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2024-10-03

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精选13篇)

1.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一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强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然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甚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部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着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等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应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中药饮片质量。

二、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必须

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严禁生产企业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严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饮片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从经营企业采购的,除要求提供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书。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保证在储存、运输、调剂过程中的饮片质量。

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如加工少量自用特殊规格饮片,应将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等情况向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四、明确监管责任,严格执法监督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发现医疗

机构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饮片的,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发现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存在违法生产、采购和使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律依法查处。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中药饮片监管列为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监管工作方案并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加大中药饮片抽验和检查力度,强化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中药饮片的监督。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于2011年一季度前分别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每半年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2.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二

变化举例:“新标准”中取消了选测项目,固定了学生的必测项目。将学生按照年级划分为不同组别,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成为中学生和大学生的必测项目。其中“新标准”针对中学男生还增加了“引体向上”项目。此外,初一男生引体向上1分钟做4个才算及格,从初二到高三及格线依次增加1个,高三及格线为9个。

撰稿提纲:

一、对于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地设置变化、及分值变化,您的看法是什么?请您谈谈?

二、根据以上变化,如何做到全面学习贯彻实施“新标准”,将通过哪些方式方法进行贯彻落实;如何做到深化教学改革,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如何做好学生体质与健康测试,提高学校体育工作实效。

3.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决策,改进和完善林业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林业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

(试行)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准确反映林业及相关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指导和信息发布,促进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增进国际对比与交流,建立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科学、准确、全面、系统地界定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不仅可以规范林业行业统计行为,也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提供了可能。本分类为我国林业建设、行业管理、国际交流和林业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林业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是指依托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地资源,以获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也包括部分自产自用)林产品、湿地产品、沙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2、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3、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4、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5、林业生态服务;

6、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7、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8、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9、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

10、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11、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12、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13、林业其他相关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同质性原则,同时兼顾林业部门管理的需要。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采用林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产业类别,即每一个产业类别的经济活动都按照其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消耗和用途。或者劳务的服务对象、功能和服务方式的同一性或相近性进行归类。同时在产业层次划分时,要考虑林业部门管理的需要。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为基础。本分类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的小类行业为基本单元,根据林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小类行业重新进行了组合,形成不同的林业及相关产业类别。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补充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林业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层。

第一层根据林业活动对象与林业资源的直接关联程度,分为林业生产、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林业生产辅助服务和林业相关活动4个部分,用汉字数字一、二、三、四表示。

第二层根据林业活动的投入和产出的特点。分为13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三层依照林业活动性质的相近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37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l、2、……表示。

第四层共有112个小类,它是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也是林业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该层不设顺序号,每一小类的代码为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二)为了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分类的林业活动,本分类对部分内容作了特殊处理:

1、第四层有部分小类(行业类别)的活动只是部分属于林业或相关活动,在相应小类(行业类别)下设置了延伸层,共95个类别,即该类别中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内容。延伸层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相应的类别前用横线“一”表示:

2、在第四层中,对于只有部分活动属于林业或相关活动的小类(行业类别),在相应类别备注栏中用字母“p”表示,并在说明栏中对这些行业中所包含的林业活动做了进一步界定和解释。

五、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注:1、备注栏中的“P”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活动属于林业相关产业;

2、类别前加横线“一’’表示行业小类的延伸层,即该小类中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内容;

3、根据我国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第一部分属于第一产业,第四部分属于第二产业,第二、三部分属于第三产业。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编制说明

一、《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林业工作。200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进报告,这些决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林业一系列的重大使命。林业活动领域由传统的森林资源培育、管理与利用,拓展到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防沙、治沙和荒漠化防治。以森林培育和木材加工为主的传统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以林业旅游为主的林业生态产业和以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为特征的新兴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特别是野生动物驯养,林业生物产业(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生物制药以及林业绿色化学产品等)新兴产业迅速成长;而且,这些产业涉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每个产业中的经济活动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和规模多样化:现行的林业统计中的产业分类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反映。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林业对外交流也日益增多,涉及林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比较随之增加,这更需要一个既能准确、全面、系统反映我国现阶段林业及相关产业经济活动的状况,又能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制定,为界定、规范我国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和开展林业国际交流奠定了基础。

二、研究与编制过程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研究与编制,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统计局参加,并得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部分省、自治区林业厅(森工集团),北京林业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

2005年课题立项,国家林业局与北京林业大学合作研究;2006年提出《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初稿,召开了由国家林业局相关司局、中国林科院、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参加的3次座谈会,并到内蒙古、浙江、湖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修订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由龙江森工集团、吉林森工集团、甘肃省林业厅、福建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等7个单位的征求意见会,并按新分类选择案例县进行统计。2007年,与国家统计局就《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反复的沟通与讨论,对《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07年12月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大学等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召开评审会,通过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评委会一致认为项目研究在林业统计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对于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编制方法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林业的界定,结合我国林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林业及相关产业界定为:依托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地资源,以获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也包括部分自产自用)林产品、湿地产品、沙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为林业生产、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林业管理和林业相关活动4个部分,共13个大类、37个中类和112个小类,其中小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行业小类相一致,实现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

林业生产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二)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三)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

(四)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五)林业生态服务;

林业管理

(六)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七)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林业相关活动

(八)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九)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

工制造:

(十)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

制造:

(十一)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十二)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

产品加工制造:

(十三)林业其他相关活动。

四、有关技术难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林业相关活动”的范围确定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林业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林业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设置了“林业相关活动”分层。林业相关活动主要包括: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泥炭采掘与人工湿地建造活动。从产业链的角度确定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的范围,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成本显著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若其产品生产成本中林业产品原料价值超过50%,则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显著的林业产品属性,其生产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二是“原料的不可替代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尽管加工产品的原料构成中,林业产品原料的含量和价值不是主要的,但林业产品原料作为关键性原料,而且不可替代,则可认为该产品加工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

(二)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不是纯林业活动的小类行业进行了标记,在相应的小类行业的备注栏中用字母“p”表示。在说明栏中对这些行业中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并在这些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用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

(三)关于林业生态服务的确定

森林具有游憩休闲、固碳、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在确定林业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森林的生态服务全面纳入林业及相关产业。我们认为,上述森林生态服务,一类是已形成产业活动,如森林游憩、保持水土、固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我们已纳入分类并分别在相应产业中单独反映;另一类是还没有形成产业活动。也不具备进行统计的条件,但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将其纳入分类,但不单独反映,而是整体并入其他自然保护小类下的延伸层(其他林业生态服务与自然保护)中。

(四)关于统计与核算问题的处理

4.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四

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实现了在GMP条件下生产,实施药品GMP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这对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做好其他类别药品实施GMP工作,2003年1月30日我局颁发了中药饮片、医用气体GMP补充规定。并于2003年6月开始认证试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全面实施GMP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生产监督管理,我局决定推进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届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相关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通过认证试点,我局对中药饮片和医用气体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随文一并下发(附件1、2)。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认证工作继续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为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管理,在企业申报中药饮片认证和核发中药饮片《药品GMP证书》时,其认证范围应注明含毒性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及相应的炮制范围,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等。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本辖区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GMP监督实施工作。并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告辖区内中药饮片等有关生产企业,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附件:1.中药饮片GMP认证检查项目

5.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五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市农场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闵行区、嘉定区财政局:

为做好2012年本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补助项目

(一)申请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

(二)重点扶持“菜篮子”产品项目;重点扶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重点扶持技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举措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三)外商独资企业不纳入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四)请各区县、市农场局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送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申报材料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上报。

二、贷款贴息项目

(一)2012年贴息资金要加大对粮油加工和“菜篮子”产品及流通设施项目的扶持。

(二)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为6.6%,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为6.1%。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三)为更好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避免贴息资金安排使用过于分散,贷款利息低于20万元的项目不予安排中央贴息资金。

(四)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

(五)外商独资企业不纳入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六)委托贷款一般不予贴息。

(七)请各区县、市农场局于2012年1月20日前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送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版。

受理地点:陆家浜路1054号905室。

联 系 人:陈光伟

许 峰

联系电话: 63187499

63185500*1864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附表格式;

6.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六

以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

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关于下达2012年省属高校奖助学金经费的通知》(鲁学助【2012】28号)的要求,以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认真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

201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我校有关文件认真组织评定,望各系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确保将这些资金公平、公正、及时、合理的发放。

二、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除国家助学金外,其他三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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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中第六条所列校内奖学金。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行政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被评为校“优秀学生标兵”且学年平均学绩数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须为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且无不及格课程;三年级以上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以423分为通过线,含423分);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者优先;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在公开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优先;获得国家专利者优先;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行政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为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绩数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且无不及格课程;三年级以上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以423分为通过线,含423分);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者优先;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在公开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优先;获得国家专利者。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行政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无不良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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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是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父母一方、双方亡故或患有严重疾病者,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而失去基本生活费用来源的特困学生优先。

四、奖励(资助)形式

(一)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6000元/年,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一次性发放,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实行等额评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五、名额分配

各系按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请登录“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查询名额分配情况(网址:http://scholarship.xszz.gov.cn/)。

六、评选程序

1、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传达本通知精神,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根据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以及每宿舍普通同学代表一名(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各系审核后,在校区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报经学校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最终上报省教育厅。

七、材料及报送要求

1、班级评议后,申请人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以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班级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流程规范控制表》(附件10),《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励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定流程规范控制表》(附件11),填写后报送各系团总支。

2、各系将审核后的申请表分类排序汇总,分别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汇总表》(附件5)、《青岛理工大学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审批汇总表》(附件6)、《青岛理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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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汇总表》(附件7)、《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格式及要求见附件8)。所有汇总材料信息均需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无误以后方可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后经审核如信息不符则直接取消该生参评资格,该名额作废。

各系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还需准备个人事迹材料一份,字数在800-1000字左右。(格式及要求见附件9)

3、除报送以上纸质材料外,同时需将信息上报到“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中,网址为http://scholarship.xszz.gov.cn/。该系统开放学生用户查询权限,各系将信息填报系统后,应组织学生登陆系统进一步核实确认,确定所有学生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交数据。

4、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截至10月17日下午17:00,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截至10月25日下午17:00,请各系务必在此时间前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按学生就读校区分别报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4、学生处汇总结果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天公示,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八、后期管理

1、加强对奖助学金发放后的监管工作

随着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的加大,一些高校出现了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助学金之后不合理使用甚至铺张浪费的现象。一些同学获得奖金后开始奢侈消费,大吃大喝;有些班级为了占用学校助学金名额,以个人名义获取后将奖金全班平分;有的院系班级不划分资助档次,而代之以均分,以上做法不仅严重浪费了学校有限的资助经费,妨碍了真正需要获得资助同学的权益,更是违背了奖、助学金设置、评选的初衷,严重影响我校奖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系加强对助学金发放后学生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以上现象出现的同时,积极引导同学合理使用奖金,达到激励和资助学生奋发学习的初衷。

2、加强教育引导

随着国家、社会以及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关心和资助的不断加强,社会中也随之产生了关于受助贫困大学生感恩教育的讨论。作为高校,在做好关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贫困大学生懂得感恩,懂得回报国家和社会,这是高校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希望各系能够结合本系学生工作的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贫困大学生,为我校资助工作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未尽事宜可及时咨询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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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学校一份,省教育厅一份

2、《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学校二份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学校二份

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一式二份,A4纸打印,校区一份,学校一份

5、《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A4纸打印报送一份

6、《青岛理工大学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A4纸打印报送一份

7、《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A4纸打印报送一份

8、《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A4纸打印报送一份

9、《关于推荐××同学为“×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模板

A4纸打印报送一份,电子版报送一份

10、《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流程规范控制表》

一式二份,各班级自行下载A4纸打印填写,校区一份,学校一份

11、《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励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定流程规范控制表》

一式二份,各班级自行下载A4纸打印填写,校区一份,学校一份

12、《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7.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七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8.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对于实名举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调查处理结果。

(二)落实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责任制。对于已经受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办案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要全程负责案件的登记、调查、勘验、签报、督办、结案、报告等工作。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所办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终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三)抓好林业行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工作,对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和我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我局指定由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调查、督办的案件,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及时派人督查督办。要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切实做好案件报告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要正式行文按期上报查处结果。按期上报确有困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延期上报的原因和延期的时限。对中央领导有批示,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新华通讯社等内部刊物刊载、重要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必须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抄报驻在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五)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实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制度,要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重报漏报、数出多门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的要求,及时上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数据,做到不重不漏,确保全面、准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我局规定的表格、上报方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我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上报完整的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目标,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逐步理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内部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明确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责任。

(一)建立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考核奖惩和监督机制。要将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议。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成效明显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通报表彰。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职责的个人,要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驻在单位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进行改正。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制,同时,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于在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中弄虚作假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岗位。我局每年将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进行通报。

(三)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林业行政执法投入,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水平。

9.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九

晋质监局发[2009]323号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庆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质监局,省特检所,省锅检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晋质监局发[2009]294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要加强领导、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二、各市、县(区)质监局要在9月15日前与当地政府联系,划定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的重点保障区域即“核心区”和“外围区”;要列出“核心区”和“外围区”特种设备的明细表,要通知到每个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要将“核心区”、“外围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监管人员落实到位,要将特种设备安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要做好国庆期间“核心区”“外围区”特种设备现场值守人员进驻和特种设备备

品备件的准备工作。

三、各市、县(区)质监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认真制定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案和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反恐防范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需要重点防范的特种设备信息。要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宣传反恐防范意识,督促使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五、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9月25日前必须完成对国庆“核心区”“外围区”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保障性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核心区”“外围区”有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要及时报告各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处),各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处)要坚决关停有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国庆期间“核心区”“外围区”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要落实到人。

六、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做到领导带班,专人值班,保证通讯、信息畅通,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各市质监局要在9月20日前将国庆放假期间特种设备值班名单、值班电话和手机号码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10.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十

科处字【2012】1号

各单位、各部门:

《2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已经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站公布,2012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请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有意申报者请直接登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门户网站(http://isis.nsfc.gov.cn)下载2012年版申请书(以前版本均不接收),《2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依据《指南》精神和《关于2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的通告》有关要求并认真阅读《条例》和相应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按撰写提纲要求如实认真填报申请书。

2.申报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须同时提交电子申请书和纸质申请书一式两份(有特殊说明的项目类型除外),并保证纸质申请书和电子申请书的内容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可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预申报其他类型项目者请按指南要求准备并提前和科研处联系)3.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3月15日 报送地点:行政楼227室

4.不明事宜请直接与科研处计划科联系。

电话:2197385 联系人:岳孟田 链接:1.廊坊师范学院关于申报2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2.《关于2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的通告》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12项目指南

科研处

11.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十一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12.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十二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要求,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 财教〔2002〕65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2015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 以下简称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64号) 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 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 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 一) 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 二) 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 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四)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五) 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 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六)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九)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 十) 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一) 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 一)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

( 二)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 分为13% ;

( 三)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 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 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 ( 或申请人) 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 点说明。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或申请人) 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 ( 或申请人) 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 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 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 一)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 二) 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 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 一)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报依托单位审批。

( 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 三)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13.国家局关于中药的通知 篇十三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并经2007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 总则

1.1 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检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5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级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工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免检产品类别的确定 2.1 确定原则。

2.1.1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优先在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领域实施免检制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我国产业产品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1.2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商标和自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2.1.3 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龙头企业。

2.1.4 引导消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产品积极实施免检。围绕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大对农用产品的免检力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树立一大批消费者信赖的优质产品,保障消费安全,提高消费层次。

2.1.5 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优先在产业发展成熟、总体质量水平长期稳定合格的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避免对质量可靠的优秀企业不必要的监督检查,达到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效能、保障质量安全的目的。

2.2 确定程序。

2.2.1 每年1月底前,省级局在征求市县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目录建议(见附件1)。

2.2.2 国家质检总局汇总研究各省级局建议,提出目录草案,征求省局、有关行业、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参照《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等有关产品类别名称规范,研究确定当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

2.2.3 每年一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当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实施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类别,制定公布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申报

3.1 申报条件和证明材料。

3.1.1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图以及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1.2 注册商标。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申报企业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根据申报企业对商标的占有关系,分4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若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②若企业已提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③若所使用商标为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变更获得,在提供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还需提供商标变更核准公告证明。④若所使用商标为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许可其使用,必须提供报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

3.1.3 产品质量。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的投产试验报告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市县局关于该企业近年来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的证明文件;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近2年来产品出口合格情况的证明。

3.1.4 质量体系。一是企业要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检验、包装、储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二是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未造成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自行提供生产工艺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清单;售后服务情况;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通过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省级局应提供申报企业无重大质量投诉的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向其所属产品质量申诉中心核实申报企业及其产品的投诉情况。

3.1.5 经济效益。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全国前列。证明材料:申报产品上产量、产值、销售量、销售额、出口创汇、纳税、利润情况。其中产量、产值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纳税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创汇由海关或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利润由会计和审计机构提供企业财务报告证明。

3.1.6 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

证明材料: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3.1.7 监督检查。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按申报产品品种提供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单位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提交三次以上监督抽查报告。

3.1.8 其他条件。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实行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明;

——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应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产品节能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应符合标准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取得C标志的优秀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申报免检资格。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监管网入网证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纳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

3.1.9 委托生产的特别规定。允许以委托或定牌方式组织生产的企业进行申报,但申报企业必须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已建立履行两年以上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委托合作关系必须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签订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并公证;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免检资格或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证明;按照本规范规定,被委托企业符合免检产品生产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其生产条件达到免检产品生产要求的现场核查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有效委托生产合同和公证文书。

3.1.10集团申报的特别规定。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必须具备本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且必须稳定生产2年(含2年)以上。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3.1.11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3.2申报程序。

3.2.1 宣贯培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部署要求,省级局应及时部署免检申报工作,并组织有关企业进行免检制度、申报要求和各类产品申报细则的宣贯培训。

3.2.2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规定的产品生产企业,符合本规范及该类产品申报细则规定的,可以向省级局提出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3.2.3 申报受理。省级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见附件2)。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见附件3)。

3.2.4 省级局审查。

——省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退回企业限期补充(见附件4);未能按期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报材料(见附件5)。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6),主要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力等环节,并做出核查结论(见附件7、8)。

——申报企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子(分)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单位,必须由受理申报的省级局委托其所在地省级局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见附件9、10)。

3.2.5 审查意见。省级局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签署“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不同意上报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见附件11)。申报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局应认真研究,认为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企业。

3.2.6 上报总局。省级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情况,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免检申报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根据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最终上报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按规定时间,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12)。

3.3 申报材料。

3.3.1 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免检的唯一有效文件(见附件13)。

3.3.2 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2份报送省级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3.3.3所有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免检申报工作,不得自行设计、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省级局不予受理。

3.3.4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审定

4.1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反馈各省级局(见附件14)。各省级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15)。反馈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免检要求的,各省级局可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不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见附件11)。

4.2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级局上报的处理结果,组织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根据复核和公示情况,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4.3 对符合免检条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和荣誉牌。

4.4 对未通过审定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将审定结论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见附件16),由省级局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见附件11)。5 证书和标志

5.1 免检证书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准许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免检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5.1.1 免检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字样;②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名称(统一申报的集团公司,载明集团公司的各子、分公司的名称);③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名称(包括具体品种和规格型号);④产品免检的有效期限;⑤免检证书的编号;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其中②、③的具体内容以企业《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的申报内容为准。

5.2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免检标志式样见附件17)。

5.3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

5.4 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颜色必须完整、准确,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重新申报

6.1 免检资格有效期为3年,免检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6.2重新申报条件。

6.2.1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稳定合格生产的变化。

6.2.2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3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6.2.4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6.2.5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检验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6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6.2.7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

6.2.8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未出现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免检证书等情况。

6.2.9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6.2.10 免检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2.11省级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

6.2.12 符合当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工作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申报条件等有关规定。

6.3 重新申报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当年发布的免检产品目录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书面申报。6.4 省级局负责受理企业免检有效期满的重新申报,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

——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

——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工艺、规模、执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免检有效期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降的;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6.5 重新申报免检企业需要变动子(分)公司、注册商标和产品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的,应符合本规范第3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6 国家质检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6.7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申报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6.8未提出重新申报免检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6.9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免检标志。6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期内的免检标志。监督管理

7.1免检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7.2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持续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荣誉。

7.3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报告。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省级局责令改正(见附件18)。拒不改正的,由省级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后,暂扣免检证书(见附件19)。情节严重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收回免检证书(见附件19)。

省级局汇总企业报告后,于每年6月份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20)。7.4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执行标准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生产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附市级以上(含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荣誉。

省级局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核查、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整改期满,由省级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对复查不合格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该产品的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

7.5 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子(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单位、注册商标、同类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填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产品免检范围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1),并按照本规范3.1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免检范围变更必须报所在地省级局审查同意,经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向企业变更免检证书,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见附件22、23、24)。

7.6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见附件18、19);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并予以公告。免检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严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7.7 企业不得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不得将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7.8 为加强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促进免检企业严格自律,维护免检权威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一律撤销免检资格。

7.9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或经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进行申诉和举报。省级局负责对申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局依法进行处理。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应及时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组织调查处理。

7.10 市县局违反《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免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由省级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给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在经济或名誉方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7.11 各省级局对免检审查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的工作原则,全面履行免检工作职责。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免检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免检企业后续监管等各个环节认真把关,保证免检工作质量。实行免检工作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失职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12从事免检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规违纪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8.1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关于印发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质检监函【2001】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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