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

2024-09-15

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精选8篇)

1.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 篇一

PPP项目全流程中的会计处理研究

(一)项目公司设立时的会计处理:资本金的核算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根据此条规定,PPP模式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采用实缴制而不能采用认缴制。因此,项目公司设立时的会计处理要根据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会计核算。

1、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由此可知:

项目公司中政府方股权投资金额=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权金额=项目资本金×社会资本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基于此规定,社会资本方资本金有两个来源: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投入,产业基金参股。

2、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要求

PPP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前期费用的支付及铺底流动资金等需求,在PPP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招标文件要求的PPP项目公司资本金比率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之间。

3、项目公司的股东组成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规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条规定:“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一章第一节中的“社会资本方”指出:“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基于此规定,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可以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目前已进行招标程序或已实施的PPP项目合同中,对政府方在项目公司是否参股,依据参股后的股权比例要求不尽相同。有的政府方不参股项目公司。例如南京市浦口区某地块保障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PPP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在政府方授权下,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在南京市浦口区注册PPP公司,社会投资方占股100%。有的政府方要求参股项目公司,一般在项目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为10%-49%。

4、项目设立的会计处理

(1)产业基金不参股的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在PPP项目实例中,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持股比例为51%-100%,属于社会资本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按成本法核算社会资本方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

第一,项目公司收到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方 实收资本——政府方

第二,社会资本方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PPP项目(成本法)贷:银行存款 案例分析1:社会资本方不得引入产业基金的会计核算

1、案情介绍

安徽省某县综合管廊及道排工程PPP项目,总投资7亿元,要求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占股比例为10%,社会资本方占股比例为90%,要求社会资本资本方不得引入其他社会资本或基金等财务投资人。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的会计核算如何?

2、会计核算

社会资本方对项目资本金出资额=7亿元×20%×90%=1.26(亿元)政府方对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7亿元×20%×10%=0.14(亿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项目公司收都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4000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方12600 实收资本——政府方1400(2)社会资本方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PPP项目(成本法)12600 贷:银行存款12600(3)产业基金参股的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产业基金参股不参与项目公司经营,仅按照约定的价格定期向基金支付资金报酬,属于典型的“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参股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形式上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PPP项目公司,但本质上是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但是在PPP领域,相关政府性规章明确规定,严禁明股实债”变相融资增加地方债务。例如《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明确“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名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第一,项目公司收到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方

实收资本——政府方

实收资本——产业基金

第二,产业基金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产业基金公司发生PPP项目投资业务时,若在PPP投资协议中明确产业基金投资入股PPP项目公司后,不参与项目公司经营,仅按固定收益收取回报,则属于典型的“明股实债”业务,若按“长期债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债权投资---某PPP项目公司

贷:银行存款

产业基金公司发生PPP项目投资业务时,若在PPP投资协议中明确产业基金投资入股PPP项目公司后,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收取固定收益,而是安装项目公司收益进行分红,则应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产业基金公司占PPP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和是否控制等因素,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债权投资---某PPP项目公司(成本法或权益法)贷:银行存款

案例分析2:社会资本方引入产业基金的会计核算

1、案情介绍

安徽省某县综合管廊及道排工程PPP项目,总投资7亿元,要求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招投标文件规定:采购人同意社会资本方引入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占股比例为10%,社会资本方占股比例为50%,产业基金占40%。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收取固定收益,而是安装项目公司收益进行分红,而且产业基金对项目公司具有控制影响。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的会计核算如何?

2、会计核算

社会资本方对项目资本金出资额=7亿元×20%×50%=0.7(亿元)政府方对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7亿元×20%×10%=0.14(亿元)产业基金对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7亿元×20%×40%=0.56(亿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项目公司收都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4000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方7000 实收资本——政府方1400 实收资本——产业基金5600(2)社会资本方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PPP项目(成本法)7000 贷:银行存款7000(3)产业基金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PPP项目(成本法)5600 贷:银行存款

(二)组建期间的筹办费用和前期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如下。

1、项目公司筹建期间的筹办费用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文件)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部分的规定,对于项目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在“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因此,项目公司筹建期间所发生的: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1)前期费用的范围

项目公司前期费用时指项目前期工作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规划、环评、可行性研究、设计、征地拆迁、检测检验、三通一平等前期支出,以及招标成本、应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咨询费用和采购代理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可能会明确此项费用由政府方承担,也有部分招标文件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由由部分招标文件约定:项目土地征地拆迁和安置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2)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发生的前期费用,应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性资产。具体而言如下: 第一,如果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项目营运期限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的向政府授予方(政府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情况下,则前期费用确认为金融资产,在“长期应收款”核算。第二,如果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在项目运营期限内有权利获取服务的对象收费,但收费不确定,项目公提供建筑服务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案例分析3:某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前期费用的核算

1、案情介绍

甲公司准备中标“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前,甲公司代项目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106万元。项目公司成立后,代理服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取得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万元。请问项目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甲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甲公司代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某PPP项目公司106 贷:银行存款106(2)项目公司取得代理服务费发票,并向甲公司开具代付费用收款收据时的账务处理

第一,如果该项目在运营期限内取得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则通过金融资产核算。

借:长期应收款——项目成本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06 第二,如果该项目在运营期限内取得对未来运营服务的收费权,则通过无形资产核算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费权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06

(三)项目公司建设投资期间的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法律依据:参照PPP业务的BOT模式的会计核算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②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一,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第二,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③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④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⑤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⑥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项目公司建设期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虽然明确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但是在建设期间通过什么科目核算没有明确,只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在PPP模式的BOT业务中,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仅仅是建造方或“代建方”,并不对建造基础设施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但拥有特许经营权,则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的确定性程度,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果采用BOO模式(依然没有控制权),项目运作主体享有资产所有权,则应根据具体约定,判断相应资产是否可直接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此,SPV项目公司将投入的构建项目设施支出直接核算为应获取的特许经营权,不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科目。PPP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区分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建议统一在“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科目中归集成本费用。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项目建设期建造成本通过“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和归集相关成本费用,具体科目设置如下:

(1)如果只有一个工程项目,则可以根据PPP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分设二级、三级明细,比如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科目,“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XX PPP项目”、“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工程建设其他费——XX PPP项目”,不同的PPP项目可以根据具体合同情况增设不同的明细科目。

(2)如果合同涉及工程项目不止一个,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议将“工程建设其他费”先放在“待摊投资”科目的二级科目核算,其三级科目设置“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等。

3、项目公司建设期的会计核算

(1)项目公司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单未认证时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等”,待计价结算时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项目公司发生“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等的账务处理。

①如果只有一个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如果不止一个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 先在“待摊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归集

借:待摊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然后,在每月末或季度末根据各工程项目完工程度计算分摊率,将归集在“待摊投资”科目下的所有费用分摊计入“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

贷:待摊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

(4)如果PPP合同与政府约定有融资成本补偿的账务处理

如果项目公司PPP合同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即PPP合同中的项目公司)投入资金享有获得融资成本补偿的权利,投入的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及融资资金)按其每笔资金的投入金额、占用时间和融资成本确定(资金按工程进度合理投入)。投入金额按每笔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共管专户的金额为准;融资成本起算时间为资金到达共管专户的时间。......在本项目合作期内融资成本补偿率按照投标报价确定为X.X%执行.根据PPP合同的此项条款规定项目公司可按照每笔资金进入项目公司银行账户的时间计算融资成本补偿额。

建议按照每笔资金进入项目公司银行账户的时间开始起算,可与银行结息日同步计提,也可以每月最后一日计提,并取得政府相关有权部门签字认可。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政府

贷:递延收益

(5)对于项目公司在实施PPP合同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对外融资转存的利息收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服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项目公司发生的与投融资贷款业务相关的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建设期的项目公司融资转存的银行利息收入,可以冲减‘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等建设期成本。

(6)PPP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项目建设成本的会计核算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

贷: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 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 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7)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如果是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则项目公司根据政府方竣工决算审计确认价,确定政府付费总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政府(XX财政)贷:长期应收款——XX PPP项目

投资收益(实际投资与审计值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8)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在PPP项目中有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下,建议不计入“专项应付款”贷方科目。如果该笔款项是指定用于某一工程项目并为政府方提前付费的一部分,在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根据PPP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款项的用途,先行计入“递延收益—XX项目政府专项补助款”贷方核算。待建设期满转入运营维护期,再分期摊销确认收入。借“递延收益—XX项目政府专项补助款”;贷相关收入。

(四)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期的会计核算

1、如果是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会计核算(1)收到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没有收到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给政府付费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财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可用性服务费——政府付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整个项目运营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入应确认的收入,项目公司给政府付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财务核算。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当既收到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又收到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给政府付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使用者付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可用性服务费——政府付费

长期应收款——可用性服务费——使用者付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整个项目运营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入应确认的收入。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在运营期内根据项目公司将运营维护外包还是自营来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核算。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维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或者发生的维护成本是预测的,则会计核算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维成本 贷:预计负债

(4)如果“使用性付费”(包括三种: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与使用量付费或绩效付费搭配使用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收到使用量付费或绩效付费的财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营服务费(使用量付费或绩效付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的会计核算

(1)收到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给政府付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可用性服务费——使用者付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运营期内根据项目公司将运营维护外包还是自营来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核算。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维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或者发生的维护成本是预测的,则会计核算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维成本

贷:预计负债

(3)项目公司摊销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可按直接法摊销也可以按照使用量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五)项目公司移交资产的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资产移交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期满或出现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项目公司将建造或运营期的资产根据PPP协议约定,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移交给当地政府,项目公司进入资产清算,社会资本方退出PPP项目。

按照项目公司对所建造及运营的资产是否具有控制权以及PPP合同中付费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资产移交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运营期结束后将资产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在PPP合同约定期内已经将金融资产全部收回,只要所移交资产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则无需作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4:某使用者付费PPP项目的会计核算

1、案情介绍

某省高速公路PPP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表1所示: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同考虑,分包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请问那些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表一:

2、会计核算分析

因本项目收费机制为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收费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故本项目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归集,实际发生的项目资产成本通过“无形资产——PPP项目成本”科目核算,待政府审计后确认的项目资产投资总额通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科目核算,项目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发生的课直接计入项目资产的费用支出,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假设项目公司支付施工方工程款5亿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PPP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建筑其他费用45045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4956 贷:银行存款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956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4956(2)项目公司“无形资产——成本”账户累计借方发生额为43.5亿元,经实施机构审计,确认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43亿元,确认特许经营权43亿元。项目资产实际发生成本与政府审计机构确认值之间的差额,为项目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430000 投资收益5000 贷:无形资产——PPP项目成本435000(3)项目公司运营期第一年收到通行费运营收入4.5亿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5000 贷:主营业务收—通行费收入405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459(4)项目公司摊销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则: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可按直接法摊销,如果车流量可以可靠预计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车流量法(使用量)进行摊销。本项目公司因车流量不可预计,按照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

每年摊销金额=430000万元÷(30-4)年=16538.46万元/年。借:主营业务成本16538.46 贷:累计摊销16538.46(5)根据PPP项目协议,项目公司运营期限内,每5年对项目资产进行一次大修,每次大修预计金额为1000万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项目公司应于每个报表日采用合理的估计所预提的大修费用,假设项目公司在5年内每年确认维修成本为200万元时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200 贷:预计负债200 在运营期限的第5年发生大修支出时的会计核算: 借:预计负债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 贷:银行存款1000(6)特许经营期满的财务处理。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本项目在经营期限终止时,应无偿将项目资产移交给交通厅,项目公司仅需要对移交的资产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对于项目公司而言,无偿移交资产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在实际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可确认为“管理费用”科目。

(7)项目公司股权退出。根据PPP项目投资协议或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在项目经营期满后,依据项目公司是解散还是存续,A公司对项目公司出资的股权进行相应处理。若是减资或清算,则减少实收资本及相应的未分配利润;若是项目公司存续,A公司股权转让给政府,则项目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处理。

2.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 篇二

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现代企业能否在同行企业中立足, 其关键的生存要素就在于能否清楚的看到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和充分地利用好电子商务给自己的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电子商务具有简单, 快捷, 易操作、收费低的特点, 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 网络销售、购买货物、网上交易等这类新型的商业运行模式的涌现, 导致记载交易内容和各种经济活动的纸质原始凭证向电子化方向转变, 例如, 电子缴费、电子订货单、电子结算单等等, 这些都记载着整个交易活动发生到结束的新型的原始凭证, 这些电子原始凭证更容易保存, 更加的节省时间, 符合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

1 电子原始凭证的特征

电子原始凭证和早先的纸质的原始凭证都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并被人们大量使用的证明经济活动发生及明确与该业务密切联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一种票据形式, 它们都具有规范的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电子商务在具有这些特点的同时还拥有纸质原始凭证不具有的特征。

1.1 高技术性

它是通过电脑中设计相应的程序及一定的网络技术达到电子原始凭证的产生和存储, 所以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重复查看性。

1.2 无形性

电子原始凭证和纸质原始凭证的最大区别就是它的无形性, 因为它是电脑中一种存储程序生成的电子信息, 它利用了无形编码表达相关的凭证信息。

1.3 多样化

电子原始凭证不像纸质原始凭证那样只有一种形式, 它不仅有文本、图像、图形, 甚至还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识别的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信息。它不仅可以存放在磁介质的磁盘上, 也可以存放在光介质的光盘上, 还可以存放在电子介质的USB电子硬盘上。同时, 它可以通过网络在不同计算机之间传递, 也可以在不同介质载体之间相互复制, 而信息内容不发生任何变化。

1.4 标准化

电子原始凭证的格式标准化有利于网络系统的识别、审核与加工, 标准化的编码区分不同的业务, 并与系统的自动化处理衔接起来。

1.5 脆弱性

电子原始凭证是以磁介质或光介质作为信息载体的, 使得技术舞弊和误操作都有可能破坏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靠性。

2 电子原始凭证的审核

电子原始凭证因其形式的特殊性, 在审核的时候必然会与纸质的原始凭证有些区别, 传统的原始凭证因为它是纸质的, 所以会计人员直接翻看就可以了, 比较容易辨认, 而电子原始凭证要考虑的因素就很多了, 既要考虑确认原始数据的生成, 还要控制管理好数据的存储同时应看在传递过程中的方式是否可靠, 在审核电子交易数据时, 不仅要考虑一笔电子业务中生成的不同数据, 还要考虑和此笔业务相关的经办人、签约人等等人的电子签字, 有利于保证相关责任人对于相关数据完整性负责, 我们已经明确了解电子签名对于电子凭证的重要性, 就应该给予肯定。那么,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该如何让判定电子签字的有效性呢?如果电子签字使用哪种很普通的汉字和字母填写, 就有可能出现伪造现象, 致使会计人员无法辨认其有效性, 现代解决这一问题的普遍做法就是使用电子加密码的方式签名, 这种方法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

3 电子原始凭证的会计处理

3.1 手工条件下的会计处理

虽然现在电子原始凭证已经开始快速的普及开来, 但传统的会计模式已经根深蒂固, 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型企业由于业务量少, 会计管理模式应没有改变, 或者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已经习惯传统的核算模式, 很难再更改等等原因, 把电子原始凭证作为一种摆设或是纸质原始凭证代替品, 会计人员不是通过电脑去梳理凭证, 而是把电子版的原始凭证打印出来, 还是像整理纸质原始凭证的流程一样盖章、签字, 仍然用手填记账单手汇财务报表。这种方式虽然简便, 但是当工作量非常大的时候, 效率就会十分的低, 满足不了一个发展中企业的需求。

3.2 记账凭证电子化的会计处理

为了紧跟社会的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也应用了会计电算化, 就是使用电脑财务软件, 建立账目, 输入记账凭证, 就会自动的生成相应的明细账和总账及财务报表, 通过处理记账凭证实现了计算机系统电子化, 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 在处理会计凭证的问题上仅仅只停留在记账凭证传输的水平上。原始凭证处于整个会计信息的系统之外, 它与纸质的原始凭证在范围上差不多, 在处理的方式上也没有多大的区别, 会计人员先将电子版的原始凭证打印出来, 剩下的步骤和纸质原始凭证基本相同, 最后录入会计信息系统, 这样的方式降低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有效地减少错误的出现。问题是这个软件只能使用于企业的会计部门, 不能通过电脑和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联系, 这样不但不能使电子原始凭证发挥优势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3 原始凭证电子化的会计处理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 产生了大量电子原始凭证, 人们必须想出相应的处理对策。沿用"记账凭证电子化"阶段的手工式输入, 显然是缺乏效率的。面对大量的网上交易产生的外来的电子原始凭证与网上传输的自制的电子原始凭证, 重组会计业务流程, 重新设计系统, 是适时之需。

会计部门从收到原始凭证到把它变成会计信息并输入会计信息系统中, 需要经过从审核到编制分录再到录入的流程。首先是会计信息系统通过内部的网络系统从企业的其他部门或同其他企业得到由电子商务产生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标准化电子原始凭证, 其次企业的会计部门审核这些电子原始凭证, 会计信息系统自动接收凭证中的数据并生成标准化的凭证库, 再次会计信息系统会按照工作的需要自动生成需要的记账凭证、账簿等等。最后, 会计信息系统会自动的对这些数据归档, 形成方便人员的查找的资料库。

综上所述, 中小型企业如果能够看到开展电子商务的好处, 并真正的做到通过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开展的商务业务和内部其他部门的电子原始凭证做很好的处理, 真正的形成网络化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的运行模式, 就能更加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的好处不仅有利于企业内部会计部门的重组, 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 而且可以使会计人员从繁重的核算工作中解放, 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管理和监督会计信息的其他方面, 能够充分地发挥出会计的优势。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网络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电子商务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并发展的越来越快速, 人们不再拘泥于用纸张作为原始凭证, 电子原始凭证的使用开始变得普遍起来, 这就使得中小型企业中的会计更应该注意自身技能水平的提高。本文结合电子原始凭证自身的特点来阐述如何审核中小型企业电子原始凭证和相应的会计处理问题, 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电子原始凭证,会计处理,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董惠良.网络财务[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浅析淘宝交易中的会计处理 篇三

【关键词】淘宝 收入确认 运费

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它突破时空限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淘宝是消费者最熟悉的网购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推动下,淘宝得到迅猛发展。

网络交易的商品流通货币支付等有其独特的流程步骤,我们需要对网络交易的核算进行梳理,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交易流程

首先,买方购买淘宝网上搜索自己所需的商品,通过支付宝余额支付或快捷支付等方式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支付宝公司,进而产生实质的交易。其次,在卖方收到顾客的订单且在买方付款以后发货,由快递公司送至买家所留地址。最后,买方在收到商品而且点击“确认收货”之后,卖方就能收到由支付宝公司支付的相应货款,这时此单交易就结束了。

二、账户设置

在淘宝交易需要注册,相应的也会注册一个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账户可以充值、转账查询等。为了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买方先把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里,当买方确认收货后支付宝才会将款转到卖家的账户里。这笔交易款项暂存支付宝时该如何来进行核算,支付宝公司并不是银行机构,放在银行存款账户并不合适,可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支付宝二级科目。

买家先将款项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时,买家可在预付账款下设支付宝二级科目。

三、收入确认的时间上存在差异

现实中,卖方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上存在差异。

有些商家是收到订单后,在组织发货时确认收入。但这时相关的经济利益并未流入企业,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给买家,因为快递出现问题导致毁损,肯定不会是由买家去找快递索赔而是有卖家去找快递公司交涉。买家或有商品质量纠纷等各种问题也会找卖家来处理,这时都不会确认付款。卖家这时只应做发出商品处理,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而买家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流出,应做账务处理。买家这时并未收到购物发票及货运发票,当买家用支付宝余额付款时,应借记预付账款——支付宝;贷记其他货币——支付宝。当买家是用快捷支付或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则借记预付账款——支付宝,贷记银行存款。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商家为赢得消费者,经常进行一些促销活动,但这样也容易导致高退货率。尤其是国家规定网购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货的规定的实施,更是让商家的收入变得不确定。有退货权的商品销售业务一般有三种会计处理:直接法、递延法、经验法。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后两种方法较为合理,商家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适合的方法。

但是淘宝网规定的是7天以内无条件退货,期限并不是很长,采用经验法方式等同于使用了两次会计处理增加了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我认为按照递延收益法是最佳的会计处理方式,待超过退货期限后,整体进行会计处理。

买家收到货物及发票,经验收确认收货时,应借记库存商品 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支付宝。

卖家应借记其他货币——支付宝 贷记销售收入及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上均不考虑运费)。

四、运费的处理

既是网购,则涉及到运费的支付。

第一,如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快递或货运公司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购买方,则属于代垫运费,买家可按运费的11%抵扣增值税,预付运费时:

买方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或银行存款。

收到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支付宝。

第二,卖方是一般纳税人,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开给卖方,则买方没有合格的发票,无法抵扣。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卖方的商品价款已包含运费。当卖家拿到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运费额换算为不含税运费,再按11%计算抵扣额,将运费借记销售费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第三,卖家如果卖给个人商品时,一般无需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网店销售商品一般委托一家或几家快递进行派送,实行月结。且向消费者收取快递费时往往凭借经验,并不精确,与实际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费用并不是很匹配。这种情况下,运费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商家从消费者那里收取的运费作为代收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另一种是将运费作为价外费计入销售收入,然后根据快递公司的发票再将实际发生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应该说后一种会计处理更合适些。

卖家在确认收入时,将商品销售额及收到买家的运费计入销售收入,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贷记销售收入及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运费发票时,借记销售费用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五、卖家提现

卖家在将支付宝账户的货款提现转到银行账户上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网上商品因其成本较低进而定价较低而对消费者有着较强吸引力,网上消费规模越来越大。我们需要对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收入确认、促销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用统一的会计准则来规范。在这之前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以便形成共识,进而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强,黄林娜,黄椿丽,邓春琼,陈晓柳.《电子商务会计收入确认探讨——基于淘宝网络商家收入确认视角》[J].财会通讯,2014(28):75-78.

[2]姚蕊.《支付宝交易下淘宝店铺的会计收入确认》[J].中外企业家.(8):122-123.

4.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 篇四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当计进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主要针对内部发生的无形资产交易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或者其他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的抵销处理题目进行探讨,以使合并报表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团体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团体会计报表的相关使用者提供该企业团体相关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样更有利于这些报表相关使用者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无形资产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又可分为交易当期的抵销处理和以后会计期间的抵销处理。下面将分别进行讨论:

一、内部生产用无形资产交易当期的抵销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企业购进的无形资产,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以支付价款作为该无形资产的原价列示。因此,首先必须将该无形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予以抵销。其抵销的未实现内部损益金额=内部该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定交易价格大于账面价值)。会计抵销分录如下:(为方便讨论,以下资产假定均未发生减值)

借:营业外收进

贷:无形资产――原价

其次,购买企业对该无形资产计提了摊销,而摊销的金额已经计进了相关资产的本钱。由于购买企业取得的本钱中包含了未实现内部损益,在相同的使用寿命下,各期计提的摊销用度要大于或小于不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时计提的摊销金额(为方便讨论,本文只考虑大于情况)。因此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必须将当期多计提的摊销金额从当期该无形资产多计提的摊销用度中予以抵销。由于该无形资产用来生产产品,所以当期多摊销的金额先是计进“制造用度”,期末又随着产品本钱的分配全部转进的“生产本钱”,产成品进库后又随着产品的结转全部转进“库存商品”,在对外报出财务报表时,又以“存货”项目列示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在对多计提的摊销用度中予以抵销的同时,又要根据该无形资产生产出的产品当期对外销售情况,对“存货”或“主营业务本钱”进行抵销。此时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期该无形资产生产出的产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当期无形资产多摊销的金额随着产品本钱的结转进进了“库存商品”科目。随着产品的全部对外销售全部计进了当期的“营业本钱”。从该企业团体角度看,这就造成了销售本钱的虚增。因此,在做抵销分录时,需要将当期多摊销的金额和当期虚增的销售本钱全部予以抵销。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贷:营业本钱

2、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多摊销的金额先是计进“制造用度”,随后结转到了“库存商品”,最后又反映在“存货”项目中。因此,在将当期多摊销的金额抵销的同时还需要将存货进行抵销。用公式可以表示为:抵销当期该无形资产多摊销的金额=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当年折旧率=(内部该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年的折旧率。假定当年该无形资产摊销假采用直线法,此时抵销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贷:存货

假如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按照CPA考试辅导教材第429页的说法,“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中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进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的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用度。”由于合并报表导致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存货计税基础之间金额不一致,因而也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存货的计税基础-存货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所得税税率。

抵销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用度

3、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当期部分实现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多摊销金额,一部分以“营业本钱”列示在个别利润表中,一部分以“存货”项目列示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在对累计摊销抵销的同时,还需要同时对“存货”和“营业本钱”进行抵销。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对营业本钱抵销的金额=抵销多摊销的金额×销售部分占此部分存货的百分比

抵销销售本钱的金额=抵销当期的多摊销的金额-抵销的存货的价值=抵销当期的多摊销的金额×(1-销售部分占此部分存货的百分比)

抵销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贷:存货

营业本钱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用度

二、内部生产用无形资产交易以后会计期间的抵销处理

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在以后会计期间。由于以前的内部交易影响到了本期会计报表,而本期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和子公司提供的本期个别的财务报表中包含了以前会计期间的未实现内部收益、无形资产多计金额和多摊销金额。因此,首先将该内部交易形成的销售损益、无形资产虚增金额和以前会计期间因无形资产虚增而多计提的折旧金额予以抵销。这时的抵销分录只需将上面抵销分录中的“营业外收进”、“营业本钱”和“所得税用度”用“未分配利润――年初”替换。由于“营业外收进”、“营业本钱”和“所得税用度”上期随着期末的`结转最后全部影响了“未分配利润”项目,但本期合并报表时,其提供的个别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项目仍然包括了从该企业团体角度上看上述未实现“营业外收进”、“营业本钱”和“所得税用度”。其次对于本期多计提的折旧按照上述处理。

三、举例说明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子公司,201月1日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向乙公司购买某商标使用权(假定该商标使用权交易为独占使用许可),甲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年限为5年,该商标使用权在乙企业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甲公司购买该商标使用权专门用于生产A产品,甲公司每年生产A产品1000万件,假定A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按直线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1、第一种情况:年生产的A产品当年全部售出。

(1)由于2008年该无形资产生产的A资产全部售出,无形资产摊销的金额已经随着销售的结转计进到了“营业本钱”科目,因此,在抵销多摊销的40万元同时要把虚增销售本钱加万元一起抵销。2008当年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进 200

贷:无形资产――原价 200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贷:营业本钱 40

(2)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情况下,抵销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贷:无形资产――原价 200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40

2、第二种情况:2008年生产的A产品当年全部未售出。

由于当年存货没有实现对外销售,因此需将“存货”项目抵销40万元(=200/5),以避免存货的虚增。同时还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40×25%)。抵销分录如下:

(1)2008年当年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进 200

贷:无形资产――原价 200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贷:存货 加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贷:所得税用度 10

(2)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情况下,20抵销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贷:无形资产――原价 200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贷:存货 4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0

3、第三种情况:2008年生产的A产品当年售出400件,即售出了40%。

(1)当年营业本钱应抵销的金额=40×40%=16(万元),存货应抵销的金额=40-16=40×(1-40%)=24(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4×25%=6(万元)。2008年当年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进 200

贷:无形资产――原价 200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贷:营业本钱 16

存货 24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

贷:所得税用度 6

(2)在连续编制报表情况下。年抵销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一年初 200

贷:无形资产――原价 200

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6

存货 24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6

5.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篇五

来源:本网讯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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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收入是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对于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目前主要由以下一些文件规范:《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该文件是截至目前对内资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第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性规定,其出台包含了鼓励企业(尤其是老企业)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存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和开拓发展空间的意图。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内外资企业在此方面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1、财税[2007]61号文界定了“搬迁补偿”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及与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常规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安置职工费用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实务中,搬迁后新成立的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建项目等都有新的城市规划批文,所以这里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另外,该文件规定补偿的范围包括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和从市场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搬迁改造项目一般在原土地上都会有一些房屋建筑物、场地、围墙、道路等地上设施,如果从政府取得补偿收入,这些都会包括在补偿收入之内;但是从市场取得收入,这些就不被包括了。因此有人认为:鼓励企业从政府取得补偿,可能这也是该文件的宗旨。但是从市场取得,通常会是一个整体的补偿收入,如何区分土地和非土地的补偿收入(按照什么比例分拆,例如面积、账面原值、评估价值等等),在该文件中没有明确,需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

2、该文件并未涉及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处理。如果所获得的搬迁补偿款尚不足以弥补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即小于因搬迁而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与因搬迁而报废的不可移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和),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1)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2)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不属于政府摊派。(3)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3、财税[2007]61号文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以看出:

(1)该文件将重置固定资产定义为“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这里只是提到了以性质、用途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作为判断是否属于“重置”的标准,但是没有界定重置后固定资产的规模(例如以生产能力等指标判断)是否必须与原固定资产相同或接近。因此,企业完全可以借搬迁的机会扩大生产规模,把由此额外增加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可以看作国家鼓励企业(尤其是地处城市中心区域的老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一项举措。(2)对于可以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的支出,该文件中明确列举的只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三项,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可搬迁固定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土地使用权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在提供真实、合理的支出凭证的前提下,应该可以扣除。

4、因搬迁、重置固定资产、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需要一段时间,经常会跨越纳税,可能会出现停用、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所得税处理时需要特别注意:(1)对搬迁过程中原有的固定资产拆除不再使用的,应作为当期搬迁损失,按照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2)对于搬迁过程中需要拆除重新安装而暂时停用的可移动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暂停提取折旧。

5、由于该文件是第一个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上对内资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予以明确的文件,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97号)等,因此需要把原先的地方性规定和本次出台的全国性规定相比较,关注两者的差异。根据本文件的规定,“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也就是对于本文件发布前已经按照当时的地方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搬迁补偿事项不再进行调整。

二、关于搬迁补偿款项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1、原财务制度下的处理

对于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而言,搬迁补偿的财务会计处理应当执行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该文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与财税[2007]61号文的上述规定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在于搬迁补偿的范围,财企 [2005]123号文严格限定为“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而财税[2007]61号文除了政府拨给的以外,还包括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必须是出于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而进行的搬迁。其次体现在搬迁补偿款的结余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损益)。再次,在以搬迁补偿款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财税 [2007]61号文的规定是将搬迁补偿款扣除相关支出(包括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未扣除此类资本性支出。

2、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没有专门规范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的规定。通常理解,对于企业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应该区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对因搬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固定资产报废等损失的补偿,第二,对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可移动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支出,以及人员安置等费用性支出的补偿;第三,对企业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给子的补助。

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往往很难在以上三部分之间作出截然划分,这时建议采用以下先后顺序加以划分:首先用于满足第一部分;其次再用于满足第二部分(以实际发生的此类费用性支出的金额为限);最后如果还有剩余,则用于满足第三部分。在实务中,搬迁过程中这三类支出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并无明确的先后之分。此时应当在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编制的搬迁和重建支出的预算,合理划分搬迁补偿款。

对于上述第一部分,属于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关于资产处置和终止确认的规定。如果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小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处置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则应当根据相关的需终止确认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将其分摊到每一项需要终止确认的资产,作为各该项资产的处置收入,其与相应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业务支出(投资性房地产)。

上述第二部分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第二部分补偿款,应当在企业实际发生搬迁费用或者支出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但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应超过该期间实际计入损益的费用或者支出。

这里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对于可移动固定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支出,从理论上说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

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但因为这种操作比较复杂,实际上多数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即直接费用化处理。

(2)人员安置补偿,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辞退福利,则应当按照该准则关于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预计未来支付的安置款项的折现值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同时确认为管理费用。目前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以外,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在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时,还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所有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第二问,对于上市公司,应同时执行证监会“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会议纪要中有关辞退福利的规定,具体见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5号》,对于国有企业,其辞退福利的预计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执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中的有关规定。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颊定,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采用“总额法”,即在利润表中,政府补助不直接冲减相关的费用或损失,而是单独确认为一项营业外收入。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但如果在搬迁补偿款到位前已经开始搬迁工作,从而已经发生可以从搬迁补偿款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在收到政府关于确定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之前,因为能否收到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都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而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在政府关于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应以书面文件为证)收到后、搬迁补偿款实际收到之前发生的与本次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确的关于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的规定,因而可以合理预期将会按照该批文的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则可以把搬迁中已经发生且预计可得到补偿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但挂账金额不应超出可收到的补偿款金额),待收到补偿款后与“专项应付款”对冲。如果虽然政府批文明确了应收取的搬迁补偿款金额,但未明确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则应当结合过去的经验合理估计将来收到的可能性,如果基本确定可收到补偿款项,且补偿款项足以弥补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也可以将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暂挂处理,但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这些挂账的费用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上述第三部分,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非货币性补助除外),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在搬迁过程中往往会重置多项资产,因此企业需要将搬迁补偿款总额扣除上述第一、第二部分后的结余按照合理的比例或方法(例如按照各项重置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的比例)分摊到各项重置资产,在各该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在上述第一、第二部分的费用和损失发生完毕后,新资产的购建尚未完成,则应当将补偿款结余先计入“其他应付款”或者“长期应付款”科目(视资产的建造周期而定),到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对应的补助款转入递延收益,在资产的折旧年限内按照直线法摊销。

将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财税 [2007]61号文的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最主要差异在于上述的第三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这部分补助款项在会计上采用的是递延法,但税务上直接从相关的重置资产成本中扣除。但是,税法同时又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否意味着在搬迁发生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或者“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成本”属于永久性差异(因而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尚有待明确。

另外,有时企业在搬迁后,不是选择自购土地和自建厂房,而是租用其他企业、单位的土地和厂房,并继续从事与原先相同的经营活动。此时搬迁补偿款扣除报废的资产损失、搬迁费用、职工安置等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可以视为对未来将发生的租金费用的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会计处理上应当予以递延,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逐步转入营业外收入),但税务上要求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将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外商投资企业对子收到搬迁补偿款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关于搬迁补偿规定的差异。

(1)内资企业的税务规定区分三种情况,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规定仅区分两种情况。另外,两者对“重置固定资产”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国税函[200]115号文中的“重置固定资产”定义为“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而财税[2007]61号文中的“重置固定资产”定义为“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

(2)在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允许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处理规定则要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相关的资本性支出。

(3)在以搬迁补偿款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规定要求将搬迁补偿款结余相应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这会导致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减少,而内资企业的税务规定是“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因所收到的补偿款小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产生的搬迁净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审计外商投资企业时,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

四、搬迁补偿款项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

1、营业税税务处理规定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惟——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

[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

[2004]63号)等。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菅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6.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办法报告 篇六

广饶县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已于2011年05月24日经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王征亭,现有职工12人,专职财务人员2人,其中财务会计1人,出纳1人,现将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办法报告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会计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结帐日期自每月1日起至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记帐。

3、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进价核算法。

4、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加权平均法。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直线法

6、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五五摊销法

7、遵守财税制度,认真开展核算工作,积极组织税源,保证按时交纳各项税款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记帐原则。存货发出以加权平衡法核定实际成本。

8、健全内部核算制度,设制总帐、现金帐、银行帐、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账等五本帐。

9、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到“银行存款”帐、“现金”帐日清月结,保证资金的安全、债权债务帐、实物帐当天业务当天处理,以便与对方单位结算和核对库存金额,保证资产的安全无损。

10、坚持盘仓清仓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广饶润晟化工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7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一般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广饶润晟化工有限公司

7.浅析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篇七

根据新会计准则, 把企业合并定义为如下: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相关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 根据现行的准则, 企业合并可以分为三类: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为将两家或者以上的企业合并成单独一家企业, 只以一家企业的名称继续经营, 其它企业取消经营资格, 新设合并是合并组建一家新的公司经营, 其它所有企业取消经营资格, 控股合并是两家企业相互拥有资产控制权, 都能够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合并。

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合并体系中, 明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类: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与企业购买商品类似, 购买法本质上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行为, 只不过购买的对象是企业的净资产而不是某类商品, 有如下特点:合并双方以公允价值计算所付出的现金及其等价物, 因为以公允价值计算, 考虑产生的商誉, 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转入合并企业中;与购买法不同, 权益结合法不是购买资产, 而是合并双方通过交换企业股权形成两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联合, 涉及合并的两家企业都继续存在, 权益结合法的特点如下:新合并企业保留参与合并企业的损益和留存收益, 以账面价值计算资产和负债, 不形成商誉。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现状

可以把2006年出台、2007年正式实行的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作为分界线, 将我国企业合并处理方法分为两个阶段, 新会计准则出台前第一个阶段,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为第二个阶段。在第一阶段, 即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前, 没有对企业合并需要使用的方法进行规定, 对于企业合并的方法处于探索期, 在第二阶段, 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 并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 根据控制权的不同, 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类: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权益法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法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表明我国对企业合并所采用的引导和监管上了新台阶, 促进了我国会计处理方法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上, 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孰优孰劣出现了分歧, 国外一些国家逐渐淘汰了权益结合法, 也有学者呼吁我国放弃使用权益结合法, 而我认为不应该直接放弃权益结合法, 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完善企业并购中所存在的问题, 因为我国的经济环境有自己的特点, 原因有一下两个:首先, 我国资本市场与还不成熟, 信息传导机制不完善, 不适合使用购买法, 相比于发达国家, 我国的资本市场以及资产评估市场都较为落后, 所以我国市场所呈现的公允价值不准确, 这就制约了购买法的使用, 甚至会让购买法走向另一个极端。其次, 权益结合法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 因为权益结合法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 对资本市场的成熟要求不高, 符合我国配套设施的发展。所以基于我国目前具体国情, 两种方法并行比较合适。

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接下来比较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处理结果上的不同:

首先,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若在企业合并中使用购买法, 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 权益结合法的计量基础是账面价值, 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价格会上升, 就会导致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从而使得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价值小于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对于现金流量表, 若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就会产生现金流, 进而现金流量表就会受到影响,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分别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而权益法下的企业合并只是所有者权益的相互控制, 不涉及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运用购买法处理企业利润, 被合并方只能将购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并入到收益中, 而且还会由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同产生商誉, 这样就影响利润表, 权益结合法可以合并整个年度的净利润和在合并过程中并不会不产生商誉, 所以两种处理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其次, 对所得税影响不同。因为通过使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法就转变为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就被计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的可摊销性就减少了应纳税额, 而与购买法不同权益结合法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这样就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不能延期摊销就会增加企业当期的纳税负担。

最后,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也不同。我们分析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 二者的不同仍是因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不同所引起的。因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同, 这就使得在采用购买法计算资产时, 这就使得合并后的资产负债率不同于合并之前的, 因为权益结合法合并前后使用的都是账面价值, 使得资产负债率保持不变, 同样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化使得购买法下计算的流动比率不同于权益合并法下计算的流动比率, 总之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采用的计量方式的不同, 会使很多财务指标产生不一致。

四、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分析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时都会通过不同途径操纵利润。

购买法操纵利润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调整合并成本和商誉减值测试。购买的成本是现金及其等价物, 必定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就形成当期收益, 所以合并者可以人为调控公允价值进而控制当期收益, 也就可以操纵利润。同时, 当合并成本高于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就会产生商誉, 商誉在会计期末时一定要进行减值测试, 这样就可以通过减值准备操纵利润, 当合并成本小于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时, 差额要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样也可以通过对公允价值的改变来操纵利润。

权益结合法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操纵利润:调整合并时间和出售资产。通过权益结合法, 合并双方整个年度实现的损益都要计入合并利润表中, 这样就会对集团企业美化利润表提供了可能。权益结合法下还可以通过出售资产操作利润, 因为都是以账面价值计量的, 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则不能反映到账面中, 所以在合并完成后可以通过出售合并而来的资产, 实现营业收入的变化。

五、完善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1. 加大对权益结合法的监管

虽然在2006年我国首次规定了权益结合法, 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监管上都没有对权益结合进行详细的规定, 在没有合适的监管下, 企业滥用权益结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外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细则, 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 制定一套适合我国的监管体系, 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通过合并美化集团企业利润的行为, 规定在合并报表中必须有个别报表的利润, 对于利用出售合并资产操作利润的行为, 约定合并的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卖出, 过了禁售期后才可出售。

2. 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

企业合并中的各种问题, 很大程度上来自公允价值的失真, 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大, 而公允价值的失真是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完善, 缺乏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 虽然我国建立了股票市场, 但是股票市场的投机氛围浓厚, 庄家操盘行为屡禁不止, 往往导致企业的价格偏离价值, 这样就为企业合并者“合法”利用公允价值提供了可能。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 还需从根本入手, 建立规范合格的机制, 制定合适制度, 营造投资氛围, 同时加大监管力度, 为建立准确的公允价值提供条件。

摘要:在市场竞争加剧和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背景下, 企业合并、强强联合掀起了一股新浪潮, 企业合并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相伴相生的就是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从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入手, 分析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各自的特点, 并剖析了两种方法所存在的问题, 最后根据提出了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参考文献

[1]陈洁.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 2009.

8.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 篇八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诸如制度方面、监管方面、会计人员素质方面等等,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下面从4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完善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门在完善会计制度方面做了许多具体的工作。其中有,1999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订的《会计法》;2000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发布的无形资产、借款费用和租赁3个具体准则,并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投资、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政策变更5个具体准则;

1.1坚决贯彻《会计法》,加大会计打假力度

新《会计法》已被实践证明是一部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纪的好法律,必须认真贯彻,一方面要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另一方面要检查被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揭示违法活动,继续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切实贯彻好《企业会计制度》.

1.1.1组织推动新制度的贯彻实施。要认真开展好新制度的培训工作,不仅要使广大会计人员理解新制度的内涵和意义,懂得如何执行新制度,如何运用新制度,

1.1.2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一是继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各个行业的特殊业务,抓紧研究制定分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二是改革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是研究制定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方面的会计制度。四是着手研究制订《小企业会计制度》

1.1.3继续研究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对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2.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产权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的研究成果得到验证,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逃避交税;而在国有企业则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业绩良好的形象,使经营者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

1.2.2实施“国有股减值”战略

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1.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没有约束的权利会产生腐败,同样,没有监督的会计会导致信息失真。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控制经营风险、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3.1制定发布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和单位履行法规制度的职责控制3个方面,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若没有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很多单位面对内部控制制度将无所适从。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切要求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年来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国对《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两个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已正式发布。

1.3.2推动内控制度实施环境的改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环境所包含的因素尽管很多,但改善和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对于财会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二是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让那些在财会工作中弄虚作假枉法无信者,失去包括融资能力在内的生存条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的管理者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和调控。

1.3.3组织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首先,要大力宣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次, 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通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指导、帮助各单位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1.4完善独立评审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的事务所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机制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2.会计失真信息评估

会计信息从客观真实性上看,依据“两则两制”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其失真信息评估措施如下。

2.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尺度由国家统一划定,造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企业的现实情形不符,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

评估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审核,核实产权着手,对数目、存放地址、逐项逐台进行现场核实,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企業自身出产经营的特点对固定资产的磨损的水平,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形,采用与之相适宜的评估体例来确定其评估价值,核实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的现实价值。

2.2坏账准备按照国家统一划定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0.3%~0.5%;要经由财政部门核准才能冲销,持久挂账形成虚增资产。

评估方法:清查核实应收账款数额,估计坏账损失。可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对应收账款的收回进行评价。对有确凿证据剖明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如:债务单元已裁撤、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难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代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账龄跨越3年以上的。可按照具体发问,按划定予以核销或确定账损失比例,并在评估陈述中提醒有关部门和信息使用者注意。

2.3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差,账面价值与半制品、产制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分类进行清查核实,核实盘亏、盘盈,考虑存货过时、损毁部分,按照市场价值对存货价值进行重估,以核实其现实价值。

2.4投资不能发生效益,有的甚至已现实发生损失,但账面投资成本或原价值仍在,造成企业资产不实。

评估方法:核实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形的影响,同时,分类对长期投资进行评估。以企业股权投资为例,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核实投资比例,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按其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后,确定该项长期投资价值。

2.5某些资产已经形成损失,却仍然作为资产在资产欠债表上,如:递延资产、待处理财损溢等,导致企业资产不实。

评估方法:对递延资产,开办费以及筹建期汇兑净损失等项目。递延资产虽然在资产项目下核算,但其实质是一种费用,而且延续到往后若干年。评估实务中,因为递延资产是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没有物质实体,因及收益,将其余值估值为零。

总之,评估人员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依实体评估企业基本资料中存在的会计失真信息,并予以关注、核实,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就需要对这些失真的会计信息核其失真信息身分,并进行正确调整,以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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