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前教育审批

2024-11-26

民办学前教育审批(精选9篇)

1.民办学前教育审批 篇一

云南省省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省级权限内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设置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1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第八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

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州(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县(市、区)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用校园、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租赁校舍要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十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省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州(市)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县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三份或一式五份)。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办学类型、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等)和发展规划。

4.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

7.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注册资金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8.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9.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须首先向所在县(市、区)、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向教育厅提出申请(学历教育机构需在每年6月30日前)。教育厅受理筹设申请后,根据审核、考察、评估意见作出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①申请者向所在县(市、区)、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向教育厅提出申请。

②教育厅受理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③通过审查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厅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④教育厅根据考察评估结果作出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1.审批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2.审批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幼儿园)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承办部门: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方式:(0871)5100145。

2.民办学前教育审批 篇二

《中国教师》:《纲要》指出, 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增长点, 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这是对中国民办教育的高度评价和新的战略定位, 也是对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出的新任务。这是否预示着, 在未来十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 民办教育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中国教育更大的增长需要更多地依靠民办教育来实现?为什么?

董圣足: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增长点。这一提法, 是众多的专家学者、官员、各界人士经过反复的博弈、多方的研讨而达成的一个共识。未来的教育改革发展, 确实更多地要依靠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么说, 主要是民办教育在缓解教育财政资金压力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我国教育经费预算达到G D P的4%, 有人认为教育经费多了。实际上我国教育经费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仍然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以下, 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仍然不均衡。根据《纲要》的总体部署, 我国要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达到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 就高等教育来讲, 那时毛入学率要达到40%。根据这样的目标设定, 有权威专家测算后提出来至少要在2007年全社会投入G D P的4.7% (财政投入约3.2%) , 才能达到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的平均水平, 要实现2020年的目标的话, 必须还要提高2.3%, 即达到7%左右。这也就意味着, 2020年, 全社会的教育经费要达到6万亿。但是, 根据我们现在的财政增长状况, 2020年国家顶多能投入4万亿, 还有2万亿的资金缺口。这就意味着, 未来十年, 必须而且也只能通过社会投入, 通过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来缓解巨额的资金缺口。

董圣足, 教育学博士, 研究员职称。现任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法律事务部部长, 上海市民办教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民办教育是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这一句话既是对过去30多年民办教育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发挥的作用的一个基本肯定, 更是对未来我国民办教育的作用和地位的新的期待。我们也看到, 现在民办教育在促进教育改革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 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世界各国都致力于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形成两条腿走路来培育市场的力量, 从而引入竞争机制, 对公办教育产生鮸鱼效应, 激发教育活力。

过去, 民办教育也发挥了作用, 例如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形成了多元化的教育投资渠道, 不再是单独教育财政投入, 还有捐资办学、国有企业办学、民间企业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等。民办学校内部的面向市场办学、顾客导向、效率优先、机构精简等运行机制, 对公办学校内部改革有一个推动作用。因此, 将来民办教育这两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得到彰显, 越来越焕发出新的勃勃生机。

《中国教师》:目前, 民办教育整体上还是处于弱势, 面临一系列身份尴尬、办学经费紧张、师资不稳定、招生困难等问题。一些能较好生存的民办学校, 主要依靠高薪聘请名校长、名教师, 再依靠高学费维持, 高成本运行。如何在政策上为民办教育松绑, 真诚地将民办教育作为中国教育的一分子, 需要中国教育政策的变革。在民办教育政策方面, 您有何建议?

董圣足:任何事物有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如同当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在“一大二公”的形势下, 在夹缝中生存, 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本身是新鲜事物, 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有一个深化的过程。所以民办教育遇到一些困难也是自然的。

造成民办学校的最大困难是法人属性定位不清。因为我们整个教育系统是根据所有制的成分来定位的, 参照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来定义的, 机关法人、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 还有企业法人、社会团体, 但是当时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的带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组织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身份。后来, 直到1998年之后我国才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给予民办学校等单位一个新的身份, 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我国创造的, 全世界都没有。

这既不是企业, 又非事业单位的身份, 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若是企业, 就可自主办学。却又不是事业单位。教师身份最尴尬, 既不是企业员工, 又不是事业单位员工。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执行国务院这个文件时, 又简单地将民办教师等同于企业的工人。这是影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提高的主要因素。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法规、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之间的规定有矛盾、有冲突、不协调、不一致, 导致很多问题。例如, 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身是想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有很多好的规定, 因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打架, 不协调, 很多好的规定没办法落实。举个简单的例子, 学校应该免税, 但是税务总局不是这么看的, 只要单位有结余, 这就是利润, 就要按照企业来纳税。《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允许合理回报, 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因为合理回报要用会计制度核算出来。但是我国现在没有真正的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 只有一个笼统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这是财政部制定的。而这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凡是民办单位, 一律不得从剩余当中提取回报。即财政部不允许民办学校有合理回报。

还有, 既然是社会力量办学, 高等学校有7项办学自主权, 但是这些权利都没有得到落实。高校的费用是5年不许涨价。由于生源逐年减少, 每个学校都面临生源不足、办学经费紧张、教师身份不明, 导致恶性循环。而公办学校投入增大, 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形成跷跷板。

解决的建议:第一, 基于我国宏观、中观、微观的现实, 推动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 清晰民办学校属性问题。一类是不要营利的, 一类是要营利的, 不要混淆。例如华侨捐资办学, 应该享受与公办学校一致的待遇, 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甚至可以参照英国、我国香港的做法, 政府对私立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作法根据生均标准拨款。民办学校只是机制市场化的, 政府不会因为民办而减少对其教育“天生”的支持和投入。而对于要回报的民办学校, 可以放开其手脚, 让它走市场化道路。

为什么政府应该对教育进行投入呢?因为教育是公共产品, 教育有正的外部性, 个体受到教育, 最终除了个体受益以外, 社会是最大的受益者。我们开玩笑说学校办多了, 监狱办少了, 国民素质提高了, 国家实力增强了, 文明程度提高了, 劳动生产技能提高了, 最终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所以从这样一个教育经济学的道理来讲, 无论是民办还是公办学校, 政府都有投入的基本责任和要求。这就解决了一些非公益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困境。

现在大家对于营利性学校有歧视, 好像教育营利是卑鄙的、可耻的。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要按照“新国36条”的思想, 必须要极大地冲破观念障碍。办学尽管要回报、要营利, 但仍是从事一项高尚的事业。因为国家教育经费短缺, 因为办教育对国家、社会、公民有利。只是说在哪些领域向营利性学校开放, 营利性学校进入教育需要哪些门槛, 不能像办企业一样办学校, 需要政府管制, 根据教育质量标准要对办学进行评估。这就好比当年我国搞改革开放, 对个体经济要割资本主义尾巴。实践证明, 如果没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国家经济可能会崩溃。60%的就业、50%以上的税收, 都来自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同样, 让营利性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例如在成人教育、职业培训、高端的管理人员培训方面, 向私营经济开放、向民间力量开放, 引入营利性资本, 只要是好的教育产品, 老百姓会愿意消费的。

要确立这样一个概念:营利性学校在法理上是合法的。只是国家财政资金不能多支持, 不能重点支持营利性学校。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 例如美国、菲律宾、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 因为公立财政不佳, 越来越开放教育市场, 越来越把教育作为一种服务贸易。像英国还有专门针对中国大陆学生设立的文凭, 高收费, 这就是营利, 然后将营利的资金补充到公立教育系统。分类管理若能真正做好, 纯公益的学校能得到政府支持, 办得更好, 同时让一批有专业特色、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学校, 尤其是职业院校、培训学校, 真正地面向市场、放开手脚, 进一步提高水平、提高质量, 各得其所, 并行不悖。

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很难。有两个解决办法:扶优扶强扶特扶需, 同时允许一部分教育资源退出市场。因为政府财力有限, 不能全面给予民办学校支持, 所以可重点扶持一批高质量的学校。教育资源有一定的专业性, 不能让民办教育像企业一样自生自灭。鼓励民办学校之间的兼并、重组, 做强做大。但现在这样很难做到, 原因是现在对民办教育的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在法律上没有解决。投资者最大的困惑是, 我投进去时没有人告诉我, 这个资产不是我的, 一旦退出去, 就麻烦, 因为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剩余财产可以转让投资部分。这是制约资金投入的一个极大的困局。好在国家11个部委正在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30条意见, 我参与了民间版的起草。现在大家慢慢统一思想了, 认为至少投资者原来投入的这一块是属于投资者的, 至于增值的、剩余没有分配的这一块, 仍然有不同的观点。希望能尽快确定下来, 弥补法律的空档, 打消举办者的疑虑、后顾之忧, 增强他们的办学信心, 以促使他们加大经费投入, 解决教育经费的不足。

第二, 要研究制定捐资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我国捐资办学有很大的障碍, 我们还没有像美国等其他国家一样, 有税前减免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我们只有一套《公益事业捐赠法》, 个人捐资办学可抵扣的税率好像是30%。但是个人直接向学校捐资, 是不能享受免税的。所以个人捐资只能通过三大公益组织, 像慈善机构等。这个问题有待于解决, 以利于个人捐资。

第三, 教师身份问题。可学习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在教师问题上, 上海要求所有学校给民办教师交补充养老保险, 即所谓的企业年薪。要交到民办教师退休时拿到的薪金与公办教师差不多。这样, 通过社会保险渠道, 民办教师退休时可得到与公办教师相同的退休待遇。这样可以增加民办教师的稳定预期。上海的做法是, 政府要求学校先交, 政府再通过专项资金支付的方式补给学校, 对此买单。江苏省现在试点, 对10所公办学院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 给予公办教师的待遇。还有浙江一些地方的做法, 通过在公办学校挂编, 工作在民办学校, 解决了部分民办教师身份问题。这些都是解决当前民办教育遇到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的变通做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的话, 还是要进行分类管理。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 上海通过财政资助, 激发民办教师开展教育科研。这是大范围资助, 每年持续资助民办教师开展科研、集中培训等活动, 高效地解决教师专业发展问题。

第四, 扩大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真正还权于学校, 政府不能参照公办学校的这套管制办法管理民办学校。现在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要审批, 学费收入要审批, 专业设置要审批。有些地方规定专科民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可以备案, 但实际操作中, 备案被演变为审批。这样就使得学校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顾客的需要, 及时调整专业。民办本科院校的专业设置不仅需要地方审批, 还要报教育部审批。这就严重牵制了民办学校的办学特色。

《中国教师》:公众现在对教育的需求不再是“有学上”, 而是“上好学”, 教育需要从“普及”走向“质量”发展。民办教育如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民办学校应该如何确定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对此, 您能为民办学校出资者提供一些建议吗?

董圣足:现在我国民办教育的分布情况是学前教育占46%, 基础教育在10%以内, 高等教育已经超过20%。同样的环境下, 有的民办学校办得好, 有的办得不好, 有的天天在发牢骚。在外部环境一时改变不了的情况下, 有些学校狠抓内功, 确实还是涌现一些好的学校。政府的义务教育是保证基本教育, 而民办学校应该定位为选择性、差异化、多元化, 允许开设不同的课程, 使用不同的教材, 允许使用双语教学。显然这是公办学校所不能具备的。所以, 在政策上就允许民办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而民办高校不行, 因为课程设置走的是公办学校的老路。公办高校是政府重点支持和投入的对象, 所以民办高校难办好。

民办学校的定位要准, 民办中小学应该着力于选择性、多样化。因为在这个阶段, 大量的学龄儿童在公办学校, 而一些高端需求不可能在公办学校得到满足。凡是办得好的, 都是提供了选择性, 满足了多样化的需求。民办高校现在不可能搞高、精、尖, 只能走大众化、职业化道路, 不适宜走学术性道路。

至少在当下, 在政府和老百姓的心目中, 营利性学校还是不容易被接受的。所以公益性学校才能得到政府支持, 才有可能加大投入, 办出让老百姓满意的教育。民办教育要办出特色和高质量, 必须要坚持公益性和市场性。要充分研究市场特点, 要善于根据市场的需求整合资源。另外还要坚持人本观念。这是老套话, 但是我走了七八十多所民办高校, 发现举办者和办学者没有以人为本, 最典型的就是没有把教师当做教师, 而当做打工仔, 所以教师在民办学校缺少身份的认同, 缺少长久的打算, 缺少持续的投入, 这也影响了民办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是一所学校的第一生产力。现在一些学校可以为建设校门投入3千万, 而舍不得给教师多交一点养老金, 舍不得给这些博士、“海归”、大教授多付一点住房公积金, 还是重硬件轻软件, 重实物而轻软实力。

办好学校, 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实施六大战略。一是狠抓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离开了教师、离开了人, 学校是办不好的。董事要“懂事”, 校长要职业化, 注重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特别是高校) , 注重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 重视学校管理队伍建设。

二是特色兴校战略。民办学校怎么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质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有一本著名管理著作《竞争优势》, 说到一个企业、一个组织要办出特色, 要有可持续的竞争力, 可选择三种路径:第一是成本优势理论, 即规模化, 规模做大了, 单价成本就低。譬如专业的设置, 市场对路的话, 招10个班与招2个班的成本不同。第二是差异化路径。民办要有一点与公办不一样, 要有一点比公办巧。否则, 大家都趋同, 就没有差异化, 考生、家长就不会选择。现在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就是高度同质化、严重同构。

民办高校的情况是专业千校一面、教学方式千校一面。例如, 没有一所民办高校没有计算机专业、涉外英语专业、经营管理专业。而这些专业都是市场上已经滞销的专业, 毕业的学生将来难以分配出去。而恰恰在一些市场急需的理工科专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中急需的一些专业, 高技能人才没有培养出来。我讲这些, 不是抨击民办高校, 而是想说明在战略制定时需要深入思考。也有许多学校在这一方面突破了, 从而标新立异, 从而办出特色。

三是集中化战略。因为民办学校资本有限, 要学习图钉原理, 把所有能量聚焦于一点, 只做一个产业链里的一个环节、一个链条, 集全部精力财力高度发展, 这就是单科式教育。例如西安的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四川的标榜国际技术学院, 还有上海思博学院。

四是市场拓展战略。多渠道争取教育资金的投入, 有特色、高质量、坚持公益性的民办学校, 政府是愿意支持经费的。怎么把自己事情做好的同时, 争取政府投入?另外, 争取海外人士捐赠。民办高校还可以依托专业办实业, 例如广东白云学院、江西蓝天学院, 都是生财有道的学校。白云学院就面向珠三角劳动者, 开展大量的职工培训, 与省劳动厅合作, 开展技能岗位证培训、考核等工作。蓝天学院有一个汽车专业, 依托这个专业办了江西省规模最大的汽车修理厂和驾校, 办学效益非常好。还有就是产学联盟的方式, 民办学校与企业合作, 联合举办专业, 例如与宾馆、酒店合作, 通过所谓的委培、订单培养, 联合起来, 这样就可以把一大批实训场地、实习场所转移到企业之中。有的做得比较好的, 把企业引进来, 设立企业培训中心、产品检验中心, 相得益彰, 实现双赢, 企业解决劳动力问题, 学校解决场地和设备问题。还有的走资本市场和资产重组道路。目前在学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中, 例如新东方在海外上市, 引进风险投资。现在有些国外上市的资金, 开始进入到国内的民办高校中, 收购民办高校。这给民办高校一个新的载体。

五是管理优化战略。必须要引入现代学校制度, 打破家族化管理、企业式做法, 学校就是学校, 不是企业。另外, 从民办学校的优势出发, 必须要优化管理的流程, 提高管理效率。其中最重要的, 既要遵循教育规律, 同时又要有高度的灵活性来设计管理流程、重组机构单元。现在民办学校机构与公办学校几乎一模一样, 没有民办特色。应该学习美国阿波罗大学的管理模式, 一切以学生为中心, 一切以市场为导向, 一切以顾客为制高点。还要进一步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 永葆民办学校的活力和增长点。例如员工持股计划、降落伞计划。只有把举办者和办学者的目标一致起来, 只有教师的利益与学校的利益吻合, 学校才能办得久、办得活、办得好。

六是文化战略。民办学校要加强文化建设。学者忠于学科, 而不是忠于学校。学校管理制度设计既要柔性化、人性化, 更要有学术化。还要有好的理念、校训, 学校应该有一定的核心价值观, 使得员工的行为、各方面的认识, 能够统一到一个目标上来。这方面民办学校很薄弱。凡是办得好的学校, 都是有一定文化品位的。

该如何关爱和支持民办教育工作者?

《中国教师》:师资不稳定, 优质师资难求, 这是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之一。沿海等地民办学校的中青年教师, 大部分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一些内地公办学校。选择“下海”民办学校, 往往是冲着民办学校能按劳取酬, 能得到高工资, 因而愿意放弃在公办学校能期待的个人发展。也有一些民办学校大量聘用已退休的教师, 因为这些老教师流动性比年轻教师要小。这样的师资, 谁来管, 如何管, 从而激发他们自身的专业发展意识, 发展专业?

董圣足:这是非常现实, 又不太容易全口径解决的问题。我们现在研究师资问题, 更多的还是在呼唤政策上大的公平性, 而对教师专业发展方面关注还不够。而接下来这个问题恰恰是影响学校发展的关键。谁来管, 如何管?从法律上讲, 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在法律上是同等地位, 现在很多地方首先提出身份的公平, 但事实上没解决这个问题。温州“1+9”的文件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肯定是教育行政部门来管。政府要确保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有同等的待遇, 教师引进纳入统一规划。这方面温州做得很好。同时列入专业发展的范围。学校要管。学校必须把教师专业发展、再培训, 纳入到学校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之中。包括教师的培训费, 应该有一定的强制性措施, 有规划、有体制、有经费, 必须要有一个余量轮训的计划。

《中国教师》:大家都说, 有一个好校长, 就能有一所好学校。但在民办学校未必。有一民办学校校长说, 80%以上的民办学校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处于有力无处使, 尽力难尽心的局面。民办学校校长难当, 一方面要从产业和经营的角度考虑董事会成本回收的最快化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校长还要从教育和社会的角度考虑教育效果的最快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谁能、如何做, 才能给民办学校的校长松绑, 赋予校长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以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

董圣足:从三个层面来解决。一是要依法保障校长的职权, 要落实到位。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以及2007年和2008年教育部相继颁发的25号令、26号令, 都有明确规定。所以今后应该通过民办教育的专项年检, 督促民办学校落实。问卷调查、座谈或者暗访, 都行, 看看校长像不像个校长, 董事会是否真正赋权了。从法律和督导层面上去落实。现在法律上说得很清楚, 校长有8、9项权利, 但实际上被分解了。

二是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监治会监督, 三权分离, 相互制衡。但是现在都是一言堂。不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而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论学校章程上写得多么完备, 不论汇报得多么完美, 这个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被解决。凡是有远见的举办者, 应该意识到通过给校长更大的自主权来办好学校。校长也不能奴化, 校长自己要去争取权利, 不能自己把自己当做打工的。

三是实现校长的职业化。校长要有任职资格。教育部在2009年6月出台规定, 把民办高校校长的任命权收到教育部。这也是无奈之举, 是为了杜绝近亲繁殖、杜绝内部人控制。有四项规定, 一是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是有10年高校管理工作经验, 三是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是有高校副高级以上的职称。这样杜绝了校长终身制, 杜绝了近亲繁殖, 杜绝了一人兼任, 确保了专业化, 校长要懂得教育。

《中国教师》:我国目前大多数民办学校属于投资办学。那么, 谁能帮助投资方认清教育产业与企业产业的本质不同, 从而能更理性、科学合理地办学?在办学过程中, 谁能、如何, 着眼于投资方的教育理念熏陶, 以提升办学者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追求?

董圣足:实践情况表明, 我国95%的民办学校都属于投资办学, 也就是说民办教育的主体是投资办学。现实情况下, 要想办法让举办者多一些仁爱, 能够把教育作为教育, 可有合理回报。理论上越来越来清晰, 法律上越来越健全, 恰恰是民办教育资金进入最少的时候, 越艰难的时刻。政策导向与活生生的现实是背离的。一味地强调捐资, 教育是不能赚钱、不能回报的, 但是举办者都是要回报的。所以反而会导致灰色交易, 投资者不作长久之计。所以, 要杜绝杀鸡取卵的做法, 引导举办者关注未来, 就要允许合理回报。在市场社会, 不按照市场规律办, 往往会导致许多非理性的行为。不如按照市场的规律, 放开来, 真正让上帝的归上帝的, 凯撒的归凯撒的, 才能走出一条路。要给予出资举办者合理回报、适当的好处, 同时对举办者要进行制约, 实行两权分离。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 分化淘汰, 会有一些好的典型和案例出来。政府还可以有积极作为的一点是重奖, 精神和物质的都好, 对一批真正奉献于教育事业, 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 给予引导、舆论宣传。例如评选优秀民办教育家, 可带动好的风气。

《中国教师》:在接下来的10年中, 民办教育可谓任重而道远。最后, 您还有何寄语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感谢您!

董圣足: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进中央前主席、我国著名教育家陈思危说, 中国的教育公办和民办是两条腿, 要两条腿走路。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是两只翅膀, 即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要并重, 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要并驾齐驱, 否则一条腿粗一条腿细, 走不远, 一只翅膀壮一只翅膀弱, 就飞不高。

根据《纲要》的定位, 民办教育前途是光明的, 但是诸多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瓶颈, 不是一下子能消除的, 所以一定会有一个过程, 是曲折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陶西平说, 要学会知快、手慢, 经得起颠簸, 经得起折腾, 经得起考验, 经得起挑战。最后熬过冬天的, 一定是一批茁壮的坚强者。

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当前尤为重要的是一定要从过去的注重外延规模扩张, 尽快地转到内涵建设、特色发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塑造上来。不能再走过去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老路了。因为环境变了, 空间变了, 这条路走不通了。所以在战略的重点上, 在投资的方向上, 在发展的关键环节上必须要有为有所不为。

3.当前农村民办学前教育的思考 篇三

一、存在的问题

1.硬件设施设备不齐全、办园条件简陋。

现有139所民办园中,园舍达标的仅6所,绝大多数幼儿园为“家庭作坊式”,园舍为租用民房或利用自家住宅用房进行改造,基本都达不到校安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甚至租用租金便宜的闲置危房办幼儿园,园舍安全得不到保障。园舍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幼儿活动室普遍偏小。因园舍基本为民房改建,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场地很小,更谈不上土、沙、草地兼备了,绿化几乎为零。

从玩教具配备来看:除了2012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配备的大型组合玩具外,民办幼儿园4种功能以上的大型组合玩具配备为零。一般幼儿园只配备一些简单的小型体育器材、桌面玩具,但在数量上、功能上基本不达标。

2.办园思想不端正,办园理念落后。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有了幼儿入园的需求,在公办园空白的情况下,民办园应运而生。为了保证利益最大化,举办者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建设园舍、购置设施设备、培训培养教师,而是低薪聘请经验匮乏或非幼儿教育专业的教师,办园质量无法保证。另外,农村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一般兼做园长,其中大部分的园长不是幼教专业出生,对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幼教工作的基本规律知之甚少,再加上还兼做幼儿园教师、司机、炊事员、保安,就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先进的幼教理念。在没有先进的理念指导下的幼儿园,缺乏长远的、明确的办园目标和发展规划,缺乏科学的管理措施,阻碍了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3.资金不足。

农村民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以举办者自筹和幼儿缴纳保教费为主,由于布局规划不够合理,幼儿园之间为争抢生源降低收费标准,造成很多幼儿园回报少,怨声大,办园难,投入改善办条件经费少,极不利于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从随机看的7所规模较大的农村民办幼儿园来看:每个孩子平均每学期收费500元,每个幼儿园平均人数约180人,一学期一个幼儿园收入约90000元。一学年是180000元。每个幼儿园员工约10人,每人每月工资约1100,每月支付的工资是11000元。每学年约支付十个月的工资,付给员工的工资约110000元,再扣除房租、水电,幼儿园已所剩无几。“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资金,设备设施怎么增加?教师的学习、进修经费得不到保障?幼儿园谈何发展?

4.师资力量薄弱。

在市场竞争形势下,不少农村民办幼儿园靠压缩编制、增加班额、降低工资等方式维持生存、获取利益。师资配备严重不足,基本上是一个教师包一个班。教职工普遍工资低、福利差,根本无法吸引有幼儿教育文凭的或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加入到民办幼教队伍中来,教师学历、专业普遍不达标,且流动性大。师资配备的严重不足,教师超负荷工作,让教师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去准备、去总结。再加上专业、学历不达标,直接影响了科学保教的质量。

二、发展对策和建议

1.加大投入。

资金的不足,是制约诸多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单靠幼儿园每学期每个孩子500元的保教费来实现园舍达标、设施设备齐全、师资配备齐全是根本不可能的。民办幼儿园的生存发展必须要政府加大投入,除了中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外,也应考虑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性生均经费。一是享受生均经费是每个入园幼儿的权利,二是利用这个经费可以改善办园条件,优化幼儿入园环境,切实让农村幼儿受益。还可以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把一部分新建或改建的又没有师资的公办幼儿园交给民办幼儿园管理,既解决了公办师资不足的问题,又解决了民办园舍不达标的问题。同时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建园时土地部门可适当减免建设费用,电力部门可对其用电给予最大方便等。

2.加强指导。

农村民办学前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学历、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幼儿园园长、老师还处在想做好还没有能力做好的阶段。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民办幼儿园的指导,让农村民办幼儿园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做到“规范办园,科学保教”。要定期分层分类开展各级各类园长、教师培训活动,提高园长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教师的科学保教水平;要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对农村民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经常开展丰富多样的教研活动,通过比赛、观摩、研讨、交流等方式,让教师在实践、交流中充分认识游戏的重要性,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要,为幼儿的游戏提供支持,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使幼儿在游戏中获得情感、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要采取幼儿园之间结对帮扶、通过评优评先、职称评聘优先等方式,鼓励示范性幼儿园的骨干教师下乡支教,定期送教下乡,确保幼儿游戏及教育活动优质高效。

3.规范管理。

一是合理规划幼儿园的布局,关、停、并、转一批幼儿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和办园过程。严格办学资格条件审核审批,让资金雄厚、资质合格、办园经验丰富、规划设计合理的举办者承办幼儿园。要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设置,要鼓励联合办园,规模办园。要统一收费标准,防止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影响民办幼儿园的良性发展。

二是要加强园务管理,提高保教质量。要进一步贯彻《规程》、《纲要》、《指南》精神,重视幼儿园教育和科研工作,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促进幼儿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要建立幼儿园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位。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的要求。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三是加强检查。要出台专项关于纠正“小学化”的文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评估细则,对幼儿园办园理念、办园目标、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作息时间及班额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保证幼儿在园游戏和活动的时间。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各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幼儿园的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4.优化教师队伍。

一是配足配齐幼儿园师资。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民办幼儿园配足配齐教师,同时也要把师资配备情况纳入对民办幼儿园考核的指标。二是提高教师的知识化、专业化程度。要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加强理论知识的的学习,加强对教师教育技能,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本园教育资源,搞好园本培训。三是要保证师训工作的实效性。在《国十条》里提出了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强调了培训的普及性。但是,培训的内容一定要结合农村教师的实际情况,城乡教师起点不同,层次也不一,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分层培训,切实让教师在原有的水平上得到提高。因此,在确立培训内容之前,一定要进行深层次的调研,了解农村幼儿园、农村幼儿教师的现状,存在哪些不足,最需要什么“营养”,确保培训的实效性。千万不能让培训流于形式,为培训而培训,既浪费了财力、人力,又失去了对培训对老师的吸引力,得不偿失。

总之,这些条件简陋甚至是家庭作坊式的农村民办幼儿园,他们在办园条件上、理念上、管理上、教育教学上都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正因为他们的存在,极大程度地填补了农村学前教育的不足,是农村学前教育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让农村孩子也有幼儿园可上,让一部分留守的孩子有了更多的与别人接触交流的机会,开阔了孩子的视野,提供给孩子更多成长过程中的快乐!相信在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积极扶持下,在幼儿园自身的不懈努力下,农村民办学前教育一定会走上规范化、规模化的道路。

4.民办学前教育审批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 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办学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举办民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第八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法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第三章 办学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二)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

(三)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在获得筹备设立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备设立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举办者在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前,应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且学校资产应当独立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向筹备设立学校的专门帐户拨付资金。以实物出资的,固定资产应当履行有关的法定所有权变更手续;流动资产应当完成所有权的交割。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完成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并履行权利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设立批准书

(二)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人员组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交的学校章程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举办者以国有资历产参与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须征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其拟投入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设立审批

第十五条 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得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设立此类学校将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二)举办者的办学资金不足以举办此类学校。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二)向社会公开集资办学的,(三)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或以拟设立的办学权名义开展其他禁止性活动的;

(四)不具备规定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五)学校章程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校长不具备任职条件,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八)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规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

同意筹备设立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同意筹备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维权途径。第二十一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维权途径。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3-5年,由审批机关按办学实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附件2)。

第五章 学校名称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即:x x(市或县)x x(字号)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十五条 民办技工学校名称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名称、字号和“技工学校”三部分组成,即:x x(市或县)x x(字号)技工学校。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批准的学校各称相同或近似。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升格为民办技工学校后原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注销。其他民办学校改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原民办学校当终止。

第六章 变 更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分立、合并、变更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自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凡属于涉及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记载,加盖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5.民办学前教育审批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符合《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社〔2008〕2 号)的文件要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由申办者向拟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申请举办涉及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培训机构,须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教学设备设施的购置证明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十)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的义务、权利,调解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教师和管理人员需签定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是公职人员的,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所在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样式、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招生及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及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收费、退费规定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定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办学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办学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并由合并后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合并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者董事会(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6.民办学校终止的审批 篇六

民办学校的终止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申请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审批的民办学校的终止。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 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送行政许可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行政正式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四、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以当面的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 号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电话:63853952

七、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提出申请,并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意见;

2、清算报告;

3、关于安置在校学生的情况说明;

7.民办教育须破冰前行 篇七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 从教书育人的本质上来说, 是没有区别的, 区别就在于教书育人的方法不同。公办教育是用上级给的尺子来规范教育行为, 而民办教育则是根据每个学生的发展需要来实施教育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 只有公办教育发展到了能够按照学生的个性需求实施教育的时候, 民办教育才会真正失去存在的必要。

那么, 民办基础教育究竟该怎样发展呢?

一一、寻求优质化教育之路

优质化是普惠背景下民办基础教育生存发展的前提。何谓优质化?教育的优质化也就是教育服务的优质化, 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的服务上。生活上让学生舒心, 学习上让学生开心, 成长上让学生顺心, 这是教育服务优质化的起码要求。湖南长沙金海教育集团可以说是优质化教育的一个典范。金海教育集团正是国家推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时候创办的, 当时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都感到失去了发展空间, 可金海集团董事长杨建新却从“两免一补”中嗅出了发展机遇, 他说:“政府越是免费, 民办教育就越有发展机遇, 就越有适合发展的空间。”金海教育集团从开始办学, 就坚持为学生提供舒适的生活服务, 坚持小班制教学, 让学生开心学习, 而且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闪光点, 让其展示才华, 坚持开展阳光体育和对少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迅速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认可。

二二、以特色提升核心竞争力

一所学校能够提供优质化的教育服务, 在当今教育市场中是能立足并获得发展的, 但要想不断壮大和巩固, 就必须走特色化道路。何谓特色化?就是自己学校摸索出来的, 同类学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复制或模仿的办学方式。优质是特色的基础, 特色是优质的升华, 没有优质化就难以有特色化, 特色化更能使学校为家庭和学生所接受, 也更能在社会产生鲜明而独特的影响力。如湖南长沙威尼斯碧桂园中英文学校, 其英文教学从幼儿园就开始, 一直延伸到初中, 学校使用的教材及考试标准, 全部采用英语国家的原版教材和标准, 用原汁原味的教材教法, 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及表达能力, 学生甚至受邀成为金鹰节颁奖典礼的主持人。学校不仅把自己的教师送到英国去培训, 还请了多名外教常年驻校教学, 学校的英语教学已达到同类学校没法相比的程度。

三三、探路个性化和国际化发展

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没有捷径可走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能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就能找到发展的捷径。这点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尤为重要。现在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生源大概由3部分组成, 一是公办高中选完后剩下的基础较差的学生, 这是生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部分复读生;三是花重金挖来的优质学生。从生源组成来看, 学校无论怎样努力, 高考成绩都不理想, 社会影响难以实现, 而且因为付出太多, 从办学效益来说也是得不偿失, 怎么办呢?

走个性化和国际化育人的路子, 这是发展的捷径。湖南长沙同升湖实验学校和北师大株洲附属学校就是这样的代表。这两所学校生源定位在家庭殷实的教育消费群体。如今的孩子大多活泼好动, 很少能安心读书, 让家长头疼。对此, 北师大株洲附属学校明确提出“直树成林, 弯木成景”的办学目标, 力争让每一个勤奋好学的孩子长成参天大树, 把每一位调皮的孩子培育成精美的盆景, 让每一位孩子在这里都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进行发展。这两所学校都实行小班制教学, 针对每一个孩子制定不同的培养计划, 安排专门教师进行辅导, 实行个性化的教学和培养, 力争让每一个孩子找到自己向上的方向和发展的目标。同时, 他们通过各自的渠道, 加强与欧美国家著名学府的交流, 开展合作办学, 为这些孩子搭起国际求学的桥梁, 走上了一条个性化培养、国际化教育的办学之路, 已成为难以撼动的办学品牌。

四四、让文化润泽学校

8.聚焦甘肃民办教育 篇八

地处西部的甘肃省如何在民办教育新一轮发展中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走出一条符合甘肃省情的民办教育之路?本期,甘肃省高校工委书记,甘肃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智平继续做客“神州”栏目,介绍甘肃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

《教育与职业》: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甘肃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王智平:甘肃的民办教育大体经历了恢复起步、积极探索和迅速发展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开始,到2000年之后发展较快,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后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全省民办教育已覆盖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教育领域,基本形成了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的办学体系和格局。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46所,在校生33.8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441所,在(班)园幼儿21.12万人;民办普通小学19所,在校生6303人;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19所,在校生10320人;民办普通高中41所,在校生40031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所,在校生11555人;民办高等学校6所(5所独立学院、1所民办高职),在校生5.92万人。此外,还有各类非学历培训机构814所,年培训18.97人次。

《教育与职业》:甘肃民办教育有何特点?

王智平:甘肃是一个多民族省份,自然条件较差、经济落后、观念陈旧、民营经济不发达。民办教育经过近3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发展滞后。与中东部省市没有可比性,即使与西部省区相比,也处于后列。从面上看,各类教育形式都有,覆盖了整个教育领域,但是教育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管理水平低、服务能力和发展的后劲都不足。

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我省通过“两基”国家检查验收以后,省委、省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经省编制部门核准,省教育厅增设了民办教育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干部,以强化省级层面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与管理。去年,省教育厅出台了《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把好民办学校的审批关;今年又出台了《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省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教育与职业》:目前,甘肃民办教育发展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王智平:一是法制体系不健全,现有政策落实困难。《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已有10年,部分政策已经不能满足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例如,允许教育投入者得到合理回报的政策不够完善,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社会大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欠发达,吸引社会资金兴办教育的难度更大;此外,国家出台的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很难得到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资金筹措、土地购买、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法律地位很难得到保障。

二是缺乏公共财政支持,管理难度大。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发展的标准和参考意见,我省还未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与部分兄弟省份相比,缺少竞争优势。由于没有政府经费专项投入和政策保障,管理工作缺乏有效抓手,致使多数民办学校接受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难度。

三是审批体制不清晰,办学市场混乱。和大多数省份一样,我省在民办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方面存在混乱现象。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的“两线四级”(即教育、人社部门两条线,中央、省、市、县四级审批)的审批管理体制,除教育和劳动部门外,其他部门、行业无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但现实中,工商、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也在审批经营性培训机构,造成了办学市场的混乱局面,教育主管部门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此外,社会上还有一批未经审批的机构和人员在办学,导致市场混乱、鱼龙混杂,问题和隐患很多。

四是民办教育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低。从教育内部审批的情况看,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有的市州民办学校数量较多,有的地区还很少;从发展结构看,一方面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作用发挥不够,所占份额还不大,民办教育的优越性未充分释放;另一方面规模大、投资多、建设标准高、基础设施好、师资队伍强、教学质量高、办学特色明显、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学校所占比例还很小,许多学校主要靠租借场地和收取学费维持学校日常运转,在小规模、低水平上运行。

《教育与职业》:近年来,从教育部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出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王智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一些民办教育发展基础好、民营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掀起了一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热潮,为各地提供了许多好的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形势所迫,我省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创新局面,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是完善制度和机制,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定位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提出要“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未来工作中,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的《规划纲要》为抓手,继续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民办学校评估奖励制度、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完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甘肃省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平等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者和教师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研究出台优惠政策,以政策优势吸引民间资金兴办教育。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从甘肃不具备区位优势、经济基础薄弱和民营经济不发达的省情出发,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大胆改革,积极研究制定大力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优惠政策,从土地、税收、政府重视扶持、提高社会地位、努力做好服务等方面,充分吸引省内外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我省的民办教育。通过突出政策优势、释放政策效应来吸引投资,支持建设一批民办教育项目和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是强化服务理念,努力创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首先,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和机构的审批工作;其次,依法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定和做法,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再次,完善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完善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体系,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四是建立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和研究机构,引导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民办教育改革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今年将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协调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同时,还将设立民办教育研究所,加强民办教育改革理论研究,为我省民办教育政策改革和提高民办教育办学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五是强化管理与监督,提高民办教育规范化水平。以规范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认识,探索建立更高层次民办学校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法人治理机制、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办学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鼓励办学者和举办者到发达省份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扶持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六是建立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诚信度。办学诚信度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我们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以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及时、准确发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办学条件等情况,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创造条件,督促民办学校增强诚信办学和质量品牌意识。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篇九

1、受理。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申请报告、申办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核。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则,专家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是否同意办学的批文。

4、发证。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批复文件,核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

6、向社会公布。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应说明拟定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目的及设置的主要专业、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采用的教材。

2、申办单位法人资格、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批准文件。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专兼职教师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5、社会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1)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高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十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6、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7、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10万元验资报告(不含固定资产)。

8、申请所设专业的详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课时安排为:上岗培训班总课时不低于240课时,初级培训班总课时不低于360课时,中级培训班总课时不低于480课时。

9、社会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 a)校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 b)教职工岗位责任制

c)教师、学员、考核管理制度

d)招生、教学、实习、考试管理制度 e)学籍管理制度 f)奖惩制度

g)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程序

一、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行为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审批机关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由审批机关下发《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二、自行终止办学资格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终止办学的申请;财务清算结果

(二)、审批机关下发《同意终止办学资格的批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三、资不抵债终止办学资格的程序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

院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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