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精选18篇)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 篇一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 共建和谐社会, 保持经济持续发展, 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 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 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 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 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 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 目前, 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 基金承受能力较弱。
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 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 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 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 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 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 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 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 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 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 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 没做明确说明。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 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 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 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 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
虽然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 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 同时, 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 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 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 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 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应针对具体特点, 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 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 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 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 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
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 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 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 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 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 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
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 紧密结合再就业, 实行有效管理。首先, 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 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 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 同时, 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 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 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 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 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 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 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 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
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 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 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 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 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 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 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 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 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 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 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3 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 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 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吕学静.《现代社会保障概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 篇二
关于参保缴费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經缴费的,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最低比例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关于待遇享受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经办服务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缴费期限和经办流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本人,确保应保尽保。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1年7月1日前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缴纳全年费用的,由各统筹地区尊重参保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关系接续
3.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篇三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
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00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9:00——16:00(节假日除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4.申领失业保险金材料清单 篇四
1、填写《单位(失业人员)申报审批表》,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2、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写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及解除时间;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4、填写《沙洋县失业人员登记卡》、附一寸登记照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一)》原件,需本人签字;
6、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7、本人农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8、《劳动合同书》原件;
9、《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后,需提供第2、3、6、11页合并复印件;
注:
1、必须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2、办理前,需到社保大厅窗口退出单位保险关系,转为灵活从业人员参保;
3、医疗保险缴纳至办理当月,并记账;
4、距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超过60天的,逾期未办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5、所有资料需用A4纸张,要求字迹工整、纸面清晰,无涂改;
6、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全面,无虚假。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淄博失业保险申领流程 篇五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由单位或本人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可按照社会保险缴纳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点在同一地的)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点不在同一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对于业务下放的试点区县、镇办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进行失业登记,其他区县、镇办按照试点工作进度逐步统一实现属地登记。
3、窗口前台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2.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3.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流程
4.武汉失业保险申领备案流程
5.广州失业保险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
6.东莞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指南
7.成都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指南
8.失业保险申领条件
9.齐齐哈尔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缩短
6.浅谈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及建议 篇六
1、招生规模愈大
随着1999 年高校大规模的扩招,高等院校招生人数急速增长,在校生规模急速扩大。根据教育部网站发布的最新资料,截止到2014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559 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824 所,比上年增加36 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529 所(含独立学院283 所),比上年增加38 所;成人高等学校295 所,比上年减少2 所。普通高校中本科院校1202 所,比上年增加32 所;高职(专科)院校1327 所,比上年增加6 所。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721.40 万人,比上年增加21.57 万人,增长3.08%;在校生2547.70 万人,比上年增加79.63 万人,增长3.23%;毕业生659.37 万人,比上年增加20.65 万人,增长3.23%。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265.60 万人,比上年增加9.11 万人;在校生653.12万人,比上年增加26.71 万人;毕业生221.23 万人,比上年增加21.46 万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报考703.37 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77.38 万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规模9995 人,其中,本科学校14342 人,高职(专科)学校6057 人。高校扩招后,在劳动力市场中搜寻岗位的大学毕业生就要逐年增加,但是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一直在下降,这就从根源上造成了工作创造率的持续低谷,在劳动力市场里出现了显著的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烦扰。因而,实现充分就业必将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经济目标,而大学毕业生作为劳动者中的知识中坚力量,其就业难问题必须提到首位上来。
2、毕业生数量过多
据国家数据统计年鉴,2001 年到2015 年我国大学生毕业人数分别为:114 万人、145 万人、212 万人、280万人、338 万人、413 万人、495 万人、559 万人、611 万人、631 万人、660 万人、680 万人、699 万人、727 万人、749 万人。毕业生人数的持续上涨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也抑制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毕业人数过多是外部因素,而大学毕业生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实践工作能力欠佳,对工资有过高的预期以及显著的城市选择和地区偏导等学生个人的主观因素也是造成其失业的主要原因。
3、就业率不稳定
近几年大学生就业率波动较大,2001 年到2005 年间不难看出就业率逐年递增,2007 年到2009 年间就业率急速下滑至原始水平,2011 年,虽有所上升,但是2012 和2013 两年又有下降,2014 年开始急速上升,就业率呈现出极度不稳定态势,波动幅度较大,如图1 所示。就业率的不稳定分布,从另一方面突出了大学生失业的情况,前一年未就业的大学生会滞留到下一年,造成下一年的岗位竞争加剧,一部分应届毕业大学生失业,同时又会导致就业率上升或下降,在这反复循环的过程中,总会有一部分的大学生处于待业状态,无法获得工作,这是对人才极大的浪费,在他们待业的同时也要耗费资源去就业,而这资源的来源打多来自于家庭,或者大学生兼职,但是对于一些无力负担的家庭,就会造成毕业大学生压力过大,久而久之可能会引起很多问题,因此创建和完善完备的大学生失业保险以及相关制度是很迫切的。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关键性
首先,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帮助待业大学生解决一部分经济问题,减轻他们的负担,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及稳定。其次,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对整个社会社会保障制度也会起到健全作用,大学生作为尖端人才,更作为我国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分支,必将融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立,能有效扩大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率,从整体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再次,当代大学生大多没有独立自主意识,较依赖家庭的帮助,尤其是失业大学生,极度容易待业在家,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的流失,也极有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而大学生失业保险恰好可以起到一个缓冲作用。最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从当前形式来看,大学生失业是不可能迅速消失的,它不是暂时存在,而很可能将长期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倘若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刚刚步入社会的重要时刻连续遭受沉重打击,势必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不满,一旦他们共同滋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极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协调发展。所以,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来源,保证其基本上的生活,还能通过一系列的专业训练、职业的介绍等方式,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提供利好条件,使得大学生可以有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
(注:数据来源:国家数据统计年鉴。)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1、保险金的来源及补贴方式难确定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学生个人、学校和政府。而让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也会加大毕业大学生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和政府要采用哪种方式给予补贴、补贴的金额大小以及管理等问题目前还有待商榷。
2、保险费率难以拟定
关于保险费率的拟定因素,一个是投资收益率,另一个是失业率。但是失业率的统计口径以及准确方法尚且有待商榷和考量,所以保险费率的拟定难以进行。
3、惰性思维和道德风险
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容易使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产生惰性思维和道德风险,假设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能在毕业后立刻拿到失业补助金,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先不去找工作,然后依靠领取失金过活,反而与失业保险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
4、领取困难
根据中组部等14 部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活动,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于9 月1 日如还未就业,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从文件中不难看出,领取保险手续繁琐复杂,申请程序较多,因此很多真正对其有需要的大学生可能并不会领取到保险金。
5、覆盖范围过窄,效果不佳
近几年我国对大学生失业保险规模有所扩大,但是依然有许多大学生被置身于外,而且即使有一部分大学生参加了大学生失业保险,但是因为大学生失业保险覆盖面积较小,范围狭隘,失业保险总收入过低,从而导致了没有充足的失业保险金额去促进就业。
6、立法层次低,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去进行,其筹集还有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时,其相关法律尚且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高度,像《失业保险条例》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施用的一项基本性法律法规,不是基本法,法律效力过于低下,稳定性相对薄弱。
7、监管制度不到位
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加强其监督和核查,并定期进行抽查审计。一些失业大学生无法按时按期按比例领取保险金,而另一些已工作大学生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冒领或诈取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议
首先,建立全国大学生失业数据库,全国联网,可以准确并及时掌握大学生详细个人信息和相关信息数据,不仅可以让待业在家的大学生及时准确的获得或停止保险金的领取并且提供就业机会,还无形中提高了大学生就业的速率。其次,制定对于失业大学生保险的专门法律,保护失业大学生能真正享受到失业保险所带来的好处,并对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可挪作它用。再次,建立分专业领取失业保险金限额制度,通过对各年毕业大学生各专业实际失业率的调查,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做到专业专款,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最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应在保证待业毕业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业放到明显的位置上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待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培训,提供给他们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可以在领取保险时附加一些限制条件。
摘要:自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以来,至今已经过去了16年,期间毕业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显著,就业形势也随之恶化。本文在对当代大学生的失业现状及缘由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也讨论了在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性及可能遇到的困扰,并对其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并以此来解决因大学生失业所导致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失业,失业保险
参考文献
[1]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
[2]梁平、崔永鸿: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J].新西部,2007(12).
[3]毛键:失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7.关于失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七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基金管理;就业保障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四、结语
8.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引 篇八
一、所需资料
(一)本市非农业粮户籍: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半寸相片一张;
2、本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清晰复印件;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养老保险手册(属固定工身份的提供个人档案),合同制工人提供《劳动手册》;
5、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或中山市社会保险(非综合费率险种)征缴月报表。
(二)外市非农业粮户籍: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半寸相片一张;
2、《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本人工商行活期存折清晰复印件;
4、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员就业证》;
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
6、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或中山市社会保险(非综合费率险种)征缴月报表。
二、办理程序
(一)被保险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农业粮户籍的被保险人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后,凭以上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外市非农业粮户籍的失业人员须每月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不按时办理资格验证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次月停发失业保险金。若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有困难的,可将失业保险金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三)办理时间为1~23日。
政府剛剛調整了支付比例,所以我才可以拿3K多
领取失业金要什么手续呢?
農民戶口一次性領取後,不管你明天就業也行
要怎么办手续
需要什么资料
单位证明去劳动局办就可以了
居民戶口逐月領取,如發現重新繳納社保,將停止發放
单位解除合同证明
+戶口本+銀行卡+身份證
鬼兄,你是在哪里领的啊?中山?
9.失业保险亮红灯 篇九
“如果笼统地计算一下,现在剩余的钱只够给失业人员再发放不到2年的失业保险金,再这样下去,我省失业保险大堤将岌岌可危……”失业保险处副处长王中朝忧心忡忡。
很多人将失业保险比喻为在业人员防患未然的“保护神”。如今“保护神”自身已经危如累卵,人们不禁要问:失业保险,这项救人于危难之中的制度究竟是怎么了?
让人忧心的缺口欠费
其实,让人忧心的不仅仅是河南省,其他省市的失业保险金征缴情况也不容乐观。
一组令人揪心的数据
来自太原的消息说,2005年该市失业保险费征缴额达到1.2亿元,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是,失业保险征缴清欠任务还很艰巨,到去年3月,欠费金额达到2.5亿元。
而湖北失业保险费拖欠更为惊人,达到了9亿元。该省200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387万人,然而由于一些参保单位“核而不缴”,导致全省失业保险欠费净增7000万元,累计欠费达到9个亿。部分地市欠费已超过亿元,个别地方实际缴费人数只有参保人数的20%左右。
这一问题早在3年前即引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注意,在当年做过的一个内部统计证实,2003年末,已经有辽宁、安徽、湖北、重庆和甘肃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2003年1-9月,合肥市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8426万元,总支出1亿多元。仅该市,2003年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就达6000万元。
山东省审计部门曾对2486户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结果发现这些部门共欠缴8051万元,占应缴费的62%,其中事业单位欠费1472万元,占应缴费的71%;有1547个应参保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涉及40.5万人漏缴失业保险费2645万元。
福建省2003年底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欠费7390万元,一些地市的失业保险金出现了当期收不抵支现象。如南平、龙岩两市连续几年都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情况。
在云南省普洱市,截至去年6月底,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79.23万元,支出1166.63万元。当年1-6月份全市平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7470人,每月需发放失业保险金240万元,而实际平均每月仅收取150万元,每月缺口约90万元,全市共欠发失业保险金1050.53万元,涉及失业人员7355人。参保单位累计欠费达1184.4万元,其中企业欠费595万元,事业单位欠费581万元。
拒绝参保的心理误区
失业保险对于在职职工,既是免除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障,又是个人理财的重要内容,为什么欠费还如此严重呢?
河南省今年1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很能说明问题。该通知强调事业单位必须全部参加失业保险,不参保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保待遇的,将由单位承担赔偿。诚然,事业单位不愿参保已成为推进失保制度的“黑客”。
湖北省就业局的一份报告表明,由于“事业单位对参加失业保险认识不足,且缴费资金渠道一直难以落实,导致事业单位欠费现象严重”。另外,“缴费单位普遍存在‘重养老、医疗,轻失业’的思想,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
“部分事业单位拒绝参保、参保不缴费、缴费不足额是目前扩面征缴面临的主要问题。”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河南省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率已基本达到100%,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率却一直不高。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认为自己失业的可能性很小,“交了八成也用不上”的想法已成为个别事业单位拒绝参保的心理误区。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云南省普洱市政府要求从2005年8月1日起,全市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1608个事业单位44130个职工要参加失业保险。但是直到去年7月,仍有澜沧、江城、孟连三县没有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而已经启动的部分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应承担的2%部分仍然没有到位,个人应缴部分也没有全部收缴。
对事业单位在失业保险上存在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强调要加大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稽核力度,对于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劳动部门将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逾期拒不缴纳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于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而导致本单位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规定给予赔偿。然而,实际效果是怎样呢?事业单位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抵触,仍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龙头企业的难言之隐
事业单位认为失业的可能性小不愿参保,而失业率相对较高的企业更是欠缴保费,似乎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山西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阶段失业保险费缴纳主体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然而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效益好的企业重养老保险轻失业保险,特困企业无力缴纳,个体私营及乡镇等非正规就业单位无意征缴失业保险等等,则是失业保险欠费的另外几个要因。
很多企业认为养老保险解决了职工老有所养,对稳定职工队伍有益处;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病了有人管,可减轻企业负担。唯独失业保险的好处看不见。甚至有企业法人认为,自己任职期间,没有失业职工,缴失业保险金是白作贡献。同时,职工也认为单位效益好收入高,缴费标准也高。企业不倒闭自己未必失业,即使4%-5%的人失业,要全员“背黑锅”不划算。因此少缴、欠缴、有意逃避而不缴,甚至联合抗缴现象时有发生。而一些特困企业工资都难以保证,缴纳失业保险显然力不能及,补缴上欠的失业保险金更是“天方夜谭”。那些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私企,雇主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雇工也不愿意缴,认为临时性工作本来就是半失业状态下的“打短儿”,缴纳失业保险还不如有钱买商业保险。
山西全省累计欠费达3.8亿元。其中的欠费大户有:太钢集团1.5亿元,太化集团1685万元,太重集团955万元,太原市煤气化集团630万元等。据说,太钢集团的欠费已经影响到其他单位的缴纳,许多企业认为,太钢是国有企业的龙头老大,它欠费,我们也不缴。
不过,太钢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曾任该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毋建贞透露,太钢集团效益低迷始于1995年,不过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一直在足额收缴,而企业的失业保险则从这一年开始断缴。作为山西省最大的国有企业之一,太钢集团约有1700多名下岗职工。集团一直对这部分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并承担着再就业培训的职能,费用就来源于收缴的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太钢也一直希望与这部分下岗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涉及人数多,职工的思想一下难以转变,所以一直未能解除,但又不能强制解除。虽然太钢近年效益回升,但多年来承担的社会负担较重,而且冶金行业受市场、资金影响,效益不稳定。如果太钢集团要缴清欠费,可又难以在短期内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进入不了社会,还需太钢集团负责支付生活费和再就业培训,这就需要另外拿出巨额资金来支付这笔费用,对于处在重大结构调整阶段的太钢集团,显然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失保”:缺乏足够的征缴手段
一项民意调查显示,作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的失业保险,大多数人对其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李惊雷曾就失业保险的认知度做过问卷调查,显示仅有57.7%的人表示对失业保险制度了解一点,36.7%的人表示一点都不了解。失业保险征缴难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现有法律层次低
失业保险征缴依据是《失业保险条例》,法律层次低,条例所明确的责任处罚条款划分不细、力度不强,也阻碍了失业金制度的全面推行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山西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就坦言,由于征缴机构在具体征缴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征缴手段,对一些欠费大户也是“有想法没办法”。《失业保险条例》虽然规定征缴机构有权对欠费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并加收企业滞纳金,但执行起来并不容易,一位有过亲历的征缴人员苦笑说:“该收的失业保险费都收不上来,收滞纳金、处罚负责人更是无从谈起。”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尹瑞山的遭遇就是一个明证。
去年12月18日,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来到河南新郑卷烟厂,催缴企业欠下的310多万元失业保险费。当天上午11时10分,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尹瑞山拿出执法证,带领人员要求进入厂内,但门口几个身穿深蓝色“经警”制服的保安人员拒绝他们进入,并说不知道相关处室联系方式,领导也很“忙”,无暇接待他们。这已经是该大队第三次来烟厂执法了,前两次同样吃了“闭门羹”。11月13日,稽查大队给新郑卷烟厂下达了限期改正意见书,责令其于11月23日前补缴拖欠的保费,但截至12月17日,该企业仍拒不支付。
无奈之下,稽查大队再次来到新郑烟厂,然而烟厂仍然拒绝配合。20分钟后,进不了大门的执法人员开始张贴催缴公告,门口的四五个保安急忙上前拦阻,并警告不能贴在醒目处。
提升失业保险的法律层次
失业保险欠缴情况严重,直接影响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影响了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确保应缴尽缴,是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对此,浙江省和陕西省各有“土办法”。浙江省化解矛盾有两招:其一对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其参保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其二增加的失业保险费进入预算,由财政拨款。
陕西省则把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捆绑,由地税统一核准,统一征收。
为破解征缴难题,湖北省也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起来,实行五项社会保险(另外两项为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一单征收、按比例分账。”另外,“对欠费100万元以上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对改制改组单位,只要有净资产的,在清偿债务时,必须保证所欠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等一同作为第一清偿顺序”。
不过,目前所谓的“共同推进”、“征缴一体化”,都有一定的意义,但没有改革依据,而“共同推进”更多地会流于形式。因此,理顺征缴体制,实现征缴工作实际意义上的“一体化”应是政府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应是大刀阔斧地全面推开,而不是因地制宜地搞“试验田”。
专业人士建议,失业保险金的征缴要加大政府督察力度。山东省威海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孙波认为,必须强化劳动监察职能,要像抓税务一样抓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便于及时掌握社会用工和个人就业情况。要取消应参加失业保险、但拒缴或拖欠单位尤其是效益好而拒缴的企业法人代表的晋升职务和评先资格。同时要把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定期及时扣缴。
江苏省海门市地税局朱建军认为,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的高度,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因此其法律效力不够强大。另外,该条例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他建议提升失业保险的法律层次,完善失业保险管理方式。将失业保险制度逐渐由法规上升到法律,尽快实行税费改革,变费为税。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高榕榕认为,要加大依法征缴力度,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缴,与劳动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有实际缴纳能力而屡催不交、缴纳意识淡薄的单位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对欠费情节严重、恶意拖欠者,要排除各种阻力、纳入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失业保险影响面。经常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咨询和监督电话,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对政策法规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对缴费自觉性差和欠缴情况严重的单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通报批评,把各单位的缴费信息及时向社会反馈,利用社会监督来促进缴费。
为加大依法征缴失业保险金的力度,江西省政府日前与11个地市政府签订责任书,首次把失业保险费征缴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年末未完成任务的地市,年度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众人拾柴火焰高
失业保险欠费不仅造成该基金增长缓慢,还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能力,所以各地从去年起就刮起了清欠“风暴”。
去年,银川市加强失业保险监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为重点,对拒绝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少缴、不缴、漏缴失业保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共清理失业保险欠费1535万元,20余户参保企业履行了失业保险清欠义务。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主动一次性清欠历年失业保险金800余万元,由昔日的“欠费大户”变成了“缴费大户”。
福建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社保费年度结算,并开展行业专项稽核,跟踪破产改制企业,大力清缴旧欠,去年追缴失业保险费2371.98万元。
湖北省洪湖市过去几年的失业保险征缴工作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去年,洪湖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为了彻底摘掉这顶“低调帽”,在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奉行自创的“情法链”和“五字经”。即以“情链”讲究爱心与执著,以“法链”宣传法规与政策;“五字经”则包括导、改、控、挖、管。截至去年12月中旬,全市参保企事业单位已达到383家,清缴历欠50多万元。
武汉市失业保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虽然政府全力支持失业保险,但社会保险意识和在业人员的个人理财意识淡薄仍使失业保险面临发展障碍。失业保险需要“众人拾柴火焰高”,仅仅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只有全社会的共同支撑,才能让失业保险“保护神”的作用愈张愈大,给所有的就业者备好一个可以暂避人生风雨的平静港湾。
10.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 篇十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在1986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正式建立。至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真正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保险实施范围过窄,覆盖面小
我国制度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按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和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仍然过窄,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无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他们也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如果不将他们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着基本生活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2、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统筹水平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统筹层次由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由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过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弱,从而导致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缺乏,另外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现阶段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调剂金制度,因此失业保险的社会互济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
3、征缴措施不强硬
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步伐加快,从业人员数量呈下降趋势,原有参保人员正在逐渐减少,而很多私营主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愿给从业人员让失业保险参保,导致失业保险范围空间不大。部分企业拒绝参加失业保险和瞒报、少报、拒缴、拖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处罚的执法刚性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社保法制体系急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4、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的能力较差,发放失业保险金也有着很多的不合理现象。另外,还没有建立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挤占、挪用失业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失业人员的参保标准等多个重要数据统计手段落后,统计不准确,也使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差,对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在处理失业保险覆盖面问题上,要与时俱进,要长远规划,就2009年我国GDP以8%左右幅度增长,大约能提供900万个新增岗位,但我国大中专毕业生人数达700万,年满18周岁的新增劳动力大约600万人,城镇化所转移的劳动力约800人,此外还有数十万复员军人,总需就业人数约2200万人,所以重心应放在大学毕业生及农民工就业的问题上。首先,国家应把大学毕业生化为失业保险范畴内,让未就业的大学生能获取失业保险金,供其生存并帮助尽快就业。其次,农民工主要在中小企业工作,流动性大,就目前我国经济实力还不能将其全部划为失业保险范围,所以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合理制定参保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员工参保,这样就可以为部分农民工参保,以保障其生存。
2、积极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快速发展,大多数国家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目前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单一失业保险模式,如美国、加拿大,二是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混合模式,如法国、德国,三是单一失业救助模式,如新西兰、匈牙利。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还可以考虑通过实行“浮动税率”和“差别税率”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防止企业频繁解雇员工,有效地调控失业率。
3、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
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4、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力度,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造成失业保险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还是要增加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扩大参保面,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将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都纳入参保范围,赋予经办机构一定的执法手段,对欠缴漏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予以重罚,同时也可以“费改税”的形式提高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权威性。其次,要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要通过征收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的形式筹集基金,也可通过社会捐赠、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等途径筹集基金,甚至可以建立社会保险“合一”制度,即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合一”,打破地域、险种的限制,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整体支付能力。
当前失业保险工作任务日趋繁重,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下大决心,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工作潜力,全力以赴,努力争取失业保险工作有一个大的发展,取得更大的成绩,为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 因此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 以真正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1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 篇十一
东莞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指南
【承办机构】:东莞社会保障局及分局
【办理事项】: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69-12333
申领项目:生育补助、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等。
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符合享受东莞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进行自主创业等等。
申领资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
3、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未换领社保卡);
4、出生证(申领失业生育补助需提供);
5、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纳税证明(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
6、国家职业资格证、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
7、劳动合同(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非东莞户籍还需提供参加失业保险凭证)。
申领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东莞社保机构提出申领;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发放待遇。
【补充说明】:
1、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能办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
2、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后才能提出。
12.失业人员求职创业可获失业保险金 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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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从明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失业女性生育当月可领取3倍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申领求职补贴等都成为本次新规的亮点。
女性失业期间生育发3倍失业保险金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此外,省政府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而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条例》还规定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以广州现行标准为例,可一次性领取到3720元的津贴。
农民工也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目前,广东有超过2600万农民工。从明年7月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也要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此,省人
社厅方面也曾表示,此举可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条例》中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农民工在失业后,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此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失业人员求职创业都可获补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失业人员将可同时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与现行规定相比,《条例》扩充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失业人员在求职、创业的过程中也将得到相应鼓励性补贴。
《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1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 篇十三
(一) 政策促进政府保就业, 企业保岗位
社会保险中提出的“缓、减、补”政策, 指出政府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五险;允许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允许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允许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这项政策实施以来, 一是让部分困难企业实实在在减轻了负担, 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避免了企业大量裁员情况;二是在政策的支持下, 企业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对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协商薪酬和轮班工作等方法, 提高了职工的就业能力, 降低了裁员人数, 保住了几百万职工的工作岗位;三是政策扶持企业少裁员, 加强了企业与员工抵抗风险、攻坚克难的决心, 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提升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二) 减少劳动者对失业津贴的依赖, 促进再就业
目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金额较之前有所提高, 但失业保险津贴的领取时间根据个人就业情况有相关限制, 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等。这改变了过去让失业保险以保护为基本目标的传统做法, 消除了实施过度保护和过高福利政策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 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有时间期限, 不仅降低了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津贴的依赖心理, 促进了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 同时还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 拓宽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 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范围可以再行拓展, 除了资金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降低裁员率, 保障就业率, 还能将失业基金与职业介绍相整合,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帮助, 并规定每介绍一个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基金机构相应给予职业介绍机构一定比例的介绍费, 刺激了职业介绍机构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了劳动者就业率。同时, 失业保险资金还可以用于资助失业人员再创业, 为有条件和有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的环境和一定的创业补贴, 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这不仅解决了有能力的失业人员再就业, 而且还为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和岗位, 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金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另外, 面对近几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 失业保险基金机构可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干, 拉动整体就业形势。
(四) 调整失业保险筹集渠道, 增加企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金筹集渠道为企业和员工工资按比例分配缴纳, 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 这种筹集渠道, 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同时不利于企业增加劳动力的使用量。以员工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为依据, 使得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 宁愿多使用机器而少雇佣劳动者, 以减少员工人头数, 从而减少公司所承担的社保总费用。同时, 这种筹集方法让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阻碍了这类企业提高竞争能力, 同样, 也不利于一个劳动力资源过剩, 需要靠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才能缓解就业压力的国家的发展。因此, 为消除以员工工资作为社保缴纳依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则需调整失业保险筹集渠道, 将社保缴纳来源扩展到企业的所有增值, 即利润、利息等的组合, 从而降低了员工工资的摊款率和企业劳动力使用成本, 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就业水平。
二、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 失业保险价值理念已经发生变化
目前, 各大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普遍形成失业保险“从消极地保障生活到积极地促进就业”的意识, 这种对失业保险价值理念的转变, 使失业保险的作用朝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方向发展。各市场经济国家在经历了一次次经济萧条和大批量失业现象后, 开始意识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是改善社会管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 它能在国家经济不景气时期, 给困难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减少失业率, 同时还能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的资金, 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 激发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等, 增强了经济动力和劳动力机动性, 保护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二) 各国已经积极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鼓励失业者积极就业, 主要做法为向有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资金补贴, 或给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同时对提前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就业补贴等。目前, 韩国和瑞典等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将部分失业保险基金专门用于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且韩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用于搬家补贴、异地求职补贴等, 均取得了良好的就业效果;而日本也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津贴期限还剩一半以上的时间, 且找到可持续一年以上的工作, 就可获得相当于30~120天的津贴作为就业补助;法国等欧洲国家也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创业, 或从事其他自产自销的职业, 均可享有国家给予的特别就业补贴, 西班牙规定失业人员如果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津贴作为创业本金, 并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等。从这些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可以看出, 各国已经开始积极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好作用。
(三) 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是稳定社会的趋势
失业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应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 以达到预防失业的目的。许多国家不断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企业减少裁员, 如美国曾向其本国为降低裁员现象而采取缩短工时的企业提供短期补助;日本则明确规定, 雇用保险基金从企业收缴的部分, 可用于企业的雇用稳定, 以减少裁员等;而韩国在经济不景气时, 则采取的是企业不裁员而是给员工进行培训的, 由失业保险金给予相应的工资和培训费用补贴。这些现象均说明了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之重要, 它是稳定国家经济, 安定社会团结的重要手段, 也是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必要条件。
(四) 失业保险对结构性失业调整的作用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媒体不止一次报道, 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失业人员找不到就业岗位, 企业招不到员工的现象, 这种结构性失业让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而面对这种情况, 发挥失业保险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是必然趋势。如政府鼓励企业招聘紧缺性技术工并为这些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而政府则为这些企业提供培训费用支持, 同时加大对高科技人才岗位补贴力度, 让企业留住人才, 以解决就业和失业结构性问题。在国际社会上, 也曾有类似相关案例, 美国“9.11”事件后, 美国的旅游、航空等产业遭受了巨大的冲击, 同时给美国造成了上百万个就业岗位的丧失, 为此, 美国劳工部对因“9.11”事件陷入失业现状的人, 提供了再就业培训资金针对岗位需要进行重新培训和再就业, 有效的缓解了该事件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随着时代的发展, 失业保险已经不再仅起消极的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作用, 而是开始起预防国家的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效果。失业保险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主要表现在它能够让政府保就业、企业保岗位, 减少劳动者对失业津贴的依赖, 促进再就业, 拓宽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 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调整失业保险筹集渠道, 增加企业就业岗位等, 同时失业保险所起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它是稳固社会安定团结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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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 篇十四
【关键词】失业保险;保障;基金
一、引言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86年建立实施以来,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国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例如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利用效率不高等一些问题,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生活、就业以及预防事业方面的功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失业保险的目标与功能概述
在我国,建立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职工就业。失业保险的具体运行模式就是通过现金给付的形式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当劳动人员遭受失业风险时,为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等提供基本保障,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和改善劳动力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实现劳动力的调节以及供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这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在实现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合理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职工的风险意识以及竞争意识,对于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较小。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是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失业保险待遇收益的覆盖,仍然存在着覆盖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的进城务工农民、大多数的乡镇企业职工、部分公职人员等都不在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内,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2.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不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时间上主要是通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来实现,而职业介绍机构发展不充分,未能充分有效的实现鼓励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而且,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上,在失业问题上还没有比较系统的策划,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都造成了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弱化。
3.失业保险基金未能有效的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筹资上主要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用、财政拨款以及政府经营利润等几方面,但是在资金的运营管理方面,缺少多元化的投资手段,因而造成了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资金贬值的问题。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措施研究
1.不断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针对现阶段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的现象,在失业保险制度的优化完善上,首要工作就是应该不断地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一方面,应该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可以探索采取按照工龄给予补助的方式,结合不同区域的经济条件赋予农民工相应的领取失业保险资金的资格;另一方面,应该适应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新情况,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推动实现失业保险保障主体的多元化。
2.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促进再就业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上,应该探索采取更多措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一方面,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运用就业保险基金,增加在失业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再就业教育方面的投入,并依托就业保险基金完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强化再就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注重进一步的强化劳动者的有关就业义务,尤其是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共同解决失业问题。
3.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首先应该注重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重点缩小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资金筹集困难、基金筹集差异性问题。同时,还应该注重不断地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的建设完善。此外,还应该重点针对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鼓励依托失业保险基金开展投资项目,确保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面,应该重点针对投资风险、投资收益以及投资对象等科学合理的制定投资策略,最大程度地防范投资风险问题。
五、结语
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覆盖面不广、失业保障不足、促进就业功能不明显等问题,在失业保险制度管理改革上,应该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以及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圍等措施,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障以及促进再就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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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篇十五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市就业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市医保处、市就业处应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二)市就业处应每月汇总当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向市医保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市医保处单独开设领取失业金人员医保参保登记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并将核定的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费用与市就业处及时核对。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同时,由本人在《东阳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上签字(一次性发放的农合工除外),委托市就业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凡未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市医保处在15天内为其制作医保卡,医保卡由市就业处统一发放。
(四)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参加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期间医保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补缴办法按我市规定执行。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医保处职工医保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费率按我市在职职工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我市职工医保最低标准确定。
(六)市就业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二、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之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限。职工医保关系生效之日至医保卡发放之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报销。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仍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到市就业处失业保险窗口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市就业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暂停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市医保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自重新办理按月申领起恢复其医保缴费和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市就业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市医保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关系转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的总和。
(二)市就业处按我市标准将核定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有统筹地区外转入我市的,按规定将转入的失业保险金及医保费统一划入我市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就业处按规定为转入我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按本市医保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医疗补助金,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市就业处向市医保处申报统一参加职工医保。
(二)2011年7月1日至该文件下达之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补给应缴医保费用和已发医疗补助金的差价。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财政局
16.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和步骤指南 篇十六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和步骤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领步骤: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7.浅议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管理 篇十七
本研究通过对过去理论文献的梳理和分析, 了解当前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中的研究现状及不足, 对较为突出的保险金管理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当前, 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相关完善措施等方面。在制度选择上存在空白或者分歧, 尤其在社会低保论、失业保险论与失业救助津贴论三种模式上争议很多, 有待进一步论证分析和操作化。目前的相关研究对发达国家的制度研究以及借鉴尚且不够, 缺乏一种广阔的视野, 我国的相关条例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覆盖面较窄, 对象界定不明晰, 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长、待遇低,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 再就业和预防失业功能未能得到重视等问题。
基于上述问题, 我们参阅文献, 编写问卷, 展开调查。跟据调查数据, 在参与调查的大学生中, 愿意参加失业保险的占72%, 认为参加失业保险没有必要占28%, 由此可见, 大学生失业保险在当前十分必要;在保金缴纳上, 当前背景下, 社会保险金主要由学生家长承担。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缴纳额度, 约68%的学生选择根据个人支付水平缴纳;对于保险金的管理者, 41%选择政府, 33%相信学校, 26%选择NGO。
依据调研分析结果和文献研究的借鉴, 当前大学生失业保险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 保险金的来源方向争议。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理想来源是学生、学校、政府。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 势必会加其经济压力。而大学生并不愿意动用父母的钱, 这也就是说对于大学生自身意愿和自身情况来说, 学生来源方向存在较大的问题, 与此同时, 学校和政府要以何种形式给予补贴, 补贴多少, 如何进行管理等问题目前都还有待确定。
2. 保险费率的拟定争议。如果要拟定保险费率, 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失业率, 二是投资收益率。但由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等难以确定, 因此保险费率不易统一。由于存在通货膨胀, 货币容易贬值, 所以大学期间缴纳越多的失业保险金, 与毕业后失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不一定成正比。
3. 大学生失业保险类别争议。我国失业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 而这种险种的选择是否真的适用于大学生失业保险, 这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由于毕业生自身就业条件、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不同, 因此在保险类别的选择上还需进一步考虑。
4.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争议。由于当前对于大学生保险金的管理和规范缺乏立法保障, 同时缺乏正规的组织机构, 以及高素质的人才来管理, 大学生资金管理统筹能力缺乏。此外对于这笔资金的管理主要承担者依旧需要是政府相关部门, 因而政府的公信力的提高将是关键。
据此, 本研究认为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 明确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主体为大学生, 所以学生个人应该承担部分资金来源, 但是以自愿为前提, 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 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账户。以此同时, 学校负担部分资金, 从学生每年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存入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国家则财政拨款, 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最后, 就是要充分动用社会各界的公益力量, 将公益性捐赠也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一项来源。
其二, 调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了促使毕业生尽快择业, 实行失业保险待遇递减制, 也就是前期保险待遇可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后期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逐月递减, 以促使毕业生改变就业观念, 尽快寻求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或创业性就业。
最后, 学生失业保险应划归为自愿性保险。高等学校毕业生失业保险是在人才供给出现买方市场、部分毕业生一时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 为扶助困难毕业生的一项举措。但是由于毕业生自身就业条件、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不同, 这一险种应以自愿性保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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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简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篇十八
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中所指称的“失业”一词,具有限定的法律内涵,通常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定义,在我国“失业”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
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相比较,失业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保障对象有特定性。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保障对象限定为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通常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2)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现阶段,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保障水平较低。(3)保险待遇有期限限制。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超过法定期限,失业者即使没有实现就业,也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我国,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4)保险功能具有双重性。失业保险具有双重功能:一是通过预先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结束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正因如此,失业保险也被称为“就业保险”和“主动式保险”。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条的规定,社会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即失业者依法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生活费。《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按照下述标准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实践中,医疗补助金一般分为门诊费补助和住院费补助。考虑到医疗补助金的标准较低,保障能力较弱,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依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考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制度中也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待遇,实践中可能会发生丧葬补助金待遇竞合问题。《社会保险法》对此明确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参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和扶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5)一次性生活补助(仅限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为保障农民工权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用。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作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主要保险待遇,其标准应当依法确定,其高低限应当适当。因为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的高低,关涉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功能,如果标准太低则不足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标准太高则不足以调动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尽合理,应当根据缴费工资和家庭抚养人口确定。由于意见不一致,最后《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再作出规定,留待以后《失业保险条例》修改时再作调整。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分为:货币给付和非货币给付。货币给付,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给付一定数额货币给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待遇。非货币给付,是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向失业者提供特定的非货币失业保险待遇(例如转业训练或技能培训),相关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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