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2025-03-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精选12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总结为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力度,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工会女职工工作,县总工会于2013年5至25日至28日,举办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全县共82名女职工参加了知识竞赛答题活动。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有序。县总工会接到市工会《关于举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的通知》后,立即对本县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进行了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制订了具体的竞赛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县总工会副主席为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使活动得以有序进行。二是全面学习,寓教于赛。为防止答题活动不流于形式,县总工会组织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及答题活动。积极借助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座谈讨论、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手段,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特别规定》,采取了集中答题形式认真组织答题活动。三是注重实效,广泛参与。在县女职工组织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广大女职工的参赛热情高涨。总之,通过此次知识竞赛活动,有效地普及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女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我意识,同时也为促进广大工会女职工干部不断提升自身维权水平和能力,加大女职工工作维权力度,开创女职工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二

一、搞好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

1.女职工的进步与发展是党和政府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家早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权益、财产权益、劳动权益等作了特别规定, 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当下女职工在劳动大军中的比例逐渐攀升, 女职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护好她们的合法权益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高校女教师为例, 据相关数据显示, 20世纪90年代以来, 高校女教师迅速增多, 女教师在高校教师队伍中所占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 任教科目范围也在扩大, 女教师日益成为高等教育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主力军。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今天, 中国妇女的劳动权利及其保护正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主要表现为女性就业难、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权益保障难等。这一局面为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提供了现实依据。

3.工会组织是推动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捍卫者, 能否切实加强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充分调动女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和法律体系支撑, 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与男性公平竞争, 享有平等的工作福利, 既是广大女职工的呼吁, 也是工会组织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及保障关系到妇女经济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是有效维护妇女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一旦女职工的劳动权利遭到侵犯, 其经济地位要想真正独立就愈加困难。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平等的享有各项基本劳动权利。就现实而言, 我国对劳动权的保护也确实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但是应当承认, 现有法律对劳动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 特别是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亟待改进。

据某项调查显示, 女职工对权益保护的规章条款模糊不清, 对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不明确自己到底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无法及时识别;不信任工会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的女职工权利受侵现象不计其数。具体说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性别歧视严重

由于生理、体力等方面的劣势及根深蒂固的传统性别观, 妇女总被看做男人的附属品, 在职场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男尊女卑”等落后的性别文化形成一股强大的惯性力量, 阻挠着男女平等实现的进程, 以性别决定工作机会及薪资报酬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广大女同胞的职场竞争力。还是以高校为例, 男女教师在就业门槛上就存在极大的不公, 为了就业女教师有时候不得不接受一些苛刻的就业条件。某地教育局就曾在年度教师评聘工作的相关通知中明确规定, 女教师在哺乳期并未履行教师专业职责因此不能计入任职资历;女教师因怀孕被学生以影响成绩为由联名要求调换;女教师穿衣新潮招不满被解聘;学生殴打女教师等。这些案例都有力的说明了现实生活中女教师在应聘和任职期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不公平待遇。女教师就业压力大, 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二) 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作为人们对法律规范的一种主观认识, 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一个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自然不能期待。女职工劳动权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 对劳动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逆来顺受, 对有悖男女职工平等发展权利的现象及职务晋升中的性别歧视虽心有不甘却仍忍气吞声, 纵容了社会及工作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三) 劳动法律法规的欠缺

我国对男女劳动权平等性的保护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但缺陷和不足仍不可避免。我国的劳动保护法在传统上偏重于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忽略了平等权方面的明文规定, 使某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此外, 我国还缺乏辨别妇女劳动权是否受到歧视的具体标准, 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重罚不重赔, 且惩处规章散乱, 惩处力度不够, 使男女劳动权的平等性难以真正实现。

(四) 组织不健全

用人单位在组建工会时没有注意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以致工会维权意识低下, 维权能力缺失, 所以女职工对工会并不信任, 在合法权利及特殊利益受到侵犯时没有及时向工会求救, 问题得不到反应, 自然也就不能很好解决, 一拖再拖终于让侵权问题更加严重化。

三、扎实推进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劳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群众的法

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本理念”初探

刘莉

(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甘肃·兰州620100)

摘要:人力资源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和最有活力、最有创造力的资本, 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是企业生存、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对我国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并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本理念;考评体系

一、我国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供电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 市场化程度较低, 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相对陈旧。因人设岗的现象较多, 人才资源难于盘活。虽然电力行业的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但由于电力工种的特殊性, 从管理的内容到方式、方法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上, 管理中还处处体现以事为中心、以物为中心, 主要采取制度控制和物质刺激手段来管理, 在职务升迁、职称评聘等方面, 不是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而是存在

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法律素养。有关部门应该尽最大努力, 充分动员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加入到普法宣传工作中去, 让《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规章条款被广大职工熟知。其中, 女教师作为高级知识分子, 更应该成为女职工维权的领军人物, 面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不能忍气吞声, 息事宁人, 而应该掌握伸张正义的工具,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 推动维权法治化进程, 实现依法维权

一是要努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议立法部门进一步表明规范妇女保护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利及特殊利益的决心, 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就业歧视行为, 并针对性的提出评定标准及惩罚措施, 对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主体严肃处理。二是要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 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弥补法律漏洞。如在充分考虑女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实现男女同龄退休。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 防范和惩处性别歧视行为等男女职工不平等待遇。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检查机制, 及时发现、处理与女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

(三) 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女职工要争得平等发展空间及更多的机遇和利益, 最重要的是靠自己。首先, 女职工要爱岗敬业。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 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来才是实力最关键的佐证。其次, 女职工要把握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 优化知识结构, 提高专业技能, 拓展发展空间, 把自己打造成知识型人才, 增强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三是要积极着资历和关系的要求, 没有经历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思想转变。

(一) 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

很多电力系统某些领导“重安全生产, 轻企业管理”的意识仍然存在, 忽视人力资源建设, 对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行动上缺乏动力。认识上的不足必然导致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 出现一些消极的行为。有的企业领导虽然意识到人力资源信息化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些误解, 如

参加各项有意义的文体娱乐活动, 培养团队意识, 增强身体素质。就女教师的发展而言, 女教师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一方面提高自我知识水平和内在涵养, 正确地调剂心情, 提升自我;另一方面, 学法、懂法、用法, 勇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女教师还应给自己设计长短期目标, 做好职业规划, 提高自己的独立性。

(四)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应该建立专门的女职工组织来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首先, 女职工组织要明确自己的基本职责, 积极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强化责任意识。二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关心的问题, 了解她们的维权需求。三是要争取得到领导的支持, 并切实加强与不同部门的协作沟通, 借助公共力量和资源, 为女职工维权铺路。此外, 还要设置专门的岗位负责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 帮助女职工在特殊时期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使特殊利益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吴亚平.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0.

[2]苏玮.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及对策[J].学术纵横, 2011, (8) .

[3]王泽香.如何扎实推进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J].经济与法, 2012, (7) .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三

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法官提醒准妈妈们,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十天休产假,显然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不支付谢女士三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又违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基本工资的规定。

产检

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法官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商场的这一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小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维权。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7] 流产

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法官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科技公司给予吴女士15天的产假,但这15天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法官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的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具体解答编辑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

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四

1.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3.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4..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5.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6.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怀孕保胎休假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病假期间在6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60%发放。

>2年<4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70%发放

>4年<6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80%发放

> 6年<8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90%发放

>8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100%发放

病假期间在6个月以上: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40%发放。

>1年<3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50%发放

>3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60%发放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在全公司开展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调研。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研关注的主要内容。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保护和工资待遇;二是女职工的劳动诉求。调研主要通过问卷、走访等方式进行。

1、女职工的孕、产、哺乳期的情况。孕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要环节。调研显示,在参与调研的我公司生产一线职工和非生产的女职工中,未发生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被降工资、辞退、解聘等情况。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够保证定期进行产检;对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息保胎的女职工尽可能安排休假,确保平安度过特殊期。生育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产假,并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晚婚、难产等情况的女职工延长产假。在哺乳期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2、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待遇方面。为女职工办了 “五险一金”,女职工医疗费按照公司统一规定足额比例报销,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及哺乳期困难方面。女职工每月有1天的生理期休假,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特殊疾病的检查,给女职工办理了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将特困救助于节日慰问工作相结合,实现帮扶救助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二、在调研中了解到的问题及原因

1、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未设立专门的女职工卫生室、孕期休息室。但是由于厂区离福利区较远的特点,大部分部门领导能够重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安排适合其从事的工作。

2、女职工身心健康状况亟需关注。女职工承受家庭和工作双重压力,特别是一线女职工工作时间长,精神压力大,接触的辐射、粉尘、毒气、噪音较多,不少女职工不同程度地存在亚健康状况以及颈椎病、腰椎病等职业病。怀孕后需要在家休息保胎的现象较以前有所增多,公司女职工老龄化现象普遍,更年期女性较多。

3、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识不足。女职工对各项法律法规表示不太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培训还不够,部分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有关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应享有的权益,由于个人隐私,影响绩效收入等原因,不愿主动提及和申请休假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改进措施

1、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重视力度,改变部分女职工认识上的误差。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女职工认识到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召开座谈会、培训班、发放资料等形式,提高女职工的认识和感知。

2、要加强女职工素质教育。一是加强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体现一名女性的价值,做一名时代女性。二是提高文化素质,才能真正理解女职工权益专项合同中有关特有的权益和义务。

3、强化女职工综合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女职工体检项目。要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心里健康,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组织素质训练在受伤患病、家庭变故、工作受挫时,要及时干预,进行谈心交流,做到对症下药,对更年期女职工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休假,以缓解女职工的工作和精神压力,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六

多年来, 邯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上级工会组织的关心和指导下, 在公司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 以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契机, 以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 以建立健全推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机制为重点, 不断完善女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深入推进和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对女职工“四期”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和政策支持, 明确了女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和待遇, 促进了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一、领导重视, 宣传到位, 保证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顺利签订

邯钢党政领导历来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 做到不歧视女职工、男女同工同酬。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女工工作, 坚持为女职工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保证、资金保证和物质保证, 积极营造促进女职工发展、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开展之初,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联合认真拟定了邯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初稿。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书面反馈等方式向各二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对收集上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和提炼, 反复修订, 确定终稿。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 对女职工“四期”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和政策支持, 明确了女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和待遇。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 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 在双方达成共识后再经职代会通过, 由公司工会代表女职工与公司签订。

同时, 我们充分利用《河北钢铁报邯钢版》、邯钢电教台、宣传长廊、板报、橱窗等宣传阵地, 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各项涉及女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并先后多次组织女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班、《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班、组织女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答题等活动, 让女职工了解自身权益, 提升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2007年8月, 邯钢公司与女职工代表方———邯钢公司工会签订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了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坚持每三年续签一次, 之后又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了续签。

二、调查研究, 监督检查, 确保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效果

为确保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效果, 邯钢建立了女职工专项合同监督检查机制, 联合公司各级劳动及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督导检查工作, 并坚持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调研, 认真落实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各二级单位女职工组织作用, 每季度组织专项合同落实情况的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推行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后, 各级各单位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落实, 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未再发生。三炼钢厂女职工委员会通过检查及时了解女工疾苦, 为噪音较大岗位女工配备了耳麦, 解决了个别岗位附近没厕所、女工入厕难等6个问题;能源中心为16个女工岗位及时安装了双层门窗降低噪音, 对污染源实行覆盖与定时喷淋, 降低污染;各单位均及时更新女更衣室、浴室、休息室设施, 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三、保障有力, 维护到位,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落实

落实女职工政治待遇, 维护女职工政治权利。一是落实女职工参政权。公司每年选拔中层干部, 都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被提拔到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近几年来, 先后提拔了10余名女职工走上了处级领导岗位, 40余名女职工被提为科级干部。二是落实女职工议政权。邯钢公司级职工代表中有女代表141人, 占全体代表的17%, 为女职工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企业发展建设、平等享受发展成果创造了条件。女职工代表提出的20余项涉及企管、生产经营、职工待遇、人力资源及生活后勤等五个方面的提案, 全部得到落实。三是落实女职工荣誉权。每年的各级评先中, 都要求有女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十佳团员、科技标兵、技术能手等都有女职工的名字。

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 维护女职工特殊权利。邯钢全方位提高了女工的相关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女工产假加上奖励假期为5个半月, 剖宫产的为6个月。而在邯钢, 则能休6个半月或7个月。因为邯钢的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 实行晚育的, 在国家奖励假期的基础上再奖15天, 产后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再多奖15天。并将女职工哺乳期, 由国家规定的1年延长至1年半。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在有条件的单位, 女职工怀孕后调为常白班, 是高空作业的调到地面工作, 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落到了实处。

落实女职工健康权。邯钢坚持每年举办女职工保健知识讲座, 坚持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普查。在我们的积极协调下, 公司将两年一次的女工普查改为一年一次, 并写入了邯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近几年来, 公司面临严峻市场形势, 在资金较为困难的情况下, 依然坚持全额出资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普查, 使一些患妇科疾病的女职工得到及时发现和治疗, 有效保障了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坚持开展“关爱女性”女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保险工作, 为女职工抵御大病再筑经济屏障。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七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産,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關係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于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該規定施行20多年來,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對女職工的産假假期和産假待遇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體制需要根據機構改革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問:《規定》與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規范了産假假期和産假待遇;三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現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是原勞動部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的。《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問:《規定》對産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産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于90天”。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産假”的規定,將生育産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産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産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流産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産産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6周)産假。

問:《規定》對産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産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于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問:為保證《規定》實施,都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發生過多次變化。2011年底,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作了調整,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工時休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現場監督檢查。據此,《規定》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由以前的原勞動行政部門一家調整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篇八

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女职工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保护权利,主要是指:第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的保护,“四期”保护的具体权利如下:

1、月经期间的劳动保护

(1)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劳动体力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高处作业》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2)公司应考虑的其它事项:A.向其宣传经期的卫生知识;B.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冲水器等卫生设施;C.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女保健医院确认后,可给予1到2天的休假。

2、怀孕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1)、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C.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D.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F.工作中需要频繁腰、攀高、下蹲的作业;G.《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要酌情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当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算在劳动时间内。

(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女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应顺延到哺乳期满。

3、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90天。

4、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1)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婴儿未满1周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九

1、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饮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OE碳、氯、己内酰胺、氯丁: 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5、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10.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 篇十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报告 篇十一

(2010.8.10)

近年来,环卫处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重视和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突出特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深入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和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增强女职工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广大妇女同志投身于环卫事业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保护女职工健康保障女职工权益

1、基本情况

我处现有女职工430人,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素质偏低是环卫一线女职工的特点,她们主要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垃圾中转运输和公厕卫生管理等工作。她们与男职工一起共同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环卫处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2、领导重视 组织健全

在平时工作中,环卫处领导班子和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专门成立了妇女工作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妇女工作。处领导班子关心广大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注重与一线女职工的交流和沟通,定期到一线慰问女职工,帮助她们解决一些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

3、开展经常性教育 提高保健水平

为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我处每年都会订阅大量的妇女健康杂志和报刊,如《健康报》、《中国妇女报》、《家庭医生》、《家庭医学》、《全国职工安全健康知识》等。

环卫工作以室外露天工作为主,夏天要忍受高温酷暑,冬天要在严寒霜雨中坚持,针对这些工作实际,我处经常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和提倡女职工的劳动自我保护,在宣传栏板上着重宣传如何避免环卫职业病,引导广大女职工掌握劳动保护技巧,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每年“三.八”妇女节前夕,我处都要邀请妇女健康方面的专家来我处为女职工讲解女性方面的健康知识。其内容一是对女性进行四期教育即: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二是讲解女性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性传播疾病的途径和预防,各类重大疾病的流行趋势、病因、临床表现及预防、乳腺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检查等等。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我处每年在组织女职工定期妇检的基础上,还定期组织妇女体检,帮助女职工随时掌握自己的身体信息,发现健康隐患,及时治疗,保证身体健康。

4、加强劳动保护力度发放劳保用品

我处一线女职工劳动环境恶劣。入夏,我处就开始采取降温措施,发放毛巾、水杯、仁丹、清凉油等防暑物品,在7、8月份部分路段午时改为机械清扫保洁,减轻一线女职工工作量。入冬,我处发放手套、防风帽、防皲裂膏等一些旨

在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物品。我处工会根据女性生理特点,每月除正常休息外,还规定一线女职工有两日的浮动休息权,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

5、为职工投保参保解决后顾之忧

为了给女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工作环境,我处为全处女职工建立了健康信息档案,积极为广大女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生育保险,给职工一个稳定的保障。

二、真抓实干 勇创佳绩

在宿州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过程中,环卫处涌现出一批女性个人和集体工作模范、标兵,她们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的环卫精神,在工作中不怕脏不怕累,愿吃苦能吃苦敢吃苦。她们多次受到市、局领导的接见和慰问,事迹多次见诸报端,她们的精神也在鼓舞着环卫处广大职工,其中就有市“城管系统十佳标兵”、市“三八”红旗手张玉侠,宿州市首届道德模范秦谢民,拾金不昧的好职工陈启凤,巾帼文明示范岗---汴河中路女子清扫班等一批杰出的女性代表。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处针对女职工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与上级和广大女职工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补缺补差,尽快解决女职工提出的要求,保障她们

工作和生活的权益。

1、资金不能够满足女职工的需要

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环卫工作无任何节假日,加班期间也无任何加班补助。一线女职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她们的工资水平仍为每月460元,甚至低于安徽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每月500元的标准,造成了部分职工生活困难,思想意识涣散,工作积极性不高。

2、假期安排没有保障

环卫处主要负责城区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任务繁重。因环卫工作待遇低,加上世俗的偏见,一线职工偏少,现有职工勉强维持清扫保洁任务,对一些应有的假期得不到保障。

3、健康保健没能形成常态

目前我处对女职工的健康保健一年有两次,分为正常体检和专门妇检,远远不能满足女性特殊群体的需要。下一步我处将提高健康检查率,逐步增加保健检查次数,实现保健的常态化。

四、劳动保护建议

我处是一个拥有女职工430人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女性劳动保护水平和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建议:

1、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提高劳保意识

环卫处女职工大多在一线路面工作,她们用劳动换来了

城市的清洁卫生,用汗水换来了我们的赏心悦目。一线女职工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劳动保护意识不高,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她们的劳动成果理解和尊重的同时,帮助她们提高劳动自我保护意识,她们尤其需要得到上级工会---她们的娘家人的关心和爱护。

2、政策适当倾斜保障妇女权益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作总结 篇十二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

1、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或者。

3、女职工在经期和孕期不得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的温度为。

4、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或者,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6、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

1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体力劳动强度为: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天的休假。

13、女职工不得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

14、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的劳动保护。

15、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二、判断题:

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不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施行。()

4、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女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以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6、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或罚款。()

7、女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会必须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9、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支付。()

10、车床加工作业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1、休完产假后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1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14、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并提出调岗要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

15、按照集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须对在岗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以期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骚扰女职工的行为。()

17、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主要包括: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

18、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条款应当列入劳动合同商业合同。()

19、内分泌失调属于女职工过度负重劳动引起的疾病。()

20、更年期保护属于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21、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22、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性别弱势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3、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4、尚未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以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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