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系统

2024-08-26

林地管理系统(共13篇)(共13篇)

1.林地管理系统 篇一

我国林地管理形势严峻

1月9日,国家林业局通报了11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我国林地管理面临巨大挑战。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刘东生对记者表示,为切实加强林地管理,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国家林业局决定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

2014年,国家林业局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和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法,对29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49个县的林地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还针对媒体反映的浙江省仙居县和龙泉市的土地整理(垦造耕地)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刘东生介绍,此次检查共抽查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694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的491项,面积4977.4公顷,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670项,应缴纳费用35352.3万元,实际缴纳项目数469项,实际缴纳费用32435.5万元。项目收缴率70.0%,费用收缴率91.7%。

国家林业局利用遥感影像判读疑似占用林地图斑12839块。抽查1620块,查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316项,面积1256.3公顷。其中,建设项目265项,面积722.1公顷;土地整理23项,面积466.5公顷;毁林开垦28起,面积67.7公顷。移交地方自查疑似占用林地图斑9489个,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653项,面积2209.1公顷。

一些地方非法占用林地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林地保护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刘东生说。

检查结果表明,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项目比2013年增加了7.1个百分点。一是土地整理毁坏林地面积大,区域生态破坏严重。浙江省被检查的5个县均存在土地整理(垦造耕地)问题,面积206.5公顷。此外,专项检查发现,2009?2014年,浙江省仙居县和龙泉市完成土地整理面积2427.9公顷,其中涉及林地面积2021.8公顷;抽查核实的22个项目,实际施工面积315.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90.5公顷,占92.1%;在这些林地中,有73.5公顷甚至不符合浙江省的六禁止规定,占25.3%。二是一些地方对工业园区开绿灯,违法乱占林地。河北省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性煤炭工业园区违法占用林地达64.9公顷。三是采石采矿及各类经营性建设侵占林地情况屡禁不止。抽查发现勘查采矿类违法项目105项、面积210.5公顷,占抽查违法建设项目总数的39.6%、面积的29.2%。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林地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占用大量林地开采煤矿。四是随意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的地方为进行土地整理、建设工业园区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重影响林地管理正常

秩序。

对于公布的11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国家林业局将重点督办,督促整改。刘东生表示,对林地管理问题严重的县,在整改到位前取消所在省占用征收林地使用国家备用定额的资格,并暂停所在市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将加大对整改问题的督办力度,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督办结果。

刘东生表示,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坚决遏止非法侵占林地现象蔓延的势头。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跟踪最终处理结果,杜绝以罚代刑;对于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协调有关部门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责任。

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严重违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项目是:

一、浙江省仙居县土地整理(垦造耕地)项目

2009?2014年,该县完成土地整理面积997.2公顷,其中涉及林地面积977.2公顷。抽查核实的11个项目,实际施工面积210.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03.4公顷,占96.6%;在203.4公顷林地中,有32.2公顷甚至不符合浙江省的六禁止规定,占15.8%。

二、陕西省靖边县红墩界镇圪洞河村圪针梁土地开发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5月以来,在靖边县非法开垦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地面积137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靖边县涌泉居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人冯文广。

三、河北省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性煤炭工业园区违法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2年4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阜平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4.9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人侯惠林。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5月以来,在兴庆区非法开垦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24公顷,责任人候建敏、杨柏。

五、辽宁省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连山关铁矿违法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6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本溪县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12.3公顷,毁坏林木蓄积592.5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责任人李洪义。

六、江西省浮梁县鹅湖镇鹅湖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2月以来,在浮梁县非法开垦林地面积8公顷,责任人吴青松。

七、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林场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9月以来,在梨树县非法开垦防护林地面积6.2公顷,毁坏林木蓄积432.1立方米,责任人为林场职工。

八、黑龙江省尚志市隋延龙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以来,在尚志市非法开垦林地面积5.8公顷,毁坏林木蓄积51.4立方米,责任人隋延龙。

2.林地管理系统 篇二

1 森林抚育

1.1 林地抚育

林地抚育的内容很多, 主要有林地施肥、灌溉和排水。退耕还林主要营造的是防护林, 面积大, 任务量大, 一般林地抚育措施较为粗放, 主要依靠林分的自我完善功能。从技术角度讲, 林地从造林到成林阶段均涉及水肥管理。退耕还林地多数是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陡坡耕地。林地大多比较贫瘠, 肥力不高, 以难以长期满足林木生长的需要, 所以说搞好林地的水肥管理, 提高林地生产力, 保证林木生长是十分重要的。

1.2 林地施肥

人工林施肥使用的肥料种类有有机肥、无机肥以及微生物肥料。林木系多年生植物, 施肥应以长效肥料为主。施肥量可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土壤的贫瘠程度、林龄和施用的肥料种类确定, 但由于造林地的肥力差别很, 各树种林分的养分吸收总量和对各种营养元素的吸收比例不尽相同, 同一树种在不同时期对养分要求也有差别, 加之林木还把吸收的养分以枯落物归还土壤, 施肥量很难确定, 当前在我国造林时主要树种施用有机肥的数量一般为:杨树每株施硫铵100-200g, 落叶松每株施氮肥150g, 磷肥100g和钾肥25g。

施肥的方法, 一是在造林时施肥可以使苗木生长良好, 提前郁闭, 防止土壤侵蚀, 提高林木的抗逆性, 可将肥料集中施入穴内, 并与土壤混合均匀。在林木成长过程中, 最好采用在相当于树冠投影范围的外缘或种植行行间开沟施入肥料, 深度在地表以下约20-30cm;二是在成林郁闭后施肥, 有利于抚育后树势恢复, 增加叶量, 促进生长, 增加蓄积量, 加速有机质分解, 施肥时间在每年树木生长的速生期, 一般在每年5-6月份, 不迟于7月中旬。

1.3 林地灌溉和排水

人工林灌溉是造林时和林木生长过程中, 人为补充和排出林地土壤水分的措施。灌溉对提高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使林分提早郁闭, 加速林木生长, 实现林地优质高效;对提高空气相对湿度, 洗盐压碱, 改良土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造林地面积大, 多数是在丘陵山地, 再加上经济、技术、水源等条件的限制, 使这项技术很少采用。林地排水, 由于退耕还林地多数是丘陵山地, 很少有积水情况, 很少存在排水情况。

2 林木抚育

2.1 除草、割灌作业

松土除草是幼林抚育管理措施中是主要的一项技术, 松土的作用是疏松土壤, 切断土壤毛细管, 减少土壤中水分的蒸发, 改善土壤的通气性、透水性和保水性, 提高土壤微生物活性, 促进有机质分解。除草的作用主要是排除杂草灌木与幼树对水、肥、光、热的竞争。

松土除草一般可同时进行, 水分条件好的地方也可只进行除草而不进行松土。持续年限一般应进行到幼林全面都郁闭为止, 大约需3-7年, 作业次数一般第1-2年2-3次, 第3-5年1-2次, 时间一般在6-8月;松土除草的深度以不伤害幼树要系, 为幼树生长创造良好条件为原则, 一般为5-10cm。除草的方法除了人工除草外, 可采用化学除草。

2.2 抚育采伐

幼中龄林抚育是指幼林郁闭成林密度达到一定程度, 林分稳定以后到近熟林以前这段时间, 为了给保留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条件, 调整林分组成, 促进林木生长, 提高林分质量, 改善林分卫生状况, 建立适宜的林分结构, 发挥森林多种效能, 而采伐部分林木的森林培育措施。

2.2.1 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中, 当林分密度大, 林木受光不足, 或者有其他阔叶树或灌木树种妨碍主要树种的生长时需要进行透光抚育。主要目的是调整林木组成, 促进林木生长, 提高林分质量, 为目的树种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2.2.2 生长抚育

在中龄林中, 当林分密度较大, 生长量下降, 林木径阶有明显分化, 小于平均直径的林木株数达到40%以上;4、5级木占到林木株数30%以上;当密度引起林内光照不足, 林冠下层的光照强度低于该树种的光合补偿点, 冠高比达到1:3;这时需要进行抚育。方式有生上抚育、生下抚育和综合抚育。主要是调整单位面积上的林木株数, 伐除过密的和生长不良的林木。采用下层抚育和综合抚育等方式, 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 为保留木创造良好的营养生长空间。

2.2.3 生态疏伐

主要在生态林防护林中的中龄林中进行, 对坡度小于25度, 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 (或综合疏浅法) 。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 (树群) ;然后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 主林层和次林层都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草本、灌木与藤蔓。

2.2.4 抚育作业强度

强度的确定要满足能提高林分的稳定性, 不降低林木的质量, 改善林木的生长条件, 增加林木的营养空间, 形成林分的理想结构。

2.3 修枝

在自然状况下, 林木的下部枝条随着年龄的增长, 逐渐地枯死脱落, 这种现象称自然修。人为地除去树冠下部的枯枝及部分活枝的抚育措施, 称为人工修枝。人工修枝分两种:干修 (去除死枝) 、绿修 (去除部分活枝) 。人工整枝可以消灭死节, 减少活节, 提高材质;树干生长均匀, 提高树干的圆满度;去除竞争枝和受光差的枝条可提高树木的生长量;改善通风透光条件。

当林分充分郁闭, 林冠下部出现枯枝时, 作为开始修枝的年龄的标志。修枝的季节一般在晚秋或早春进行修枝, 因这时树液停止流动或尚未流动, 不影响生长, 减少木材变色。早春修枝伤口容易愈合。但有些萌芽能力强的如杨树, 宜在长生季节修枝。

修枝强度大致分三级, 即强度、中度、弱度。弱度修去树高1/3以下的枝条, 保留冠高比2:3;中度修去树高1/2以下的枝条, 保留冠高比1:2;中度修去树高2/3以下的枝条, 保留冠高比1:3;确定强度因不同的树种、年龄、立地条件和树冠发育的情况等条件而定。阳性树种、速生树种、年龄越大、立地条件好冠高比可小些。否则相反。

4 小结

通过近年来积极进行幼林抚育工作, 特别是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开展, 将使得森林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 林分结构进一步优化, 林木生长进一步加快, 森林生态系统进一步趋于健康稳定、品质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卢江婷, 尉明.浅谈林木的抚育管护[J].吉林林业, 2008 (4) :38.[1]卢江婷, 尉明.浅谈林木的抚育管护[J].吉林林业, 2008 (4) :38.

3.我国林地管理面临巨大挑战 篇三

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通报了18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我国林地管理面临巨大挑战。”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对记者表示,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以破坏生态为代价,对招商引资项目“开绿灯”,导致大量违法占地,土地开发整理和工业园区建设等已成为林地流失的主要原因。

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司长郝燕湘介绍,2013年,国家林业局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50个县(市、旗、区、团)的林地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郝燕湘介绍,此次检查利用遥感影像判读疑似占用林地图斑9851块,抽查1676块,查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295项,面积1564.8公顷,其中,建设项目276项、面积623.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6项、面积812.1公顷,毁林开垦13起、面积129.7公顷;移交地方自查疑似占用林地图斑8175块,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1118项,面积6748.0公顷。

近年来,受利益驱动,在一些地方采石采矿及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情况居高不下。抽查发现,采石采矿等违法项目79项、面积146.7公顷,占抽查违法项目总数的28.6%、面积的23.5%。

“毁林开垦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突出。”张建龙介绍,一些地方政府与承包户签订非法开垦租赁合同,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张建龙同时承认,部分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执法软弱,问责力度不够,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不能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个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对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项目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就突击补办审核(批)手续,助长了未批先占行为。

“对于公布的18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国家林业局将重点督办,督促整改。”张建龙表示,对林地管理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县,取消所在省使用国家备用定额的资格,并暂停该县所属市(地、州)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

张建龙表示,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跟踪最终处理结果;对于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协调有关部门追究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林业局通报的这18个项目是:

甘肃省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5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永昌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944亩。违法责任单位为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永昌县金昌物流中心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3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永昌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157亩。违法责任单位为内蒙古太西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大通县兰新铁路甘新段LXS-5标段弃渣场项目。该项目自2011年1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大通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147亩。违法责任单位为中铁十八局兰新铁路甘新段LXS-5标段项目部。

贵州省习水县铜灌口水库灌区工程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3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习水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80亩。违法责任单位为习水县铜灌口水库灌区管

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陆南7号油井开采项目。该项目自2011年9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昌吉市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地51亩。违法责任单位为中石油陆南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建设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7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信阳市非法占用林地48亩。其中,有林地45亩,无证采伐林木142.4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河南煤化集团信阳新栗公司。

云南省姚安县采砂场项目。该项目自2010年10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姚安县官屯乡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地47亩,无证采伐林木10.2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姚安县官屯乡工农箐采砂场。

青海省平安县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9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平安县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地47亩。违法责任单位为青海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甘肃省永昌县农副产品运销加工建设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8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永昌县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地42亩。违法责任单位为永昌县佳能农副产品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公租房一期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5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柳州市柳东新区非法占用林地42亩。违法责任单位为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长岭采石场项目。该项目自2011年12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鹿寨县鹿寨镇新胜村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42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1团兴玉砂石料场项目。该项目自2011年10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61团非法占用林地40亩。违法责任单位为兴玉砂石料场。

山西省洪洞县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7标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该项目自2011年11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洪洞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39亩,无证采伐林木25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中铁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项目部。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龙泉联发采石场项目。该项目自2011年12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梁子湖区非法占用林地38亩,无证采伐林木63.6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鄂州市龙泉联发采石场。

陕西省安塞县王27-42等四口井石油开发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4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安塞县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地37亩。违法责任单位为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1团天运新型建材厂建设项目。该项目自2011年8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61团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35亩。违法责任单位为天运新型建材厂。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建铁路兰州至乌鲁木齐第二双线工程甘青段四电系统集成项目房建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自2013年4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肃州区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34亩。违法责任单位为中铁五局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修建墓地项目。该项目自2012年3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鄂城区泽林镇余山下村非法占用林地32亩。违法责任单位为泽林镇余山下村委会。

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篇四

(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27号)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 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

第八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

第十条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定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以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林地权属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二)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注销申请;

(二)林权证;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

(四)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林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林地的,不发生流转效力。预告登记后,林地权属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林权证无效,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原林权证并公告作废;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4

(二)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 林地使用权流转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交易双方在林权服务中心流转。

第二十五条 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六条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二)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内林地资源收益权的处置;

(七)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

(八)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第三十条 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可以进行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活动,其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第三十三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

第三十四条 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

第三十五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者形成现场查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5.解读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相关解读】主要是占地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这是一个大的原则要求,另外是体现了林地等级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要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类项目使用林地。对某些建设项目不合适的(涉及到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或拟用地区域从保护利用方面考虑不适于开发建设),可以不同意其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是一个制约性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项目不符合规定,项目不可能批。对使用林地实行分级管理,即差别化政策。主要围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区划条件、划分了四级保护的林地,按照四级保护的林地,分项目类型定的一个规定,严格执行使用林地的分级管理。具体来说,分了九个方面:第一是硬性规定“所有的项目都不能使用Ⅰ级保护的林地”。第二和第四是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来说,这些项目以及第三的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保护的林地。第五款是给使用Ⅱ级保护的林地开了一个口,“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这是从项目类型分类上来说的)。第六款也是开的一个口,一个宽泛的政策。只要是两个规划内的,不管是什么类型的项目,都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第七款也是开的一个口只要符合相关区域内的规划,比如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的,也可以按规定使用其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第八款是所诉项目的配套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不得以种种理由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以上八款,首先考虑项目是否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上述规划以外的项目,就分项目类别严格执行等级管理。第九款是国家局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集,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单独进行特殊规定。

第三条和第四条属于条件性规定,特别以第四条为主。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解读】是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或重要性文件规定。国家局不再受理这一块的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知道本级其权限。其中:重点林区内的由林业部门提出,由国家局来定。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相关解读】是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跟以前相比有简化。

申请表新的格式已拟定。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企业的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有其一就行。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是我们批项目的主要依据,很关键。针对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没有具体项目的城镇建设批次用地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出说明书。

权属证明或林地证明主要是证明该地块是不是林地,而不是证明是谁的林地,林地证明可以到村或被占地单位。对临时用地要求提供补偿协议或补偿证明,因临时用地都是省级或省级以下来批,是审批权,如果没有,要担责的。需要被用地单位(个人)同意了,才能批。对永久的老百姓集体部分的,因是地方政府或国土部门负责,基本上不要材料了。对国有林场、国有企事业单位,占用国有林地的要补偿协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单位要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单位要省级的意见),目的是加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对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材料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指的是相关管委会。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指的是除了其管委会的意见外,还要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或机构的材料和意见。在具体审的时候要根据相关要求来审审报材料。

提供林地现状调查表是针对小面积的项目,就以表的方式代替报告,简化材料。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6.县林业局林地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2008林地管理工作总结

2008的林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工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认真落实林地调查、保护那一世小说网 http://、利用规划和计划,切实加大了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力度,林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统计,全县现有林地面积16965.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4982公顷,疏林地面积17.4公顷,灌木林地面积56.8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809.14公顷,苗圃地面积807.6公顷,宜林地面积288.1公顷。通过认真核查,2008年全县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利用率为100,全县无违法占用征用林地案件发生。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把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林业局,专门负责林地林权的的具体业务,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等,为有效保护林地提供可靠的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刷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保护林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重要章节录制成录音带,组织宣传车到各乡镇村进行宣传,利用节假日和乡镇集市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据统计,共举办电视讲座3次,刷宣传标语1200多条,开展法律法规咨询20多场次,利用宣传车宣传200多小时,印发《河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有关章节摘录的宣传资料2800多份。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同各种违法乱占滥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三、坚决把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关,杜绝乱征滥用林地行为。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赖以生存和林业发展的基础。因此,林地的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尤为重要。我局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作为林业工作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特别是对征用占用林地,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各项材料,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对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首先填写《河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申请表》,同时,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要作出林地恢复规划并组织造林,林地恢复面积不小于被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定期缴纳森木植被恢复费。2008年春季,完成了西华垃圾处理场工程占用林场林地恢复规划,在国有西华林场南分场营造杨树速生杨丰产林120亩。

四、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行为,依法保护林地资源。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林地内拉土破坏林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使林地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此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部署,组织森林公安分局和林政执法大队,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专项行动,在行动中依法查处行政案件3起,处理破坏林地资源的人员7人,有效地控制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林地资源。

2008年的林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林地的统计建档登记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在2009工作中,我们决心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邓小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林业工作的重点,依法建设、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严格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关,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为建设林业生态县,实现林业建设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县林业局2008林地管理工作总结

7.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篇七

1.1 对林地保护管理认识不足

在林地保护管理过程中, 部分领导和群众对林地保护管理认识不足, 没有认识到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 以至于重造林轻管理等思想依然存在,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屡禁不止。部分群众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而随意进入林地, 从事非法砍伐或其他违禁行为, 破坏了森林植被, 甚至可能引发山火, 影响恶劣。

1.2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

在全国范围内, 不同地区林地占有率和林地质量是不相同的, 而这些地区却采取统一的标准征收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这对于林地保护管理是不利的。在经济发达但林地稀缺的地区起不到用经济杠杆调节以减少林地占用的目的。在经济欠发达而林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 因为成本相对较高而不利于合理征用林地的项目推进。同时, 在全国的绝大部分地区, 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均低于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在近年来注重保护耕地的情况下, 很多项目就转移到了林地上, 占用成本相对较低, 也不利于对林地的保护管理。

1.3 林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我国幅员辽阔, 林地面积大, 要提高林地保护管理, 需要大量的人员, 但是相对于现实的需求来说, 我国地方基层林业站的人员较少, 有的还被借调从事其它工作, 造成不能进行管理和巡查工作。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山区, 新来的年轻林业工作者往往吃不了苦, 不愿意下基层, 在日常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缺乏工作经验, 不能很好地处理病虫害防治等林地常规或突发状况。

2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建议

2.1 宣传教育、提高认识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提高对林地保护管理的认识, 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教育, 可以通过图片和视频等方式展示生态恶化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普及林业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解读国家《林业科学和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 使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林地保护管理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从而树立林地保护管理的意识, 自觉参与到林地保护管理活动中去。

2.2 合理制定征用补偿政策, 严格管制林地用途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指导下, 可以制定有地方差别的征用补偿政策, 特别是在林地稀缺的地区, 要将林地保护的重要性提高, 在经济方面就应该提高征用补偿费用, 从而通过经济杠杆进行有利于林地保护管理的调节, 发挥好林地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独特作用, 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应该严格管制林地, 严禁擅自更改林地用途, 对造成林地资源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 明确分管领导的职责, 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2.3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为了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要保证林地保护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各地应该按照林地的面积来进行队伍建设, 招聘专门的巡视员、护林员等林地保护管理人员。在招聘的过程中, 应该考核应聘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程度, 对林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以及林地保护管理的专业素养, 建立一支高质量的队伍。对于原有的人员, 应加强培训和教育, 提升工作能力。管护人员应该明确权责, 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 以通过制度促进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2.4 增强林业创新能力, 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进入新的时代, 林地保护管理应完成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从良种培育到新能源开发再到生物材料和生物医药等生物产业的发展, 林地保护管理与科技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新的形势和新的机遇要求我国林业必须进入科学发展的新阶段。为了提高我国森林覆盖面积和人均森林面积, 要加强新品种的选育, 突破高效栽植技术, 优化森林结构。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和产学研实习基地, 推广先进技术, 用新兴科技和林业创新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2.5 以保护为前提, 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在林地保护管理的前提下, 以兴林富民、改善民生为目标, 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不仅能够为社会提供丰富的纸张、木材、林果等产品, 还能发展旅游业, 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更好去处, 能够培育林业生物种业、生物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不断提高林业产品的经济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从而提高地方经济水平, 发挥好林地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人们收入, 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张厦, 姜祛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对策及建议[J].科技与企业, 2013 (10)

8.林地管理系统 篇八

【关键词】加强;森林经营;提高;生产力

近年来,我国的森林生产力提高较快,森林资源保护、恢复和发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森林经营粗放,重绿化数量和覆盖率,忽视林分和林木的质量,因而林地生产力低、森林质量差,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生态安全。

1.我国森林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世界人工林面积最大的国家,但人工林每公顷蓄积量仅为49.01立方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我国树种资源丰富,但造林绿化树种只有杨树、松树、杉树、桉树等寥寥几种,而且以人工纯林为主,森林病虫害严重,每年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达1.1亿亩,因森林病虫害而减少林木生长量1700万立方米.我国森林面积虽在持续增长,但林地生产力水平却无明显提高,现有林分每公顷蓄积量仅85.88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8%,人均年木材消耗量0.28立方米,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年木材消耗量0.65立方米的34%,木材生产难以满足生态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50%。

2.当前森林经营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2.1正确把握林区定位

森林不仅仅指林木和林地,还包含依托它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微生物,它们一起构成了森林生态系统。森林资源不仅为人类提供森林产品和服务,而且它还具有多功能性,不能把生态功能与其他功能对立起来,更不能简单地把大片林区划定为单一功能区。森林区划应根据自然条件、环境要求、社会经济需求等因素,确定林区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方向,以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他方面效益,真正发挥出森林的多种功能。

2.2正确理解森林的分类经营

森林的分類经营是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服务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由各级财政投资和组织社会力量建设。商品林属于基础产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为一是界定不科学,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如东北有些林区,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商品林均各占三分之一。将本该培育用材林的林地划定为公益林,原本是留下来起防护作用的山帽子林反而被划为商品林。二是盲目区划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主要目的是获得基建投入和单位升格。三是生态公益林建设局限于经济补偿,且补偿标准低。四是森林分类经营的分类没有到位,而且无论是商品林还是公益林都缺乏分类经营指导。五是森林经营受到一些现行政策限制。主要表现在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的森林不经营,生态公益林经营受限制,森林抚育受采伐限额制约。

3.合理采伐是培育森林的重要手段

为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必须通过采伐调整森林树种结构、林龄结构和林分密度,而将林木采伐与森林培育对立起来是不符合林业自然规律的。我国一些主要林区在天保工程中实施禁伐,这是一种消极管护,不利于森林培育。

4.科学组织森林经营

森林的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经营理论、技术、政策、评价等。森林经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组织森林经营理论与方法的知识体系,其内容指森林调查、区划、规划、经营方案、监测、评价等。它为组织、策划、实施森林经营提供成套的方法和技术。森林的集约经营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要把森林经营和林业生产组织的各项措施,以及实施步骤和程序,依靠实施森林经营方案落实到小班或森林类型。森林经营方案不仅对森林经营全过程进行控制,而且是森林经营主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科学的经营方案提出了科学的经营目标、经营指标、经营措施,且技术先进,经济可行,能确保经营全过程健康有序进行。

5.建立森林经营技术体系,提高森林经营技术水平

在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热潮影响下,我国林业科技工作者也在研究探索与借鉴国外森林经营理论和方法,如近自然森林经营、生态系统经营、模式林计划、森林多功能等,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林分状况差异大,其经营强度和经营模式也是不一样的。当前,很有必要选择不同类型森林经营主体,借鉴国外先进的森林经营技术,探索总结我国科学森林经营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逐步形成我国的森林经营技术体系。

6.进一步加快培养森林经营人才,实施人才强林

建设现代林业,必须要走森林经营科学化、集约化之路,需要有一支强大的现代森林经营人才队伍。目前无论是林业管理部门还是生产单位,森林经营人员状况极不适应工作需要,尤其是基层人才结构普遍年龄老化、知识老化,急需补充新人,但实用人才很难进得来。一方面受人员编制限制,另一方面林业基层单位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低,不少国有林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还要靠自己创收维持生存,缺少发展空间,不但吸引不了人才,而且原有的人才流失严重。

7.加速发展营林机械化,提高森林经营效率

营林生产面积大、产出少、用工多、效率低、劳动强度大,粗放经营的传统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如今,森林经营工作量愈来愈大,由于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职工队伍老化,一般都只能以外包或雇用社会劳动力和农民工为主进行;“雇工难、雇工贵”问题突出。加快转变林业生产方式,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首先要从生产手段上进行根本性变革,通过大力发展机械化,推进栽植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标准化来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

8.健全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森林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业面临一个全新的转型期,林业经营模式也将随之改变。新的林业经营机制需要法律支撑,否则无法步入正轨。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体系中,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森林法》对森林经营的规定过于原则,主要体现在林地、采伐管理上。资源管理如何促进森林经营工作,森林资源监测和管理监督如何考核评价森林经营效果,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如何更好促进而不是制约森林抚育采伐等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考核各级政府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重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长,缺少森林质量和森林经营效果的考核指标。

9.提升森林经营水平的建议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经营理论和技术体系。要组织强大的科技队伍,深入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森林多功能经营理论。

二是通过二类资源调查的复查,按照科学的森林分类标准,调整森林分类区划,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权、责、利。

三是要加快培养现代森林经营人才,实施人才强林。建立森林经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国家森林经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四是要把实现营林机械化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设立林业机械化管理机构,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抓好营林机械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指导协调、结构调整、市场环境、信息服务等工作。

五修订、完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包括森林经营的主体与客体,经营权的取得和限制,森林经营的基本准则,森林经营规划与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执行,森林经营与各方面的关系,森林经营效果的保障,森林经营风险管理以及国家对森林经营扶持等,建立森林经营长效机制。

9.林地管理系统 篇九

通过对女儿寨森林小流域11块标准地土壤渗透性能的研究表明,不同标准地的贮水能力受土壤的厚度和非毛管孔隙度的.影响较大,在112~598.5 t/hm2之间;土壤的初渗速度在18.62~38.94 mm/min之间;土壤的稳渗速度在1.42~7.61 mm/min之间;次生林比人工林具有更强的渗透性能;土壤入渗过程的回归方程表现为乘幂函数形式,回归系数R在0.88~0.99之间,方程拟合效果较好.

作 者:田育新 李锡泉 吴建平陈业银 姚敏 王中建 吴天乐 TIAN Yu-xin LI Xi-quan WU Jian-ping CHEN Ye-yin YAO Min WANG Zhong-jian WU Tian-le 作者单位:田育新,李锡泉,吴建平,姚敏,吴天乐,TIAN Yu-xin,LI Xi-quan,WU Jian-ping,YAO Min,WU Tian-le(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长沙,410004)

陈业银,王中建,CHEN Ye-yin,WANG Zhong-jian(慈利县林业局,湖南,慈利,415300)

10.林地管理系统 篇十

片区林地经营管理情况的陈述

贵州省扎佐林场始建于1958年,由省八大厅局及省军区下放干部组成,隶属省委组织部管理,1960年下放给贵州省林业厅。为了当时政策和工作需要,规范林地管理,同时加大、加快山区林业发展,1964年再次经贵州省林业勘测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由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文件(64)省计张字第45号文件批复,确定了林场林地经营管理范围。三元村毛栗坡、罗家大岩一带林地也明确了在该经营范围内。

1964年,贵州省林业勘测设计院按“省张字第45号”批复进行规划设计并调查区划成图,根据该图毛栗坡片区区划为林场三元营林区6林班。同年,根据经营需要,由贵州省林业勘测设计设计制作三元村营林区图,区划为991 林班4小班,林地面积为105亩,人工实生林,林木组成10马。整地方式为块状,规格为60×60×25㎝,株行距为1.6×1.6米。1965年、1967年、1969年一直到1976年,林场又分别对该林地进行了抚育、防火线的开设等工作。

1982年,全国森林二类资源清查时,调整为59林班8小班。

其中,在1976年至1991年,由我场三元分场管理,分场长分别是何治鑫、施万金,管护林人员为郝存书、周华全等。1991年至于1995年,该片区林地由林场三元分场管理,分场长为徐章孝、副分场长龙海平,护林人员为郝存书、周华全、杨胜涛、曹波等。

1992年全国森林二类资源调查中,将此片林地调整为43林班。

贵州省扎佐林场

11.泰瑞纳斯林地战记 篇十一

森林中的气息出现了异样的涌动,我是哨兵部队的etofe romeo,前哨站的指挥官。我派出斥候前往泰瑞纳斯林地侦察。发现一些绿皮肤的兽人在破坏森林的和谐,任意砍伐森林的树木。这对于我们暗夜精灵来说是不可容忍的,森林是有生命的,我们决不能容忍那些绿皮肤的兽人肆意破坏!哨兵们在泰瑞纳斯林地建立起了前哨战。当为了铲除恶魔而自残双眼的恶魔猎手“地狱守护者”踏着碎步出现时,我们的哨兵传来了对方是火刃氏族首领可迦米带领的兽族的消息。可迦米是双手剑剑技非常精湛的兽人战士,在灰谷与塞纳留斯作战时给我们暗夜精灵族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尽管今天他体内已经没有了恶魔之血的影响,但是依然不能小看他。

另外据斥候探得,似乎也有别的势力也进入了这片森林,可能是一些流放的人类强盗和刺客,其中也有一些低阶法师作为领袖。看来维护森林的和平难免要和这些势力交战了,其中最需要我们提防的就是那些绿皮肤的兽人们。

争端

地狱守护者和哨兵部队弓箭手在与南方地精实验室盘踞的人类法师们谈判未果后,只能依靠战争古树开战了,在即将把他们驱逐出这片森林时,寒光四溢的刀刃从空中突然砍向哨兵部队弓箭手米纳的肩膀!砍碎了她的秘银链子甲,几乎削掉了她的右肩,鲜血和哀嚎声不绝人耳,米纳只有先行撤退了。嗜血的可迦米在鲁莽斩杀杀死人类法师后蓦然的消失在树林的阴影中了,这片刻的宁静更衬托了死亡的恐惧。在前哨站门口米纳的惨叫声传到了她的姐妹们那里,同时在前哨站的门口一个地洞正在搭建地基,看来兽人们打算依靠地洞了望塔进攻了。

由于一开始对兽人的侦察不足,当3个苦工和两个青面獠牙手持奥金斧的兽人步兵冲刺而来时,只有地狱守护者一个人在周旋。由于战争古树在和人类法师谈判时没有回来,所以哨兵弓箭手们的集结就成了很大的问题。当她们冲过兽人们的封锁时,身上白色的秘银链子甲总是破碎的浸满蓝色的血液。不过幸运的是驯兽师吉须鹰眼刚好在森林中的旅馆酒吧休息,一口答应了帮助我们抵抗绿皮肤的兽人。在兽人多箭塔的压制下,吉须鹰眼和地狱守护者相继因为重伤回到祭坛治疗。而哨兵们死伤的数量就更多了。不过最终集结了六个愤怒的哨兵和狂野的野猪后配合远古守护者的巨石终于把兽人逼退。在我们追杀落荒而逃的苦工们时,沾满哨兵鲜血的可迦米却突然消失了。这不是他的作风,正当我思考可迦米的诡异的动向时,一个弓腰长牙的家伙出现了,与我们暗夜精灵族宿有渊源的巨魔:暗影猎手萨卡提拉。“战场上的所有巨魔都必须被消灭。他们那关于暗夜精灵是他们后代的荒谬理论一定是他们嫉妒的结果,所以我们要用武力回应他们。”我们暗夜精灵和巨魔是世敌。之后我们继续招募了地精技师修补匠盖茨,在哨兵前哨站与兽人部队遭遇,在兽人的灵魂行者和狼骑步兵的混合部队冲击下,猛禽德鲁伊们伤亡惨重。

危机

最大危机出现了,前哨站的资源已经消耗殆尽,我们只好整体西迁。在原前哨站的正西方建立了新的补给站。兽人部队在我们驻扎在新补给站的时候,把前哨站洗劫一空。兽人们这时候却一改往常嗜血的性格,在我们补给站前建立了望塔和粉碎者,并依靠狼骑兵的优势压制猛禽德鲁伊们。尽管在地狱守护者和英勇的吉须鹰眼、盖茨带领猛禽德鲁伊进行游击战抵抗,但是在兽人的一波波进攻下兵力也慢慢耗尽。补给站告破!此时只有在遥远的北部森林建有新的生命之树,但是却没有任何防守处于虚弱的真空区。我感应到了危机的来临。

尾声

12.林地管理系统 篇十二

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占据重要地位, 因为它影响着国有林场的生存与发展, 担任着国有林场发展的本源。但却可发现在我国地方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近些年, 随着城市外延的拓展和房地产、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开展实施, 林地被越来越多地征用, 这导致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面积逐年减少。而另一方面, 林地管理者本身对于林地发展与维护的不足亦是加速林地面积减小的重要原因。由此, 必须立刻实施对于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加强工作, 减少国有林场在生存与发展中面临的威胁。

2 存在的问题

2.1 对林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林权纠纷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 在林地管理的长期工作中, 林场职工和护林人员存在对林地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他们或是基于短期行为, 或是仅考虑眼前利益, 而将本应看重的林地完全折换为对于树木的重视。直接表现为对护林防火政策宣传力度的缺失, 导致老百姓在看待护林防火这一问题时出现了偏差, 认为这一政策只是针对林场中的树木, 而不必考虑林地, 因此砍伐树木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而对于没伤到树木的行为则没有法律责任要承担, 例如在不伤害树木的情况下进行的开荒种地等。但在上一点关于林地的重要性中已然了解到, 林地乃是国有林场的生存之本, 亦是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大家不能从林地与树木的直接价值来进行保护重点的定位, 需要从长远的角度看, 林地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树木的价值。

此外, 一般说来, 林场的山场并非是独立存在, 而是与周边的集体土地接壤, 甚至连林场林地的最初来源也是在国家划拨组件林场之后, 从周边农村中抽离出来, 因此它与周边农村的关系千丝万缕。然而, 在今年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下, 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得到很大调动, 林地的作用显而易见, 由此便引发了一系列的林权纠纷问题, 有些未处理好的纠纷问题甚至直接影响了林场的正常营林生产活动。

2.2 林地权属管理不明确

1982年, 我国实行了林地承包责任制以后, 就明确了各家各户农民的管理权以及使用权, 当年限制于纸质使用证以及合同媒介, 所以, 现在也会有地界变化、证书不清、权属模糊等问题。这也非常不利于进行林地的科学化管理。根据调查实践, 当前林地权属问题主要有以下限制: (1) 调查取证难。当年进行权属分配的领导干部、村民代表, 大多已经年岁已高或者不在, 难以对取证进行配合。 (2) 纠纷界定难。林地是农民当地的发展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 所有的纠纷案件都要通过当地政府裁决, 而林地权属问题就会把政府定位到被告席上。 (3) 监督难。根据国家法律, 法院在对于有权属争议的林地不能直接判给当事人, 只有撤销或维持2种选择, 并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

2.3 在林地征用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 国有林场在林地征用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少征多占林地、低价征占林地、改变征地用途以及非法占用林地4点上。

少征多占林地大多指某些林地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 施工时少征多用的情况。由于近年来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某些林地单位便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地方扶持发展产业为理由无视国家林地管理政策, 在林地征占用的审批手续还未办理的情况下便在林地上进行开工活动, 更有甚者并无任何审批手续便将国有林场林地挂牌拍卖, 进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纠葛。

低价征战林地主要表现在各地政府出台的对于当地林地征战用补偿标准大大低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设置的标准。而地方政府在实施时却以国有林场征地补偿太高为由而强制进行自己的制定, 从而导致地价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问题十分严重。

第三, 改变征地用途。某些项目建设在初期申请时为了可以通过而申报成公益性建设项目, 但在实际动工时, 却又变成了某工业项目或商业项目的开发。

最后, 非法占用林地。例如某些村民在林地中随意搭盖的家禽蓄养棚, 或擅自种上的山茶果树。再如某些集体组织村民对于采伐后的林地抢山造林现象。更有某些地方部门批准某些个体户在林地边缘建造木材加工厂或批准某些村民的建房活动。以及移动、联通等部门在林区内搭建基、架光缆线路的问题, 而这些都属于对林地的非法占有。

3 做好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建议

3.1 提高宣传实现强化认识的同时协调解决山林权的纠纷

为解决林地职工对于林地重要性认知不够的问题, 应该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宣传, 不仅是对林场内部职工的宣传, 还有对于外界百姓的宣传, 让他们明白森林三大效益, 经济效益固然重要, 但它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更值得大家重视, 因此, 为实现林场的可持续发展, 大家必须要珍惜林地资源、对于林地的作用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不能局限在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

在山林权纠纷问题的解决上, 相关负责人员要首先对事态的原因与本质进行分析, 进而对双方论点的证据进行搜集。引起山林权争议的原因毕竟具有多面性, 它既是最初政策实施时由于区划不清而带来的后患, 亦有当下处理措施的问题。因而, 在解决时尽量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协商, 当地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配合, 如此才能实现在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的基础下, 实现问题的协调解决与妥善处理。

3.2 依法管护林地的使用及权属

在林地内使用及权属确定问题上, 林场职员要实现依法处理, 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仅从当地短期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不顾及林场发展的长期需求。因此, 对于那些超面积使用林地或者损坏林木的行为要一律禁止。此外, 对于林地权属不清的问题, 林场除依法办理林权证外, 还要依靠当地政府力量进行协调等, 必须由当地政府及村民代表进行公正处理。从权属的界定、划分及监督, 都认真做好现代管理政策的落实。此时, 林场工作人员要进行适当地引导与协助来共同实现对于林地的权属管理。

3.3 严格化林地征占管理

对于林地征占管理, 需要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开展以下4项活动:出台补偿标准、严格征占程序, 开展专项督查以及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 对于补偿金额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地标准不一的情况, 建议直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土地和木材的价格, 根据各地情况对安置补助费进行统一拟定。

其次, 为解决不合规定的占用林地情况, 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严格审核, 包括最初对于林业单位上报文件的审核, 对于现场的勘察。在初步审核完成之后还要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再上报省级审核, 虽然拉长了战线, 却有效避免了非法占用、少征多用、改变征地用途等问题。

第三是开展专项督查。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在于对林场被征占使用的林地再次保护, 以清查林区内不合规行为, 以防出先类似于不开批复直接占用或者上报文件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一旦查出问题, 督查部门则要按照规定解决, 或停工以补办文件, 或罚款清退, 更严重的, 可上报森林派出所或其他执法部门, 以确保国有林场林地不流失、不损失。

4 结语

13.林地管理系统 篇十三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200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删去原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将原第五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四条第二款,并修改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四条第三款,并修改为:“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第四条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并修改为:“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增加第二款:“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该标准再乘以2―10倍”。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地(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二、六比例分配,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八、删去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九、将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核审批、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删去原第十七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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