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探究

2024-10-04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探究(精选7篇)

1.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探究 篇一

浅谈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建设

【摘要】本文通过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途径、根本保障的论述,阐释了路政执法人员培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发展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机制、新内容、新方法,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路政执法队伍,确保公路路政管理事业的加快发展。

【关键词】浅谈培训机制建设

【正文】城乡路网加速形成,公路交通主体运力作用更加明显。如何更好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将更加依赖公路执法管理水平,人民群众认识路政工作往往是通过路政人员这个具体“窗口”途径,而提升从事路政管理工作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是树立公路交通部门威信、保障路政管理工作有效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建立可持续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摆在公路部门面前紧要而长期的课题。作为公路路政执法管理部门,要实现“追赶跨越、加快发展”,走新型公路养护管理道路,其核心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有效地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治路的水平。当前,进一步研究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途径、根本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提高服务水平的根本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腾飞,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技术等级的提高,主管部门对公路网络服务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人民群众对公路交通服务的质量要求更加强烈,“以人为本,以车为本”是对路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只有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路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应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才能让社会、让群众真正满意,逐步达到“人车路”的和谐统一。

(二)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依法治路的根本保障。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保障路产路权,路政执法人员主要职能是以维护公路权益而开展工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路政管理规定》、《陕西省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公路养护管理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依法治路的需求更加强烈。只有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准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能力,才能承担执法重任,依法治路,才能更好地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三)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树立良好的公路

执法形象的根本途径。路政执法作为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体现着公路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形象,关系到公路交通在社会中的声誉。只有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执法水平,才能塑造“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风貌,才能建设“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路政执法队伍,才能树立更好的公路执法形象。

二、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的基本路径

(一)营造培训的良好氛围。知识经济时代,最具竞争力的手段是学习。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尽快转变传统的培训观念,运用新思维,采用新办法,积极搞好新时期的培训工作。一要形成“尊重人才”、“渴望成才”的良好培训氛围。实施好“人才工程”,出台激励措施,搭建展示平台,使尊重人才、渴望成才成为风气。二要形成“人人爱学习”、“人人能学习”的良好培训氛围。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把学习和培训工作变成执法人员生存所需、工作所需、责任所需、发展所需。三要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培训氛围。通过“一帮一”结对子,“劳动技能竞赛”等活动,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形成人人争当业务标兵的良好氛围。

(二)提升培训的目标定位。确定培训目标是提高培训效果的重要环节。在职工培训开始时应该向职工说明本次培训的目标,并使他们了解到目标的达成能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哪些

积极变化,为受训职工的培训提供一个努力方向。在制定培训目标时一定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前瞻性原则。应根据发展战略及同行业发展的趋势安排培训工作,从实际出发,因人而异、因岗而异、因部门而异,针对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现状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有针对性、预见性、超前性的教育培训。二是坚持长期性原则。对职工的培训应具有长期性,只有长期性的培训才能使员工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要自始自终,不能紧一阵,松一阵,就达不到预定效果。三是坚持系统性原则。对职工应进行有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四是坚持实用性原则。对职工的培训应强调针对性、实践性,发展需要什么,职工缺少什么理论和技能,就应及时地安排培训。五是坚持效益性原则。应注意培训的成本,做好培训预算。通过对职工的培训不但要能提高社会效益,而且能为培养积极的学习氛围、建设学习型机关打下坚实基础。

(三)完善培训的内容体系。培训内容要在“实”字上下功夫,开展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差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一要更加关注执法工作需要。动员、激发、启迪执法人员建立与工作目标任务相一致的观念、行为及技能,逐步形成符合时代特征、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的培训理念,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二要更加关注队伍现实需要。可采用日程观察、下发培训课程建议的征询问卷调查、分层次座谈、会议调查等方式了解职工需求,寻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确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从而提高培训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三要更加关注受众服务需要。在制定培训内容时,要根据职工的个性、特长,进行趋势分析,设计发展前景,并采取相应的培训,扬长避短,释放潜能,使每位职工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同时要多注意安排一些能给执法人员工作、生活带来积极变化的培训,提高职工参加培训的动力和积极性。

(四)拓宽培训的对象领域。开展培训工作,不仅面向的是内部执法人员,还要对外有所延伸,让更多的人理解、认同、配合执法工作,逐步达到全民参与公路管理。让党委、政府执法监督部门、社会监督员了解路政职能、工作重点难点,让他们更好的监督执法工作,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执法工作。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需要得到各部门的理解、支持、配合,形成联动。让他们了解了我们的工作性质,形成工作合力,才能共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产生共赢的效果。要让向服务对象了解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从而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配合,通过多渠道、多媒体普及公路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老百姓自觉爱路、护路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培训工作是事关道路管理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强化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明确责任,运用新思维,采用新办法,搞好新时期的培训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建立特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机制,打破条条框框限制。探索特殊人才年薪待遇、公费培训、出国考察等特殊政策,让人才来得了,留得住,工作得好。

(三)强化制度保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做到培训纪律严,考核验收严,执行奖惩严,执法监察严。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将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实效。对一定期限内没有达到培训学时或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培训期间没有达到培训目标的,要落实惩戒措施。要完善培训激励制度,使培训成为一种待遇,成为一种奖励,成为一种荣誉。

(四)强化投入保障。建立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的培训保障体制,把交通执法人员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性事业支出全额进行预算,并保持适度的递增。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及社会资源支持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多渠道,多平台的培训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与保险、金融等部门的合作机制。

执法人员培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关键在机制,核心在质量。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始终把队伍建设问题作为首要工作,把培训提高作为首要途径,从而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公路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提高依法治路水平,加快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探究 篇二

1 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广西交通系统“十一五”的五年, 成为我区交通历史上投资规模最大、建设重大项目数量最多、发展速度最快、建设质量最好、改革成果最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最突出的五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成倍增长, 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约1 576亿元, 是“十五”时期的3.14倍。

公路网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区新增公路里程39 779 Km, 公里总里程达到101 782 Km, 新增高速公路1 163 Km, 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2 574 Km, 二级以上公路占全自治区公路总里程的11.88%, 公路密度从2005年的26.2 Km/百m2Km增加到43 Km/百m2Km。基本实现全自治区地级市行政中心通高速公路、与每个相邻省或国家至少有一条以上高速公路通道, 县县通二级以上公路、乡乡通沥青 (水泥) 路、村村通公路、58.52%的建制村通沥青 (水泥) 路。

虽然成绩斐然,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 在当前形势下, 我国的公路安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还相对滞后。面对新情况, 国务院最新出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即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规范的行政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如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指出的:“1997年, 国家出台了《公路法》, 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 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 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卓有成效地开展车辆超限治理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有益地探索了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新机制、新举措, 进一步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因此, 及时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 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巩固公路安全保护的新经验, 为进一步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2 新法规中的新内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 其具体内容有:一是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 在许多方面作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 提高了通行保障能力;二是更加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公路安全保护、养护的相关责任, 有利于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同时, 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 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三是为进一步提高公路信息服务质量, 规定了路网运行监测制度, 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服务, 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四是从便利行政相对人的角度, 对一些行政许可简化了程序, 提高了效率。这些规定, 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 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划, 还将继续出台配套制度方面的法规, 如《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修订) 》, 都是2011年内要完成起草审核并出台的, 另外还有《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实施办法》、《路政文明执法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也都要抓紧制定。通过细化条例的有关制度, 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3 新调整后的新队伍

由于改革的需要, 我们的一些机构和岗位适时进行了调整, 如路政与原征稽合并, 原征稽人员并到路政新岗位。没有变动就不可能有进步,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 职工的轮换、更新岗位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必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于这些没有公路执法知识、经验和实践的新人, 要打造成一支水平高、能力强、过得硬的公路执法队伍, 就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力度。学习培训, 主要是针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由本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及时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使我们公路管理机构和职工从各个方面理解好、使用好这些法规。而要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就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 开展岗前教育。这一环节, 专家给其下了一个定义:熟悉、适应环境和形势的过程。比如, 原征稽人员, 过去只与数字打交道, 坐在办公室里, 等着客户上门。但是现在, 转换了岗位, 公路执法就需要直接走到公路执法现场, 与违法行为进行面对面的较量。角色的变换, 使其原有的知识、经验、条件也全部改变, 面临的是瞬息万变的工作时间、严格得多的各种规章制度、可能, 以及并不令人愉快的环境和对象, 而且必须合作的同事。因此, 岗前教育可以解决新成员的不适。在此阶段中, 新成员用心地使自己的期望与组织的要求相适应, 从而导致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较高的工作标准, 并通过在新的、更紧迫的工作任务中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第二, 使用最新资料。原来的《公路法》没有细化相关技术问题, 所以, 在执法过程中难以解决。新的《条例》中就具体界定了“良好技术状态”的内涵, 即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包括路面平整, 路肩、边坡平顺, 有关设施完好等。这些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又如: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 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 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这些都是培训的最新最好教材。

第三, 提升个人素质。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 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面临着知识的不断更新, 社会的变迁需要更有效的学习手段, 以此来增强个人和组织的学习能力。个人素质提升最大的标志, 就是高度的自我超越。高度自我超越的人, 会敏锐地警觉自己的无知、力量不足和成长极限, 他们会力图突破这种极限, 不断发展自身和组织。具备了自我超越的个人和单位, 便向成功又迈进了一大步。

4 新机制里的长效化

美国《财富》杂志曾指出:“未来最成功的公司, 将是那些基于学习型组织的公司”。由于面对知识经济获取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一个单位和每个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成败的关键, 这种能力就是每个人和单位的整体素质的核心。

建立培训长效机制, 必须从以下3个创新入手。

4.1 以人为本, 培养创新能力

真正的学习, 涉及人之所以为人这一意义的核心。透过学习, 我们重新创造自我, 能够做到从未做到的事情, 重新认识这个世界及我们跟它的关系, 以及扩展创造未来的能量。作为培养人的创造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训, 应该是一个单位开发人力资源的最基本手段。在未来的竞争中, 谁拥有一流人才, 谁就立于不败之地。

4.2 完善机制, 鼓励终身学习

在日本, 根据统计, 99.7%的上市公司都将教育培训制度化。美国著名学者傅高义在《日本第一》中总结道:“如果只举出一个原因来说明日本的成功, 那就是不间断地、集体地对知识的追求。”在全世界, 不少企业更自觉地意识到了:21世纪的全球市场, 将由那些通过学习创造利润的企业所主导。因此, 有学者强调:“我们必须通过学习让企业与教育之间产生杠杆效果, 12年制的学校教育已延长为80年制的终身学习。”社会的每个成员自身的生存能力将最终取决于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但其并非与生俱来, 而是靠终身不断学习。

4.3 加大投资, 积累人力资本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研究发现:“人对自身的投资 (主要是通过学习、培训和保健等途径获得知识、技能和健康) 不仅是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而且是个人获得财富、地位和增加福利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拥有知识的人, 其资产增值能力会越来越强。因此, 不仅单位要对职工培训要加大投资力度, 同时也要激励职工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 变被动为主动, 从而使单位和个人在未来的竞争中, 都握有更大的优势。

5 结语

我们按照建立公正、公开、高效路政执法的要求, 充分发挥路政执法职能作用, 为构建和谐路政和服务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全民的护路爱路意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 把路政案件的发生解决在萌芽状态, 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这一目标, 就必需建立公路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 从而使公路执法工作事半功倍,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金钊.科学发展观党员干部读本[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

3.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探究 篇三

讨论”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党委《关于认真开展“路政海事系统执法人员廉政建设大讨论”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路政海事系统执法人员廉政建设”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现将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一、大讨论的主题

紧紧围绕“执法为民、保路护航”的核心价值理念,大力开展以“路政海事系统执法人员廉政建设大讨论”活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打造“阳光治超”、“阳光机关”品牌,以廉政建设大讨论为契机,通过案例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座谈讨论,促进路政执法人员作风转变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把“路政海事系统执法人员廉政建设大讨论”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发展的载体和抓手,也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条主线,努力使大家增强廉政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执法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勤政的表率。

二、时间安排:

2012年1月9日下午3点30分至5点30分

三、大讨论的形式和方法:

(一)安排部署我站“路政海事系统执法人员廉政建设大讨论”

活动。

(二)传达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党委《关于认真开展“路政海事系统执法人员廉政建设大讨论”的通知》和要求;

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执法提纲 篇四

摘要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经济发展与路政管理的矛盾

(二)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与路政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

(三)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繁重任务与路政管理人员和经费装备不足的矛盾

二、原因分析

(一)法制教育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缺乏执法依据

(三)重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轻路政管理工作

(四)农村公路路政协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水平不高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环境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1.建立路政巡查执法制度 2.严格依法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2)切实加强对侵占路产路权的管理(3)切实加强对超限运输的治理

(4)切实加强对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

(三)完善基础工作

(四)建立健全制度,强化与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线村镇的工作联系

(五)加强学习培训,强化农村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

5.路政执法培训试卷 篇五

(行政强制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第2条)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45条)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6条)

4、行政强制的设定和 实施,适用行政强制法。(第3条)数分

5、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 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24条)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一并移送,并 书面告知当事人。(第21条)

7、行政机关不得在 夜间 或者 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第43条)

8、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 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姓 68条)

9、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 罚款或者 滞纳金。(第42条)

10、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 陈述和 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记录、复核。(第36条)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单

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B2011年7月1日C2012年1月1日D2012年7月1日

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吊销许可证、执照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A查封B扣押C冻结D代履行

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A一B二C三D六

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B)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A、5B、7C、10D、15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行政机关B、被执行人C、执行标的D、上一级行政机关

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3、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适用代履行程序。(×)

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6、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7、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9、划拨存款、汇款、拍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都属于直接强制。(×)

10、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BC)A行为B设定C实施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C)

A行政强制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BCD)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

A限制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ABC)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A对象B条件C种类D范围

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BCD)

A冻结存款、汇款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代履行

8、下列属于查封、暂扣决定书应载明事项的有(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ABD)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A公民B法人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D其他组织

10、违法行为(AC)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B未造成严重结果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D未侵害公共利益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有关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6.公路路政执法行风评议自评报告 篇六

自四月份以来,我县公路执法行风评议活动,在县市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在县纠风办的悉心指导下,根据市县公路执法行风评议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握重点,狠抓落实,认真查找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同时,着手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按计划完成了前三阶段的活动内容,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全体路政执法人员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发生了明显改变,有力地促进了我县公路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为行风评议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行风评议的组织领导,确保行风评议落到实处。一是建立机构,成立以段主要领导为组长,中层人员组成的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制定方案。根据市县主管部门、纠风办《关于开展公路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实施议案》,明确了评议工作具体目标、阶段任务、工作步骤、具体要求,以及评议的重点和要求,同时在每阶段提出工作计划,排出工作日程表,逐项予以落实。三是深入发动。注重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充分利用动员会、座谈会活动、熟练掌握应知应会内容,引导路政人员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满腔的热情,积极的姿态投入到行风评议活动中来,在评议过程中共编发文成公路信息3期,悬挂横幅3条、标语12张,录制了光盘。四是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先后修订了《路政人员六项禁令》、《路政人员守则》,一方面将行风评议作为年度个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明确了行风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的责任,使路政人员牢固树立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的责任意识,调整行风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重新从退休干部中聘请2名行风监督员,全过程、多方位对路政执法行风评议活动进行监督;

二、吸纳群众意见,实行开门整风,切实找准在行风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在这次行风评议活动中,我们坚持把落脚点放在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认真查找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发放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一是请进来,先后召开行风监督员、公路沿线乡镇代表、县重点企业负责人等路政执法服务对象座谈会。征询对路政执法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走出去,路政大队主动上门走访服务对象,一方面征求对路政执法行风建设意见,加强相互理解和沟通,另一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帮助服务对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三是发放社会问卷调查表。行风评议第二阶段我们共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表53表,收回48份,问卷反馈了一些中肯的意见,同时我们还在办公楼大门醒目位置设置了行风评议征求意见箱,公开了举报电话,为搞好整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反馈的意见及时认真梳理分析,责成路政大队主动做好整改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将行风建议纳入长效管理。

通过三阶段听取意见、调查研究、自查自纠,我县路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服务态度方面和为基层服务方面,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在依法行政方面: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路沿线增刷永久性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公路法》、《路政管理办法》、《超限运输管理规定》;二是强化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对56省道峃口、西坑段、花支线黄坦段等在公路沿线路肩上占道乱搭摊棚予以拆除迁移;三是狠抓公路滴洒漏车辆管理。56省道峃口至县城路段由于运砂石车辆违章运输,砂石物散落路面,致使过往摩托车时有滑倒现象发生,接下去我们打算会同交警部门联播开展对路面滴洒漏的专项整治。

2、工作作风方面服务意识有待增强,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态度有待进一步改进,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路政人员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管理型向服务型意识的转变有待增强;办公的效能有待提高,部分人员办理拖拉的现象时有发生。

3、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着制度执行不严,自我约束意识不强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工作期间未着制服,着装不规范,未佩带执法证上路巡查,执法过程中有吸烟的陋习;对考勤制度遵守不严,时有出现迟到早退或上午上路执法下午在家休息的现象。

4、队伍建设开拓进取的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部分执法队员工作往往浮于表面,缺乏奉献意识和

吃苦耐劳的精神,特别是对偏远山区的公路沿线日常巡查往往走马观花。

通过内部排查和社会评议找出来的问题,我们一方面在路队伍中进行深入的反思,正视差距,自加压力,使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整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坚持以服务对象满意为宗旨,努力完善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责任。在强化路政执法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上动真格,出实招,取得了阶段性的整改成效。

1、以提高路政执法水平为目标,认真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行日常上路执法管理和法规宣传相结合的机制,拟在瑞东线刷置15条公路法律、法规永久性宣传标语;巩固马路市场整治成果,实行跟踪管理,还公路沿线乡镇一个良好的道路环境。

2、以提高办事效能为宗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我们把政务公开作为行风评议整改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对所有的服务事项进行认真的梳理,按照精减、效能和方便服务对象的原则,对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办事程序一律予以取消,尽可能地减少审批环节,减轻服务对象负担,通过完善政务公开,尽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要求。

3、以强化责任制为手段,确保边整改边改落到实处。落实整改关系到整个行风评议的成功与否,关系到路政执法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此我们对评议过程中要实现的整改目标进行了落实,明确每一个责任项目的内容,责任中队、责任领导和整改时限,对组织整改不力和整改不及时的中队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有效地加大整改落实力度,使整改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4、以增强服务意识为重点,努力塑造执法队伍形象。

我们抓住这次行风评议的有利时机,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大力提高服务质量;二是积极倡导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大了“首问责任制”和“限时服务承诺制”的落实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制约手段。二是狠抓文明办公,努力改善部门形象。通过重申“文明用语”和“办公忌语”实行亮证执法,从点滴小事做起,从身边事抓起,使文明办公成为每个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三是创新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我们在强化服务的过程中,不仅仅满足于热情服务,微笑服务的要求,而是在创新服务机制上下功夫,把服务体现在工作效率上、工作质量、工作水平上。

7.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探究 篇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追究路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坚持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二)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许可或者违法委托其他组织代

- 1 - 行许可权的;

(三)对符合规定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违反许可程序擅自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或未使用规定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五)作出的许可决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路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委托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五)未使用法定文书和专用票据进行处罚的;

(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或者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罚款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 2 - 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使用法定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毁损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或者被责令停驶的车辆的;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时,致使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路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或者未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在路政案件查处中弄虚作假、逼取证人证言的,或

- 3 - 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路政检查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公路赔(补)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作出处理决定前未经充分调查取证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多收、少收赔(补)偿费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照规定实施收缴分离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相关文书和票据的;

(七)不按照规定解缴票款,或者擅自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票款的;

(八)其他违反赔(补)偿案件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以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二)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与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变相索取财物和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抄告或移送相关单位、部门查办的案件,- 4 - 未及时抄告或移送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和划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集体)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执法过错行为是由一个单位(集体)内部大部分成员共同参与或者集体研究确定的;

(二)执法过错行为虽由单位(集体)内少数人实施,但其他人员知情,却未制止或者知情不报的;

(三)一年内该单位(集体)连续发生多起被上级机关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的;

(四)本单位(集体)发生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集体)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因管理松懈、监管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执法过错行为;

(二)执法过错行为是由领导直接指挥、同意或者默许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多起被上级机关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的;

(四)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为下级开脱责任或者不配合调查的;

- 5 -

(五)执法过错行为被追究后,在短期内发生同样类型的过错行为的;

(六)执法过错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过错行为是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造成的,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对领导干部责任的追究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执法过错:

(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变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过错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 6 - 而处理失当。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使用或毁坏暂扣的当事人财产、殴打当事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法事实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单位(集体)及责任人的责任追 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追赔相应的费用,故意造成损失的,个人承担全部费用;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个人承担损失额的3%—5%;

(四)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追究方式。

第十八条

上述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

- 7 - 适用。司法机关已经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的,本人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同一过错行为,如果单位(集体)和个人均负有过错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立案、调查确认、决定的步骤实施。立案、调查确认由各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完成,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单位集体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条 立案。对于发现和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对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调查确认。对批准立案的错案,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复杂的路政执法过错案件,应当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人员可以向执法部门调查、复制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收集必要的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说明情况。进行错案责任确认的,要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路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处理路政执法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路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8 - 响案件调查、处理的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决定。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依据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及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向党委(总支、支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有过错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有过错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通过执法检查,调阅或评查执法案卷,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以及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等途径,发现并经审查认定有过错的。

第二十四条 认定过错责任的,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过错处理决定书,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五)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和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收到过错责任人申诉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

- 9 - 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复查或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自调查之日起2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反映的执法过错问题,经调查认定并追究过错责任后,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信访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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