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简介(精选4篇)
1.曹县简介 篇一
曹县人才工作运行机制情况
专项调研报告
人才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战略性工作。几年来,曹县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开发人才资源,紧紧抓住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管理、服务等关键环节,大力加强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
一、曹县人才队伍资源现状
目前,全县共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3515人。其中:党政人才546人,占人才总数的26.6%;专业技术人才1861人,占人才总数的67.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90人,占人才总数的0.9%;高技能人才1315人,占人才总数的3%;农村实用人才376人,占人才总数的2.4%。全县约每3100人拥有人才2人。
绝大多数人才相对集中在县城区、开发区和乡镇驻地,而在农村,人才数量偏少。从事一线生产第一、二产业的人才偏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现有人才相对集中在教育、卫生、党政群系统,处于经济建设一线的人才所占比重与实际需要相比偏少。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二、人才工作运行采取的主要措施、做法及取得成效
(一)高度重视人才工作。
围绕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谋划推进人才工作。组建了人才工作机构,成立了由宣传部、统战部等22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筹备召开了全县优秀人才表彰大会;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建立了五类人才三级信息库,并将各系统人才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人才工作框架。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较为系统地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曹县人才开发十年规划》、《曹县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等各项配套制度,内容涵盖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多个范畴,对人才的培养、选拔、引进、使用、激励、服务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规定,增强了我县人才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确立“一三五六”人才工作运行体制。
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县人才现状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曹县实际,提出并确立了“一三五六”人才工作运行体制。即:营造一个良好环境,抓住三个关键环节,努力建好五支队伍,逐步建立六种机制。
(一)营造一个良好环境。各级党委和组织、人社部门要变“管人”的观念为服务的观念,把人才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到搞好服务上来,努力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环境、宽松的政策法制环境和优越的工作生活环境,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
好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人才工作三个环节。一是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对党政人才要着力培养驾驭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领导和行政能力,对企业管理人才要着力培养勇于开拓创新、追求卓越品质的管理营销能力,对专业技术人才要着力培养技术创新、研发应用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按计划选送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国外去深造。二是积极引进急需人才。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引才思路,采取“客座教授”、“星期日工程师”等方式,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高效农业等重要领域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三是要做好我县现有人才的整体开发与综合利用。针对目前我县现有人才中存在的“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不合理现象,每年在全县开展一次大规模人才自荐活动,本着“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的方针进行大力调整,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坚持五支队伍一起抓。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坚持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五支队伍一起抓,努力形成门类齐全、梯次合理、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宏大的人才队伍。一是储备一批人才。县、镇两级建立人才储备基金,每年从愿意在曹县工作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中,选拔100-200名储备人才,根据所学专业分别输送到机关、企业和农村。二是掌握一批各类人才。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企业的董事长
和经理以及全县取得中、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三是表彰一批优秀人才。每年在全县开展一次大的评选活动,评选树立一批优秀干部、优秀企业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并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县逐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四)逐步建立六种机制。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逐步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资源开发规律的人才培养机制;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合理流动机制;与工作业绩相联系的人才激励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保障机制。
三、人才工作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人才政策不够完善,体制不活,资金不足。受相关规定和政策的约束,人才流动受单位编制、性质、身份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人才流通的渠道受阻,造成部分人才资源的流失与浪费。同时,用于人才培养的资金不足,许多行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因待遇不高、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大量外流。特别是一些优秀企业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现象尤为突出。各行业高技能人才奇缺,特别是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
2、观念不新,在人才的认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定偏差。很多单位和部门领导往往注重项目和资金的引进,对人尽其才、用其所长认
识不足;有的单位领导只重视人才拥有、不重视人才开发,或是只重视使用人才、不重视培养人才,对一些骨干人才,只知道使用,不注重培养提高。凡此种种,导致人才综合开发使用效益还不高。
3、农村实用人才整体素质不高,具有示范型、带动型的实用人才较少。农村实用人才大多数是自然成长起来的“土专家”、“田秀才”,生产经营规模小、实力差,获取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为薄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同时,对农村实用人缺乏较为完善的组织、开发、管理机制。
四、抓好今后人才工作的思路及对策
1、加强人才发展前瞻性研究。一要不断深化对人才工作的理论研究,把理论研究和当前各项重要工作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着重研究带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和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新情况,把握新特点,理出新思路,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二围绕曹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研究制定曹县下步人才规划纲要,初步搭建起曹县人才队伍建设总的政策体系框架,对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
2、设立政府津贴。每年从各类人才队伍中评选出10人左右“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每年表彰一次。对其实施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在管理期内给予一定数额的政府津贴、定期安排健康体检等等。同时,制定出台“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奖励办法。
3、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村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扩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的覆盖
面。通过开展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示范指导等活动,利用我县农村实用人才加快对农业主导产业乡土人才的培养,力争每年带动、培养50名以上农村实用人才。
4、完善人才信息库。由县人才办牵头,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工业和商务局以及乡镇企业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整理提供各类人才信息,完善我县五类人才及紧缺人才信息库。同时,每年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信息,逐步开展网上人才推荐等服务项目,为机关、企事业、农村等各行业提供人才资源和选人服务。
2.曹县简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工作,是指对通过选案、举报、转办、交办等方式确定的检查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实施涉税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条 税务检查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税收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实施检查。
第四条 税务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检查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 检查内容的确定
第六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稽查人员应收集有关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和资料,分析检查对象的特征及纳税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分别提出检查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对重大案件还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法。
(一)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检查,以举报内容或上级交办要求查处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检查的重点。并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报稽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日常选案检查,在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在各税、费、票、证统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
(三)其他特殊案件检查,主要是指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各类协查案件,应把特殊要求作为检查的重点。具体由承办部门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稽查人员落实。
第七条 税务检查对象和检查年度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进行延伸检查,应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检查方法的确定
第八条 在税务检查实施时,必须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可采取询问、查账、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
(一)询问,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需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时,采取询问的方式。
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出示《询问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押印。笔录一经印证核实后,就属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二)查账,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进行的纳税审查。
是税务检查经常采用的基本方式。一般分为实地查账和调账查账两种方法。实行实地检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实地检查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以前年度或当年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实行调账检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调取以前年度有关资料、账薄、凭证,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账时应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由主办稽查人员送达纳税人,由被查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同时,还必须填制《调取账薄资料清单》,由双方经办人签字。
实行调账检查的,稽查人员个人不得擅自下户检查;确需到实地补证或检查的,应由检查组负责人同意,并两人以上到实地补证或检查。
(三)账外调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查账或调查税务案件时,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账外调查还包括对纳税人账外情况的现场调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和对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资料而采取的特定方式(查定、查验)。
实行账外调查,必须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健全严密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稽查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账外调查。
1、查核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的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调查取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检查中可以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也可向有关证人取证,取得证人证言。取得途径必须合法,取得的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在取证过程中,稽查人员不得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手段。对取得的证据、资料要认真鉴别真伪性,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收集证据可以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也可采用提取证据原件的方式,提取证据原件时税务稽查人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税务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或损毁。
(四)异地调查,是指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域检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
1、函查。认为需要管辖区外税务机关协助检查的,可经稽查局长同意后,发出《协查函》。
2、异地实地调查。根据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以派员跨管辖区域进行异地实地调查。实行异地实地调查必须由主办稽查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需异地调查的理由和事项。报经本级稽查局局长审定批
准。调查对,应首先与拥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告知及回执制度
第九条 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向被查对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相关事项,以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监督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条 在实施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事前通知被查对象,由稽查人员随带。
(一)经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第十一条 实施税务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在实施税务检查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对下达《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对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时下达《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在对策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还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领取或办理《税务公务人员廉政回证回执》与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有责任督促被查单位将签字益章的《税务公务人员廉政回证回执》以被查单位认为方便的方式送达同级税务监察部门,税务稽查人员不得自行带回。
第十三条 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外文书时,必须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被查对象签字或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查对象留存,一份待检查完毕后与《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各种证据资料一并移送审理部门。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税务稽查人员不得实施税务检查或调查。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是在法律、法规以及在组织批准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期限实施检查,不得延误办案时机,并做好与税收检查有关的各种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遵守办案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对所查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擅自解决、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廉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说明与被查人的关系、回避理由。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和被查对象申请要求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审定。
第七章 检查权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不得越权执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权:
(一)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有关的情况。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对纳税人身体、住宅进行检查或者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地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的,应提请有关单位进行。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在实施检查时,需向有关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问题和情况,有权进行查询和询问。
(五)重要地点查证权。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时,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查核存款账户权。经稽查局局长审定报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权。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查询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稽查人员经同级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下达《限期提供税务稽查所需资料、证件通知书》。
第八章 稽查立案
第二十五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线索,确定是否已达到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制作《立案审批表》,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补充立案,由检查组负责人制作《立案审批表》,稽查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查补税款达到5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非法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举报、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稽查部门有根据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查办前均应办理立案手续。
第九章 简易和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应根据是否立案,以及发现的问题不同,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立案或补充立案的案件,不论是否有问题,均实行一般程序。税务检查完毕,必须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其他证据资料,3日内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由审理部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
第二十八条 对未立案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可实行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经审理部门审核,报稽查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税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中必须说明的主要内容和事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被查年度申报纳税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五)检查中采取的方法或措施;
(六)违法性质;
(七)被查处对象的态度;
(八)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九)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以变促管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
(十)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第十章 税收保全
第三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经同级稽查局局长同意,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由税务稽查人员制作《冻结存款决定书》,经稽查局局长审定后报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送达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由稽查人员填制《税收保全查封(扣押)决定书》,经稽查局长审定后报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向当事人送达或出示,并向当事人开具《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和《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第三十一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年度未超过规定的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先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如在责令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可提请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由执行环节按照有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如在责令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检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经同级稽查局局长同意,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采取第三十条
(一)、(二)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在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填制《解除冻结存款决
定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报稽查局局长审定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注意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但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曹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3.曹县简介 篇三
职业卫生健康培训工作总结
为了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职业病的法律、法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为本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经公司研究决定,举办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培训会议,将培训情况汇总如下:
公司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作为一项关键内容进行,尤其是重点培训新入公司的员工,确保员工对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真正掌握。本次培训内容包括:
1、什么是职业病;
2、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3、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4、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5、在事故现场如何救治中毒患者;
6、如何预防职业病危害;
7、为什么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9、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有哪些;
10、作业工人为什么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1、什么是噪声;
12、噪音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13、工业生产有哪“四害”;
14、废气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15、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哪些;
16、什么是职业中毒;
17、什么是生产性粉尘;
18、如何预防电光性眼炎;
19、什么是职业性皮肤病;20、劳动者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讨论:
1、对各部门职业健康危险因素的辩识结果进行评价,确定职业健康危险因素识别的充分性;
2、确定职业健康危险因素的识别是否包含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员工所有的活动,是否包括了公司所有的工作场所;
3、讨论风险评价的准确性,确定职业病预防方案的确定是否适宜,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遗漏的情况。
经过讨论,参加培训会议人员达成了共识:
1、通过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各部门对职业健康危险因素识别评价的方法已基本掌握,识别和评价的结果也基本上是充分、适宜的;
2、与会人员对职业健康危险因素清单所确定的危险因素一致表示同意;
3、通过了对每种职业健康危险因素采取何种控制方法,具体分为应急预案、管理方案、运行控制三种方法;
4、会议责成调度监控室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进一步的控制和预防。
目前,职业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作不够深入,抓得不紧;
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不健全;
3、公司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4、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下一步工作重点:
1、健全机构,理顺职能,切实加强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队伍建设;
2、营造氛围,强化意识,大力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针对目前一些公司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匮乏的情况,重点开展对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积极探索,努力实践,着力构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对职业卫生技术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实施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安监系统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职业健康技术队伍,完善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
4.曹县简介 篇四
一、学生:
1、住校生只在学校安排的节假日(双休日)放假时方可统一离校。
2、走读生只有午饭时间和晚上放学后持走读证,经保卫科检查后方可离校。
3、因特殊情况(如疾病)要离校的,必须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请假手续,由家长领出学校。
4、迟到的学生在保卫科登记后方可入校。
二、教职工1、2、本校教职工按规定时间进出校门。上课时间,学校大门进入关闭状态,任何人无权随便开、关大门。
3、上课时间,如有急事,或因疾病外出者,办理请假手续,由级部常务副主任、处室主任签字,经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条返校时由保卫科填写好返回时间。
4、上班时间,不管是公差还是私事,不履行请假手续而强行离校的,其离校时间均按旷工处理,并追究保卫科当值人员责任。
5、强行离校的全校公开批评并严肃处理。(紧急情况除外)
6、因故迟到的,进入校门须先填写好《曹县三中教职工出入情况登记表》然后进入学校。
三、外来人员
1、外来人员来访,保卫科人员要问明事由,即时与有关人员联络核实,并做好来客来访登记后方可入校。
2、实现来访引领制度——谁同意来访人员进校,谁到校门口引领。
3、学生家长探视学生,一般要在饭后时间,教学时间未经允许禁止家长探视。
4、5、上课时间,禁止车辆出入,不准在校内和大门黄线内鸣笛。来宾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拍照,摄像、推销、张贴、招生等活动。
6、商贩及一切闲杂人员禁止进入校门.此制度自2013年5月6日起执行。
曹县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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