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方反担保合同(共10篇)
1.03第三方反担保合同 篇一
编 号:
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方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共计十九条;
二、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定有关事实,如果您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的业务有任何
不解之处,请向我们咨询,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公证和执行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办理公证,公证所需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将赋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同意如因借款人不能履行对银行的按期还款义务而由乙依约代为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
序。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各方约定按第种方式解决。
1.由质押权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质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债务人等执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5页(共5页)
1.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拍卖;
2.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变卖;
3.双方协商,对甲方所质押股权以双方认可的价格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上述要求后立即配合乙方进行相关的工作(如提供相关证明、财务报表、协助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等),否则,即视同甲方违约。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乙方代偿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合同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合同自工商管理局登记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乙方要求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乙方要求完成其他手续之日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因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而终止;如果出现代偿,本合同直至乙方实现质权时终止。
第十四条甲方应承担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登记费、备案费、公证费。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届满之前,如出现下列事项,乙方可随时行使本合同项下处置质押股权的权利,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第五条所作的保证;
2.甲方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3.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
第4页(共5页)出质人:(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
质权人:(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
根据(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乙方根据《保证合同》和协议书,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民币(小写),(大写)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1页(共5页)
第二条 甲方以其持有的占(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其中:,作为反担保。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小写),(大写)。
第三条 本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责任范围:
1.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2.乙方向借款人追偿而借款人延迟偿还期间的违约金;
3.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反担保物权实现止。
第五条 甲方保证
1.(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2.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3.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质押股权转让或再质押给其他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4.甲方承诺负责办理以及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本合同签订、生效、履行所需手续及处分或解除质押股权所需的必要手续;
第2页(共5页)5.股权质押期间,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通报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及可能涉及损害股权质押权益的情况。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副本的复印件,并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其真实和完整性:
1.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章程;
3.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股票或出资证明); 4.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方董事会决议; 5.验资报告。
若甲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股东名册、出资证明)。
第九条 甲方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上述贷款本息之前不得从被质押的股权所在公司获取股权利益。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股权已经产生及可能产生的全部红利等收益均属本合同设定的质押股权权益,如若分配,应由乙方领取。
第十一条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致使乙方代偿,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被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因代偿所受到的损失;其价款超过乙方损失的部分归甲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3页(共5页)
2.个人反担保合同 篇二
编号:(20)—号
担保保证人(甲方):深圳市善恒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地址:电话:
借款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地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①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②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③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乙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1、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3、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3.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3.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4.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4.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4.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5、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6、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合法措施。
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附则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时,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本合同一式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有权签字人:
丙方:
有权签字人:
3.信用反担保合同 篇三
信用反担保合同
担保方(甲方):借款人(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邮编:
反担保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
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和损失;
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
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第三条
第四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的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1、2、3、4、5、第六条
第七条
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约定的其他义务 约定的其他条款 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约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A、三方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应履行仲裁裁决;B、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三方要求公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
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三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
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留存
一份备案。
本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4.借款反担保合同 篇四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日期:篇二:借贷合同样本:借款反担保合同书 借款反担保合同书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篇三:反担保协议 ? 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5.反担保保证合同 篇五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担保人与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_______银行_______分行_______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_______(币种)_______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4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6.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篇六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借款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作为担保人向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现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向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依乙方作为担保人与甲方签署的 《委托担保合同》,拟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担保金额、日期以乙方与贷款人拟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及 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数额为___________万股/万元。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担保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财产过户费、评估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2.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质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付的各 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实现债权、抵押无权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他项权利(含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质押期限内,任何第三人对甲方出质股权主张任何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由此引起乙方被追索的,乙方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 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偿清借款本息。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 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1.如甲方未履行到期债务,偿还本金、利息,导致乙方承担了 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处分出质股权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出质股权处分费用和本合 同下甲方应支付或偿付给乙方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及文件项下的债务。
3.如第三人对出质股权提出权利主张,或对出质股权的处分提 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如被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则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 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费用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5.因实现质押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6.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首先清偿乙方,如不足以清偿的,乙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质押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公司公章)(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7.财产保证反担保合同 篇七
合同编号:反保(2014)-广0214号
甲方(反担保权利人):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克平
地址: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866号1号楼1107室
联系电话:028-66529911
乙方(反担保人):范佳伟,身份证号:5***170035
郑娴,身份证号:5***010045
因四川省广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以下称“融资银行”)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人的该笔融资债务由甲方向融资银行提供担保,根据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当借款人在融资债务期限届满而未及时足额履行合同约定的清偿义务时,融资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该笔融资项下的相关债务。为确保甲方代偿后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作为反担保人,为借款人的该笔融资债务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平和无误解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与本合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一、借款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 号《
》,系借款人获得融资银行融资许可,约定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 号《
》,系甲方向融资银行提供担保,约定担保事项的合同。
三、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委保(2014)-广0214号《委托担保合同》,系借款人请求甲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担保,依法与甲方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担保债权及担保责任
一、甲方提供反担保的债权即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00元)。
二、本合同的担保债权是指:甲方依据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所产生的对借款人的债权。
三、在甲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可向乙方追偿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已向融资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
(二)甲方已向融资银行承担的其他各项费用和赔偿的各项损失。
(三)甲方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税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交通费、住宿费、评估费、拍卖佣金、搬运费、吊装费、运输费等实现债权和资产处置的费用。
(四)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第三条
反担保方式
一、本合同的反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及个人财产反担保。
二、乙方提供的个人反担保财产详见后附《财产清单》。
第四条
保证期间及债务履行期限
一、本合同保证期间依乙方所承担的反担保责任和范围分别为:
(一)自甲方按照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之日起两年。
二、乙方应于甲方向融资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10日内向甲方偿还履行担保责任所付出的全部款项以及《委托担保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损失、费用、违约金。
第五条
反担保财产
一、乙方同意用本合同后附《财产清单》所列的,其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二、乙方将反担保物权利凭证于
****年**月**日前交付给甲方占有。
第六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若因此导致本合同项下甲方反担保权不能实现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向融资银行提请解除对借款人的担保责任,有权通知融资银行提前宣布借款人融资债务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融资债务的偿还义务,视为借款人根本违约。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启动保全和追偿程序,有权变卖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交的反担保物(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并以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归还融资银行,用于履行乙方应承担的反担保责任。甲方在处置反担保物前已先行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因而形成对借款人担保债权的,反担保物变卖所得用于清偿甲方担保债权。如变卖所得不足以清偿甲方担保债权的,甲方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乙方追偿。
三、反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借款人所欠债务后如有余款,由甲方代管,待所有清偿程序、事项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四、乙方承诺在借款人与甲方签定《委托担保合同》之前未将上述反担保财产租赁给任何第三方,合同签订后未解除之前也不会将反担保物以任何形式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本承诺是借款人与甲方订立委托担保合同的邀约,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即构成合同诈骗,而非普通的民事违约行,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乙方无异议。
五、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财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大额款项收支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并为甲方的了解和监督提供便利。
七、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危及其保证能力的行为,如发生以下行为,甲方可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八、乙方如发生诉讼事项,导致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没收或处以罚金时,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如乙方决定转让或处置财产,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转让处置财产所得款项作为反担保财产。
十、乙方如发生离婚、分家析产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的电话、住址如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未履行本条上述各项约定,视为乙方反担保能力出现异常,甲方有权向融资银行提请解除对甲方的担保责任,有权通知银行提前宣布借款人融资债务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款项。
十三、当借款人融资债务到期(含融资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既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也可以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将追偿债权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第七条
甲方的承诺
一、甲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之商业秘密或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妥善保管和处置所持有的乙方之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二、甲方在了解乙方财产的详细情况时,不得干涉和限制乙方的私人生活和正常的消费活动。
第八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延及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五、自甲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且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得以实现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六、本合同担保责任解除是指以下情形:
(一)融资债务到期前,借款人自行(或乙方或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代借款人)及时足额向融资银行清偿了全部融资本息和其他费用,且甲方未向融资银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融资债务到期,甲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借款人自行足额向甲方清偿了全部代偿本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三)融资债务到期,甲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乙方或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代借款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向甲方支付了全部代偿本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担保金额2%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通知融资银行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融资债务的偿还义务。
(一)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约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反担保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三)由于乙方的原因使本合同或其他反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四)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对其财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大额款项收支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导致甲方无法判断乙方履约能力的;
二、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一)借款人未如约及时足额履行融资债务偿还义务,甲方向融资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乙方拒绝履行反担保责任。
四、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公开媒体上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背信行为进行公告与披露,公告费由乙方承担。
六、上述违约责任乙方或借款人互负有连带责任,甲方可向乙方或借款人中的任一方主张权利。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确信是在已明确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专业术语含义,对本合同约定已无任何疑义、异议后签署本合同。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成都
财产清单
序号 财产
反担保物名称 金牛区金府路88号附29号、金牛区金府路88号附30号、金牛区金府路88号附31号 所有人/共有人
范佳伟、郑娴 评估价/议价
550万元 反担保价值
550万元
反担保人:
日期:
****年**月**日
权利人: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财产反担保合同》共4页
第2页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财产反担保合同》共1页
8.银行承兑汇票反担保合同 篇八
瑞银票反保字(200)年第()号
担 保 人:上海瑞银担保有限公司
出 票 人:
反担保方:
1、反担保企业:
2、反担保企业:
3、反担保企业:
4、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5、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6、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7、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8、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9、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担保人同意为上述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年月日与出票人签订了编号为瑞银票保字(200)年第()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
第二条上述反担保方(企业/自然人)一致同意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金融机构)与出票人所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由银行垫付票据款之日起二年,具体条款详见《商业汇票承兑保证合同》。
保证范围:
1、出票人应向承兑人偿付的票据款项和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担保人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人员工资(限2人)、执行费、公证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3、担保人代为偿付票据款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规定的逾期违约金。
第三条 出票人逾期无法足额交存应付票据款的,可由反担保各方直接向承兑人偿付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全部债务。
第四条 出票人逾期无法足额交存应付票据款,由担保人偿付的,反担保各方应承担担保人与出票人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项下的由出票人承担的担保人代偿金额、诉讼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第五条反担保各方应在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代出票人偿付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全部债务。因反担保各方违约导致诉讼,反担保各方应承担由此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六条 反担保方代出票人向(金融机构)支付应偿付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后,即可向出票人主张追偿权。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承兑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方同意,不得与出票人商定变更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方可对变更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担保人代出票人向(金融机构)支付应偿付债务后,反担保方和出票人一致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时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出票人。
第九条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特别约定:(金融机构)若以出票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方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方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是担保人与出票人所签订的瑞银票保字(200)年第()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各反担保方责任。即各反担保方仍需对出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十四份,担保人四份,出票人、各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担保人(公章):上海瑞银担保有限公司出 票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杨浦区国宾路36号 2006室住址:
邮政编码:200433邮政编码:
反担保企业(公章)反担保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反担保企业(公章)反担保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上海瑞银担保有限公司
9.抵押借款合同之反担保合同(车) 篇九
合同编号:[]反保字第号
甲方(担保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人):
丙方(反担保人):
1、2、根据甲、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民联借字第号《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万元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和控制债务风险,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释义与说明
1、本合同中甲方是指《借款合同》中的丁方(担保人)也是本合同反质押权人;乙方是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债务人,也是本合同的质押人;丙方是指本合同中自愿为乙方承担反担保质押责任的人。
2、本合同中反担保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第一条反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
1、范围: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款项(以借款合同中的甲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为准)以及自甲方偿还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损失等;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2、方式、期限:反担保(保证)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承担了《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义务后两年内,反担保方式为连带。
第二条保证金条款
1、乙方做为《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同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或者由甲方在乙方所借借款金额中扣除,收到保证金或扣除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2、乙方在收到《借款合同》的债权人的借款后,向债权人出具借款凭证,凭证数额包括保证金数额。借款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按照《借-1-
款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则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利息)在二日之内由甲方直接返还给乙方。
3、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障乙方如约履行《借款合同》,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向债权人如期支付利息(包括保证金利息)导致出现逾期,或者乙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如约偿还全部借款,乙方应负责偿还逾期的全部本息(包括保证金数额内的逾期利息)。乙方出现违约后,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在《借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对甲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赔偿义务,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合同义务人追偿。
第三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丙方(如乙、丙方为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通知
1、甲、乙、丙三方约定,涉及本合同权利义务的通知由甲、乙双方联系,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或电话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乙方收到或视为收到后,乙方有义务通知丙方(无论乙方是否通知丙方均视为丙方收到通知),甲方无义务再行通知丙方。
地址:邮编:传真:电话号码:。、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或电话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电话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或无法联系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丙方日期。
4、乙、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自然人的处分个人重大资产的(比如转让房产、汽车等事宜)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第五条质物情况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动产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质量________,状况_______,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_____________(详见动产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_____________(详见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2、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质押率为百分之__。
第六条质物的交付
乙、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日内将质押动产移交甲方占有,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整的保管费。
乙、丙方以权利质押的,应在2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或甲、乙、丙方共同到相关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移交手续。
乙、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移交质物或登记质权,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七条质物的保管
甲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丙方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八条质物保险
乙、丙方应甲方要求,对质押动产中的___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乙、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留取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措施。
第九条质押期内权利质物兑现或提货到期后的处理
甲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内先于甲方担保责任到期的,作为质权人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
兑现后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存;对于货物,甲方与出质人乙、丙方协商处理,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处理货物,在扣除处理货物的费用后余额由甲方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存。
第十条质押合同的费用
本质押合同项下的如果产生有关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则由乙、丙方承担。
第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丙方不得出售、馈赠质物;乙、丙方转移、出租、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或转移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应取得甲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转让质物所得款项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质权的保值
1、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存。
2、质权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第十三条质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处分质押动产/权利:
1、《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展期期限已到,乙方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3、乙方是自然人的,如果其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价款偿还债务并承担了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后,仍有余额的,甲方应退给乙、丙方。
甲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第十四条质押期限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约定质物移交之日起(权利质押自相关部门登记之日)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本合同项下质物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丙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采取诉讼措施或其他类似情况的,其应按《借款合同》中借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借款合同》中借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合同的各反担保人对本条的违约责任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本合同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公章后生效,如其中有自然
人方,则自然人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不论本合同所依据的《借款合同》中主、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只要甲方因《借款合同》中主、从合同的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了合同责任或赔偿责任,则本合同中乙、丙方的反担保责任对其具有约束力,本合同约定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和补充 12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要求甲方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10.反担保保证合同 篇十
在此,本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书。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
一、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在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异议。
三、只要不增加担保金额,本担保书不因上述协议书和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本担保人同意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份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贵公司的担保的费用,则本担保人对不足部份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
五、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六、本保证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广东地方有关法规,若因本保证书引起纠纷,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起失效。
担保人(盖章及右手食指模):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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