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2025-03-26|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精选7篇)

1.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篇一

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情况

排查清理报告

中共xxx市委组织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的通知》(xxx„2016‟108号)要求,我公司安排监察室和党群工作部联合对文件中规定范围内的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经核实,我公司现有任期内省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在职和离退休党员合计965名,均不存在排查清理的重点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强化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重视基层一线调研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xxx分公司党委 2016.8.2

2.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篇二

关键词:违法违纪,青少年,法律法规,问题

2016年5月4日,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发生一起学生严重殴打教师事件:初二年级地理老师上课期间发现一名学生在看小说要予以没收,结果引起该生强烈抵触。下课后,该生纠集两名学生,用木棍、铁链对任课老师大打出手,导致老师膝盖半月板碎裂。5月9日,平度市教体局公开事件的处理结果:对南村镇中学全市通报批评;对校长予以诫勉;关于肇事学生,一如若干类似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样,公安不抓,法院不判,监狱不关,“责令南村中学根据《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5月10日至16日,笔者围绕上述事件以“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果你的学生在课堂上看小说你是否还会制止”为题,对20位初中老师,其中男女教师各10位进行了口头调查。结果发现:对于肇事学生的处理,16位表示“不满意”,3位表示“很不满意”;15位认为“起不到惩罚、警示作用”,7位表示“会进一步助长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学生在自己的课堂上看小说,6位(其中5位班主任,4位女教师)表示“发现了就会予以提醒和制止”,7位教师(其中4位是班主任,3位女教师)表示“根据课堂教学、学生以往表现等情况决定”,4位表示“会提醒但不会制止”,3位表示“不会提醒也不予制止”。

由此,面对一起起学生殴打教师的新闻,面对一个个肇事学生免于法律处罚的事件,面对越来越多的老师越来越不愿管理教育学生的状况,人们不禁要问:16周岁以下尤其是14周岁以下违法违纪的青少年,应该如何管理、教育、保护?怎样才能管理好、教育好、保护好?还要不要全都给于特殊的管理、教育、保护?

有道是,蛇打七寸、治病治本。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解决好违法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治方式,确实在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上下功夫。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因此,审视我国法律在有关违规违纪青少年教育与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反思我国法律在违规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目前我国关于违法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违法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的法律及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其三,《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其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其五,《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六,《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其七,《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其八,《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其九,《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其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违规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校园实践看,现行法律法规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过于重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处理,忽视对违规违纪青少年的管理

对于14周岁以上青少年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犯罪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14周岁以上青少年“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果该青少年不足14周岁,法律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但对于校园里天天都会发生、天天必须面对必须处理的撒谎、耍性子、不讲道理、损坏公物、大声喧哗、乱扔垃圾、课堂上随意吃东西、偷拿别人东西、不按时完成作业、不讲卫生、浪费水电、打架、骂人、上课玩手机、乱涂乱画、乱吐痰、作业潦草、迟到、旷课、考试作弊、作业抄袭、早恋、抽烟等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课堂教学秩序,损害学生自身健康成长、影响班级团结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则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从校园的教育实践看,如此的结果,一些老师迫于学生、家长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整个社会对于青少年权益的过分保护,处于自保的目的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于学生的这些看似小打小闹、鸡毛蒜皮实则必须及时地提醒、制止、改正的行为,懒得问,懒得管,或熟视无睹,放任自流,或避重就轻,蜻蜓点水。另一方面,一些老师在学生违纪违法事件管理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主观性随意性大,稍有不慎就会超越教育管理应有的宽度或力度,导致侵害学生民主权利、教育权利、财产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等事件的发生,惹来学生家长及媒体一片声讨挞伐之声。

其二,过分重视强调对于学生作出结论性、静态性的评价,缺少进行性、动态性的指导

学校之于学生的权利,无论是在广义法律的层面上还是狭义法律的层面上,仅仅包括学校之于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奖励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基本都是在学期、学年即将结束的时候,以各种“登记表”“评语鉴定”“荣誉称号”“毕业证”的形式,对于学生在校的综合或单项的表现作出结论性、静态性的评价。老师之于学生的权利仅仅包括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权、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定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权。而对于经常性的、众多的、需要立即或尽快予以解决的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中小学生守则、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情形,却没有赋予学校老师相应的、明确的、具体的、足够的权利来处理。如此,在以人为本、法律至上的当今社会,如果学校老师对于学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据“传统习惯”“思维惯性”“职业良心”而冒然地进行处理,对学生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则不论学校老师的出发点多么美好,理由多么的正当,过程多么的美妙,工作多么的需要,方式多么的恰当,方法多么的正确,其结果很可能是出力不讨好,好心没好报。一旦学生因此或虽非因此,但恰好在此期间“自杀”“伤残”“离家出走”“哭闹”甚至“不高兴”“不开心”,而家长也因此怪罪于老师,认为老师说多了,说重了,说错了,对学生进行了体罚或变相体罚,或多或少伤害了孩子的自尊,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则学校老师就难以在法律上为自己的这些“管理”“教育”“批评”等行为找到法律上的明确的依据,从而极有可能承担败诉、赔偿、道歉或下岗、待岗、取消教师资格等一系列后果。

其三,对于违规违纪学生,过于强调关心、爱护、尊重,教育管理的手段或措施仅限于“管教”“批评教育”“耐心教育帮助”,忽视对于学生的强制性管理和教育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都强调“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我们说,青少年作为未成年人,确实需要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爱护和尊重。但是,也必须看到,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成长时期。他们渴望独立,喜欢猎奇,追求冒险,不甘平静和顺从,但又缺乏社会经验和知识,自我认识、辨别和控制能力差。无论是从保障教学秩序,完成教育任务、达到教育目标的角度,还是从加快青少年的社会化、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看,青少年更需要成人社会对其进行必要、及时、恰当的教育管理。面对层级不断升高、人数越来越多的中小学生违法违纪状况,如果学校老师没有一些“硬梆梆”“实实在在”的权力,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开除、劝退个别多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责令一些学习习惯不好、成绩太差、远远跟不上正常教学进度的学生留级、降级,不能适时、适地、适情、适度地批评、惩戒惹事生非的学生,面对一而再,再而三违规犯错的学生只能一味地进行“教育”,“帮助”,那么其结果只能是放纵某些学生的任性,助长个别学生的戾气,最终危害其自身长远或青少年整个群体的健康发展。

其四,过于重视实体性问题,忽视程序性问题

目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一些条款基本都是实体性的规定,没有或很少见到程序性规定。如教师法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在由谁来认定、怎样认定某一行为是“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或“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应该在什么时间、场所、情形下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怎样批评和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具体程序性问题上,无论是法律的层面还是法规、规章的层面,却没有片言只语。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老师,尤其是法制意识比较强的老师,即使主观上想着去制止明显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明显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碍于一系列程序性法律问题不明确,担心自己的一些行为,哪怕在某些问题上只是简单地“问一问”“看一看”“说几句”,都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恋爱权、交往权、受教育权、通讯自由权之嫌,从而导致个别学生离家、出走、自杀等严重后果。如此,有可能使得法律的一些实体性规定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甚至于流于纸上,形同虚设。

其五,法律法规间的配套不够,缺少对于某些法律条款、名词、术语的权威性解释

改革开放至今,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200多部。其中一些法律经由原立法机关进行了修订,一些法律经由地方立法机关进行了补充。但放眼看去,关于学校老师的权利、职责;关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于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惩戒、处理等部分,却没有什么质上的或量上的变化。我们说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由于有关权威机关没有立法上的跟进,适时地对现行的某些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作出科学的、明确的、清楚的说明、解释、界定,从而导致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官员甚至法官在某些法律条款、法律术语、法律名词的理解和适用上,以我为主,各说各话,自以为是。从近几年的学生管理实践来看,最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论的是:怎样界定“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品行有缺点”“有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学生进行“管教”“批评教育”“耐心教育帮助”;怎样“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何为“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老师在如何管理班级、怎样处理违规学生问题时常常犯叽咕,伤脑筋,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其六,有关违纪违法学生管理责任方面的的主体不清,责任不明

3.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篇三

关键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小官巨腐”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69-02

说到贪污腐败,人们的注意力往往更多地投放于那些“大老虎”身上,殊不知诸多的“苍蝇”、“蚊子”的贪腐能力也绝对不容小觑,他们的危害不亚于个别的“老虎”,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小官巨腐”。“苍蝇”与“老虎”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给党和国家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

十八大后中央首轮巡视曾发现,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由于基层干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腐败行为往往危害更大,影响更坏。“苍蝇式”腐败在第二轮巡视发现的问题当中仍然比较突出,并且相当普遍,半数以上被巡视地区都有发生。巡视发现,广西基层干部“苍蝇式”腐败问题日益凸显;江苏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上海有的地方基层干部“小官贪腐”;河北“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浙江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突出;西藏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较为突出[1]。

据新华社报道,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开展四轮巡视,发现巡视点存在“小官贪腐”问题的占比超过了四分之一。北京市纪委透露2014年查处56名违纪违法的村干部,有人贪污资金巨大。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店村的一个会计就挪用资金达1.19亿元。他们原本只是不在行政序列的“官”,竟然侵吞国家和集体的巨额资金,令人为之瞠目。朝阳区孙河乡原党委书记纪海义受贿9000余万元。2014年11月12日,河北省纪委通报了8起“小官巨腐”案件:唐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唐山市交警支队长徐忠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220万元。“小官巨腐”已是不容忽视的小问题,它关系到基层党员干部的形象,更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紧防范“小官巨腐”篱笆,堵死“小官巨腐”之路。

一、“小官巨腐”的主要原因

小官巨腐,有一个问题显而易见,其贪腐的“能力”和手段一定“高明”,将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致,深谙此道,终于为自己掘下这般落马的深坑。还有一个疑问,这么多钱,不会是一朝一夕得来的,即便贪污也有个过程,在其“财富”积累的漫长过程中,真的无人察觉,真可以做到天衣无缝?一个科级干部,上头的“婆婆”不会少,为何竟无人干涉,任由发展?是天高皇帝远的垄断,还是监管形同虚设?

(一)何为“小官巨腐”

“小官巨腐”是指一些干部官职不高,但贪污的数额巨大。“小官巨腐”的突出特点是官员的贪污程度,跟官员的职位不成正比。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68套——科级干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一个科级干部,平常百姓论克而沽的黄金在他家里是以公斤来计量的。马超群可谓是一马当先超越群腐,成为“小官巨腐”响当当的典型。如此低的级别,如此大的贪腐数字,着实令人难以置信。

(二)“小官巨腐”的共同点

第一,小官大权。这些官员官职不高,但手中掌握着涉及群众利益、涉及公共服务的权力,而且有自由裁量权,权力集中度都比较高。第二,小官大隐,大隐隐于市。和那些大老虎相比,小官的腐败极具隐蔽性,并不那么引人注目。小官们就在我们老百姓身边,而且潜伏期很长,欺骗性也比较强。第三,小官大害。在比较长的时间跨度中侵占了巨额公共财产,也就被喂饱了、喂大了,有的小苍蝇甚至已经成为“小老虎”、“中老虎”甚至是“大老虎”了。据河北纪委可靠数字,河北省仅2014年以来立案查处的科级以下干部中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就有233件,涉及248人。

(三)小官巨腐的主要原因

官职不高,这些芝麻官怎样实现巨额贪腐是引人深思的。

1.“小官巨腐”问题严重,根在官小权力大。基层处于权力的低端,但是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大,权力的大小不是以其所处地位决定的,主要取决于权力的集中度。基层一把手权力过大,并且握着一定的垄断资源;占有的公共资源不大,但寻租的空间不小;在单位和部门都是一手遮天,说一不二,俨然“土皇上”。高官腐败有时还搞点儿雅贿、暗贿什么的,而有些小官则直截了当伸手拿、张口要,乃至明码标价。

2.“小官巨腐”源于日积月累的潜伏与隐蔽。长期以来,在公众的心目中留下了一些基层的“小官”没啥油水的印象,也使得一些掌握实权的“小官”轻易躲避了监督和约束,通过日积月累,从小官不贪——小官微贪——小官中贪,最终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大贪大腐。可见,只要失去约束和监督,“苍蝇式腐败”同样可以触目惊心。

3.缺乏制度的约束和监管是造成“小官巨腐”制度原因。这一点需要我们深刻反思党内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深层次的问题。小官身居要职,监管不到位,监督监管流于形式,不能形成有效监督。一方面是党内监督链条存在逐级衰减的漏斗现象,也就是所谓天高皇帝远,越是到我们执政体系的最后一公里,监管监督就越流于形式。面对基层领导的强势,没人敢得罪这些“小官”,即使发现“小官”的一些腐败问题也不敢揭露,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越是到基层和一线,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当中,监督、决策、执行这样党内的权力同质同构的现象就越严重,有的人长期把持一个部门、一个地方,搞成了个人的小山头,形成所谓利益共同体,包括内部人控制这些特权的领地,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他们为非作歹的胆量。

4.党员干部自身党性严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漠。具体表现为缺乏服务意识,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工作中只唯上,不倾听群众呼声和意见。有的领导工作方法方法简单,作风粗暴,遇到有利的事情就办,无利的事情就拖着不办;给了好处啥事都能办,不给好处能办的事情也不办;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追求物质享受,生活奢侈,沉溺于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5.十八大以来曝出不少“小官巨腐”案件,为何会出现这一现象?或许与过去反腐路线有关。2011年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就说:“1993年以来,查办大要案成为反腐主线,重点监督一些位高权重的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这亦是各级纪检部门工作成绩的主要体现,而由此对一些小官大权的职位可能会形成监督盲区。”

二、防治“小官巨腐”的对策

小官巨腐危害巨大,已经逐渐成为瓦解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链条。当下唯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堵死“小官巨腐”之路,扎紧防范“小官巨腐”篱笆才能从根本上完成从严治党的根本任务。

(一)治理小官巨腐重在“治权”,强化监督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小官巨腐,关键要从削减权力入手,权力被削减得越小,腐败的危害就越低。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先要求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建立起一整套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机制。其次是健全制度的配套机制,加强制度执行的保证力度与机制,明确惩戒追究措施。积极探索自上而下科学合理配置权力资源、公开依法行使权力相统一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领导干部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相统一的实现机制,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实现形式。再次,要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要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层分类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注重长效。要健全监督惩戒机制,发挥监督惩戒的督促保证作用。要积极推行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和领导干部职责权限、收入待遇公开制度,使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在阳光下运作,让全社会来监督,促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要畅通信访举报、社会舆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渠道,为社会民主监督搭建平台。

监督环节举足轻重,必不可少。当前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设计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内部监督有名无实。比如,最小的内部监督者当属村内监督者,要么不好意思监督,要么不敢监督,担心监督无用,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监督是村里的干部,甚至就是书记或主任的“自己人”,如此,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了。要实现有效监督,还是要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监督作用,引入群众监督机制,才能减少小官巨腐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监督与惩治腐败双轮驱动缺一不可,法治反腐、制度防腐,才是根治腐败的有效途径。要注重从制度入手,健全基层腐败案件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規范权力运行,构建“伸手必被捉”的机制。反腐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不能搞一阵风。一经发现,必须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由此才能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和警示作用。

(三)以案治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以案治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要在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威慑力的同时,加大以案治本工作的力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以案治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任务是以案施教、建章立制。要坚持“一案一教”,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努力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与警示教育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树立“三个自信”,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要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长此以往,就形成各级大小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治理小官巨腐,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上述对策之外,还应该对处级以下干部进行实质上的监督,如完善官员个人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时还要严厉打击行贿人,切断小官巨腐的财源,使其不能腐。

参考文献:

〔1〕贾世煜.13个巡视点普遍存“官商勾结” “小官巨腐”突出[N].新京报,2014-11-5.

4.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篇四

近几年来,省直监狱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经常性开展执法执纪教育、专项检查等集中整治活动,加大了 源头治腐工作力度,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使监狱系统的腐败现象逐渐减少,党风、政风明显好转,监狱警察的战斗力有了显著提升,基层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率有所降低。但是就近年来发生的案件看,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监狱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基层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比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失职渎职,钱刑交易、徇私枉法,见利忘义、贪污受贿等现象未能从根本上杜绝,有的问题甚至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为此,××纪委进行了一些调研,就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供参考。

一、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构成

某监狱自 2002年至 2005年上半共查处案件 32起,处理涉案民警 68人,其中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脱逃案 9起涉案 18人,体罚虐待罪犯致伤致残、死亡案 7起涉案 8人,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案 4起涉案 15人,这三类案件占发案总数的 62.5%,受处理民警占总数的 60.3%。

一是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脱逃、自杀发生频率较高。改 造与反改造、逃跑与反逃跑一直是监狱内一对尖锐对立的矛盾。由于罪犯的反社会性,抗拒改造、不认罪服判、留恋过去的“自由”生活,设法逃跑是其必然。1 分析近年罪犯脱逃与以往的罪犯脱逃,不难发现前后有一定的区别。由于劳务加工模式的普遍推广,罪犯由室外劳动收回室内,客观上大大减少了罪犯逃跑的机会。以往罪犯逃跑经常是寻找最佳时机,而现在是寻找一丝机会。极少量的外役劳动就是难得的“良机”。同时,罪犯的预谋时间更长,隐藏更深,伪装得更积极,以骗去监狱民警的信任。去年 “ 3.28”四川 川中监狱的死刑犯越狱和省内有的监狱的罪犯脱逃就证明了这一点。而一些罪犯由于身体疾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自感罪孽深重、无脸见人,常常失去生活的信心。如果我们的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或犯情不掌握,或在岗不尽职,就极有可能给罪犯得逞的机会。

二是体罚虐待致使罪犯伤残和死亡情况比较严重。民警执法不文明,甚至执法犯法,这种现象现在应当说是大为减少。以往有的民警法制意识淡薄,随意动手动脚,打骂体罚罪犯,有时一失手,就造成罪犯的伤残,甚至死亡。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民警教育培训力度的加大和罪犯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随意打骂体罚罪犯行为大大减少,但“小打小敲”现象依然存在。另外,民警直接动手动脚的现象也比较少见,而违反规定使用警戒具却屡见不鲜,表现为未批先用、先用后报甚至用了也不报。

三是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呈上升趋势。监狱民警肩负着执行刑罚的使命,但有的人亵渎神圣使命,拜金主义思想严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搞钱刑交易,利用手中权利与罪犯及其亲属关系不清,在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搞权钱交易,违法乱纪。在 32起案件中,虽然立案查处只有 3起涉案 4人,但在查处工 作失职致使罪犯脱逃、非正常死亡等案件中,许多案件都或多或2 少地反映了涉案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现象,有的收受礼品,有的接受吃请,导致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在某监狱查处的案件中,居然出现了民警为了“蝇头小利”,甘于被罪犯驱使,成为罪犯忠实的“佣人”的咄咄怪事。同时,从每年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来看,多数也都是反映这方面的问题。

四是少数监区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值得关注。账务上的主要手段 一是利用费用挂账,费用跨年入账和转移成本的方式,虚增当年利润,套取各种形式的奖励;二是采用转嫁下属单位,虚构支出,隐瞒挂账等方式转移隐瞒招待费,大搞铺张浪费;三是违反财务制度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透支挂账滥发奖金等。而且,随着监狱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这种违法违纪现象将会逐渐突出。在生产经营中,有的利用监狱的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吃 “回扣 ”,拿好处费,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接受公款旅游等。

五是违反禁令问题成为基层民警违法违纪的一个新动向。“五条禁令”和“六不准”的贯彻实施以来,总体效果是明显的,监狱机关和警察队伍的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毋庸讳言,违禁行为是经常性反弹的。重申和要求频率一低,或一段时间没人受到处理,工作日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车、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关门在家赌博问题,就逐渐抬头。这种违法违纪问题一旦发生,涉案人员多影响面大。某监狱去年查处的一起工作日饮酒案,涉案人员多达 13 人,全部受到处分。还有极少数民警违规为罪犯提供通讯工具或代发信件,替罪犯保管现金和物品,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现象也不容忽视。

二、基层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成因

导致基层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 自外部原因,也有来自民警自身的原因。

内部原因主要有:、思想严重滑坡。一是少数民警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不讲警察的职业道德,不讲国家公务员纪律,不讲集体荣誉和贡献,工作中只讲个人利益和待遇,工作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不思进取,因循守旧,明哲保身的思想相当严重。二是缺乏团结协作精神,“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在罪犯管理中,遇到问题绕道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奉献精神明显下降。有的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凡事都要以金钱来衡量,再提奉献对他们缺乏号召力。有利就上,无利就让。、心理状态不健康。一是攀比心理严重,工作上就低不就高,待遇上比高不比低,生活上比富不比穷。少数民警看到社会上职务不比自己高,能力不比自己强,显性收入不比自己多,但消费品位高,档次高,花钱大方,于是心理失衡,认为自己是四十有余五十不足的人,提拔重用几乎没份,图名不成图个利,进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走上违法违纪道路。二是侥幸心理严重。少数民警把工作中会不会出问题,交由“运气”来判断,因此,在工作中马虎了事,在岗不作为,直到出了事受了处分,还认为那是“走背运,人倒霉”。还有少数民警胆大妄为,认为收点钱物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有第三人知道,就算有举报“搞死不承认,谁也定不了案”。三是盲从心理突出。少数民警看到周边人收也收了,吃也吃了,潇洒也潇洒了,过的有滋有味,就是有反映,最终也没能把他怎样,于是不再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念头。3、业务能力不强,个体素质较差。不少基层监狱民警都是五六十年代出生的,工龄在二十年左右。二十年前学的知识一直使用到今天,已经远不能适应监狱形势的发展。而且这部分人多数已形成疏于学习、懒于学习的习惯,以致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难以创新。特别是在改造罪犯中,基层民警教育本领不高,面对罪犯的质疑狡辩,不能正确解答和反驳,说不过,讲不了,导致恼羞成怒,走向极端使用暴力,违法违纪。由于历史原因,民警构成成分复杂,极少数民警个体素质低下,争强好胜,与罪犯拉扯不清,一杯茶、一支烟都可能改变自己的看法,都可能产生打击报复心理,无事找茬,小题大做,体罚虐待罪犯等。

外部因素主要有:、监管安全压力大。监管安全工作本身是一份“高危”工种,从事这个职业,违法违纪的机率本身就高。由于监管安全工作标准高要求高,其产生的压力已严重影响基层民警的身心健康,有的民警在押犯分监区睡不安、吃不香,个别人甚至精神恍惚,离家出走;有的民警害怕在分监区工作,担心哪一天被“扒了皮,丢了饭碗”,设法调离;有的民警不愿从事分监区主管工作,怕多担责任和风险,受到责任追究。以这样的精神状态去对待这份“高危”工作,出事是必然的。一旦发生罪犯脱逃,或非正常死亡案件,押犯分监区民警受到法纪处理在所难免,而这种违法违纪不是基层民警主观希望的,而且防不胜防。、监狱经费保障不到位。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皇囚粮”保障标准不到位,监狱办社会的沉重负担,这就必然导致监狱把发展监狱经济作为硬性任务,一为补皇囚粮不足缺口,二为改善自身环境和条件,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的矛盾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基层罪犯超时间 超体力劳动的问题就难以根治,基层民警因此而担负的由于失职致违法违纪的风险就得不到解决,客观上使基层民警吃了“哑巴亏”。由此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风险担了,经济上得不到补偿,造成少数民警心理失衡,“堤内损失堤外补”,于是就出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法纪教育成效不高。由于监狱基层民警面临改造生产两大压力,虽然集中整治教育活动年年搞,但由于工学矛盾突出,基层也只能被动应付,厌战抵触情绪严重。虽然普法教育也年年开展,也只限于集中开会、开卷考试,其实收效甚微,如此学习,总能提高执法水平,又怎能预防违法违纪?、纪检 监督检查乏力。对 “一把手 ”进行监督难度大,少数 “一把手 ”自律意识差,不愿接受监督;上级重提拔轻管理,疏于监督;同级班子成员碍于面子,不愿监督;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监督。因此,有的明哲保身放弃监督,有的畏惧领导不敢监督,有的内部求和回避监督,有的渠道不畅无力监督,有的机制不完全无法监督等等。有人说,上级监督是雾里看花,时隐时现;同级监督是缩手缩脚,软弱无力;下级监督是纸上谈兵,名存实亡;群众监督是水中望月,形同虚设,有一定的道理。基层监区只设纪委书记一人,纪检监督是个“光杆司令”,虽然配以兼职纪委委员三到五人,聘用法纪监督员三到五名,作用实在微乎其微。有的群众监督员,一不愿监督,二不敢监督,三不知如何监督,群众监督也不管用。一些基层党委、纪检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存在着同情、妥协和不作为心理,总认为基层民警辛苦、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风险,紧张之中难免会出差错,情有可原。少数领导站在局部利益的立场上,不愿查处违法违纪民警,千方百计大6 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上不报,对下不查,怕受到责任追究而影响单位整体工作和个人政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包庇了下属违法违纪。、财务审计难以起到监督作用。按照《会计法》规定,财会人员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监督与被监督者既有利害冲突关系,比如财会人员考核晋级升迁的“生杀”大权掌握在单位领导手中,同时又有共同利益关系,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往往是领导发一点,财会负责人“踏”一点,把事情摆平。审计查出的财务问题应该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涉及到的单位和领导都应该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查处,但由于关系不顺,审计结果不能与领导干部的任用调配直接挂钩,处理一般都是从轻,罚款通报了事,缺乏责任追究。、监区文化生活单调。一是工作生活环境差,监狱设施简陋陈旧,基层民警就是长期工作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心理多少有些不是滋味;二是文化生活几乎没有,长年把自己禁锢在“三点一线”上,与大墙结伴,为“光头”为伍,与“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相比,确实令一些年轻的基层民警沮丧,一些莘莘学子从大学毕业分配到基层工作,忍受不了这里环境,辞职离开,这也充分说明了基层“恶劣”环境对民警心理造成的影响。

5.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篇五

5今年来,各级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队伍建设专项活动,推动了公安交警队伍纪律作风的明显好转,有力地保障了各项公安交管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但与此同时,当前公安交警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违法违纪问题,个别问题还相当严重。如果任其蔓延发展,将会养痈遗患,祸害无穷,贻误公安事业。下面,本文对公安交警队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分析,剖析根源,研讨对策,期望能为推动公安交警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一、公安交警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特点

当前公安交警队伍中,尤其是在基层,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个别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执法工作引发的违法违纪案件占主流。执法活动贯穿公安交管工作的始终,是公安交警民警的基本行为,公安交警因执法工作原因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最突出。从近年公安交警系统被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现象突出,这些环节的执法问题不断发生,造成上访投诉不断。

(二)因利益驱动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突出。部分基层单位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只顾部门利益,不顾群众利益,执法刮民,私设“小金库”;少数民警唯利是图,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三)领导干部民警违法违纪问题情况严重。据统计,基层公安交警部门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占处理民警总数的比例非常高。这直接反映出少数基层公安交警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缺乏监督、涣散堕落,不仅没有认真履行反腐倡廉的职责,反而成了带头腐败的反面教材。

(四)少数民警与不法人员勾结,执法犯法。一些民警与不法中介机构、人员甚至黑恶势力勾结,充当“二道贩子”甚至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令百姓深恶痛绝,严重损害公安队伍的形象。

二、导致公安交警队伍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些违法违纪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民警身上,表面上看是部分民警宗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但从根本上折射出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抓队伍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一)对新形势下民警的思想状况把握不准,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思

想甚嚣尘上,不可避免地波及到公安交警队伍、侵蚀到公安交警民警,公安交警民警的价值观念也从以前的“单一化”日趋多元化。少数民警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不讲工作实绩,只图赚钱享受,甚至不惜违法违纪。对于民警的这些思想变化和动态,不少公安交警部门没有认真地分析研究,思想教育空对空,理论学习讲套话,甚至把思想政治教育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没有立足于实际和公安交管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积极主动地改造民警主观世界,往往是听之任之。有的民警在违法违纪前已有预兆,在语言上、行动上已经反映出思想动态,但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没有及时将民警从违法违纪的边沿上拉回来,导致民警在违法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有的公安交警部门的领导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不闻不问,对民警的思想变迁、家庭变故、行为变化掌握得不准、不及时,民警出了违法违纪问题还搞不清楚。

(二)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预防和监督乏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业务、轻队伍建设的思想,在队伍管理上走形式、搞应付,喊得多、抓得少,人事问题抓得多、教育管理抓得少,有的甚至把队伍管理工作纯粹当成了摆设。一是专人不专。支队、大队基本配有政委、纪委书记、政工室主任,基层中队设有指导员,都是专司队伍建设的。但专人不专、政委不务“政”、指导员不“指导”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公安交警部门的纪检部门人员配备少,没有建立强有力的抓队伍的专门班子。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机构改革后,有的交警大队纪委与政工室合并为政工监督室,纪检力量配备不足,且存在老、弱、病等现象,导致队伍监督管理无人抓、无人管。三是监督渠道不畅通。一方面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担心因此影响队伍形象,影响政绩,排斥和抵制外部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决策透明度不够,案件办理、行政审批、事务决策等不公开,致使对一些热点和敏感问题只能“雾里看花”,内部监督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违法违纪问题就会乘虚而入。四是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尚未形成。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基本上是纪检部门一家的事,其他相关单位没有充分履行相应职责。如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没有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法制、政工、纪检部门分别负责执法过错的认定、行政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制度。

(三)“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惩治违法违纪的力度欠缺。少数单位的领导“一岗双责” 意识不强,重业务、轻队伍,没有站在“抓队伍就是抓根本,抓队伍就是抓大事”的高度,没有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广大民警负责、对公安交管工作负责”的态度,真正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来抓。部分公安交警部门的领导在队伍管理上不敢面对具体的人和事,习惯做“老好人”,支、大队领导不批评中层干部,中层骨干不批评民警,“四怕”思想严重---怕得罪人、怕告状、怕丢票、怕丢帽,队伍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不注重加强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苗头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有的领导对发生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违法违纪现象不敢大胆查处,能推则推,能躲则躲,甚至把问题上交。有的片面强调警力少、任务重、执法环境差等客观因素,对违法违纪现象放任不管,姑息迁就,不去追究违纪民警的责任,导致少数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一发再发。有的领导甚至把袒护民警当成做人的“美德”,千方百计 “捂盖子”,致使队伍管理很难抓上去,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就在所难免。特别是在执行规章制度上,部分单位制订制度严,执行制度松,缺乏常抓不懈、严抓严管的精神。特别是在县级交警部门,一些大队的管理制度、纪律规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县区交警部门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为干扰了制度的落实。

三、抓好公安交警队伍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队伍建设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也是做好一切公安交管工作的保障。当前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造成全球经济动荡,这势必将给我们的公安交管工作和队伍建设带来更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力措施,坚决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抓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一是要狠抓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要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始终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公安交警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解决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广大公安交警民警“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根源问题。二是要狠抓“摆进去”教育。近年来,公安部、省厅和总队通报的各种典型案例、开展的警示教育很多,但依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民警没有把自己“摆进去”,总认为这些事说的是别人,离自己很远,思想上不重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思想和灵魂没有受到触动,引不起警觉。因此,必须加强对民警的“摆进去”教育,对他人发生的问题,教育民警不能当“局外人”,而要当“局内人”,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警钟常鸣,杜绝隐患。三是要加强对“长字号”民警的教育。队伍管理得好不好,关键在于班子;班子好不好,关键在于班长。班子是队伍的旗帜,班长是班子的旗帜。抓住了这些“长字号”干部,也就抓

住了队伍建设的“牛鼻子”。要坚持从严治长,班长和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成为队伍的旗帜。要教育好全体中层骨干,不仅要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当好队伍的旗帜,更要增强政治思想素质和队伍管理水平,要敢当黑脸,勇当黑脸,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解决于萌芽状态。四是要狠抓“重点人”的教育。对工作马虎、纪律松散、人际交往复杂等“问题民警”,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其动态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对于经教育依然没有改变的民警,必要时,该采取组织措施的必须采取组织措施,防范于未然。

(二)抓监督,完善预防工作机制。要以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领导班子及基层带“长”民警为主要监督对象,摒弃固有的被动监督、事后查处等不合时宜、保守僵化的思想观念,树立主动超前、事中事前预警的新理念,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及时发现民警违法违纪苗头,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问题的发生。要把监督的触角渗透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做到执法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定期不定期地对执法权力容易出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察,及时发现和消除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因执法工作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要通过上门走访、召开会议、报告工作、行风评议等形式,认真完善和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评议公安交管工作和队伍建设制度,充分发挥警风警纪监督员的特殊作用。要综合运用法纪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有效形式,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民警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三)抓查处,继续保持惩治民警违法违纪的强劲势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从严治警”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查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以教育警示广大公安交警民警。一是要突出查案重点。在全面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查处作风散漫、纪律松弛、工作极不负责、出工不出力、脱岗、旷工的案件;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政治纪律、政令警令不畅的案件;重点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经济案件;重点查处有警不接、出警迟缓、推诿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案件;重点查处与社会不正当机构、人员相互勾结的案件。二是要不断完善查案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协调的查案工作机制,对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支队可以在全市公安交警系统内统一调配纪检监察民警集中查处,力争突破一批违法违纪大要案。三是充分发挥查案工作的综合效能。要善于

利用查案这一独特优势,加强案件剖析和案件通报工作,充分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帮助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四)抓领导,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作为公安交警部门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是本单位、本部门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队伍建设上,抓组织、抓协调、抓监督、抓落实;既要防止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张皮”,又要防止政工、纪检等部门“单打独斗”,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切实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队伍中发生问题,特别是要杜绝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考核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时,不仅要看这个单位、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得怎么样,还要看你这个单位、部门在队伍上有没有发生问题,有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这要作为一项硬指标来综合考核。凡是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按照公安部《公安交警部门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严格追究领导的责任。

6.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篇六

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各级政府每年都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我县贫困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扶贫资金不能全部用于扶贫项目上,专款不专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领导干部和职工面临巨大的诱惑和考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人员违纪违法,有些甚至触犯刑律,构成职务犯罪。如何预防和减少扶贫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成为我县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监督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县扶贫办违纪违法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2年以来,我县纪委立案查处县扶贫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10件中,涉及正科级干部7人,副科级干部3人,曾先后四任扶贫办主任参与其中,涉案金额达40万多元,从这些案件分析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违纪手段多

用虚报、造假、冒领、截留、收取回扣等手段骗取和贪污扶贫资金。

(1)收受回扣,贪占扶贫资金。县扶贫领导干部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过程中收受回扣,贪占扶贫资金,收受回扣有几个方面:一是在划拨扶贫款到乡镇时,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如2005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侯某从下拨某某镇蒙村屯修路款3万元,要求分管副镇长从此扶贫款中提取5000元给他,并占为己有,同年还委派本单位覃某某从某某民政办领取12000元扶贫款存入“小金库”。二是在县扶贫办采购扶贫项目建设物资材料中,收受回扣。如2002年查处的县扶贫办覃某某受贿案件中,县扶贫办从某水电供应站购买扶贫路建设所需材料收受回扣9000元,并私分。三是在扶贫项目工程建设中,收受承建设单 位给的感谢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如1997年至1998年,县扶贫办覃某某收受承建古砦乡某两个村屯输电线路工程的水管所送的感谢费4000元,并私分。2010年县扶贫办按合同标的3%收取所谓的项目验收管理费17万多元放入“小金库”。

(2)虚列开支,套取扶贫资金。上级扶贫办要回扣,少数乡镇领导就在扶贫项目建设方面做手脚,采取虚开发票、加大工程量、报假账等手段,侵吞扶贫资金。2002年某某乡分管扶贫的副乡长李某某、党委委员覃某某就是采取此法套取扶贫款64696.28元进行贪污和行贿。

(3)顶风违纪、私设“小金库”。县扶贫办把用各种手段取得的扶贫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入单位财务账,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2001年和2002年时任两名县扶贫办主任先后将本单位“小金库”的扶贫款等资金分别以各种补助的名义发给干部职工。2010年县扶贫办私设“小金库”17万多元,分别用于单位各支出,大部分无法说明支出去向。

(二)结伙作案多

2002年以来,县扶贫办发生的案件多数是窝案,有的不仅涉及县扶贫办的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还牵涉到乡镇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和分管的领导,负面影响非常恶劣。2002年县扶贫办受贿案件中,参与人员就有主任1名和工作人员2名,副乡长1名、党委委员1员;2005年受贿案中,有主任1名、财务人员1名;2010年私设“小金库”案中,有先后主任2名、副主任2名。

(三)涉案领域及环节多

从扶贫办发案的领域及环节来看,主要在这几方面:一是扶贫项目工程建设方面,包括议(招)标、资金划拨、工程结算、物质采购、资金使用等环节,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一些领 导干部易利用自己手中职权便利,弄虚作假,造成贪污行为的发生或为他人谋利,发生受贿行为;二是承建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面,承建单位或个人会以各种名义送钱、送物给扶贫领导干部,容易发生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受贿行为;三是乡镇分管扶贫的领导和一般干部方面,在争取得项目,上级资金划拨后,截留扶贫资金或通过加大工程结算套取扶贫资金,以此感谢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易发生行贿或贪污行为;四是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私分公款现象,有个别甚至上下勾结,骗取工程项目资金,用于发放补助、补贴、奖金、送红包和接待费用支出。

二、扶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

从发生的案件分析反思,扶贫领域之所以成为经济违纪违法多发部门,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有的扶贫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法纪观念淡薄,以致经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和诱惑,从面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有的片面认为只要业务工作搞上去了,其它的问题都是次要的,有的片面追求小团体利益或单位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利益,思想仍停留在只要钱不装进自己口袋就行了的陈旧观念。

(二)办公经费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我县的扶贫办有8名干部职工,只有一部车子,负责每年全县的十多个扶贫项目建设,而实施项目的地方比较偏远,对项目质量的验收检查,都要到实地勘察,汽油费、餐费、验收费等支出比较大,我县每年的扶贫资金大约有400万元,按照规定县里应按上年度扶贫资金总额的3%至5%给予县扶贫办项目管理费12万元至20万元,但每年县财政拨的项目管理费只有5万元,公务业务费已捉襟见肘。由于经费不足,扶贫工作开展受影响,难以履行扶贫项目监管职责,只能以办公费不足为理由想方设法搞“创收”,私设“小金库”,客观上形成了违纪违法。同时,扶贫办干部职工工作量大,福利待遇比较低,有政策兑现的奖励,没办法兑现,少数干部职工心理不平衡,便不顾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为了金钱不惜滥用职权铤而走险。

(三)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从案件性质看,案件都与扶贫资金监管有关联。近年来国家对扶贫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工作制度和监管制度的缺失,给违纪违法操作提供了机会,一些基层乡镇扶贫办经手大量的涉农扶贫资金及物资的使用和审批,上级监督缺位,内部监督乏力,特别是政务公开又失范,地方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基层政府疏于管理,上级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导致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极易产生腐败。

三、预防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和减少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抓好扶贫资金的监管和廉洁自律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监督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力度,齐抓共管,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

(一)构建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大格局

预防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源头治理工作的一项复杂工程,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统一格局。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构筑思想防线

扶贫部门要将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主题活动,经常组织学习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内容,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他们 的法律意识,为他们打牢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防线。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掌握思想动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扶贫资金的安全,把扶贫项目做成“优质、高效、廉洁”工程,对重点领域和环节要强化监督预防,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针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物质采购、资金使用等四个方面,建立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法制宣传、实地检查、同步跟踪等制度,形成有效的防范措施。推行扶贫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防范体系,把县、乡、镇、村纳入防范体系中,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及时制止,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举报线索要快查、快办、快结,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同时,上级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下级部门进行抽查,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四)保障工作经费,正本清源

7.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报告 篇七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刘某入职公司时,公司曾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人”,刘某遂找到其已在公司工作的同乡肖某担保,并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肖某)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刘某)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三个月前,因担任仓库保管的刘某监守自盗,用车拉走公司价值28万余元的货物后不知所终,公安机关也未能破案,而肖某又拒绝依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只好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责令肖某担责。不料,近日法院却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请问:法院的处理对吗?

读者:谢福兰

谢福兰读者:

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首先,本案“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已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作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而本案“担保合同”恰恰不在民事权益争议之列:一方面,本案“担保合同”超出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如果担保人、被担保人、权利人(债权人)之间的行为要受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彼此都必须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而刘某与公司之间以及你与公司之间,是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彼此之间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地位,即并不属于“平等主体”。另一方面,本案“担保合同”超出了《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担保。”即其针对的是“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而本案“担保合同”指向的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不是“经济活动”,目的也只是保证教育刘某严格履行合同,不发生问题,并不是保障“债权实现”。其次,法院应当驳回公司的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也指出:“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即法院对公司的起诉本不应该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也只能裁定驳回。

吴律师

政府采购存在歧视受害供应商有权请求撤销

吴律师:

一家政府主管的国内医院因需要购买一款高频X线摄片机,而提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因招标文件明确写明必须是“欧美一线品牌”,导致我公司和其它三家单位虽有同样的国产产品或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且均参加了报名、投标等,但最终却因不属于“欧美一线品牌”而被作废标处置。这种限制性做法不仅具有为他人能够中标量身定做之嫌,而且还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请问:我公司和其它三家单位能否请求撤销?读

者:王丽静

王丽静读者:

你公司和其它三家单位有权请求撤销。

一方面,此类做法违法。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正因为高频X线摄片机既有国产产品,也有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而医院却限定为“欧美一线品牌”,即排斥了非欧美品牌产品供应商参与竞争,未能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决定了该行为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利害关系单位具有投诉权。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第十八条则已进一步指出:“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律师

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能因“吃里扒外”被解聘吗

吴律师:

因我所在的公司长期严重偷税漏税,我作为财务人员基于义愤,也为自己日后不会遭受牵连,而进行了匿名举报并详细列举了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后,下达追缴通知书,公司不得不因此补缴了11万余元应纳税款和滞纳金。近日,公司不知从什么渠道得知是我所为,随即以我“吃里扒外”,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单方决定“清除卧底”,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且让我“立马卷起铺盖走人”。我在力争未果后,不得不离职。请问:公司的解聘行为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读者:崔茹萍

崔茹萍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劳动者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以重大损害的产生,是由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所造成为前提。而你的举报,虽然使得公司补缴了11万余元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该行为却是正当的:一方面,应缴税款,是公司客观上必需的支出,而非损害;另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也就是说,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是公民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就应当给予鼓励和保障。你如实向税务机关举报并详细列举了相关信息,且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虽有为自己日后考虑的因素,但同样具有合法性,更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自然也就无可厚非。公司因此强行将你解聘,无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必需向你作出赔偿。

吴律师

离职员工与原“东家”微信对骂并非必然侵权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老总,李某曾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李某在职时,虽然与我出现过诸多矛盾,但基于不敢“犯上”,一直忍气吞声。离职后,李某便毫无顾忌且迫不及待地将“苦水”倒出来,时不时通过微信骂我亏待员工、人品存在问题和私生活不检点等。实在忍无可忍时,我也与之对骂过。如今,见李某在时隔半个月后,仍毫无“收手”的迹象,我想以李某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名誉损失。但有人提醒我说,李某并没有给我造成名誉损害,我也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名誉损害,因而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元春玲

元春玲读者:

上述说法并无不当,即李某之举还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即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考量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上述规定的四个要件,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哪怕符合其它要件,也同样不构成名誉侵权。与之对应,本案至少有两点不在四个要件之列,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李某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一方面,从内容上看,李某骂你以及与你之间的对骂,尽管是因为积怨所引发,但很明显只是属于不雅用词。而矛盾双方存在言辞不当乃人之常情,只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便不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更何况彼此的骂与对骂只限于微信,没有对外公开、宣扬、散布,除非各自另行向他人转达,不会也不可能让第三者知晓微信内容,即从这层面上说,李某没有损害你名誉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从结果上看,李某的不当言论未对你造成不良影响。这正如你自己所认可的,李某没有给你造成名誉损害,你也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名誉损害。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是说,哪怕你存在名誉损害,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吴律师

宠物狗在买卖过程中咬伤人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上周日上午,我和老伴儿在宠物市场看中了一条小型宠物狗,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和卖主张某以4500元成交。但在交款时,因我和老伴儿身上仅带了3800元钱,还少700元,我们就和张某商量,让他随我们到我家去取,到我家步行也就10余分钟。这样,张某就把宠物狗交到我的手里,跟随我们到家取剩余的700元钱。当我牵着宠物狗走到我们居住的小区时,突然出现三名八九岁的小朋友手里拿着竹竿互相呼喊追逐着向我们这个方向奔跑过来,当跑到我身边时,一个小朋友又突然跌倒在宠物狗旁边,宠物狗可能是被惊扰了一下,就叫唤着咬向倒地的小朋友,并将小朋友的大腿根部咬伤。我和张某还有被咬伤孩子的母亲一起到医院做了检查,打了预防狂犬疫苗,共计花了1500余元,都是由我支付的。三天后,被咬伤孩子的母亲又带孩子去做了一次检查,花了350多元,也要求我支付。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宠物狗在买卖过程中咬伤人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钱进学

钱进学读者:

从你信中所介绍的情况看,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纠纷,你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从你的提问中,似乎你认为你与张某之间关于宠物狗的买卖还没有完成,咬伤人的宠物狗属于谁的还不明确。从你们买卖的具体情况看,你们之间确实没有将这一问题说明确,但是,由于你们和张某之间成立的是一起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当张某将宠物狗交到你的手里,即你接受之时,这个宠物狗从法律上讲就属于你所有了,也就是说你是该宠物狗的管理人,你虽然还差700元的价款没有支付,那只是你们之间的债务问题,但这也丝毫不影响你是宠物狗的主人和管理人的事实。另外,从被咬伤小朋友被咬伤的具体过程来看,也证明不了被咬伤的小朋友和他的家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而,由你来承担宠物狗咬伤小朋友的赔偿是责无旁贷的。

吴律师

遭遇欠薪如何才能尽快拿到工钱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一线女工,每个月的工资本来就不高,公司还经常给我打工资欠条,不足额发放工资,公司说为了把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增加效益,这对大家都好。我工作2年多来,被欠了1.8万元工资。最近,我父亲生重病急需花钱,我请求公司补足我的工资,但公司无动于衷,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请问:我如何才能最快讨要到这笔工钱来救急?

读者:沈方萍

沈方萍读者: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尽快拿到工钱。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你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工钱。

你起诉时可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由于你诉求的是劳动报酬,而且又具有急需该笔钱给父亲治病的情况紧急,加之你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方也有履行能力,决定了你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按照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和接收你的先予执行申请后,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的,即裁定该公司先行支付你的工钱并交付执行,这样你就能够很快拿到工钱,而无需等到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

吴律师

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吴律师: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先后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者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是很正常的,而有些让人很为难。如果不填写或不作答,又担心说态度不好。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哪些个人信息?如果说假话,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读者:任喜政

任喜政读者:

关于求职者在参加面试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个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安全教育周主题教育总结 文档下一篇:水泥行业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