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2024-08-19

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精选9篇)

1.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一

云存储领域的融资大赛要开始了吗?前两天刚传出Dropbox拟融资2亿美元估值达80亿美元的消息,次日专业云存储服务Hightail马上宣布获得了3400万美元的融资。今天,又有消息传出其更直接的竞争对手企业云存储服务初创企业Box正进行 1 亿美元的追加融资,估值将达 20 亿美元。

Box 是一家提供云存储服务的初创企业,成立于 2005 年。其主要特色是企业服务和协作。Box 创始人为从南加州大学辍学的 Aaron Levie 以及他童年时的好朋友 Dylan Smith。Box 采用免费增值的业务模式,在提供一定额度免费空间和服务的基础上,对增值服务进行收费。其中个人和中小企业的收费基本上按照固定模式进行,而大型企业集团的费用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体上主流的云存储服务都走这种路线。

去年 6 月,Box 进行过一轮 1.25 亿美元的巨额融资,当时的估值为 10 亿美元。此前路透社曾称 Box拟2014年上半年上市,拟融资 5 亿美元。此次的 1 亿美元融资可被视为资本为推动 Box 上市助其一臂之力,如果 Box 的收入增长已走上正轨的话。这很有可能是 Box 上市前最后一轮的融资。

根据以往的数据,Box 2011 年第 4 季度的收入为 1000 万美元,当年的全年收入为 2500 万美元,2012 年 Box 实现收入翻 3 番达 7500 万美元(后来修正至 8500 万美元)。

相比之下,Dropbox 2011 年的收入为 4600 万美元,2012 年为 1.16 亿美元,今年预计收入将超过 2 亿美元。

尽管 Dropbox 的收入比 Box 领先(低于 2:1),但是拿这两者的估值相比(Dropbox80 亿美元,Box20 亿美元,4:1),这个估值的差距过大了,有点奇怪,除非在增长率等其他数据方面 Dropbox 要优于 Box。

尽管这些云存储初创企业的估值依据我们无法确定,但有一件事情可以肯定,那就是云存储正火。

2.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二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主要是揭示某一特定时点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的具体分布, 是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的静态反映, 是单位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分析的基础, 是分析和了解单位财务状况信息的重要渠道。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作为现行会计制度下的一张主要会计报表, 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 能够使单位决策者和监管者了解单位拥有和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分布情况, 了解单位当前的物资经济实力, 为单位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信息依据。

2. 能够使单位决策者和监管者了解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构成情况及合理性。通过对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 得出各项流动资产周转状况、固定资产规模及利用情况、各项负债来源的合规性、负债水平的合理性等以判断单位的财务风险。

3. 能够使单位决策者和监管者了解单位的财务发展趋势。通过对本期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与前期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分析, 反映出各个项目的增减变动情况, 分析单位财务状况的发展变化及资产结构的变化趋势。

二、如何解读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在现阶段,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化, 国家资金的投入逐年呈增加趋势, 加强对投入资金运行的数据分析, 是发现问题、推进工作的根本要求, 同时, 要求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要适应形势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革。目前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正逐步从核算型向分析型转变, 各类考核和评估将更加依赖于财务分析得出的结果。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并提出改进措施, 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行的质量。

通过一份完整的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可以分析出单位的资金实力、变现能力等, 以便了解单位的财务状况, 并根据单位的财务状况制定出相应的经营决策。下面, 以某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为例, 来分析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

1.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结构比例。

用表中的各个项目除以资产总额, 得出各项目占总资产的比率。主要是分析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构成是否合理, 通过对资产结构的分析, 并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 调整单位最佳的资产结构。

2.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分析。

该单位共有流动资产4171万元, 流动负债3222万元, 则营运资金950万元, 第二年可以支配使用的流动资产950万元。从该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结构看, 该单位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95%, 其中货币资金占到总资产的80%, 应收项目占到总资产的7.9%, 固定资产仅占3.73%, 材料占到6.62%, 资产结构较为合理。该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为73.45%, 比较合理、稳健。流动比例为129%, 低于正常值200%, 且全部为短期借款, 没有长期负债, 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

3.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主要项目分析。

(1) 货币资金:由于货币资金的流动性及其在单位日常核算中的重要作用, 货币资金管理尤为重要。该单位货币资金3527万元, 占总资产的95%, 数量较充足, 其应变能力教强, 能较快适应国家政策比如原料涨价等带来的不利因素;能保证单位良好的财务信誉;能及时筹措资金, 为单位资金调度准备大笔现金。 (2) 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存在一定风险, 一些单位应收账款已经肯定无法收回, 本应作为坏账, 但仍然作为应收账款挂在账上, 这些长期挂在账面上而实际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就是不良资产。该单位应收账款347万元, 占总资产的7.9%, 存在一定风险。事业单位目前实行收付实现制的核算, 对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掩盖了应收账款中含有无法收回的款项的真实情况, 从而高估了应收账款。本单位应收账款中包含了其他应收账款, 需要分析其主要内容, 对长期不能得到清理的应引起单位重视。 (3) 材料:由于该单位属事业单位, 并不生产经营, 材料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只占到总资产的6.62%, 但是, 如果管理制度不严, 易造成“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 因此, 需要单位对存货基础工作引起重视, 认真盘点, 使得账面数和实际数相一致。 (4) 固定资产:本单位固定资产160多万元, 占总资产的3.73%, 事业单位目前实行收付实现制的核算, 对固定资产不计提累计折旧, 从而高估了固定资产, 并不是其实际价值。 (5) 应付账款:这些负债是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 本单位应付账款3222万元, 占总资产的73.45%, 这些账款需要在未来一年或几年内偿还, 因此单位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 (6) 拨入专款:本单位拨入专款923万元, 占总资产的21.05%, 本单位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应该年底结清财政拨款, 但还有900多万元拨款未花, 应引起单位领导高度重视。

三、当前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局限性及改进建议

1.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体系由“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组成有待改进。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属于静态会计报表的范畴。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是动态报表。二者混合, 一笔收入支出在两张报表上重复列示。

改进建议:应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结构列示。将收入支出表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 杜绝对资产负债表的干扰。平衡公式由“资产+支出=负债+收入+净资产”改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取消收入类和支出类项目, 真正全面反映特定时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体现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地位。

2.现行收付实现制不能准确显示资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 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下, 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购买时直接列支事业支出, 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而不要求提取折旧, 可以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 这与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没有联系, 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虚高, 固定资产净值无法反映, 净资产严重不实。另外, 在收付实现制下, 单位借入资金利息由于未履行支付手续而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对多年应收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未计提坏账准备, 虚增了单位可支配资金, 导致财务状况失实, 不利于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改进建议: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逐步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 对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按期摊销、收入与支出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区分权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以保障资产、负债、净资产报表数据的客观性, 为分析当前的经营效果及持续能力提供综合的信息。

3.基建财务核算未纳入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之内,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不全面、有缺陷。现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 基建财务单独核算, 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不设置“在建工程”科目, 基建投入资金作为“自筹基建支出”列入当年事业支出, 在竣工交付使用时才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易造成当年未完工的基建投入虚减资产、净资产。

改进建议:将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纳入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之内, 增设在建工程情况表,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增设“在建工程”科目, 在发生时不再在“自筹基建支出”列示, 计入“在建工程”, 完工之后计入固定资产。使得基建资金与基本业务资金要统筹安排。但是, 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中, 还要保持基建资金核算的相对独立性, 满足国家对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怎样阅读会计报表.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

[3].现行高校财务报告存在的缺陷及改进建议分析.教育财会研究, 2009

3.资产支持政权负面清单解读 篇三

原文: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按照本条规定,除了项目企业采取PPP模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可以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外,其他“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就不能再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了。PPP模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下面以原始权益人以对政府的BT 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图加以说明:

原文: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作方为债权人,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此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是民间社会资本法人,其以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类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清理整顿、分类管理范围,其最终地位取决于融资平台公司业务范围是公益性还是自营性,若属于公益性(如政府保障房建设等),政府最终为平台公司的债务兜底,此类基础资产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自营性平台公司则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在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是自营债务,政府不存在为此类融资平台公司财政支付和财政补贴责任,由于未来现金流不稳定持续,故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原文: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更多属于项目资产收益权,其收益受制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波动影响,现金流收益不稳定;土地出让收益同样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太大,现金流收益不确定,也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这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还均缺乏可预测性,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过,上述资产虽不好实施资产证券化,却可以进行准资产证券化——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原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这是指不动产证券化(Reits)。一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恰当的是已经建成的商业地产与工业园区出租人出租不动产使用权而产生的租金债权;至于在建的不动产一般认为不是恰当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该条款才规定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列入负面清单。而将国家建设的保障房纳入准许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笔者的理解仍然是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与可预测性。一般在建商业地产与工业地产的资金来源不外乎由开发商的少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地产的销售收入三类资金组成,而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其还款来源不外乎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受市场因素与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政府保障房由于在建设期间资金来源有保障,建成后销售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小,现金流稳定持续,故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

原文: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提单、仓单与产权证书等之类的权利凭证,一般认为属于准物权,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需处置后才能有收益,且只能一次性而不能分割处置,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

原文: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至于基础资产能否是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中无相应明确条款。试想:某原始权益人企业既有应收账款类债权资产,又有收益权类的资产,若将其两类业务不同,法律权属相异的基础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证券化产品,则至少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明确原则。权属明确的含义只能指基础资产归属于一种权属,而不能够是债权与资产收益权两种权属的混合。二是资产池现金流的归集风险增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统一归集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若该账户中既归集有债权类资金,又归集有收益权类资金,则两类资金会发生混同,对账户监管不利,容易引发财务与法律风险。三是信用增级措施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不同,债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个别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收益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二者并不兼容。将“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是正确的选择。

原文: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解读:不赘述。

原文: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解读:将上述已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则属于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是更加抽象的远离原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当属禁止之列。当然,如果是以未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自然是允许的。

4.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四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亮点四:增加以前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

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亮点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六: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七: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亮点八: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5.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五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八大处置方式对比分析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实体行业去产能压力不断增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持续“双升”。2016年末的不良贷款余额,就从2015年末的12744亿,上升到15122亿,增长18.66%,不良贷款率也从2015年末的1.67%上升到1.74%。在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的大背景下,银行资产质量继续承压,不良情况尚不言顶。如何有效、合规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当下银行业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试图对当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各模式的优劣势及合规性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对诸位业内好友提供帮助。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为了方便理解,在此将其分为传统类处置方式和创新类处置方式,并分别介绍。

一、传统类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核销,以及卖断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MC)。

(一)现金清收现金清收包括包括协商催收和诉讼催收。1.协商催收这是商业银行化解不良的首选方式,银行在做好还款提示的前提下,对借款人持续进行电话催收及实地催收。协商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一是有较强的还款意愿;二是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三是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四是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优势协商催收作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劣势协商催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协商催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2.诉讼催收

诉讼催收是指银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是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四是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五是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六是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七是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八是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优势

诉讼清收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劣势

诉讼清收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而法律诉讼程序要求严格、繁复,本身处置效率较低,加上目前辖内债务纠纷类案件大范围爆发,法院面临较大压力。由于人手不足,法官人均承担案件过多,地方法院对立案采用挂号排队限制,不良清收面临挂号难、立案难、执行慢的局面。加之部分借款人因恶意逃债失联,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法有效送达,诉讼时间被人为拉长。同时,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二)贷款重组对于部分短期内经营出现困难但仍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且仍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一般会采取贷款重组的方式,逐步盘活化解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中的定义,贷款重组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过程。贷款重组后的贷款称为重组贷款。贷款重组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一是债务人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但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在重组后的还款期间内,可预测企业具有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扣除成本后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是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优势与其他清收方式相比,贷款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的调整、对担保品的重置和补充,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置。因此,在确保债务人经营的前提下,债权人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劣势然而,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更大。贷款重组约束债务人的仅仅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公权力(如法院)的介入,因此债权人仅能通过常规的贷后管理来了解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

(三)核销贷款核销是指银行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的要求,将尽职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从利润中注销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只有认定为呆账的不良贷款才可以核销。核销方式适用条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规定的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即呆账核销的条件)如下表所示: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

(一)至

(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6.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六

2011年3月3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25号新政”),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2012年5月31日之前对2011年度企业所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资产损失的内容,将由25号公告替代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印发的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原88号文”)、2009年12月印发的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针对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金额确认及材料证据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从以下几方面来关注25号新政对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和证据的特殊要求:

一、资产损失金额的计量与证明材料的收集对比

25号新政与原88号文一样,将普通资产类型分为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另外在25号新政中还增加了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25号新政与原88号文对资产损失的金额确认及材料证据规定如右表所示。

二、计量金额确定基础逐步统一,计税基础成为趋势

在资产损失金额的计量金额确定基础上,原88号文与25号新政有所不同,另外25号新政对于资产损失计量金额的确定基础也并非前后统一。原88号文和25号新政中出现的计量金额确定基础有:计税成本,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净值等。其含义分别如下: (1) 计税成本: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2) 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3) 账面价值与账面净值:资产类账面价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账面净值=账面余额(或原价)-累计折旧或摊销(适用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因此,除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于存在折旧和摊销导致账面价值与账面净值金额不一致外,其余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账面净值在金额方面保持一致。

通过25号新政与原88号文的对比,笔者发现在资产损失的计量金额确定基础上,存货的损失计量金额确定基础由原来的账面价值改为了计税成本。由于账面价值中扣除了存货跌价准备,而存货跌价准备通常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将存货的资产损失金额确定为存货的账面价值,就会导致当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时,实际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偏小,其差额即为存货跌价准备。25号新政将账面价值改为计税成本,而计税成本是指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存货成本的各项支出,在确认存货的资产损失时即为税收规定下的存货的原价,不用考虑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因此采用计税成本作为存货的资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基础可以和目前的税收规定相一致。

对于以账面净值作为资产损失计量金额基础的资产,虽然25号新政和原88号文在计量金额确定基础的名称上保持了一致,但是在证明其计量金额所需要的材料中增加了“计税基础相关资料”这一项。从中可以说明,在这些资产发生损失的时候,其计量金额确定基础应该是计税基础。而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除了在定义上有区别外,在实质金额上是否也有区别呢?以固定资产为例,如果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基础为账面净值,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有会计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在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金额时,笔者认为,应该选择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5号新政增加的无形资产的损失以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笔者认为,该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金额依据也应该是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摊销年限以及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会对无形资产尚未摊销的价值产生影响,并且与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所以应以计税基础作为无形资产损失金额的确认依据。另外,对于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损失计量基础的在建工程,25号新政仍然沿用了原88号文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金额的依据的提法,但是按照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建工程的资产损失金额以计税基础作为计量金额的依据会更加合理。

三、证据材料简化,注重第三方证据

25号新政增加了计税成本及计税基础材料提供的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明25号新政在确认资产损失金额时更注重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账面净值或者账面价值。另外,企业内部的技术鉴定也不再是鉴定资产损失所需要的唯一资料,而是增加了诸如金融机构、法院以及外部中介服务机构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及专项报告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之所以25号新政下资产损失的材料可以简化,源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方式的变更。原88号文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简称“自行申报”)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简称“审批”)两类,而25号新政将其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不管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25号新政都是强调申报扣除,并且把原审批的事项都改为了专项申报,对于企业无法准确判别属于哪种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可以采用专项申报形式,均不再实行原88号文中的审批扣除。此举将使得只要企业资料齐全并且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先予税前扣除相应的资产损失。但是如果在日后的税务稽查中发现企业通过虚增资产损失导致应纳税款减少,责任在于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将被以偷逃税款论处,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采用申报扣除,减少内部证明材料,增加外部第三方证据,一方面提高了证明材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纳税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四、结语

资产损失以计税基础作为计算依据更加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资产损失金额的计量应该逐步过渡到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依据,并且在名称上实现前后统一。另外,25号新政下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的简化不仅提高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效率,便利了企业,而且原来由税务机关承担的审批风险转变成了纳税人自主承担的申报风险,这也促使纳税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损失的税前申报过程中要主动提高纳税风险意识,自觉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

摘要:基于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金额确定以及证据材料的提供问题, 本文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解析, 以强化资产损失25号新政对实际业务的指导性。

关键词:资产损失,计税基础,计税成本,账面净值

参考文献

[1].赵新贵.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新政解读.财务与会计, 2011;7

[2].刘志耕.注册会计师应积极应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2;2

7.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对照旧《办法》,研读新《办法》,笔者认为:以下几处重大变化是我们学习贯彻新《办法》应关注的重点:

一、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统一改为申报扣除—新《办法》最大的变化。

新《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近年来,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有了较大改变,依靠行政审批进行管理的模式正在转型,行政审批事项大幅裁减。资产损失行政审批的取消,是与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相适应的。过去已实施一年多的旧《办法》将资产损失分为企业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新《办法》统一改为申报扣除,在征收管理中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这是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最重大的变化。

新《办法》中的申报扣除,相当于我们日常税收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备案管理,即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报备扣除,企业应提供申报资料,承担举证责任。税务机关重点就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逻辑性、完备性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申报备案资料如果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等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根椐主观故意与否进行处理,如是无意的,出现计算失误等,应责令改正,否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界定依法进行追查。

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过去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损失基本采用的是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然后备案,新《办法》实施后,此类损失扣除纳入了清单申报范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损失申报的范围比过去审批的范围更宽泛。目前企业虚报损失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过去审批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工作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开展,新《办法》这样规定既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时也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对额度较大、评估疑点较多的资产损失扣除加大核查力度。

二、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区分—新《办法》研读的基础。

新《办法》强调,企业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损失,确保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如企业损失已经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的损失范围比税法允许扣除的损失要广泛得多,新《办法》将企业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 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符合财税(2008)57号《通知》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容易理解,但由于企业有些资产在实际处置之前就已经发生损失,如必须等到转让处置时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就占用了纳税人的资金,纳税人应享有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会造成企业资产不实多负担税款。比如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就无法转让处置,这些又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引起,因之新《办法》对此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考查企业资产是否是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时发生,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补确认的认定,因此,允许税前扣除损失的合理归类是研读新《办法》的基础,是处理其它事项的前提。

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新《办法》两种不同申报形式的具体应用

新《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清单申报的范围与原《办法》自行计算扣除备案的范围基本一致,涵盖了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的范围基本类同过去旧《办法》的审批类。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可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新《办法》采用了列举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可以明确:企业货币类、债权类、非正常损失资产类、非公开市场投资类、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非公允价交换类等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扩大—新《办法》对企业的利好。税法将企业收入划分为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又细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税法是允许扣除的,其发生的损失理应扣除。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将资产损失范围界定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限制性条款,消除了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扣除的争议,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宗旨相吻合。

同时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办法》未列明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这无疑是对企业的利好。

五、以前损失追补确认—新《办法》更合理

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新《办法》中列举的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因其并未实际处置,无法确定实际处置损失,因而只能申报时在申报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准确确认其损失应归入期间,因之不存在追补确认时限调整问题。实际资产损失将追补确认期限规定为五年,与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一致,既方便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又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追补调整时多缴税款的处理只能抵税而不能退税。旧《办法》调整时可“予以退税或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如果退税面临着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存款利息,但追补调整本是由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而发动,新《办法》取消了“退税”二字,只许抵,不足抵的向以后递延抵,督促纳税人在规定申报,这样更加合理。

六、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新《办法》有新规

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也就是说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新《办法》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的方法,保证了税法规范的一致性,实现了属地管理与汇总管理的有效结合,达到了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以及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的目的,同时对打包资产由总机构进行专项申报也体现了务实原则,因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此外,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按照反避税原则要求企业如能作专项说明,并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准予扣除。同时对各类损失事项报送资料细节进行了修订,强调了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显示了企业所得税链条税原则。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以清单列举方式一一细化对应,规定得更加具体。对损失较小等含糊不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删除了某些不便操作的兜底条款。该办法的制定总结了税法过去实践中可能步入的误区,可谓是精益求精之作,堪称为税政文件制定的典范。<政策解读>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有8大亮点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何晓霞 日期:2011-04-13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申报,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就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亮点四:增加以前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 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亮点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六: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七: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亮点八: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8.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

1.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30% B.20% C.10% D.40% 2.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4000万元

B.3000万元

C.5000万元

D.2000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B.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C.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D.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4.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发展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B.根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则

C.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可以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D.鼓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专项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

5.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

A.限定性集合计划

B.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C.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D.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A.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B.贯彻从简原则

C.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D.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

B.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C.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D.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三、判断题

8.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的相关要求,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正确

错误

9.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投资主办人的监管,要求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欧投资主办人。()

正确

错误

10.证券公司应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正确

错误

第二套

第三套

一、单项选择题

1.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A.3000万元

B.5000万元

C.4000万元

D.2000万元

2.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20% B.30% C.40% D.10%

二、多项选择题

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强化监管,确保业务规范,风险可控”的主要内容有()。

A.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

B.加强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

C.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后续监管

D.充实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

4.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A.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B.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C.限定性集合计划

D.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B.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C.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D.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A.贯彻从简原则

B.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C.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D.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

B.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C.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D.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判断题

8.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的相关要求,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正确

错误

9.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同一客户可以委托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

正确

错误

10.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单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正确 错误

9.带你解读资产负债表 篇九

(一)主讲老师 赵海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一、系统的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履行各项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其特点包括:数量巨大、分布广泛、涉及单位众多。虽然经过多年的梳理,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种问题,如账实不符、存量不清、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率不科学等。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从而进一步从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和收益管理等方面规范和加强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自身占有和使用资产的管理,并加大了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概念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概念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本系统紧密围绕财政部两个办法研发,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实际业务,通过系统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预算管理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机的结合到一体。并通过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维护、申报、审批等多个环节的全程跟踪,实现了针对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系统特点归纳如下:

(1)紧密围绕两个《办法》研发;

(2)强大的业务构建平台,丰富的基础组件,能根据用户需要,构建业务实体,实现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可定制的数据录入界面,灵活的数据存取、采集、检验,能够快捷采集复杂业务数据;

(4)支持多用户协同处理相关业务,并在工作流引擎的支持下实现工作流与业务流的一体化管理;

(5)灵活、可定制的信息门户,作为管理机构统一信息窗口;

(6)动态预警同辅助决策功能并用,为管理层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7)可实现有针对性的监管,实时掌握重点资产或关注资产分布情况及变动信息;(8)多维度全方位自定义查询,所有查询数据支持多种格式文件导出;

(9)通过条码管理机制,实现了资产一物一码的管理方式,落实资产管理问责制;(10)成熟多样的系统部署模式,能够实现多分布的广域部署方式,通过实现资产动态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版系统特点有: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简单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清晰明了。采用符合手工操作习惯的卡片式管理方式,通过各种分类查询一目了然。(2)功能完备

系统可以随时与账务进行对账,保证系统间数据的一致性。提供自定义卡片功能。(3)强大的查询功能

资产卡片记录相关的各种信息,用户可以随时分部门、分类别以及按照卡片的任一项目进行方便快捷的查询。

二、系统功能构架

(一)应用层次

系统按照业务应用层次的不同划分为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各级财政按资产数据管理和分布的不同划分为单位资产数据库、主管部门资产数据库、财政部门资产数据库。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层次划分的结构图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资产使用单位,主要的应用内容为资产日常管理,包括资产领用、资产查询、内部审批等;主管单位为资产的监督部门,它主要是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单位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等,同时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总量监管;财政部门为资产的核心监管部门,从全局的角度对所辖资产进行监控管理,包括资产业务的审批、决策支持、预警与查询等。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从资产管理职能角度来看基本类似,均是实现对本级或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全面动态监管,行使对资产配置、处置、使用审批监督职能。

从功能需求角度来讲,均需要提供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预警分析、动态查询、统计、分析和监控功能;提供在线审核或审批单位上报的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决策支持等。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为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和行政事业单位版两个版本。

(二)基本功能

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基本功能如下图所示:

行政事业单位版基本功能如下图所示:

(三)系统界面

财政及主管部门版用户界面如下图所示:

行政事业单位版用户界面如下图所示:

三、数据交换平台

系统交换平台围绕着资产管理的全过程,面向单位版、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完成各级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与外部系统的交换。

交换数据定义:定义数据交换的内容及范围。

基础数据接口:通过该接口可以获取本系统的所有基础数据信息。业务数据接口:通过该接口可以获取交换数据定义功能中定义的业务数据。交换中心:根据定义好的数据交换内容及范围进行数据同步。

数据上报接收:在网络状况不能保障数据协同时,通过文件方式进行交换。外部系统接口调用:外部系统如果提供了访问接口,则通过该方式访问数据。访问外部系统中间数据:外部系统如果提供了中间数据,则通过该方式访问数据。

(一)完成系统内部数据交换

系统内部的数据交换可分为两类:基础数据信息、业务数据信息。

基础数据信息包括业务流程、表单、勾稽公式等内容。业务数据信息包括资产卡片数据、业务管理数据及汇总数据。

上传的数据包括资产数据和申报单据等,下行的数据包括审批的意见等。下级财政通过系统上传资产汇总数据,同时接收的是重要控制数据和批复数据。

(二)完成与外部系统数据交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应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数据交换中心,并进行扩展建设,使其能满足资产管理内部数据协同的业务需求,同时完成与财政其他应用系统的业务交换。

其数据交换如图所示: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一、背景与总论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三)适用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四)总体部署

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细节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六)基础工作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基础管理

(一)系统初始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1.系统初始化——软件安装

安装步骤:

(1)将光盘放到光驱中之后可以选择安装数据库。自动默认安装完成就重新起动计算机。(2)将光盘放到光驱中之后可以选择安装软件,点击安装软件。

(3)直接点击测试连接,查看数据库是否可能进行连接,如果不能连接.请查看一下,是否安装完数据库后是否已经重起。(4)连接测试成功之后,点击继续。(5)添写单位名称。(6)添写资产管理员名称。(7)汇总账套一定不能选择。(8)点击继续安装完成。注意:

(1)安装完数据库后需重启计算机。

(2)在该计算机中有工资系统的,别安装本系统。2.系统初始化——单位情况表

系统初始化——单位情况表填报

单位情况表的添写一定要按照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单位情况表的重点:单位层次代码要按照单位预算级次代码来进行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就按照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填写。

单位类型:分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两种情况,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影响审批流程和预警参数)

管理办法:分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同级财政单位层次代码:填写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代码。

所属财政关系: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影响决策分析中数据的正确性)编制人数: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影响指标预警)注意:

(1)单位名称:以单位公章为准(2)单位层次代码:以下发单位层次代码为准

(3)组织机构代码:唯一,以X结尾的必须要进行大写(9位码)(4)预算级次代码:市级(5)行政区划代码:市辖区(6)所属财政关系:市直属

(7)同级财政单位层次代码:340200015(8)编制人数:与指标预警有关系 3.系统初始化——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主要是指部门编码,人员以及存入地点。

使用/管理部门:填写实际使用部门 人员:根据部门填写相应的人员 存放地点:填写实际的存放地点 注意:

(1)一定要先写部门再写人员,人员是依附于部门而存在的。输入编码时一定要在使用半角形式输入。

(2)一定要先写部门再写人员,人员是依附于部门而存在的。4.系统初始化——资产数据初始化

资产数据初始化分为三种方式,分别为手工录入,数据模板导入,中财信数据导入。

(1)资产卡片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解

(二)(2)数据初始化方法

①数据初始化方法一:手工输入数据初始化

注意:

保存但没有入账资产可以进行修改、删除和批量。保存且已经入账资产不可以进行修改、删除和批量。

批量时输入的数量,包含当前的记录。(如批量5条,实际增加4条)打印功能可以对资产的条码打印也可以对卡片进行打印。入库资产的使用状况为未使用。使用人为空不可填写。红色字段为必填项。

价值=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资金 使用部门,使用人,管理人,存放地点都从基础数据中选择得到。手工输入卡片录入注意: 产权形式:

有产权证的就算是有产权,当产权形式为有产权时,权属证明、权属证号、发证时间必填。

土地面积:

使用方向及面积=土地面积

当出租出借单位有面积时,请填写出租出借单位信息。房屋的建筑面积: 使用方向及面积=建筑面积

实际办公面积+会议室+车库+食堂+配电房+机房≤建筑面积 当出租出借单位有面积时,请填写出租出借单位信息。交通运输设备:

当车牌号填写后,厂牌型号、车架号、排气量建议填写。关于数量字段:

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数量字段可不为1。

在资产配置界面中的相关查询中,当有资产不知道应该选择哪个类别的时候,可以通过资产分类代码检索功能进行查找。具体如下:

选择资产配置→相关查询→资产分类代码检索; 将资产名称输入到资产分类代码名称的文本框中;

点击确定,系统针将所有的名称中包含你所输入的类别全部显示出来。②数据初始化方法三:中财信导入数据初始化 数据导入过程:

第一步:导入资产清查数并审核

说明:

如果本机就是资产清查系统的机器,并且卡片数据存在于本机中.那么就直接点击数据的下接菜单,直接选择数据库。

卡片导入方式:选择清空导入。

经费来源方式: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导入盘盈资产

是否自动拆分:选择否。

第二步:调整基础数据——取得方式、使用人、存放地点

第三步:维护基础数据——使用部门、人员、存放地点

固定资产汇总查询

查看明细方法:双击该小计项→点击展开

双击该小计项: 点击展开:

批量入账与批量删除

内容显示区:

内容显示区针对不同的条件,显示不同的数据。显示为单据的基本信息。当双击某条记录时,系统会自动关联到卡片中。

单位状态区:

单据状态分为未确认与已确认两种,根据不同的选择界面中所显示的内容有所不同。页签向导区:

可能通过手工输入或控件按钮来对界面显示数据进行变化。功能列表菜单区:

全部入账:对所有记录全部执行入账操作。入账:对所选择数据进行入账操作。单据:对选择数据进行卡片联查功能。全选:选择当前页面全部资产。全清:清除当前页面全部资产。

(3)日常管理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①日常管理信息流程——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功能及流程

注意:

填报该单据之前一定保证已获取审批参数。

取得上级的审批结果分为三种状态:等待上级单位审批,驳回,审批通过。

重新填报:取得结果中为驳回,就可以直接对已经驳回的申报表进行修改使用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新的申报单。

在填写计划申报表时,首先要选择填报的资产大类,才可以进行其它操作。资产数据可以不为1,计划总额=数量×计划单价=资金来源渠道之和。当某一行进行填写错误的时候,可以使用删行功能进行删除所选行。

资产配置——资产卡片的录入和登记

②日常管理信息流程——内部使用

内部使用——单笔变动

如果卡片已经入账因某种原因需要发生变化可以使用单项变动。如果卡片没有入账可以直接对卡片进行修改。

单项变动只能对一条记录进行变动,但可以对多个项目进行变动。

内部使用——批量变动 注意:

批量变动可以对多张卡片的共有项目进行变动,而单笔变动只能对一张卡片的多个项目进行变动。

内部使用——资产回收入库 注意: 确认有效。

资产回收入库时,点击卡片能选择到的资产都是非入库已经使用的资产。

回收入库后的资产为入库资产,使用方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内部使用——资产领用 注意:

在资产内部领用时,点击卡片能选择到的资产都是已经入库的资产。

领用后的资产为非入库资产,使用状况为在用,使用方向为自用,管理人,使用人,使用部门等相关信息都要进行相应的填写。

内部使用——卡片拆分 注意:

只针对数量不为一的资产卡片进行拆分(如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当对部分资产进行报废、领用或回收入库时,需要对卡片进行拆分。拆分后只需要对数量进行调整,价值与经费来源系统会自动发生变化。

内部使用——资产盘点

③日常管理信息流程——外部使用

外部使用——出租出借申报审批 注意:

卡片中能选择到的资产是所选择大类中的已经入账的资产。使用形式必须进行填写,影响到后续业务流程。

出租出借资产中的账面价值是所选择明细资产中的账面价值自动汇总所得。

申请完成之后。可以通过获取结果取得上级审批结果。(等待上级审批,驳回,审批通过)。驳回申报审批表可以通过修改后保存,选择重新填报。

上级审批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已经通过审批获得审批结果:

外部使用——资产出租

在外部使用时,一定要先选择单据。相应信息会通过单据自动同步到外部使用信息中。选择的单据是已经审批通过的单据。

红色方框中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填写完整。

合同/协议金额中的价值与后期的资产收益管理有直接关系。④日常管理信息流程——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调出、出售、报废、置换和转让等。

判断需处置的资产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资产处置——资产报废(报损)注意:

在自行处置金额之内的可以直接选择卡片进行处置(入库资产)。经上级审批同意之后,通过选择单据的方式选择到单据中的资产。处置收入=处置资产各明细收益之合 处置收入与后期的资产收益管理有直接关系。⑤日常管理信息流程——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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