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猎头合作合伙协议(共10篇)
1.凯文猎头合作合伙协议 篇一
猎头公司双向合作协议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猎头公司双向合作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猎头公司双向合作协议书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协商、合作事宜,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双赢合作的原则本着诚信合作的意愿进行双边合作。
二、甲方受企业委托与乙方进行双向猎头合作业务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仔细填写《委托招聘需求表》对所委托的职位进行详细的描述,提供企业真实的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发展前景等情况,以便使乙方正确理解委托招聘岗位的要求和客观负责的向候选人介绍聘方的情况。
三、乙方在双方协商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人才信息,供甲方选择;甲方对选中的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录用权在甲方(必要时乙方可与甲方一起面试参与人才与企业的面试)。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进行面试后的两个星期内应明确通知乙方是否录用。甲方在与面试人员达成一致,明确表示录用乙方推荐人选之后,在推荐人选上班前,支付乙方成功推荐的服务费,金额为每一位人选年薪的____%。人才上岗一个月后付清人才全部薪资的____%。
五、如果乙方推荐给甲方的人选____个月内,因种种原因离职,那么在该人选解聘后,乙方应该无偿继续为甲方推荐合适人选若一个月内仍然未能找到合适人选,除非甲方要求继续推荐,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人选推荐费的____%。(甲乙双方各提取人才拥金的一半,费用也应由双方一同支付。)
六、双方要以“公开、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共同遵守和实施以上委托事宜。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录用乙方提供的`人员,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被推荐人员联系或达成有损乙方利益的约定,经发现作违约处理。
七、凡乙方推荐的人员(按约定已向乙方支付全额推荐费用的人员除外),自推荐之日起一年内,甲方除非得到乙方的同意,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录用该人选。
八、乙方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保留一切法律行为的权力。一经发现,甲方在必须全额补偿乙方上述应付金额以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现违约之日起两星期内,支付乙方所推荐之人员五个月薪水作为违约金。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后回传。谢谢!
注:如有不妥的地方可作修改,谢谢合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猎头公司双向合作协议书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协商、合作事宜,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受企业委托与乙方进行双向猎头合作业务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仔细填写《委托招聘需求表》对所委托的职位进行详细的描述,提供企业真实的经济性质、规模大些⒎⒄骨熬暗惹榭觯以便使乙方正确理解委托招聘岗位的要求和客观负责的向候选人介绍聘方的情况。
三、乙方在双方协商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人才信息,供甲方选择;甲方对选中的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录用权在甲方(必要时乙方可与甲方一起面试参与人才与企业的面试)。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进行面试后的两个星期内应明确通知乙方是否录用。甲方在与面试人员达成一致,明确表示录用乙方推荐人选之后,在推荐人选上班前,支付乙方成功推荐的服务费,金额为每一位人选年薪的10%。人才上岗一个月后付清人才全部薪资的15%。
五、如果乙方推荐给甲方的人选3个月内,因种种原因离职,那么在该人选解聘后,乙方应该无偿继续为甲方推荐合适人雪H粢桓鲈履谌匀晃茨苷业胶鲜嗜搜。除非甲方要求继续推荐,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人选推荐费的70%。(甲乙双方各提取人才拥金的一半,费用也应由双方一同支付。)
六、双方要以“公开、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共同遵守和实施以上委托事宜。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录用乙方提供的人员,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被推荐人员联系或达成有损乙方利益的约定,经发现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保留一切法律行为的权力。一经发现,甲方在必须全额补偿乙方上述应付金额以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现违约之日起两星期内,支付乙方所推荐之人员五个月薪水作为违约金。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后回传。谢谢!
注:如有不妥的地方可作修改,谢谢合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_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猎头公司双向合作协议书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协商、合作事宜,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双赢合作的原则本着诚信合作的意愿进行双边合作。
二、甲方受企业委托与乙方进行双向猎头合作业务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仔细填写《委托招聘需求表》对所委托的职位进行详细的描述,提供企业真实的经济性质、规模大些发展前景等情况,以便使乙方正确理解委托招聘岗位的要求和客观负责的向候选人介绍聘方的情况。
三、乙方在双方协商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人才信息,供甲方选择;甲方对选中的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录用权在甲方。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进行面试后的两个星期内应明确通知乙方是否录用。甲方在与面试人员达成一致,明确表示录用乙方推荐人选之后,在推荐人选上班前,支付乙方成功推荐的服务费,金额为每一位人选年薪的10%。人才上岗一个月后付清人才全部薪资的15%。
五、如果乙方推荐给甲方的人选3个月内,因种种原因离职,那么在该人选解聘后,乙方应该无偿继续为甲方推荐合适人雪若一个月内仍然未能找到合适人选,除非甲方要求继续推荐,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人选推荐费的70%。
六、双方要以“公开、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共同遵守和实施以上委托事宜。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录用乙方提供的人员,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被推荐人员联系或达成有损乙方利益的约定,经发现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保留一切法律行为的权力。一经发现,甲方在必须全额补偿乙方上述应付金额以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现违约之日起两星期内,支付乙方所推荐之人员五个月薪水作为违约金。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后回传。谢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2.合伙人合作协议 篇二
合伙人(甲):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创业、共同致富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甲出资万元,占%股份;
乙出资万元,占%股份;
丙出资万元,占%股份。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若后期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由甲负责。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召开股东会议,举手表决。
第四条 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组织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不得歧视他人或随意脱离组织、出卖组织,如发现有故意危害集体利益行为者,视为自动放弃股份。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必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合伙人在合作期内不得在经营状况不好或亏损时提出退股,若提出则视为自动放弃股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不经所有合伙人同意擅自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组织相竞争的业务,如发现视为自动放弃股权。放弃股权者其名下股份将均分给其他合伙人即股东。
第七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合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体资金状况。
第九条 任何成员不得聘请其亲戚和家庭成员负责公司(集体内)重要职务,如财务、人事等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未提到的约定,全部按照《合伙企业法》最新办执行。
其它事项:
1、违约与责任 :甲乙丙方宣誓恪守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要依法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解决不成时,则由经济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3、本合同文本为中文。
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三方签字按手印生效。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伙经营期限。
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3.公司 合伙人合作协议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证件
第五条 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2、。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3、。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六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和实物折旧两个方式进行出资入股。其中实物折旧金额须由合伙人全体通过后计入,且该金额仅适用于入股之时,其他情况下另行商议。
第七条 出资金额。首次筹资3万元整,由合伙人平均承担,即每人承担1万元整的出资额。再次募集资金时各合伙人同样必须平均承担,如若不能则按放弃相应股份处理。
第八条 缴付期限。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日内,每合伙人向公司缴付8000元,其中包含实物折旧部分,剩余部分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齐。如有违约将按缺省部分每日1%缴付违约金。延期30日仍未交齐,则按自动放弃股份。
第四章 股份、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九条 本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股份,其中公司预留30%作为后备股份。剩余股份分配为 25%,25%,20%(在公司全职后股份将于 一样)。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每笔业务按股份持有进行分配,剩余30%作为公司收入,以支付运营成本和年终分红,个人分配以单笔业务结束,拿到所有款项后进行分配。
2、年终分红以合伙人在每个项目中得贡献权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业务权重占50%,文案和设计权重各占25%。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五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合伙人都有问责其他合伙人工作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若表决不成功,可引入共同信赖的第三方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股份变动,利益分配变动;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其他任何有可能损害某一合伙人利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六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七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
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九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中得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七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生效日起180天,期间若无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景发生,则在失效日当日订立新的合作协议并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
4.发廊合伙合作协议书 篇四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丙方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就三方合伙经营理发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期限从年月日起,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本店(店名)(地址)直到结束到期,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需延长期限,在期满前个月办理延续手续。第二条出资方式1、本店投资现金人民币元,甲方投资现金人民币元,占投资总额的%,乙方投资现金人民币元,占投资总额的%,丙方投资现金人民币元,占投资总额的%,甲方与乙方与丙方的投资比例为、、。2、店内所有财产为三方共有,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随意中途抽回,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1、甲乙丙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财产,不得随意分割,不得私自挪用。2、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甲乙丙三方认同所有应支出的经费后(支出包括:店面租金、员工宿舍租金、水电物业、伙食费、电话费、产品费、员工工资、管理费等)是为当月纯利润,每月纯利润之金额按甲方%、乙方第2 页共2 页%、丙方%,进行分配,卡金在未清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保管、保存,以维护股份信用。3、每月财务由方保管,方监管,在每月日核算双方签字后分红,账务上谁出错谁赔偿。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1、甲乙丙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店内盈余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除去一切费用后),合作期间租房房租由三方共同均摊。注:如打店子资金按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回收。2、甲乙丙三方都有权参与店内管理和合作事业的项目决策。第五条纠纷解决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1、合伙期满;2、合伙三方协商同意;3、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4、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违约金。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作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协议涂改无效,以上协议若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协议三方协商,作为协议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注:附三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丙方:
5.三人合伙合作协议书 篇五
合作人姓名:甲
乙
丙
上述合伙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
二、经营范围及地点:浠水理工中专1宿舍楼改建工程
三、出资方式、金额及利益、风险分配:
1、留渠,记更二人负责出建厂运营资金,作为其投资;王秋忠以社会关系,客户业务关系,产品的网络推广,牡丹商标的使用等无形资产作为其投资。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资为三人共有财产,即各拥有三分之一,利润分配各三分之一,风险承担各三分之一,以后厂子的正常经营费用,厂内统一支配。
3、债务分配:留渠、记更二人的投资债务由其二人各自承担,以后在正常经营中的债务、风险等由三人共同承担。
4、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还自身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人所投资的款项必须按时投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5、三个合伙人,一人记帐,一人拿钱,一人签字,各担其职,各负其责。
四、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
1、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2、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决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事。
4、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参事 议事。
五、合伙人如发生纠纷,应以宽宏、忍让、包容的思想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于法院。
六、本协议不全的其他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个合伙人各执一份,各有三合伙人签字、手印有效。
八、备注:
合伙人签字:甲
乙
丙
6.一般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篇六
合伙人甲:姓 名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姓 名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丙:姓 名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丁:姓 名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甲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二)合伙人乙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三)合伙人丙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四)合伙人丁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五)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银行。
(六)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
第六条 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合伙人甲---(从事什么工作)(二)合伙人乙---(从事质量检测)(三)合伙人丙---(从事质量检测)
(四)合伙人丁---(从事质量检测)(五)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各自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年内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7(三)本合同两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三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对红利的分配也可以规定其他方式,)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六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六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31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注:也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十六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十(注:对营业期限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7.合伙人信托投资协议(帐户合作) 篇七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投资周期:从签字日期开始一年(365天)为一个投资周期。
2.投资回报:
风险规定:在投资周期的一年内,如果时间到期后本金发生亏损,甲方不承担亏损责任。
投资分红收益:
从签字日期开始一年(365天)的最后两个星期甲方会向乙方通
报一年投资收益情况, 投资收益的百分之六十五(65%)为甲方一年的佣金收入,投资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五(35%)为乙方的一年投资分
红收入。
3.赎回:
从签字日期开始记期,投资时间不超过半年(六个月)的,乙
方要求赎回投资本金时只能赎回投资本金,没有投资分红;从签字日
期开始记期,投资时间超过半年(六个月),但小于一年(12个月)的,乙方只能赎回投资本金和投资本金乘以百分之四(4%)的利息收入但
没有投资分红;投资满一年的,在甲方通报了一年的收益情况之后,乙方可以在这一年的最后两周赎回自己投资本金,一年投资本金分红
收入,合同相应终止。
4.责权:
甲方承担投资品的买卖方面的所有权利,同时更改证券账户交
易密码,乙方不得干预;在一年投资周期结束后,甲方有向乙方通报
投资收益的义务。
乙方在投资周期满一年时,依照投资协议的第3条,享有赎回
投资本金以及分红的权力。
5.乙方投入资金(金额)大写小写
签字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字):
8.合伙人自主创业合作协议书范本 篇八
Business
cooperation
agreement
合伙人自主创业合作协议书范本
一、总则
合伙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合伙宗旨:诚信互利创新创业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二.合伙人、出资及出资方式、期限
1.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出资本总额10万元人民币。
(1)
________,出资额6万,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固定资产出资。
(2)
________,出资额2万,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3)
________,出资额2万,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3.出资日期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股份所占比例如下:________60%,________20%,________20%。
本合伙人承认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劳务、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有效性
三.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1.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________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________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所占股份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2.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盈利启始分配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公司总盈利应该拿出_____作为职工保险、公司福利、对外入股、奖励等用途,具体有股东大会决定。
2.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3.本合伙推举________为企业负责人,合伙负责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
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债务;
⑤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
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________主要负责销售;________主要负责网络市场推广与活动策划。
4.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供共有并为合伙经营使用。
6.合伙终止后,如果合伙期间亏损,则各合伙人不能撤出投资资产;如果合伙期间盈利,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7.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8.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按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9.合伙事务决定权由简单多数法则决定,但以下事项须全体同意:
(1)修改合伙协议;
(2)申请贷款;
(3)接纳新合伙人: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4)处分合伙财产。
(5)解散合约: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4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本合同自全体股东签字起即日生效,各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合伙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合伙
人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合伙
人________
日
9.猎头协议书 篇九
公司地址:
乙方: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模式
序号
合作模式主要内容
甲方提成部分
乙方提成部分
税点
甲方开发企业客户并对接企业客户,乙方跟进人才寻访,对接候选人。
服务费50%
服务费50%
甲乙双方承担相应的发票营业税点,每一方承担的发票营业税点原则上不超过4%
第二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作为工作平台,同意给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帐号和发票,提供猎头服务合同模版,人才简历模版,推荐报告模版,受聘确认函,收款通知等。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照片和个人帐号等信息。
3、甲方开拓的客户由乙方做成功,与乙方五五分成。
4、甲乙双方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人才服务协议书的内容,如发生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的,将由相应服务该客户方承担补人的内容。
5、甲方在收到客户支付的相应的服务费到账后一周内,甲方要把相应的服务费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里。服务费用到帐后乙方可以提取自己提成部分的50%,候选人通过试用期(以乙方与客户所签的合同的试用期为准)后结清余款。
第三条付款账户
乙方开户名:
乙方开户银行(人民币):
银行账号: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得到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上述的内容和信息,或将上述内容和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五条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合同、协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20xx年10月12日起至20xx年10月11日止。
第六条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部分被一方认为无效,并向对方提出交涉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条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如产生争议,双方同意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10.牙科合伙人合作协议(精选) 篇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牙科诊所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实守信,公平合理。
第二条
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范围:口腔科 第四条
合伙经营场所:
第五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的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诊所资产包括:诊所的营业执照,店铺的转让费用及装修费用,以及所有诊所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牙科诊所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第八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权力;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四)牙科诊所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诊所的股份。在合作期间如果有一方想收购另一方的股份,股份按市面价格收购,且必须得到两方同意。如果有一方要自愿退股,只能按原始投资金额退出,另外一方按协商给予收购。
(六)任何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诊所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现任何损害诊所利益的行为,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其自动退股,自动退股按原始投资金额退出。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牙科诊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牙科诊所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牙科诊所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牙科诊所;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牙科诊所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如果意见存在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诊所的事处。
(四)在经营合作期间,如果因为无医师资格执业引起的任何纠纷及费用诊所一律不付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牙科诊所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是按原如投资金额退股。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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