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责任制追究制度(共11篇)(共11篇)
1.瓦斯超限责任制追究制度 篇一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治超员必须根据规定要求持证上岗同时佩戴袖标,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时没按规定要求佩戴袖标或未持上岗证时停止其工作。
二、在过磅前必须核查驾驶员及车辆的四证是否齐全、有无备案、四证不全、无备案者不得过磅,一经发现将按失职查处。
三、司磅员在每辆运货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过磅。
四、司磅员擅自未按规定给无牌无证车辆、证照不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车辆超标准过磅,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并停止其工作,后果严重者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除名。
五、司磅员要按统计制度逐车逐日逐月做好统计工作,填写好统计报表。
六、磅房主管及组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定期对各班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被相关部门检查出存在有问题时,将以工作不到位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2.瓦斯超限责任制追究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篇三
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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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包括控制爆破量)、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打钻、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条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煤及爆破作业,由值班矿长负责,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主要瓦斯源采取增风、限产、限掘等措施,保证预警区域内所有地点瓦斯均不超限。
第十二条 矿井调度室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现场带班矿长和带班队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防止瓦斯超限。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
第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在接到关于瓦斯预警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现场查处预警问题,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对瓦斯浓度达到了预警值的地点,要组织矿相关部门、区队进行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频繁预警和超限。
第十四条 矿调度室必须将预警处置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接班。
第十五条 矿长对超过24h的预警地点,要召集相关矿领导进行分析,对频繁发生预警地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现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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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力的带班矿长和区队领导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调度室要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地矿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瓦斯浓度≥3%及以上超限事故,矿长必须召开分析会,对事故责任的科、区、队负责人严肃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书面报地矿公司。
第十八条 矿井调度室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责成矿井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当瓦斯浓度≥3%或瓦斯浓度在3%以下但连续超限10分钟以上时,调度员必须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处理。调度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向地矿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浓度≥3%且时间超过5min的瓦斯超限事故,公司总经理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亲自主持分析、追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矿井调度室必须必须实行24小时值守,经常监视瓦斯监控信息。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成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检查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瓦斯浓度≥3%达5分钟或瓦斯浓度低于3%但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立即报告当班值班领导和通风部部门负责人,由当班值班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立即处理;调度员要跟踪调度和做好处理记录,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处置不力、措施不落实并造成连续瓦斯超限的单位,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分析处罚:
(一)对瓦斯超限问题连续三天得不到解决的,公司必须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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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非伤亡事故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
(二)如果同一地点瓦斯超限问题一周内仍得不到解决,矿井必须责令超限工作面实行不少于一周的停产整顿,责令其落实整改。
(三)同一地点瓦斯超限10天未解决,矿井必须责令超限区域实行不少于10天的停产整顿,责令其落实整改。
(四)同一地点瓦斯超限半个月未解决,公司将对超限区域实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停产整顿,并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所有停产整顿区域均必须经下达停产通知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瓦斯超限预警及瓦斯超限处置情况的监督,及时组织分析瓦斯超限预警制度不落实问题和瓦斯超限事故,严肃追查处罚相关责任人。
4.瓦斯超限_停电撤人制度 篇四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将现场情况汇报矿调度室,再由矿调度汇报公司调度。
2、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生报警,现场负责人必须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3、作业人员发现报警要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4、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超限时要与现场负责人组织停电、撤人、汇报工作。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同时检测时,以最高的瓦斯浓度数为基准,确定瓦斯浓度。
5、任何人不准违反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否则按事故追究责任。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 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 法,并持证上岗。
三、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四、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
五、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0.8%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 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放
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六、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
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报告,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2.由当班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瓦检员带领工人按《瓦斯避灾路线》中制定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3.由当班电工切断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过3.0%时,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在掘进巷道入口1米处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牌板。
4.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小于3.0%时,由调度室值班人员通知通风部、安监部制定安全措施,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0%时,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排放工作。
5.112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112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沿1121回风外上山向下撤人到1579水平运输石门。
6.112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112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将人员撤至1579水平运输石门。
7.21242综采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综采面作业人员必须向下出口撤出至21242下运巷。
8.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时,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应及时延新鲜风流立即撤到地面。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
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立即撤人制度及恢复供电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2015年4月28日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停电、无风、微风情况下
立即撤人制度
一、教育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思想素质、了解安全规程、掌握安全常识;
二、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停风、无风和微风地点的工作人员要听从跟班领导安排,密切配合、督促撤人;
三、对井下停风、撤人的工作地点要立即停风、撤人、停电;
四、对停风、无风、微风已撤人的地点要打好密闭,设置栅栏警示标牌;
五、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对停风、无风、微风地点落实好反“三违”活动;
六、如若需要在停风、无风、微风地点作业,必须有安全员配合通风员,进行通风排放瓦斯及有害气体,待该处瓦斯和有害气体不再超标,方可送电进行作业。
井下停风停、电后恢复供电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
1、成立领导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2、职责分工:
(1)总工程师担任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总体指挥工作。
(2)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前后及瓦斯排放的监督与督促工作。
(3)调度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统筹安全,统一指挥。
(4)主扇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①停风时间在3小时以内,由通风科长现场组织排放。②停风时间在24小时以内,由总工程师现场组织排放。③临时停风的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瓦斯员、班长、队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④停风时间长,瓦斯浓度达到2%—3%由通风科组织通风队长、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⑤ 瓦斯浓度超过3%,由总工程师、通风科长、通风队长、掘进队长、班长、瓦斯员、电工现场组织排放。
(5)机电矿长:负责停送电前后的机电工作安排。
(6)安全矿长: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人员上下井情况,主井口、副井口、人行井,风机房前后20米范围内杜绝一切火源。
(7)通风科长:负责组织,安排瓦斯员、电工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排放瓦斯,以及某工作面瓦斯排放情况的统一及时汇报工作。负责矿井瓦斯排放过程中,按调度室的命令,准确开启或关闭指定风门,以及送风后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
(8)机电科长:执行调度室机电矿长的命令,现场组织,监督,主风机及井上下供电系统的停送电工作。
(9)检身房:执行调度室命令,切实掌握出入井人数,负责所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的火源警戒工作。
(10)采掘队队长:执行调度室的命令,负责停电前,组织落实撤出工作面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做好停电的准备工作,以及送电后组织落实副队长、电工和瓦斯员一道进现场瓦斯排放工作。
二、主扇排放矿井瓦斯的安全措施及恢复供电管理制度:
1、主风机房接到停风命令后,值班人员停止主扇,并立即打开安全行人门,防爆门。
2、主扇送电前,由瓦斯员检查所有电器设备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不得送电启动主扇。
3、主扇排放矿井瓦斯,由通风部部长,现场组织排放。
4、启动主扇前,通过主扇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道侧门,仍保持原状,以便风流短路,并必须有专人看管。
5、排放时,由瓦斯员检查出风口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进行加大短路风流,待出风口瓦斯浓度低于2%时,方可逐渐关闭风门,其顺序为:安全行人门→防爆风门闭合大小由出风口瓦斯浓度大小来决定。
6、排放时,瓦斯浓度呈驼峰状态,先由高到低,再到高,然后逐步降低,切不可将初期的降低误认为瓦斯已排,而迅速关闭风门,每关一扇必须等一段时间,瓦斯浓度下降时,方可关闭下一扇风门。
7、当风门完全关闭,出风口瓦斯浓度平稳低于1%以下时,电话汇报调度室,瓦斯员和变电站值班电工,工作面电工跟班队长先入井,其它人员不得入井,由瓦斯员检查总回风瓦斯浓度低于0.75%以下,中央配电室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下井高压电缆及中央变电所各开关符合完好标准时,由瓦斯员、电工同时汇报调度室,地面变电站向中央配电室送电,其它工人入井,但必须在井底车场待命,不得进入工作面。
8、各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同电工、瓦斯员先行入井后,由瓦斯员检查采区、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在0.8%以下,采区配电室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采区电缆及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符合完好标准时,由通风队长,汇报调度室,采区配电室才可以送电。
9、采区配电室送电后,队长、电工和瓦斯员配合,检查局扇附近瓦斯浓度在0.5%以下,风电瓦斯闭锁完好,由通风队长汇报调度
室,向局扇送电,进行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期间,采区内所有电器设备不得送电。
10、局扇送电后,队长、电工和瓦斯员进入工作面,由队长检查顶板的支护情况,电工检查瓦斯电闭锁瓦斯员检查工作面瓦斯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瓦斯电闭锁完好,方可由通风队长汇报调度室,向工作面送电。
三、局扇排放瓦斯措施及恢复供电管理制度:
1、局扇配电点送电后,首先由瓦斯员检查风机附近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由电工起动局扇,进行瓦斯排放。启动局扇后,瓦斯员检查局扇是否发生循环风,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风机运转,调整风量。
2、排放瓦斯采用风筒分支法,严格控制工作面进风量,严禁一风吹。
3、排放过程中,瓦斯员应随时检查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必须减小向工作面的供风量。
5.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经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
1.必须在当天以书面报告政教处,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有关老师责任。
3.放学清校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4.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值夜、双休日值班或护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发生失窃及其它事故,追究值夜、值班老师责任。
6.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的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8.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9.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10.在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组织者的责任。
11.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学生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炊事人员责任。
12.如果教育设施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当日内报告校长室,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按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说明: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为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岗位职责落实到个人,保障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二、责任划分原则
1责任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防汛工作失误,追究责任人责任.2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3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四、责任追究
1在防汛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一)有防汛任务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二)防汛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期间外出未向防汛指挥部指挥长请假的。
(三)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四)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的。
(五)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或启动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演练的。
(六)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安全隐患信息的。
(七)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发生以及造成被动局面的。
(八)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的。
(九)截留、挪用防汛物资的。
(十)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发布防汛、气象、灾情等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任务或执行不彻底的。
(十二)对上级整改指令不及时办理,不立即落实整改要求的。
(十三)未在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的。
(十四)执行整改指令不到位,随意降低整改标准的。
(十五)不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指挥失误、不当,或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对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
(三)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情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四)发生险情时,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立即组织力量抢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7.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
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9.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
(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5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
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
(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二)副职领导因疏于管理,而致事故次数频率、受伤人数频率、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控制数、发生一般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扣发副职领导年终奖50%。
(三)安全分管领导亲自主持召集“周五”安全学习,每月少于3次的,每次扣款30元;安全科长参加并主持“周五”安全学习、每周少于4次的,每次扣款20元。
(四)安全学习每月少于4次,参会率低于70%,扣发全体科员当月奖金10%。(具体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五)分管领导和科长(主任)未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办公室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期限内完成,每件(次)分管领导扣款30元。
(六)科长或科员发生本制度第一条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之一的,每次(件)扣款30元、扣发当月奖金,由分管领导负责报办公室考核。
(七)其它岗位失职行为视后果和造成影响,根据本人表现态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待岗处理。
10.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总务处、德育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11.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一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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