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2024-06-14

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共11篇)(共11篇)

1.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篇一

社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一、切实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社区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作用,将安置帮教与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工作相结合,将安置帮教做为精神文明单位、综合治理优秀单位考核依据,动员辖区各单位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要对本辖区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全面的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人员明,衔接达100%、建档100%、帮教100%,安置达到85%。当年回归的人员当年清查,特别要注意发现和清查混杂在外来人口中的外地籍刑满释放人员以及未回到本地报到的.本地籍刑满释放人员的情况,及时上报街道安置帮教办公室。

三、进一步落实衔接、管控帮教措施

进一步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定期走访谈话制度,要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活动,组织在岗职工、退休人员、党员以“一助一”、“多助一”等形式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将安置帮教与综合治理、社区共筑共建、扶贫帮困等工作相结合,动员辖区各单位积极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各社区至少确定2名重点帮扶对象与辖区单位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同时,为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人员解决低保金。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切实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困难。

2.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篇二

天津市东丽区安帮办牢固树立“民生优先、服务第一”的理念, 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融入特殊人群管理的工作实践中, 创新惠民举措, 延伸服务触角, 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工作来抓, 探索建立了“大墙内外资源共享, 监所社会双向互动”的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作新机制, 实现了“出来有人接, 接回有人管, 就业有人扶, 困难有人助”的工作目标。

出台必接必送制度, 为无缝衔接提供制度保障

截止目前, 我区有刑满释放人员1100多人, 这个数字呈逐年递增趋势, 监所服刑人员也常年保持在500人以上。根据这两个数字递增的趋势, 我们认为做好监所释放人员的无缝衔接工作乃当前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今年年初, 区安帮办着手制定《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制度》, 于3月份正式出台并在全区推广实行。即凡是出监所“一般和重点”的刑满释放人员, 由辖区司法所干警统一赴监所亲自接回, 并在司法所签订帮教协议书, 实现了监所和司法所之间的无缝衔接, 做到衔接率、帮教率100%。为实现刑满释放人员无缝衔接常态化, 我们努力做到“三个跟上, 三个有数”。

在无缝衔接过程中, 一是主动衔接跟上。通过与监所签订帮教合作协议书, 变“墙外”被动衔接为“墙内”主动衔接。在服刑人员释放前1个月, 司法所干警主动深入监所, 对预释放人员进行帮教, 了解和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 将安置帮教工作关口前移。二是三方必接跟上。在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当天, 由司法所干警、村 (社区) 治保主任及刑满释放人员家属, 一起到监所将其接回到司法所, 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签订帮教协议, 建立纸质帮教卷宗。三是联动管理机制跟上。建立区安帮办、基层司法所、帮教人员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自分工负责, 落实对安置帮教人员的各项措施, 及时解决无缝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使必接必送、无缝衔接落到实处。

在人员管理过程中, 一是做到对帮教对象有数。司法所干警每天登录中央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监所录入的服刑人员基本信息, 通过村 (社区) 、派出所进行核查, 填写帮教建议反馈给监所, 及时掌握本辖区预释放人员基本情况。二是做到对帮教环境有数。司法所干警和社区、村治保主任提前介入, 对预释放人员家庭进行入户走访, 了解其家庭现状, 未成年子女和生活困难等, 掌握预释放人员的社会情况。三是做到对改造表现有数。司法所干警在帮教对象服刑期间, 每年要两次深入监所对帮教对象进行教育帮扶, 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 监所内现实表现等, 确定“一般或重点”帮教类别, 并逐人制定帮教措施。

帮教工作关口前移, 为无缝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途径, 采取优势互补、关口前移、帮教延伸的方式, 开展帮教工作向家庭延伸、向监所延伸, 将安置帮教工作前置, 探索建立“携手帮扶、亲情帮教、无忧改造、共盼回归”的新模式、新途径, 全面实现无缝衔接, 切实将安置帮教工作真正做实、做细。针对我区服刑人员在各监所分布情况, 我们对全区500多名服刑人员家庭逐户进行走访排查。要求各司法所对本辖区服刑人员家庭进行逐一走访 (每年至少两次) , 充分了解其家庭成员生活工作现状、未成年子女就学情况、对服刑人员是否接见、生活中是否存在困难和问题等情况, 在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 给与他们最需要的帮助。通过走访将政府的帮扶、社会的关爱送至每一位服刑人员家中, 掌握全区服刑人员的整体情况, 随时关注他们出监所的变动调整情况, 为今后有的放矢的开展帮教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搭建平台, 以联合帮教形式加快服刑人员改造的步伐, 对服刑人员家庭进行排查走访的基础上, 由司法局长或分管局长带领各街道政法书记、成员单位以及基层司法所干警深入天津各监狱开展亲情帮教活动, 签订长期的帮教合作协议书, 为他们能够安心服刑、重塑自我创造有利条件。仅今年以来, 区安帮办分别深入天津监狱、杨柳青监狱、女子监狱等10个监狱开展“送温暖、促改造”和“携手帮扶、共盼回归”等多种形式的亲情帮教活动, 帮教活动得到了监狱局贾永刚局长的大力支持。通过及时跟踪掌握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做到提早衔接, 提早落实帮教措施, 进一步提升了安置帮教工作水平, 并希望帮教活动继续扩展,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努力提高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效能。

完善帮扶救助体系, 促无缝衔接纵向延伸

早在2008年初, 东丽区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 由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第一个月内, 对没有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 给予发放首月救助金, 以解决他们第一个月的生活来源问题。随着每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提高, 我们多次将救助标准由最初的800元提高至目前的每月1340元。这一救助实行6年来, 共救助刑满释放特困人员203人, 对他们出监所后的生活安顿起到很大作用。形成了具有东丽特色的救助机制, 曾经得到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在此基础上, 区安帮办还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形成安置帮教的工作合力,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特困人员积极办理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2012年至今, 区民政局为142户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家庭办理了低保, 为45名刑满释放人员发放临时救助金, 解决了他们生活的燃眉之急, 为他们出监所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3.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篇三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十二五”规划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工作原则,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体系为目标,以提高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质量为中心,以规范管理工作为主线,以落实各项保障为重点,以服务管理创新为动力,着力规范和强化工作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龙文区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十二五”规划活动的要求,努力实现“底数清、管得住、帮得上、教育好”的总体目标,具体要做到六个“进一步”:

--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正确把握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正确理解安置帮教特殊服务管理要求,认真贯彻依法、科学、文明的工作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

--部门配合进一步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责更加明确,配合更加协调,成效更加突出。

--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统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内容、标准,切实提升规范化水平,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现象。

--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脱漏管率分别控制在0.5%、1%以内。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分别达98%、96%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

--服务管理进一步创新。联合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建成1个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教育服务“中途之家”,建立2个以上安置帮教基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信息录入及时准确,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管理形成规范,全面提高司法行政信息管理水平。

--基础保障进一步完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结构逐步优化,经费保障基本到位。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专职社工分别按不低于1:15和1:30的比例进行配备,志愿者队伍组织化程度提高。

三、规划内容

(一)规范工作衔接。根据省、市、区换届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落实工作例会、联席会议和工作通报等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规范社区矫正人员交付衔接工作,健全完善与法院、监狱、看守所的交付衔接机制,有效减少脱管、漏管;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制度,重点帮教对象、一般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分别达到100%、70%。

(二)规范制度建设。要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组织领导、工作管理、矫正执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入手,健全完善评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定出台刑释解教人员无缝衔接、分类帮教、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形成一套有约束力、能执行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制度体系,提升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规范矫正执行。规范调查评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真实、客观、准确的调查评估意见并提交委托机关;规范入矫、解矫程序,做到登记有表格、谈话有记录、期满有鉴定、宣告有文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执法权限、工作时限、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规定开展工作,维护程序公正。规范考核奖惩,明确考核内容、标准、程序、要求,依法惩处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规范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落实公示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申诉等案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严格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监管帮教。规范监管机制,认真落实“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措施,严格执行报到、报告、请假、变更居住地等制度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规范排查分析,做到每月自查、法定节日必查、敏感时段和重要时期严查,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动态。规范风险评估,对请假外出、异地托管以及有其他异常动向的社区矫正人员科学测评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实施有针对性管控措施。规范应急处置,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管理措施。规范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法律、道德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落实社区服务,实施个案矫正,对未成年人积极采取适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成效。规范帮困扶助,全面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就学、低保、临时性救助等政策,努力解决其生活、工作、学习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五)规范基础管理。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福建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认真落实《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信息内容,加快手机配备,强化定位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监管上的独特作用。规范基地管理,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教育服务“中途之家”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作,发挥教育矫正、技术培训、就业指导、救助安置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快区社会企业安置基地建设。规范工作场所,建立健全司法所宣告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学习活动室等,做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流程清晰、职责明确、制度上墙。规范档案管理,建立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分级管理,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管理严格规范。

(六)规范机构队伍。规范机构建设,按照(闽司〔201X〕242号)文件要求,我区全部完成机构设立,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用足用好政法专项编制,配备2-4人,做到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队伍建设,司法所要确保有司法助理员承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日常工作。规范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招聘、使用和管理,要通过社会人员招聘、退转军人接收、富余教师转岗、退休人员返聘等多种渠道,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社工。要按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委托培训、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四、规划要求

要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十二五”规划活动摆在突出位置,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 “十二五”规划活动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今后几年司法行政的重点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十二五”规划活动方案。

(二)要统筹兼顾。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到活动内容不省略、活动形式多样化、活动结果有实效。要把“十二五”规划活动与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推进社区矫正全面试行工作、开展“创先争优”和“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实施,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三)要强化指导。加强工作指导,采取挂钩联系,重点帮扶等形式,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活动进度,掌握活动内容,督促活动开展,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力度,协助基层查弱项、摸实情、解难题,努力解决困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瓶颈问题。要善于发现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进活动有效开展。

(四)要加大宣传。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制造活动声势,扩大社会影响,形成良好氛围。通过简报、动态、专报、呈阅件等形式,积极向党政领导报送 “十二五”规划活动开展成效,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

4.厦岗社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篇四

2009年的帮教安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衔接好、引导好、扶持好、服务好”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依法履行职能,努力实习“工作制度化、措施具体化、帮教日常化、安置市场化”,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社区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 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

1、帮教小组筹备组在接到衔接通知书后,应与镇签订帮教安置责任书,并将基本情况通知其家属,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帮教。

2、帮教小组要在镇帮教安置工作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实行一帮一、二帮一、三帮一,切实做到“帮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三落实。

3、社区筹备组要帮助、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

二、筹备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了解本辖区的回归人员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以及回归人员的摸底情况,调整工作布置。

三、落实见面和谈话机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找到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文化程度、思想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以不同方式把当前社会情况、法律法规、村规定约等基本情况,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对其宣传和教育。坚持每月1至2次谈话,重点对象2至3次谈话。通过定期谈话和帮教,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困难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措施。

四、加强衔接工作,严防漏管失控。社区筹备组、帮教小组应与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于逾期未到司法所报到的释解人员或未回社区(单位)的,社区筹备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迅速与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系。对于人户分离的释解人员,社区筹备组(单位)一经发现,及时将有关情况体通知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时开展帮教工作。

五、建立委托帮教与跟踪帮教相结合的制度,努力消除帮教盲点。对于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的解释人员,应与其家人沟通,共同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另一方面与其所在地的帮教工作机构联系,互通情况,委托帮教,避免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管控责任考查和奖惩制度。对安置帮教、管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置帮教、管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漏管失控,导致重新犯罪或劳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支持帮教小组开展帮教工作,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厦岗社区居委会

5.社区矫正科及安置帮教科工作职责 篇五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安置帮教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安帮办各项决议、决定和工作要求。

二、承担协调县综治委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安帮办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四、指导协调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的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

六、开展本县乡镇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业务培训。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安置帮教有关统计报表。

八、认真接待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来信、来访,按规定及时处理和解决。

九、做好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及重点对象管控工作。

十、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困等工作。

十一、监督、指导并评估本县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6.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篇六

一、农民安置社区文化建设的意义

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和谐社区的建设。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重视对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的引导, 从而形成团结互助、崇尚先进、积极向上、扶正祛邪的社区道德风尚。农民安置型社区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 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实处, 提高失地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培育市民意识, 提高市民化程度,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渠道。

2. 失地农民个人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提倡“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发展离不开社区发展, 社区发展需要社区文化提供智力支持, 社区文化与失地农民个体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关系。社区文化不仅是社区成员生活方式、行为规范、道德素质等的集中表现, 也对社区居民的信仰、价值观、道德标准等产生影响。安置社区的文化建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为前提, 提供多样化文化服务, 提高公共文化生活质量, 促进农民个体潜能和个性的发挥, 为失地农民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同时, 失地农民个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有助于安置社区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公共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 有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3. 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农民安置社区介于城市社区

和农村社区之间, 未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 这种特质性导致安置社区文化冲突表现突出。通过安置社区文化建设, 帮助农民转变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构筑城市市民价值观, 提高现代城市文明意识, 提升生活品质, 接受、学习并向城市生活方式靠拢, 同时在帮助农民市民化转换的同时, 促进中国城市化健康发展, 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繁荣稳定。

二、安置社区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通过对常州市某区三个农民安置社区的抽样调查, 发现安置社区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 安置社区文化建设缺少公共财力支持, 社区文化建设硬件设施不到位。

调查发现, 57.2%的居民认为社区文化硬件设施不到位, 满足不了居民需求, 与城市社区相比落后很多。我们调研过的三个社区, 一个小区有公共活动室, 另外两个小区没有居民公共活动室, 三个小区均没有图书室、电子阅览室, 更不要谈电影院了。文化硬件设施的不齐全, 导致社区公共文化活动无法开展。调查中, 63.9%的居民表示, 他们的主要文化活动方式是在公共活动室打牌、搓麻将, 或者在小区内聊天。由于安置社区没有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和部门没想过要通过调拨公共财政经费, 保证社区文化建设等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目前安置社区文化建设等各项经费支出主要是由镇等集体经济根据自身实力自行安排。根据调查显示, 集体企业多、效益好的社区, 社区文化建设投入较多, 社区文化氛围较好, 居民的市民意识、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和法律素质就较高, 对市民身份的认可程度就较高;集体经济基础较差的安置社区, 又没有政府公共财政的调拨和支持, 社区文化建设很难实施, 市民身份的认可程度普遍较低。

2. 社区凝聚力不足。

调查发现, 30.7%的居民表示很少参加社区文化活动, 45.1%的居民表示从不参加社区的文化活动, 合计75.8%的居民很少或者根本不参与社区文化活动。35.1%的居民表示社区没有节日活动, 23.2%的居民认为社区活动可有可无, 19.2%的居民认为社区文化活动流于形式。通过以上调查可以看出, 安置社区既没有文化活动的数量, 更没有质量文化建设亟待改善和提高。缺少社区文化活动的失地农民, 仍侧重于以血缘和地缘关系构建社会交往网络方面, 喜欢跟同宗、同族或同村的人集聚, 与社区其他村落的居民不相往来, 大多数人每天为维持生计疲于奔波, 对社区文化活动不闻不问, 这导致同一个安置社区内的居民仍不能做到互相帮助和关心, 缺乏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由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多为以前农村村委会成员, 他们自身缺少城市社区管理经验, 缺少社区服务素质和技能, 不能有效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导致社区凝聚力和粘合力明显不足。

3. 社区文化冲突明显。

调查发现, 36.1%的居民认为自己不是城市人, 23.2%的居民认为自己只能算半个城市人, 60.8%的居民认为从农村进入城市后生活成本上升了, 家庭开支比农村时多了, 其中47.3%的人认为自己生活不如农村时幸福, 进入城市后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质量的只占30%, 约60%失地农民生活陷入困难, 对未来生活担忧的失地农民有81%, 其中72.8%担忧养老、63%担忧经济来源、52.6%的人担忧医疗保险。通过调查可以看出, 农民在自愿或非自愿情况下迁入城市, 大多数人面临着市民身份转换的障碍, 部分人由于非农生产方式转换的艰难, 导致生活陷入贫困, 这些因素累加起来, 使得居民市民身份认同模糊, 又由于目前安置社区的居民多乐于以出租房屋和车库补贴家用, 安置社区成了半个“移民社区”, 大量的务工人员、刚毕业的学生等因为安置社区居住成本的低廉, 大量涌入进来, 造成安置社区居民人员的复杂性和多样化, 导致安置社区内二元文化、城乡文化、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积极文化与传统文化冲突明显。

三、安置社区文化建设的对策

作为社区组成部分, 作为农民进入城市、居住城市、融入城市的起点, 安置社区必须承担起通过社区文化建设培养和提高农民市民化素质, 促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和谐发展的重担。

1. 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农民以失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来源—土地为代价换取城市身份进入城市后, 应该享受市民待遇, 应该享受与城市人同等的就业、低保、医疗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安置社区作为城市社区的组成部分, 应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 甚至获得比城市社区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和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 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又强调要重视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未来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安置社区也将快速扩充, 成为数量庞大的容纳失地农民的场所, 为了社会稳定、发展和繁荣,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基础薄、任务重的安置社区文化建设, 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通过财政倾斜, 给予安置社区更多的公共财政扶持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 保障安置社区文化建设的有效开展, 使失地农民进城后不仅拥有城市人身份, 也能充分享受到城市人的公共生活质量, 顺利在城市落脚扎根, 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分子而非社会动荡因素。

2. 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

一方面, 由于安置社区人员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化, 必须提高社区管理人员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素质和技能;另一方面, 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 要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 创建腰鼓队、锣鼓队、功夫扇、秧歌队等农民喜爱、参与程度高的业余文化团队, 通过这些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使志同道合的居民聚集起来, 从私人空间走向公共空间, 促进居民间的彼此关心和帮助。社区居民间的和谐互动, 有助于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 同时, 通过这些活动, 把城市生活方式、城市市民价值观、社区精神等传输给他们, 让他们在享受文化活动乐趣的同时, 逐步接受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化、城市价值观, 有助于农民市民化身份的顺利转换。

3. 开展多种类型的社区间文化交流活动。

通过开展多种类型的城乡社区间文化交流活动, 帮助农民突破村庄界限和城乡壁垒, 学会与城市居民交往, 以形成新的社会交往网络;通过城乡社区间的交流互动, 城市居民将城市价值观、城市生活方式、公民道德意识等城市文化内容传播给安置社区居民, 引导他们淡化农村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接受、学习和吸收城市文化, 加强对城市文化的认同, 有助于他们较快地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

4. 加强社区文化教育, 提升市民素质, 增强城市适应力。

安置社区的文化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要进行市民化教育。把市民意识、市民素质要求传达给居民, 同时积极开展包括日常行为规范、规章制度、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内的市民行为规范的教育与培训, 使农民在社区文化建设过程中, 感受到制度和规则的必要性, 同时体会到制度和规则所带来的有条不紊和井然有序, 从而成为制度和规则的自觉遵守者和维护者, 为市民身份的转换打下基础。二要通过社区文化教育, 提高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能力, 增强城市适应力。能否在城市顺利就业获得稳定工作收入, 是失地农民市民身份转换的关键, 但由于安置社区失地农民多是在非自愿、非自觉和非自发情况下进入城市, 他们没有心理准备, 也没有城市生活所需要的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等知识储备, 缺乏岗位迁移能力, 全然没有为市民身份转换做好迎接的准备, 多数人进入城市后, 陷入生活贫困。安置社区多位于郊区, 周围有高校、研究所等优质教育资源, 我们调研的三个安置小区就位于常州科教城周边。因此, 安置社区要充分利用周边的教育资源, 做好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和就业创业能力培训, 提升文化素质, 增强城市适应力, 以发挥好社区就业这个重要渠道的作用。加快社区劳动力转移, 或采取企业订单式培训模式, 或对接区域内企业, 或开发公益岗位, 开发多种就业渠道, 因地制宜地组织非正规就业, 让社区内的农民有活干。

摘要:农民安置社区文化建设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而且对失地农民来说也意义重大。目前安置社区文化建设存在着社区凝聚力不足、社区文化冲突明显等主要问题。如何通过安置社区文化建设, 培养和提高农民市民化素质, 促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实践课题。

关键词:安置社区,社区文化,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包军曦.传承.融合.创新———城中村地方文化的建设[J].社科纵横, 2008, (6) :61.

7.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篇七

工 作 总 结

今年上半年,我街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和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突出工作重点,大力创新机制体制,不断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务与管理。今年上半年,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回归9人,社区矫正人员6人,安置率达到100%,帮教率达到100%,社区矫正对象无一人脱管、漏管,无重新违法犯罪。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一)积极稳妥,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按照省司法厅、市局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加大力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至6月底,全街共有社区矫对象56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78人次、实施心理矫正9人次,开展公益劳动52人次、指导就业11人次,社区矫正各项措施得到具体落实。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

街道党委、办事处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我们全面完善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我街共有社区矫正志愿者26名。

(三)加强日常学习,提升工作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不断学习,打好基础。我们一方面积极学习好各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另一方面,积极加强日常学习,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用法律法规和《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谈话技巧、个案矫正、心理疏导等常用业务知识等,同时还加强与兄弟单位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努力拓宽工作思路,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以释解平台为契机,积极协助监所对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改造

通过刑释解教软解的全面应用,加强了监所与司法行政系统的直接联系,尤其是加强了监所与各基层司法所的直接

沟通交流。我们通过这一平台,了解到了本辖区在监服刑人员的情况,并通过监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走访调查,掌握了在监服刑人员的第一手资料,为监所对其改造教育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也为日后对其安置帮教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严格落实衔接措施,全面实现无缝对接 按照省厅、市局要求,全力组织我街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工作。市司法局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题培训,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人员和技术基础。以释解平台为基础,通过积极的调查走访,对服刑在教人员和即将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准确核实,并针对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情况制订出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并保持与服刑在教人员和即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属的联系,确保人员衔接到位,无托管、漏管现象发生。

(三)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优势辅助安置帮教工作

我们以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心理辅导为主线,同时辅以法律知识、社会形势、社会发展状况、党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并且十分注重发挥好家庭辅助帮教的作用,使刑释解教人员能够在周围良好的环境下融入家庭,融入社会。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

文化教育,增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千方百计为生活困难的释解人员寻找生活出路,使其能够逐渐消除其对抗情绪,自食其力,减小其社会危害性。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以推动我街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我街安置帮教工作者和志愿者组织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安置帮教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全面提升我街安置帮教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继续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危险性评估体系。针对少数刑释解教人员脱管现象,加强与市局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制度,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有效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关系、家庭背景、交往人情况等因素,对高风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采取必接、必管、必控措施,有效防止其重新犯罪。

三是继续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心理疏导等各项帮教工作,使更多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归社会后能够

得到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技之长,从而能顺利实现就业,减轻其对社会的敌视态度,减小其社会危害性。

河南司法所

8.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篇八

今年上半年,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衔接好、引导好、扶持好、服务好”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为维护平川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平川,促进平川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我区2011年上半年度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效

(一)安置帮教工作有序开展

今年上半年,我区新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9名,其中刑释人员38名,解教人员1名。以上人员均登记建档,落实了帮教措施,并妥善进行了安置,实现了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脱帮、不漏帮,不脱管、不漏管”的工作目标。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立足基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平川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深入开展了对归正人员的排查工作。根据白银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的工作要求,对全区近5年以来的归正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排查。经排查,我区近5年刑释解教人员共计262名,其中刑释人员223名,解教人员39名,解矫人员2名,针对以上排查出的对象,我局加强了协调督促,特别是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将其列为重点帮教对象,进行了重点帮教,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2、组织开展了走访帮教活动。我局在春节期间对特困服刑人员家属开展了送温暖活动,局主要领导带领分管同志和基层股同志走访了特困服刑人员家庭,发给慰问金1000元。通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与司法所干警签订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奥运安保责任书。为切实做好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及法轮功邪教人员的稳控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成功举办,根据甘安帮发[2010]6号《关于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我局分别与各司法所一线干警签订了《区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奥运安保责任书》,责任书对矫正、帮教对象的排查、衔接、管理、教育转化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工作责任追究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进一步增强了我局干警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的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了奥运安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以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1、为使我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的开展工作。1月份,对我区招募的326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各辖区司法所组分别组织进行了业务培训。

2、制定下发了《##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转发落实了《##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

3、今年上半年,基层股对各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就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应着重把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下一步如何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做了具体指导。目前,对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接收,所接收人员全部建档造册,并开展了入矫教育等各项工作。

二、2011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大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按照“帮教社会化,压滤机滤布 就业区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责任化”的工作要求,完善组织网络建设,形成专群结合,协调规范,运转有序的工作格局。继续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排查活动,建立个人档案,完善衔接机制,强化信息反馈,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不脱管、不失控。

9.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篇九

我镇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并做了讲话,全面分析了我镇春节和“两会”期间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现状提出了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要学习“两法一办法”,即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刑诉法》修改的内容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逐步通过培训、座谈、自学等方式,将学习进行到底,将业务知识送到最基层;要在实践中学习,不断的在实践和工作实际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的提炼好的工作方法,来反过来指导我们的学习,提升学习的效果;要学习他山之石,要经常和其他地方进行工作交流,比较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结合自身实际,取他人之长,为己所用,不断提升自身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水平。二要善于思考,不断开拓自身工作举措。要在工作中不断的思考,要多开拓思路多下去调研,要结合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新的举措,出台新的办法。要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进社区工作,同时建好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工作的最前沿。要结合当地村、单位开展活动,来促进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三要真抓实干,不断注重自身工作实效。要重点抓好分类管理办法,做好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的甄别和筛选工作,按要求进行及时调整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级处遇,分别按照严管、普管、宽管进行分类,要重点抓好和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特别做好和公安、法院,监狱等部门的衔接。要重点抓好入教方案制定、审前调查、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工作。入教方案要针对不同的人制定特定的矫正方案,要结合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网来制定。审前调查要注重调查的质量,要结合对象自身条件、交际圈、生活来源、生活场所、监管条件等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做好记录。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用,要注重运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要做好定位手机的增配和推广,防止“人机分离”现象。要重点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要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形势进行宣传,对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情况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同时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的上报。

XX镇司法所

10.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邪教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

(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1.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篇十一

2012年3月31日

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近年来的实践与探索,下面就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和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第一、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的

概念及其基本属性

一、社区矫正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自2003年7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铺开。

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适用于下列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

1、管理。即通过监督、走访、报到等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刑罚、矫正不良行为和恶习。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人由社区服刑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配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帮教。

2、教育。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法制、公民道德和形势政策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

3、公益劳动。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参加公益劳动,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改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

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1)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2)经街道、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3)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参加公益劳动。暂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期限未满的,应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街道及乡镇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办)承担。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第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活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第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臵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第四是感化功能。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 4

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第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臵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社区矫正的管理部门

目前我县已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县一级成立以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府副县长担任组长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成员单位有政法委、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乡镇一级成立以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乡、镇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成员单位包括司法所、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及其它乡镇工作机构;村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各自然村村长及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受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街道及乡镇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办)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衔接和接收,及时立卷建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

2、与公安派出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会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书面鉴定。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出实施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建议。

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6、对社区矫正对象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心理危机的制定心理治疗方案,实施心理干预等。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 什么是安臵帮教

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1954年《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臵就业暂行处理办法》颁布,我国建立了最初的安臵帮教工作机制,50多年来,安臵帮教工作在维护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监督教育其遵纪守法,保障社会平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安臵帮教工作涉及的部门

县上设立含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十七个职能部门的安臵帮教领导机构,下设安臵帮教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帮教小组;组成辖区内的三级帮教网络正常工作。

安臵帮教工作的对象及范围

安臵帮教对象是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的释解人员,对没有生活出路(通常是指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和帮教。

安臵帮教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

⑴接收监狱、劳教单位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⑵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⑶参与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预防措施,减少他(她)们重新违法犯罪。

三、社区矫正与帮教安臵工作的比较 社区矫正与帮教安臵工作的相同点:

1、工作目标相同。两者都是社会综合治理防控系统的

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2、组织形式形同。两者都是采用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政法各部门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教育改造工作。

3、工作内容和方式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需要密切掌握工作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对象的劳动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等等。社区矫正与帮教安臵工作的不同点

1、工作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帮教安臵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和管理活动。帮教安臵工作建立在刑释解教人员自愿基础上,对其进行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鼓励其参加公益劳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剥夺帮教对象的各项公民权利。

2、工作的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负有法定义务,被依法限制或剥夺部分权利的服刑人员;帮教安臵工作的适用对象是刑满释放5年和解除劳教3年内,没有生活出路,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具有全部法定权利义务的普通公民。

四、社区矫正暨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与司法行政工

作的关系

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处于刑罚活动尚未开展前,刑罚处于静态,侧重一般预防,通过向大众开展的宣传教育和服务,促使大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这个阶段,刑罚也仅仅作为警示的教育工具,促成大众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以促成法律的实现,而尽量避免因违法犯罪时刑罚的适用,节省法律执行的成本。

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则处于刑罚活动执行之中或执行之后。刑罚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刑罚活动处于动态。社区矫正作为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是就是要将受刑者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帮教安臵工作也是针对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经过刑罚处遇的不稳定分子,通过帮扶教育掌握其动态和行踪,并在其出现危害社会的苗头之前,及时的干预和制止,起到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内在价值的统一性,决定了此项工作的具体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五、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正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改造、监管,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扶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从而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管理手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表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人性化的矫正方式,使犯罪人在刑罚过程中保持与其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使犯罪人在刑满后得以尽快回归社会,有效减少了犯罪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情绪,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是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社区矫正依照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社会化、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推动司法工作科学发展。三是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构建低成本高效率政府。社区矫正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臵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节约了国家财政资源。四是有利于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政治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区矫正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则是巩固打击改造成果的工作延伸,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管帮教工作,激发他们安份守纪、劳动创业的积极性,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二、我县社区矫正暨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

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2009年3月份启动以来,运转正在逐步规范,走入正轨。为坚持以人为本,打造平安镇原发挥积极作用。截止目前,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3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58名,在管社区矫正对象95名。其中缓刑73人,假释10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剥夺政治权利8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犯10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犯6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犯37人,侵犯财产罪犯34人;男性90人,女性5人; 十八至四十五周岁78人,四十六至六十周岁14人,六十一周岁以上3人。其乡镇分布情况是:城关:18人,临泾:7人,太平:8人,孟坝:7人,新集:3人,方山:2人,三岔:3人,殷家城:1人,马渠:2人,庙渠:4人,屯字:7人,上肖:

4人,南川:4人,开边:5人,武沟:1人,郭原:4人,平泉:9人,新城:5人,中原:1人。

我县刑释解教人员自2009年以来共有348名,其中刑释人员308名,解教人员40名。已安臵341名,安臵率达98%。今年新增刑释解教人员42名,其中刑释人员39名,解教人员3名,已经全部接管帮教,并逐一为每名刑解人员建立两份档案,进行规范化安臵帮教管理,目前无一人脱管漏管、无重新犯罪。其乡镇分布情况是:城关:28人,临泾:29人,太平:29人,孟坝:18人,新集:14人,方山:9人,三岔:9人,殷家城:1人,马渠:9人,庙渠:8人,屯字:29人,上肖:26人,南川:15人,开边:21人,武沟:4人,郭原:15人,平泉:53人,新城:13人,中原:18人。

2010年县司法局经过精心考察、广泛协调和多方努力,先后与镇原县德信物业管理公司、镇原县正泰砂石厂建立合作关系,并依托两家企业联合建立了两个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臵帮教基地。基地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帮助下,取得了较大发展,已成为我县最主要的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基地。两年来集中安臵刑释解教人员30余人,就业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表现良好,无一人减少,基本实现了刑释解教人员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做出

了积极贡献。

虽然我县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法律规范缺失。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统率和调整全部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碰到具体问题时,主管部门指导工作的依据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是公、检、法等部门分工不明确,程序不完善。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作保证,会使工作质量和实效大打折扣。程序性规定的缺失是开展两项工作最大的阻力。至目前,中央有关部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的具体程序规定,只是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哪些工作等,对如何开展两项工作、社区矫正和安臵帮教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等并无涉及。这些将最终导致整个工作的无序和混乱。因而完善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司法所工作压力大。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司法所不但承担着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任务,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繁重的工作,同时还要肩负乡镇党委、政府分派的其它工作

任务。目前,乡镇司法所一般是多块牌子、一套班子,所谓“班子”其实也只有2—3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司法所难以承受。

四是刑释解教人员安臵难。目前我县经济虽发展较快,但仍存在较大的就业压力。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难。没有正常生活收入,就会情绪不稳定。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就可能成为重新违法犯罪的隐患。

五是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的办公用品、宣传资料、表彰奖励、调查研究和技能培训等都需要必要的经费,对一些特困人员的救助扶持也需要经费。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往往导致一些事办不好、办不成。

第三、整合资源、内外结合是搞好社区矫正和

安臵帮教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整合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是推进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创新的根本动力。

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属于促进法律实现和刑事犯罪一般预防,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必须以之为土壤,借助其开展实施,才能够有效整合法律资源,将特殊人群的特殊犯罪预防纳入到普通大众的一般犯罪预防体系中,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管理创新工作才

能不失其根本的有效开展。

一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提高社区矫正、帮教安臵工作对象的法律意识。社区矫正工作中管理教育是本,对工作对象开展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能够提高两类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不仅仅作为法律制裁的对象,而是学习如何通过知法、守法、用法来打消违法犯罪的念头,从思想意识上由刑罚惩戒的对象,转变为刑罚所保护的对象。不仅彰显刑罚的惩戒作用,同时也体现刑罚的教育作用。将开展的社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活动中积极吸纳两类人员参与,也是促进两类人员更为顺利地融入社会的有效手段。

二是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把人民调解与社区矫正、帮教安臵工作紧密结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庭纠纷,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的有效处臵,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及时介入,予以干预,帮助两类人员积极修补已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1、家庭纠纷。大部分两类人员的家庭关系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家庭关系较为紧张,面临复杂的家庭关系,两类人员得不到家人正确的对待和关爱,容易出现抵触心理,拒绝融入社会,重新返回与社会不良分子交往的小圈子内,从而造成社会安全隐患。

2、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

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两类人员回归后,能否处理好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双方之间矛盾是否会激化以及两类人员能否顺利地融入社会。受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纠纷的有效调解,可以补偿、恢复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悔过自新。

三是积极引导法律服务行业,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便捷、低廉的法律服务,维护两类人员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广泛牵扯群众利益的拆迁腾退、拆除违建等事项,更需要法律服务行业对两类人员进行及时的讲解和服务,以促使其树立正确的合法的利益观念,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和误导,以造成对社会稳定的隐患。

四是适度放宽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在经济上属于低收入人群,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又是曾经违法犯罪人员,因此对参加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文化程度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在面对两类人员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又无力通过诉讼维权时,司法行政机关应适度放宽法律援助范围,对两类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工作内在资源的整合是推进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和根本动力,是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的突破点。

二、外在资源的整合是矫正帮教工作创新的有益补充 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的社会化程度的高低,体现了这两项工作的社会认可程度和工作氛围的营造程度。目前对于外在资源的整合及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是行政资源的整合。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臵工作统一归属于各级综治委的领导,形成了县、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公、检、法、民政、财政等近20余家行政机关组织成员单位。在这一体系下,成员单位的职能整合即行政资源的整合,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外在资源的整合中占据着根本性的和主导的地位。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如何突破现有的政策和相关文件,积极创新,为社区矫正、帮教安臵工作开创新的局面,是极为重要的。根据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的特点,目前行政资源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1、以刑罚执行为特征的刑事司法资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中分别处于刑罚执行活动的不同阶段。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安臵帮教人员的回归社区服刑和接受帮教或重新违法犯罪的两种状态,也处于公检法司各个部门管辖之中。利

用和整合好刑事司法资源,完善衔接制度,互相沟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有助于更好的掌握两类人员的整体动态,并进一步的互相监督工作的开展,堵塞工作环节的漏洞,更好地把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纳入全区预防重新犯罪的统一体系中,更有效的提高两类人员的管控工作,维护好社会安全稳定。充分发挥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较强的罪犯矫治经验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配合司法局,较好地开展两项工作。基层司法所、法庭和派出所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为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积极作用。

2、以社会工作为特征的帮扶救助资源。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需要适当的人、财、物的投入作保障,经费来源应当有畅通的渠道。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处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中的帮扶救助体系之中。两类人员大多数处于社会低收入人群,生活和就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和干预,会构成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政府将社区矫正、安臵帮教机构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行政编制和市财政预算计划。在创办安臵基地和实体上,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提供一定优惠政策,使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制定相关制度,多途径筹措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经费难问题。

3、社区资源的整合。社区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

在基层的载体。两类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迈出的第一步也是从社区开始,两类人员居住的社区的矫正帮教工作氛围直接决定了两类人员能否得到社会公众基础性的认同和接纳。因此社区基层矫正帮教组织的建设及职能发挥至关重要。基层矫正帮教组织目前设在居(村)委会,居(村)委会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对两类人员的办理低保、推荐就业、公益劳动、联系住房及动态掌握等工作,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基础性工作的承担者。从我县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的多年实践来看,社区基层矫正帮教组织在两类人员和政府机构之间,充当了一个缓冲的阶梯,工作上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的“减压阀”,做到问题和苗头在社区内部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充分发挥着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4、社会企事业单位资源的整合。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的创新机制,离不开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在实践中企业为两类人员提供了临时性就业岗位和过渡安臵;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开展两类人员的心理矫正、社会功能恢复等合作项目,这些资源的整合,能够为两类人员的回归社会提供更加科学的教育改造措施,使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心理十分脆弱,总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很容易产生消极思想,走向极端。因此,他们重返社会,急需社会的理解和关怀。各级政府应积极为其创建一个温暖的“家”,即安臵帮教基地,这是目前安臵帮教工作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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