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认识对法院职权几个特性

2024-09-12

的认识对法院职权几个特性(精选2篇)

1.的认识对法院职权几个特性 篇一

误区之一:集体经济是斯大林提出的

说到集体经济, 就联想到苏联的集体农庄, 认为是斯大林提出的。实际上, 关于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最早是马克思提出的。1875年, 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 “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 1881年, 马克思在谈到农业公社的形式时又说, “农业公社的构成形式只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 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所有制因素, 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 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资本主义正经历着危机, 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最高形式而结束。”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437页)

苏联的集体农庄, 是斯大林在1927年12月联共 (布) 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 针对农业不能与工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提出“出路究竟在哪里?”认为“出路就在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 ……”会议通过了“农业集体化纲领”。苏联“全盘集体化”的集体农庄形式, 脱离了苏联当时农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阻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误区之二:将“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相混淆

这是三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什么是集体所有制?理论上的定义很明确,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大都如此定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 “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许多人常常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混同使用。实际上, 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体现一定的经营方式, 通过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实现。公有制形式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类型, 但公有制实现形式即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集体经济或集体所有制经济包含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就一个“企业”而言, 所有制形式可能是国有经济, 也可能是集体经济, 也可能是私有经济, 还可能是中外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就一个不是“集体企业”的经济组织而言, 它也可能有集体经济成份。如果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相混同, 就看不到“集体企业”以外的集体经济成份, 甚至要求“集体企业”的集体经济成份“纯而又纯”, 重走“二国营”的老路。

误区之三:将“传统集体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相混淆

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阶段, 个体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 自发地组成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后来受苏联模式和左的思想影响, 认为合作社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 低级形式要向高级形式过渡, 实行财产归公, 农村建立人民公社, 城镇“转厂过渡”。这就是“传统集体经济”, 习惯上称之为“大集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形成了新型集体经济。现在人们反思过去, 因为传统集体经济与国有企业差不多, 把它称为“二国营”、“二全民”。

什么是新型集体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江泽民同志的“两个联合”这一论述, 集中体现了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 实行共同劳动, 谋取共同利益。同时, 新型集体经济又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 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 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由此观之, 传统集体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最大的不同是传统集体经济只有劳动者的劳动联合, 没有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目前社会上呈现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许多是传统集体经济“凤凰涅槃”,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两个联合”的要求,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而孕育形成的。总之, 实行“两个联合”, 是在集体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 赋予集体经济的新内涵。

误区之四:合作经济不是集体经济

合作经济是不是集体经济, 有些人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 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合作经济, 一般来说, 是市场竞争中弱势人群通过自愿合作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经济制度, 它以自愿入股取得成员资格为条件, 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制具有产权明确、承认和保护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利益共享、红利返还和风险分摊的特征。从历史渊源分析, 合作经济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44年, 世界上第一个合作杜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在英国诞生, 以后合作社遍布世界各国。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都认为合作社是集体经济。马克思在1881年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作为同义语使用。他写道:“在较古的公社中, 生产是共同进行的, 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 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4页) 此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 显然是将“合作生产”与“集体生产”在相同意义上使用。往下, 在展开论述“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时, 马克思又写道:“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 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向合作经济过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这里将“合作经济”与“小土地经济”相对立、与“集体经济”相类同。这种类同, 是对合作社是具有集体劳动、集体生产、集体耕作等行为的内容界定。此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往下, 马克思又写道:“土地公有制使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土地个别耕作变为集体耕作, 并且俄国农民已经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实行着集体耕作。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 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向合作经济过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这里将“集体耕作”与“小土地经济”相对立、与“合作经济”相类同。再往下, 在展开论述“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时, 又在类同的意义上使用着“集体劳动”和“合作劳动”的概念。在回信二、三稿中, 马克思也讲到“合作生产”、“合作劳动”等范畴。这些范畴, 都没有将“合作经济”偏离“集体经济”概念的任何迹象。马克思在这里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类同化, 具有重要理论价值。这种类同, 是对“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性质和内容的界定, 即合作社是具有集体劳动、集体生产、集体作业、集体耕作等等集体行为的组织。它当然也还包含着集体经营、集体占有等所有制内容。列宁和毛泽东更明确认为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在我国现存制度下, 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司, 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 (《列宁选集》第4卷第686页) 1949年3月5日,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 (《毛泽东选集》第1322页)

我国在建国之初, 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农村按照土地改革法。将从地主那里没收的土地分给了农民, 接着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了各种合作社。加入WTO以后, 虽然国际上并不认同我国的集体经济, 但毫无疑问, 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色, 我国城乡各种合作经济都是公有制形式, 同属于集体经济。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合作社所有制, 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 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都明确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从上不难看出, “合作经济”在历史上虽然有过自己不同的集体形式, 诸如早期原始公社、后来是如俄国公社里的劳动组合、再后来则是近代现代的合作社组织, 但在客观上都是同一定的集体行为、集体组织、集体制度相联系。不对“合作经济”、“集体经济”作历史分析和界定, 断然主张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分开, 只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政策上的摇摆。

误区之五:用民营经济的提法取代集体经济

民营经济是就经营主体而言, 不是所有制概念。从经营主体看, 集体经济是由非国有资本投资兴办和由不代表国有资产的民间企业家或经营者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 因而也具有民营经济运作的格局。从所有制性质看, 民营经济组织中有多种经济成份。在我国当前现实条件下,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国家不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目前社会上2人以上自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有很大一部分企业与“两个联合”为特征的新型集体经济十分相似, 因此不少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集体经济, 有的主张集体经济包括民营经济, 也有的主张用民营经济取代集体经济。

笔者认为, 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 与私人合伙和私人控股公司不是一回事。私营、合伙制不是集体所有制, 因为它下属员工是被雇佣的;企业股权结构中, 劳动者个人股不占主导地位的, 不是集体所有制。只有真正实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 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 同时集体资产或者劳动者个人股占主导地位这样的集体企业, 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民营企业中不少含有集体经济成份, 但少数自然人投资持股量达到控股程度以上、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个人股不占主导地位的, 不能算作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所有制性质上看, 民营经济组织中含有多种经济成份, 而集体经济属于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属公有经济范畴。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民营经济尽管含有集体经济成份, 但不能取代集体经济。

2.的认识对法院职权几个特性 篇二

世界各国所用的补强方法各不一样, 每种方法采用的设计准则也都不一样, 主要如下:等面积补强法, 极限分析法, 弹塑性失效等方法。

等面积法和应力分析法是我国GB150.1~GB150.4-2011《压力容器》 (下面简称GB150) 中的开孔补强计算所采用的两种方法。应力分析法主要是根据弹性薄壳理论, 本篇不做讨论。在这里, 我们主要对等面积法及补强结构进行分析。

1等面积法及限制

为了维持容器整体屈服强度, 壳体在开孔后, 用来补强的金属量需要大于或等于因开孔而损失的金属量, 这就是等面积补强法。等面积补强法是根据补强后, 强度安全系数4~5确定, 主要不降低壳体开孔后的平均应力。等面积补强方法是以无限大平板开小孔的理论作为基础的, 其安全可靠, 使用简便, 能提供足够的安全裕量即使其在内压, 弯矩, 推力等的共同作用下。

在GB150中, 采用等面积法时对开孔直径及开孔长短轴之比做出了限制, 下面内容会详细提到。

2开孔补强截面的选取的原因

GB150第6.3.3.1中对开孔截面有详细规定, 在此不做重复介绍, 主要说明下为选取那些截面的原因:圆筒厚度计算公式针对的是环向薄膜应力, 而圆筒承受此应力的截面是纵向截面, 因此, 开孔削弱的计算截面也应是纵向截面, 即上面所提到的垂直于壳体表面的截面。

3对开孔直径及开孔长短轴之比做出限制的原因

当壳体的开孔超出GB150等面积补强的适用范围 (大开孔) 时, 等面积补强法将不再适用。这是由等面积补强法的理论基础决定的, 等面积补强法是架设在无限大平板开小孔的基础上的, 当开孔较小时, 满足这个假设基础, 应力的增大可以用等面积的金属来补偿, 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而当开孔较大时, 其超出了小开孔大平板的理论分析模式, 用等面积补强法就不能满足补偿强度的要求了, 尤其是在孔边附近应力集中增大, 用等面积法均匀的金属面积来补偿显然不能符合要求。因此, GB150上对开孔直径做出了限制。

壳体开孔时的受力比较复杂。采用等面积法时只考虑了开孔截面处产生的平均应力, 而忽略了开孔边缘处的有应力集中以及在开孔区域局部高应力部位的存在安定性问题。当在圆筒形壳体上开纵向长圆形 (椭圆形) 孔的时, 尤其是当长短轴之比较大的时候, 很容易产生不安定问题, 在长轴顶点处产生较大的局部应力, 为了避免过大的局部弯曲应力, 解决这个安定性问题, 因此必须限制开孔形状及长短轴之比, 所以长短轴之比小于或等于2的是在采用等面积补强计算方法特别要注意又特别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 对此, GB150上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4补强结构

GB150中提到的有补强圈补强和整体补强两种方法。

为了降低开孔边缘处的峰值应力, 就需要增大承受应力的金属截面积, 于是为了增加开孔边缘处的强度, 我们就在器壁上额外焊接一块补强板, 这就是补强圈补强。最大应力值取决于补强圈的位置, 在容器壁内外侧对称布置比在容器外表面完全布置的应力集中要小, 在类似情况下, 布置于内表面的比布置在外表面的应力集中要小些。如果容器要求承受交变压力的作用, 从抗疲劳能力看, 选择内外两侧的补强圈比其他形式补强圈合适, 但由于介质等情况及考虑焊接的方便, 一般是把补强圈放在器壁外侧。

为了使补强圈起到补强作用, 需要使补强圈与容器器壁之间焊接的很好, 让器壁与补强圈同时受力, 因此一般在补强圈上有一个小孔, 供通压缩空气来检查焊缝紧密性的。然而补强圈与器壁之间会因为间隙的存在, 形成一层薄的空气静止层, 使传热效果变差, 附加的温差应力因此而产生。在搭接焊根处, 往往因装配间隙引起附加的弯矩, 使应力增大。另外, 补强圈结构抗疲劳性能不好, 其不是一个整体, 会有间隙的存在。补强圈与容器壁处的搭接焊缝, 也会产生较高的局部应力, 由于此处结构的不连续, 形状突变而造成;还会产生焊接裂纹, 尤其是高强度钢, 因其本身淬硬性大对焊接裂纹更加敏感, 更易开裂, 产生焊接裂纹是由于容器器壁对焊缝金属在焊接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约束作用, 妨碍了其冷却收缩。而采用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等措施就可以很好的防止产生焊接裂纹的产生。鉴于以上原因, 在采用补强圈补强时, GB150中对低合金钢的标准抗拉强度, 补强圈的厚度以及壳体开孔处的名义厚度均作出相关规定, 同时, 对有较大的温度梯度及承受交变载荷的场合不宜采用补强圈补强。

整体补强有以下方法:

1增加壳体的厚度;

2把厚壁管或整体补强锻件与壳体用全焊透的方式相焊。

整体补强中的厚壁管补强是指在容器开孔处焊上一个加厚的短管.

由于整体补强是直接在开孔处应力集中区域进行补强, 其效果很好, 因此特别适用于低合金高强度钢容器的开孔补强。

不论是用补强圈还是厚壁管补强, 所用补强厚度都不宜过大, 否则会使补强连接处形状突变, 引起应力增大。

整体补强锻件补强一般用于重要设备及开孔直径大的补强设计上。在容器上开排孔或开孔多时, 采用这种结构是比较经济的。

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在压力容器开孔补强设计时要注意此开孔是否在所选方法的适用范围内, 在此基础上, 选用合适的补强结构进行安全合理的设计是我们每个设计人所应当具备的能力。

摘要:作为一名压力容器设计者, 对于压力容器的开孔补强的计算以及补强结构的选取必须有所认识, 这是涉及到压力容器安全的一个内容, 在此, 对上述内容进行讨论。

关键词:等面积补强,补强结构

参考文献

[1]GB150.1-150.4-2011, 压力容器.

[2]HG/T 20583-2011,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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