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权(9篇)
1.税收管理权 篇一
理论上对税收职能的论述,虽然观点不尽一致,但不管怎样表述,税收的各种职能,最终都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征管工作的质量,对实现税收的职能有重大影响。要使税收职能作用能发挥到最佳状态,基本前提是有效的征收、规范的管理、严格的稽查,也就是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下面,笔者就强化税收职能与优化税收管理作一个探讨。
一、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国范围“争基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8.1%,其中有个省(自治区)增幅在50%以上。1994年“保基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长26.5%。此后几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数一增再增,税收收入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国税系统担保贷款缴税和私人垫税近400万元,占全市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的1.87%。
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常征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尤其是以“列收列支”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空转,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虚假的收入信息带来错误的支出安排。其三,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乱,一些地区陷入“一季度缓,二季度慢,三季度紧,四季度拼”的恶性循环。税收入库不是逐月按计划完成进度,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现高峰,其他月份走入低谷,呈现出不规则的“M”曲线,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身为执法者的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预缴税款确保收入进度,正常的征纳关系演变成一种互利互惠的协作关系,执法职能受到严重削弱。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
税收的调节职能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来实现。我国政府在税收立法时,十分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一些税种的设置,首先考虑的是它的调节职能,其次才是收入职能。比如,消费税开征的本意是抑制超前消费和高消费,并通过抑制消费来抑制生产,税种设置“寓禁于征”的用意十分明显。土地增值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限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税收调节乏力,还表现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中税收作用滞后于调控的需要。换句话说,某些税种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某种倾向,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是截然相反的倾向,使得税收调控无的放矢。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
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税收违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
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
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税收某些职能的弱化,涉及到一些体制的弊端,有着复杂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旧税收制度,是剥削阶级榨取人民血汗的工具,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阶层,法盲、文盲比重较大,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
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
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做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
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轻刑免判,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税收执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法制的刚性和震慑力,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三)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发布,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
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孤掌难鸣。
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四)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
1.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2.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
(五)行政原因——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脱节
传统的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使用的是基数法,这一方法比较简便,在收入任务相对宽松时容易被接受和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基数法的缺陷日益明显。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用系数法,即参照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与经济的相关关系,核定当年税收任务。随着收入任务的一再加码,基数法和系数法实际上被“追加法”取代,税收计划的确定越来越脱离经济税源实际,超越了税源的承受能力。此时的税收计划管理已形同虚设。
三、优化税收管理的路径
强化税收职能,必须优化税收管理。优化税收管理,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建立法制化的管理机制。
(一)更新税收观念,树立市场经济税收思想
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税思想相对照,传统的税收管理观念迫切需要更新。
1.以收定支观念。经济和税收的关系是源和水、本和未的关系,在税制稳定的情况下,正常的税收增长应该也必须以经济增长为前提。一定时期内,税收的增长幅度可以高于经济的增长幅度,但二者必须保持稳定的相关关系。因此,必须树立以收定支的观念,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发展之路。
2.政府管税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管税不失为强化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问题是,一些时候,政府介入税收具体事务,并不完全依据税法办事,而是掺杂政府意志,充任的往往是调节人的角色。而且,政府直接干预税务机关权限内的税收事宜,助长了纳税人“有事找政府”的投机心理和税务机关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更重要的是,在征纳主体间介入一个调节人,使正常的执法程序发生扭曲,客观上降低了执法者的威信,影响了执法者的形象和执法质量。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管税,变政府调节和干预具体事务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监督税收执法,让执法主体“复位”。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3.局部调控观念。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具有调节作用。理想化的税收调节应当以全国范围执法的一致性为前提,各自为政的调节只能削弱税收的职能。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税收的调控作用,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具体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局部调控观念对依法治税的负面影响极大。
(二)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政府行为和人情干扰,是阻碍税收职能发挥的两大难题,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1.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直接行政违法责任和间接行政违法责任,性质严重的要承担集体刑事违法责任和个人刑事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
2.加快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设,单独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要完善税收司法方面的程序法,使涉税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有法可依。
3.加快“费改税”步伐,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取代不规范、随心所欲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增强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
从理论上说,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量是一个定数。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是尽可能接近和达到这个定数。税收计划的确定和考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最终总要依据这个定数。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应当注重方法和程序的选择,注重操作和执行的规范性。鉴于基数法、系数法的不足,有必要对税收指标核定方法进行改革和完善,用综合分析法取而代之。所谓综合分析法,是指在准确确定上年实收数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速度、税收弹性系数确定当年税收增量,综合考虑重点税源变化趋势和政策性增减收因素的影响,尽量使收入指标接近税源实际的一种方法。该方法的关键,是核准上年实收数和把握当年经济税源变化趋势。这里的“上年实收数”,是实际入库数剔除所有非正常因素增收(如虚收、空转、重大案件、非常规性重大措施、收缴跨欠税)。重点税源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必须建立在客观深入的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税收指标的确定,要自下而上提出建议计划,自上而下下达执行计划,做到积极可靠。税收指标要列为国家预算的重要指标,经全国人大确认,随预算下达,作为指导性计划执行,非特殊原因不得增减。确须在执行过程中调整,应由人大通过。
2.税收管理权 篇二
一、对纳税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的税务管理机制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综合管理的征管模式。应该说新的征管模式的运行相对减少了税收流失, 对增加税收收入起到了明显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方式灵活多样, 税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 少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数据不真实, 而税收管理一
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申报信息, 对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应用不够, 信息不对称, 纳税人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而造成税收的流失。
2. 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 以及税源流动性和变化性的特点, 造成税源流失。
3. 税收政策存在不完善之处, 使得税源管理实际操作难度加大。
4.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职责不明、相互脱节或管理缺位, 同一纳税人税种之间的管理衔接不够等, 造成税源的流失。
综上所述, 根据不同税源的特点和变动规律, 对不同的纳税人进行梳理分类, 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 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才能在有限的人力物力下事半功倍, 有效监控税源。
二、如何对纳税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就是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 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 找出规律, 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在实际工作中, 相对比较合理的分类方法是按规模和类别分类, 也就是把纳税人划分成以下几种类别:一是重点税源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纳税规模, 对当地财政、税收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同时还具有财务核算相对健全、电子化管理程度高、纳税意识较强等特点。二是非重点税源范围内的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数量较多、分布面广, 经营灵活, 由于它的灵活性和纳税法律遵从意识相对较差, 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是矛盾问题多而且繁杂, 存在一定的管理难度。三是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具有商户集中、地点固定、行业稳定、税源客观等特点, 但由于场内纳税人构成的不同, 如既有一般纳税人, 又有小规模企业、个体户, 还有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 征收管理方式存在差异, 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四是个体工商户。这部分纳税人相对比较分散, 发展不平衡, 规模有大有小, 经营多变, 底数难清, 一直以来都是税源管理的难点之一。五是特殊税源。主要是指关停并转企业、失踪户、非正常户和待注销户。
1.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首先, 科学合理地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要根据经济发展不同、税源状况不同, 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和组织收入, 结合本地税源结构以及某一阶段重点或中心工作实际来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其次, 对重点税源进行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是对重点税源群体、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的分析, 通过对不同地区的相关财务、税收等指标进行横向、纵向综合比较, 以判断重点税源群体经济、税收发展变化趋势, 以及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异常, 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 为税源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三, 加强对重点税源的日常管理。对重点税源户管理必须有健全的制度。重点税源户管理应分解任务, 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照章办事。建立预警指标、开展纳税评估。总之, 要做到依法、规范管理行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 做好相关信息的储备和分析;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 灵活分析和掌握企业相关涉税行为, 实施有效的税源监管。
2. 非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零低申报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对长期零低申报的企业, 要加大巡查巡管的力度, 调查核实零低申报的原因, 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 据实核查。同时, 对月申报额低于起征点的、辖区内户均纳税低于同类行业个体工商户户均税负的, 要作为监控评析对象进行深入分析。二是定期核查非重点税源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开具情况, 既要从量上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 也要核查发票原件, 发现“大头小尾”发票线索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罚或移交稽查。三是征前减免企业的管理。对征前减免企业应重点在日常巡管巡查中了解掌握纳税人经营范围和事项, 是否存在应税事项不申报情况等, 对国家税收政策已经调整的, 及时要求企业按规定恢复征税, 避免税收的流失。四是核定应纳税额。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同行业中经营规模相当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或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 或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3. 集贸市场的管理。
对大型集贸市场, 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 并由市 (地) 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 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 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 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 适时开展检查, 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4.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一要加强日常巡管巡查, 及时掌握业户的开业、变更、注销、停歇业等情况, 减少无证经营户和假停 (歇) 业户。对新办个体工商户应逐户实地核查基本情况、经营面积、主要费用等相关信息, 并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 初步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额。二要实行集中清查和巡回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一些重点地区、地段、集贸市场, 要增加检查次数。对漏征漏管户、假注销户应作为清查的重点。把假停业、假注销、假未达起征点户、走逃失踪户等列入“黑名单”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形成信息共享, 加强监控, 一经发现,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税款流失。三要加强对临时经营户的监控, 对从事经营活动的零散税收要及时征收入库。四要加强定额管理, 提高税额核定的准确性。充分利用税源监控系统等对辖区管户数据进行调查测算, 确定分地区、分行业的定额等级和标准, 认真解决业户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税负不公的问题, 增强定税依据的科学性。五要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 逐步规范管理。
5. 其他特殊税源的管理。
其他特殊税源主要包括关、停、并、转企业、非正常户以及待注销户。对这部分税源应分户到人, 实行行业监控和户籍管理, 定期开展清理。如果出现关、停、并、转等情况, 要提前介入, 依法对应征税款进行清算, 防止税源流失。
3.工商登记改革考验税收管理 篇三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宽进”,包括取消最低资本门槛和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理论上可实现“一元注册公司”和“零首付”;“严管”,包括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简化”,包括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
这一改革放松了准入管制,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以济南市为例,3月1日以来,在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比去年同期增长112%,新登记户数增长80%,认缴资本增长200%以上。市场主体的井喷导致纳税人的增加,截至3月27日,济南市共新办税务登记同比增长71%。
同时,准入管制的放松,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是税收法律不配套。中国原有税务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前置条件,以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为基础信息,予以税种核定、发票管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管理法定依据以及信用约束的税收管理会出现不配套的问题。
二是管理机制不衔接。此次工商登记改革的理念是“宽进严管、社会共治”,而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还是“以审代管”,在事前就设置较高门槛,对涉税事项从严限制、层层审批,以此来弥补事中事后管理能力的不足。这种理念本身问题不少,导致“事前门槛较高、事中难以管好、事后忙于应付”的局面。工商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放弃了审核职责,使税收管理失去一道屏障,“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將更加难以为继。
三是方式手段不适应。以发票管理为例,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企业注册资本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发票用量审批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发票虚开风险更大。此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也使行业税收管理、所得税核实征收难度加大,比如,“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后,企业开办初期很难准确确定其所属行业。
为应对税收工作受到的冲击,构建适应新形势的高效税收管理机制,需要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入手,这包括修订管理员制度和户籍监控办法,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对涉税事项大包大揽。
4.税收管理 篇四
1、税收管理的原则:①依法治税原则 ②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③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⑤效率原则
第三章税收基础管理
1、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不需要进行登记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4、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①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6、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先注销税务,再工商)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程序及要求:(期限要求见2-5)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8、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预计停业的上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停业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9、非正常户的处理: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0、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1、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金额等P43)
①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②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③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④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法律责任
⑤其他规定
12、账簿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13、账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4、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16、法律责任(P46)
①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②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③税控装置安装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
17、发票印制: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18、纳税申报的定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
19、纳税申报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自觉性
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
20、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国庆节、中秋以及双休日。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含)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1、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①直接申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指定巡回征收点申报、到指定的代征点申报
②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邮寄申报的程序③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
2)自行申报和代理申报3)简易申报、简并申报
23、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篇五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6.税收风险管理指标 篇六
目 录
一、A级风险指标也称特级风险指标(6个)2 A1、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2 A2、应付帐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2 A3、新认定一般纳税人3个月销售收入超过1个亿或6个月超过3个亿:虚开隐患。2 A4、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0%:虚抵,虚开隐患。3 A5、增值税超高税负企业:所得税隐患,虚开隐患。3 A6、存货与留抵税金不匹配:虚开隐患,虚抵隐患。3
二、B级风险指标也称高级风险指标(10个)4 B1、存在“理论少缴税款”现象:偷税风险。4 B2、存货为负数:多转成本等偷税风险。5 B3、既有预收账款又有存货:隐瞒收入,偷税风险。5 B4、存货大于销售收入的30%:隐瞒收入,偷税风险。6 B5、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虚转成本,价格倒挂,偷税风险。7 B6、全年有销售收入无增值税企业:虚抵,隐瞒收入,偷税风险。7 B7、应收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8 B8、应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8 B9、预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8 B10、商业零售企业无票收入低于总收入30%:隐瞒收入,偷税风险。8
三、C级风险指标也称中级风险指标(10个)9 C1、其他应收款大于收入: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假交易、偷税的风险。9 C2、其他应付款大于销售收入: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假交易、偷税的风险。9 C3、流转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及损益表收入不一致: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偷税的风险。9 C4、增值税超低税负企业:可能存在虚抵、隐瞒收入、偷税的风险。10 C5、所得税超低贡献率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偷税的风险。11 C6、运费抵扣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运费、偷税的风险。11 C7、有在建工程又有留抵税金:可能存在多抵进项、偷税的风险。11 C8、固定资产大额抵扣,导致当期不实现增值税:可能存在超范围抵扣、偷税的风险。12 C9、农产品抵扣异常: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农产品抵扣超过总进项的98%,其他企业农产品抵扣超过总进项的10%,可能存在虚抵农产品、偷税的风险。12 C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金额达到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真销售、虚假损失、不转进项税等偷税风险。12
四、D类风险指标也称一般风险指标(9个)13 D1、营业外收入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13 D2、补贴收入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13 D3、预提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14 D4、待摊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14 D5、营业外支出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15 D6、有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但无投资收益:可能存在帐外经营或隐瞒分红、分息,偷税的风险。15 D7、其他应收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15 D8、其他应付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15 D9、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超过总进项40%:可能存在虚抵进项,偷税的风险。15
税收风险管理指标
税收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的管理,其主要管理手段是通过税收风险指标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醒、管理员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专项整治等应对措施消除风险,以达到提高征管质量的目的。
风险指标设计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相关数据违背经营常规的要求。如往来金额过大,库存过大,成本费用过大等。二是申报税款低于当期各项税收平均指标或最低指标。如企业存在理论少缴税款,增值税低税负,所得税低贡献率,长期有收入无税款等。三是风险指标数据的取得要有征管信息系统的支持,即能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提取到该数据。
根据上述原则选取的风险指标按照企业经营过程和申报结果可分为:资金往来异常,货物异常,收入异常,成本费用异常,税负异常,抵扣异常等六大类,三十五个指标,基本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以后,随着对各种风险指标的研究,成熟一个添加一个,以满足风险监控的需要。现将六大类三十五项指标详细分述如下:
一、A级风险指标也称特级风险指标(6个)
A级风险指标主要是对可能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开虚抵隐患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指标,这些指标出现异常是最高级别的税收风险。
A1、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销售后未收回的货款,出现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说明除本期销售没收回货款外,上期销售也有大量没收回的货款,这就是只销售货物不收回货款(或基本不收回货款)的情况。一个没有经营性现金流的交易行为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交易的真实性。如果其交易存在虚假或部分虚假,则虚开的风险是巨大的。
另外,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现象也可能是企业乱记账,乱对应科目造成。例如,企业销售的未开票货物(以后还要开票),正确的应记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而企业错误地记为应收账款的增加和库存商品(产成品、在途商品)的减少等。
A2、应付帐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应付账款是核算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货款。应付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说明企业销售的货物购进时都没有(或绝大部分没有)付款,购货长期不用付款使交易的虚假成分增大,虚开的风险也很大。A3、新认定一般纳税人3个月销售收入超过1个亿或6个月超过3个亿:虚开隐患。
按正常规律,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经营初期由于资金、市场营销经验、客户忠诚度等原因短期内销售收入一般不会很大。对在短期内销售暴增的新开业户应注意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和突然注销。A4、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0%:虚抵,虚开隐患。
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30%(个别企业除外),如果期间费用大于销售收入的30%,则企业经营根本无利可图,是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期间费用大于30%一般是由于非正常费用挤入造成的,最常见的一是多列运费,二是多列成品油,三是多列过桥过路费,四是虚构工资津补贴等,五是多列其他各项杂费等。其中许多项目既多抵进项税又多列支费用。
A5、增值税超高税负企业:所得税隐患,虚开隐患。
商贸企业税负超过2%(即企业有11.76%的毛利),从增值税负的角度反算,企业的毛利均超过了正常水平,但在实际经营中,这些企业税负高并不是因为毛利高造成,而是由于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所致。即这部分企业入账的成本费用中有很多发票的取得是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即有的是找来的假票,有的是与经营无关的其他发票,有的是代开的其他发票,还有一些是白条入账,这些不合理、不规范的进货发票和费用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能列支的,那么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隐患。由于这些企业进项发票无法正常取得,使我们对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判断。因此这些企业中极易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隐患。
A6、存货与留抵税金不匹配:虚开隐患,虚抵隐患。企业留抵税金是反映存货中所含的税金,其最大数额不应大于存货×17%。造成留抵税金大于存货×17%的原因一是企业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即成本大于收入。二是有非成本因素的税金抵扣过大,如固定资产、运费、成品油、农产品等。三是进项票取得不及时,即估价入库的货物已销售,但进项发票滞后取得。以上无论哪种情况,税收上都存在明显疑点
二、B级风险指标也称高级风险指标(10个)
B级风险指标主要是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十分明显的偷税行为,而且数额可能较大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指标。这些指标出现异常是高级别税收风险,绝大部分存在明显的偷税疑点。B1、存在“理论少缴税款”现象:偷税风险。
所谓“存在理论少缴税款”就是根据我国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和计算方法,用一个相对准确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企业理论上应纳的增值税额,用这个理论应纳税额减去实际缴纳的税额就是存在的理论少缴税额。根据增值税设计原理,企业应纳增值税=企业毛利额(增值额)×17%,但中国的增值税实行扣税法计算,一些费用项目固定资产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主要包括运费、汽油费、固定资产等。同时,我国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的,所以还应考虑到期初期末留抵税金的影响,其中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中还包括一些活劳动(非抵扣项目),经测算,一般工业成本中的非抵扣项目占5%以上。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得出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理论少缴税款的公式:
商业企业理论少缴税款=(销售收入-销售成本)×17%-申报应纳税额-运费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期初留抵-期末留抵)| 工业企业理论少缴税款=(销售收入-销售成本×95%)×17%-申报应纳税额-运费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期初留抵-期末留抵)| 对每户企业理论少缴税款的计算解决了用行业平均税负进行监控导致的疑点不准确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某企业毛利率是20%,税负应达到3.4%(20%×17%),但该企业通过各种作弊手段使自己的税负始终在2.1%左右,而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税负监控值为1.8%,虽然该企业实际税负较低,但税务机关始终监控不到,实际上该企业的偷税率仍在38.24%((3.4-2.1)÷3.4×100%),对这类企业,通过理论少缴税额的计算就使其暴露在税务监管之下。
对存在理论少缴税款的企业,虽然指明了其存在的问题,但存在问题的具体环节和科目还需要进一步检查评估才能找到,但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其纳税额与所挣毛利额差距很大的线索,这类企业容易存在虚抵、延压收入等税收问题。
B2、存货为负数:多转成本等偷税风险。
存货是不应该为负数的,存货负数反映为企业多结转了成本,造成这种的原因一是人为抬高结转成本价格,二是人为多转数量,三是销售产品与实际结转产品的品种不对,如销售了5个水杯,结转了5个轮胎等,税收疑点相当明显。
B3、既有预收账款又有存货: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预收账款是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时先收货款但没有发货的款项。预收账款一般是在企业销售的货物比较紧俏的情况下发生的,即购货需要先付款预定,否则买不到货。因此,有预收账款的货物凭其紧俏程度一般不应有大额存货。如果企业既有预收账款又有存货则可能存在货物已经发出但没有记销售的情况。B4、存货大于销售收入的30%: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商业企业存货是库存商品,工业企业存货是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按照存货周转率的要求,企业的存货一年至少要周转5圈以上,即存货为销售成本的20%。在企业存货周转率考核中,低于3(圈)的为不达标,即存货为销售成本的33%以上为不达标,反映为存货太大。存货周转率=当期累计销售成本/平均存货平均存货=当期累计销售成本/存货周转率
假定当期累计销售成本为100,若周转率最低为3,则平均存货=100/3=33.33。
假定企业销售毛利为10%,则存货最高(剔除个别特殊企业)应占销售收入的30%,超过30%则为异常状况。另外,从实际经营情况看,存货达到销售收入30%,则意味着存货够3.6个月销售,已经超出企业一般备货2-3个月储量的要求。
企业超大库存往往是货物已经销售,但不记销售、不转成本、不申报纳税而长期趴在库存中隐藏,使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形成库存虚数。有的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记载某商品进货后几年都不动,实际早已无货,且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库存,税收疑点十分明显。B5、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虚转成本,价格倒挂,偷税风险。
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就是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由于市场行情原因,有时企业可能短期或个别交易存在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情况,但如果某企业长期存在低于成本价销售则存在较大异常。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企业售价没问题,是人为多转成本造成了成本大于收入。二是企业成本没问题,是人为压低开票价格,使开票价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从而逃避纳税。三是企业低价销售是为了促进销售数量吃厂家的返利,这部分返利最少应能抵消企业低价销售部分的损失,但这部分返利企业往往不记账。B6、全年有销售收入无增值税企业:虚抵,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对有销售收入但没实现增值税的企业,这显然是异常状况,但出现这种状况的企业往往用以下理由应对税务机关:一是开业初期进货量大,所以一直没抵扣完,或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进货多,全年也没抵扣完,一直有留抵。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各种地区代理商、总经销等企业,但实际上企业存在着定期返利或实际销售后人为不记账仍在库存商品账户中趴着等状况。二是长年低于进价销售导致不实现税款,主要是经营公用事业产品的企业,如水、电、热力、煤气、天然气、汽柴油等国家控制价格的单位,但实际上国家对这些单位都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或给予一定的补贴。三是对区域总代理企业低价销售产品造成长期不实现税款,主要是区域总代理和生产厂家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实际购买价与开票价格不符,厂家通过对总代理考核,在月底或季度末对代理商价格进行调整或让利。四是其他人为压低产品售价,造成购销倒挂或人为虚抵进项等也是造成长年不实现税款的原因。因此无论什么情况,全年不实现税款都存在着较大的隐患,应彻底查清。
B7、应收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应收账款为负数就是实际收回的货款多于应收的货款,即多收回了货款。正常情况下是不应出现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将收回的货款记在应收货款的反方以隐瞒收入造成。另外,导致应收账款为负数的还可能是企业乱用错用科目,隐瞒其他事项造成。B8、应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应付账款负数反映的是没有应付的货款,而有收回的货款。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企业将收回的货款隐瞒在该科目逃避纳税的行为。
B9、预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预付账款负数反映的是没有预付的货款而有收回的货款,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企业将收回的货款隐瞒在该科目逃避纳税的行为。
B10、商业零售企业无票收入低于总收入30%: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对商业零售企业特别是经营终端消费品的烟酒、食品、手机、家电、服装、汽车修理等企业一般应该有无票收入,因为这些企业100%地开票纳税是很难做到的,根据过去已发案件统计和省局纳税服务处对个体零售纳税人调查及国有商业零售企业无票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绝大部分高于30%的事实等,其无票收入一般在总收入的30%--70%之间。
三、C级风险指标也称中级风险指标(10个)
C级风险指标是对不直接涉税项目异常进行的监控,这些项目虽然异常但是不能直接确定其是否存在偷税,还需要结合账簿和企业经营情况检查后确定。这些指标异常,涉及偷税风险较大,但须进一步核实,是中级风险。
C1、其他应收款大于收入: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假交易、偷税的风险。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核算不涉及货物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按正常说其应是不涉税科目,但有的企业就是钻这样的空子,将有货物交易的本应计入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款项专门混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科目,这样就要求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比照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要求进行异常监控,当然,也可能是股权交易、资金拆借、分红分息、返利等形成的。
C2、其他应付款大于销售收入: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假交易、偷税的风险。参照“应付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说明。
C3、流转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及损益表收入不一致: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偷税的风险。
流转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及损益表收入不一致一般是由以下情况造成。一是企业是兼营单位,有营业税项目,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收入等,这样导致申报收入不一致。出现这种情况要注意企业财务核算上是否将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的核算严格分开,是否存在两个项目在一个帐内核算,营业税业务的抵扣税金在增值税项目抵扣;所得税方面,两项业务的成本计算和结转截然不同,有无乱转、多转成本费用现象。二是税务机关评估、稽查中查出的少计收入部分只补充申报了流转税,没有补充申报所得税,或只补充申报了所得税没有补充申报流转税,或者只调整了损益表的收入没进行纳税申报表调整,导致三者收入不一致和少缴税款。三是人为故意或计算错误造成。有的企业将销售材料收入、下脚料收入、废品收入等故意不申报增值税,只申报所得税等,造成三者不一致和少缴税款。C4、增值税超低税负企业:可能存在虚抵、隐瞒收入、偷税的风险。
我们对工业、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三大类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得出,95%的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在7%以上,95%的商业批发企业毛利率在0.8%以上。因此,正常经营的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的税负应在1.19%以上(毛利率7%×税率17%),商业批发企业税负应在0.136%以上(毛利率0.8%×税率17%),当然对非正常经营和亏损企业则另当别论。
对低税负企业应加强日常监控管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掌握单个商品的销售毛利率,测算其合理税负应该是多少;对超低税负企业,要通过评估和稽查手段进行检查剖析,每查一户要彻底解决一户存在的问题。
要注意超低税负企业和低于行业平均税负企业的区别,超低税负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概率很高,而低于行业平均税负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概率相对较低。
C5、所得税超低贡献率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偷税的风险。
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最低毛利率为7%,商业批发最低毛利率为0.8%,企业费用率占毛利率的比例一般为30%-40%之间,我们按高费用率40%计算,毛利中最低应有60%是纯利,即工业的纯利率为4.2%(7%×60%),商业的纯利率0.48%(0.8%×60%),那么,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率最低应为1.05%(4.2%×25%),商业批发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率最低应为0.12%(0.48%×25%),对毛利率数值的采用只是按一般正常情况下大多数企业的取值,个别特例企业不足以影响指标的实用性。
对低贡献率企业检查和低税负企业的检查基本相同,一要靠日常对企业毛利和纯利情况的掌握和监控,二要靠账实结合的评估检查。
C6、运费抵扣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运费、偷税的风险。
运费抵扣税额占到总进项税额1%以上的视为异常,应予以检查,主要是防止虚抵运费,既影响增值税又影响所得税。
C7、有在建工程又有留抵税金:可能存在多抵进项、偷税的风险。
凡有在建工程的,其工程材料往往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商品货物等容易混淆,在建工程进项税予以抵扣,部分生产材料被在建工程领用但仍摊入生产成本,还有基建运费、利息等混转现象。因此,凡有在建工程的单位均应对其详细检查。
C8、固定资产大额抵扣,导致当期不实现增值税:可能存在超范围抵扣、偷税的风险。
要查看固定资产是否本单位应抵扣的项目,有无将土建部分抵扣,或将关联单位的固定资产抵扣等。查看大的项目中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是否正确等。防止多抵和虚抵固定资产。
C9、农产品抵扣异常: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农产品抵扣超过总进项的98%,其他企业农产品抵扣超过总进项的10%,可能存在虚抵农产品、偷税的风险。
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经销企业,主要包括棉花、花生、粮食、油菜籽等,如果农产品抵扣税额超过98%或经营额过大,要结合实际分析其购销存数量的真实性,以防止虚开收购发票多抵进项和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使用农产品作为原辅材料的企业,如酿酒、食品加工等,农产品抵扣比例超过全部进项税额的10%(不含面粉加工)的要进行详细检查,看是否真实需要那么多的农产品,有无从农产品收购企业接受虚开的现象。
C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金额达到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真销售、虚假损失、不转进项税等偷税风险。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是核算流动资产盘亏、报废、损毁但还未经批准转销处理的损失。该项损失中既涉及已抵扣税金的进项转出,又涉及批准核销后减少应税所得,因此该项损失应查清具体形成原因和处理是否正确。
该项损失在税收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将已销售的货物不记销售,长期在库存中趴着,库存较大无法掩盖时,通过盘亏、报废、损毁等各种理由计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并分期或一次转入损失处理,冲减利润,但对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金往往不予进项转出,能蒙混过去就蒙过去。
四、D类风险指标也称一般风险指标(9个)
D类风险指标是指对间接涉税的科目、项目出现数据异常可能导致税收问题进行监控的指标,该类指标异常一般可能出现少缴税款的问题,但不是恶性行为,是一般性税收风险。
D1、营业外收入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营业外收入是核算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数额较大时,就需要弄清该部分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是否应该纳税,防止有的企业将应税收入故意计入营业外收入以逃避纳税。如有的企业将下脚料收入和销售废品收入,违约金收入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D2、补贴收入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补贴收入主要核算税费返还和财政补贴款,这部分收入中财政补贴是免税的,但返还的税费是要合并缴纳所得税的,如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及有的企业把上级部门各种费用性返还等都计入补贴收入,这都是要合并纳税的。因此应查清补贴收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D3、预提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
预提费用主要核算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利息、修理费等。但有的企业为了扩大当期费用或对不同属期的费用进行人为调节,故意多提预提费用;还有的企业将不属于预提范围的事项进行预提,如预提运费,预提工资等造成核算期预提费用较大。因此,如果预提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则仅预提费用就消耗1%的利润,应详细查清预提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当期所得税。
D4、待摊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
待摊费用主要核算各种预先支付但不能一次摊入成本费用的支出。主要包括开办费、预付的租金、保险费、修理费等。如果待摊费用金额过大,则很可能企业将不属于待摊费用的项目混入了待摊费用。如将基建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摊派、集资款、捐献,以及运费、上级管理费、统筹费、违约金等各种杂费列入待摊项目。因此,待摊费用较大时就有扩大成本费用挤占利润之嫌。应查明每笔待摊费用的真实性质。D5、营业外支出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
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时主要是查企业是否将应由税后列支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赞助、捐赠等列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对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各种减值准备等要查看其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现象。
D6、有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但无投资收益:可能存在帐外经营或隐瞒分红、分息,偷税的风险。对有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但没有投资收益的要查看其投资项目的性质、座落地点、机构级次、股份比例、及分配方案、纳税方式等;看是否有应分配所得、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帐外经营等。D7、其他应收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参照“应收账款为负数”的说明。
D8、其他应付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参照“应付账款为负数”的说明。
D9、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超过总进项40%:可能存在虚抵进项,偷税的风险。
7.浅析企业集团税收管理 篇七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 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集团总部、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具主体企业多元性, 组织结构多层次性, 联系纽带呈多样性的特征。企业集团财务管控因沟通协调比单体公司更复杂、流程更长, “成功总是偏爱有准备的人”, 在集团税收管理中重视事前规划、事中管控环节, 远比事后的税收分析、税收风险事件后的补救措施更具主动性、可操作性, 能合理合法降低整体税负、减少税收风险, 增加盈利性, 实质是在为企业创造价值。
一、集团税收管理的事前管控
税收管理中的事前规划, 属税收筹划范畴。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收筹划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 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谋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他的观念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 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税收筹划的概念由西方引入中国。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税收筹划, 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对纳税主体 (法人或自然人) 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 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可利用减免税、分割、成本费用扣除、税率差异、退税、延期纳税、会计政策选择等技术进行筹划。企业集团在投资、融资、重组并购中如能精心规划, 会有不同程度的筹划空间。
企业集团总部的财务中心的分管税收的领导层、或是专职设置的税务部, 税务组, 扮演重要角色, 不仅是事前税收规划的指导、顾问, 也是涉税事项过程控制督导者, 通常承担着税收筹划、税收预算审批评估、定期收集税收政策宣导并指导政策运用、合同审批、税金申报审批、税收统计分析、账务稽核、税局关系建设、优惠政策、财政奖励补贴申请等职能, 企业集团据各自规模大小、集团管控的松散度, 进行人员的配置。如通过《集团税收内部管理办法》, 以制度形式对涉税事项的关键控制点及措施进行明文规定, 要求总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遵守, 能进一步加强税收事前管理的内控制度, 提升总部的价值功能。
1. 税收预算
分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在集团财务中心的指导下, 实行税收预算的事前控制。税收预算, 指在年末编制次年的成本费用预算时, 结合产供销、投融资预算编制出的次年的各项税种的年度税收预算、月度税收预算, 并结合业务的变动, 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变动而定期调整。通过税收模拟测算后, 发送预算委员会一起进行综合权衡、审阅分析年度税收预算。税收预算执行中, 若超出预算, 须走预算外审批流程, 并结合激励考核机制, 奖优励劣, 充分调动总部公司、各分子公司在合理配置各项资源上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积极主动进行合理合法节税, 增加利润中心的净利润, 力求整体税负合理最低化。税金预算同时也是资金预算编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旨在确保集团盈利目标实现, 为次年税收申报提供数据参照依据。
2. 合同的涉税审批
合同是企业之间交易的法律凭据、也是重要的财务、涉税凭据。企业集团的合同多而复杂, 加强合同审批流程的税收事前规划控制, 尤其值得重视。税务专家宋洪祥曾指出:“合同决定业务过程, 业务过程产生税, 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 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 “税怎么交不是看帐怎么做, 而要看业务怎么做”。因此, 实践中, 合同签订前的审批流程, 特别是重大合同, 如果增设税收环节审批节点, 让总部、分子公司财务人员能从税收视角参与合同审批, 提出有利的涉税建议, 审视条款是否会造成日后交纳“过头税”、是否存在税收纠纷的线索疑点的合同条款;并进一步评估:合同产生的税负是否超税金预算, 可行的情况下, 哪个子公司作为合同签订主体更有利, 合同是否能做到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的对应统一。例如, 科技软件类企业集团, 有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0%、15%、25%的子公司, 而集团企业通常又存在一套人员, 服务于不同子公司的情形, 因此, 业务合同筹划尽量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公司来订立合同, 在企业所得税税负上对集团更有利。
有人说, 签订合同是业务部的事, 财务部能参与吗?业务部会听财务部的可行性建议吗?如果财务部没有事先对合同提出建议, 而事后的补救及与税务局艰难的来回沟通, 反而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成本去应对。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实际工作中, 关键是财务人员要对业务部进行有效地宣导那些晦涩难懂的税收政策、要能深入浅出地解释税收筹划方案, 特别是要让高层领导、老板理解, 取得他们的重视, 财务部与业务部才可顺畅地推行事前合同税收规划制度化。财务人员甚至可以应业务部门的提议, 参与合同条款的沟通、修订, 这对筹划方案的执行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譬如, 拥有商业写字楼出租, 如能让业务部意识到与客户沟通时将租赁开始日涵盖免租期, 并配合相应的合同条款, 对客户来说, 支付的租金总额不变, 但对出租方则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3. 税收预警风险库
税收预警风险库是收集总部、分子公司各项已发生的税收查核事项、各税种潜在涉税风险事项、涉税事项的误操作及风险应对措施的改进方案、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每年年初国税总局发布的指令性、指导性查核项目、汇算清缴调整项目的风险事件预警库。财务中心将税收预警风险库定期更新, 及时反馈给各公司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分享涉税风险的改进措施, 借鉴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思路、税局的查核方向。不仅对税收事前规划能开阔思路, 触类旁通, 且对税收风险能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尽可能“防范于未然”。
二、过程涉税管控
经济业务发生后, 会计进行确认、记录后形成凭证、账簿, 产生税金, 需申报税纳。会计账簿、凭证是重要涉税资料。税务稽查局的《税收检查书》中调取的查核项目, 会计账务资料是他们重要、必不可少的查核资料。如果会计账务系统控制不力, 审核流失形式, 不重视稽核管控;纳税申报时没人审批监管, 即使事前的税收规划如何完美, 合同签订如何对公司有利, 都有可能使税收筹划方案的节税效果前功尽弃。因而, 须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管控、纳税申报的监管。
1. 会计核算控制
会计核算的事中控制, 可以尽可能地规避税收风险、减少年度税审时被调增的项目;充分利用成本费用的抵扣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会计政策的选择等, 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1) 强化内部账务稽核制度, 特别是集团内如有分子公司财务人员设置不多, 财务经理自己完成账务处理后, 无人审核, 总部财务中心应定期进行稽核, 查核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以确保年度税审、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来源数据无误, 避免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多缴税金或税金计算错误。
(2) 加强税收事前规划方案的账务处理跟踪。账务处理须与筹划方案中的合同、发票、资金流相匹配, 确保筹划方案的执行到位;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或税务组应及时与记账会计宣导税收政策并督导: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是否都充分利用, 巡检会计政策的运用, 是否符合准则要求、适合公司的损益状况, 符合税收效应。譬如, 职工福利费、会务费、业务宣传费、工会费, 是否有依据业务的实际情形用足够, 而业务招待费, 是否定期关注已超出预算, 提出预警通知。另外, 购建大型写字楼的子公司, 如前期存在长年亏损, 盈利性差, 但产生折旧多, 须考虑会计估计变更, 延长折旧年限, 将折旧递延至后期进行抵扣, 以免可弥补亏损额超过五年期限而作废。
2. 税金申报审批控制
实际工作中, 企业集团的审批流, 已通过电子OA系统进行审批的, 包括费用报销、合同等。税金申报的审批流不能忽略, 如果没有实行审批监管, 子公司纳税申报是否与预算相符无法进行过程控制, 如果失误一旦造成多缴税或先纳税, 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成本损失, 一些地区的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误操作退税请求, 要求先查账后再启动退税流程, 流程长且繁琐, 时间至少一年以上。因而, 将纳税申报并入电子审批系统, 进行过程管控, 可以解决企业集团总部与分子公司分属异地的信息传递障碍。电子审批流经批复后进行实际申报, 做到实时监控, 避免多报、误报造成的损失和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 加强企业集团税收管理的事前规划、事中过程控制, 是结合企业集团的特征, 在集团战略目标为导向, 强化税收筹划、税金预算、业务开始的合同审批的职能, 以进一步完善集团税收管理的财务管控力, 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集团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收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8.税收管理权 篇八
关键词:基层税务单位;税收管理;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2-0001-01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税源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变得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纳税人的经营经营形式和交易方式多样化,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税收控管难度加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因此,有效加强税收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复杂。本文就基层税务单位如何有效加强税收管理进行探讨。
二、开展政策培训宣传
基层税务单位应该定期组织举办辖区内企业财务人员和企业税收管理员参加的政策学习培训班,学习宣传国家税收征管法规政策,解答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或征管难题,更新参训人员政策知识,提高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同时,完善税收管理机制。注重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其管理意识,促其履行非居民税源管理义务,明确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源泉扣缴制度,扩大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主动履行非居民税收扣缴义务;加强与商务局、工商局、规划局等部门协作,畅通外部信息采集渠道,拓展非居民信息获取范围,掌握非居民税源底数,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升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监管水平。同时,从制度入手,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制度,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产购销、纳税申报以及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特别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大户以及纳税异常户的税收征管,时时掌握纳税动态,搞好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在阳光服务、延时服务上打造纳税服务亮点,公开税收管理员的手机号码,将工作时间延伸到8小时以外,为纳税人和当地政府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税收管理员日志管理
一是制定《税收管理员日志规范》。规定了应该记录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资格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走访纳税人、月度小结等12个大项、23个小项。规定了记录的原则、方式、方法,记录时坚持实事求是、简便实用、随时记录和不重复记录的原则,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记录,做到字迹工整,记录清晰,页面清洁,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监督考核。将工作日志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等级加扣分制,被评为“好”等次的每人次加1分,“一般”等次的不奖不扣,“差”等次的每人次扣1.5分。
三是定期开展展评。按照“分局一月一小评,县局一季一大评”的形式,定期开展日志展评,搭建观摩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学习。
四、全面加强个体税收管理
我们以某基层税务单位为例,该单位全面加强个体税收管理,2011年1至10月共组织入库个体税收421万元,同比增收50万元,增幅达13.5%,主要做法如下:一是指派专人,分头到户,督促商贸企业将库存商品明细帐、销售明细帐、费用明细帐、银行存款明细帐、现金日记帐设置齐全,以便核查。要求各分局加强日常巡查,对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每月至少应巡查一次,对非正常户、注销户要连续三个月到实地进行核查,对不达起征点户每季巡查一次。二是加强户籍管理。定期与工商、地税等部门比对登记信息,开展个体户户籍清理,1-10月份新办理个体税务登记234户,同比增加116户。三是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强化定额管理。通过财政、医保、烟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后取得家电下乡、医保刷卡、卷烟批发等信息。同时,做到定额前注重数据采集,定额后比对,以及定前公示、定后公开等工作,实行阳光定税。1-10月近100户个体定额户进行调整,月均增加税款0.5万元。四是加强“以票管税”。加强普通发票核销,将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窗口代开发票、定额信息结合,通过系统与各月申报数据比对,监控发票超定额,在发票核销时进行补税处理;未达起征点户达到起征点后,及时调整定额。五是加强“窗口”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加强征前审核,规范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先税后票制度,对未完税的一律不得开票。1-10月份代开发票入库增值税94万元,同比增收44万元。
五、以责任追究为保障,严格考核,切实做到“颗粒归仓”
为确保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落实到位,基层税务单位应该经济争取地方党政支持,政府将各相关部门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考核,对有协税护税任务的单位制定了单项考核奖励办法。财政部门拿出专项奖励资金,对完成协税护税任务的单位,按入库税款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提高部门积极性。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地税、建设、国土、房产、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为具体责任人,全面进行把关。凡因单位或部门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追缴流失税款,追缴不回的,财政从其单位经费中划交;对发现有较大偷税嫌疑又不及时通报国税部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造成税收流失的,除责令相关人员限期追缴流失税款外,同时追究其责任。政府应该每年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总结、分析、研究强化征管措施,优化信息共享方式和协作配合办法。税费征管督查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进行督查。通过强化措施,严格考核,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切实做到了“颗粒归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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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旭.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及路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2:122-124
[3]王金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J].中国税务,2011,1:1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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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卫明.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探索与思考[J].涉外税务,2011,3:130-136
9.施工企业税收管理 篇九
一、施工企业涉及税种、税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 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及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了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两个文件,共宣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83个。在这些废止文件中,对于建筑业如何纳税的文件调整较大,纳税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业纳税义务人规定变化大
对比新旧规定,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对于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纳税义务的认定;二是承包人的变化。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按照这一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务或提供建筑劳务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显然,新旧规定差异较大,比较而言,新规定更为直接,简单。
此外,关于建筑业承包人,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
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分包方的税可以自行缴纳了
关于纳税义务人,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因为按照新规定,建设方与总包方不再对分包方的纳税问题大包大揽,分包方自己也可以就地纳税了。
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间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关于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由总包人扣缴的规定,以及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此外,新细则删除了对“转包”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在扣除分包方费用进行差额纳税的,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规定更清晰
按照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注意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中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区分是否为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实行其他结算等四种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规定比现在要复杂的多,计算也比较繁琐。
3、纳税地点的变化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人纳税地点做特殊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
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7号)的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
4、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允许差额纳税
新条例规定,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新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施工企业税务管理
(一)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
1.能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不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当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税率3%征收,当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按租赁业5%征收(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所以应尽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材料采购合同和运输合同合理结合使用
例如:目前樟树市砂砾石的综合税率是8.6%,公路运输的综合税率是6.65%,如果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材料价格包含了运费,材料供应商只能提供砂砾石的发票,按综合税率8.6%完税开票;如果材料供应和公路运输分别签订合同,材料按综合税率是8.6%完税开票,运费按综合税率是6.65%,无形中可以降低供应商材料的价格。
3.建筑安装合同应包含材料价款
尽量不签甲供料合同,甲供料合同不仅施工企业得不到应得的取费,因为施工预算间接费取费标准是按照直接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甲供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记人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致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但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收取的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施工企业还可以利用自己在市场中的关系,买到物美价廉的材料,节省工程中材料费的支出。
4.签订总分包合同
例: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000万元的公路工程,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800万元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1800)×5%=10万元。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4万元(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
(二)掌握建筑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问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能推迟纳税时间的尽量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