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证制度(14篇)
1.民工工资保证制度 篇一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一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长汀”,依据《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长汀县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汀政办〔2011〕242号)、《长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题会议纪要》(长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31号)精神,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现就建设施工领域工资保证金缴纳及解除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在汀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第一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二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纳保证金
(一)按单个工程项目中标价百分之五缴纳,但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已在龙岩市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必须出示缴纳证明,报县人社局备案。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其中担保可采采用银行保保险公同保,想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方式: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中标后,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工资保证金存入县人社局指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直接发包的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县人社局指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存款方式一律办理转账(必须从企业基本户转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金额由主管部门核定并签署审核意见。企业工资保证金到账后,企业凭银行转账汇款单到指定银行开具到账证明(格式附后),交县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验。
第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用保证金:(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访,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
(四)建筑业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的,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均工资责成建筑业企业给付,建筑业企业拒付的,从保证金中支付。第四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时,应向区建设部门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亻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承诺指定银行行,当发上久薪事件时,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专月户保证金。
(二)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福建省工资
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三)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区建设等部门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二章 解除监管办法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建筑业企业中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正资保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示,施工企业可向县人社局和主管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县人社局和主管部门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在该项目施工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接受欠薪投诉或举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可核定返还该项目企业工资保证金本息。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和一般监控企业。自《福建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记录两次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福建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存在预付部分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六)经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术与有资顶的劳务企业经订劳多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一条,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第二条,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按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流,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生上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区清欠办解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区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四条,外地……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候证命(或提交保函),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五条,对因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区建设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上五条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命,指定银行级知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打托机构批准方可支付。第三章 附 则
2.民工工资保证制度 篇二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我们也不难看到其缺陷。从最低工资的定义可见,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这对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或正规的公司职员,可能影响不大,因为这些企业一般都有全面且系统的工资、福利及加班等报酬的规定,所以其工作人员往往拿到的实际薪金并不低。然而这对于像农民公这样的非正规劳动群体来说,一他们在综合实力方面属于弱者,二没有专门的机构或法律维护其权益。所以,在实践中,抛开欠薪,就算是准时付给薪水,往往也就是个最低保障标准。而农民工其工作量之大、环境之恶劣、时间之长,恐怕仅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难以保障的。
《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这也是造成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存在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更令诸多企业主利用《劳动法》的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从而令农民工的处境更艰难。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而现实社会中,哪个用人单位会自主确定增加农民工的工资?谁能期待欲望熏心的人能舍得分出利益于他人?法理上也认为,不能奢求人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做于自己不利的事情。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二、“工资”概念之辨
在《保护工资公约》中对工资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工资”是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这一定义表明,工资或者产生于已经完成的劳动,或者产生于将要完成的劳动,由雇主依法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或者收入。换言之,工资是与劳动相联系的,无论这一劳动是过去时还是将来时。
“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产生了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受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或者结果,劳动所形成的结果是归用人单位或雇主所有的,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利润与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获取其投资和经营利润,实现资本的增殖和扩充。资本的增殖或者说雇主赚取的利润是不与劳动者分享的,甚至那些作为劳动成果表现形态的产品是否能够兑现为货币都与劳动者无关。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正如生产中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一样,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都不可能以自己利润实现中的困惑而拒付生产中已经发生的水电费。同理,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即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工资也是必须支付的。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以自己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产品销售款为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其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或雇主得到的工程款、销售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随的收款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
经济学上的工资是指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亦即劳动力价格。产业工人或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与工作时间或者产品数量有直接的关联,与企业效益更有直接的关联。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无法直接以产品数量或者工作效益来衡量的。机关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在我国,其实还包括比照公务员适用的公立大学的教师、公立医院的医师等所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的实质已经涉及到国家的体制安排与制度建构。所以这实际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做到区别对待,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应该令其工资额度及计算方法明朗化。而不应该以一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就可以打发掉,更不能令企业主钻了劳动法关于自主定工资的空子。
三、实施困境的原因分析
当然农民工最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受害者,也有其自身的原因。社会历史原因方面,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上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2)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3)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1)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2) 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 (3) 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工资的设定及监督,特别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定团体的工资保障及监督,没有设立专门且有实践力的机关。并且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确定明确的处罚方法及程序。此为执行不能或不彻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低的原因即自身及法律缺陷,具体即为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缺陷及劳动法的漏洞,最后没有专门机关为其申诉权益也是重大原因之一。故,从另一角度,我们应呼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改进及具体充实化。具体而言,首先应将各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具体化,这必定要首先维护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的权益,其最低工资应稍高,因为其他工作人员有其他福利措施。其次,应补充劳动法关于加班、加薪即福利的自主性。另弱势群体能有法可依的维护自己权益。最后应设定具体机关及程序措施实施违法补救措施,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能维权有门维权有方。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3.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篇三
要标本兼治
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儿,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打工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非常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建设部副部长郑一军指出,广大农民工对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他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建设部门一定要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郑一军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
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
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
政府要为民着急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说,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知民苦,着民急,依法让欠薪者为无故拖欠工资付出代价,决不能让民工兄弟们流汗之后再流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名坤:
用法制治理欠薪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名坤认为,治理欠薪,首先要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方式、时间等,但8年来,劳动就业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农民工、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急需及时制定新的规章。同时,应尽快完善建筑行业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禁止多次分包、工程款无法落实就首先克扣工资的做法。发生欠薪,承包链条上的各环节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处罚也要加大力度。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的最高限额是5万元。而欠薪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只有加大处罚的威慑力,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
北京市人大代表任强:
应从源头上抓起
北京市人大代表任强认为,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资施工;而垫资款也有可能是借贷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力,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匿,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要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应从源头上抓起,切实规范建筑市场。
北京市政协委员鲁哈达:
让民工投诉能见效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鲁哈达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可信赖的劳资纠纷仲裁协调机制,不仅让民工们投诉有门,而且要能立见成效,同时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大代表周达人:
有不良记录者罚下
山东省人大代表周达人套用足球场上的比赛规则说:政府应当为欠薪严重的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不支付工人工资等恶劣行为记录在案,这样的不良记录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红牌”罚下!
广东省人大代表郑龙辉:
用法律解决问题
4.民工工资保证制度 篇四
盐政发〔2008〕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 在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所存资金未经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支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 拨予以先行垫付。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辖区内施工企业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及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 且三年平均施工总产值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5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30万元。
存入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证金额度;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 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证金,已存入的年度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额度降低后,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 件,自调查确认之日起,年度保证金额度恢复到原始标准。
四、建设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施 工单位时止(质量保修金除外)。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施工企业以年度为单位所存保证金 的保证期限为连续保证,若企业撤出辖区建筑市场,保证期限为该企业在此辖区所有承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
五、保证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 凭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保证单位)凭该工程职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支付表,向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建设部门应在接到 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经核实确无拖欠情况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办理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次年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建 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利息返还手续,年度保证金直接转入下一年度。
六、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部门应及时 组织调查,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工程款支付凭据或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逾期不予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部门通知指定银行从建设单位保证金中划拨资金用于垫付其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组织 调查,施工企业不能提供工资结算、支付相关凭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工资。施工企业逾期不予支付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建设部门通知 指定银行从施工企业保证金帐户中划拨资金垫付其所拖欠工资。
保证金动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10日内补足保证金。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保证金制度的情况应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核验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对经查实有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八、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或支付分 包工程款,并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不得层层转包,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严禁由班组长代替工人领取工 资,由此而发生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均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并负责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九、施工企业经查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恶性事件的,建设部门可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十、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盐城市人民政府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篇五
宝政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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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人社部门会同信访部门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
(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 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工程中标合同,到人社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若使用了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社部门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人社部门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人社部门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应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社部门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与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除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第十六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八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核发《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宝 鸡 市 城 乡 建设 规划局
宝鸡市 住房 和 城市 建设局文件
宝 鸡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宝 鸡 市 水 利 局
宝市人社发[201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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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局、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规划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做好宝鸡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我们制定了《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文件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宝鸡市水利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建设的非在宝注册、落户,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在本市人社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存、支取与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到有管辖权限的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一次性足额预存保证金。
新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应预存金额。
在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总工程量一已完工程量)=应预存金额,低于按新建标准预存30% 的一律按30%预存。
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保证金被支取,原预存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缴,使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 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六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补缴。
第七条 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携带的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保证金预存遵循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在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如实填写《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到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持银行存款凭证(现金预存回单或转账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到人社部门领取《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二)预存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按规定出示《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供相关单位验证。
第九条 预存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取程序,支取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预存单位下达《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第十条 支取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启动支付审批表》,启动支付程序。
(二)人社部门核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预存单位下达《启动支付告知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启动支付通知书》。
(三)银行凭《启动支付通知书》,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划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还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预存单位持民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并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二)经公示和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人社部 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三)银行凭《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预存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三章 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主管部门在验证工程项目的《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开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不及时预存(补存)或不按标准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预存。逾期仍不预存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金及相关备案的准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篇六
申请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承建的——2016年村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镇南关(1)村工程已于2016年11月 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无拖欠,并于2016年12月在阿克苏日报进行了公示。因日报公示太久,无法查找到当日公示日报,现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24840元(贰万肆仟捌佰肆拾元整)。
特此申请
新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民工工资保证制度 篇七
在农民工甚为短缺的情况下, 农民工工资水涨船高, 企业主们希望以此能吸引并挽留住大批回流的劳动力。然而即便如此, 农民工回流之势仍难以阻挡, 企业用工紧缺问题仍得不到解决。与此相反, 曾经被人们追捧的大学生群体却面临就业难、工资低的问题。中国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所长蔡昉表示, 随着大学毕业生供给的增多和青年农民工数量减少, 我们注意到两者之间的工资水平有趋同的趋势。而从就业率看, 大学生也远不如青年农民工的就业水平。据麦克思公司调查显示, 2008届高校大学生就业率为85.6%, 2009年为86.6%, 约1/3的大学生是在毕业后半年内实现就业, 还有一大部分是在毕业半年之后才实现就业。而据人保部统计数据表明, 2009年回到城市的农民工97%找到了工作, 过去几年的就业水平均维持在90%以上。以上表象似乎表明大学生就业还不如农民工。因此, 很多人开始提出“读书无用论”之类的言论。难道读大学真得如此不堪吗?笔者不以为然。下文将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以揭露农民工和大学生工资趋同的真实面目。
一、工资决定因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 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 当劳动力成为商品进行买卖时, 其价值也是由生产或者再生产该特殊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然而, 劳动力作为活体又有着区别与一般商品的地方, 需要进行发展的投入, 即再教育。因此, 劳动力价值应包括三个部分, 分别为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满足繁衍后代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再教育以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投入。劳动力价值在劳动力市场上近似的表现为工资水平, 即劳动力价格。
二、农民工工资决定和大学生工资决定的分析和比较
1. 自身生存。
在高通胀的时代, 高昂的生活成本成了每个挣扎在城市生活的人的痛楚。食品价格飞涨、房屋租金提升、出门打车还提计燃油费, 人们不禁发出悲惨的疑问:什么没涨价?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大学生, 生存生活资料上的开销都越来越高, 工资上涨的幅度总是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为躲避不断攀升的物价水平, 农民工干脆不进城了, 回乡即使拿不到像城里这样的高工资, 但除去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也就相差无几。但是, 大学生能这样吗?相信大多数的大学生都不会甘心就此弃城奔乡。在农村, 且不论工资水平, 他们没有理想的工作, 也没有像农民工那样可以拿来耕作创收的土地。所以, 大学生只能承受着城市飞涨的物价, 支付昂贵但又不可或缺的生活资料。
2. 繁衍后代。
在中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定下, 大多数家庭都只能养育一个孩子, 这一点无论对于农民工还是对于大学生来讲都是公平的。然而在此必须考虑一个教育费用的问题。且不论孩子生活费用问题, 城市的教育费用必定大于农村的教育费用,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出现大城市扎堆现象, 即使有回到农村的大学生, 在享受过城市较完善的教育体系之后他们总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城市接受教育。而且, 与农民工相比大学生更愿意对孩子的教育投入更多。此外, 大学生有别与农民工的一个重要之处在于户籍制度。大学生可以凭借其在大城市的求学经历将户口安置在城市, 但是农民工却很难做到户口迁移。在这样的背景下, 大学生的下一代可以很容易地享受城市教育, 但是农民工的子女却很难实现。高昂的学费、借读费往往使农民工将子女留在教育水平差但费用较低的农村地区。总体来讲, 近期大学生在培育后代上的花费远远高于农民工。
3. 再教育。虽然目前大学生在毕业后的初期得不到很高
的工资待遇, 但其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相比于农民工较为优越, 接受再教育的机会较多, 上升空间较大。然农民工的情况却截然不同, 据教育部提供的数字显示, 进城务工人员中有50%以上进入中国制造业和服务性行业的第一线, 其中80%的人员没有受到过任何职业技术培训, 所在企业也少有再教育计划和安排。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 农民工的流动性远大于大学生。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对所从事的工作缺乏规划性, 经常更换岗位。而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时就对未来的工作方向有了一定的判断。即便现在大学生毕业之后专业不对口情况很普遍, 但他们在选择工作时对自己的能力和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过一定的衡量, 计划性和针对性较强, 工作后流动性就较低, 企业更愿意对其投入培训和再教育。大学生在再教育水平上自然高于农民工。
三、现象解析
从上文分析中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无论生存所需生活资料还是繁衍后代以及再教育所需必要劳动时间, 大学生劳动所应补偿的一般社会劳动时间均高于农民工, 因而大学生的劳动工资水平理应高于农民工。那么, 为什么在当前社会中存在青年农民工的工资水平高于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水平呢?这是由中国当前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决定的, 而不恰当的比较方式也使得结果有失偏颇。
1. 地区差异导致岗位供求失衡。
尽管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 但是中国经济仍保持着高速的增长, 各方面以更完善的形式发展。在这过程中, 不管是大学生还是农民工, 都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 现在大学生都扎堆留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 互相竞争为数有限的岗位, 而农民工却大量回流到了农村地区, 很多甚至闲置在家。据2011年初统计局数据显示, 当前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有6 000多万, 仅河南省就有80多万。事实上, 东部沿海地区需要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来支持其低技术要求的产业的发展, 而不需要这么多大学生, 而内陆地区却需要大批有技术的大学生去建设和发展。对大学生而言, 发达地区和内陆地区的工资待遇存在差距, 尽管国家采取了西部人才培育计划等措施, 但这仍不能吸引足够多的人才流向中西部地区。除了工资待遇外, 很多大学生往往看重将来的发展机会, 在当前城市似乎更具吸引力。随着中西部地区的发展, 这一问题将逐渐得到改善。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将导致工资水平的趋同, 而且新兴发展起来的地方能给大学生带来更多的机遇, 这一点正逐渐被高校毕业生认识到, 相信中西部地区将对人才越来越具吸引力。
2. 产业结构调整不到位。从2000年开始, 国家就开始实
施产业结构调整, 计划在东部地区建设技术密集型产业, 在西部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近两年这一计划得到了较快的落实,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调整不到位现象。具体讲, 这一问题在于中西部引回大量农民工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同时, 东部地区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却跟不上步伐, 企业转型速度慢, 很多企业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仍需要大量劳动力来支持。大量劳动力回流使得这些企业难以维持生产, 为了生存下去, 企业只能在有限的劳动力供给市场上抢农民工, 而能够吸引到农民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高其工资水平。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 劳动力工资水平快速高涨, 甚至超过大学生工资水平。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逐步完善, 这样的非正常现象将自然消失。
3. 比较方式有失偏颇。
在传统观念里大学生是人才, 不管是刚毕业的还是毕业已久的, 就应该拿高工资。当这两年出现农民工工资高于大学毕业生工资时, 人们大为惊讶, 同时把这一现象严重夸大, 提出“读书无用论”等言论。然而, 提出这些观点的人殊不知他们采用了过于极端的比较方法, 不恰当的比较方法免不了产生怪异的结果。首先, 农民工工资高于大学生工资并非全国性问题, 而是集中在东部沿海的区域性问题。以一个地区的问题“推广”为一个普遍的问题似乎有点以偏概全。事实上, 农民工内部之间的收入水平差异远大于大学生群体内部的收入水平的差异, 而大学生群体的工资水平较集中, 波动范围较小。其次,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于大学生。在比较农民工工资与大学生工资的同时, 往往忽略了农民工和大学生所从事的工作是否相同。显然,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较长, 劳动强度较大, 而大学生主要从事的是脑力劳动, 工作时间较规范。此外, 大学生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 但是农民工却很少能够享受这样的待遇。最后, 从长远角度看大学生的升迁机会多于农民工。虽然大学生受教育水平较高, 但是缺乏实践经验, 不能立即从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就业匹配空间较小, 但是随着工龄的增长, 其晋升潜力更为可观。因此, 将刚毕业的大学生跟已有数年工作经验的农民工相比有点短视, 不符合全面看问题的标准。
结语
农民工工资与大学生工资趋同只是中国特殊国情下阶段性的、局部的短暂现象, 而且在缺乏对比基础的情况下片面断言大学毕业生的待遇不如农民工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从长远角度来看, 这一情况势必改变, 但是这个改变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无为使然的, 而是需要国家、社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纠正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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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学生工资待遇不如民工活该! 篇八
这不禁会让人发出一声叹息:瞧这弯路走的,还真不如别上那么多年学,直接打工算了—还能多积攒点用工单位越来越看重的工作经验,少让老爹老妈含辛茹苦几年。
要为这个违反常理、在全世界都显得无比怪诞的现象辩护,只需要简单地从大学生自身找原因就可以了:比如心比天高,命比纸薄;比如知识丰富,能力低下;再比如学非所用,浪费青春等。
但似乎这个责任更多应该由中国教育体制来承担:持续多年盲目的扩招、片面追求毛入学率、落后于市场需要的学科设置、日益利益化的办学宗旨,种种这些,怎么样保证学生质量?毕业直接可以加入无竞争力俱乐部了,靠什么谋生呢?
深层次分析,随着社会不公的加剧,拼爹游戏的盛行,即使侥幸没被教育毁掉,走出校门也会面对潜规则叠成的重重关山。本来应届生还可以通过国考改变命运,现在这扇大门也关上了,只好放弃人才这个光荣称号,和民工一起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岗位。
当然,大学生也不是高人一等,学了中文去卖猪肉、学了经济管理去当掏粪工,学了党史去摆地摊都是人家的自由,但结合他们付出的教育成本和国家投入的教育资金资源,要当成时代先锋全面推广其先进经验似乎有些昧良心,有关部门和高校至少应该反思下。
除这些因素,尽管国家都在提倡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体升级,但结合目前中国企业在世界产业链最低端的现状,急功近利的山寨化风潮当道,市场主体也是创新主体的民营企业落实国民待遇遭遇体制关山,国进民退下的垄断有加剧趋势,不仅阻碍市场发育,更为就业不公推波助澜—和民工一起去劳动力市场的大学生有一个是权贵子弟吗?
也就是说,大学生工资不及民工,一方面是经济结构调整短期难以到位带来的,另一方面则是教育理念滞后、社会制度不公的产物。
平心而论,受到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职业前景要普遍好过民工。不少人忍受低工资待遇也是为未来积累经验和阅历。一旦中国劳动力红利年代终结,产业结构升级完成,知识技能化人才肯定会成为职场王者。
当然,要完成这样的升级换代,不仅需要大学生主动转变观念,主动承受阵痛,还需要教育、社会体制做深彻的改良。就拿全国人民都向往的垄断央企来说吧,既然是经济效益最好的地方,又属于全国人民所有,又天天说需要高端人才,咋就不能在招工的过程中真正借鉴国考,全员公开招聘呢?
劳动最光荣,职业无贵贱,都是社会主义的贡献者。前提是:为每一个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博弈环境,实现按照自己的兴趣、特长自主择业—而不是简单服从社会需要。毕竟,每一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9.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篇九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单位愿就莱芜北部新城道路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如下:
1、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当收到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或进度款时,本单位承诺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2、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50%以上或该工程结束一月之内,本单位保证结清该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
3、若本单位与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本单位承诺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提起诉讼。
4、若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农民工上访或其他纠纷,本单位愿承担由此给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诺以后不再承揽济南城建集团公司的所有工程。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10.农民工工资及维稳保证措施 篇十
9.1农民工工资清欠目标
保证农民工工资每月足额发放,力争做到无投诉、无上访、无阻工事件发生。9.2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材料,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保障。
(3)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用人单位所招用农民工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权力义务关系。
(4)我单位各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同时有效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我单位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单位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5)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6)开设专门账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7)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定出民工工资支付表。
(8)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9)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处罚。9.3维稳保证措施
(1)严格按照单位维稳工作安排,制定值班表,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值班,对来往可疑的人员进行排查,如发现有特殊情况及时报警。
(2)要求施工人员在施工场地如发生闹事时,及时拨打110,以防给施工人员人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并及时报告公司。
11.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初探 篇十一
关键词:建筑行业;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
一、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
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而从这些农民工从业结构来看,建筑领域的高达80%,农民工已成为建筑用工的主要来源。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准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但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几年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屡屡发生,居高不下。近些年来,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影响,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案件和涉及人数相比以往都有大幅上升,因工程款和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讨薪事件层出不穷,拖欠工资问题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虽然国家加大了清欠力度,但仍有大量的欠薪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清欠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
1.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较差
目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以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为主,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讨薪遇阻时往往容易走极端,进而采取各种不理性的方式“维权”,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定时炸弹”。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造成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
2.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一个暴利行业,但是进入该行业的门槛较低,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曾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但事实是,包工头承揽工程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越做越大,越来越多,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甚至在接到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3.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
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纳入建筑施工合同,造成施工单位不受合同约束。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不正当途径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承包商,然后再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工程交给自己招揽的农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牟取暴利。当开发商出现资金运转不灵或者中间环节出现资金挪用、携款外逃、恶意拖欠等情况无法支付时,就会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甚至无法支付的问题。
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1.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一是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审批。开发商的建筑资金不到位,不允许开工。现在,国家对建筑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工程款30%至50%左右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单位欠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欠农民工工资,则成了家常便饭。二是从源头上堵漏,加强对新建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企業,要规范其行为,停止他们上新的项目。针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加强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市场。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3.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信用体系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或对偿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应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取消他们的行业准入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工整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铁生,杨浩.试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3).
[2]高恒.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14).
[3]张文文.浅谈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的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5(26).
作者简介:
李前进(1992~),男,河南驻马店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12.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破解 篇十二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竞争力弱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序转移
(一)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过度集中于技术含量低的建筑生产岗位, 造成建筑领域劳动力供过于求
近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镇化政策推行, 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 城市能够提供给农民工的通常是教育程度要求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工作岗位, 这既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也与农民工职业技能缺乏、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差紧密相关。建筑施工、零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就成为农民工聚集的行业。农民工向建筑施工行业的过度集中, 导致建筑领域的劳动力供过于求, 相互之间恶性竞争, 最终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 缺乏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 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不利位置
在缺乏一技之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条件下, 农民工在竞争激烈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无疑处于不利的位置。面对与农村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以及城市中的各类法律法规, 农民工需要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 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无疑能够缩短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然而, 现实的情况是, 针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是缺乏的。农民工主要依赖地缘亲缘关系寻找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农民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差, 选择就业岗位的局限性大, 工作中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原因:建筑领域管理存在漏洞
(一)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
随着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行, 建筑领域初步形成了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作业层的相互依托紧密协作的施工管理体制。建设单位以招标形式选定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解, 再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形式交给具体的施工单位, 而这些单位又可能将自己所承接的工程分解再分包 (见图1) 。农民工处于这一分包链条的最末端, 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一线劳动者。
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带来了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一旦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 处于分包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无法拿到工资。例如, 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则建筑总承包企业无法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施工队也就无法得到承包款, 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 实际中工程项目分包制管理不规范, 使用工主体无法迅速准确地认定出来, 农民工到底是受雇于施工队, 还是施工企业, 在认定时并没有清晰的界线, 容易导致互相推诿。
(二) 建筑工程结算款与应付农民工工资集结在一起, 不易明确区分开来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工程持续时间长, 结算周期也相对较长。在建筑项目竣工前, 通常要采用中间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付款给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再根据各分包企业的施工进度支付款项。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工资通常是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 不容易明确地将工程款和工资区分开来, 所以, 如果发生工程款拖欠, 则施工单位的工资也无法及时取得, 农民工也就无法按时拿到工资。
(三)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建筑施工, 到施工结束时由上一级发包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如果认定工程发生质量问题, 则上一级发包企业会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劳务费。但是农民工的工资是事先约定好并且按天核算, 农民工做了多少天工, 就要拿多少工资, 他们认为工程质量导致的工程款和劳务费扣减与自己应得的工资是没有联系的。再者, 如果工程项目是由若干施工企业或施工队分工配合完成, 则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难以认定工程质量的责任归属。若要扣减这些施工企业或施工队的工程款和劳务费, 容易引发纠纷, 导致工程款和劳务费的迟付, 最终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四) 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大多是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队承担的, 包工头带领若干个农民工就可以组建一支施工队, 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 能找到工作就已经非常不易, 他们很少顾及企业的资质和信誉。许多农民工在同乡包工头的带领下从事建筑施工工作, 在工程验收结算之前, 他们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 工程经验收结算后包工头领到工程款, 农民工再与包工头结算领取工资。包工头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 并且缺乏监督机制制约其行为, 使包工头容易利用这一优势, 在领到工程款后携款逃匿, 导致农民工工资无着落。
三、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劳动用工有法不依
(一) 劳动用工不规范, 不签订劳动合同, 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后农民工缺乏有力证据
由于施工企业面临“粥少僧多”的处境, 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争取施工项目的常用手段之一, 为了降低施工成本, 施工企业尽可能地雇用农民工进行施工, 使得建筑领域的一线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体。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 利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 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位置, 这些都使施工企业有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倾向。发生工资拖欠以后, 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关键要素, 不利于追计欠薪。
(二) 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包工头违法成本低
包工头在建筑施工中处于联结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位置, 与一般的建筑企业不同的是, 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拖欠工资的企业除了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外, 还须支付补偿金。然而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 这样, 发生包工头欠薪逃匿事件, 最多只能追究包工头的民事责任, 即追回所欠农民工的工资, 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 包工头欠薪逃匿即使被查获, 其损失也不大。一方面是面对几万、几十万的应付农民工工资, 另一方面是包工头欠薪逃匿的违法成本低, 这就成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在劳资双方之间原本就处于弱势位置的农民工没有强有力的劳动权益保障机构作支撑, 使得农民工面对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无力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 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后也不利于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四、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的对策
(一)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 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设置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 改革教育教学方法, 使职业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贴近市场, 鼓励农村青年就读于职业学校, 提高农村青年的职业素质;二是大力发展在职培训, 加强职业资格认证, 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 同时还要培训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增强农民工的就业适应性和竞争力, 加速农民工向合格的产业工人转化。
(二) 合理引导农民工的流动
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引导, 在城乡之间构建就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 组织农民工有序进入城市, 在各行业中合理分布、协调配置, 缓解建筑行业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 避免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三) 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建筑领域秩序
完善建筑领域的招投标制度, 严格控制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 保证分包建筑企业具备足够的资质;采取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建筑企业的信誉评级机制,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采取降低信誉等级、限制投标资格等措施, 有效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
(四) 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为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层层转包而产生欠薪可能性和欠薪环节的增加, 应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使农民工成为这些企业自己的职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有利于与农民工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有利于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管理, 也有利于建筑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五)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针对按现行法律规定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偏弱、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 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 严堵法律漏洞, 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重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法律成本, 从根本上杜绝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
(六)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并将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由劳动部门开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备证明后, 方可为其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切实保障。
(七)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可定期到施工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劳动部门交流情况, 对违反劳动法规现象和劳动争议进行预警预报, 及时反映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协助劳动部门制定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承担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常识的普及工作, 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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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立红, 夏秀芳, 刘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探析[J].建筑经济, 200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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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宏鹏, 杨玉华, 殷丽娟.农民工讨薪有多难[J].瞭望.2007 (7) .
1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篇十三
致:
我单位承建的 的参建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该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已于 年 月 日完成了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起重机具设备已拆离现场,施工项目无任何工伤(亡)事故,项目已投入运营使用,此工程所有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完毕无拖欠案例,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大写:)小写:,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请将款项转入以下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公司
1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承诺书 篇十四
致:长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为我项目部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紧张的问题,我单位向建设管理处提交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在此我本人 代表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平高速公路LH2合同段项目部向建管处郑重作出承诺如下:
1、我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及其附件中所涉及的内容和材料均为真实材料;
2、我单位已在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的支付中,全额发放了我合同段内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农民工工资,现在所申请动用的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人民币279114元,大写贰拾柒万玖仟壹佰壹拾肆元);
3、如果本次资金在支付后出现拖欠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农民工工资事宜,建管处有权动用我单位履约保证金对其支付,并且在结清后我单位将接受拾万元的诚信处罚;
4、如果本次支付后我单位未将该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建管处有权将我单位履约保证金,按上述第2条所列金额全额扣回,并且在全额扣回后我单位将接受伍拾万元的诚信处罚;
5、如果出现上述第3或第4条的情况,除按第3或第4条的约
定执行外,建管处有权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对我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6、承诺书需要加盖骑缝章后方可生效。
承诺单位:
项目经理: 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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