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2024-09-30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10篇)

1.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一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公安部在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以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为支撑,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进步。结合XX公安机关近年来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方面的尝试,剖析现状、分析问题、探索对策。

一、XX公安实践警察公共关系带来的良好效应

2004年4月,XX市公安局设立警察公共关系科,率先在全省地级市公安机关设立警察公共关系职能部门。几年来,我们以创建平安和谐为主题,以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总目标,在探讨和深化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完善新闻发布与舆情应对机制、强化与社会大众的沟通互动、提升警察形象与社会防范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效应。

(一)发挥协调功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XX市公安警察公共关系部门充分发挥协调功能,精心策划组织了XX公安2004年第一届、2006年第二届、2008年第三届“警察开放周”和“警民一家亲•相聚警务室”、“大练兵与你相约”、“警民联手防盗抢”等活动。让公众了解警察和警察的工作,使公众理解、支持警察。2005年初,XX市公安局在全市基层派出所开展为期五年的“千警连千户•真情暖万家”活动,要求每位派出所民警每年联系两户挂钩对象,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活动中通过法制宣传、治安联防、重点帮扶、扶危济困等形式,增进了与社区群众的互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发挥服务功能,提升社会防范意识。社会治安的好坏,是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警察公共关系科充分运用《XX公安》、《XX公安》影视栏目、《XX警视网》、《蓝盾之声》等宣传阵地,关注社会热点,做足社会治安防范方面的文章,大大地提高了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我们服务到家的举动,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发挥监测功能,化解涉警危机。XX公安警察公共关系部门制订了《XX市公安机关舆情应对实施预案》,形成由局党委领导,警察公共关系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各警种、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应急工作机制。同时,与网警支队联合组建网上“特警队”,以全市公安宣传专职民警及通讯员为基础,组成网上舆情应对队伍,一有情况,一呼百应,一齐上阵,有力地提升了公安机关舆情应对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形象塑造功能,提升警察公众形象。多年来,XX警队致力于向市民展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与时俱进、服务为本的形象。注重公安队伍建设和先进典型人物的挖掘和宣传,多层次、多渠道推出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敬重和信任。XX警队推出了全国优秀人民警察、“XX巾帼十佳”XX,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抢险救援勇士”XX,以及勇斗歹徒光荣牺牲的二级英模XX、献身交通安全管理事业的XX等先进典型,这些人物的先进事迹深入民心,广泛传扬,大大地提升了XX警队的良好形象。

二、当前警察公共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警察公共关系未能形成“全警公关”的格局。每一个警察都代表整个群体,每个警察的形象均影响到整体的形象,公众也透过每一个警察来评价整个组织形象。就XX而言,近两年来虽然在警察培训学校培训课程中增设警察公共关系课程,但在工作实践中,仍有部分基层民警思想上仍没有确立全员公关的理念,服务大局意识不强、文明执法的意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察队伍形象。

(二)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未能成为全警的“大合唱”。由于对警察公共关系基本认识的偏颇和不足,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和民警认为警察公共关系不是公安业务工作,只是公安宣传的另一种手段和形式。因此,在警察公共关系工作中多数只是被动配合公安宣传部门的个案宣传报道活动,有个别民警对媒体记者和宣传民警的正面宣传采访避而远之。对开展社会互动活动参与的热情不高,警察公共关系工作呈现出“独奏”的尴尬局面。

(三)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形式载体未能创新突破、形成可持续的效应。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的“警察开放日(周)”、“相约警务室”等系列活动,由于诸多原因,活动受众面较小,绝大部分参与群众均是城区市民,除市公安局组织的开放日活动主体现场比较热闹外,各县(市、区)未能创新形式吸引广大市民,形式比较简单,载体显得狭窄,市民互动和参与的热情不高,难以持续发展,难以形成全方位的社会效应。

三、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对策

(一)更新“公共关系”新理念。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内求团结、外求发展的一门艺术,它通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创造性的工作,树立良好形象,不断密切警民关系,达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使群众真正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变“民力为警力”。要进一步理清公安宣传与警察公关的关系,后者对前者有三个方面的超越:一是理念上的超越。相对于传统灌输式的单向宣传,具有理念上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二是手段上的超越。相对于传统宣传的单向传播,公共关系更注重与受众的双向沟通与交流;三是效益上的超越。实施公共关系带来的社会效益必然远大于单纯的宣传活动,能达到双赢。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公共关系=和谐警民关系”的理念和 “1>100”的思维公式,即:“一件有损警队形象的事件>一百件警队所做的好事”。也就是说,一件有损警队形象的负面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用一百件警队所做的好事的正面影响也无法抵消。

(二)建立“全警公关”新格局。警察公共关系不是哪一个部门、哪几个人的事,它体现在每一个民警的言行举止及工作中。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核心在于“全警公关”。每一个民警都应成为公共关系建设的践行者,把警察公共关系理念与实践融入到每一项警务工作中,形成“全警公关”的格局,同时,把着力点放在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化解涉警信访问题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通过公正、文明执法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和信任,通过矛盾化解消除冲突与隔阂,通过每一个民警的人文关怀来体现社会效应,从而推动警民关系的进一步密切。

(三)探索“警察公关”新形式。结合各地实际,可以通过开展“警察开放日”、“义务警察”、“警察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主动创造条件,让群众走近警察队伍,理解公安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通过网站对话、热线电话、电视论坛、座谈恳谈等双向交流,开展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等活动,实现警民“情相系、手相牵、心相连”的互动。基层单位和民警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要深入到社区和农村,宣传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情况,宣传安全常识,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等等,不断为公安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坚信:只要持之与恒地坚持做好公安工作的同时做好群众工作,警民关系就能不断密切,社会就能不断和谐。

2.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二

教育是在一定师生关系维系下进行的、师生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 包括工作关系、人际关系、组织关系和心理关系等在内的社会交往关系。它既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反映, 又受特定的教育教学规律制约。研究生教育中的师生关系是导师与研究生在生活、教学、科研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师生关系是顺利实现教育目标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 也是学校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方面。“导师制”是现代意义上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完善起来的一种基本制度和培养方式, 导师和研究生形成一个价值共同体, 师生关系有其特殊性。

(一) 培养目标的高端性

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更高层次的高等教育形式, 其功能和目标主要是为社会发展培养高端人才和提供高级智力支持。教学、科研、育人三者深度融合, 这是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形式不可比拟的。因此, 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处于高端位置。过去一个时期我国学术研究型人才培养为国家重大科技领域和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我国研究生教育出现了学术研究型、复合技术型、工程应用型多种培养目标共存的局面。在博士研究生层次更注重学术研究型、复合技术型的人才培养, 在硕士研究生层面应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工程应用型人才。

(二) 教学组织形式的松散性

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 研究生教育更加强调“在研究中学习”, 在教学组织形式上不再是以教师授课和学生听课为主, 而是导师授课引导与研究生课堂学习讨论、课外自学、共同探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这种教学组织形式重结果轻过程, 不局限于课堂, 它可以在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社会相关行业和工作单位进行, 时间安排上显得比较自由, 空间上显得比较宽松。

(三) 培养过程的探究性

如果说大学是科学探究的场所,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主要体现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在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时, 基于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训练的课程和时间安排比重较大。硕士、博士不是教出来的, 而是在导师的引导下师生、生生共同开展科学研究与探究的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的。因此, 科研训练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培养单位的科研贡献率、导师的学术水平和成就、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成果都是衡量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四) 培养对象的差异性和高度自主性

研究生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 个性特征差异显著, 而不像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生群体那样具有相近的年龄段和个性特征, 身心差异明显。他们之间年龄差距大 (甚至有代沟) , 个人经历差别大 (有工作多年的, 也有从未走出校门的) , 科研基础、专业背景、学习动机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研究生的自主性、主动性和自律性相对较强, 师生间存在管理与自我管理、组织与自我组织的关系。这些特点对研究生教育的民主管理和导师的因材施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 教育主体的复杂性

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主体, 导师负责制是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导师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并促使研究生增长知识才干的任务, 同时还要教会研究生科研的方法和做人的道理。但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 导师数量不足, 水平参差不齐。导师队伍中专职与兼职并存, 不同学术流派并存, 导师间学科偏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各种利益冲突也不可避免。和其他层次教育的教师队伍相比, 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构成更加复杂、松散。

二在研究生教育中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策略

研究生教育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最后、最高阶段, 同时它也应该是师生关系的最高境界, 教育关系的最好示范。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 研究生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不尽人意的现象, “师道尊严”受到了挑战, 师生关系被扭曲, 受到社会的诟病。如何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当前研究生教育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 以人为本, 促进师生共同发展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教育的宗旨和灵魂。在研究生教育的主体系统中, 核心是导师和研究生。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宗旨, 就是要贯彻和落实“以研究生为本”和“以导师为本”。“以研究生为本”就是要在研究生教育中一切基于研究生、为了研究生, 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包括塑造完整人格、培育和谐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 培养科研和创新的能力。“以导师为本”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依靠导师, 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因此, 在谁来培养研究生的问题上以导师为本, 在培养什么样的研究生上以研究生为本, 在怎样培养研究生的问题上以导师与研究生的合作为本。作为研究生教育机构, 营造研究生全面发展和充分调动导师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和谐氛围, 建立适宜研究生全面发展和创新能力提高、导师充分展示才华的制度和机制, 就是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 以德为先, 呵护师生心灵

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 维护着社会的有序与效率。德治就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调节人际关系。一方面, 当前师生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师德问题, 研究生与导师冲突激烈的案例, 大多是当事的导师师德存在问题。研究生在学校期间接触最多、受影响最大的就是自己的导师, 导师的人格魅力、学术水平和品德修养对研究生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高尚的师德, 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因此, 加强导师的师德建设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根本环节。另一方面, 当前研究生的学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研究生急功近利的浮躁现象较为严重,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德是做人之基, 研究生只有树立崇高理想和高尚品德, 学习才有动力, 成才才有保障。与导师的师德一样, 研究生的学德也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环节。因此, 只有在道德的力量指引下, 研究生与导师才会在导与学的过程中相互尊重、严于律己。

(三) 以法为尺, 规范师生各自权责

规范是维护社会关系的另一个尺度。法治的力量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保障。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 只有通过法纪与规章才能明确导师与研究生在导与学的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国家层面上来看, 在《学位管理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了研究生教育中导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既要依法保证导师在招生、教学、科研、毕业等环节的权利, 又要明确其对研究生教育所承担的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等义务。同样,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也明确了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要依法保证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公正评价、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权利,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服从导师指导, 完成规定学业的义务等。从培养机构层面来看, 正如浙江大学校长杨卫所提出的:要按照科研主导、导师主责、激励相容和协同创新的四大核心理念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研究生培养机制, 从制度层面给予教师和学生以必要的权利和责任约束。只有将师生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才能保证导师依法执教;只有将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才能保证研究生依法从学。

(四) 以古为鉴, 重塑当代学术精神

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在教育史上素有尊师爱生的优良传统, 比如, 孔子热爱学生,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学生对他尊重景仰, 亲密无间。这是古代师生关系的楷模。战国时期的荀况用“青, 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 水为之而寒于水”, 比喻学生可以后来居上, 超过老师。唐代韩愈说的“师者, 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又说:“弟子不必不如师, 师不必贤于弟子”, “无贵无贱, 无长无少, 道之所存, 师之所存也。”何为师生关系的高尚境界?古人为我们树立了典范。我国历史上颇具特色的书院教育机构的教学与学术发展互动, 注重发展学生个性, 提倡教学相长和百家争鸣, 师生间互为学友, 自由讲学, 自由听讲, 自由切磋, 师生间质疑问难, 平等讨论, 取长补短。人格教育与知识教育并重, 将传授知识、研究学问与品德修养、完善人格有机地结合起来, 重视师生关系的和谐构建, 发挥导师育人功效。古代书院教育的这种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是当代研究生教育应该汲取的经验, 对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师生关系建设有深刻的启示。

(五) 以真理为基, 奠定师生关系的根基

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仅仅是建立在特定的教学组织关系基础上, 而且还要建立在坚实的学术基础之上。《礼记·学记》云:“凡学之道, 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 道尊, 然后民知敬学。”也就是说, 老师受到尊敬, 他所传授的知识、道理才会受到尊敬。老师是知识、道理的承载者、传播者。如果学生对承载者、传播者都不尊敬, 这不仅仅是对人的尊敬问题, 也是对知识、真理的崇拜问题。对于知识、真理的热爱、敬仰是一种可贵的品格。所以, 真理是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基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吾爱吾师, 吾更爱真理”, 在爱老师的同时, 把真理摆在更高的位置上来爱。这才是尊师的本质, 因为离开了真理, 导师就不成其为导师了。尤其是在当今信息时代, 老师的权威受到了挑战, 老师不再是知识的垄断者和知识的唯一传播者。如果导师不学无术, 在一群有一定学术基础和创新意识的青年面前“师道尊严”不打自倒。因此, 科学探究、学术追求是和谐师生关系建设的基本平台。

(六) 以发展为魂, 延续师生学缘情谊

培养可持续发展型人才是研究生教育责无旁贷的责任。研究生教育虽然是教育的最高层次, 但相对于终身教育而言, 研究生教育只是一个教育阶段和过程。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是能够适应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要求的, 具有各种可持续发展品质和研究能力。研究生与导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和谐互动、教学相长、共同发展中形成的是一种“亦师亦友”的关系。导师的人格魅力、学识才华对研究生的影响是终身的。即便是研究生毕业后, 师生间的组织关系、教与学的关系已经结束了, 但在共同的学术领域合作探究的血脉关系远没有结束。只有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和谐的师生关系才能做到水到渠成、源远流长, 持之以恒。

3.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担负的任务日益繁重,面临的挑战和压力愈加艰巨。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任务、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内涵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主动沟通,一方面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公安工作,为公安执法赢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另一方面则使公安公安机关更好地从公众视角审视执法和服务工作,修正问题,改进不足,促进自身科学发展。警察公共关系由公安机关、社会公众、信息传递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中警察是活动主体,社会公众是活动客体,信息传递则是活动内容。

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

(一)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尤其是运用法律政策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十分重大。密切联系群众,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问题。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有效开展各项工作,促进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以及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

(二)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之外的方法解决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将产生消极影响。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可以扩大警务工作影响,促进人们遵纪守法,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三)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确保三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的客观需要。新的形势下,中央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成为化民怨、解民忧、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重要途径,成为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的重要手段。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可以取得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理解,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支持,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供社会基础。

(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没有良好的警察形象,公安工作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不可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只有切实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密切警民关系,才能造就出一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群众工作人才,才能获取来源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有价值信息,才能创造有利环境,从容应对并正确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更好地完成公安机关的光荣使命。

(五)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公安机关通过警察公共关系这座连接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通过公共关系的运作,既可以协调公安自身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贴近实际,服务公众,争创一流,也可以获取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同时,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既涉及到公安机关对外如何与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沟通,又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民警的管理、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因此,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和合作,加大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等形式,大力推进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提升了人民警察整体形象。但是,如何系统地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客观审视社会角色定位,准确界定任务职责,实现新时期执法为民、争创一流,更好地履行公安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警察公共关系主体意识存在偏差,工作显得相对被动。一些基层单位领导没有认识到警察公共关系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意义,还习惯性的认为这是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而自己只要打击犯罪、做好群众服务工作就行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无关紧要。还有个别领导干部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认识简单化、消极化,认为警察公共关系就是和相关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搞好关系,就是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播放侦查破案的新闻报道。正是由于这种对警察公共关系的性质和功能认识不足,因而不能很好地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地主动开展协调警察公共关系的工作,致使工作缺少宏观规划和具体部署,显得较为被动而缺乏实效。

二是警察公共关系可用资源分散,工作难以全面开展。“警察公共关系”这一现代理念还没有被大多数民警所理解和接受,并自觉运用到实践中,除临时性地举办过类似内容的专题讲座之外,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缺少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的渠道。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缺少相应的日常运转模式,且没有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部门,尤其在基层公安机关,警察公共关系工作通常只能由办公室承担。在人员配备上,一些基层单位只有少数民警专职负责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拓展警察公共关系还缺乏广泛意义上的群众基础。

三是缺乏客观的社会角色定位,缺少健全完善的服务保障机制。公安机关担负着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责,“110”报警服务台的设立初衷主要是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急、难、险、重”类求助的紧急救助服务。但在警务实践中,群众求助类报警的比重已远远超过警情类报警。在求助类电话中,涉及工商、环保、民政、土地、城管监察、烟草、林水等其他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紧急救助”范围的非警务求助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一情况在节假日和夜间更为集中和明显。因公安机关不是上述问题的专业部门,如果盲目出警,不但不能迅速为群众解决问题,还会因此引起各界的非议和群众的不满,最终会对公安机关建设良好的公共关系产生影响。

四是警民冲突时有发生,导致一些地方警察公共关系出现危机。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缓和、调处各种社会矛盾中直接承担先锋队、战斗员的角色,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在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中,人民警察直接与群众面对面,部分利益受损的群众往往把问题的矛头对准公安机关,把自己对社会的不满向公安机关发泄。同时,我国的治安状况在总体稳定的态势下呈现复杂多变的特点,基层一线民警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各类事件以及由这些事件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危机,但许多民警还没有意识到危机的存在,处理发生的事件时,特别是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由于经验不足、工作不细,对事件处理存在不妥之处,被媒体曝光后,又因缺乏应对危机的工作机制而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安机关在公共关系建设中处于不利境地。

四、新时期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措施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没有永恒不变、放之四海皆准的统一模式,必须根据区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以实践为检验标准,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使之为本地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服务。只有运用恰当的手段,与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在警察与公众之间架起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才能取得公众的最大支持,才能完成公安机关肩负的各项职责任务,才能树立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警察公共关系重要性的认识。要教育全体民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警务活动就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意识,通过自己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细节,促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要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活动”、“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110主题宣传日”、“警营开放日”、“相约警务工作站”等系列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执法理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使全体民警带着服务的情怀理顺各种关系,并在日常执法中有意识地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二)健全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如前所述,如果某些问题公安机关无力解决,无论是群众还是媒体便会对出警民警的能力表示怀疑,对公安机关的解释进行大肆批评。因此,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放宽视野,拓宽思路,建立健全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工作机制,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如:建立一种“大保障”服务格局。在此格局内,公安机关应和工商、城管、民政、税务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当遇到群众求助时,求助信息由“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后,按照求助信息类别转接到相应部门,由该部门中的主责人员对群众进行答复和解决。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以专业力量迅速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种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在公共关系中的尴尬境地,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无用功,避免许多无效出警。

(三)警务公开,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就要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警察、支持警察,这就要求我们要实行警务公开。除涉密工作外,其他各项工作都应最大程度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争取百姓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顺义分局近年来按照市局要求,在派出所、人口处、出入境办事大厅、交通支队办事大厅等对外机构不但设立了警务公开栏、便民、利民提示公开栏,而且从公开警务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等方面,将警务工作情况进行公开,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公安机关的基本情况、机构职能、工作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大小兼顾,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公安机关要针对辖区治安特点,全面落实各项打防控工作措施,要切实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仅要坚决打击影响极大、民怨极深的各类刑事案件,对那些切实关系群众利益的“小矛盾”、“小隐患”、“小案件”、“小事情”,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通过点滴小事体现公安机关的宗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五)善用媒介,全力为公安工作营造舆论支持。要发挥新闻媒体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作用,就要加大传播力度,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刊物、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多元化、立体化的传播途径和方式,把公安机关的工作举措、各项业绩、面临的困难等各方面情况告知百姓,从而取得他们的理解、肯定、谅解,进而引导群众的态度和言行朝着有利于公安工作开展的方向转变。

(六)强化培训,着力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能力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核心,素质建设是队伍战斗力的基础。公安机关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应通过强化各类培训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应根据本单位情况量体裁衣,研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工作意见,明确科目内容、考核方式与标准要求,为本单位开展培训提供指导和依据。应通过“轮训轮值”、集中办班、轮岗挂职等形式,加强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民警执法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要使基层民警练就过硬的执法基本功,使民警的执法行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通过民警的一举一动,展示公安民警的良好素质,形成每一个民警都是一张“公安名片”的社会效应。

(七)从严从优,注重引导民警以良好心态开展工作。要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就要引导民警带着良好的心态执法。因此,工作中要建立长久有效的工作机制,既要体现从优,又要体现从严。要从职业荣誉、职业发展、职业保障、职业健康等方面入手,系统谋划新形势下的从优待警工作,确保每名民警“从警有荣耀、发展有空间、履职有保障、健康有关爱”。要通过狠抓各项从优待警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缓解民警来自工作、家庭方面的种种心理压力,使工作压力大、思想包袱重的民警由带着情绪工作转化为自觉自在、充满阳光地工作。对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维权事件,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查明实情,还执法人员公道,树立起公安机关应有的执法尊严、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同时,要建立奖罚分明的约束机制。对于群众工作能力强、公正廉洁执法的民警要通过表彰、宣传、立功、嘉奖等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对于伤害群众感情,群众投诉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八)加强监督,大力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要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从明确执法操作规范、狠抓制度落实、畅通监督渠道等方面,把民警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约束之中。要强化执法考评,将考核延伸到具体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自觉规范执法行为。要畅通内外监督渠道,健全完善严格审批、执法检查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特别要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努力将执法失误和偏差消除在事前,减少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发生。要以规范的执法行为,提升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认可,从而促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4.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四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主体之一,在社会舞台中所担任的角色日益重要,其警务活动和形象,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已越来越成为广大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做好当前的公安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认真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正确定位角色,对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含义、特点与概况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含义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积极、持久、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信息和传播沟通手段,加强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合作,不断促进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的警务运作模式。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由公安机关、公众和传播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载体。

(二)警察公共关系的特点

1、强制性与服务性。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这种特殊性质也决定了警察公共关系的两重性,即强制性与服务性并存。

2、开放性与封闭性。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本身要求各种行为、活动具有开放性,只有互为开放,才会增进警察公共关系中双方的相互理解,赢得警察公共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支持,从而构建和谐共振的良性关系。但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着并非所有的警务活动都能对外公开。

3、特殊性与普遍性。警察公共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它具有社会

关系的一些普遍特征。但是,警察公共关系由于主体、客体的不同,致使它也有不同于其它社会公共关系的地方,这就是警察公共关系的特殊性。

4、传承性与创新性。警察公共关系是与警察与生俱来的,且随着时代的变

迁与进步,不论是内涵或外延都有新的内容。过去我们没有警察公共关系一词,警察与群众的关系统称为警民关系。因此,警察公共关系实质上也是警民关系在新时期的拓展和延伸,是在原有警民关系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新型警民关系。

(三)正确认识与处理警察公共关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提高一个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对警察公共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公安工作

和公安队伍建设实践表明,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需要,是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是高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臶、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确立一个思路。要进一步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根

本方针,构筑全方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当前,公安机关正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亿万人民的共同事业。

3、坚定一个理念。要进一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善意执法的工作模式,落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善意执法是公安机关以人为本思路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4、树立一个形象。要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是营造良好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就是警察的素质和形象。就工作效率而言,是公安机关和公

安民警工作的时效和节律观念,即:接警要及时、出警要迅速、侦查要抓紧、办事要快捷。

二、警察公共关系中民警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

深入剖析角色定位不准的问题,其中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现实的困扰,既

有主观认识的偏颇、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长期的封闭环境和超低发案率,导致警务工作模式的相对静态,这是角色定位不准的历史原因。八小时常日班工作制和坐堂办公、坐等接警的警务模式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是长期形成的,应该说,这种模式与当时的静态封闭环境和超低发案率总体上还是相适应的。建国后直至“文革”前,我国社会治安一直处于超常稳定状态,社会管理比较严密,社会风气比较好,外来人口几乎没有,各类案件也很少,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流动人口急剧增多,刑事发案高位运行,社会治安日趋动态复杂。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不能及时转变观念、转换机制,依然囿于旧有的模式,以不变应万变,就无法有效地驾驭社会治安局势。

(二)现行体制下形成的公安组织管理体系,导致行政机关化的色彩比较浓厚,这是角色定位不准的客观原因。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公安机关是政府组成部门、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比较明确,而对“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一特有属性,包括人民警察法在内都没有具体明确。现在,公安机关主要还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进行管理,许多方面带有浓厚的机关色彩,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也习惯于把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来认识和对待,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自身角色定位的正确认识。在机构设臵上,尽管公安机关对行动性机构普遍实行了队建制,但本质上仍然是与行政级别一一

对应的,没有充分体现出战斗实体和纪律部队的特点,以至于一些民警对警察是战斗员的角色意识比较淡薄。

(三)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安特色不够鲜明,导致警察价值体系还不完备,这是角色定位不准的主观原因。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职业特点,要求我们必须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大力弘扬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职业特色的警察价值体系。应当说,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思想政治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抓得很紧,但又存在着与警察职业要求、民警思想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的问题,往往是讲大道理和一般性号召、原则性要求比较多,而对警察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的教育有所忽视,对警察的本质是什么、应该干什么、岗位在哪里这些基本教育比较少,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教育引导的不到位,导致一些民警模糊了警察职业操守的底线,往往把基本的标准看作过高的要求,把应尽的责任视为额外的付出,人民警察的职业价值观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三、努力找准警察公共关系中的自身角色定位,实现队伍管理效能新突破胡锦涛同志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在落实公安部“三项建设”过程中,要实现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警为本,创新思想理念,切实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民警在警察公共关系中角色的正确定位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的深切期望,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与分析警察公共关系,找准角色定位,落实“一岗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的资源效能,走具有时代特点的公安队伍建设新路。一方面,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积极推动全社会形成共识,为推动公安工作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另一方面,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现在能做的事做起,立足自身、积极作为,从加强教育、推进改革、建立机制等环节入手,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人民警察的正确定位,推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探索出一条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新路子。从公安机关自身层面来讲,着重应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教育引导,走出对警察角色定位的认识误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决角色定位问题首先必须从思想观念上澄清模糊认识。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以忠诚、责任、正义、奉献为核心,大张旗鼓地弘扬人民警察职业精神,深入细致地抓好对警察角色定位的再认识、再教育,使每个同志搞清楚警察的性质任务是什么、职业要求是什么,牢固树立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观、价值观。要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日常教育熏陶,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民警从入警的第一天起,就始终臵身于警察精神、警察文化的浓厚氛围之中,真正使警察职业精神深印在脑海里、渗透到言行中,内化为自觉行动。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理直气壮地讲责任、讲奉献、讲艰苦奋斗。

(二)优化组织结构,改变基层单位分工过细、警力分散的状况。机构设臵上的行政机关化倾向,是造成角色定位不够准确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必须从体制层面深入推进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管理体制。当前公安机关维护稳定、管理治安、安全监管等各方面的任务都十分繁重,在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适当细化分工是必要的,但这不等于基层机构设臵也要与上面一一对应,而必须以做精中层、做强基层为目标,大力推进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通过归并

职能、合理分工,精简机构、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腾出警力充实到基层一线。

(三)改革运行机制,建立符合警务实战需要的工作模式和勤务方式。要从警察职业特点和实战需要出发,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要求,加快推进警务机制改革,切实提高驾驭控制动态治安的能力。一是推进基层所队勤务制度改革,坚决打破八小时常日班工作制,在基层所队全面推行执勤倒班和错时、弹性工作制,在治安巡逻中全面推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二是建立社会面动态巡防机制,在城

市、县城全面整合交巡警、派出所巡逻民警、治安巡逻队以及专职保安等各种巡防力量,建立专事巡逻的基本队伍,形成统一组织、多种形式,网格化布警、全时空控制的社会面巡防机制。三是按照实时警务、高效警务、科学警务的要求,细化巡防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根据警情变化及时调整勤务安排,合理调配使用各个层次的警力,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抓获率,真正做到科学用警、集约高效。

(四)创新人事制度,探索适合警察职业特点的队伍管理体系。要按照战斗实体和纪律部队的要求,从招录、训练、晋升、奖惩、淘汰等各个环节入手,创新完善公安人事管理制度体系。要按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和中央《决定》的要求,建立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三个职务序列,拓展民警的职业发展空间,同时全面推行非警务、辅助性岗位聘用、雇用员工制度,将警力臵换出来充实到一线实战岗位。

(五)确立正确导向,建立确保大基层小机关的警力下沉机制。我们可采取“六个必须”,即提拔县分局领导必须有基层所队长工作经历;提拔基层所队长必须经过正规培训获得所队长任职资格证书;新增警力必须全部充实到基层一线;派出所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层所队民警收入待遇必须高于机关;一线民警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全部按标准配备到位。在此基础上,要制定公安机关编制管理办法和基层警力配臵标准,机关不得随意突破编制、突破职数、增设岗位;新增警力除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外,一律先到基层实战单位,逐步在公安机关内外形成当警察从基层一线干起的共识。

5.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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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特殊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警察体检通知】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4〕8号)和《安徽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中人民警察特殊专业技能职位招考公告》规定,对报考淮北市公安局特殊专业技能射击职位(职位代码020015)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1:10比例确定14名考生(名单见附件1)进行专业技能加试。加试科目为88式狙击步枪100米射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请加试人选务必于5月20日上午8:00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笔试准考证,到淮北市公安局大门口(人民路282号)集合参加射击技能加试。凡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加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公告。

更多信息淮南人事考试网 淮南中公教育

附件1:淮北市2014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特殊专业技能射击职位加试人选名单 附件2:安徽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中人民警察特殊专业技能职位招考公告

淮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

6.警察公共关系的几点探索 篇六

公共关系,简称“公关”,其定义就是社会组织为了塑造组织形象,有计划、积极而持久地运用各种传播沟通手段,加强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双向沟通,以促进公众利益和组织目标的管理活动和职能。它与人际关系、宣传、广告、庸俗关系有本质区别,公共关系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方式,有学者就把公共关系同技术、管理一起比作现代企业的三大支柱。

然而,警察公共关系在我国公安机关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绝大多数公安机关尚未设立公共关系部门,甚至对警察公共关系有许多曲解、误解,比如把警察公关部等同于警察部门的宣传机关,或认为警察搞公共关系,就是请客吃饭,搞好与上级领导机关的关系,或认为警察作为行政机关,是企业、社会团体等 组织公关的对象,自己没有必要开展公关活动等。这些现象和偏见的存在,对公安工作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作用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警察机关为了维护警察良好形象,有计划、积极而持久地运用各种传播沟通手段,加强警察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双向沟通,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争取广大公众支持,以获得最佳的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管理活动和职能。所以说警察公共关系对公安工作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1.维护警察良好形象

公共关系就是塑造形象的艺术,警察公共关系的最终目的和核心功能就是树立警察良好的形象。因为一旦警察形象受到损害或不佳时,可能导致公众对警察的极度不信任,并在许多问题的看法上会站在警察的对立面上,不支持甚至阻扰警察的执法活动,警察对此往往会采取暴力手段予以执行,双方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当中。相反,当警察机关拥有良好形象时,就能获得更多公众的信任和称赞,得到公众对警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能提高警察的荣誉感,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警营,增强警察机关内部的凝聚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一段时期,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因内部管理松懈,接连发生民警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酒后驾车肇事等重大案件和事故,一些民警因此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影响却非常恶劣,严重损害了广大公安干警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荣誉,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为此,公安部及时地发布了“五条禁令”,切实解决好“枪、酒、车、赌”等问题,这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部出台的“五条禁令”在全国引起了巨大反响,一些部门也纷纷出台类似的措施,这极大地改善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警察机关的形象目标都应该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外部公众、对社会履行其职能,满足社会对警察的特别需要;另一个方面是对内部公众,即全体警察的需要。也就是说,警察形象要在外部得到好评,警察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警察工作有较高的满意感。警察机关要创建良好形象,其前提是警察机关本身要先让警务人员自己满意。只有内部人员认可了警察自己的形象,才可能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最佳的警察形象。

2.提供最佳服务

树立让公众满意的警察形象,并不是早期公关意义上的说服公众,而是在警察努力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让公众了解为之服务的警察和警察的工作,使公众理解警察,接纳警察,在双向沟通中,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一个让公众满意的警察形象。因此,警察公共关系不只是协调警察组织和其公众的关系,最主要的还是促使警察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警察组织和警察个人的社会价值。

3.争取公众支持

争取公众支持是警察公共关系一个重要的管理指标。公众既是服务对象,也是一种管理资源,只有能够调动起公众的力量,最大程度地发动公众支持,营造良好的组织氛围,才能实现警察公共关系的管理战略,实现警察和公众的良性互动。4.获得最大的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最大的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最终目的。警察公共关系是连接警察组织和社会的无形桥梁,通过警察公共关系的努力,将协调警察组织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使警察工作更有社会意义。

二.警察公共关系的原则

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在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准则,它是警察公共关系职能有效发挥,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成功完成的前提和保证。通俗地说,就是警察公关工作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笔者认为应该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开放透明原则

从历史的角度看,封闭的管理方式所造成的社会组织与其公众间的矛盾冲突是最早被组织和公关界所认识到的公关问题。早期的公关人员多数就是本着为了清除信息的封闭所造成的组织与其公众的隔阂而开始从事公关实践的。因此,早在1906年艾维就提出“大众应该耳目灵通”的思想,后来,这一观念在公关的实践中逐渐地具体化为组织管理和公关工作的一般原则。

从警察管理和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角度看,这种公开性观念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警察机关让公众对警察的状况及其运作程序,特别是对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过程有知晓、了解、参与、评价的权利。树立公开的管理观念,提高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众对警察的亲善感,引导公众参与警察管理,开发利用公众智慧。对于保证警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性,减少各种矛盾冲突,保证警察机关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都有很大的作用。2.树立平等沟通的原则

要树立平等沟通的公关观念,最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抛弃以自我为中心的传播观念。有不少的警察领导对下属或公众讲话时常有高高在上的姿态。使得领导和被领导间的交流形成不平等的地位,甚至产生抵触对立情绪。

(1)树立平等沟通的公关观念,首先这就是要尊重公众的权利

(2)应平等地对待公众,而不能高高在上,用强权来压制,否则适得其反。

(3)要处事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平等。

3.全警公关原则全警公关原则是指全体警察都应树立公关意识,改善工作态度,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对整个警察形象产生影响,从而自觉维护警察形象。它要求必须从最平凡处入手,往最深层次耕作,持之以恒执著不移,将塑造良好警察形象的外在压力,转化为每一位警察内在的心理需求。因此,全警公关的最大特点就是“人人公关”、“时时公关”、“处处公关”。

三.警察公共关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把警察公共关系的实施视同于公安宣传教育工作。由于警察公共关系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还缺乏应有的警察公共关系意识,在对待警察公共关系的态度和措施上就难免有所偏颇。如有些人认为警察公共关系就是对内加强教育,对外加强宣传。从警察公共关系部门的设立、人员的配备到职能的行使上都没有脱离政工部门或宣传部门的范畴。有些警察公共关系科室的同志明确表示,自己从事的工作基本还是原来的工作,只是岗位不同而已。诚然,警察公共关系与教育、宣传工作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 着眼人心的工作”,而且宣传教育也是警察公共关系重要的手段之一,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两者之间还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公共关系强调的是一种主客体的互动互惠关系,注重长期性和连续性,强调全员公关,公关工作的形式丰富且具有创新,而宣传教育工作则更多的是单向的、阶段性的,缺乏内在的连续性,并一般以我为主,缺乏互动,运行的形式也比较单一。

2.把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简单理解为警民之间的一些浅层次互动。如有些地方一提到警察公共关系,则称自己开展了“ 警营一日”“、警营开放日”等活动,认为通过组织这些活动,便是在开展公共关系了。诚然,此类活动属于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但还只是一些浅层次的警民互动活动,效果也不会明显和持久。这是对警察公共关系的内涵认识不深造成的。警察公共关系是一门艺术,是一门着眼于人心的管理哲学,通过开展各项精心策划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可以使群众在警民互动中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警察职业、理解警察工作,最终使群众真正在内心对警察和警察工作产生认同感,从而走向警民良性合作的互动关系,这才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也就是说,真正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首先是警察要有丰富的情感,要以情感人,没有情感的公关活动是无法产生心理的沟通和呼应的。其次是要有足够的理性,要以理服人,没有理性的空口号只会对形象的树立产生负面影响。再次是要有一定的艺术性,要以景动人,没有艺术性的公关活动是没有生命力和感召力的。也只有这样,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才能产生理想而持久的公关效果。

3.警察公共关系万能论。在公共关系发展初期,有人提出“ 凡是宣传皆好事”的论断,认为只要开展公共关系就会为组织带来好处。而在经济领域,公共关系的成功应用更是使许多企业摆脱困境,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有鉴于此,很多人也希望通过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来改变警察队伍在公众心目中的不良形象,对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给予了非常高的期望,仿佛警察公共关系是一剂良药,可以解决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实,这是对警察公共关系职能的片面理解。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是塑造形象,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警民互动关系。由其基本职能可以看出,警察公共关系要解决的是警察形象问题,建立警民良性互动关系问题,甚至可以认为,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将为提高警察战斗力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不能无限放大其作用,因为警察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国家和群众财产的安全必须通过扎实的实际工作才能得以实现,警察公共关系所提供的只是一种“ 软手段”。同时,警察公共关系职能的实现还需要广大民警公共关系意识的养成,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所以,对警察公共关系的认识应更理性些

7.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七

一、创新举措,实现公众需求、社会效益的辩证统一“阳光警务”是建立警察公共关系的前提;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最佳服务,实现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途径。作为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使命的公安机关,只有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治安就是投资环境”、“公安工作也出生产力”的崭新理念,创造稳定和谐、高效顺畅的投资发展环境,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优质服务。才能赢得公众的信赖和拥护,才会找准“阳光警务”及警察公共关系的准确定位。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需求是随着社会形态、价值取向、理想追求、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平安和谐渴望。希望公安机关增加社会面见警率,提供人防、物防、技防等多项安全防范措施;希望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尊重他们的人身权、知情权、隐私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希望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平稳和治安大局稳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社会公共秩序不受干扰,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所以,在实施“阳光警务”活动中,建立警民良性互动的公共关系,要紧跟群众的需求、渴望、期盼、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为争有位,赢得人民群众长期的支持和协作。同时,人民群众也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支持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与公安机关共同创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二、营造氛围,实现信息传播、警民互通的辩证统一

以新闻宣传为媒介,融通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渠道。“阳光警务”深化警察公共关系的过程,就是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进行信息传播和沟通的过程。有组织地开展公安社会宣传,增加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这是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途径。要借助当代传媒手段,多侧面、全方位地扩大公安宣传阵地,围绕三个重点强化公安对外宣传的开放度及透明度。一是宣传公安工作职能,体现公安机关的实绩,在严格遵守内部宣传纪律的前提下,揭开公安工作的神秘面纱,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公安,支持公安,走进公安。二是宣传公安队伍的先进典型,掘取公安民警中众多感人肺腑、可歌可泣的素材,精雕细琢,突出形象,广为宣传,让群众信赖公安。三是宣传公安工作的社会化,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让他们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充分利用公安机关自办的各类公安宣传阵地,开辟“公安专报”、“警情通报”等专栏;充分利用城市街头的公益广告、宣传橱窗等,系统全面地开展各项公安宣传,及时发布各种社会需要的警情信息。要针对近年来互联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上网用户激增的情况,注意发挥“第四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门网站,大力加强网络公共安全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发布公共安全信息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社会治安和犯罪动态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发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各类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和办事程序;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和场所,发布包括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内容及防范知识;大力宣传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各项举措,为群众答疑解难,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三、规范执法,实现整体形象与个体形象的辩证统一

在实施“阳光警务”过程中,建立良性互动的警民关系必须突出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公安机关整体形象不是一种简单的直观印象,它是建立在公安机关是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否认真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基础上的。公安机关良好的整体形象是民警个体形象的聚合,民警个体形象是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具体表现。民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他们对民警言谈仪表、举

止行为、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态度、效率、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评价。所以,民警的言行是公众了解、认识公安机关的重要窗口,他们的态度作风是公众对公安机关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实施“阳光警务”,建立良好的警民互动关系必须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手,从树立民警个体形象着眼。通过加强教育和养成,使每一位民警都把自己的个体形象作为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缩影而认真加以维护。

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正在实施的“阳光警务”计划,以实行“阳光作业”为手段,不断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公安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提高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要进一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阳光作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认真组织行风评议工作,广泛倾听群众呼声,征求各界意见,并据此切实改进工作,更好地反映社情民意,把公安工作是否人民满意的评判权交给群众,通过随机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明察暗访等方式,请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警容风纪、接待态度、接警处警、执法办案、治安状况、警民关系、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评判,并作为在人民满意创建中既评好又评差的主要依据。同时,还要采取经常举办警务公开咨询活动、层层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设臵投诉信箱或举报电话、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对公安机关或民警的投诉等手段,广开渠道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上述方法,进一步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双向交流,保证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各类意见能直接反馈,从而有效地促进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四、践行宗旨、实现价值目标与公众期望的辩证统一

公安机关的价值取向必须同人民群众的意志相一致,并把人民群众意志作为衡量公安机关价值取向是否正确的最终标准。要坚持政治建警,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打牢警民关系的思想基础。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和一切依靠人民群众的观点。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教育民警用法律意识审视警务活动和警民关系,自觉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消除在执法以及其他警务活动中的滥用法律和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等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行为。自觉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执法的模范。要加强公安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广大民警确立起正确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突出公安民警高尚品行、人格和精神境界的培养,从根本上筑起防止司法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做到严格、公正执法,乃至清除附注在公安队伍身上的痈疽,纯洁公安队伍。

五、找准定位、实现管理与服务的辩证统一

8.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八

“三基”工程建设开展以来,XX分局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升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进一步激发了群防群治热情,公安工作实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群众五满意,和谐外部环境逐渐形成。“三基”工程建设获得了强有力的外部支持,机构设置、经费保障、装备配备等影响“三基”工程建设推进的瓶颈性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助推“三基”工程建设全面达标。

一、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引导舆论导向。一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并选送参加培训,使其掌握新闻发布技巧;主动发布新闻,提供新闻通稿,及时将社会关心、关注的事情告知公众,以正视听。二是构建与新闻单位的良好关系。积极主动与采编人员沟通,通过邀请采风、随警采访等形式,加强与新闻单位合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负面新闻,防止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盲目报道,杜绝恶意炒作。三是大力加强对外宣传。通过简报、情况快报、墙报等形式和途径,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推介工作亮点,弘扬先进典型,全面展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特别是对忘我工作累倒在工作岗位上的严敬文同志的先进事迹深入挖掘,在省厅宣传处、市局宣传科的协调下,组织中央、省、市十多家新闻单位发起凌厉的宣传攻势,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进行集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追悼会上,数千群众自发赶来送行,场面感人至深。严敬文先后被XX区委、XX市委追授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公安部追授为二级英模,被群众票选为XX市首届“爱在侨乡十大人物”。

二、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回应群众新期待。一是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不断提高民警执法水平,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勤,强调人性化执法,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二是狠抓大要案件侦破。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对大要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发案地点特殊、被害人身份敏感的案件,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破案等形式,全力攻坚。发生在区党政大院门前广场的“10.8”抢劫杀人案15小时即成功告破,受到区四套班子领导的高度评价。三是及时解决治安热点难点问题。针对群众反映街面“两抢”犯罪猖獗,XX分局抽调15名民警成立了打击“两抢”犯罪专业队,重拳出击;针对电力部门反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频发,专门成立保护电力设施大队,进驻电力部门办案;针对高新区企业反映治安环境复杂,局长先后3次亲自带队深入高新区厂企调研,在此基础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重点整治,迅速扭转了治安局面。四是千方百计解决群众信访问题。通过局领导亲自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信访排查,提前介入,积极化解矛盾;对疑难信访案件,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各种手段,想方设法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努力,困绕多年的5起老大难信访案逐一被攻破,信访案件办结率、停访息诉率均达到100%。最近,上访十余年,多次进京上省,曾被公安部、省督办的XX、XX夫妇信访案在上级的支持下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表示停访息诉。五是优化行政管理。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如设立办证中心,行政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推出特事特办、延长办证时间、预约服务、大宗业务上门受理、为辖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积极组织基层窗口单位和民警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基层所队”、“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活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动沟通交流,实现警民良性互动。一是严格落实《向党政等部门和机关汇报工作征询意见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落实专人办理,定期汇报进度。二是创新监督形式。专门聘请一批涵盖社会各界的警务廉政监督员,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如实通报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三是广泛开展征求意见活动。分局领导带头开展上门走访活动,带头深入社区和群众中调研,广泛听取、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四是开展“警营开放日”、“警民相约警务室”等活动,让更多的群众走进警营,走进警务室,实现警民零距离接触,加强沟通和了解,争取支持与合作。五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警民赛出了友谊,增进了了解,增强了感情。六是利用互联网拓宽沟通交流渠道。除专门安排民警在网上监控舆情、收集意见外,鼓励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利用工余时间通过QQ、MSN聊天及互发电子邮件的方式与群众沟通。

9.如何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 篇九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来谋划,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来部署。是我们党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乃至每一个家、每一个成员的纲领性要求,是指针、是号角,同时是对世界人民的美好倡议。党的17大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谐文化等等重要论述,立意高远,极大地丰富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实质内涵。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内容、重中之重。本人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要求,结合监狱发展现状,对如何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作一些分析探讨。

关键词:监狱警察关系构建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武装力量。一个社会人是社会的因素,一个自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单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大到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小到每一个国民的共同参与。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是推动各项工作发展的源动力,是推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本保证。

一、监狱警察人际关系构成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改造罪犯的特殊场所,但在建狱初期,大都以拓荒的手段和途径对犯罪分子施行刑罚,自主经营、自给自足、自谋发展成了监狱生存发展的主要形式,监狱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局限在看押和发展农业经济上,由于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有限性,决定了监狱在抓好刑罚执行的同时必然的也要抓好监狱经济的发展,这是监狱警察所面对的一个长期的历史命题。监狱发展的需要及历史原因,形成了警察、工人、罪犯三种不同身份的人共存的集合体,从而带来了人际关系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加之,一个单位、一个集体并非以绝对独立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也必然的要与周边社会产生人际关系的交叉交往。概括起来,监狱警察人际关系由监狱内部和外部两大方面若干对象构成。主要有内部的警察与警察的关系、警察与职工的关系、离退休老同志与在职同志的关系、警察与罪犯的关系及外部的监狱警察与周边群众的关系、监狱警察与驻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关系等等。

二、监狱警察人际关系因素分析

(一)监狱自身内部警察人际关系因素分析

1、警察与警察之间。从总体上看,和谐因素远甚于不和谐因素,从大的方面来讲,共同的使命、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把这支队伍连系在一起,共同的纪律、共同的规范、共同的理论武装把这支队伍统一到一起,共同的追求、共同的领域、共同的命运把这支队伍凝结在一起。从小的方面看,共同的生活时空、共同的生存环境把这支队伍集合到一起。正因为有着这些许的共同,所形成的内趋力促使和谐因素彰显,但是,稍作分析,潜在的不和谐因素并非甚少,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实行统一规范的工资制度下,由于工作岗位的差异、工作难易程度的不同、工作环境条件的悬殊,不同岗位的警察内心必然会产生比较,比较的结果必然会干扰到内心的平衡,一旦内心失衡,那么,和谐的程度就不易评估,不和谐的因素就有可能增加。

2、警察与职工之间。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基本形成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别,分工的差异性构成了两种身份在同一个机关、同一个单位、同一个区域共存的格局,因为共存而和谐,因为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分工、不同的处遇派生着不和谐因素。

3、老同志与在职同志之间。由于经历的不同,年龄的差异带来对新生事物的认知差异、理解差异、接受差异,衡量事物褒贬、优劣、利害的标准都易存在分歧。老同志思想认识上传统的、保守的一面通常较年轻人明显,年轻人较富活力,创新意识较强一些,差别性的客观存在,重者形成代沟,轻者共同语言较少,观点不易统一,形成构建和谐关系的阻力。

4、警察与罪犯之间。这一对关系本质上就是一对矛盾关系,矛盾的双方一方代表着正义,一方代表着非正义,正义方的行为价值是构建和谐、维护和谐,非正义方的行为往往是扰乱和谐、破坏和谐,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不和谐因素尤为突出。罪犯群体是一个由不同民族、不同年龄、不同区域、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生活状况、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罪行等等存在着诸多差异性并因触犯国家刑律而收押集合到一起的特殊人群。其中,有同案的、另案的,贩毒的、抢劫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等等情形,诸多的不同,诸多的差异性决定了警察与这一特殊群体在和谐关系的构建上难度较大,任重道远。

(二)监狱警察与外部社会人际关系因素分析

1、监狱警察与周边群众。警民共建和谐是监狱警察和周边群众共同努力的目标,但因受传统的那种分割的、排异的惯性思维的制约和影响,国家机关与驻地周边群众的邻里共处难免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磨合期。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关押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具有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同的特殊性,具有较明显的独立性和封闭性特点,与周边社会的各种交往具有很严格的法律规定性,因其特殊性的存在,制约着周边群众对监狱认识和了解的不足,敬而远之的心态尤为突出,这种不良的心理暗示阴影难以消除,对监狱警察与周边群众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带来难度。即便发展到了相互接纳、共处共容也仅能算是构建和谐关系的一个基础和平台,因为,和谐人际关系的境界并非只此。

2、监狱警察与驻地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于监狱属省属驻地方机关,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人、财、物都实行垂直管理,因此,驻地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对监狱的关心、支持、帮助的力度很局限。加之,监狱从建立到发展,长期处在较为偏僻、落后、闭塞的偏远地带,监狱的创业历程必然的形成一个与当地社会相对割裂、自行运营的小社会格局,长达几十年的那种自办教育、自办医疗、自办商业、自办农业等等监狱办社会的模式,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的封闭性促成了警察思想的封闭性,在一定程度上禁锢和局限着警察职工的思想,主动融入社会的观念淡薄,在人际交往领域更为明显。随着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推进和深入,党和政府对监狱工作的重视日益加强,监狱逐步向职能化轨道迈进和发展,随之兴起了监狱布局调整及监狱体制改革的大潮,监狱逐渐向交通沿线和城市转移,交通、教育、卫生等等更多的事业融入了地方社会,合理利用和整合社会优势资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监狱的职责,强化了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鉴于此,监狱警察较好地融入社会,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显得尤为迫切。教育和医疗是牵动每一名警察职工思想的重要因素,妥善解决好这一因素的钥匙和切入点就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但由于受历史的、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影响,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乃至构建和谐社会成了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成了摆在我们面前必须去面对和践行的历史使命。

三、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思考

(一)坚持公平正义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根本前提

政法机关承载着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正、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监狱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改造罪犯的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是执法主体,公平正义是执法实践的价值追求,是监狱职能的重要体现。坚持公平正义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离开对公平正义的坚持,将严重削减监狱的职能,甚至散失监狱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本质就是正义的化身,职能就是对危害国家、危害人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努力使犯罪分子转化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实,监狱从建立至今,无不是始终在践行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使命呢?罪犯之所以成为罪犯,正因他们的行为严重冲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严重破坏社会公平、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和权威性,这一特殊人群是实质典型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国家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惩戒的主旨就是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监狱好比就是控制和消化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强力机器。如果监狱警察不能做到公正执法、不能坚持公平正义,必将散失对罪犯的震慑和改造能力。监狱警察和罪犯这一对矛盾关系的和谐发展,坚持依法治监、坚持公平正义是最有力的途径。监狱的中心工作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任务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以公正促和谐,以文明影响、洗涤、警醒和感化罪犯,帮助和引导罪犯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自觉改造方向发展。执法的公正性一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二则增强罪犯的平等感,从而激活罪犯正义之念,唤醒罪犯良知,最大限度的消减敌对情绪和敌对思想,进而推动警察与罪犯和谐关系的构建。警察与警察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老同志与在职同志之间、罪犯与罪犯之间等等这些关系的和谐也无一例外的需要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支撑。这一道理并不难理解,人的本性中不乏趋利性,人的趋利性是和谐人际关系构建的最大障碍,更多的只有通过公平正义来实现平衡。因此说,坚持公平正义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根本前提。

(二)融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精神依托

共同的思想基础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党就要瓦解、国家就要分裂、民族就要解体。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精神旗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应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为祖国繁荣发展团结奉献的社会意识。监狱警察是全国各族人民中的一分子,对祖国事业建设和发展有着共同的使命和责任,我们理应责无旁贷地认真学习、融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努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武装我们的思想,培育我们的精神,并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我们只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共同思想基础的武装和引领下,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才有强劲的精神依托。

(三)固化法治理念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认识支撑

当今社会,法治化程度几乎成了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增强和树立法治理念是对国民的要求,更是对执法者的要求。治国理正,理念先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一向主张,并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从大的方面来讲就是依法治国,从监狱层面来讲就是一个依法治监的理解。监狱警察要切实做到依法治监、依法管理,首先就是要解决好固化法治理念的问题,从认识上就要到位,切实从思想上培育和树立法治思想,坚定法治信念,坚决摒弃传统遗留的那种“人治”和“无为而治”的落后思想,切实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施治思想。否则,就成了纸上谈兵,很容易形成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理论武装就成了空话、流于形式,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教条主义与构建和谐关系格格不入,空话、教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大忌,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更不容。因此说,固化法治理念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认识支撑。

(四)健全法制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保障

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的执政阶级都非常注重立法,新中国成立至今,我们党始终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古训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制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民族的刚性行为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制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和规范性,中国的法制导向就是始终坚持在中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服从服务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惠及十几亿中国人民的小康社会乃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规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这一既定目标的共同行为。新世纪、新阶段,社会各种矛盾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和阻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建立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各项事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是加快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的重要保障。在监狱警察人际关系领域,也无一例外的得依托法律制度来保障,无论是领导层和被领导层、实施教育改造方还是接受教育改造方都得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行为,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宗旨。因为平等维护了平衡,因为平衡促进了和谐,这将有力地推动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

(五)深刻领会中国体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思想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x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它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思想统一是构建和谐关系的重要基础,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首要的就是要抓好思想上的统一,离开统一思想来思考和探索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就会误入舍本求末、本末倒置的错误路径。

(六)强化德治思想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有益补充

党中央早在二〇〇一年就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法治是根本、是基础,德治是有益补充。德治思想的培育和形成,靠的是学习和教育,通过正确的理论引导,使广大监狱警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人权、尊重科学、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坚定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激发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推动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建设的良性发展。

(七)人文关怀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内潜催化

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尊重科学、尊重民风习俗,挖掘民族文化,关注文化遗产,建设生态文明,认真领会马克思主义学说阐述的“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的论段、观点,加大社会保障机制、体制建设工作力度,拓展就业渠道和平台,以实现共同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追求,谋求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原生态在很多领域得到关注,倍受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青睐,生活食品领域如此,和谐文化领域更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框架下,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问题上,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教育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正确对待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这是促进和推动和谐人际关系建设的有效催化剂。

(八)树立大家庭的思想是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的关键

和谐、和睦的字眼最初只是在描绘一个具有很近血缘关系的自然家庭中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谐的内在要求日趋扩大,如今,社会已经发展到了需要和谐因素来驱动。党中央审时度势,高屋建瓴,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关系到中国的稳定快速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共同的使命拉近人心,共同的目标凝聚力量,心齐力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我们每一名中华儿女都是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建设和谐社会人人有责,理应心系祖国兴衰,理应立志为祖国大家庭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力量。

(九)增强自觉性、主动性是监狱警察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有效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单是党和政府的事,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责任,作为我们个人要做到不断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不断增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潮,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理应做到准确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正确履行监狱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不辱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从构建监狱警察和谐人际关系做起,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10.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特殊性 篇十

之一:业务知识

一、单选题

1.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的是(B)。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2.人民警察的工资制度属于(C)。A.警察工资制度 B.警衔工资制度

C.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 D.警衔工资加津贴的工资制度 3.人民警察受()处分,仍可晋升工资档次。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通报批评 4.下列不属于警械的有(B)。A.特种防暴枪B.手枪C.警棍D.手铐

5.警察法基本原则中的公正原则主要针对的是(D)。A.警察立法权 B.刑事侦查权 C.治安处罚权 D.自由裁量权 6.对人民警察年度考核的重点是(D)。A.德 B.能 C.勤 D.绩

7.人民警察受(A)处分,仍可晋升工资档次。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通报批评

8.根据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C)。A.曾在其它行政机关受过警告处分 B.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曾辞去公职,下海经商 9.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且屡教不改的,要(A)。A.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B.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C.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D.一律开除

10.李三是一名劳教人民警察,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在定期考核中,他的考核等次应当属于(B)。

A.称职 B.优秀 C.不称职 D.基本称职

11、首次提出劳动教养的文件是(A)

A、《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B、《惩治反革命条例》

C、《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D、《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

备建立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12.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指适用劳动教养的(D)

A、空间范围

B、效力范围

C、对象范围

D、地域范围 13.劳动教养人员被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其选举权(D)

A、应当停止行使

B、可以停止行使

C、中止行使

D、允许行使 14.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内亲属的信件依法(D)

A、可以检查

B、应当检查

C、必须检查

D、不应检查 15.对未成年教养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A)

A、按性别和年龄分类

B、按违法行为性质分类

C、按教育程度分类

D、按改造表现分类

16.对解教人员社会帮教的方针是(B)

A、三个结合B、三个延伸

C、三个促进

D、三个变向 17.“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提出于(D)

A、1957年

B、1961年

C、1979年

D、1982年

18.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批准机关是(A)

A、劳动教养管理所

B、劳动教养管理局

C、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D、人民法院 19.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C)

A、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0.、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的时间不能少于(B)

A、20天

B、30天

C、60天

D、90天 21.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劳动教养主体免责的是(C)

A、精神病人

B、怀孕妇女

C、性病患者

D、丧失劳动能力者 2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效力等级是(B)

A、专门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内部文件 23.正式提出创建劳动教养学校的是(D)

A、创建阶段

B、曲折发展阶段

C、重新恢复阶段

D、改革创新阶段 24.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A)

A、劳动教养人员班组

B、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

C、中队

D、劳动教养管理所 25.劳动教养检察监督的性质属于(B)

A、立法监督

B、司法监督

C、行政监督

D、社会监督 26.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C)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1年半 27.《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收容劳动教养的条件是(D)

A、吸食毒品的B、注射毒品的 C、吸食、注射毒品且成瘾的D、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 28.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管理模式(D)

A、民主管理

B、现场管理

C、处遇管理

D、分级分类管理 29.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B)

A、审批环节

B、执行环节

C、复议环节

D、行政诉讼环节

30.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办案单位对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或接到组织意见(C)

A、可以征求

B、在必要时征求

C、必须征求

D、视情况征求

二、多选

2.录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ABCD)的办法。A.公开考试B.严格考察C.平等竞争D.择优录取 4.《重庆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有(AC)。A.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B.严禁使用枪支

C.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D.严禁到公共场所饮酒 8.劳教人民警察在劳教工作中处于(ABD)的地位。A.执法者B.管理者C.惩治者D.教育者 11.下列属于“六管”(、“六定”“六落实”)的有()。A.B.C.D.12.劳动教养教育改造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特征是(BCD)。A.政治性B.法定性C.强制性D.综合性

16.下列,属于劳动教养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享有的权利是(BCD)。A.自由通信权B.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节假日休息权D.依法获得劳动保险的权利 21.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BCD)。A.由单位或学校推荐B.公开考试 C.严格考核D.择优选用

22.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有(ACD)。A.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B.奉公守法

C.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D.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4.我国劳教工作坚持贯彻(ABCD)的原则。A.人道主义B.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C.社会协助D.个别化

1、劳动教养学的研究方法包括(ABCDE)

A、分析法

B、比较法

C、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D、科技整合的方法

E、系统科学的方法

2、劳动教养适用的工作原则包括(AE)

A、法定化原则

B、有效性原则

C、教育性原则

D、社会性原则

E、司法化原则

3、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包括(BCDE)

A、组织职能

B、统筹职能

C、协调职能

D、保障职能

E、监督职能

4、劳动教养关注的是行为人的(ABC)

A、主观恶性

B、不良人格

C、不良的心理状态

D、行为

E、态度

5、劳动教养人员的民主管理是指让劳动教养人员进行(ACD)

A、民主参与

B、统一领导

C、相互监督

D、自我约束

E、自我激励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0.7分,共7分。要求判断所给的命题正确与否,正确的划 “√”,错误的划“×”。2.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3.人民警察的宗旨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4.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和身份的称号和标志。(√)9.劳教人员在会见时收受物品和钱款,须经劳教所第一负责人批准、检查。(×)10.劳教场所的警车驾驶员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11.《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一部单行法规。(×)

12.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间接地表述了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

13.建设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依据和规范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4.劳动教养工作机关的首要特征是它的设置具有合法性。(√)

15.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纪律的“五不准”规定在《人民警察法》中。(×)

16.劳动教养的客观要件是依法适用劳动教养的前提条件。(√))17.根据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大中城市。(×)

18.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

19.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教养人员的近亲属也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20.劳动教养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现所企分离。(×)

三、填空题:本大题共15个小题,30个空,每空1分,共30分。

2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进入八十年代后劳动教养工作最直接、最具体的法规依据。

22.司法部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是五个坚持和五个有利。

23.现阶段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指实施了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

24.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25.劳动教养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交付劳动教养场所执行。

26.劳动教养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的活动。

27.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由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构成。

29.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提交的控告、检举信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扣压和打击报复。

30.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31.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目的,是劳动教养教育的四项基本要素。

32.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33.劳动教养生产,应当因地制宜,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和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加工工业和建材工业。

34.劳动教养生产计划的编制,大体可分为分析预测、目标决策、计划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35.根据劳动教养管理体制的划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劳动教养

行政事务,所属的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劳动养执行活动并对被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四、名词解释:本题共4个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36.劳动教养工作基本原则

答:劳动教养工作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劳动教养执法活动全过程,(1分)对劳动教养机关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1分)的行动准则。(1分)主要包括:法制原则、教育为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1分)

37.劳动教养检察监督

答:劳动教养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1分)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1分)对劳动教养机关违反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行为,(1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1分)

38.劳动教养适用程序 答: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是指有关机关为输劳动教养案件,(1分)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适用劳动教养(1分)而进行活动的法定次序、方式和手续。(1分)包括:提出、审查批准、申诉复查和执行四项基本程序。(1分)

39.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

答: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是指劳动教养人员(1分)在劳动教养期间,(1分)依照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1分)和应当履行的义务。(1分)

1、劳动教养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批准或转发的关于劳动教养或涉及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劳动教养人员直接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中队干警的具体指导下,征求和反映劳动教养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等方面意义实施事务性管理。

3、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指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4、社会帮教:社会有关部门对解教人员继续进行教育和挽救,使社会帮教与劳动教养场所的教育改造衔接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劳动教养成果,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5、所外执行:指本应该在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因符合规定条件,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公安机关等单位和近亲属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外就地负责管教的一种执行制度。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4个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劳动教养工作的基本原则

答:(1)与时俱进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因人施教原则

(4)以理服人原则

(5)循序渐进原则

2、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的区别

答:(1)法律地位基础不同

(2)权利义务的设定依据不同

(3)法律地位的具体内容不同

3、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原则

答:(1)感化教育原则

(2)感性教育原则

(3)个别教育原则

(4)激励教育原则

40.列举1991年以来司法部发布的7个劳动教养规章的名称。

答:1991年以来,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规章包括:①《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②《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上两个规章均答对或只答对一个都给1分)③《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分)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分)⑤《劳动教养人员守则》;(1分)⑥《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1分)⑦《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分)

41.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①坚持“四化”方针,即实现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1分)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证使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1分)从根本上保证这支队伍在政治上合格。(1分)③加强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1分)④坚持“从严治警”。(1分)

42.劳动教养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

答: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分)②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2分)③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教养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2分)

43.劳动教养教育考核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①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被考核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2分)②应建立教育工作统计报表制度,专人负责按规定统计考核内容,及时地进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1分)③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各类原始教育资料积累工作。(1分)④建立劳动教养人员学籍卡、成绩册、鉴定表等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表薄原始件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考。(2分)

六、论述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4.试述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

答题要点:①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实现劳动教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2分)②完善适用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程序,健全组织和工作制度,提高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2分)③要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争取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促进综合治理工作,办好劳动教养事业;(2分)④要以建设现代化文明劳教所为目标导向,加强劳动教养场所建设,加强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2分)⑤要积极发展劳动教养生产。同时,国家应保障劳动教养特殊事业单位正常的经费来源。(2分)

45.试述劳动教养人员法定权利的内容。答题要点:(1)政治权利;(2)宗教信仰自由;(前两项可给1分)(3)人身权利;(1分)(4)申诉权、起诉权、控告权、检举权;(1分)(5)一定的民主生活权利;(1分)(6)通信权、会见权;(1分)(7)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继承权;(1分)(8)获得劳动工资的权利;(1分)(9)受教育权;(1分)(10)合法的婚姻家庭权;(1分)(11)依法受奖和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分)

1、试述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范围、意义和计算标准

P129;P132——P133

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规定,以及劳动教养实际,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劳动教养的审批(决定)、执行等行政职权时侵犯劳动教养人员人身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违法决定劳动教养,造成实际损害的②违法决定延长劳动教养期限,造成实际损害的③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④殴打或唆使纵容他人殴打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侮辱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除劳动教养的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界具造成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死亡的⑧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意义:劳动教养行政赔偿制度是继劳动教养行政诉讼制度之后,建立的又一个重要的劳动教养制度,它对于切实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害能得到及时补救,促进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劳动教养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由于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权,而人身权又包括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精神,劳动教养行政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两种:⑴侵犯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权的,包括违法决定劳动教养、违法决定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和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除劳动教养的,这三种情形,应当在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内按日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品均工资计算⑵今番劳动教养人员生命健康权的,包括劳动教养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殴打或唆使纵容他人殴打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界具造成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在这些情形下赔偿金应按如下基本方法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能力劳动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能力劳动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2、试述探索劳动教养特色的基本内容

P49——P53

答:(1)坚持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色,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教养、的工作方针政策。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特性“强制性”、“教育改造性”和“行政性”,具有以下意义:①有利于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②有利于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③有助于劳动教养工作与监狱工作严格区别开来(2)加强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实现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3)坚持把教育改造作为劳动教养机关的根本任务,全面做好管理、教育、劳动生产等各项业务工作(4)加强劳动教养机构、场所建设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为劳动教养工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5)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劳动教养工作,落实好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案例题

被告人丁某系劳改农场管教干部。一日,丁某在搜监时,发现劳改犯米某私藏小锉一把,遂怀疑其妄图越狱潜逃。丁某召集与米某同监的七名犯人,先向他们介绍了米犯的情况,并且说:“今晚如果他不老实就好好地收拾他(指拷打)。”随后,丁某将米某押至中队办公室内审讯,令米犯跪在地上,米犯不肯交待。丁某遂一直罚米犯跪着。晚上,丁某找来看管禁闭室的职工王某、张某参加审讯。丁某用木棍、竹竿和浸湿打结的麻绳抽打,边审讯边抽打达两个多小时。米某被打得伏在地上昏死过去,无法继续审讯。被告人丁某遂叫人用冷水将米犯冲淋后抬回监房。1.丁某的行为触犯了(ABCD)。

A.《公务员法》B.《人民警察法》C.《刑法》D.《监狱法》 2.丁某的行为已构成(D)。A.故意伤害罪B.唆使他人刑讯罪 C.渎职罪D.刑讯逼供罪

之二: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之三:队列指挥和队列基本要求

第一条 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或右侧。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二条 指挥员在队列指挥时必须:

(一)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二)清点人数,检查着装,;

(三)严格要求,认真维护队列纪律;

(四)正确选择指挥位置;

(五)口令要准确、清楚、洪亮。第三条 队员在队列生活中必须: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按规定的顺序列队,牢记自己的位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

(三)集中精力听指挥员的口令,动作要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肃静、自觉遵守队列纪律;

(五)将学到的队列动作,自觉地用于训练、执勤和日常生活中。第二章 单个队员的队列动作 第四条 立正

立正是队员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自然下垂,手指并拢自然微屈,拇指尖贴于食指的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见第1图)。

第五条 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队列训练、执勤等场合,可与立正互换。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而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右手手指并扰自然弯屈,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六条 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警棍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自行换脚。

第七条 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转 口令:向右--转

要领:以右脚跟为轴,右脚跟和左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和脚一致向右转90度,体重落在右脚,左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身保持立正姿势。

(二)向左--转

要领:以左脚跟为轴,左脚跟和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和脚一致向左转90度,体重落在左脚,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身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左(左)转,按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三)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第八条 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和移步。

(一)齐步

齐步是队员进行的常用步法。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屈,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与最下方衣扣同高(着夏季作训服时,与第四衣扣同高;着冬季作训服时,与第五衣扣同高;着水兵服时,与腰带同高),离身体约25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它礼节性场合。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约7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变屈,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最下方衣扣约10厘米处(着夏季作训服时,约与第三衣扣同高;着水兵服时,手腕上沿距领口角约15厘米),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领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在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上),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它场合。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停止间口令:踏步--走。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齐步走或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踏步时,听到“前进”的口令,继续踏2步,再换齐步或跑步行进。

(六)移步(5步以内)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1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2.向前或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后退×走--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按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第九条 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和正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上述要领进行)。

第十条 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预令,即换正步或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跑步换齐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步行进。第十一条 脱帽、戴帽

(一)脱帽。口令:脱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置于左小臂,帽徽向前,掌心向上,四指扶帽檐或帽前端中央处,小臂略成水平。

(二)戴帽。口令:戴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帽前端两侧,将帽迅速戴正。

(三)携警棍时,用左手脱、戴帽。第二十条 坐下、蹲下、起立

(一)坐下。口令:坐下。

警棍靠右侧--坐下。

要领:左小腿在右小腿后交叉,迅速坐下,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二)蹲下 口令:蹲下。

要领:右脚后退半步,臀部坐在右脚跟上(膝盖不着地),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蹲下过久,可自行换脚。

(三)起立 口令:起立。

要领:全身协力迅速起立,成立正姿势或成持警棍立正姿势。

第三章 分队队列动作

第十二条 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班可成二列横队或二路纵队。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

第十三条 集合、解散

(一)集合

集合,是使单个队员、分队按规范队形聚集起来的一种队列动作。

集合时,指挥员应先发出预告或信号,如“全体注意”,然后,站在预定队形的中央前,面向预定队形成立正姿势,下达“成××队--集合”的口令。所属人员听到预告或信号,原地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听到口令,跑步到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集合(在指挥员后侧的人员,应从指挥员右侧绕过),自行对正、看齐,成立正姿势。

(二)班集合

口令:成班横队(二列横队)--集合。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看齐。

成班二列横队时,单数士兵在前,双数士兵在后。口令:成班纵队(二路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

成班二路纵队时,单数士兵在左,双数士兵在右。

(三)解散

离散,是使列队的单个队员、分队各自离开原队位置的一种队列动作。1.离开

口令:各班带回。

要领:队列中的班指挥员带领本队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2.解散 口令:解散。

要领:队列人员迅速高开原列队位置。第十四条 整齐、报数

(一)整齐

整齐:是使列队人员按规定的间隔、距离,保持行、列齐整的一种队列动作。整齐分为向右看齐和向中看齐。

口令:向右看--齐。

要领:基准兵不动,其他士兵向右转头、眼睛看右邻士兵腮部,前四名能通视基准兵,自第五名起,以能通视到本人以右第三人为度。后列人员,先向前对正,后向右看齐。

口令:以×××同志为准,向中看--齐。

要领:当指挥员指定以“×××同志为准(或以第×名为准)”时,基准兵答“到”,同时左手握拳,大臂前伸与肩略平,小臂垂直举起,拳心和向右。听到“向中看--齐”的口令后,迅速将手放下,其他士兵按照向右(左)看齐的要领实施。

口令:向前--看。

要领: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一路纵队看齐时,可下达“向前对正”的口令。

(二)报数 口令:报数。要领:横队从右至左(纵队由前向后)依次以短促洪亮的声音转头(纵队向左转头)报数,最后一名不转头。数列横队时,后列最后一名报“满伍”或“缺×名”。连集合时,由各排长在队列内向指挥员报告人数。如“第×班到齐”或“第×班实到××名”。

第十五条 出列、入列

单个队员和分队出、入列均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1步用正步),或按照指挥员指定的步法执行;因故出、入列要报告(须经允许)。

(一)单个队员出列、入列 1.出列

口令:×××同志(或第×名),出列。

要领:出列队员听到呼点自己姓名或序号“出列”的口令后,应答“是”,然后,进到指挥员右侧前适当位置或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

(1)位于第一列(含一列横队)的队员出列,按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2)位于中列(路)的队员出列,向后(左)转,待后列(左路)同序号的军人向右后跨1步(左后退1步)让出缺口后,按本条的上述规定实施出列;位于“缺口”的位置的军人,待出列军人出列后,即复原位。

(3)位于最后一列的军人出列,先退1步,然后,按本条有关规定实施出列。2.入列 口令:入列。

要领:听到“入列”口令后,应答“是”,然后,按出列的相反程序入列。

(二)列、排出列、入列 口令:第×列(排),出列。入列。

要领:听到“第×列(排),出列”、“入列”的口令后,由出“入列(排)的指挥员答“是”,并用口令指挥本列(排),按本条的有关规定,以纵队形式出、入列。

第十六条 行进、停止

横队和并列纵队行进以右翼为基准,纵队行进以左翼为基准(一路纵队行进以先头为基准)。

(一)行进,指挥员员应下达“×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基准兵应向正前方前进,其他士兵向基准翼标齐,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行进。纵队行进时,排、连通常成三路纵队,也可成一、二路纵队。行进中,可用“一二一”,(调整步伐的口令)、“一二三四”(呼号)或唱队列歌曲,以保持步伐的整齐。

(二)停止,指挥员应下达、立--定”的口令。听到口令,按照立定的要领实施,分队的动作要整齐一致。停止后,听到“稍息”的口令,先自行对正、看齐,再稍息。

第六章 敬礼

第十七条 敬礼、礼毕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一)敬礼 口令:敬礼。向右看--敬礼。1.举手礼。

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墙下沿),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屈,右大臂略平,与两肩与两肩线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二)礼毕 口令:礼毕

要领:行举手礼者,将手放下,行注目礼者徒手或背枪时,停止间,应面向受礼者立正,举手敬礼,将头转正;行举枪礼者,将头转正,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同时左手放下,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十八条 单个队员和分队敬礼

(一)单个队员敬礼要领:单个队员在距受礼者5-7步处,行举手礼或注目礼。徒手或持警棍时,停止间,应面向受礼者立正,行举手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行进间,(跑步时换齐步),转头向受礼者行举手礼(手不随头移动),并继续行进,左臂仍自然摆动,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二)分队敬礼 1.停止间敬礼

要领:当首长进到距本分队适当距离时,指挥员下达“立正”的口令,跑步到首长前5-7步处敬礼。礼毕后,向首长报告。

例如:“****同志,保安队员正在进行队列训练,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队长×××”。报告完毕,待首长指示后,答“是”,再敬礼。礼毕后,跑步回到原来位置,下达“稍息”口令或继续进行操练。

2.行进间敬礼

要领:由带队指挥员按单个军人行进间敬礼的规定实施,队列人员照原步法行进。

之四:警械的使用

警械,是指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器、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察在值勤中使用警用器械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人民警察法》

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一、警械的使用特点与分类

(一)警察使用警械的特点

1.专用性。警械是国家依照法律专门配备给警察,并由警察专门使用,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2.使用的目的性。使用警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警察职责的履行,是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工具。例如:在处理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事件时,经警告仍不能制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可以使用警棍强行制止。

3.使用的规定性。由于使用警械是一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警察在任何场合下使用警械,使用哪种警械都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去行事。

(二)警械的分类

警械的内容在不断更新,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近年来也使用了一些新型警械,总的说来:警械可分为四大类:

1.驱逐性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

二、警察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的条件

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

(一)主体条件。

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这些警械。非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这些警械。

(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对实施列举的八项违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这些警械。这些对象是: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这里所说的“结伙斗殴”,是指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殴打他人”,是指以暴力直接损伤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从而引发与他人的冲突或纠纷的行为。“侮辱妇女”,是指以下流无耻的动作、语言,调戏、侮辱、捉弄、猥亵、摧残妇女的行为。“其他流氓活动”,是指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伤风败俗的行为。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即指纠集多人,以哄闹、纠缠、辱骂,强行闯入等方式对公共场所进行干扰和破坏的行为。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强行冲越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即指不听劝阻,用强制甚至暴力的方式越过警察为执行勤务需要而设置的界线。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即指在警察履行职责时以暴力方法进行反抗、拒不服从或进行阻挠和干涉的行为。

6、袭击警察的。即指对警察进行攻击,包括对人身的暴力攻击和乘坐的交通工具、居住或办公的房屋等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这是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具体包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运输秩序的;在公共场所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这是指除《条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况。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在执行上述强制措施遇到抗拒、逃窜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再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这些都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程序条件。

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须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警告,经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这些警械。所谓警告,是指以口头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向违法犯罪人员发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强行处置的告诫。所谓警告无效,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经警告后,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情形。

(四)限度条件。

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这种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掌握一定限度。

在具体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时,往往要遇到比较复杂而不易掌握的问题,使用这类警械时,必须遵循这样几项原则:

1.对抗拒警察命令、具有严重危害的违法分子使用的原则

在违法犯罪人员中,大部分是服从警察命令,接受警察处置的,对这部分人没有必要使用警械。只有对那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的违法分子抗拒警察命令、不听警告的才可以使用警械。对袭击警察、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履行职责的,只要有必要,也可以使用警械。除此之外,例如,对违反计划生育等抗拒政令的行为,对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触犯党纪的行为,对违反道德行为等等,均不能使用警棍等警械。

2.择轻、适度使用的原则

各种警械的威力不同,在制止违法行为时只要使用威力较轻的警械能够明显制伏的,就不要使用威力较重的警械,以有效地制止对方为限度,不能无限度地作为惩罚手段持续使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使用这些警械的目的已经达到,应即停止使用。

另外,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怀孕妇女、老年人,身体有明显残疾的人、病人和儿童使用警棍等警械。但当上述人员侵犯受特别保护目标、对象或情节特殊需要必须使用时除外。

三、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

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是:

(一)主体条件。

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约束性警械,非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

(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及重大犯罪嫌疑人才能使用。对不是违法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

(三)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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