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花电脑培训学校章程

2024-07-01

海花电脑培训学校章程(精选10篇)

1.海花电脑培训学校章程 篇一

山东建筑大学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

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全称:山东建筑大学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英文名:Computer Fan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CF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是由热能工程学院发起,由在校学生中电脑爱好者组成的面向全校学生的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开发网络资源,着眼于向同学们宣传介绍各种软硬件知识,使同学们具有一定软硬件知识,开展电脑的基本操作讲座,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使学生对电脑和电脑网络应用自如,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第四条 电脑爱好者协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及学生守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普及电脑实用知识,交流学习经验,组织和开展各种旨在提高电脑应用水平的活动及竞赛;

(二)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及软硬件维护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电脑技术交流研讨会议,组织培养电脑操作人才和电脑中高级技术人才;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本校电脑爱好者;

(四)遵守法纪、校纪的本校学生均可申请成为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主席团批准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电脑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讲座、竞赛、培训等);

用实力打造只属于电脑爱好者的精品 1

(三)有被本协会选派参加对外比赛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以及优先取得协会服务权;

(五)以优惠价格获得由建院电脑爱好者协会提供的电脑相关的有偿服务及产品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理事有提供有偿服务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八)有申请退会的权利:办理了退会的社员一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认真遵守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并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维护协会的团结,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不得做出有损于协会和其他会员的言论和行为;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主任级会员有向会员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

(七)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员,经协会研究通过,取消其在电脑爱好者协会的社员资格:不向本协会交纳应交的费用;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山东建筑大学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有关规定; 3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给本协会造成重大损失;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山东建筑大学校规及有损电脑事业的言行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会员在学校修满4年(专科3年)或毕业后选择自动退会(相应的会员资格自动作废),毕业会员中对协会有重大贡献或者依然十分关注协会的会员可以申请成为高级会员或终身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中途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3次或累计5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相应的会员资格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相应的会员资格作废。会员失去会籍的同时,已取得的各种优先权利同时失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职责

用实力打造只属于电脑爱好者的精品

2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退任的主席、副主席以及各各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组成。理事会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书记、秘书长组成,直接负责协会在学校的日常活动和社会实践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三)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服从学校的领导;

(二)电脑应用技术较好且是在校生;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爱电脑事业;

(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第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协议;

(四)支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五)妥善协调处理协会与学校管理机构及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协会副主席必须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下设:

(一)秘书处——辅助主席工作,负责安排协会例会、考勤、会议记录、管理协会档案等工作;

(二)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协会的一切技术相关的管理、策划、运作和研发,联合宣传部为会员提供技术服务,以及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用实力打造只属于电脑爱好者的精品

3(三)宣传创作中心——负责介绍协会的性质、宗旨、各项政策以及开展各种活动及宣传工作,以及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四)外联创业中心——负责与社会传媒、友好团体及个人进行联络,对外交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散发,主管赞助相关的一切事务的策划和实施,以及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五)活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或协调协会的日常活动,全面管理协会的精品活动,筹划协会的新活动,负责协会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定期向主席团汇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业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统一由秘书处派专人管理,并定期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

(一)举办各种活动所需的经费;

(二)协会购置必要的各种器材、书籍所需经费;

(三)各种竞赛中的获奖人员,优秀干事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四)其他主席团决议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协会随时接受学校或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实行奖罚制度原则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制度,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领导才能者,可视情况定为主任、副副主任或主席;初纳会员视其在协会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定位主任助理。

第三十条 惩罚制度,对本协会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协会各项安排者可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协会章

用实力打造只属于电脑爱好者的精品 4

程不服从的社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第七章工作证(会员证)管理原则

第三十一条 新成员加入协会后,经同意,由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工作证及会员证,若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并尽快自费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工作时需佩带工作证。协会会员凭会员证参加活动,其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没收证件。

第三十三条 退会成员交回工作证,由本协会存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山东建筑大学大学生电脑爱好者协会主席团所有。

第三十五条 关于《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主任级会议提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骨干社员提议并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方能生效。每年进行一次有关章程的讨论,各中心主任必须组织好《章程》的修订工作。本《章程》若有不合理或不符合事实之处,可依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自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建筑大学电脑爱好者协会2011年3月

用实力打造只属于电脑爱好者的精品 5

2.《藏海花》读后感 篇二

这是一段继盗墓后的又一段吴邪和胖子的冒险经历。在吴邪的口中,追寻那些没有解禁的秘密已经成为命运催动的莫名动力。这个过程是否有意义,是否值得已经变得不重要。他们来到西藏,循着闷油瓶的笔记溯源。在探寻的过程中他们又遇到了在香港而来的张家后人,并和收购裘德考公司的海外势力联合走向雪山深处。在喜马拉雅茫茫的雪峰中,又一道青铜门出现了。而在这道门之后就是小哥要守候下一个十年的秘密。关于蛇眉铜鱼的秘密虽然没有提及,但是出现了新的关于张家,关于汪藏海的信息。也应运出现了新的标志性符号蝎子图案。

这一本书中,详尽地介绍了小哥传奇性的童年,解释了他成为张起灵,成为张家族长的历程。因为是孤儿,因为有特殊的体质而被张家领养作为小墓道摸金工具的他,有着与世界毫无关联的漠然就不足为奇了。这一段,三叔算是自圆其说。而关于闷油瓶的神秘感,也被一层层拆解。书里反复出现了小哥的雕像、画像,还有喇嘛口中的描述。让小哥在人们的谈论中一次次似是而非地回归,终有了无音信。三叔一次次给读者带来希望,又一次次把这希望熄灭。让故事更加扣人心弦,徒让读者从惊喜到失望再到失望中唏嘘不已。

胖子从消沉中恢复过来,还是那样落拓不羁,依然是那样满嘴跑火车地刷着小聪明。三叔在这几年的写作中把胖子这一人物形象塑造到登峰造极。这部续集中的胖子依然不愧为全书的灵魂级的、最卖座的人物典型。可以说,从《鬼吹灯》的`同人小说走来,三叔对胖子的塑造已经超越了天下霸唱笔下的王胖子。

书中提及到禁婆、诡异的录像、黑金古刀、雪崩、战国帛书、嗜血的虫子、青铜铃铛这些细节,无不让盗墓迷在记忆中又神游一番,有一种追个溯源的体验感,又重新拾起了久违的好奇心。

关于西藏,近来很多悬疑探险类的通俗小说有会有涉及,比如前一段时间风行一时的河马的《藏地密码》、杨志军的《藏獒》等等,而鬼吹灯里面也有《昆仑神宫》一段故事。果不其然,三叔也开始把文墨集中到西藏。不知道个中机巧是否有什么相关之处。但是,西藏确实我国现有的一处非常具有神秘感的所在。不消说那具有代表性的藏传佛教、藏民族风俗这些尚有待文化界进一步开发的人文资源,最是那茫茫雪山上的自然风光也是令人心驰神往的。随着青藏铁路的通达,越来越多的关于西藏的谜底也必然会揭晓,为世人所知。我猜想,这一段西藏热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培训学校

办公地址:***邮编 ***

教学场所: ****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办学规模:以文体、艺术、智力开发和潜能开发为主,开设十个班,学生人数约每年500人次,其次是举办各类短期培训。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北仑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仑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举办文化、体育、艺术、日语等培训。

学校经北仑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董杏珍,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3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4.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章程 篇四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20 万元人民币;出资者:**市*****有限公司

金额:20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采用****教育集团的少儿英语教材“WAY TO

GO ”系列教材,为城区内 3~12 周岁少儿进行英语培训。

(学校经审批机关**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 为:)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 5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 构。董事长***,副董事长***、***,成员是***(职工)、***(教师)组成董 事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

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 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

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分别是.。。。组成。并推选。。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 财务负责人。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

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

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 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 围。第十八条 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助理或指

校长定的人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长担任校长

长),其人选

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 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一)*************有限公司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

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 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学校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教育服务的的社会组织,不要

求任何的经济回报。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

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 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

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

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 2/3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学校审批机

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名

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

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 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 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

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 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东莞市**(镇)**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电脑培训,名称为东莞市**(镇)**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东莞市**镇**村**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 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第六条 培训形式:(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 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

—1— 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局培训科核准。

1、************;

2、************;

3、************。

第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学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劳动局培训科备案。

6.初中学校章程2015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温州市第十二中学是温州市直属公立初级中学,为温州市示范初中,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登记名为温州市第十二中学,简称“温十二中”,英文名为“Wenzhou No.12 Middle school”。学校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各12个班。

第三条: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的终身发展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人文情怀、体魄强健、人格健全、学力厚实、素养全面的阳光少年和未来的家国栋梁。办学目标是把学校建设具有品牌价值的特色优质学校。让学生有快乐的体验,让教师有尊严和幸福感,让温十二中校园成为师生的精神家园和成长乐园,让温十二中的校园生活成为师生终身的美好记忆。

第四条:学校的价值追求是“阳光人生,生动和谐”,办学理念是“让现代校园充满想象,让每个人都有生命出彩的机会”;校训是“法古融今,开物成务”,学校有信息科技、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特色教育。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并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家长、学生、社区等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把学校办成老百姓满意的优质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校风为:“尊师重德、朴实扬善”;教风为:“务实创新、诲人不倦 ;学风为:“勤勉协作、学而不厌”。

第七条:学校于1979年创建,原址在龙泉巷9号,2003年8月移址现校址:温州市学院西路16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温州市教育局任命。对内全面负责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第九条:学校下设办公室、政教处(团委)、教务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由校长任命、聘任,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工资绩效制。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制定学校预算,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四)奖惩权。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或处分。

(五)自主招生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招收特招生,并保证施教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

(六)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学校、文明单位。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实施。(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把教师专业发展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努力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

(七)实行法制和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带头实干。(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组织指导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十二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业余党校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并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二、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设置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共青团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设置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事干部、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列席会议。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进行理想、道德、劳动、法纪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至少都能达到合格的水平。

第二十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下设备课组,组织开展年级段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标准、教学计划。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三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四条: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开展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建立学生成长册和学生成长记录袋。

第二十五条:依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和人事干部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经费全部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积极推进总务后勤工作信息化的改革进程。

第二十九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的校产按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现代文明校园。

第三十二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种安全预案。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教职工要自觉履行《温州市第十二中学教学工作规范》、《德育工作规范》等要求,及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每学期、学年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第三十七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教师进修培训根据上级规定和《温州市第十二中学教师培养进修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见具体方案),努力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学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职员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退管协会具体负责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第十二中学行政会议。

7.小学学校章程 篇七

滨州市沾化区 ***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4月11日经第5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

(一)学校校名:沾化县大高镇第三小学

(二)学校校址:沾化县大高镇流钟村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德育为首,保证基础,质量见长,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特色现代学校。第六条:学校精神

竞争合作的团结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第七条:校训: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

校风:宽容、团结、协作、创新。教风:务实创新、积极进取。学风:严谨、求实、乐学、善用。

办学思路:团结奋进,以德立校、开拓创新,科研兴校、求真务实,质量强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设置教导处(含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办公室、家委会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校由沾化县教育局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大高镇教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六)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七)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会、家委会、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十一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四)巩固“两基”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六)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七)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八)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第十三条:副校长的职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学校安全、卫生防疫工作,包括: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工作方面的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安全督查等。第十五条: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 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五)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政教处工作职责。

(一)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升国旗制度。

(二)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 好校风形成。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四)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五)发挥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六)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

(七)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组织好每年的春、秋季学生运动会。

(八)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学生会。第十七条:少先队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三)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四)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每期不少于一次)上好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队员。第十八条:教导处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二)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三)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四)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六)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七)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八)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第十九条: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 总结评定。

(二)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三)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四)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五)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五)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六)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二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年末学科考核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第二十七条: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 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 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一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二条:坚持推门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副校长听课不少于25节;主任听课不少于30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每学期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第三十四条: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第三十五条: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正确使用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八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第四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严格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 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 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八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制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五)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六)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七)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 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者。

(五)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五十四条: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和记过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沾化县教育局批准,章程自沾化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沾化县大高镇第三小学。

8.家长学校章程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依据《小学德育大纲》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学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学校、社会培养具有高尚人格与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家长学校设在学校内,全称为“武胜县清平镇小学家长学校”,其管理和教学人员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外聘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教材(教案)、有会议记录和上课记录。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鼓励家长但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录,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要教育经费,由学校工会在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教学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包含理论部分,组织家长学习儿童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性知识教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规文件,学习学校领发的《家长行为规范要求》等,并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成多样、生动活拨地搞好课堂教学。

第四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二条:每学期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为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优等、学业成绩(含各级各类竞赛的成绩)优良或者进步显著。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10℅。优秀家长由家长学校评选,学校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学校委员会委托关工委秘书处,大队部具体负责操作。

9.学校社团管理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高中学生社团是以学生的兴趣为前提而自发组成的学生团体,接受学校政教处统一领导,直接领导机构为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必须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宗旨在于培养广大同学的团队合作精神、实践能力,为有特长且学习有一定余力的同学提供一个充分发挥和培养才能的场所,活跃校园气氛、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培养同学们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

第三条 社团活动原则:社团要求与社会要求相结合;校内活动与社会活动相结合,社团要求与学生需求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提高认识相结合。

第二章 申请登记注销制度

第四条 凡有志于创办社团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在校学生,应首先按所属类型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

1专业类 2 文艺类 3 体育类 4 公益类

第五条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 有明确的活动目的、任务、内容。3 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社团发起人在五人以上,总社员在十人以。

第六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申请后,申请登记的社团在申报后一个月内拟定社团章程及草案,召开成立大会其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社团负责人及干部产生任免程序、主要负责人及名单。

第七条 各社团未经社管委批准不得擅自活动,解散。

第三章 社团活动条例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上报本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末上报本期社团工作总结。

第九条 社团一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大型活动,使每一位社员能力得到一定的锻炼且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各社团与外校联系组织活动,需经社管委批准。社团在开展活动前上交活动计划并要拷入磁盘,以备规范化管理。社团活动不得擅自占用自习时间,各社团在未经特批情况下不得影响正常上课。社团活动时间定为课外活动,如需占用其他时间进行的,需提前向社管委申请。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和社员

第十一条 各社团负责人是该学生社团的代表人,总负责一切该学生社团的事物,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社团组织结构及负责人组成如下:社长1名、副社长2名。

第十二条 各社团定于每年十月进行换届,各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在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时,各社社长要准时出席。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开展较好的学生社团,经讨论通过,可评为“优秀社团”,其负责人可评为“优秀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正常活动的社团将暂停活动,进行限期整改,如仍无法正常活动的,经社管委批准方可予以注销。不得单方面解散社团。

第十六条 社长迟交计划或开会不出席者,一次扣该社团1分。(此分影响其所在社团的学期评定)

第十七条 社长及骨干分子在组织活动中违反此规章,经劝告无效的社团扣除本社团相应的总分,年底不能参与加分,且要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政教处所有。

淮阳县实验高中政教处

10.成都华信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成都华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由企业发起,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面向社会、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举办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保障就业为前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立足成都,坚持为区域经济服务,培养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实用性高级职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劳动保障局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是: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和成村一组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成都雪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

会计报告;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50万元;

出资者:成都雪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50万元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1、电子商务师(初级、中级)

2、商务策划师(初级、中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教职工(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法人代表兼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3、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谢宏

第二十四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行使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政府资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4、利息;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进2012年10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上一篇:中国酒店网络营销和管理研究下一篇:法制教案三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