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记录制度(精选14篇)
1.麻醉记录制度 篇一
沧州长城医院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姓名:
临床诊断:拟行手术方式:
一、拟行麻醉方式:
椎管麻醉:〔×〕1.连硬2.腰麻3.腰麻硬膜外联合麻醉
脊柱畸形:〔×〕1.无2.有
神经阻滞:〔×〕1.臂丛神经阻滞2.腰骶神经阻滞3.其他
全身麻醉:〔×〕1.气管内插管2.喉罩3.一般全身麻醉
二、麻醉辅助措施:〔×〕
1.无2.控制性低血压人工降温3.中心静脉穿刺置管4.动脉穿刺置管三、一般情况:
生命体征:Bp:××/××mmHgP:××次/分R:××次/分T:××℃
依赖性药物用药史:〔×〕1.无2.有药物过敏史:〔×〕1.无2.有 ××××××××××
四、体格检查:
身体畸形:〔×〕1.无 2.有颈椎活动:〔×〕1.正常 2.异常张口困难:〔×〕1.无2.有张口度:〔×〕1.一指 2.二指3.三指松牙、假牙:〔×〕1.无 2.有呼吸困难:〔×〕1.无 2.有
五、气道情况(Mallampati)分级:〔×〕
1.Ⅰ级2.Ⅱ级3.Ⅲ级4.Ⅳ级
六、病人重要器官功能、疾病情况:
心血管系统:心脏功能〔×〕级高血压病:〔×〕1.无 2.有
冠心病:〔×〕 1.无 2.有心电图:〔×〕1.正常 2.异常肺功能:〔×〕1.正常 2.异常肺部疾病:〔×〕 1.无 2.有内分泌系统疾病:〔×〕 1.无 2.有神经系统疾病:〔×〕 1.无 2.有胸片:〔×〕 1.正常 2.异常肝功能:〔×〕 1.正常 2.异常肾功能:〔×〕 1.正常 2.异常电解质:〔×〕 1.正常 2.异常
其他辅助检查情况:
七、术前麻醉医嘱:
1、禁食〔×〕小时;
2、禁饮〔×〕小时;
3、其他
八、病人体格情况(ASA)分级:〔×〕
1.Ⅰ级2.Ⅱ级3.Ⅲ级4.Ⅳ级5.Ⅴ级6.Ⅵ级
九、手术麻醉风险评估:〔×〕类
一类:一般情况下风险较小二类:有一定的风险三类:风险较大
四类:风险很大五类:风险极大、病情危重、频临死亡、异常危险
十、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麻醉医师签名:×××
访视时间:××××年××月××日××时××分 科室: 病房: 床号: 病案号:
2.麻醉记录制度 篇二
近年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罪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课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与成年人有较大差异, 对两者的刑事诉讼原则及规定应当有所差别。新刑诉法中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责任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1)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 其犯罪原因与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等方面息息相关。由于特殊的身心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动机较为简单, 容易受某些因素诱发和刺激而突发犯罪, 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因而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对自我的认识有较大的可塑性。因此,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 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保护。现实中, 犯罪记录的公开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受到社会、学校的歧视, 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成功求职、稳定工作, 成为重新回归社会的障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 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使犯罪信息无法任意扩散, 保证失足未成年人能够继续完成学业, 平等地就业择业, 使其得到被社会平等对待的机会与权力, 也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精神。
二、犯罪记录封存面临的操作性困难
新刑诉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 缺乏实际操作性, 使该制度的实施在司法实践当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一)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内部缺陷
1. 缺乏程序性规定
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乏程序性规定, 如对封存主体范围的界定, 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方式等并未作明确规定, 导致实际操作困难, 甚至成为一纸空文。为保证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必须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规定, 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切实落到实处。
2. 难以把握“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根据该法条规定, 司法机关只有在办案需要时才能够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该规定是查明犯罪事实, 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需要。然而法条对“有关单位”、“国家规定”并未作限定, 概念模糊, 容易导致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及依据过于宽泛, 有可能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正常实施。
3. 未设置违反该制度的救济权利、法律后果
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仅仅作了应当予以封存的规定, 若未封存、延迟封存、违法封存, 泄露封存的犯罪记录, 可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时, 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该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怎样的救济途径等皆无法律依据, 这也会导致实践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推诿和不重视, 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随意公开。
(二) 犯罪记录封存机制不完善
1. 封存制度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刑讼法第196条规定, “宣告判决, 一律公开进行。”封存犯罪记录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 而公开宣判即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一次公开披露。虽然司法解释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有作“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 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的规定, 限制了大多数案件的公开范围。但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 公开宣判极有可能造成犯罪信息的大量公开, 尤其是经过媒体的宣传, 很难将限制公开落到实处。
2. 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无法衔接
(1) 与相关从业规定的冲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失足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过程中受到平等对待。然而根据《公务员法》、《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 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的职业, 给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设置了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障碍。此外, 根据《兵役法》规定, 在征兵时, 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就新入伍军人的前科情况作报告。可见, 相关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调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于种种限定, 即便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 仍然在就业上受到限制, 无法从事特定的职业。
(2) 与户籍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的冲突。在我国, 公民的出生、升学、就业等情况都与户籍、人事档案相关联, 居民户口簿和人事档案通常就是否收到过刑事处罚等相关情况有详细的记录, 反映公民的违法犯罪、服刑情况等,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就会存入其个人档案并伴随一生。目前, 我国对罪犯的信息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登记、查询制度, 相关的犯罪信息都反映在档案、户籍等资料中, 信息保密十分困难, 不改革这些制度, 必然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异常艰难, 封存制度的原意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一) 对犯罪信息严格管理
1. 规范档案保管方式
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与其余档案的保管方式应有所区别。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应单独设立保管场所, 实行单独保管。对档案应予以密封且标注保密字样, 在档案封面上不得注明姓名、住址等任何身份情况及犯罪信息。
2. 严格限定查询范围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 可以对封存档案进行查询。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需要查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记录的, 应当允许查询。除此之外, 应对其他查询主体及查阅事由作严格限定。
(1) 对“有关单位”的界定。对于“单位”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 但可以参照《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 即指国有、集体所有、合资或者独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
(2) 对“国家规定”的界定。这里的国家规定, 应该严格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属于国家规定。 (3) 在进行犯罪信息查询时, 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设定查询范围, 依照查询者不同的使用目的给予不同的查询权限和范围。
(3) 信息查询程序。有关单位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 应当向档案所在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写明查询的法律依据及查询目的, 档案所在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如不同意查阅, 应制作不予查询的文书书面告知理由。
(二) 违反封存制度的后果及救济途径
对收到诉讼文书的诉讼参与人, 应严格规定及告知其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认真登记、管理犯罪信息, 及时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擅自公开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应准确、严格的提供查询服务, 若不及时封存犯罪记录、不按规定提供查询, 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或伪造、提供虚假信息的,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被封存、被延迟封存, 或因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犯罪信息公开的, 未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立即封存犯罪记录或消除影响。
(三) 消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间的冲突
如前文所述, 一些特定职业对有犯罪记录人员的限定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要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得以有效实现, 就应当对与该制度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 删除在升学、就业、服兵役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的歧视性规定, 消除犯罪标签。
此外, 应尽快改革户籍、人事档案制度, 规范犯罪信息载体。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载体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 未经法律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 任何人都不能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因此, 包含户籍证明、人事信息在内的任何载体都不能记录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我国可以效仿德国、瑞士等国家颁布《犯罪登记和教育登记簿法》, 该登记簿专门用于登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 并且只有案件承办人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才能查询登记簿。 (4) 分离户籍、人事档案与犯罪记录的记载, 能有效消除未成年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障碍。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有利于帮助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 内部程序性规定不明, 加之与其他法律法规间有明显的冲突, 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 应尽快完善未成年人封存制度, 明确细则, 出台司法解释、修改有冲突的法律法规, 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设想
注释
1樊崇义主编.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356-375.
2曾新华.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之理解与适用[J].法学杂志, 2012 (6) :79.
3胡康生, 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93.
3.麻醉记录制度 篇三
《意见》指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根据《意见》,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此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4.麻醉科麻醉协议书签字制度 篇四
1.麻醉协议书签字制度底提高麻醉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起到积极的作用。
2.麻醉前一天访视病人,向病人或家属介绍麻醉方法,麻醉前准备,麻醉过程以及可能出现的麻醉风险与处理对策,以取得病人的信任和合作,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并完成在麻醉协议书上的签字,包括病人或家属和麻醉医师都签字。
3.麻醉协议书的内容必须详细,包括麻醉意外和可能的并发症等。
4.术中改变麻醉方式需再次和病人或家属交代病情,改变后麻醉方式和风险及意外,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后再次签字。
5.制度和记录 篇五
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卫生监控制度;清洁消毒制度;消毒用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清洗保洁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仓库管理制度;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室管理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仓储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制度;文件管理制度;
记录
6.交接班记录制度 篇六
一.交接班的一般规定 1.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 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岗位的全部工作,由接班 人员负责。交班负责人才能离开岗位。2.交班工作由当值值长组织全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 理各种资料、记录薄,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 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3.接班人员应提前 10 分钟到达,由负责人查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工作的注意事项,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4.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带班员和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 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他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 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口头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 值班岗位。5.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由交班 人员负责处理,交班人员可要求及指挥接班人员协助处理。6.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1)在交班人处理事物未结束时不得交班;(2)在处理事故时(但可在告一段落时,得到带班员或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接班);(3)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或接班人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
(4)交班人员未正式办理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交接班准备工作 交班准备工作,应由当班值长组织全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1.检查本班人员的精神状态,仪容、仪表; 2.对本班次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安排指导; 3.4.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正确; 检查岗位使用物品功能是否正常;
5.检查岗位是否整洁,是否按要求摆放;
6.开交班前碰头会,听取本班人员对本次接班后的工作意见; 7.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7.麻醉记录制度 篇七
(一) 司法制度现状
在2012年3月14日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当中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于这是首次把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制度加入到法律当中, 因此, 该制度肯定会存在着不足和有所欠缺的地方。针对此规定的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未成年人案卷封存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了几个方面:
第一,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有谁管理向谁申请查询的问题, 《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意见》中建议在时机成熟时, 建立起未成年人全国统一的信息库, 把各机关建立的信息库进行整合, 实现各个部门的有效连接, 争取早日做到互联互通。 (1)
第二,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作也应当进行规范, 在《意见》中, 规定了未成年人案卷制作应当所包括的内容, 不同于其他文书的制作,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作应当更加完善具体, 该《意见》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了“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 (自诉人) 和审判机关的名称、不起诉书编号、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第三, 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来源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来源,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通报制度, 因此建立此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卷封存的通知机关应当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有义务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有关机构, 有关机构应当将信息登记, 并寄送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机关进行登记。 (2)
第四, 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对于违反案卷封存制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合理封存的, 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负责案卷封存的单位或者个人玩忽职守, 造成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封存而没有封存, 或者不应封存而封存的, 应当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 我国实践中的探索
关于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这项制度的探索, 各地的叫法非常不统一, 有的叫“前科封存”, 有的叫“前科消灭”, 还有的叫“污点限制公开”。实际上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的相关探索内容不会像叫法那样区别明显的。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来说, 光有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可以查到的正式对外公布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封存的探索有这样几个试点。据媒体报道, 2003年12月,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推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 在全国首次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3)
却好像未能真正有效实施。据人民网上海报道, 上海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探索、2006年开始试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4)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在四川首次启动《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青岛市李沧政法委牵头, 组织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等部门进行了反复论证, 逐步达成共识, 于2008年11月18日正式公布了李沧政法[2008]21号文件, 即《青岛市李沧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实施意见 (试行) 》, 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5)
二、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不足
(一)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能够适用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年龄, 首先, 严格限定在了十八周岁以下, 刑罚被严格限定在了五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不能全面照顾到所有失足的未成年人, 是不够完善的, 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那下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有了很强的限制性。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往往是犯了较为严重的犯罪, 我国的立法基于今后社会危害性的考虑没有把这部分人纳入到案卷封存的范围内。但是这就凸显出了法条的局限性, 这些未成年人由于此局限性, 将在获释后永久打上“罪犯”的标签, 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 对其在继续求学或求职的过程中, 产生不被社会接纳或其他方面不良影响, 实在有悖初衷。 (6)
(二) 没有相适应的特殊程序
程序问题是立法者在进行立法工作时, 非常重视的问题, 实体法要依靠程序性法律来贯彻实施, 否则实体法律, 就没有用武之地, 就会陷入无处可用的尴尬境地。在新刑诉法当中未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方面作任何的程序性规定, 也没有建立起具体措施加以规范, 这就将这一程序架空发挥不了其应当发挥的作用, 从而就会导致该司法制度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这种隐藏的危险在未来将会影响案件的进行。司法工作人员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 因为没有约束, 没有证据, 所以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要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自己的程序实施行为可能导致法律公平性损失。甚至这种程序的应用反而会给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惩罚后产生更大的心理阴影, 应当完成什么步骤。而就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说, 在该制度的具体程序上正存在了一个相当大的缺口, 一个问题的解决大打折扣, 并不全都因为制度的缺失, 而是很可能缺乏了相配套的程序。
(三) 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一旦被泄露, 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就会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 不仅影响就业求职, 甚至对人生的发展都会有影响。因此建立起对未成年人案卷泄露的追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有惩罚制度才会有遵守, 但是新刑诉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追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就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加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最终在于保障人权, 对于未成年人这样一类特殊的群体, 法律更应当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刑法中的案件封存制度则是对这一宗旨和目标的很好的体现。但仅仅是封存制度的确立还远远不够, 需要具有相应的追责制度。即倘若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将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泄露, 造成对未成年犯今后发展的不利影响, 损害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以对其起到威慑作用。只有当有这种惩罚机制做后盾, 才能有效避免这种违法现象的发生, 更好的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完善
(一) 完善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
第一, 应当建立有专人专项管理的档案资料库。建立专门的刑事备案制度, 找到专门机关管理, 同时派专人进行管理。首先, 建立起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档案资料库, 有助于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重回社会降低了对未成年人得不良影响, 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人接触到未成年人得犯罪记录。把未成年人得犯罪记录与成年人得犯罪记录加以区别管理, 更好的保证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性, 最大限度的禁止了无关机关的查询。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做到有专人的管理, 尽量避免他人的查看。其次, 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专门档案资料库也是为了是政府有关部门集中清楚的了解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未成年的犯罪从整体上进行把握, 清晰明确的了解其犯罪行为, 以及更好的找到应对方法, 对未成年人得犯罪有更加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从宏观上把握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也使得未成年人及其亲属更加放心其案卷资料不被无关人员机构查询。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档案资料库, 并进行专人管理。
第二, 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保密制度。首先我们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和犯罪记录进行彻底的分开记载, 把犯罪记录与其户籍信息彻底剥离开来。而且就我国的监狱系统来说, 针对犯罪人员的犯罪信息记载的相当全面, 不仅能够包括本人的所有信息, 犯罪情况, 服刑情况。也包括了其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包括了犯罪记录和很多的个人隐私。而且这个记录不会随着未成年人的服刑完毕而消失, 将会一直保持在监狱的信息系统中。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存在时刻存在这泄漏的风险, 同时监狱的工作人员赋予了他们可以去查看的权利。这与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之间产生了矛盾, 因此在对监狱的工作人员赋予查询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这类主体加以严格的控制, 在没有相应制度程序的允许下不得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可以查询的主体仅严格限定于有办案需要的司法机关。
(二)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院在案卷封存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监督。这种监督是在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权对未成年人案卷进行查询的主体进行的监督, 在人民法院作出案卷封存的决定后, 有一些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案卷进行了知悉, 对于这部分人检察院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 防止案卷外泄。在这种监督中, 我们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 被监督主体。检察院监督的对象应当包括能够依照法律知悉未成年人案卷情况的单位以及个人, 主要包括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学校、国家安全机关, 居委会、街道, 村委会等。 (2) 监督内容。检察院监督的内容相应机关是否有专人对未成年人的案卷进行管理。对相关案件、档案等材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具有规范性。同时, 案卷封存可能出现违规的情况, 针对这些违规的情况, 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此进行检查监督, 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措施。如果情节严重, 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 检察机关有权交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三) 完善违规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处罚措施
如果没有救济的话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在相关机关机构没有对未成年人的案卷进行封存, 或者违规封存的, 可以相有关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甚至是控告。同时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诉控告后, 应当及时处理, 并且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处理的结果。在案卷封存的过程中, 各机关应各司其职, 其中检察机关应当对案卷封存的监督的合法性, 应在案卷非法封存的情况下发现, 并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及时纠正不符合文封存要求的案件。有关部门及时接受检察院检察建议, 及时纠正, 并且将正确的结果给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但我们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同时, 也不能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思考。
参考文献
[1]宋丹.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 (中旬) , 2012 (05) .
[2]侯宇清, 乐松.大理州检察系统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新举措[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2 (05) .
[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与检察监督[J].政治与法律, 2012 (06) .
8.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篇八
一、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放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自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伤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9.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篇九
一、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
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二)(三)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四)(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六)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六、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10.麻醉记录制度 篇十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立法上和执行上的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封存制度的主体以及各主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律责任及救济程序。封存制度的规定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有冲突, 与有关行政规章的衔接上有冲突, 封存制度启动主体单一, 封存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小, 这些都给封存制度的执行带来问题。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浅谈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完善封存制度在立法上的缺漏
(一) 明确封存制度适用对象
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以及罚金, 而且包括定罪免刑、不起诉、违法行为。定罪免刑方式, 即只宣告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了某种犯罪, 但对其不适用任何刑罚方法。不起诉包括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情形。违法行为通常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综上所述, 定罪免刑、不起诉情形和违法行为情节显然比五年有期徒刑轻,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 当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且, 以“有利于被告人”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 定罪免刑、不起诉和违法行为都理所应当属于封存对象。
(二) 立法明确封存制度的主体
立法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执行机关以及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都是封存制度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有保密义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侦查, 侦查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的侦查卷,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卷有封存主体地位;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做出刑罚判决, 是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主体;审判阶段结束后进入执行阶段, 到刑事执行阶段的少管所、看守所。少管所、看守所会形成卷宗材料, 少管所、看守所理所应当成为封存主体。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 都有可能获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也应当成为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有保密义务。特别是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严格保密。上述机关、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如果违法公开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解决封存制度在法律上的冲突
(一) 扫清法律冲突的障碍
《刑事诉讼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为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设置了一定的升学和就业障碍。立法部门应调整和修改上述法律, 消除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升学和就业歧视问题。规定在适用法律的时候, 直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覆盖了其他行业规范的规定。但是, 还应在《刑事诉讼法》或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声明,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查询, 但应当保密, 这是为了公共利益允许的例外。为了封存制度能实现其效果,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瑞士等国家颁布《犯罪登记和教育登记簿法》。登记簿专门登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 只有案件承办人才能查询登记簿, 而且, 只有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才能查询登记簿。
(二) 解决与行政规章在衔接上的冲突问题
建立封存制度的配套制度, 就是改革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如今, 我国的户籍和人事档案存有公民的犯罪记录, 可以适当把户籍和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分离出来, 把户籍制度单纯地确定为表明公民身份的制度, 把人事档案制度单纯地确定为表明公民学习、工作基本情况的制度。
三、改革并细化封存制度的规定
(一) 改革封存制度启动主体单一化现状
目前, 我国封存制度启动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这种模式显得较为滞后和被动。笔者认为, 可以改革为多元化启动方式。首先, 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是审判机关, 对未成年人作出最终裁判的法院都可主动启动封存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封存的案件, 法院应当进行全面整理, 逐一进行封存。其次, 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依职权启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申请启动。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启动封存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制度执行这两个方面。如果发现法院和其他的封存制度执行主体存在不封存的情况, 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封存的主体。再次, 当事人申请启动, 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因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 保护自己的观念比较薄弱, 法定代理人是完全民事能力人, 可以作为申请启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应该启动封存程序而没有启动的, 无故迟延封存的, 或者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启动封存程序而没有启动的, 当事人都可以向应该封存的法院提出封存申请。接到封存申请的法院, 应该依法审查该封存申请, 作出封存或者不封存的决定。
(二) 是扩大封存制度适用的范围, 把主观因素纳入适用封存制度的考量因素
目前, 我国的封存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 这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力度太小, 应该扩大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这一方面, 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很多国家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囊括所有的未成年犯, 只是区分轻罪和重罪, 在程序上有所不同。更有甚者, 不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而是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这样可以更加彻底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走向消灭制度的一个很好的过渡。封存制度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到所有未成年犯罪中, 并需要加入考量主观因素进行区别对待。再配套适用启动封存制度主体多元化的方式, 就可以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 明确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责任
我国的现有立法都没有规定有关人员和机构违法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样会导致一些知晓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有关人员和机构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国家法律也应对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救济程序。
(四)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监督内容, 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制度执行这两个方面。在法律适用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在法院适用法律环节应该进行合法性监督。
参考文献
[1]徐久生, 庄敬华.德国刑法典[Z].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版.
[2][韩]金永哲译.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Z].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3]陈志军译.波兰刑法典[Z].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4]匈牙利刑法典第101条、第121条.
[5]赵微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Z].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11.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一
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加强管理,保证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组成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医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相关人员组成。
2、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1)医务科
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负责患者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诊断证明的审核办理工作;负责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2)护理部
负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3)药剂科
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计划申报表》的办理;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销毁工作;药品库房和各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为临床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介绍、使用咨询;配合医务科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配合医务科、保卫科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事件上报。(4)保卫科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参与协调解决医患之间用药纠纷;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等)和事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学习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市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癌痛和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门诊患者取药时,药房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病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件。对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书写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务科签章后方为有效。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四个月,确仍需要使用者,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务科留存)。
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5、临床科室施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即需即领即用制度,不得自行储备麻醉和第一精神药品。麻醉科储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遂平县红十字医院
12.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二
药品安全储存、实施情况及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实施情况。
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集中保管在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保险柜内。保险柜的体积约为40cm*40cm*50cm。有门诊药房、病区药房药剂师专人负责保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有由专人负责,验收双人验收,、领用双人签字。
2、麻醉药品使用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专人保管,领取、退回、销毁有人监督,并有记录。
3、注射剂空安瓿回收并有记录,空安瓿集中销毁并有记录。
4、过期失效药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集中销毁。
5、门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专用帐册登记及使用记录登记。小药柜、手术室的麻醉药品有交接班记录和使用记录。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严格按规定执行。每星期进行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保管情况检查。处方按要求保管三年备查。
13.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严把材料质量进货关,促进我公司产品质量更上一个台阶,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险部是产品质量检验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材料进货的检验、试验的委托工作。
二、工作程序
1、质检员对公司产品所需材料按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当某些检验或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由质检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试验,对委托单位能力、资质进行评价,填写供方评价记录。
3、检验结束后,质检员及时做好状态表标识,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作好记录,原则上按退货处理,在不影响质量情况下,经公司经理和分管经理批准,也可做让步接受处理,具体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制度》
4、对无标准、又无明确指导性文件,也无生产厂合格证的,或采购商品不在合格厂评估范围内的,质检员有权拒绝验收。
5、质检员应做好验收记录,做到记录完整、及时、准确。并有质检人员签名.
6、质检员有质检部门负责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质检工作。
三、检验规程
1、原材料进场应按合同要求验收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进货材料按进货5%进行抽样,检查技术参数的准确性。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目的: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生产部所有部门、车间和个人。
1、生产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的制定及研究
2、车间主任对生产过程控制负责并推广执行,对车间员工进行监督。制度:
1、人员管理
2、生产车间是生产任务的具体完成部门。
3、生产经理负责检查监督车间整体工作情况,统一一进行班组间的协调和出现问题的解决.
4、生产经理负责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培训合格上岗。
5、生产负责人员,每天生产结束填写生产工作日记,并于当天上报生产经理。管理方法:
1、生产经理和生产负责人在生产前工艺条件,技术文件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生产.
2、车间主任应指导工人按工艺文件操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3、车间主任检查车间生产工艺流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反馈给生产经理进行处理. 中间产品的检验:
1、各二序工作人员按频率、项目工作方法进行自主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流程。
2、质量管理部门的质检员,依据相关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流程对产品的外观、包装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车间和质检部门应进行适当标识和隔离,以防小合格产品流入下一工序被误用。
2、所有不合格产品应按照不合格产品进行评审处理,生产车间不得擅自处理。入库:
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入库,生产负责人,填写入库单,组织人员经库管人员核对无误,办理入库手续,按库管人员安排放入指定位置。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产品合格,维护公司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终产品检验。
3、职责:
1)质量技术部负责产品最终检验。
2)其他部门辅助质检对产品进行最终检验。
3)化验员对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做好详细记录。
4)产品检验完,由技术部门人员判断产品是否合格,若合格,开具《出厂检验报告单》,由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出库。若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规定,进行处理。
5)每批产品有留样,留样产品应放在专属留样区,按品种、批次分类放置。并留有标识。
6)质检员应得到质检部门领导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检验工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2、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裣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质量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3、职责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报告,向管理层报告自查结果。2)自查组长:全面负责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措施。
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自查方案,组建自查小组,按照计划实施自查,起草报告,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实有效确认。
4)受检部门:在指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不合格项目整改。
4、要求
1)自查频次:每年至少2次,覆盖所有部门。
2)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外界重大投诉,需追加食品自查。
3)食品自查准备:自查组长提出食品自查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规范化。
二、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二、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和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和反馈(3)召回的信息评估
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及召回的范围,制度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召回记录及时向负责召回人员报告召回工作情况,统计召回差额。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
4、质检部门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危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处置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公司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要把好生产加工源头。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立即作出反应,迅速制定及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协调好公司各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寻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等部门的协助。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企业产品投诉热线96211,并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
(二)企业自觉接受质监、卫生、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检),做到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欺骗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三)公司成立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1、负责检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组织生产,合法经营,做到企业诚信、自律,不违法、不违规、不制假、不售假。
2、负责教育企业全体员工,树立”以人为本,顾客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诚信第一”的企业文化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合格产品。
3、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运行。从产品生产的原粮到加工(加工设备、工艺流程、成品检验、入库)直至市场营销终端(产品运输、销售网点),严格按规范操作,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做到环环扣紧,层层把关,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流入市场。
4、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广告法规,把产品的真实属性、营养成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贮存方法与食用方法等,全面如实的告知消费者,不做任何夸大、虚假的企业产品宣传,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正、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
5、负责产品安全质量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6、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突发事件的危害,竭力杜绝各种乳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与生命财产安全。
7、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指挥和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等工作。
(四)企业产品投诉热线接到产品质量投诉,如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向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以下分类采取相应措施:
1、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1—2人,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
2、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3人以上或两起及以上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并及时寻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的协助。
以上食品质量突发事件如经分析、排查,如确为公司产品引发的,应立即通知同批产品的相关客户并组织同批产品的紧急召回等,同时要联系好医疗单位作好对已食用本批产品的、可能发病的顾客的相关医疗措施。并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解决。
3、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安全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采取事故应急措施,同时公司调动一切可用力量进行应急处理。
(1)一次出现由于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上;(2)发生群体性食用食品发病事故,并有人员死亡的;
(3)引发发病的食品扩散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4)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五)事故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理进程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必须有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以便于公司在相关方面改进及借鉴、总结。
1、初次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受害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医疗单位、地址,抢救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立即报告。
2、进展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理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中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安全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应急的各方面工作。
2、安全领导小组应在日常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二)物资保障
后勤部应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资。(三)信息保障
在事故处理期间,安全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应确保24小时信息通讯畅通。
四、其它事项
l、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能履行职责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妇幼质量督导记录制度 篇十四
一,制定妇幼保健业务督导计划,有督导时间,督导单位,被督导单位,督导组成员,督导重点内容,本次督导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本次督导意见和建议。二,对乡镇社区业务督导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个单位每年至少督导两次。
三,孕产妇保健业务督导内容以,早孕建册,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妊娠风险筛查与管理,为主。
四,儿童保健督导内容以,新生儿访视,0-3岁儿童系统化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高危儿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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