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2024-09-2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10篇)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一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2011-5-26 15:5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第四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第六条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第七条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示范样本见附件1)。

第八条定向工具投资人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定向工具发行与流通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只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提交相应注册材料(注册材料清单见附件2)。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对形式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形式不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一次性书面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在交易商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材料的,视作发

行人放弃本次注册。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交易商协会以合理方式及时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性核对实行核对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交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正式件一份。

(二)核对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核对。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直接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不完备,经复核人复核后,核对人可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

(三)复核人对核对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复核人认定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第十七条 《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已注册的《定向发行协议》不得修改。否则,《接受注册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发行、登记、托管、流通

第十九条 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拟投资该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定向发行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对定向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三)拟投资定向工具的机构投资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发行人与拟投资定向工具的机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定向工具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六)募集资金用途及定向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时的告知方式和时限;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

(八)定向工具的流通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九)投资风险提示;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

(十一)保密条款;

(十二)协议生效的约定。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二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定向工具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规则,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定向工具的发行价格按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定向工具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

第二十四条 定向工具应在《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定向工具提供登记托管、流通转让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提供定向工具相关信息;应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定向工具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情况书面报送交易商协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的次一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向投资人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后,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初始投资人数量、流通转让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在定向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向投资人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五章 自律管理与市场约束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为定向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自律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定向工具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流通转让服务的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定向工具发行和流通转让中,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对定向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中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二

公告[2012]7号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自律处分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

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

(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自律处分工作机制,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简称专家),是指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由交易商协会聘任,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并发表处分意见的专业人士。专家根据相关自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独立发表处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专家履行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专家的产生

第五条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简称会员)推荐,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

(三)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审议违规行为,发表自律处分意见;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库由投资者代表、律师、会计师和其他市场机构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会员推荐专家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推荐函、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被推荐人从业经历与业绩证明材料。

第九条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秘书处根据评议情况,拟定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专家库。

第十条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专家名单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专家由交易商协会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基本履职规定

第十二条专家的职责是:根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参加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违规行为、发表自律处分意见;提供与自律处分相关的专业咨询意见;完成交易商协会委派的其他自律处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有义务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专家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二)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泄露专家信息、讨论内容和审议情况;

(五)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干扰其他专家正常发表意见;

(七)交易商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专家在审议违规行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损害自律处分会议公正性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个人或其近亲属现任处分对象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工作单位现为处分对象提供承销、评级、审计、法律、信用增进等服务的;

(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参会规定

第十六条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排序顺次确定不少于五名专家参加自律处分会议,其中投资者代表、律师至少各一名。自律处分会议召集人从参会专家中随机确定。

在审议专业性较强的违规行为时,须至少抽取两名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参会专家在确认参会后,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说明情况。第十八条参会专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前,应认真审阅自律处分会议材料,形成工作底稿,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参会专家应按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听取自律处分调查情况汇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自律处分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参会专家讨论并发表意见,汇总并形成处分议案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五章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每年定期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种。

第二十二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专家履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应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处分的;

(四)专家提出辞聘申请的;

(五)交易商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专家解聘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受聘。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三

债务融资工具试行政策

一、哪些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要额外出具说明性文件?

答: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由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

(一)在国家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涉及的7170家融资平台公司名单范围内;

(二)在银监会融资平台监管名单内;

(三)2013年6月后有新增债务纳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内(以下称一类债务)。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无需发行人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可在注册发行材料(募集说明书/定向协议、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专项披露,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一)在名单内,但在申请注册时,已无存量债务纳入一类债务;

(二)下属子公司在名单内,但相关子公司不直接作为募集资金使用主体;

(三)担保公司在名单内;

(四)业务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但不在名单内企业。

二、专项说明的具体要求?

答:由发行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存量一类债务金额或甄别清理进展;

(二)发行人举借债务符合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三)地方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专项说明形式不限,审计部门可就财政部门说明进行确认,无需就上述内容一一说明。

对于已经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发行人,在出具说明性文件时,可以一次性说明未来发行人新发债务融资工具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且不以财政资金直接偿还未来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三、对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用途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发行人应合理匡算注册金额,避免出现盲目融资现象。

(一)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披露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总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收益及回款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披露合理可信的流动资金缺口匡算依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

(三)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能用于偿还甄别为一类债务的银行贷款;如用于偿还的银行贷款为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应追溯所偿还的银行贷款用途,披露银行贷款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利率、抵质押、所用项目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总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收益及回款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

四、债务融资工具如何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融资? 答:对于轨道交通、水利建设等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合法合规,支持通过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取得项目建设或运营收入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就合法合规性予以说明。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项目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过渡期”安排明确后再予以推进。

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范债券交易相关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协会公告[2009]16号)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6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修订稿)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

(2009年10月23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相关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以下简称“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相关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从事本规则第二条所称交易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以及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各类法人机构投资者及非法人机构投资者。

法人机构投资者是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法人机构,以及参照法人机构管理的其他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是指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产品,以及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交易相关人员是指在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机构任职,从事及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清算和结算等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法人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法人机构投资者应建立与所从事的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法人机构投资者应完善治理结构,明晰前台、中台、后台业务分工,实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的有效隔离,保证岗位设置符合业务需要与风险管理需要。

中台风险控制人员应切实履行对前台交易的审核职能,发现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及不合规情况时,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后台清算结算人员应独立确认已达成交易的细节,及时、准确地完成清算结算。

第八条法人机构投资者应建立交易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对各级执业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度。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相关人员,应依照规定及时惩处。

第九条法人机构投资者应根据不同交易目的,实现自营业务和客户业务的账户隔离,并进行独立的风险控制和会计核算。

客户业务是指法人机构投资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的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机构投资者除客户业务以外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交易业务均属于自营业务。

第十条法人机构投资者应建立与业务相适应的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交易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或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法人机构投资者应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明确交易操作和监控中的各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复核、交易确认、风险审核、清算结算、异常报告、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法人机构投资者应保存交易相关记录,电子版与纸质版记录至少应保留5年。

第二节非法人机构投资者

第十三条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及托管人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并符合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要求,不得超出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交易业务,不得为规避行业监管规定或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从事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所管理的非法人机构投资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非法人机构投资账户之间,均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管理,严禁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应具有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业务能力和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员应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与所管理的非法人机构投资账户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进行说明,并报送交易商协会。

本条所称利益冲突是指管理人及其投资管理人员与所管理非法人机构投资账户的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非法人产品的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形。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应本着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原则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交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执业道德,不得损害客户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不得干预或影响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交易相关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交易相关人员。交易相关人员须按规定参加有关职业道德、市场纪律及市场相关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达到培训要求。

第二十条 市场参与者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交易,恪守商业道德,杜绝恶性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发布的报价和进行的交易须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或客户真实需求为基础,不得规避内部合规、外部监管要求而开展交易,不得误导或欺诈他人,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二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任何一方不应在达成交易后单方面更改或者撤销交易约定,对于交易单方违约而给交易对手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本条所指关联方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关联方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相关交易。

第二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通过开展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利益输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自身实际控制的账户为交易对手,通过交易价差实现利润转移;

(二)通过第三方交易实现利益输送;

(三)其他利益输送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通过价格操纵、交易量操纵等方式影响相关资产的价格水平,妨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获取不正当利益。市场操纵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他人串通,利用资金优势、持券优势进行连续虚假交易,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二)以自身实际控制的账户为交易对手进行对倒交易,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三)其他市场操纵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通过以下欺诈性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发布明显不合理或虚假的报价;

(二)刻意编造、传播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判断的虚假和错误信息;

(三)向客户或其他非专业性机构故意隐瞒相关风险;

(四)其他误导和欺诈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第四章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建立交易相关人员诚信信息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对相关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交易从业经历、相关职业培训及所获资格证书;

(二)奖励信息:

受到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三)警示信息: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商协会的警示或提醒、受到有权调查机构的检查或调查、被投诉或举报,以及通过内部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况;

(四)处罚处分信息: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定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效时间。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1、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的处罚;

2、受到交易商协会的处罚,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及取消会员资格等;

3、受到市场中介平台机构的处罚或处理。

第三十条 市场参与者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及时将本机构及交易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向交易商协会报备,相关人员变动应及时告知交易商协会。

其中,基本信息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员的基本信息由所在机构进行报备,其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相关市场中介平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以下信息更新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告知信息主体:

(一)机构主动报备的有关信息;

(二)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通报的有关信息;

(三)交易商协会公告、通知等公开信息;

(四)交易商协会与市场中介平台机构的共享信息;

(五)其他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诚信档案中的信息将用于:

(一)相关司法机关执法的参考;

(二)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业务试点等评价考核的参考;

(三)协会对机构或人员业务督导、自律处理、市场化评价,聘任有关专家,以及向市场提示风险等的依据;

(四)市场参与者选择专业服务机构、交易对手的参考;

(五)相关机构招聘从业人员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予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认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交易商协会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自律规范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可对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的交易进行常规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访谈、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调查。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行为进行日常监测监督,监测监督内容包括交易价格异常、交易量异常、关联方交易以及其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时,若出现交易价格、交易量等要素明显偏离市场合理范围,或交易对手集中度过高等情况,应加强主动管理。

(一)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异常交易的内部甄别机制,明确交易要素偏离度超出正常范围的内部标准,及时识别异常情况,并书面说明理由,存入档案;

(二)相关市场中介平台机构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将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传输至交易商协会。

第三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定及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 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交易商协会投诉,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在收到举报(投诉)相关材料后,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自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可根据以下情况及需要启动可疑调查: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事项;

(二)协会常规调查、交易监测发现的情况;

(三)市场参与者举报(投诉)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可疑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询问、书面调查、约见谈话及现场调查。调查对象及相关市场中介平台机构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参与者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交易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市场化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章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通过调查,未发现调查对象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不给予自律处分,并告知调查对象;发现确有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且情节较轻的,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决定;情节严重的,提交自律处分会议议定;处分决定中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未按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交易商协会报备相关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交易商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未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和执行交易相关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或未按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异常交易甄别管理的,经调查核实后,交易商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第四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未按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配合调查的,经调查核实后,交易商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或认定不适当人选。

第四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交易商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或认定不适当人选处分,同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市场永久禁入处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市场交易的自律处分相关程序比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受到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的交易相关人员,应重新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诫勉培训,全面学习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职业道德、市场纪律及业务规则等方面的知识,并达到培训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交易商协会交易相关情况举报(投诉)表》

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信息报备表》

(来源:交易商协会网站)【G135】9月13-14日上海“非标金融的非诉法律服务创新与金融类律师业务转型拓展实务培训”

一、金控机构资深法务人士主讲: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结构以及前沿法律问题解析

二、信托公司资深法务人士主讲:金融信托创新与非标业务的法律实务热点问题

三、金融机构资深法务人士主讲:私募债和债券投资金融创新热点法律问题探讨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五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监管机构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义务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中所谓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200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按年度申报债券发行计划

根据该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四、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前者也叫招标发行,后者也叫协议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一次募足,亦可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直至募足。

五、发行系统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可选择三个系统来具体实施:一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二是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簿记建档发行;三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方式。

目前,除短期融资券和国际机构债券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通过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公开招标发行。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的债券只有传统的凭证式国债,目前选择这种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六、发行流程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与发行流程有关的要点主要有如下几条:

1.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3.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招标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在招标开始时,应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6.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7.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9.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10.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11.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1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13.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4.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于是,归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点,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招标发行流程大致如下:

1发行准备工作

每次债券招标发行前,发行主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并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

(2)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拟参加债券招标的承销团成员在收到招标公告前后,要对拟发行债券的发行价格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寻找分销对象签订分销协议书。

2.实际投标阶段

在债券发行日投标开始时,债券发行主体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将招标书发送给承销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承销商的投标。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3.确定中标

投标时间截止后,发行系统对合法投标书进行统计,并按发行主体预先规定的中标规则确定中标。

4.公布中标结果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

5.债券的分销

在发行人规定的分销期内承销商可以向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分销。

6.登记托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六

一、文献回顾

B&L(1986)[1](956-970)有限责任模型存在很多未竟领域,后续研究逐步拓展其假设,从区分不确定性类型、竞争类型及破产成本等视角进行扩展研究,产生很多新颖结论,代表人物有B & L(1988)、Campos(1995)、Showalter(1995)等。但这些研究的绝大多数模型均拘泥于外生性标准债务合约和一期双寡头垄断的对称信息静态分析模式,只有少数研究(Maksimovic,1988;Glazer,1994;Spagnolo,等)关注了多期动态或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情形(Wanzenried,)。然而,当我们将合约设计本身作为一个内生战略变量考虑时,Maksimovic(1988)等人的结论将发生根本变化。[2](387-407)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将面临产品竞争机会的非合作博弈问题,此时,一个企业的最优产品战略依赖于其竞争对手的产出选择。非对称信息原理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应用发展推动了以更为贴切的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假设来模拟企业间竞争过程的研究走向深入。以Poitevin(1989)[3](26-40)、Bolton & ScharfstEin(1990)[4](93-106)等为代表的开创性文献开始关注非标准合约和信息分布差异下的负债融资与产品市场竞争研究。其后续研究如Faure-Grimaud(2000)[5](1823-1840)、Wanzenried(2003)[6](171-200)等日益将视角扩展到传统研究均忽略的非对称信息、内生合约、变动成本、融资约束及制度背景等综合因素影响之下的融资选择问题。

Faure-Grimaud(2000)关于公司杠杆与产出市场战略互动关系的性质与状态的理论模型认为,[5]债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融资决策与产品市场战略互动具有关键性影响。Povel & Raith则认为[7](917-949)变动生产成本是密切关联企业借贷水平与产出投资动机的关键变量;相对于融资约束企业,非约束竞争对手之所以具有较高市场业绩并非因掠夺所致,而是因其成本优势。Wanzenried(2003)[6]基于非标准合约的理论模型考察了特定供需条件下企业产出市场与资本结构的互动关系,认为企业财务决策显著依赖于其特定产品市场特性(如产品替代性、需求波动等),债务的战略运用是影响融资决策的支配因素。但与早期基于需求波动视角的研究存在同样缺陷,Wanzenried(2003)仍未考虑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激励约束问题,且上述模型均未得到实证检验。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七

一、概要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组合方案是中国工商银行向中小企业推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具有如下特点:

(一)提供最全面的金融服务。本方案以融资类产品为主,涵盖了结算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理财业务、投行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等金融服务,还定制了金融服务套餐。

(二)提供便捷、专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针对中小企业在不同经营环节的融资需求特点,定制了5个产品组合,能为每个客户提供最贴身的融资服务;针对区域特定中小企业客户群,设计1个产品组合,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服务;并可提供产品组合以外的其他融资服务。

2.灵活的融资方式,可选择信用、保证以及抵(质)押方式,凭借应收账款、商品货权或仓单、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提供融资。

3.小企业单户融资金额最高可达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中型企业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能提供最灵活的提款和还款方式,以及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利率或费率水平。

(三)针对中小企业国内国际结算、理财增值等金融需求,定制了5个产品组合,运用先进的信息科技和电子网络系统,提供快捷、安全的本外币收付结算服务,凭借强大的专家团队,提供专业、个性化的现金管理、公司理财及投行业务等高端服务。

二、具体介绍

(一)产品系列一~融资业务

产品组合1:采购环节

包括临时贷款、周转限额贷款、营运资金贷款、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信用证、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信用证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商品融资、个人经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组合2:营运(生产)环节

包括周转限额贷款、营运资金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商品融资、个人经营贷款。产品组合3:销售环节

包括国内应收账款融资(国内保理、国内发票融资)、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产品组合4:扩大再生产环节

包括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项目贷款意向书及项目贷款承诺函。产品组合5:投标环节

包括信贷证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及维修担保。

产品组合6:区域特色融资产品

上海区域特色融资产品,包括供应链融资、商用房租赁改造、钢贸通、车辆通、油贸通;深圳区域特色融资产,包括沃尔玛供应链融资业务、黄金宝。优点:

1.在采购、生产、销售、扩大再生产以及投标等不同经营环节,客户可获得针对性较强、便捷、专业的融资服务,减少资金占压,加速资金回笼,改善财务状况,促进业务发展。

2.融资方式灵活,可选择信用、保证以及抵(质)押,凭借应收账款、商品货权或仓单取得融资。保证人可是专业担保公司,也可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抵(质)押方式可采用公司、个人财产抵(质)押,还可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抵押融资。

3.优质客户可获得项目贷款,顺利建设厂房、购置设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

4.区域集聚特征明显的客户群,可获得我行量身定做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提高整体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二)产品系列二~六

产品系列二~结算理财业务

产品组合7包括: ①现金管理服务方案,包括应收款服务、应付款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流动资金头寸管理、外汇风险管理、代客理财业务等现金管理服务;②中小企业结算理财套餐,包括“礼遇”、“经典”及“尊享”套餐;③国内结算基本产品,包括账户开立业务、账户管理服务业务、委托收款、汇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即时通等服务;

④国际结算基本产品,包括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汇款业务(汇入、汇出款业务)、出口信用证、托收业务(跟单托收、光票托收)等服务。

产品系列三~银行卡业务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八

一直以来,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非常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小企业业务也是我行的主体业务。面对日渐突出的小企业融资难的形势,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积极采取新举措,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全力拓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满足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我行小企业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立足青阳,发展县域经济”的服务宗旨,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以创新和优化产品为动力,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发挥网点与资源优势,构建优质服务体系,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努力把小企业业务培育成我行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效益增长点。

在经营战略上,我行坚持“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稳健经营”的经营理念,创新服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拓展业务领域,全力支持辖内小企业的发展。

在信贷政策上,我行紧紧围绕县政府的发展县域经济的思路,适时调整自己的信贷投向和机构,确立了以支持“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工业新型化、服务现代化”为主导的信贷政策。

在工作重点上,明确了发展小企业业务的客户定位和业务定位,依托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和丰富的旅游、矿产资源优势,确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旅游、矿产和铸造等有深度开发价值的企业客户。

截至2008年3月末,全行共有1009户小企业信贷客户,小企业贷款达到24744万元。仅2008年3个月,我行支持的小企业客户新增113户,总额达到5793万元。

一、产品简介

(一)担保公司担保贷款

产品定义: 指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但缺乏足额有效担保的小企业,由本行认可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的贷款业务。

功能特点:贷款期限一般在二年以内,以本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主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适用对象:重点支持具有成长性的,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技含量高为主的各类小企业。

(二)企事业法人单位担保贷款

产品定义:指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业,由本行审核同意的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担保人的贷款业务。

功能特点:贷款期限一般在二年以内,以第三方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担保,专项支持小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适用对象:重点支持支柱产业的配套企业;技术领先、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销售额逐年提高的科技型企业;以工业特强为重点的都市型企业;符合现代商业发展趋势、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出口逐步扩大的外向型企业。

(三)小企业不动产最高额抵押贷款

产品描述:小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青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本行在约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随时、分次、循环发放的贷款。服务对象:辖区内各类小企业。

产品特点:

1、有效期限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

2、手续便捷,借款人在总额度和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贷款,无须反复办理抵押;

3、灵活方便,贷款在总额度内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也可以分期分次申请借款,一次或分次还清贷款。

(四)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产品定义: 指经本行评估、审查为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业务,采用项目资产抵押以及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功能特点: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在本行开立偿债专户。

适用对象:生产实业型的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

(五)房地产企业贷款

产品定义:指用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而发放的项目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以及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功能特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在本行开立贷款和偿债专户。适用对象:具有一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小企业抵押贷款

产品定义:指小企业按《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贷款的业务。

功能特点:贷款额度按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主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适用对象:经本行审查,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业。

(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指本行以借款人近期内发生的优质应收账款质押,满足借款人因正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原材料采购资金周转需要而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经企业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提供应收账款《销货合同》和销货增值税发票,经本行审核并经付款方书面证明和约定具体时间付款承诺,一般不签担保合同。同时,提供原材料商品《采购合同》和《销货合同》。

功能特点:主要用于弥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临时性的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具有期限短、融资便捷和周转频繁等特点;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企业必须在本行开立账户,其销售收入、应收票据全额归入我行;满足我行的其它要求。

适用对象:生产经营正常、产品市场需求良好、质量稳定,其原材料(半成品)采购与产成品供货已分别与上游企业、下游企业(为本地行业龙头企业)长期建立良好商品、劳务关系的小企业。

(八)采矿权抵押贷款

产品定义: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有效的矿山开采许可权作抵押担保,根据相关权威部门的矿山开采价值评估报告,确定一定的抵押率,同时合法合规办理抵押登记后而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主要用于弥补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临时性的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具有期限短、融资便捷和周转频繁等特点;

使用对象:主要是从事矿山开采的企业。

(九)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业务。

功能特点: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优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本行;以存款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适用对象:各类小企业。

(十)社团贷款

产品定义:社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功能特点:社团贷款发放运用担保形式,筹资金额大、期限较长,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客户大额融资需求而不受单个行(社)贷款规模和资本金比例的限制。本行可作为社团贷款的牵头行或成员行。

适用对象:中小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品牌产品

(一)“便企创业”小企业评级贷款

产品定义:基于小企业信誉,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从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等综合评级授信的业务,依据结果确定小企业综合授信规模。同时根据其评级的结果和净资产额,在授信额度内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周转使用,最高可达到40万元。经营未满一年的新建小企业不予评级。

功能特点: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逐笔发放贷款,随要随借,周转使用。主要用于解决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信用贷款在6个月以内;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利率可根据存款贡献度、合作融洽度、资产负债率及销售收入情况实行利率优惠。

适用对象:在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所有符合标准的小企业。

(二)“便企运营”半产品、产品封闭抵押贷款 产品定义:指对企业某种有效益、有市场的半产品、产品作为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专门用以满足企业在原辅料采购、产品生产及商业销售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功能特点:实施抵押物“封闭运行”管理,与借款单位签订《抵押物保管协议》,明确双方保管责任,解决了小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资产担保困境,进一步解决了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适用对象:产品有效益、有市场、有销路的小企业。

(三)“便企成长”最高额抵(质)押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定义:指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业,以其能够提供的抵质押担保为贷款发放条件,在评估抵质押物有效性、价值和可变现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抵质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次性签订,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功能特点:循环贷款采用最高额担保合同形式发放,最大特点是一次性审批,在规定的期限、规定的额度内可循环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客户可根据资金需求量的变化,调节头寸,降低融资成本。循环贷款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具体结息方式由客户与本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适用对象:各类制造业、科技型、成长型的商业、物流、服务等小企业。

(四)“便企发展”小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产品定义: 指对各类小企业发放的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等建设项目贷款,采用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功能特点: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适用对象:重点支持经政府批准青阳工业园区的小企业以及农业产业化企业。

(五)“便企腾飞”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产品定义:指对小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发放的贷款业务,采用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功能特点:贷款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总投资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篇九

作为国有控股大型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导向,努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与实体经济共同繁荣发展。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就是增添社会财富,服务好小微企业是国有控股大型银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建设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取得了较好成效。

小微金融服务的成效

建设银行自2005年起探索小微金融服务,在机制、模式、流程、产品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不断提高服务效率,丰富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多策并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连续多年完成“两个不低于”。截至2013年末,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895亿元,当年新增1357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3.4个百分点。即便在信贷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也是优先安排、足额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服务小微企业超过270万户,贷款授信客户达23.1万户,当年新增2.9万户。在建设银行的资金支持下,近3年有3800户小微企业成长壮大为中型企业,进入企业发展的新阶段。

建立了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化组织体系。建设银行2009年起设立了专门的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全国各一级分行也都相应成立了小微企业业务部门或专业经营团队。二级分支行层面,在全国主要城市和部分百强县建立了258家小企业经营中心,其中90%的业务由中心集中加工完成。目前全行共有5000余名小微企业专职人员。

初步形成了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业务模式。对小微企业中规模相对较大、财务信息相对充分有效的,在小企业经营中心内采用评级、授信、支用“三位一体”的综合申报流程进行操作,与传统对公信贷业务评价模式相比,处理效率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对财务信息不完备、贷款金额较小的小微企业,采用评分卡进行评价,主要考察企业履约能力、业主信用和资产状况等更能反映小微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2013年,基于评分卡定向开发的“信用贷”、“善融贷”产品,服务小微企业近万户。

产品体系不断丰富。“成长之路”、“速贷通”、“小额贷”、“信用贷”四大产品体系项下包含百余项产品,各个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方案。特别是近几年建设银行相继推出“善融贷”、“创业贷”、“结算透”等小额信用贷款特色产品,无需抵押,循环使用,极大地方便了小微企业用款,受到企业好评。

获得社会各界的持续认可。2013年,建设银行荣获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表现突出的银行”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特色产品”等奖项;经广大小微企业及业内专家评审,荣获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13唯一“最佳中小企业服务银行”称号。

小微企业业务转型的原因

建设银行自发展小微企业业务以来,始终在探索一条不同于传统的转型发展道路。以往的转型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部分潜力还有待发挥。小微企业业务转型仍需持续不断、更好更快地推进。

客户定位要进一步下沉。从经营形态看,大多数小微企业或依附核心大企业生存发展,或围绕大众日常的衣食住行,从事消费终端的生产服务。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偏小,其融资需求也相对较小,过去不少经办机构往往忽视这类“小业务”,认为花同样的精力,不如放额度大一些的贷款更划算。但恰恰是小额化的贷款投放,更能契合广大小微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2013年,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当年累放户均贷款584万元,单户金额连续几年持续下降,服务覆盖面不断提升。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户均贷款额还比较高,对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下沉客户定位,以小额化的资金支持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提高小微企业的申贷获得率。

批量营销模式有待进一步推广。多数地区还是以客户经理“扫街式”的一对一营销为主,服务能力有限,不利于扩大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必须加快推广营销模式,借助政府、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针对具有共性特征的小微企业群,搭建一对多的批量营销平台,进行整体开发,提高营销效率。

业务流程需要持续优化。一方面,还有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小企业经营中心,作业流程相对不够标准,提升效率、防范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针对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现行的小微企业信贷流程还有优化改进的空间。

服务渠道的整合与拓展还需要加强。建设银行在全国有数以万计的机构网点,如何使更多的网点都能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如何依托建设银行“善融商务”等电商平台,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贷款申请、支用、还款等便捷的在线融资服务,如何运用网络金融、智慧银行等新型渠道和载体,延伸服务触角,提高服务覆盖面和客户拓展效率,这些都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大银行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未能充分体现。随着经济发展,单一的信贷服务已无法满足小微企业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建设银行拥有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多类型金融牌照,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要将小微企业业务发展与建设银行自身的转型发展更加有机、紧密地结合起来,深化转型,打造领先的综合服务品牌和市场竞争优势。

小微企业业务转型的目标

建设银行将小微企业业务作为全行战略性、基础性业务,制定了详尽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2011―2015年五年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要达到13700亿元,在全行业务占比达到15%左右;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新增10万户,年均增长20%以上;小企业经营中心达300家;小微企业产品覆盖度达到4.5个。建设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将加快转型和创新,通过小额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发展方式来实现上述发展目标。

贷款小额化。降低户均贷款,与下沉客户定位的目标一致。只有合理限制单户最高贷款金额,才能引导业务经营团队“弯下腰”,真正支持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这些实体经济中最薄弱的环节。同时,小额化还是流程标准化、灵活业务授权的前提和基础,对打造高效率、短流程的业务模式有着关键作用。

流程标准化。标准化的流程有利于控制操作风险,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减少客户等待时间。同时标准化的流程可复制性强,易于学习和掌握,便于推广至网点应用,为扩展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覆盖面奠定基础。

经营集约化。客户营销单元(如网点)要分布广泛,以适应小微企业点多面广的特点,但业务的中后台处理要适度集中,以批量化处理降低业务成本。同时着力夯实系统建设基础,运用“大数据”海量信息,实现客户需求挖掘、系统实时监测、工具灵活响应等管理服务功能。

小微金融服务转型的内容

进一步下沉聚焦客户定位,加大对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优化信贷投向策略,重点培育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围绕新型四化,为新兴城镇中的市场、商圈、工业园区内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对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城镇就业;围绕区域特色经济,支持民族品牌、特色品牌发展成长;围绕民生消费,加大对大众消费、医疗、教育、养老、文化等行业的信贷投放;围绕高新技术,积极支持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等科技创新企业,促进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与进步。

持续加强专营机构建设,提高业务专业化、批量化处理能力。优化现有小企业经营中心建设,完善其评价、审批、抵押登记、档案管理等中后台业务的全流程管理职能,实现对业务专业化、批量化的集中式处理。加快成立新设机构,对全国各省会城市、民营经济发达城市、强县富镇等地区实现小企业经营中心全覆盖,以“专业专注”的管理加快小微企业业务发展。

加快建设网点、网络渠道,拓宽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一方面,发挥网点覆盖面广的优势,指导、培训网点工作人员学会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了网点小微企业业务试点工作,未来小微企业主只要就近走进建行的网点,就会有人接受他的贷款申请,所有营业网点都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包括信贷业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发挥网络平台便利高效的优势,依托建设银行电商平台“善融商务”等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线上全流程、7×24小时“网银循环贷”业务。截至2013年末,共有8000余户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成为“善融商务”认证客户,贷款余额约700亿元。

继续推进批量营销模式,拓展商业圈融资、产业链融资、企业群融资。改变以客户经理一对一营销为主的局面,围绕商圈、产业链和第三方合作平台,通过银政合作、银企合作,达到以点带面、以点带线的营销效果。

建设银行在批量营销方面的探索已初见效果。与政府合作,建设银行推出“助保贷”业务,以政府投入助保金池内的资金作为贷款增信手段,不仅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抵押不足的难题,还以创新的风险缓释机制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深受小微企业欢迎。截至2013年末,建设银行已与各级政府合作建立助保金池460个,贷款余额179.3亿元。与产业链核心企业合作,建设银行推出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加强与商会、协会合作,建设银行推出“商盟贷”、“商易贷”等,帮助小微企业抱团发展。

以客户为中心,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按照“可行性、竞争性、效益性、合规性”的原则,围绕鼓励全行结合区域特色,研发契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2013年,建设银行完成小微企业产品创新87项,并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小微企业在我行的交易结算和信用记录,针对熟悉的、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创新推出“结算透”、“创业贷”等信用贷款。2014年将陆续研发“政府采购贷”、“上市贷”、“农村土地抵押贷”等新产品,争取完成创新产品108项的全年计划目标。

加强风险防范,提升小微企业金融风险管理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和企业主的行为密不可分的特点,在用好评分卡、评级模型等科学审核方法的基础上,加入企业主人品、诚信度、社会口碑等评价指标,加强对客户的筛选和评价,真正支持诚实守信、专注实业的小微企业。同时,对企业及企业主在建设银行的信息记录统一管理分析,将企业主个人账户的信用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对于规模相对较大、有效资产较为充足的小微企业,以适度提高抵押要求加强风险缓释。

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对初创期小企业,以基本结算、理财、信用卡等基础性业务为主要服务内容;对成长期小企业,提供“基础+信贷”的套餐式服务,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对成熟期小企业,除信贷服务外满足企业债券融资、上市融资、高端理财、企业年金等个性化需求,增进客户黏性。

10.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 篇十

一、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交易所委托债权是指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组织下,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受托人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二、操作流程图

三、融资步骤

1、项目审查:受托人融资方委托成为其融资顾问,采用委托债权投资方式融资,受托人与融资方签订《委托债权项下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以获得融资方授权。同时,受托人须对融资方情况及其融资需求进行调查,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按照受托人自身新 增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内部审查。

2、项目挂牌:在完成项目评估及内部审查后,受托人作为发起人向北金所提交项目挂牌申请。北金所收到项目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后即由内部业务人员进行资料完备性审核及北金所内部风险合规审查。审核通过的委托债权项目,北金所进行项目挂牌,发布委托债权投资信息,即将项目信息录入挂牌交易系统并完成挂牌。

3、项目摘牌:在项目挂牌期间,意向投资方对挂牌项目有投资意向后,意向投资方可在北金所系统上点击意向受让申请。投资意向申请经北金所逐级审核通过后,该债权投资交易会员即可在系统上确认投资意向,成为正式意向投资方。

4、项目成交及签约:获得投资资格的意向投资方(以下成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债权投资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签订《委托债权投资业务委托书》列明具体委托事项,由受托人代委托人投资于挂牌项目并进行管理。委托人、受托人、融资方签署《委托债权投资协议》确认委托债权投资关系;融资方与受托方须签署《委托债权投资资金使用及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账户监管职责;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下达资金发放指令,完成项目成后,进去项目后期管理阶段。

四、有关要求

1、准入和审批原则: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

2、期限:以一年期为主,不支持中长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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