业工资水平较低。
据统计,2009年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5053元、20958元和18199元,三者比例为1∶0.6∶0.52。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看,除北京、上海为单一标准外,其余均为多个档次,少则2档,多则5档-6档。
据统计,2010年全国31个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710元-1120元/月,高低差为410元/月,最低为最高的63.4%,重庆、宁夏为710元/月,上海为1120元/月;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为500元-850元/月,高低差为350元/月, 最低为最高的58.8%,安徽、江西和新疆为500元/月,西藏为850元/月。
如果将各地最低标准最低档与当地社平工资和全国社平工资相比,大约只有15%-20%。
四是涉及人数多,保守估计不下3000万人。
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的一项调查,被调查企业约有三分之一的职工工资徘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附近。从实际情况看,对员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普遍是中小企业。
中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的99%以上,吸纳了城镇就业的70%和新增就业的90%。以工业为例,2009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3.4万家,从业人员8831万人;其中中型企业3.8万家,小型企业39.3万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从业人员6788万人,占77.7%,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788万人,小型企业4000万人。
加上规模以下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1亿人,占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85%以上,其中约80%为工资较低的普通员工,在最低工资线上徘徊的可能至少有3000万人。这还不包括在个体工业户打工的雇员。
最低工资标准“倍增”规划
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
当前调整收入分配不合理格局,关键要“提低、限高、扩中”,其中“提低”尤为重要。“提低”的重要环节是要尽快提高中小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水平,而这又必须首先尽快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中小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有基础性的推动作用。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十二五”相关规划时,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不低于15%的年均速度增长,“十二五”期末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实现倍增。
假设未来五年社平工资年均增长率为10%,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为15%,那么,到“十二五”期末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可达到社平工资的40%左右。
再经过五年继续努力,到2020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可达到社平工资的50%左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这将为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地各级政府应当将“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作为一项主要的民生工程来推进,作为一项主要的执政目标来追求,作为一项主要的政绩指标来考核。
有条件实现工资“倍增”
从新世纪以来十年经验和未来五年发展趋势看,实现最低工资标准五年倍增目标完全具备现实的客观条件,不仅在社会政治上是十分必要的,在保持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客观条件之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2001年-2009年的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7%和10.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未来五年三项指标仍可保持8%以上的增长率,宏观经济有条件支撑普通员工收入较快增长,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二:国家财税收入快速增长。2001年-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年均增速高达19.9%和19%,未来五年仍可大体保持15%以上的增长率,有条件通过财税杠杆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措施扶持企业发展,推动普通员工收入较快增长,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三: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长。2001年-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1.8%,实际增长9.9%,未来五年仍可保持10%左右的增长率,有条件通过合理调整高、中、低收入人群分配比例关系,较快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快速提高。2001年-2009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1.2%,职工人均创造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8%,未来五年仍可保持相当高的增长速度,微观经济有条件较快提高普通员工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五:企业利润效益快速提高。2001年-2009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21.8%,所有者权益年均增长17.7%,职工人均创造的利润额年均增长16.4%,未来五年企业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仍可大体保持15%左右的增长率,有条件通过适当改变资本与劳动的收入分配关系,较快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3.四川省最低工资规定 篇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作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的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必须执行同一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
第十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上一年和本年度的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一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的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有工会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以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执行本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执行村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因申请暂缓执行本规定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篇四
日前,安徽省正式发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新规将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可享最低工资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一经公布,总是会吸引众多目光,原因在于,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工人工资水平的“杠杆”。在《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高温补贴、公积金、加班费,这些可以算进最低工资内吗?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跟用人单位说不。按照《规定》,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以下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难以维护权益。对此,《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赔偿支付成本。其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用人单位拒不依照规定支付差额、加付赔偿金的,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此外,《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此前有专家表示,在当前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慢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次数,合理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既要努力保障提供正常劳动的低收入劳动者实际生活不下降,同时要避免给企业形成过大压力。
相关链接
日前,《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正式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20多年前制定的旧规定,新规定在拟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方面做了相关调整。比如,各地市标准将由省人社部门统一制定,劳动者获得的年终奖等一次性奖励、伙食交通补助等明确不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探亲假产假属“提供正常劳动”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新规定明确,而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各地标准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
相比于原规定中“行署、市人民政府可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新规定调整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加大用人单位赔偿金支付
新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赔偿支付成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用人单位拒不依照规定支付差额、加付赔偿金的,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链接合肥最低月工资领跑全省
根据去年11月最新调整,安徽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2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四个档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元、14元、13元、12元四个档次。根据通知要求,合肥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一档次1520元/月,16元/小时。
提醒
这些项目不计入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钱 篇五
据介绍,行业工资指导线是根据同行业内各企业企业平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与平均销售收入相互关系的总体情况计算出的曲线。
此次发布的行业工资指导线所涉及19个行业包括:食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批发业;百货零售业;超市零售业;汽车零售业;道路货物运输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旅游饭店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业管理业;出版业。上述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行业指导线中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线,今年为21320元,是按今年9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月以及前8个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综合计算的年度水平,去年该数据为0元。最低工资保障线主要用于示意该行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劳动报酬最低值所对应的必要人均销售收入。最低工资保障线警戒线按该行业亏损企业的销售收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数据制订。企业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占销售收入比例越接近警戒线,企业就越接近亏损。
调整为1890元月增17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20,市人力社保局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
月增40元本月底前发放到位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2016年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45.1万人。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月人均达4075元
为保障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目前,全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人员共1.24万人。(具体调整见右表)
■失业保险金
从下月起每档上调90元
从9月1日起,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90元。
6.矛盾的最低工资标准 篇六
但是,当我国政府连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却遭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公开批评,认为政府这样对市场的干预并没有好处,这是为什么呢?
好心办坏事?
这些学者担心,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过快,会使企业缩减员工数量,导致社会的失业率增加。国外早有研究显示,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率而非就业率呈正比例关系,每当最低工资标准上升10%,失业率就同时增长1~3个百分点。这其中道理何在呢?
我们一起来假设这样一个情景:你拥有一家小型服装店,里面有5名员工,你每个月会支付给他们一人800元的最低工资,也就是说,一个月共需支付员工工资4000元。现在,政府规定将最低工资线调节到1000元,但是你本身也是小本生意,不想额外支付工资,怎么办呢?想来想去,你发现如果你辞退一个人,其他四个人的工资均为1000元,你一个月所需支付的工资仍然是4000元没变。被辞退者的工资平摊到其他四个人头上,工作任务自然也是如此。工资得到提升的员工或许没有什么不满,但是有一个员工却因此失业了。
我们再继续假设:这时政府下了禁令,表示不许因为上调最低工资而解雇老员工。这样一来,你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人1000元的工资,相当于成本上升了1000元。作为小企业,你不得不减少如原料进口、设备采购等方面的开支,同时还要增加商品的售价来达到收支平衡。但是,这样一来,由于你的原料、设备较次,产品质量差,价格又高,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很快你就支撑不下去了,只好申请破产。结果就是你的5名员工连同你自己一起成了失业者。
当然,在我们生活中最常见到的就是第一种假设中出现的情况。由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主为了控制工资支出,只好通过裁员来解决问题。因此就会有一部分人员被开除,而这部分人员大多是年轻的非熟练工人。但是如果仔细回想一下,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想要帮助的是哪些人呢?讽刺的是,也正是这些年轻的非熟练工人。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政府想要帮助的人反而成为了其帮助措施的受害者。
以上分析表明,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或许对那些家大业大的大企业没有什么影响,但是给大量年轻的非熟练工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小型企业则遭了难。据香港中小企业联合会负责人表示,通过行政命令来提高最低工资,将导致3%~5%的中小企业在涨薪中倒闭,而由此导致的员工失业数量不知凡几。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但从社会实践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又是有必要的,中国近几年一直提倡不要过于依赖国际市场,要通过扩大内需来拉动经济增长。但是中国的经济结构与美国橄榄型结构不同,属于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也就是低收入者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而中、高收入者数量则相当稀少。这意味着,低收入者才是消费的主体。只有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他们才能真正有钱消费。
除此之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由于我们处于完全开放的自由竞争市场,员工跳槽、老板开除旧员工聘请新员工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种人员流动也大多是发生在短期工和低收入群体之中的。一旦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无论是员工跳槽,还是老板开除员工时,都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对员工来说,跳到新单位是有风险的,可能到时的收入还不如原单位好,或者工作会不顺心。如果在本单位能获得较高的收入,就没有必要非得跳槽。而对老板来说,招聘新人也同样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而招来的新人也不可能给他们过低的工资来弥补这部分成本,有些得不偿失。这样一来,两方就都失去了波动的动机,企业自然也就稳定了。
7.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篇七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8.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篇八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9.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篇九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大陆经济增速放缓,不少省市也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中国经济周刊统计,截至5月26日,仅有山东、上海、天津、江苏、辽、重庆、海南等7省份上调了最低薪资,其他省市则维持过去水准,上调比例明显较先前下降。
报导称,以来说,就有28个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地区数量甚至大幅超过。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当前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慢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次数,合理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
经调整后,目前上海最低薪资标准每月2,190元人民币(下同),居各省市之冠,并较第2位的天津高出240元。排名第3位则是广东省,基本薪资1,895元。青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居于最末位。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大省的广东早在今年3月就率先宣布不上调、的最低薪资,将继续按照205月公布的标准执行,也成为大陆首个薪资冻涨的省份。广东省认为,经济减速导致企业收益增长乏力,进一步提高工资并非良策。
大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自3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连续多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皆出现大幅度上涨。但目前大陆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效益增长也面临困难。为平衡物价涨幅与企业用工成本等问题,部分地方已开始「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
10.调整最低工资请示 篇十
我局属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是城区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管理的专业队伍。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环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环卫作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逐年增多,目前已聘用环卫临时人员598人。因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环卫作业临时人员流动性较大,成为了制约环卫管理的瓶颈。为稳定职工队伍,保障各项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川府发【20XX】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四川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XX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分别为每月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元、9.3元、10元和11元。)结合赵县长20XX年1月17日城管工作调研精神,特恳请县人民政府,从20XX年1月起将环卫临时作业人员工资从现在每人每月650元上调150元,即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计发,并纳入财政统一预算。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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