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困境分析

2024-07-08

养老困境分析(精选8篇)

1.养老困境分析 篇一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所谓“医养结合”是养老服务的充实和提高,就是重新审视养老服务内容之间的关系,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区别传统的单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既包括传统的生活护理服务、精神心理服务、老年文化服务,更重要的是包括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具体有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疾病诊治和护理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

所谓“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即需要明析以下六个问题,即医养结合服务的对象是哪些老年人,由谁来提供服务,对服务人员的要求有什么,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什么,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实现方式是什么,以及服务机构的的标准和资质有哪些要求。

服务的对象区别于普通养老机构服务所有老年人,主要面向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以及绝症晚期老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

服务的内容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为基础,供医疗诊治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服务项目是相比于普通的养老机构增加的服务项目,也是其最重要的服务内容。

服务的提供主体,当然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但在现阶段的国情下,单一强调某一个别主体的作用来满足日益增长的医养结合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元素,整合多方服务主体的资源,使其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与任务。老龄问题是整个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需要将政府、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多方主体有机结合起来。

服务模式的实现方式通过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规划,传统养老机构增设医院和部分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人康复院、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和医院近距离规划设置并达成合作协议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服务人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养老院建医院这种方式需要增加具有医疗资格的医师和专业护士,而对于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这种方式,由于入住老人增加,也需要增加相应的护理员。

服务机构资质和准入标准,医疗水平不能是简单的、微型的的医疗室水平,需要相当于至少1级医院的标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机构的一种,毋庸置疑的是必须达到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机构准入标准。当然,医养结合服务的内容以基本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服务为重点。在做好老年人生活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的基础上,着重提高医疗诊治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的质量。作为一种具备医疗的特殊服务机构,其医疗资质水平应该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不能是具备吃药打针等简单的医疗服务即可,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医疗水平最终目标应该达到一级医院以上的水平,这样才能解决慢性病老人、大病康复老人、绝症晚期老人的医疗需求,真正发挥出医养结合的服务功能。具体来讲就是要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从软件方面来讲是,要具备足够数量的有资质的、受过专业训练的医师和护士;从硬件方面来讲是,要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实现方式(1)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

我国现在的现在的养老机构一方面提供的床位数相对于老年人的需求、相对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的缺口,另一方面床位的利用率却不能让人称道。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的养老机构在满足残障老人、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以及绝症晚期老人等特殊老人群体的医疗需求方面做得欠缺。因此,应该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中创办医疗机构,以满足城乡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落实优惠政策,确保非公立和公立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2)部分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对城市已经过剩的公立医疗资源进行整合,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包括厂企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直接转型为老年康复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明确其为老年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所需的房屋设施和器械装备,并加强医务及护工人员的培训。

(3)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近距离规划,合作服务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当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突发疾病、大病时可以第一时间到相近的医院得到专业便捷的救治。或者养老机构担当医院的病房功能,医院的医师和护士到养老机构对患病老人进行医治,免去老人的奔波之苦。这种情况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位置非常相近。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对医院和养老院进行发展规划时要有超前意识,把合适的、有结合意愿的机构两种机构规划在一起。同时,有结合意愿的机构也要进行积极地努力,请求政府部门对于两种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进行支持。

然而目前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如下: 第一:资金的投入不足,服务主体的参与性不高。

根据卫生部2010 年印发的《诊所基本标准》规定,医务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和输液观察室等场所,可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标准和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养老机构要保证医务室24 小时运营服务,须配备2 名全科医生、2 名护士或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如按月人均工资2 000 ~ 3 000 元的标准,一年需要支出人员工10~15 万元,对微利甚至不盈利的养老机构而言负担较重。如果要建设成康复院或护理院,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就会更大。综合能力强的三级医院主要关注于盈利高的常规医疗,由于自身医疗资源紧张,加之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和养老行业的低利润等因素,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积极性并不高。如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仍然沿用1999 年制定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三级医院的一级护理标准仅为9元,二级医院为6 元,而三级医院的一级护理每日成本已经超过200 元。[14] 现行的护理收费定价标准过低,医院提供的护理服务越多,就意味着亏损越严重。一些社区和小型养老机构主要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合作,但由于合作方医疗设施简陋,基本上很难满足社区和养老机构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很多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虽然与附近大型医院签定了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要求不够细致明确,而且缺乏有效监管和问责,很难确保老年人突发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服务收费水平偏高,服务内容单一僵化:

与普通养老院相比,“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因为其更高层次、专业的医疗服务而导致收费较高,这就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残疾老年人、患病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不符。如北京市首家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恭和苑养老院根据户型每月收费标准分别为7 800 元、9 800 元和12 800 元[15];合肥市滨湖医院所设的养老院如果只是提供生活照护,每个月的收费在3 500 ~ 4 000 元,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正常的住院费用结算。各地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收费一般是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2 ~3倍甚至更高,大部分老年人难以负担。通过对合肥市3 000 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显示,62.91% 的老年人每月可承受的服务价格(包括伙食、床位、护理等)不超过500 元,20.94% 的老年人每月可承受的服务价格在500 ~ 800 元之间,只有16.15% 的老年人可以承受800 元以上的服务价格[16]。“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收费水平高与老年人消费水平低之间的矛盾导致老年人对医养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进而导致“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不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真正有需求的残障老年人、慢性病老年人、易复发病老年人等因为支付能力有限而难以进入“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此外,许多国家会对老年人的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保证服务内容的针对性和标准化。而我国目前对老年人缺乏全面评估,导致无法明确老年人是否需要医养结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需求程度,很难做到服务内容与服务需求相吻合。设有医务室的养老机构主要还是以简单生活照护为主,以提供简单治疗为辅,无法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专业医疗保健服务。与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注对慢性病老年人提供治疗性措施,但忽视了健康教育、健康咨询、行为干预等服务内容。大型三级医院内设的养老机构能提供相对优质的医疗服务,但往往忽视精神卫生、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等服务内容。

第三:政府多头管理,政策扶持落实难

普通养老机构归民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老龄办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归卫生部门认定和管理,医保报销由社保部门管理。由于制度原因、行业差异、行政划分和财务分割等因素,民政、卫生、老龄和社保等部门都要介入到“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虽各有职能分工,但仍存在职责交叉情况。如民政部门进行年终考核时要审核“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资质、设备等项目,这就与卫生部门的职责存在交叉,导致管理部门和养老机构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同时,由普通养老机构转型的,有机会获得政府一次性建设财政补贴和运营补贴,但由医疗机构直接转型的却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多头管理”或“多头不管”的局面使得各部门对各项扶持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地政府在土地、税收、排污、水电气暖、有线收视、医疗、通信和培训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但优惠政策基本上难以落实到位。如合肥市拟建民办养老机构申报土地划拨时,政府不审批或者拖延审批的现象普遍;申请水电气费民用价格的优待,水电部门不认同;床位补贴过低或补贴不及时。

2.养老困境分析 篇二

1.1 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化的背景

由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发展阶段, 人口预期寿命大大增长。在当前“4-2-1”家庭结构模式下, 人口的老龄化带来的挑战是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居家养老方式使处于激烈竞争环境下的子女不堪重负, 而目前国家、集体兴办的各类养老机构, 如社区敬老院、养老福利院等, 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除了养老服务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外, 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市场化特点使政府放宽国家各个方面的行政管制, 在各个领域积极引入社会私人资本, 因此“社会福利民营化”便与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化联系在一起。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 我国的民政部门便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城市社会福利改革思路。进入21世纪,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支持社会力量进入社会福利领域。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政府对于民间养老服务投资的优惠政策的鼓励下, 很多民间资本涌入老龄产业的养老服务投资。

1.2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

学界普遍认为,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福利设施, 如托老中心、养老院、康复中心、敬老院等, 当前以养老院居多。这些养老机构不要国家和政府的投资, 自行管理、自负盈亏。相对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承担的公办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本身就是对传统养老模式的挑战。民办养老机构由于来源于民营资本, 它不可能摆脱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 民办养老机构经营的双重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2 民办养老院的发展瓶颈

2.1 投入资金有限

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相比,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的短缺, 主要表现在养老院前期成立时资金的筹集和运营中资金的周转和规模的扩大两方面。私人在进行养老服务行业的投资时, 考虑到养老服务是微利行业, 投资的回报周期长, 理性地选择投入较少的资金。另外国家政策规定, 作为民营养老机构, 不能以房产做抵押贷款, 私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也相当困难。

2.2 服务质量下降

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 民办养老院都倾向于压缩自身的运营成本。为了确保自身的微薄的经营利润, 民办养老院经营者会采取降低老人的膳食成本、节省硬件设施维护费用、减少服务人员数量等各种措施。作为第三产业的养老服务行业, 这无疑降低了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减少了入住老人的福利水平。而且这种基于利润最大化的压低成本的短视行为, 极大得降低了养老院的顾客认可度, 阻碍了养老院的长期发展。

2.3 规模效应难以形成

由于资金的短缺和成本的压缩, 民办养老机构很难扩大规模、改善设施, 入住老人数量得不到提升, 使得养老院无法摊低老人看护的平均成本。很多民办养老院亏损的原因可以从规模效应的角度进行分析:养老院开始运营时, 入住老人家属缴纳的费用为养老院带来了第一笔收益, 其后由于规模效应难以形成, 没有新的入住老人, 新的资金流无法再流入养老院, 另外由于物价的上涨等各种因素开支增加, 使得养老院“扭赢为亏”。

2.4 缺少人力资本

根据有机资本的构成理论, 民办养老机构由于投入资金少于公办养老院, 其运营所需的人力资本应该越多。但目前中国养老服务产业处于起步阶段, 该行业缺少经过培训具备专业护理知识的看护人员。极少的劳动力供给使得雇佣专业老年人看护的价格较高, 民办养老机构在无法支付专业护理人员的情况下, 基本都是采取雇佣社会闲散劳动力来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这大大降低了老人的福利水平。

2.5 政策制度不配套

选择在养老机构进行养老的群体中, 病残老人占绝大多数。这些老年人身体状况较差, 再加上所患病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客观上导致了养老机构发生医疗护理纠纷多、赔偿风险大的现状。但对民办养老机构中出现的老人死亡等纠纷, 目前我国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 由于政府补贴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要求门槛较高, 很多经营者在资金周转紧张时无法得到政府的支持。

3 市场需求充足的条件下民办养老院发展困难的原因

3.1 养老机构民营化是对政府职能认识的偏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增进社会活力, 提高福利水平。就养老福利而言, 与西方高福利国家相比, 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主要是福利水平过低、投入不足、覆盖面过小、福利不均衡、机制不顺等问题, 相对而言其任务不应是将包袱转移给尚不完善的市场福利机制, 而是增加投入和扩大覆盖面。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和调动资源的能力, 政府应该承担更多更重的政府道德义务和管理责任。因而就政府职能而言, 有利于社会福利进步的方面就应该进一步加强, 而不是弱化。

3.2 价格歧视使弱势群体边缘化

尽管“养老机构民营化”的目的是解决单位外老人的养老需求, 但由于公办与民办养老机构不同的财政支持, 单位外老人需要支付比公办养老院更高的价格才能获得养老服务, 较高的价格将经济条件不佳的单位外老人拒之门外, 其偏城市中心的地理位置更是忽略了广大农村成员, 而且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也得不到保障。这种“养老机构民营化”使我国的养老福利具有了“层次性”, 不仅没有根本解决单位外老人的养老问题, 而且加剧了我国社会福利的不公平, 远离了提高全民福利水平的宗旨。

3.3 相关利益集团阻碍养老机构民营化的发展

在养老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 民办养老机构的逐利性和养老服务的正外部性的矛盾可以通过政府的补贴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国家规定, 老人消耗水、电、气等资源时, 有关部门要给予费用全免或减免, 但是一个部门全免或减免意味着另一个部门的资源量的增加。很多民办养老机构向政府部门申请费用减免时, 往往会被有关部门以文件太笼统无法操作的理由拒绝。这种部门利益观, 严重阻碍了社会资源向民办养老机构的倾斜。

4 结语

“4-2-1”家庭年龄结构模式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我国消费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 为老年人服务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在这种利好的环境下, 我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却陷入困境, 举步维艰。在目前我国福利制度不完善、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和社会不公平仍然存在的情况下, 政府的过早地退出养老福利领域, 将带来新的不公平和市场失灵。在我国福利制度的建设中, 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把追求公平和共同富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国家财富、提升全民福利水平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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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建华.中国老龄产业发展的理论与政策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8]吴旭日.福利行政的民营化及其政府管制一一以养老机构的民营化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 2007.

3.养老困境分析 篇三

关键词: 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福利三角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6007406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乡城迁移的农民工群体的数目超过2亿人,已经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其人口结构、生产和生活等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最为深远的事情之一。[1]在长达三十多年的人口迁徙中,农民工积极参与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为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和中国在世界的崛起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农民工人口结构老化及养老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据统计,2009至2012年,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与总量连年冲高,且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业者为主,其中尤以建筑业为重。又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 395万人,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3 172万人,增长了131%。从年龄结构看,2014年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7.1%,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4.2个百分点,绝对数量达到4 685万人,而40岁以下的农民工数量却在逐年减少。[1]虽然我们不愿意看到农民工逐步老化,但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然而,由于超龄农民工的特殊弱势地位,该问题虽经媒体报道而不时见诸报端,但尚未引起政府、学界足够的重视。因此,系统分析超龄农民工养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权和促进农民工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还有助于促进包容性增长社会目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本研究拟从福利三角理论视域系统分析超龄农民工的福利获得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与实务建议,旨在促进有关超龄农民工社会政策的完善与实务的提升。

二、概念、理论与研究方法

在借鉴罗斯的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基础上,伊瓦思构建出福利三角理论。福利多元理论强调:面对福利国家的危机,应该通过福利多元组合安排,将国家的全面福利提供转变为国家、市场和家庭共同的福利提供。[2]5伊瓦思借鉴此观点,认为家庭、市场和国家共同组成福利整体。他还进一步指出福利的不同供给方之间的协同作用和整合,认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照顾提供经济帮助,是非正规福利的核心;市场主要由企业通过提供员工福利来承担对公民的福利责任;国家通过正规的社会福利政策提供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发挥补救作用。[3]作为西方社会政策研究领域中的重要理论,福利三角理论说明了社会成员的福利资源获得是多元的和多路径的,国家并非唯一的福利提供主体,市场和社会亦是重要的福利来源和福利提供方。因此,该理论对于构建国家、市场、家庭互补的多元责任框架和多方福利提供体系有重要启示作用,为诸多研究提供了综合性分析框架,有助于全面阐释弱势群体遭遇的多重困境及其复杂原由,进而分析相应的政策与实务改善策略,构建系统全面的整合性服务体系,以便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

福利三角理论提出后,由于其具备较强解释力和包容性,而被学界用在诸多研究中,如有关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等。[4-11]通过文献回顾发现,现有文献中运用福利三角理论对上述群体的探讨已经较为充分,而用于对超龄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则较少。这或许是由于超龄农民工近年来才映入人们的视野,尚未引起政府和学界足够的重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超龄农民工的人数将会日益增多,不论是从宏观层面上,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和社会公平的内在呼唤来看,还是从微观层面上,超龄农民工个体的福祉保障和需求满足来看,超龄农民工养老问题都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有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宏观定量数据进行分析,而用质性研究方法审视这一问题的研究则较为少见。因为本研究适合探索式的研究取向,因此,便采用了质性研究方法。笔者的农村社会生活经历以及身边存在的大量超龄农民工,也为质性研究方法的运用提供了诸多便利。具体而言,本研究采取半结构式访谈法,笔者于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通过对中原某农村的18位超龄农民工进行深度访谈和持续观察,获得所需实证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研究的分析和讨论。在资料收集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与研究对象的各项伦理守则,在尊重其知情权的基础上获得他们的同意,让其自愿参与研究,并对涉及研究对象的相关资料做了匿名处理,所获得的实证材料仅用于学术目的。

三、研究发现

(一)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以中原某农村为调查地点。笔者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在该村共访谈了18名超龄农民工,依据质性研究抽样“理论饱和”①的标准最终确定所需抽取的样本数目。这18名研究对象的年龄都在50岁以上,其中年龄最高的为67岁。有16名为男性,女性仅有2名,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女性一般承担情感角色,在家抚养孙辈,出外打工的反倒不多。他们从事的职业多为低技术含量的、需要较重体力的职业,如在建筑工地上垒砖、和泥或铺设城市管道等。文化程度皆为小学及小学以下。出外打工的年限较长,平均为18.5年,也就是说: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他们便开始了打工生涯。

(二)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基于福利三角理论,结合超龄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层面采取三个指标进行衡量,分别是养老政策、城乡二元体制及养老保险;在市场层面采取企业所有制及就业情况指标进行衡量;在家庭层面则采取家庭支持服务指标进行衡量。研究发现,造成超龄农民工的养老困境的原因是其在国家、市场和家庭三个层面上均未获得相应的福利支持,存在福利的多重缺失。这是导致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最重要原因,同时它们亦在不断强化着超龄农民工的养老困境。

1.遭遇不公平对待且未受到社会福利制度保护

从国家层面看,超龄农民工的福利缺失与我国养老政策思路密切相关,是长期存在并在持续发挥影响的城乡二元体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此外,还与当前超龄农民工养老保险缺失有关。

(1)超龄农民工福利缺失与我国养老政策思路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养老问题多被视作是家庭责无旁贷的责任,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从国家和社会那里获得帮助。这种文化价值观深刻渗透在国家有关养老的法律条文中。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国家在199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12]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版中,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13]可见,国家的福利供给仅在家庭不能够承担时才会出现,“家庭是养老的主要责任承担者”这一核心主旨始终没有改变。在政府相关部委的政策思路中,也贯穿着这一思维,如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思路是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扶助。可见,不管是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还是从政府行政思路的角度来看,家庭养老都应发挥主要作用。

(2)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也是长期存在并持续发挥影响的城乡二元体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给我国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农民工养老问题上,主要体现为城市和农村不同的养老待遇。20世纪90年代以前,农民的养老全部要自己解决,存在农村养老国家制度缺位问题。虽然后来国家在农村推行新农合保险,但是保险的诸多规定也使得超龄农民工的养老处于相对的规范真空中。在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新农合保险的相对固定性与人口的流动迁移性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无法适应现有的人口流动现实。

(3)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与养老保险缺失也有关。自2011年开始,为了提升对农民工的福利供给,国家规定需要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但从实施情况看,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不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积极性不高,面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在现实中遭遇了一定障碍。据统计,2011年全国农民工加入了职工养老保障的仅占164%。[14]本调查也发现,全部调查对象中无一人购买养老保险。他们多数说“钱还是拿在手上踏实”“没有啥用”“养儿子不用,靠保险,让人家看笑话……”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微薄的薪酬使得他们更加看重实际拿到的工资数目,另一方面,传统养老观念以及农村长期依赖家庭的养老实践,也使得他们更加依赖家庭养老而不是保险所带来的保障。由此,他们更加看重当下拿到的工资数额,缺乏购买养老保险的实际动机和意愿。加之诸多门槛限制,如参保年限、地域之间的不衔接等,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实效上依旧处于社保制度的真空地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超龄农民工养老问题上,国家福利制度处于缺位状态,有的属于主动缺位,有的则可能是被动缺位。这种缺位致使超龄农民工养老遭遇不公平对待且未受到社会福利制度保护。

2.市场福利供给来源不畅

市场对应的是正式工作组织,市场福利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15]农民工就业历来属于边缘性质,不管是收入还是企业能够提供的福利保障均无法与城市正规就业人群相提并论。为了说明这个情况,以农民工最为集中的珠三角地区相关统计数据为例。根据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统计,从2000年到2012年的12年里,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只涨了12元。[16]另据调查,2010年珠三角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为1917元,尽管如此,工资还经常被拖欠。广东省经济发展成果并未体现到农民工的口袋中。[17]因此,超龄农民工长年累月的辛勤劳动并未换来其年老时的经济保障。本调查对象多在建筑工地上从事垒砖、和泥或铺设城市管道等工作,雇佣方式要么由工头雇佣要么自雇。他们打工的薪酬通常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早期他们的薪酬十分低廉,大约每日30元左右,近年来收入有了一定增长,据调查,他们的月工资多分布在1 500—2 000元这个区间。同样他们经常遭遇工资拖欠、甚至无法拿到工资的情况。随着年岁的增长,他们长期以来用于同市场进行交换获取微薄劳动报酬的资本——自我的劳动能力,亦因年岁的增加而下降,由此劳动力市场对他们也不再青睐,加剧了超龄农民工再就业并实现自我谋生的难度。再者,现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转型,诸多新兴产业的发展也排挤了超龄农民工的就业空间。

3.家庭支持功能弱化

一般来说,家庭保障是非正规福利制度的核心[10]。不论在法律条文中还是在民俗公约中,人们普遍认可“家庭养老、子女承担养老义务、尤其是儿子承担养老责任”这一观念。在调查中,也发现超龄农民工普遍存在着“养儿防老”的朴实养老观念。但在家庭结构小型化、脆弱化和家庭老龄化、少子化的大背景下,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家庭并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来有效承担养老责任。超龄农民工虽然依靠子女养老,但是他们自己出外打工间隙,还要承担照顾子女家庭的重担,如协助照料留守家中的孙辈、承担孙辈及子辈家庭的诸多开支,以便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和抚养负担。可见,不同于传统中国老人与子女关系的“反哺”模式,现在超龄农民工与子女的关系更多体现为“重哺”模式。也就是说,超龄农民工不仅鲜有得到来自寄予养老厚望的子女有品质的对待,反而要继续抚育孙辈和照顾子辈家庭。可见,家庭的养老功能,也在人口流动、家庭小型化、功能脆弱化的今天不断受到挑战。

四、讨论与政策建议

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揭开了一个群体从国家、市场和家庭获得福利的问题,也揭开了一个政策、服务互相纠缠与缺位的危机事件。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现在对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有所影响的社会政策和服务不足主要表现为:超龄农民工养老缺乏制度性保障的通道,制度性的福利供给不足;在市场方面的再就业遭遇多重排斥,无法从市场得到有效保障;家庭功能式微,缺乏来自家庭的有效支持。现代社会福利的三个重要来源——国家、市场和家庭,均处于失灵和缺位状态。不管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家庭微观层面,有关超龄农民工的养老政策和服务都亟待改善,以破解养老难题,单独依靠某一方面可能都无法有效回应超龄农民工养老的多重复杂需求。因此,基于上述三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而建立整合式的社会政策、社会服务支持体系对缓解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满足其安度晚年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具有重要作用。这里的整合式支持体系着重是指国家、市场和家庭多方面协力配合,填补政策和服务的空白,促进政策和服务之间的多层面衔接,使社会政策和服务更加有效地作用于目标群体。具体说来,有如下四项措施。

1.赋予农民工以平等的公民权利

当今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体制和在此基础上缺失的平等公民权。长期以来,农民工“职业属于工人而身份属于农民”,带来的不仅是“企业强化其劳动权、社会保障强调其农民保障”,而且还造成国家的责任缺失,导致养老困境深层结构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赋予农民工平等的公民权利。在福利三角中,赋予农民工平等的公民权利意味着社会保障的主体发生转变[10],从仅强化农民工劳动权转变为强化其市民权,保障主体从农村和企业转变为国家。这种转变,意味着国家作为重要的福利提供主体,必须担负起建立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并将农民工与其他群体一样以公民身份纳入其中,使其享受社会福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去“劳动力吸纳、再生产排斥”的弊端,让他们安享有尊严的晚年。

2.强化国家责任

农民工群体是当今中国数目最大的一个群体,也是影响中国社会最为深远的群体之一。超龄农民工养老困境,不管从其老化规模还是老化程度而言,都是影响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属于宏观结构层面的问题。在结构层面缺乏有效回应的情况下,单从微观的个体层面进行细枝末节的改进,由于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源与核心,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只有从宏观层面妥善解决,方是问题回应之道。对于超龄农民工养老问题来说,政府可以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平等公民权利赋予、包容性政策体系构建等方面做出努力。

3.完善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养老的趋势之一,因其具备的灵活适应性而被诸多国家广泛采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推行统筹养老保险,使得农民工在年老之后多一重保障。

4.增强对家庭的支持服务

从现实情况来看,不管是传统文化观念还是已有养老实践,都使得人们普遍认为居家养老更加契合老年人的福祉。但在家庭日益脆弱、家庭功能式微的情况下,需要增强对家庭的支持服务。即需要发展社会工作、社会服务来满足超龄农民工的养老需求,发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模式,实施“家庭为本”的原则,并动员社区服务资源,激活存在于农村社区非常丰富的支持和互助资源,缓解家庭的照顾压力。一是在超龄农民工集中的农村社区招募和培训专门从事家庭服务的社工及辅助人员;二是识别超龄农民工的家庭需要和有需要的超龄农民工家庭,以便提高服务的精准度和惠及性;三是整合包含妇联、村委、老龄委等多部门力量,实行跨界资源整合和服务重整,以便满足超龄农民工需求和应对多方面挑战。

①理论饱和的标准是:当额外的材料不能进一步提供类属的属性时,抽样就达到了理论饱和,可以停止继续抽样。来自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王宁教授的课件和课堂讲述。

[1]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5-04-29).http:// 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4/t20150429_797821.html.

[2]R ROSE.Common goals but different roles: The States contribution to the welfare mix[M]∥R ROSE,R SHIRATORI.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5.

[3]彭华民.福利三角: 一个社会政策分析的范式[J].社会学研究,2006 (4):157-168.

[4]彭华民.福利三角中的社会排斥——对中国城市新贫穷社群的一个实证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1-39.

[5]张务农.福利三角框架下的高等教育福利制度研究[J].东南学术,2014(3):138-143.

[6]王永杰.福利三角结构视野下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J].社会科学,2007(6):124-129.

[7]韩央迪.消解与重构:福利三角视野下中国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36-144.

[8]李雯霞.福利三角中的社会支持困境——对某医院住院精神病患者的实证研究[D]. 昆明:云南大学,2013:5.

[9]吴立保,陈秀梅,张永宏.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福利排斥:福利三角模型的视角[J].江苏高教,2013(5):104-106.

[10]孙中伟,王滂,梁立宾.从“劳动权”到“市民权”:“福利三角”视角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意愿[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08-117.

[11]张磊.农村老年福利多元供给研究——以渝东南Q村为例[D].南京:南京大学,2013: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EB/OL].[2016-06-15].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 200709/20070900001735.shtml.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EB/OL].[2016-06-15]. http://www.cncaprc.gov.cn/contents/12/174717.html.

[14]陈锡文.两亿人进城并没成为城里人是城镇化重大问题[EB/OL].(2013-01-26).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zhongguojingji2013/20130126/7608439.shtml.

[15]刘柳.预防女性弱势群体犯罪:基于福利三角理论的社会政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11):105-109.

[16]平新乔.民营企业中的劳工关系[EB/OL].(2015-01-03).http://www.usc.cuhk. edu.hk/webmanager/wkfiles/5029_1_paper.pdf.

[17]刘黎霞.联合调查:珠三角农民工 逾一成有精神健康问题[EB/OL].(2010-09-10). http://gd.news.sina.com.cn/news/2010/09/10/995757.html.

4.养老社区案例分析 篇四

1.产品概述

本系统针对养老社区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物联网、移动计算、智能控制等多种技术,主要针对的当前养老中所需出现的问题,建立了一套高智能化、低成本、易施工的智慧养老解决方案。

系统采用开放式、模块化的系统架构,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便捷的与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组合和对接,实现功能和服务的无限扩充。

系统主要涵盖了老人人身安全服务、老人健康管理服务、老人心理关怀服务、老人日常生活服务。老人人身安全服务模块

老人人身安全服务又包括了居家安全服务和外出安全服务两部分。

2.1居家安全服务

为每个家庭部署家庭智能终端,该终端采用7寸平板电脑,既是家庭安防报警网关,同时也是楼宇可视对讲室内机,并可充当养老社区家庭服务的用户终端。智能终端结合家庭无线传感网络对社区或楼盘内所有家庭温度、湿度,燃气,火灾,门窗侵入等各类安全事件进行实时采集、监控和上报。同时,家庭智能终端还整合了信息预警、自我呼救、远程救助、视频监控、家庭关怀等多种功能,是家庭安防、养老社区的理想方案。整个家庭安防子系统采用Zigbee无线通讯,以降低产品和工程成本。

家庭智能安防功能结构

安防监控主界面

(1)温湿度监控

实时监控室内温湿度数据,并在家庭智能终端上进行显示。

(2)入侵报警

当有人非法闯入时,安装在窗前的红外幕帘和安装在特定区域的人体热释传感器将将自动在智能终端报警,报警信息会实时发送到监控中心,并向亲属短信报警。

(3)火灾报警

系统自动监测家庭烟雾浓度,一旦浓度超标将自动在智能终端报警,报警信息会实时发送到监控中心,并向亲属短信报警。

(4)燃气报警

系统自动监测家庭燃气浓度,一旦浓度超标将自动在智能终端报警,报警信息会实时发送到监控中心,并向老人亲属报警。

(5)紧急求助

老人在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内,可通过手持应急按钮进行紧急求助,求助信息实时发送到监控中心。相关人员可通过移动报警设备的设备地址和上报智能终端地址对用户进行定位。这对家庭老人、儿童看护具有重要价值。

(6)声光报警

报警放生时,家庭终端将进行本地声光报警,用户可点击家庭终端屏幕或利用遥控器远程取消声光报警。

(7)报警设置

老人可通过手持应急按钮进行一键设防(开启所有安防传感器)和一键撤防(关闭所有安防传感器),同时也可以在智能终端上触摸开启或关闭特定的安防监控功能。(8)服务中心监控告警

通过服务中心管理平台对下辖所有家庭智能安防系统的统一监控和管理,即由各个家庭智能终端采集到各类家庭报警信息和终端状态信息通过无线网络上传到管理平台,管理平台按预定规则自动进行短信通知、电话报警等后续处理工作。

实时对各家庭应急呼叫,燃气报警,火灾报警,侵入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和监控。当出现报警信息,系统会自动弹出报警提示窗口,以便引起管理员注意。

服务中心安防告警监控

(9)短信报警

利用短信发射器将终端上报的家庭报警信息用短消息的形式通知特定用户,手机号码由用户在家庭终端上提前预置。

家庭安防模块主要产品

2.2外出安全服务

采用最新的智能老人腕表,完成对老人的日常基本信息管理、老人安全监护、老人健康监护、老人外出看护、以及便捷的关怀服务等一系列功能。(1)个人定位

根据老人佩戴的多功能腕表,对老人当前位置进行实时定位,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管理人员在电子地图上动态掌握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腕表可以间歇的向监控中心发送及时情况,一旦老人的信息没有上传到监控中心,会发出警报提醒。

(2)轨迹追踪

系统可以全天候的记录所有老人经过的时间和地点,可对老人的运动路线进行跟踪和回放,掌握其详细活动的路线和时间。

(3)应急呼叫

老人需要帮助时,只要按下腕表上的紧急呼叫按钮,然后平台上会收到报警信息,及时显示人员所在的位置,护理人员可以根据信息准确的定位,快速响应,及时准确的找到老人,并给老人进行帮助。如果是老人出现病发状态,系统可以根据情况很快的调出老人的病例和健康记录,和生活记录等等,能够及时的对这种突发情况准确的提供信息。

(4)外出报警

为了更加维护老人的安全,可根据实际状况安排老人在安全的区域内,并采用电子围栏技术对安全区域进行设定。如果老人走出安全区域,老人携带的智能腕表即会向监控中心发出告警信息,管理人员可以实时安排工作人员前去处理。

(5)危险区域自动报警

因考虑到老人的自理能力不足,活动院所或楼内某些区域记为危险区域。当有老人接近这些区域时,会立即向监控中心进行报警,同时会控制危险区域的声光报警和视频监控,以提示老人注意安全,同时也会触发监控中心的报警功能,提醒管理人员即时处理。

(6)提醒秘书

设置提醒事件,当到达设置时间时,自动弹出提醒内容,如老人生日提醒、吃药时间提醒等等。

(7)亲情号码

可设置2个快速拨号的亲情号码,方便老人与子女随时通话聊天(8)自动接听电话

在老人无法主动接听的状态下,智能终端可自动接通授权号码,避免失去联络,无法了解现场情况。

(9)语音播报

对腕表收到的各类信息均可设置语音播报功能。

外出安全防护智能腕表

外出实时定位平台 老人健康服务模块

家庭智能终端还整合了专业的居家健康管理应用。这个应用可同多种家庭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对接,将血压、血糖等各种健康检测数据上传至服务中心平台,通过专业的数据处理,为每个老人提供健康报告及建议,全面保障老人的身体健康。同时系统还提供健康指导、疾病预防等公共服务信息,并通过和医疗机构对接,实现预约挂号功能。

(1)家庭自助健康服务

自助健康服务是通过自助式体检设备,对老人的身体情况进行随时的检测,并可通过USB连接到家庭智能终端上,将各种健康检测数据上传至服务中心平台,通过专业的数据处理,为每个老人提供健康报告及建议,全面保障老人的身体健康。健康监测:包括血压监测、运动监测、血糖检测、尿酸检测、总胆固醇检测、血氧检测等。健康档案:通过上传健康监测/检测数据,建立永久性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用户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及各种移动互联终端进行填写、查阅、更新。

健康提醒:采用手机短信或终端消息推送形式提供异常提醒、正常提醒、健康建议、营养提醒、运动提醒、体检提醒。

健康报告:根据各种监测数据生成健康报告,可以通过家庭终端、PC、智能手机、查询机等实现健康报告订制、发送、查询。

健康评估:据历史上传数据,计算量化健康指数,达到预测、预防、预警功能,实现健康指数同比、环比功能,提高健康管理的依据。健康预警:根据预设的单次检测结果异常或多次检测结果异常等条件进行自动的警示,针对紧急情况系统还将自动向相应责任人员(值班人员等)发出短信通知。

自助健康服务主要产品

(2)医疗挂号

通过家庭智能终端进行网上直接挂号,可以大大方便老人就医,免去了现场挂号排队的时间,方便老人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就诊。

(3)社区体检中心

体检中心由专业看护人员使用专门仪器,对老人更加详细的生理指标进行周期性检测。针对这类专业检测项目,社区可根据入住老人的特点选择配置相应的设备,布置在健康检测室,为老人提供贴心的健康服务。

检测设备位于固定位置或由护理人员巡检时提供,并由护理人员协助检测。主要包括:人体成分分析,人体能量分析,体重检测,血压检测,血氧、脉率检测,体温检测,心电、心率检测,心血管检测,脂肪检测,血糖检测等。

社区体检中心主要产品

4老人心理关怀服务模块

4.1家庭终端视频电话

家庭智能终端具有视频通话功能,可以使老人随时与子女亲朋进行视频通话,解决了现在养老中老人缺乏亲情关怀的问题。

(1)流量极低:音视频每秒数据流量:2.5KB—55KB(可自选);单纯音频每秒数据流量为1.4KB。

(2)音视频同步,优于其它视频电话。(3)声音如“音响”,优于目前手机;

(4)视频如电视,不扭曲,不马赛克,色彩艳丽;(5)3G与2G跨网也可互通。(6)支持国际手机号码拔打。(7)手势放大与缩小异地视频。

(8)支持文字消息与视频通信同时使用。

4.2 社区数字媒体频道

社区数字媒体平台为一套完善的视频点播直播Web管理平台,配合我公司智能电视终端使用,可便捷的实现养老社区独立的媒体频道。本系统有前端界面,后台管理,安装使用简单便捷。该产品可广泛应用于社区养老、养老院、政府养老服务等多个领域。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1)信息公告

包括应急呼叫、社区公告、紧急通知、即时气象、重要信息、公共服务等在内的文字、音频、视频信息实时发布到各个家庭智能终端。系统可采取定时发布和实时发布方式。信息发布格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2)视频点播

建立养老视频媒体库,配合智能电视终端和各种型号家庭电视实现视频点播服务。

(3)视频直播

系统支持视频流媒体直播。

(4)商业信息推送

以图片、视频等形式发布商业广告资讯,并定时循环播放。(5)实时天气预报

(6)亲情可视对讲

系统安装专业的视频对话软件,通过自带的高清摄像头,让老人非常方便的与不在身边的亲友进行视频对话聊天

(7)信息推送

系统集成了专门基于安卓系统开发的信息推送软件,通过服务器可以将各类信息发送到每个电视终端上,方便老人及养老管理人员。老人日常生活服务模块

养老社区系统以现有的家庭智能终端为用户终端,以服务中心管理平台为依托,通过和其他公共平台的对接,实现社区公告、便民信息发布、充值缴费、预约挂号、交通服务、气象服务等多类老人生活。整个系统的最大有优点是完全依托社区现有内容网络和入户智能终端,每个家庭无需上互联网,无需使用额外的终端设备,实现低成本的服务入户。

5.1社区公告

服务终端提供市民办事指南及企业办事指南,包括社区服务、医疗救助、健康咨询、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婚姻登记、求职就业、证件办理等公告信息和办事指南。

家庭智能终端发布历史信息查询

5.2便民信息发布

包括物品交易、车辆买卖、房屋租售、求值招聘、生活服务、教育培训、交友活动等多类信息的实时发布。

5.3生活关怀

可以根据需求,定制服务,并向老人家庭智能终端进行主动推送。主要的服务内容包括健康咨询、就医预定、心理咨询、天气状况、保健护理、疾病预防、政府政策等等。

5.4服务中心呼叫

家庭智能终端本身也是楼宇可视对讲室内机,因此通过家庭智能终端,用户可直接呼叫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并进行语音通话。5.5充值缴费

老人通过家庭智能终端即可完成包括信用卡还款、话费充值、通讯费、水电煤缴费在内的支付业务。

充值缴费

5.5交通服务

5.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篇五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养老基金的筹资范围窄

行政管理体制与养老金制度不相匹配 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 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 养老金的收益性较低

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 主要解决方法: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案例简介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薪为1379元。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关系。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2004年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陈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

龙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陈某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按一审诉讼请求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因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范畴。法院还认为,陈某自2001年9月起才开始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陈某的情况也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陈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陈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个人分析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收入补偿,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由于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案例中陈某遭遇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所以,根据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结合案例,我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陈某无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横岗甲厂给付退休金。

在我国原有的劳动就业体制中,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颁布于1978年,当时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还没有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仍然具有较强计划经济色彩,其主要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正式员工,一般来说是不适用于临时工的。本案中的陈某是横岗甲厂所招用的临时工人,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请求横岗家常支付退休金。法院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仅适用于正式工而不适用于临时工而认为陈某不能依据该规定享受退休金待遇是符合规定的。

此外,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行改革,根据相关规定,改革后退休陈某只能依据新的规定请求养老保险待遇,而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获得退休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1999年1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只有在1999年1月1日前退休的劳动者仍然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计发养老金,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劳动者则依据新办法实施。

本案中,陈某出生于1940年10月1日,应于2000年10月1日,即其60岁时退休,因此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新办法来计发养老金,而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获得退休金。

(二)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无法依据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当前理论界一般认为,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贯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为条件。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被保险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必须以一定的缴费年限为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年限是劳动者享有养老金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劳动者只有在其缴费年限达到一定的要求后才有权请求给付养老保险待遇。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条件,劳动者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本案中,陈某所在的龙岗区横岗甲厂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期间没有为陈某办理养老保险,陈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年限,无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直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陈某无法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横岗甲厂给予赔偿。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横岗甲厂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致使陈某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是否说陈某可以要求横岗甲厂承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呢?这取决于对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性质的认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缴费义务构成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时,劳动者才有权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仅仅只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关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只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不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构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向国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本案中的横岗甲厂尽管在2001年以前没有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给陈某造成了损失,但由于陈某与横岗甲厂之间就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陈某无权要求横岗甲厂支付养老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

四、小结

养老保险法属于社会保险法,当然也具有社会保险法的特性。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为推行社会政策,应用保险技术,采取强制方式,对于全体国民或多数国民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等危险事故时,提供保险给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医疗照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福利措施。从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国民生存权的特性,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乃至全体国民的生存利益而建立的社会制度。因此,社会保险是一种包含“社会”与“保险”两种要素的社会机制.除了要运用保险的技术外,社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该“社会”属性尤其表现在强制投保、法定的给付内容以及保险费率的计算等制度设计上。

6.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 篇六

(2)理清公共政策工具的相关内容,公共政策工具的定义、分类以及各自的特

(3)举例分析哪些公共政策工具适用于“邻避效应”,简单分析哪些不适用。

(4)总结适用于治理“邻避效应”的公共政策工具起到了什么作用。邻避效应与公共政策工具

1.1 邻避效应的概念

1.2 邻避效应的发展特征

1.2.1 “邻避设施”所引起的邻避效应一般在小范围内发生

1.2.2 当地居民对邻避设施的危险认知程度与专家存在差异

1.2.3 邻避效应具有多阶段性和多层次性

1.3 公共政策工具定义

1.4 公共政策工具的分类及其特点

1.4.1政治性性工具及其特点

1.4.2经济性工具及其特点

1.4.3 社会性工具及其特点

1.5 公共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公共政策工具在“邻避效应”治理中的应用分析

2.1 风险消减机制在邻避效应治理中的应用分析——以西二旗餐厨垃圾处理站事件为例

2.1.1风险消减机制的概念述

2.1.2西二旗餐厨垃圾处理站事件的情况概述

2.1.3风险消减机制西二旗餐厨垃圾处理站事件中的应用分析

2.2 行政补偿机制在邻避效应治理中的应用分析——以宁波市镇海PX 项目为例

2.2.1 宁波市镇海PX 项目的情况概

2.2.2 引发PX 项目选址的邻避效应的原因

2.2.3宁波市人民政府的应对方案分析

2.3 公民参与机制在邻避效应治理中的应用分析——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的选址为例

2.3.1 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项目的现状

2.3.2 关于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争论焦点的分析

2.3.3 公民参与机制在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中的应用分析适用于治理“邻避效应”的公共政策工具及其作用

3.1 公共政策工具在“邻避效应”治理中的地位

3.2 部分公共政策工具在“邻避效应”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3.2.1 风险消减机制在邻避效应”治理中的作用

3.2.2 行政补偿机制在邻避效应”治理中的作用

7.养老机构:渴望走出困境 篇七

在众多的养老方式中, 大多数人选择入住养老院的机构养老方式, 由于机构养老具有独特的服务优势, 全方位的服务理念, 获得人们的青睐, 并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养老方式, 同时也代表了未来养老的方向。作为老龄服务业的朝阳产业, 机构养老的服务现状如何?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它能否满足老年人需求, 真正成为他们安享晚年的一片圣地?带着疑问记者走访了我省部分养老院。

数量少需求大发展不平衡

记者通过走访太原市多家养老院发现, 市内大部分养老院入住情况都近乎饱和, 而一些性价比相对较差的养老院还有部分床位, 但离市区较远, 入住率也比较低。82岁高龄的太钢退休职工王大爷深有感触地谈到, 儿女平时上班忙, 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自己, 养老院能给老人带来悉心照顾和安全感, 因此选择入住养老院, 但是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前就预约的养老院由于床位紧张, 始终住不进去。不仅是王大爷, 还有很多老人遭遇着同样的经历。

据调查, 我省目前60岁以上的老人有520万, 占总人口比例的15.08%;太原市60岁以上的老人49.5万, 占太原市人口比例的14.8%, 并且在以每年3.3%的速度增长。而60岁以上老年人中需要护理服务的占13.69%,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占37%。目前, 全省养老机构拥有床位7.07万张, 床位缺口约50万张。这个数据与市场需求形成了巨大反差, 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不仅是山西, 在中国各大城市的养老机构都存在“一床难求”的现象。根据全国老龄办给出的数据, 截至2011年底, 养老机构的总床位数是266万张, 平均每100位老人占有1.5张床位。这个比例相当低。老龄服务机构、设施和人员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服务需求。

采访中, 记者还了解到, 需求不足、床位紧张的大多数是条件设施优、收费合理的公办养老院, 郊区或者民办养老院由于条件较差、收费昂贵而无人问津, 同时民办养老院还受到各种瓶颈的制约, 发展举步维艰。养老机构处于发展不平衡状态。

公办、民办差距较大民办养老机构步履蹒跚

在山西省老年公寓, 79岁的李建老人谈到:“我住在这儿3年了, 每天不出公寓就能健身、娱乐, 还能在宽敞明亮的图书室里读书、看报, 当初选择这所公立养老院就是冲着它服务好、设施全, 收费也合理, 而私立的民营养老院就相差甚远了, 入住之前我了解过几家, 不仅服务跟不上, 收费也很高。”

据了解, 省老年公寓是目前我省规模最大、设施最完善的养老院, 是山西省民政厅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福利事业单位。由于收费低、服务好、硬件设施优而博得较高的“人气”, 一年四季基本处于满员。山西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谈到, 在我省, 像老年公寓这样性价比高的公立养老机构可以说是供不应求, 大多数有入住养老院意愿的老年人都会选择综合指数较高的公立养老院。

相比之下, 作为养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养老机构, 由于资金、人员短缺, 发展就可谓举步维艰了。太原市比家美托养老院是太原市目前规模最大、入住老人最多的民办养老机构, 有430张床位。但其负责人杨喜凤难掩经营之困:“基本上是维持状态。因为没有运转经费, 设施和公办的根本没法比, 只能靠细心的服务来赢得老人们的认可。”记者了解到, 这家养老院收费为平均每人每月1 000元~2 000元左右。而在太原市租用一所能容纳150张床的院舍, 年租金约10万元~20万元, 加上水电暖等其他开支, 至少得30万元左右。养老院经费主要靠自筹, 发展资金缺少政府资助和银行贷款, 运营艰难是普遍问题。

“尽管民办养老机构自身存在一些不足, 如服务设施差, 服务不够专业, 服务不全面, 项目少, 管理不够专业, 地理位置偏僻, 交通不便等。但这些不足之处, 有它的客观原因。目前, 民办养老机构主要靠收取老人的费用生存, 收费高了, 可能就没有人去了, 而收费低了, 自然各种服务就跟不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老年人的需要, 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望得到逐步解决。”太原市民政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我省从20世纪90年代就有了民办养老机构, 但发展规模一直比较小, 发展速度缓慢。从建设开始到现在, 民办养老机构一直是自筹经费, 独立应对风险, 处于孤军作战的境地。由于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不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 缺乏政府的大力支持, 他们抗风险的能力更弱, 难以发展壮大。而实际上, 民办养老机构在帮助社会承担养老责任, 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支持。

在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中, 养老排在第一位, 并提出到2015年, 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 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这意味着民办养老机构面临着又一次发展机遇。

护理资源匮乏服务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

缺乏合格的护工, 护理资源匮乏, 服务跟不上也是困扰养老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山西福润长寿院, 记者看到这里接收的大多数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有的甚至瘫痪在床, 需要专业的护工进行一对一的服务, 然而这里的护工却严重不足, 一个护工平均要护理3~4个老人, 而且流动性较强, “供不应求”。不仅福润长寿院, 夕阳红养老院、比家美托养老院等太原市多家养老院都存在这样的困境。多数养老院接收的都是失能老人, 服务成本高, 风险大, 对护理人员要求很高, 养老院承担着很大的压力。

夕阳红养老院院长郭敬表示:“由于失能老人多, 不能让他们磕着碰着, 还得给老人喂饭、翻身, 甚至接大小便, 一个护工照顾几个老人, 这样的活儿多数人不愿意干, 招收有专业护理技能的护工就更难了。”

据介绍, 目前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正规护理人员只有230余人。大多数养老院护理人员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下岗人员为主, 整体素质不高, 加之护理工作苦、脏、累且待遇不高, 导致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 护理队伍流动性强, 不够稳定。太原市民政局老年保障中心陈岩谈到, 护工短缺是养老院最大的问题。养老护理队伍的不稳定, 直接影响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制度保障资金扶持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山西省民政厅表示,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是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期战略任务, 也是社会广泛关注、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当前我省养老机构保障面较小, 服务项目偏少;区域发展不平衡, 布局不合理;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乏, 投入不足等问题和现状, 为支持我省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 近日, 山西省财政拨付省本级彩票公益金6 913万元, 重点用于各市养老机构、福利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社区建设, 增强各市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同时, 《山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也已正式出台, 内容涉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方向、硬件建设、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

今后, 我省将改善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 引入专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 开展标准化管理, 切实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强化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和管理, 在省、市、县、城乡社区四级打造一批养老服务典型, 以此引领和带动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于民办养老机构, 将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 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具体补助方面, 由山西省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经验收合格后, 由省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 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经山西省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经验收合格后, 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运营补贴方面, 按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 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 其生活、医疗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助。此外, 还要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登记和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

养老护理员是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 为了提高社会养老的“软件”水平, 我省将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 我省将设立省、市、县三级养老护理培训基地, 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并逐步纳入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组织统一的培训、考试, 发放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不断加强养老护理行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不断优化养老护理人员队伍结构,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今后, 社会养老还将引入专业社工。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积极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十二五”期间, 实现每100张养老床位设置两个专职社会工作岗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的个案、小组方法, 为老人排除心中苦闷、缓解不良情绪、解决实际问题, 提升老人的晚年生活质量。我省将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此外, 在养老机构优惠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 我省将出台保障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严格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兑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及运营补贴制度, 积极落实老年高龄津贴制度, 制定养老护理员公益岗位制度, 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实行养老机构核准、登记和年检制度。

8.“以房养老”的中国式困境 篇八

10月18日,一个被称为“养老房屋银行”的业务在北京推出。这一项目,是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和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作的“成果”。根据其“养老房屋银行”协议,6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向养老机构提出养老需求,便可人住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原有房屋则委托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外出租,租金用于抵扣老人在养老中心产生的相关费用。

而此前一天,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参加中国网的中国访谈栏目时表示,将以三种方式推动“以房养老”在中国的开展。

窦玉沛介绍称,“以房养老”的第一种方式是老人把自己的房产交给由政府背景的公益机构或者银行,其养老费用由公益机构或者银行来按月提供,到这位老人故后,剩余部分交给相关继承人;第二种方式是“以房换养”:老人把房子交给福利机构,然后享受福利机构的服务,老人的房子由福利机构出租,在过世后房产由福利机构处置;还有一种方式叫“以房自助养老”,就是老人把自己的房产提前卖给一个公益机构,公益机构一次性把钱给他,他再从公益机构把房子租回来住,只是按约支付租金。

尝试“以房养老”

根据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的介绍,老人入住到此,每月费用为1300元。而在北京,目前一个二居室房屋租金通常在2000元左右,扣除费用之外,房租还有节余。

而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付严则告诉对本刊记者,由于寿山福海养老中心尚在筹建过程,所以业务的开展还要等一段时间。但目前咨询的人很多,大都是子女在国外无法照顾老人的情况。

其实,近四年来,源自西方的“以房养老”概念,已经不断地在中国被探讨和尝试着创新。今年4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推出了以房养老试点,称为“以房自助养老”。

根据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的情况,上海“以房自助养老”是针对65岁以上的老人,将老人的自有产权房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买卖交易。老人可以一次性收取房款,再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屋返租给老人,租期由双方约定,租金总额与房屋的评估市价等同并一次性付清。如果租期届满老人还健在,则续租的租金全免;如果老人在租期内去世,则剩余的租金归老人的遗产继承人。

然而,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房自助养老”模式推出后,却应者寥寥。关键就在于,一旦签订协议,老人即失去了房产的所有权,这成了老人们心理上最大的门槛。

而在2005年5月,江苏南京汤山的“温泉留园”老年公寓,曾经率先创立“以房养老南京模式”。该园规定拥有本市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年届六旬以上的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经公证后人住老年公寓,终身免交一切费用,而房屋产权将在老人逝世后归养老院所有。但据公寓负责人介绍,时至今日公寓也没办几笔此类业务。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副处长魏小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较目前已经出现的各种“以房养老”模式设计,寿山福海养老中心的“养老房屋银行”不涉及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回避了老年人对家庭财产流失的顾虑,可能更适合中国国情,业务会容易推广一些。

抵押的难题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认为,在“以房自助养老”模式中,剔除产权的变更,其实质仍是一种“倒按揭”的设计。

所谓“倒按揭”,就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即在60岁之前,购买住宅,并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到60岁退休养老时,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等因素后,在一定年限后,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在房主去世前一直拥有居住权,房主去世后,房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用来偿还贷款本息。这一概念,早在2003年由中房集团原总裁孟晓苏提出,但却一直推行困难。

毕竟,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通常的按揭贷款,其风险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减小的。而“倒按揭”却恰恰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会不断增大。

而根据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企划部负责人陆建明的介绍,目前我国人寿保险惟一的空白就是“住房反向按揭”。据悉,2006年,建设部曾委托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倒按揭”课题,研究发现,实施“倒按揭”需要政府承担更多责任,最好的方式是由政府作为担保人,成立政策性银行,降低商业金融机构在“倒按揭”过程中的风险。

当金融机构踯躅不前时,孟晓苏在推行“倒按揭”未果后,自己筹建了我国首个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幸福人寿,并且已于近期正式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盂晓苏的设计,幸福人寿将接受老人的自有产权住房抵押,老人则从幸福人寿获取养老金,直至终身。

然而,北京链家房产中介公司市场总监金育松也承认,“倒按揭”利率的确定是一个大难题,如果按揭利率的确定偏向消费者,银行的风险就会加大,而如果按揭利率偏向银行,消费者就会觉得不合算。在金育松看来,“倒按揭”牵涉到房地产评估、利率确定、人的寿命预期等多个因素,而这些过程都非常复杂。

因为,从估算房屋现有价值,以及预测未来房价走势,包括将房产的价值平均分配到老人每月的养老金中,都需要大量的保险精算方面的人才,这些是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难题。

“以房养老”的有限价值

仲量联行中国区董事陈立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则表示,通过“倒按揭”或者其他方式来“以房养老”可不可行,这是个利益的问题,一定是要看到一个价值所在。

根据陈立民的观察,“以房养老”在欧美的流行,与其高额的遗产税有很大关系。在美国,子女要继承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必须缴纳高达60%-80%的遗产税。因此,即使是从经济角度考虑,老人愿意将房产抵押,子女也少有异议。并且,“以房养老”所获得的“倒按揭”金额部分是可以被免税的,因此个人在买卖房产时采用这一计划,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愿意接受“以房养老”模式的人,恰恰是有多处住房,收入不菲,预售给银行一套无所谓的人群。相反,一些退休金紧绷、子女收入一般的老人却并不接受,表示省吃俭用也要将房产留给儿孙。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说,随着目前的房价高涨,许多年轻人买不起房,父母手中的房产成了他们的指望。抵押了房產,就等于把亲情也给“按揭”掉了,这是老年人在情感上无法承受的。再加上高企的房价,已经让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绝非易事,更难提“以房养老”。

因此,顾骏认为,在健全的养老制度上,“以房养老”只是锦上添花,但如果养老制度不健全,单靠“以房养老”则有避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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