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

2024-07-10

信访制度(精选8篇)

1.信访制度 篇一

市府东路街道重要信访信息

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规范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使一些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并更好地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服务,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现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重点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一、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的报告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处理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具有超前意识,努力拓宽信访信息渠道,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安全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信息网。

1、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属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情况,要做到立收立报,及时处理,决不延误。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要认真阅批,切实负责。

2、要建立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报送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报送工作,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街道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都要亲自带班、有关人员在岗值班,主要领导和分管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一定要保证随时可以联系上,一旦有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必须迅速处置。

三、要建立规范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逐及负责、逐级报告制度。

1、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由街道主要领导向区信访局报送;区信访局再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向本级领导报告。

2、区信访局收到街道报送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后,根据所报内容、紧急程度、事态发展趋势,逐级报信访局领导、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阅示,然后再根据两个办公室领导的批示精神报相关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时将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及时反馈回街道办事处。

四、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在做好处置工作和向本级领导报告的同时,有下列或类似情况的,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报送,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直至办结的情况:

1、信访部门接待的30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

2、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且有可能赴上一级机关集体上访的;

3、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4、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要事故;

5、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

6、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昆区市府东路街道党工委

昆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2.信访制度 篇二

(一)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基本情况

所谓的“信访”, 是一种法人、公民或是其他合法的组织群体, 以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传统书信的形式, 向政府反映社会情况, 或是提出意见、看法与建议, 这些所反映的内容, 由相关的机关部门进行处理。信访为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它虽然不走法律的路线, 但是对于利益的表达却更加直接。但是,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 很多信访信息都会进过一次“过滤”, 然后才能真正的到达负责领导的手中, 所以这也是一种“间接性”的利益表达途径。为了能够使信访发真正挥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 使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紧密, 确保信访的公正、有序, 我国自2005年5月1日开始, 施行了信访条例, 该条例一共分为7章51条。

(二)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优点

中国信访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

1. 具有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 信访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性活动, 它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人权实现、保障方式。从信访监督制度的施行情况来看, 通过信访, 政府部门了解到了许多群众所反映的困难问题, 并帮助群众实实在在的解决了这些问题, 而信访制度则在这个过程当中, 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 保障了群众信访的权利。

2. 是公民参政的重要方式

信访制度是中国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权益和实行监督的制度化途径。在我国, 信访也是一种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 它既能够对政府进行监督, 也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3. 体现了“群众路线”的特色

“群众路线”一直以来都是我当的基本路线, 到今天习近平总书记依然在强力号召学习、实践当的群众路线。而信访制度的施行, 正式党和政府践行群众路线的绝佳途径。通过信访, 人民群众的所有意愿、意见与建议都能够被党和政府知晓, 这种规范化的信访制度, 确保了所有正当、有价值的信访内容都能够真正的被重视, 群众和政府之间, 就建立起了一种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 而这条途径, 就正是党的群众路线。

(三)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缺陷

1. 信访总量依然过高

我国的信访数量曾经在1993年的时候出现过一次非常明显的回升, 而且这次回升的持续时间为11年, 也就是说到了2004年的时候, 我国的信访数量才开始没有逐年的递增。这是因为2005年的时候, 我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对信访进行规范化的控制与管理, 但虽然如此, 信访的总数量还是非常之高。

2. 直接上访的情况较多, 且越级上访依然存在

很多的人民群众在信访过程当中, 认为直接向当级的基层政府反应情况并不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效果, 信访的信息内容难以被领导重视, 所以他们就直接跨过基层政府, 向更高级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信访的有效性。

3. 群访的情况较多, 常常出现激访

在我国每年所处理的信访工作中, 有很大一部分是群众集体群访,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很多群众利益都是相互一致的, 他们在信访的时候, 认为大家为着同样的利益, 齐心协力一起信访, 能够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还有就是很多的信访群众认为, 集体上访能够给政府带来直接的压力, 所以选择走群访的路线。而在群众信访的过程当中, 部分群众会因为自己所提出的要求、意见得不到满足, 而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 例如自杀、自残等等。其原因也有两点, 第一点是因为他们已经“走投无路”, 既然政府也不能帮他们解决问题, 那就只有一死了之。第二点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突击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 使政府重视其信访所提出的内容。

二、外国相关制度

(一) 瑞典议会司法专员制度

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 被公认为是“当代促进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种工具”。在瑞典监察专员中, 历史最悠久, 影响最大的就是议会司法监察专员。瑞典现在拥有四名议会司法监察专员, 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具体活动。他们共同办公, 合理办公, 但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 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得工作, 决定工作方针, 任用工作人员。议会司法监察专员所监察的对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和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监狱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共官员, 还包括半国家机关 (国营企业公司) 及其高级官员。但督察专员对中央和地方议会成员、内阁大臣、大法官和瑞典银行管理局及其总管等则无监察权。[1]

(二) 英国议会行政专员制度

1967年英国通过《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并设立议会行政监察专员。[2]监察专员管辖范围, 限于公民因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 (包括行政人员偏见、疏忽、不注意、迟缓、不称职、无能、刚腹、卑鄙、专横及其他) 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包括对部长的控诉在内。立法职务和司法职务, 如行政裁判所的活动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公开调查和听证, 虽然具有司法性质, 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不能调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的问题。不代表英王活动的行政机关, 例如地方政府、公法人, 都不在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以内。[3]

(三) 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

法国在1973年的1月, 其议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共和国行政调解专员的第73—6号法律》, 发法律正式建立起了一种行政调解专员制度。[4]在这种制度下, 如果有人对政府有意见, 或自己有意愿需要表达, 就可以直接找行政调解专员解决问题。而行政调解员在解决问题的时候, 主要的责任是调节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如果通过行政调解专员的工作, 仍然不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效果, 或是在执行过程发现有制度上或者程序上的缺陷, 可以向总统或者议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三、中外监督制度的对比

(一) 职能方面

上文中提到的国外相关制度的具体部门都存在着没有执行权的特征, 他们在工作中可以对政府部门提出某一适当的救济建议, 然而这一建议的执行与否都是不确定的。在我国的《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督办, 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这说明, 在我国的信访机构仅拥有督办和建议的权力。上文中提到的国外相关制度的具体部门也都存在着没有执行权的特征, 他们在工作中可以对政府部门提出某一适当的救济建议, 然而这一建议的执行与否都是不确定的。所以, 不论是信访还是国外相关的监督制度, 它的功能都是有一定限度的, 不能喧宾夺主, 代替其他救济手段[5]。

(二) 稳定性

中国的信访现象虽然多, 但是信访制度只是充当着一种辅助的监督工具, 其功能在不同阶段都发生着或大或小的变化, 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不稳定性。1967年3月, 英国正式通过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到限制为止, 英国所设立的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权限始终没有发生改变。受英国的影响, 法国也参照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设立了“行政调解专员”, 其职责全与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基本保持一致, 这两者均具有非常强的功能稳定性。瑞典监察专员制度也一样,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能也有所扩大但其基本功能并未改变。新的信访监督制度确立以后信访功能暂时稳定, 但面对各种实际问题现行的信访条例仍有许多不足, 并不适合就此稳定下来。

(三) 组织严密性与协调性

当前, 我国真正在处理信访的机构, 都是附属性质的, 它们附属于各级的政府部门, 而中央信访管理部门, 又与下面的各级信访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足够的沟通交流, 交集分厂有限, 但从组织层面上来讲, 它们之间还不存在明确的从属关系。这就导致了中央信访部门对各个下级信访部门的管理协调能力不足。从瑞典的情况来看, 他们监察公署中四名专员具有各自明确的责任分工, 其下属还有50名工作人员来配合他们处理事物, 保证了一种运作协调性。英国方面, 在监察专员的设立上, 也明确的划分了隶属关系, 且还有特别委员会对这些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既保证了运作的协调性, 也保证了组织制度的严密性。法国方面, 他们的行政调解专员组织机构设置是完全独立的, 这种模式确保了工作的客观性、工作性, 同时其首长负责制的协调性与严密性也相当之高, 因为由一个人在进行组织管理, 其逻辑性是非常强的, 一般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6]。所以, 在组织严密性和协调性方面中国的信访机构还处于“单打独斗”的阶段。

(四) 机构独立性

中国的信访机构独立性很弱, 因为其位于各机关内部, 并没有独立编制和单独的财政预算。瑞典的机构独立性一般, 因为其在议会中设立监察公署, 监察专员的工作受议会监督。英国监察专员办公机构属于议会, 工作人员大多来自行政机关内部, 所以同瑞典一样, 英国监察专员也要受到议会的监督且缺乏独立的财政预算, 其独立性也较一般。只有法国的行政调解专员组织机构完全是独立的, 工作人员由调解专员任命向调解专员负责, 拥有单独的财政预算, 因此法国行政调解专员的独立性是最强的[7]。总体来说, 中国的信访机构的独立性没有与国外相关机构强, 受到的干涉和牵制较多。

参考文献

3.古代信访制度的历史演变 篇三

中国古代的信访制度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据《史记·孝文帝本纪》记载:“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另据《大戴礼记·保傅》记载,尧舜执政时期曾设“诽谤之木”、“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可以说“进善之旌”、“诽谤之木”和“敢谏之鼓”是我国古代信访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有路鼓和肺石制度。《周礼·夏官·大仆》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大仆)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肺石达于穷民,凡远近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汉朝实行“周鼓上言变事”制度,要求地方官员提供方便,及时将民众击鼓鸣冤之事向上转达,不得随意阻断刁难,否则将遭受惩罚。西汉时期又设有诣阙上书制度,百姓或者下级官员若蒙受冤屈,可以越级上书申冤,这是一种典型的越级信访行为。此外,汉代吏民上书信访的形式还有御驾前“庶行上书”、“因嬖人奏之”等,而御驾前“庶行上书”,大概是后代“邀车驾”或“告御状”这种信访形式的源头。

唐朝是我国古代信访制度相对完备的朝代。唐朝在继承前代信访制度的同时,确立了“邀车驾”、“挝登闻鼓”、“立肺石”、“投匦”、“上表”等制度,并由相应官署或官员受理臣民的申冤上访。清人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其最有名的信访机构莫过于武则天称帝之后,为广开言路而设置的匦使院。“匦”是一种铜铸的大匣子,最初设青、丹、白、黑四个不同颜色的“匦”,受理不同上访投书,后合成一匦,但仍有四个投书口。匦由专职官员管理,以确保言路畅通,下情上达,称为“知匦使”和“理匦使”。

宋朝信访机构的设置继承了唐朝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设立了鼓院和检院。《宋史·职官志一》记载两院皆隶属于谏院:“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百姓上访进状先由鼓院受理,对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收接。如果鼓院不受理,才可以到检院,如还不受理,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

明代信访制度继续保留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将登闻鼓先置于午门外,“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来,将其移至长安右门外,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不许阻遏。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于1377年设立了另外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通政使司。长官为通政使,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臣民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

清代信访制度中,设有叩阍制度。《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分两种方式,鼓状和告御状。即有冤抑的人到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申诉。

编辑:齐庆涛

4.信访工作制度 篇四

根据灌教发【2014】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把信访工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密切党和群众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校园,把信访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群众中突出矛盾,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1、本着对群众信访问题要有高度负责精神,规范和健全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2、坚持每天一名副校级教干带班的信访接待制度。完善“校长信箱”。

3、有专人负责,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督办力度,做到不压制、不推诿回避、不拖延。

4、对解决有困难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多做了解民意、理顺群众情绪工作,就地化解和处理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内部,消化在萌芽状态。

三、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确保工作到位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网络,把信访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考核内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

2、充分发挥我校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依法规范行为,依法处理问题,对上级转交办的信访文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有报告,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映。

3、加强调研和预测,制定防范和处置的预案。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在配合与协作,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信息。

4、建立值班和请示报告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和谐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灌南县五队实验学校

5.信访接待制度 篇五

为了保持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七大精神和《信访条例》,围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内容和目标,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政能力,畅通信访渠道,妥善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促进xxx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构建平安和谐xxx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村(社区)统一规范、畅通有序、方便群众、统筹兼顾、科学高效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切实形成领导带头、责任明确、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标本兼治、解决有力、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格局,把本辖区,本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矛盾隐患解决在属地和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

限度地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三、工作职责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职责,认真负责本镇、本村(社区)和本单位受理的群众信访事项。

二是能够当场解决的力求当场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和限期办结,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之当事人,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是镇级领导接待日,除接待正常来访外,主要解决各村(社区)、各部门已受理,但没有解决或难予解决好的信访事项以及跨村(社区)、跨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

四是接访领导按首问责任制要求,既要负责接待,又要负责对来访问题的处理,切实做到“六包”即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包劝返。

五是镇信访接待室和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接待日的组织实施,主要做好领导干部接待前、接待中、接待后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坚持“谁值班、谁接待,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办理”的原则。

四、工作方法

(一)参加接待的领导人员范围

1、镇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为分管信访领导。

2、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参加接待日接待的领导为支书、主任。

(二)接待来访时间

1、镇领导接待日:按照县级规定,每星期安排一个工作日,明确一名实岗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同时,因急事急访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接待。

2、村(社区)每星期应相应安排一个工作日,由村(社区)主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同时,要落实好常年值班接待制度,方便群众有事能找能办。

3、信访办公室每天由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并坚持日常接访和定期下访,把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接访地点

1、镇级领导干部接待来信来访一律安排在党委、政府信访接待室。

2、各村(社区)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地点,一律在本村(社区)办公室。

3、镇级各部门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一律在信访办公室。

(四)接待来访安排、公示和接访方式

1、镇级领导接访由镇信访室与党政综合办及镇政府各部门协调联系,确定本月接访领导和接访时间,并在月初书面公示。

2、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领导接待来信来访的时间和日常值班接访制度均应进行公示。

3、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每次由一名领导干部接访,或相关领导干部联合接访,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问题也可约访或下访。领导干部接访时,要摆放公示牌、标明姓名、职务,参与接访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xxx镇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根据领导要求,逐件签署具体办理意见。

(五)信访事项的处理

对在信访接待中所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和“六包”的要求进行处理,信访人员应将领导干部接访时填写的登记表及其来访事项交办通知书分别送达有关部门和来访群众,承办单位应在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接待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答复来访人。对案件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信访件,召开信访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届的意见后,再进行调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领导都要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落实制度,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定期分析和排查本辖区信访热点,制定化解措施,落实责任人。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本辖区内的一切信访案件严格实行“六包”制度,如因工作不力造成越级到县、市、省、京上访的,主要领导自费先带回上访人员,再追究相关责任。

6.社区信访接待制度 篇六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依法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二、接待群众态度热情,举止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周到,要心系群众,方便群众。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记录,及时上报信息,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宣传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严格执行廉洁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徇私舞弊,不准假公济私,压制报复,不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六、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好急事急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7.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及其功能定位 篇七

(一) 理论基础

现代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塞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社会安全阀”概念, 即敌对情绪的发泄具有安全阀的功能。他还认为, 紧张的释放不一定要通过原始冲突行为, 还可以寻找替代手段:第一, 积累起来的敌意不仅可以向敌意的原始对象发泄, 也可以向替代目标发泄。第二, 如果没有发泄相互之间的敌意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 群体成员就会感到不堪重负, 也许就会用逃避的手段作出反应。通过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 冲突可以起维护关系的作用。第三, 社会系统提供排泄敌对和进攻情绪的制度。这些安全阀制度通过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少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1]。

当前, 很多研究者都普遍将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作为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其实, 当法律面对纷繁复杂的生活领域, 其本身固有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必然导致其功能的有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讲, 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都不可能彻底地解决所有的社会冲突。所以, 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在主体制度之外, 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的“余量”。因此, 即使是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通常都会在主体制度之外, 设立专门的补充性制度或机制, 解决这些“余量”[2]。

也就是说, 信访制度在我国扮演的就是名符其实的社会安全阀的角色, 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缓解冲突并减轻冲突对社会的破坏程度。

(二)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为了从制度上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 宪法在规定了选举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之外, 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与此规定相对应, 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这就是说, 在我国, 人民的声音和主张是由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义务组成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

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 信访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民主制度, 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信访权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

所以, 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论基础, 同时也是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予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 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因此, 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功能是进行制度分析时一个常见的概念, 通常解释为“功效和作用”[3]。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 信访制度功能是指信访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功效和作用。

透过对信访制度存在的宪法依据的探询, 以及大量相关研究成果结论可知, 诸观点基本上都认可信访权具有政治参与与权力监督的性质, 相应地, 信访制度具有权力监督和政治参与的功能基本上是不存疑的。然而对于信访权是否属于救济权, 换句话说, 信访制度是否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 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论。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 进一步导致了对待信访制度改革的不同态度和观点。

2004年下半年, 于建嵘主持的课题组发表了一份《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危害》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 虽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 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 如不进行彻底的改革, 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4]。这些观点引发了一场对信访制度改革的争论, 大致可归纳为四种倾向:

1.“强化论”及其依据。“强化论”主张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 整合信访信息资源, 探索“大信访”格局, 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 从而建立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其核心观点是扩大信访机构的权力, 使之具有调查权、督办权甚至弹劾权、建议罢免权。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 在司法难以真正独立的情况下, 需要信访这样一套没有门槛的反馈系统来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和民众的需要, 并通过赋予信访机构实实在在的权力, 树立信访机构的权威来解决社会问题[5]。

2.“弱化论”及其依据。“弱化论”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主张从国家宪政的高度来认识信访制度改革。首先, 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访功能目标, 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 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 还原其民意表达的本来定位, 不再承担司法和行政的救济功能, 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这种意见以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为代表。第二种主张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 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

3.“废除论”及其依据。“废除论”认为, 应该站在政治现代化的大局高度, 来看待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黄钟认为, 当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时, 却忽视了如果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眼, 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 其实是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 出现了行政权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既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 也体现在具体的实践里。这些都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 信访制度应该废除[6]。张耀杰则进一步指出, 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外所设计的叠床架屋且等级森严的信访机构, 是一种制度陷阱。因此《信访条例》可以废除[7]。

4.“折中论”及其依据。“折中论”是对“强化论”和“弱化论”的折中, 即对信访制度, 不强化不弱化, 以规范为主。它不主张对信访制度做出制度性的大手术, 同时强调保护信访人的权利和政府责任。

有意思的是, 不管信访制度到底应不应该具有权利救济功能, 他们却基本上都是基于目前的信访制度已经事实地发挥着权利救济功能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因此, 笔者认为, 无论是强化、弱化、废除, 还是折中, 都是针对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而言的, 而非是某些研究者认为的“信访制度”本身。也即是强化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 还是弱化其“权利救济功能”;而非是强化“信访制度”, 还是弱化“信访制度”。

笔者认为, 信访制度具有权利救济功能。

从信访权的宪法依据可知, 其包含的申诉权实质属于救济权的范畴。我国宪法列举的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救济权内, 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 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 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要求。我国在制定公民宪法权利时同时制定了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 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 而对于公民来说则是权利。

从信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看, 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能够说明, 我国规定的信访是为了解决社会冲突中的“余量”而专门设立的一种补充性权利救济制度, 因为司法途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而世界各法治国家对公民权利救济的立法, 一般是通过三种救济机制来实现, 即行政救济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从我国已有的立法来看, 在公民个体权利的救济方面, 法律主要确立了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这两种机制。正是由于我国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功能发挥的有限, 进一步表明了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从国家层面理解, 信访具有反映社会矛盾和接受人民监督的功能。从个人层面理解, 信访目的绝大部分是为了寻求救济。因此, 信访制度具有也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

正确理解并科学对待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 是解决中国涉诉上访困境的关键环节。

摘要: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同时也有着现实的宪法依据, 是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予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安排。信访权利属于救济权的范畴,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制度, 具有政治参与、权力监督以及权利救济的功能。正确的功能定位, 是信访制度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好重要作用的前提。

关键词:信访制度,理论基础,宪法基础,功能定位

参考文献

[1]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25, 33.

[2]王晓莹.法治进程中的信访制度困境及其出路[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 2006.

[3]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545.

[4]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J].风凰周刊, 2004, (32) :19.

[5]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N].南方周末报, 2004-11-8 (3) .

[6]黄钟.信访制度应该废除.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4802.

8.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篇八

关键词:信访制度;信访条例;必要性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根据史书记载就有“诽谤之木”、“敢谏之鼓”和“进善之旌”制度以供人民表达意见,可以说这就是我国最早产生的信访萌芽。据相关史料记载周朝设有“肺石之制”,可以说这是当时的典型信访制度。到了汉代又实行“诣阙上书”,指百姓或官吏有冤情可以越级申诉。三国魏晋时期建立了上诉制度和直诉制度,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但它同时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明清两代也延续了前代的信访方式。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和信访之路的走向,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对广开言路和民间公平正义的重视,说明信访在历史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代信访制度开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处理信访问题的文件,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份关于信访的文件[1]。

当代信访制度是指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机构或人员接触,反映情况、表达意见、解决问题,有关机构或人员采取一定方式处理的制度①。

二、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

1.从传统文化角度分析

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是“仁”。“仁”要求之一就是“和”,以和为贵的思想扎根在民众心里,厌讼心理就也就形成了,儒家法律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应以伦理道德规范调整。儒家把君仁臣忠之礼放在最高位置,因此几千年以来民众有着强烈的威权情感,对威权形成崇拜、依赖的心理,信访制度的存在也正满足了他们的心理。

儒家哲学倡导中庸精神,程颐云:“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道家哲学要求柔弱、处下的中道观。在儒道两家的哲学观影响下形成了国人和平文弱的文化性格。中国古典哲学表达出了“无讼、不争”的思想,这对现代信访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2]

2.从公民角度分析

权利救济的最便捷方式。公力救济途径包括各种诉讼机制以及人民法院的调解机制和仲裁制度等②。诉诸法律手段,诉讼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证据,这使得有些案件的判决合法而不合理。另一方面诉讼的成本昂贵,有败诉风险的。信访是免费的且解决问题便捷快速,综合考量信访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最便捷方式。

3.从政府角度分析

党和政府倾听民意的重要渠道。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人们群众的渠道,从多年实践来看,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给政府提出了众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政府的执政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信访制度的建立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

党和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渠道。通过信访的职能部门行使监督和督促权利,促使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其先前所做出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

4.从法制角度分析

从立法上看,法律体系不健全,需要信访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补充。且法律具有局限性,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出现了偏差。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失当,庞大的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④。在立法过程中,弱势群体在法律制定中缺乏自己的发言人,正当途径行不通,故而在利益受到侵时,只能以事后的群体性事件及信访表达心愿。

从法律实施角度看,法律治理机制不完善。受国家财政影响,执法者却长期陷入相对低薪的状态,造成激励不足和队伍腐败。法律救济途径成本相对较高。加上司法不公和执行起来困难,让群众对诉讼程序更失去了兴趣。[3]更多的人愿意寻求经济又快速的解决方式,而信访就正好符合他们的期待。

三、完善信访制度

1.建立信访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之时,完善信访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加强信访工作力量,提高信访工作人员处理能力。二是分类化解。多部门协调处理问题。尊重上访者权利,寻求多元化解决方案;三是对处理对信访事件要进行回访,记录处理的效果和最终解决情况。

2.明确司法与信访之间界限

2014年国家信访局出台的《办法》就规定涉诉案件信访机关不在受理,这就表明国家正在规范信访范围。一是法院要加强判决公信力的建设。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结合。同时要加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建设,熟悉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二是健全司法监督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3.建立人大信访专员制度

借鉴西方调查专员制度,设立各级人大信访专员⑤。现阶段从中央到地方均设有信访部门,应重新构建信访体系,由各级人大直接任命信访专员,赋予其调查、弹劾、受理控诉等权力,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这种信访专员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组织,以此来保障其行使信访权不受干涉。[4]还要防止信访权的过大而出现超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现象。

注释:

①参见互联网数据:《人大涉诉信访的研究》,2014年。

②参见崔霞:《论自助行为》,2010年。

③参见牛迎春:《法律监督视野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2011年。

④参见《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社会法律秩序》,2006年。

⑤参见:《信访制度:意义、困境与前景——以涉法、涉诉信访为考察维度》,2009年。

参考文献:

[1]贺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5页。

[2]陈信勇:《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三期。

[3]贺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5页。

[4]孙彩虹,《中国浦东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二期,第47页.

作者简介:

张新娣(1990.10~),女,河南洛阳人,河南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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