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演讲

2024-12-25

论法律演讲(精选11篇)

1.论法律演讲 篇一

法律主题演讲稿 — 我的法律职业梦

早在几千年前,我们的老祖先就在《诗经》的名篇《关雎》当中隐藏了一种传承至今的思想,那就是感同身受,推己及人。

一个月前,我在法院完成了人生中的第一次见习。有一次,偶然经过立案庭的时候,我听到一个女人正在威威地哭诉。她的丈夫是一个赌徒,他赌钱花光了家里几乎所有的积蓄,而就在这个女人来法院的几天前,他甚至试图挪用自己女儿的嫁妆。

“离婚,我要起诉离婚”,女人激动地说:“法官,你要为我主持公道啊,法官,你得给我做主。” 其实,我们身边到处都有这样的人,他们希望法律能够帮助自己走出困境,他们不懂法律但是他们愿意相信法律、相信法律人。

一年前,我和同年级的百余人一起旁听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那是一起杀人案,大家都显得有些激动,我也不例外。可是当 1992年出生,只比我大一岁的犯罪嫌疑人从侧门走出来的时候,我却被震撼了,我这一生都不会忘记他当时抬起头看我们时的那种眼神:无奈,羞愧,绝望……也许还有其他很多的情绪。当作了一番陈述之后,法官问他,你需要申请回避吗?他不假思索地回答:“回避,我要申请回避。”当时,坐在下面的我们都笑了:回避,那我们今天还能听得了庭审吗?后来法官再仔细地把条文的意思解释给他听,再次问他,你还需要申请回避吗?他低着头,像个做错事的孩子,他说:“哦,这样啊,那我不申请回避了。” 其实,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人也并不少见,他们不懂法,但是,同样需要被法律公正、合理地对待。

三年前,一群放高利贷的小混混在春节前夜来到一户人家,他们非常蛮横和粗鲁,将那户人家堵得水泄不通。他们高声地放话:“还钱,不还钱,这个年就别过了。”这时候一个小女孩走到他们的面前,义正词严地对他们说:“你们这样难道不怕违法吗?”当时,这些人笑了并说道:“违法,老子就是王法。”那时候,这个女孩没有说话,她只是在心里想着,将来她一定要成为一个专业、优秀的法律人,帮助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这个女孩儿就是我。

其实,每个人背后都可能有一个能引起共鸣的故事,而国家就是由这样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司法则由一个一个具体的、专业的法律人构成、创造并推动着向前。法律使我们变得理性,但它并不能使我们变得冷漠。“感同身受,推己及人”,因为渴望被公正、合理地对待,所以要公正和合理地对待他人。我希望将来的自己能成为这样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这就是我的法律职业梦。

2.论法律演讲 篇二

(一)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 付昂高宣传已经成为重要的促销手段之一, 包括媒体发布、户外广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手段, 但在广告的发布内容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硬顶要注意把握分寸, 防止出现漫无边际的夸大宣传等行为的出现, 以防止因虚假宣传造成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应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运用《合同法》有关“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规定, 对房地产广告中的随意承诺加以限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提出了诚信的要求和法律上的约束。因此, 购房中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销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保证其真实性, 对于尚未最终确定的有缘内容应予以说明和告知, 尽量避免就有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做出无法实现的承诺, 以免在今后的交易中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尽享销售, 存在“欺诈”的法律风险。这是一种违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行为, 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并且为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种预售欺诈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相当于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当不利。

鉴于以上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下就对外订立预售合同极易引起引起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对对外订立商品买卖合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之前, 如已经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但尚未领取预售许可证, 可以与买卖人订立预约性质合同, 以规避法律风险。

二、房屋交付时宜发生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由于面积误差导致风险的防范

商品房在预售时, 因为房屋并没有实际完成而导致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付房屋时的实测面积出现差异, 为了将这种面积差异约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有关法律法规将该误差比规定在3%以内, 根据这一规定, 一但实际面积误差超出了3%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面临解除合同的风险, 即使未解除合同, 也将会承担超出范围所带来的损失。这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 杜绝房屋面积缩水、公摊面积过大的行为。

(二) 因逾期交房导致风险的防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负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的义务,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将面临购房人拒绝接受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购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后果。而在一般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般都有开发企业逾期交房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由于一个开发项目动辄几百上千户, 一旦发生逾期交房的情况, 将给开发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就要求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 充分考虑多种因素, 尽量留出动机时间, 以防止逾期交房情况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 那么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也就是“交钥匙”行为, 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 就已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量利用约定以交钥匙为交付成就的条件, 以回避自己的风险。另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入住通知书》最好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 以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 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买受人承担”, 这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利的规定得意明确和利用

三、房屋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论法律推理 篇三

关键词: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甚至守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特别是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推理几乎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

法律推理的概念

关于法律推理的概念有很多观点,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官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得出判决结论的演绎推理,寻找法律规范的职责应由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解释等方法来承担,因此确定大前提不属于法律推理的范畴。①第二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仅包括演绎推理,还包括确定法律规范大前提所运用的一切方法,如类比、归纳等,均为法律推理的内容。②第三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仅包括演绎推理的过程,还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③法律推理是法律使用方法,而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基本案件事实已经明确,而且案件事实认定主要涉及证据能力、证据标准等诉讼法问题,因此案件事实认定不应涵盖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之中。从现阶段来看,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法律的推理,表现为从法律规范到裁判结论的演绎推理;又包括法律根据的推理,表现为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多种推理形式。

其实,对于法律推理来说,他的范围是相当的广泛地,我们知道,在法律的执行中和法律的适用中尤其是法官在对那些具体的案件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当中,法律推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在对待相同的情况时,我们所得出的结论也应该是相同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我们在适用法律时,也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去对待。对于这个过程我们首先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然后才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我们还应当知道,在适用法律推理过程的时候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推理活动就可能更为复杂。

法律推理的分类

休谟指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④这两类推理可以概括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我们知道,在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例中,可以直接适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三段论的思想。但是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例,直接适用就比较困难了,要和其他的推理一同适用。主要存在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表现为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第二种途径表现为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在当今的理论分类中,形式推理可以分为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法律推理作为司法过程的重要步骤,演绎推理固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演绎推理具有确定性,它比较多的适用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任何裁判的结论都需要经过演绎推理才能得出。对于演绎推理的适用,我们首先应当先确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找到他的法律依据,最后得出结论。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达成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国家政策的变化,乙不能继续履行该合同,甲起诉乙,要求其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我们在解决这个案例的时候,首先根据案件事实确定大前提,适用于本案的法律应当是规定合同效力及有关问题的法律;然后通过查找法律推出小前提;最后推出结论。

归纳推理是指由特殊观察实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在法理学研究及立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归纳推理的性质来看,它确实与演绎推理所具有的证明作用不同,具有发现逻辑的明显特征。归纳推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形式主义在运用归纳推理时存在一个问题:把归纳所需要的原始资料看作不含时代因素、没有时间和历史的抽象的东西,把从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视为欧氏几何那样的僵化定理。对于制定法而言,立法者从大量的法律应用经验中归纳出一般规则。对于判例法而言,没有先例或者改变先例时,一般规则是司法者归纳的结果,但是在有先例可以援引的时候司法者是经过类比得出结论的。所以,不能笼统的说在实行判例法制度时司法者仅采取归纳还是仅适用类比。

通常人们也把类比看做是推论的一种,它是从案件经由规则推论到结论,从特殊经由一般到特殊,其过程为:小前提——大前提——结论。因为“正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主张,法律应当以相同的方法对待基本相似的情形”。有很多的因素来决定,立法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难免会存在一些的漏洞或者是疏忽。在实践中的一些情况,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立法的精神和原理中很容易判断。通过类比推理来确定裁判案件适用规范的过程比较具有创造性和不确定性因为目标案例与原案例的选取异同点的判断均具有主观性。为了确保裁判一致在进行类比推理时,判断异同点的重要程度也要遵循特定规则。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形式推理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形式推理具有较强的可判定性,更强的确定性及较强的可操作性,还具有公正性、稳定性、效率性等衍生特征。虽然形式推理确实有其不可忽视的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他的缺陷。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是不确定的,小前提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推理缺乏说理的功能。因此需要实质推理来弥补。正确合理运用形式推理基础上的实质法律推理符合时代特征,适应社会发展,弥补了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维护了法律统一,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法律逻辑的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赵玉增、郑学虎、侯学勇:《法律方法:基础理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170页。

[2]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3]王洪:《逻辑的训诫——立法与司法的准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4]休谟:《人类理智研究》,Ⅳ。20-25,28-30,32,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4页。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73页。

注解:

①赵玉增、郑学虎、侯学勇:《法律方法:基础理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170页。

②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③王洪:《逻辑的训诫——立法与司法的准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4.法律演讲稿 篇四

山丹县城关小学五年级(2)班 孔祥颖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五年级(2)班的孔祥颖。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就在我们身边》。

古人说:“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律是天下之公器。”《现代汉语词典》上写着:“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律的总称。”虽然,这些解释对我来说还太抽象太模糊,但是我却知道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法律是无处不在的。它在社会、在学校,它就在我们身边。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我懂得要遵守法纪,要用正当的方式解决同学间的矛盾。

常听有的同学这样说: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可是,如果我们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便做损坏公物、打

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久而久之,你就会情不自禁地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如果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根深蒂固,到那时,你很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是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面对这种情况,人们会说法律无情。但是,请大家看一看:《消费者权益法》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交通法》保障交通畅通;《青少年保护法》为我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保护的大伞。这难道是法律无情吗?

不,法律不是无情的,它是公正、严明的。同学们,就让我们知法、懂法、守法吧!再不要让人们听到因上网而勒索他人钱财的消息,再不要让人们看到聚众斗殴、打人致伤的血泪故事!……

同学们,就让法律的脉搏在我们的手腕跳动,让法律的血液在我们的心中沸腾,让我们乘着法律的航船在广阔的人生之海上航行!让我们从小就做一个法律忠实的守护者和捍卫者!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5.法律演讲稿 篇五

年轻的朋友们,如果我们是展翅蓝天的雄鹰,知法守法就是有力支撑的双臂,如果我们是破浪前行的巨轮,知法守法就是引导正确航向的船舵,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学法、知法、守法并宣传法律,让法律引领我们健康成长,让我们都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小公民吧。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

先听这样几个案例:案例一,2005年6月13日,金华某中学初三学生韦某、潘某、王某在球场上玩耍时,发现两个初一学生各骑一辆自行车,就商量“去抢一辆玩玩”。他们尾随二人到公路边将其拦下,以借自行车去拿东西为由问两人借车,在遭到对方拒绝后,3人便对其中的一人梁全进行殴打致轻微伤。由于对方的反抗及附近有人,3人不敢继续实施抢劫,便尾随梁全到另一偏僻路口,韦某和潘某将受害人梁全抓自行车把的双手掰开,韦某某将其价值120元的一辆自行车推走,并由韦某对受害人进行搜身,见其身上确实无钱,3人才匆匆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当天将3被告人抓获,并缴获被抢的自行车退给受害人。3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作案时3人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金华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了判决,分别判处3个少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

二、,2005年10月,兰溪市官塘初中两位初二学生,因为迷恋上网及吸烟,囊中羞涩,就窜到一老人家中行窃,被发现后将残忍地将老人杀害,2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将两人抓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们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学们,刚才听到的几个案例,大家也许并不陌生,出现这种案件,让人扼腕叹息,中学生正处于花季,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呢?在我们身边,有没有过类似的事情呢,如果没有,那么有没有这样的苗头呢?我记得有一位母亲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孩子,我什么都愿意给你,但生命只能给你一次。同学们,你们的父母、老师包括你自己,都希望自己的人生平安、幸福,那么,遵纪守法是我们学习,生活的基本常识,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在此向全体师生提出一些要求:

一、要不断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

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认

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廉耻,什么是伦理道德,不断规范自己言行,不违纪、不违法,不当法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遇事马上找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犯罪行为。

大家知道,打开窗子,进来的不只是阳光和空气,还有

灰尘,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垃圾经常渗入到我们的脑子里,不知不觉影响着某些同学的行为,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等本不该出现在青少年身上的犯罪行为发生了。所以,我要提醒并要求大家不要看一些场面血腥,格调粗俗的影片或书刊,这些作品,往往犯罪看成英雄,是诱导我们犯罪的罪魁祸首之一,另外,在我们周围,也有一些不三不

四、游手好闲的社会败类,他们总是以我们身上的某种东西为目标,或猎取钱财、或打架取乐,希望同学们有一双“火眼金睛”,明辨是非黑白,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对社会上的闲杂青年避而远之,防止它们毒害你的心灵,使你误入歧途,终生遗憾。

三、遵纪守法,理智行事。

同学们,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

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大家务必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和学校各条纪律,在一些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春节晚会小品当中一句话大家可以记住:“冲动是魔鬼”,希望大家在遇到矛盾、头脑发热的时候,能默念这句话5遍,理智行事。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一生的罪,就是亲人的眼泪呀。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做

事的能力。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开始,就争做守法公民,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要树立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专心致志学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竞争氛围,抛除所有杂念,在学习中寻找乐趣、创造乐趣,为实现心中远大目标而不懈努力。

6.法律知识演讲比赛 篇六

策划人:李璐

年10月8日 赛 2013 久场小学演讲比赛活动方案

——“法在我身边”演讲比赛

法制建设一直在我国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被誉为天之骄子的学生来说,加强法制建设更是重中之重。为了加强久场小学学生的法律修养,展现我校莘莘学子的风采,让同学们能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面向大众的胆量,在比赛中学习,在比赛中锻炼,在比赛中提高,展久场小学学生风采,学校决定开展以“法制知识”为内容的演讲比赛。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活动目的:

1丰富同学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体现学生风华正茂的精神状态。2提高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开拓同学们的思路,提高演讲水平。3增强同学法律意识,丰富学生法律知识,加强我校学生的法制风气,提高我校学生的素质,展现我校学子的风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活动主题:法在我身边

三、参赛对象:久场小学一到六年级学生

四、比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10月18号下午14:00 地点:学校操场

五、比赛形式:

1、比赛采用抽签顺序制,参赛选手按抽签次序依次上台演讲。

2、演讲内容必须与既定主题相符,演讲稿要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

六、赛事细则

1、选手确定一、二年级2人,其它年级3人至4人。各年级于10月12日前将本班选手名单及演讲题目送交到李璐手中,由李璐、朱琼负责参赛选手的抽签决定出场顺序,顺序表在第二天发到各个班主任手中。

2、比赛要求

(1)着装庄重整齐(2)要用普通话(3)演讲内容符合这次比赛的主题(4)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3、由学校男教师,在18日上午下课之后布置好会场、演讲台。(包括悬挂横幅)

4、各班班主任负责纪律的维护,其他科任老师必须全部到班协助班主任的工作。

5、所需器材:音响,相机,计算器,卡纸、笔、话筒、评分表、横幅。

七、比赛规则:

1、演讲为无命题演讲,内容积极向上,感情真挚

2、参赛选手到会场后在签到处签到,比赛正式开始后20分钟不到者视为弃权

3、参赛选手根据签到顺序依次上台演讲

4、演讲时间为3到5分钟,少于或超时均适当扣分,当选手演讲时间不足30秒是,提醒人员在台下示意。

5、要求选手用普通话演讲,语言表达生动流畅

6、比赛设有仲裁委员会,如果遇见分数相同,或突发情况将最终由委员会裁定。

7、本次比赛分为低年级组(包括一、二、三年级)设定4个获奖名额,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优秀奖若干,高年级组设定6个获奖名额,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

一等奖 高档笔记本和一支钢笔

一等奖 中档笔记本和一支钢笔

三等奖 低档笔记本和一支钢笔

优秀奖 文具盒一只

8、比赛获奖选手将由校长及杨飞主任颁发奖状及相关奖品。

八、比赛流程安排:

1布置会场,接待评委嘉宾。2主持人开场白后宣布比赛正式开始。3参赛者按照抽签结果依次上台演讲。4登记员算分数。后一个选手演讲完后,主持人宣布前一个参赛选手比赛结果。5颁发奖品。6整理物品清理会场。

九、评分标准:

(一)内容

主题(15分):主题明确、深刻,观点正确、鲜明,见解独到 材料(10分):材料真实典型、新颖。反映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意义。

结构(15分):结构完整合理、层次分明,构思巧妙,引人入胜(二)表达

语言(25分):包括语音的规范性和语言的流畅性

感染力(20分):包括演讲本身的情感流露和演讲技巧的体现 形象(15分):着装整洁美观,佩戴红领巾,仪态端庄大方,举止自然得体,体现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上下场致意,答谢。

(三)注:注意演讲时间。不足时或超时,在总分中酌情减分。脱稿演讲可适当加分,不脱稿也不扣分。

十、人员安排:

评 委 许松凤老师、李加华老师、郎品老师、杨勃老师、杨帮琴老师共五人。

会场布置 负责人:杨勃老师

成 员:高年级组全体教师(负责演讲

台设置等)。

摄影摄像 负责人:万鹏老师 主持人 李璐

分数统计 负责人:杨成老师

仲裁委员会成员 孙霞书记、周均勇校长、杨飞主任 时间提醒员 朱琼篇二:活动总结法律演讲比赛 ***学院法***法律知识演讲比赛

主办:

承办:

活 动 总 结 ******** ********

一、活动目的: ***以“宣传法制,弘扬正义,服务同学,实践社会”

为口号,开展讲座,法制宣传片,法律知识竞答,外出普法

等活动,使之切实的服务于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我国社

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使社员及更多人群的法律知识得以提

高,法制观念得以增强,进而使他们能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能够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使他们成为懂

法,守法,用法的新世纪公民。

二、活动流程:

1、*月*日至3*日,***多次开会研讨本次活动的策划、流程、选出参赛选手、评选主持人等问题。

2、活动前一周通知***各部门、各院系的参赛选手本次

活动,让参赛选手早做准备。

3、活动前期,***各部积极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如申请

比赛场地、申请物资等。

4、*月*日*时,比赛正式拉开序幕,活动程序按策划书

要求实施。

5、演讲结束,现场评委和老师为本次获奖选手颁奖,活动已接近尾声,***老师为本次活动作点评。

三、积极经验

1、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在比赛正式开始前两周就已经开始准备,亦做了详细的活动策划。

2、各位部长的全面配合,在活动前期,宣传部长就大力进行海报的布办与宣传。活动现场纪检部长组织其机构人员布置会场并有效的维护会场纪律,其他部门也积极展开配合、相互协作、上下一心,这些直接促成了在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完整性。

3、通过此次活动增加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是同学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有利于同学们更好的学法用法。

4、在本次活动中,我们新一届的***成员表现优异,各部成员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了集体的智慧与力量。

四、问题、不足及解决

1、活动冲突:我社联系某些院系时得知对方当日准备参加其它活动,希望今后各部门妥善处理好各种活动间的冲突关系。

2、申请比赛场地:申请比赛场地是本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当日申请比赛场地当日批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今后举办活动时要提前申请比赛场地并把它确定下来。

3、比赛场地的布置:比赛场地布置考验了主办方对赛事策划布置环节的处理是否细致。本次比赛场地布置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话筒处理不妥。比赛进行中,音响声音低弱,工作人员多次上台调整话筒。希望在下次活动中避免类似低级错误的发生,希望下次确定出会场负责人。

4、会场纪律:会场纪律性松散,有些干部精力不集中,希望下次严管会场纪律。

5、主持问题:主持人是活动氛围中的中枢系统。主持人应该避免用相同的、单调的连接语。希望下次活动前考虑这方面的细节问题。

6、礼仪问题:本次活动策划前没有安排足够名额的礼仪人员,在颁奖环节临时让旁边工作人员充当礼仪者,希望下次活动前要选出足够名额的礼仪人员。

7、本次活动中出现先颁奖后请老师点评的现象,希望今后的活动中加以改正为先请老师点评再为获奖选手颁奖。

五、整体总结: 本次“弘扬法治精神,共建和谐校园”主题演讲活动就这样结束了!留给我们的却是那份美好的回忆!我们铭记着法学社的兄弟姐妹们为本次活动而留下的那些影集,眷念兄弟姐妹们一同走过的岁月,释怀本次活动中的张张美丽画卷,让我们曾经的笑靥定格成永恒的经典回忆!时光易逝,但它风干不了那份真挚的友谊。

本次活动中新干事们的活跃、积极主动、尽职,希望法

学社继续发扬这种团结精神,共创***美好的明天!在此,特别鸣谢****领导对此次活动的大力支持!鸣谢模拟法庭的负责人为学习部提供本次活动的比赛场地,同时也感谢本次活动中协助***的其它部门,感谢各部门及各院系代表团光临会场。****年**月**日 ***************篇三:法律演讲大赛策划书

法协策划部 制

一、活动背景:在现代社会中,演讲和自我表达是一种重要的技能,在生活

和工作中都需要这种能力,这样才能让你在社会中更成功地表达自己,展示自己。为了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丰富我校的校园文化生活,体现大学生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培养学生的演讲能力,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在活动中提高自信,展现自我,促进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的关注和对生活的热爱,特举办此次大学生演讲大赛。

二、活动目的:

1、演讲比赛是为了锻炼同学们的表达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比赛。

开展中文演讲比赛是能够提高同学们的口才和上台演说的才能。尤其是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日后将从事的职业需要我们有非凡的口才和卓越的表达能力。在日趋激烈的现代社会中,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所以我们在大学的学习中要更加专业化,我们要掌握更多的职业技能。

2、举办演讲比赛就是为了给同学们提供锻炼职业技能的平台,同时让同学们自己表达自己心中的法律和规则。在演讲中提高,在学习中成长。

3、此次活动的进行有利于法律的宣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三、活动主题:我心中的法律和规则

四、主办单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承办单位:经管学院法律协会

五、活动时间:待定

活动地点:待定

六、活动形式:ppt演讲(ppt演讲至少5分钟)

七、活动参与对象:面向全院学生

八、报名方式:通过填写、上交参赛报名表格方式报名

九、活动内容:

1、此次法律演讲比赛由同学们自己组织演讲内容,在讲台上

发表自己的观点,阐述一下自己心中的法律和规则,畅谈一下自己的专业思想与

理解,促进同学们更好地交流法律思想,学习专业知识。让这一次演讲比赛成为一场法律思想交流的盛会。

2、视情况,选手演讲结束后,评委可以问选手相关问题由选手进行答辩,也可以就选手演讲内容提出相关见解。

十、比赛赛制:

1、采用淘汰赛制,若参赛选手过多,把参赛选手每四人分为

一组按“四进一”规则进行选拔,晋级者进入决赛,决赛时根据各选手演讲最后得分高低排名次,向前三名颁发奖状和奖品;

2、若参赛选手不多(十人左右)的话,直接进行决赛环节,根据演讲评分高低排名,对前三名颁发奖状和奖品。

十一、活动流程:(1)活动前期准备:

1、活动策划筹备;

2、召开部门会议,商议活动相关事项(活动时间、活动地点等),并安排好各项工作负责人;

3、活动宣传工作;

(1)传单、海报宣传(2)横幅

5、提前邀请活动评委老师参加此次活动;

6、活动部提前布置会场,检查多媒体设备完好情况;

7、联系学生会,社管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2)活动期间流程:

1、配合完成签到工作,有序进场;

2、主持人自我介绍,介绍到场嘉宾,并宣布此次演讲比赛正式开始;

3、活动负责人代表上台发言;

4、主持人宣布参赛选手名单和上台顺序;

5、参赛选手依次上台进行ppt演讲,评委老师(提出问题由参赛选手进行答辩或提出相关见解)打分;

6、最后一位选手演讲后,考虑到结分统计和排名次需要一定时间,可增加一栏观众互动环节(提出一个法律问题,由现场观众解答,谁回答的最好送一份精美小礼品);

7、主持人宣布此次比赛的前三名奖项获得者,由评委老师进行颁奖;

8、参赛选手和评委老师(嘉宾)合影;

9、主持人、到场嘉宾及活动相关负责人代表作结束感言;

10、主持人宣布换届选举大会圆满结束。

(3)活动后期:

1、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活动用品(如横幅)收好;

2、相关工作人员留下检查清理活动场地;

3、负责人做好活动总结报告。

十二、工作安排:

1、主持人:待定

2、制定活动策划书:策划部

3、布置会场、检查设备:活动部

4、宣传海报:宣传部

5、签到人员:待定

6、分数、名次统计:待定

7、场地检查清理人员:待定

8、现场秩序维护:待定

9、拍照人员:待定

10、活动总结:待定

十三、参赛要求:

1、各参赛选手仔细阅读本次比赛方案,熟悉有关赛程安排。

2、各参赛队于每场比赛开始前15分钟到达比赛现场,以利于组委会对赛事的统筹安排及各场比赛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高水平。

4、遵守比赛纪律及比赛规则,服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尊重评委评判,如有不同意见,请赛后与承办单位联系。

5、演讲内容不得是反人类反社会等负面内容。

十四、奖项设置:

一等奖:(1人):法律专题演讲比赛获奖证书及精美奖品 二等奖:(1人):法律专题演讲比赛获奖证书及精美奖品 三等奖:(1人):法律专题演讲比赛获奖证书及精美奖品 优秀奖(3个名额):精美奖品 观众互动纪念礼品(1名):精美奖品

十五、经费支出

十六、比赛须知:

1、请各参赛选手遵守赛事各项时间安排,如遇特别问题,请及时与组织人员联 系,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2、遵守赛会的纪律及规则规定,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3、比赛期间,各参赛选手请不要与评委接触,如想表达对赛事的意见,请与组织人员联系。

4、每班可有2~3位同学观看此次比赛,但不得影响比赛现场的正常秩序,不要喊口号或喝倒彩。所有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组织人员都有权阻止并要求其离开比赛现场。

5、观众不得在比赛现场吃零食,离开时不得遗留垃圾纸屑。

法律协会 2014年12月

附件1:赛事细则

附件2:演讲比赛评分表 附件3:演讲比赛报名表

附件1:

赛事细则

(一)选手确定

1、原则上本院大一大二每个班级至少出一位选手参加演讲比赛

2、大三大四自愿参加

(二)比赛要求

1、着装庄重整齐

2、要用普通话

3、演讲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5、要求脱稿

6、演讲时间至少5分钟,低于5分钟的酌情扣分

(三)评分细则

1、采用100分制,着装仪表精神面貌20分;演讲思想内容20分;声音语调感染力20分;动作表情20分;评委印象20分篇四:普法知识演讲比赛策划书

“12.4法律文化节”系列活动之

“法制颂演讲”大赛

主办: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团委 承办: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青年志

愿者协会法律服务部

一、活动背景 2011年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一周年的年份。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宣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就,宣传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重大发展,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文法学院团委响应国家号召在本学院积极做好普法宣传及普法教育活动,旨在将本学院的优势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为国家的法制宣传,为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献绵薄之力。

二、活动目的及意义

1,响应国家号召,做好普法宣传 2,增强同学法律意识,丰富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其关注国家依法治国建设 3,丰富我院文化建设,形成较好的学术氛围 4,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及组织策划能力

三、活动形式 演讲公开赛形式

四、活动对象 全体文法学院师生

五、活动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共建和谐校园”

六、活动地点

待定

七、活动时间

2011年18日晚7:00—9:00

八、赛事细则

(一)选手确定 1,原则上本院大一大二每个班级至少出一位选手参加演讲比赛 2,大三大四自愿参加

(二)比赛要求 1,着装庄重整齐 2,要用普通话 3,演讲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5,要求脱稿 6,演讲时间5分钟左右

(三)评分细则 1,采用100分制,着装仪表精神面貌20分;演讲思想内容20分;声音语调感染力20分;动作表情20分;评委印象20分 2,评委人数7人,计分时要把最高分和最低分去掉

(四)奖项设置

1,奖项种类,分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 2,奖品设定,一等奖颁发荣誉证书,高档记事本一个;二等奖颁发荣誉证书,低档笔记本一个;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签字笔一个;优秀奖只颁发荣誉证书

九、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 1,宣传部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海报四份于15日在我院学生宿舍楼下张贴,并派人与早读时在各教室宣传 2,秘书组负责起草本次活动相关细节并跟各个班的负责人联系好组织参赛选手的上报,并确定选手的参赛顺序 3,实践部负责申请活动场地并购置或申请活动所需一切资源 4,主席团负责嘉宾的邀请工作

(二)进行阶段 1,青协内部人员当天下午6:40到达模拟法庭,秘书组负责内部人员级选手的签到工作,时间不负责场地的布置及影像多媒体设备的控制 2,组织部在开赛前出两名同学在开始前在模拟法庭门口迎宾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3,7:00由主持人(法律服务部出主持人)致开赛的开场白并宣读比赛规则,比赛开始。期间由法律服务部负责统计计算并公布选手得分情况 4,宣传部负责整个赛事的照相工作 5,比赛结束由主持人宣布获奖同学名单,并有青协会长颁发奖品及荣誉证书 6,青协全体人员合影留念,男生留下来清理场地

(三)总结阶段 1,秘书组负责写活动总结及新闻稿

十、注意事项 1,注意现场秩序的维持及卫生情况 2,注意维护青协人员的素质形象 3,注意影响设备的控制检测 4,注意其他突发之间的处理

十一、经费预算

文法学院团委 文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2011-11-7篇五:法律知识演讲稿

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

各位老师同学、叔叔阿姨们:

您们好!

我作为一名青少年,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所指定的措施。当然,我的同伴们也是一样的!然而,成年人也应该遵循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青少年、未成年人,是我国重要的保护目标。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实施,规范了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与保护。

我的身边有几则这样的小故事,我讲给大家听听吧!

我有一位好朋友,他一直是我们班的拔尖生。但是,自从上了四年级,他变了,他和社会上的混混一起玩耍,成绩一落千丈,并且学会了社会上的风流语言,经常用难听的话来攻击同学,是同学极其讨厌的人。上了五年级,他学会了抽烟、喝酒、进网吧,耽误了自己的学业。老师多次教导他,他仍不悔改。就这样,一个优秀的人才,一个同学的好朋友,眼看就要毁掉了„„ 自从上了六年级,老师在思想品德课和班队主题会上,给同学们传授了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用很多生动的事例说明了不遵守法律法规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于是,他立刻改掉了那些坏习惯。同学、老师看到他的转变都非常高兴。原来,听了老师的教导后,他又看了很多篇报道,听了同学的劝说,阅读了国家相关的法律,他懂得这样继续坏下去的后果,他明白了那样继续与社会上的“垃圾”混在一起将会犯罪的。

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给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思想,不要使其误入歧途。大家再听听下面这一则关于家庭暴力的故事。

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那一天,我和我的家人在老家的电视机前观看阅兵。看着电视上那些整齐的步伐和高科技的武器,我为我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感到骄傲。看得入神时,窗外传来一阵大声的责骂声,紧接着,哭声传来。我的好心情被搅乱了。不自主的出了门,眼前一幕把人惊呆了,一个小男孩跪在地上,一个大人在他的前面站着,手里拿着木条子,眼神极其凶恶,很可怕,还可以看见小男孩的手臂上有几条红印,不用说,他一定被他爸爸狠狠的打了一顿。使于怜悯和好奇,我上前问小男孩为什么会挨打。可小男孩大声地哭着,不肯回答我。我凝视着他。不一会儿,他说话了,是他出去玩,结果回来晚了十多分钟,就被他爸爸打了。他说着,哭得更大声了。我震惊了,就为这种小事,把自己的孩子打得这么严重。

是啊!大家一定和我当时的心情一样,很悲哀,很吃惊。这个父亲的教育方法完全不对。

我的故事讲完了。成年人们应该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给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然而,青少年更应该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健康的好青年,做一个社会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

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祖国未来建设事业的挑大梁者。祖国和人民对他们寄予了厚望。可是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尤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校园暴力和某些学生的出轨行为成为了困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问题。

作为年轻人血气方刚,有时欠思考,法制观念淡薄,有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加以限制,采取了一些过激作法。据了解,青少年犯罪除了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容易冲动、不好把握以外,升学和就业的压力,社会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学校和家庭平时教育和关心的不够,学生自身分辨和识别能力的限制,这些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学校要定期对学生进行一些法制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课在一定范围内要加强进行实施外,还需要党和政府的关心,还有家长方面的教育,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育,综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很好的社会氛围。

自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已经普遍开始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里的法制活动也逐渐多了起来,法制班会、法制课、法制演讲赛等一系列与法有关的活动此起彼伏地各个学校开展起来。让学生尽早在地法制教育中,在幼小的心灵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知识。

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校园法制活动也红红火火地开展起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宣传普及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青少年相关法律,帮助广大青少年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掀起一个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新高潮,正是这是宣传学习法制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动就像给花朵浇水施肥,我相信,只要我们整个社会都能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针打早一点,打准一点,青少年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并茁壮成长为祖国的栋梁之才。“好雨知时节”,“润物细无声”,普法教育活动正如一场润物好雨,持久而细腻地滋润青少年的心田,以孕育出法制之花。

为了祖国的明天,让我们共同来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一个洁净的社会环境吧!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学法、守法》,在这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以邓小&平为核心第二代领导集体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未成年人违规上网是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同时还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臵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政府加强管理,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做到文明上网,正确对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自觉抵制、摒弃其中的糟粕。

同学们:让我们从文明上网开始,不断加强我们的法制意识,抵制不良诱惑。作为每一个新世纪的青年人,应该努力学习科学知识,为报效祖国、施展抱负打下良好的基础。“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

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 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 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7.论法律援助义务 篇七

一、法律援助的界定

我国的法律援助始于1994年, 司法部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定, 随后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文件的出台, 我国的法律援助逐步迈进法制化的轨道。目前而言,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 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及层次上, 对存在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导致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弱势群体减免收费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

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分析

(一) 政府应该是法律援助的主要义务主体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该法律规定上可以明确知道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 衡量着政府的政绩, 而责任与义务又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故法律援助应该是法定的国家义务, 政府就应该理所当然的承担起这份责任。与此同时, 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 政府承担起法律援助的义务也正是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国家的意志。

(二) 律师群体应为法律援助的辅助义务主体

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的义务。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律师群体。然而对于《法律援助条例》27条、28条所对于律师不提供法律援助所进行的处罚或者限制, 笔者认为实有不妥之处。就我国国情而言, 律师群体从执业道德的角度出发, 其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运用自己的所学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而提供这种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自愿的, 而不应该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 律师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 其应该发挥辅助性、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援助义务主体在实践中的分担

根据上述分析, 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包括政府和律师群体两类, 在实际具体工作的分担上, 笔者认为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发挥其主要的主导作用;律师群体应该做好协调共同, 极力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虽然法律援助在两个义务主体之间属于不同的层面, 但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政府机构的该份责任或者义务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实现自身责任的重要途径;两种的作用是不可互换的, 也无法相互替代, 故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 也是一份义务, 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在法律援助的立法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的构建及完善方面、法律资源的分别方面、法律援助的资金提供方面等都要发挥主要的作用。而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情的考虑, 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律师群体在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作为社会一份子有义务去承担责任;但是从长远来来看, 我们应努力在法律援助的政府义务和律师义务之间找到和谐的平衡点,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落到实处, 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良性发展。

四、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思考

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过程中, 不仅要发挥政府机关的主导作用及律师群体的积极辅助作用;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各方的作用。实现法律援助是一个伟大的工程, 其不仅仅可以逐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尊重与重视人权事业的决心。在维护公益事业的过程中,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其发挥的价值仍旧还不够, 所以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时, 政府的主导作用, 不仅仅要体现在资源的合理配置、人员的有效安置、资金的大力支持;同时, 在律师队伍的建设、律所的建设及监督等方面也要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此外, 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 热心人士及组织的积极帮助也是推动法律援助制度价值实现的有效推动剂。只有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 才能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发展。

五、小结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也是政府的义务, 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过程中, 政府的作用是主导型的、重要性的。律师群体在法律援助中同样肩负着一定的义务, 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也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法律援助旨在救济那些在法律纠纷中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更好的保障人权。所以, 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在维护法律援助权利主体的过程中要有效的协调配合, 分清各自的责任和地位, 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其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帮着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弱势群体获得法律上的帮助。该项制度的义务主体涉及到政府与律师群体, 两者共同承担着一份责任。如何更加清晰的了解法律援助义务, 使得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则应该从政府与律师群体的角度对其进行透析, 清晰界定法律援助义务, 明确该制度的存在价值。

关键词:法律援助,政府,律师群体

参考文献

[1]李红勃.法律援助在中国——历史、现状与未来的发展[J].人权, 2008 (1) .

[2]任悦.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主体[J].中国司法, 2005 (6) .

[3]高淑鹏.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研究[Z].中国知网, 2007 (3) .

8.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篇八

1.法人被视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因由

法律关系上的主体概念具有其特殊的意义,王涌博士谈到法律主体的早期史时认为:法律上的人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他①。而法人之所以被视为独立法律主体,无疑也是由于法律的拟制。当然不同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拟制说”,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②。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史上,都是先有国家默认的法人组织,后有比较完备的法人制度的。法人是人类社会一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不管法律是否承认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断发展完善,最后也必定被法律所承认,而这种承认也即法律的拟制。因此法人是被拟制为法律主体的一种,而不是拟制为自然人。

2.合伙形式上区别于法人,但在认定民事主体上,并无本质区别

一般来说,合伙与法人的区别主要在于:(1)财产性质不同。合伙财产归合伙共有;它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本质上是个人财产;而法人财产一般归法人所有,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财产截然分开。(2)财产责任不同。合伙不具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能独立承担責任,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或者仅以其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经营活动方式不同。合伙的经营活动,一般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也只属于合伙人的代理人;而法人的经营活动则又法人机关决定,一般无须法人成员共同决定和共同经营。(4)成立的条件不同。合伙是合伙人自愿按照合伙合同成立,对其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可以自③行协商订立;而法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令、章程等成立,法律对法人的设立和成立的程序、条件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④这些区别很大程度上指出了合伙与法人的相异之处,道出了合伙与法人形式上差别。但形式上的差别毕竟不同于本质区别,有种观点指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是合伙与法人之间的最根本区别,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合伙人不完全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也不完全承担有限责任。

3.虽然合伙在认定主体地位上与法人并无本质区别,但并不等于可以将合伙纳入法人的范畴

商品经营的最初形式是自然人独资经营,以个体为单位进行投资运营,独自享有经营收益并承担亏损责任。这种个人独资经营的方式具有自由、独立、灵活的特点。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日趋频繁,经营规模也日渐扩大,个人独资方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单个力量往往难以应付变幻无穷的市场情况;经营风险集中在单个人身上,往往会导致大起大落。为了克服独资经营的弊端,人们自然地想到联合,把分散的单个资金和个人力量集中起来,把巨大的经营风险分散开来,把多数人的智慧和经验汇集到一起,这样就出现了自然人之间最初级的联合形式——合伙⑤。早期的合伙是由自然人聚合而形成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有着自然人无法比拟的经营优势。

其次,两者自身发展特性不同。商品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合伙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公司法人制度虽然克服了合伙的许多不足,但它不能完全替代合伙,而且合伙与公司法人比起来,有其自身的优势: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组合,利益一致且集中,不至于因利益冲突而产生内耗;合伙聚散灵活,应变能力强;合伙不必像公司那样非得设专门机构,经营开支少;合伙人对合伙承担连带责任,商业信誉高,各合伙人责任心强;合伙人的投资份额一般只能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资产稳定等⑥。合伙发展至今,已经显示出了其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3.1合伙的独立民商事主体资格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已经得到确立。我国新修改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直接写明合伙具有独立民商事主体地位,但从其法条的字里行间无不显现和传达着这样的信息。从最初的一概否认到后来有条件地承认发展到现在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合伙以独立民商事主体地位表明,合伙这种团体和经营方式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同时也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3.2合伙人范围在不断扩大,在原来的只准自然人之间建立个人合伙的基础上出现了法人合伙。我国原有《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由此解释为限制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当时的考虑是:“当事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由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如果不是可以承担无限责任者则不能履行其作为合伙人的基本义务,因而不宜作为合伙协议的当事人。”⑦这种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合伙人的法律限制,在法律颁布后受到挑战。 因此法人有限责任是指故都能够或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法人本身仍为无限责任主体,让法人等组织作为合伙人并不违背合伙企业法的组织及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其次,事实上,就像上文所论述的,就算是法人成员,也未必就一定只承担有限责任。再次,近来由有限责任法人充当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情况得到普遍发展,这是商品经济和经营交易发展的必然。为适应社会经济需求,我国新修改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范围作出了扩张性的规定。新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3合伙形式多样而且逐步规范。现在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等一些特种合伙形式在许多国家的民商法典和判例中得到承认。合伙这种独特的经营方式正在蓬勃发展,并日益兴旺发达。

可见,民事主体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词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内涵与外延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关键在于某类社会组织的活跃程度是否达到了应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地步。而合伙无疑已经达到了这种程度,应该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可以说,自然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和法人经营等经营方式,每一种都有其他形式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这些经营方式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长期并存并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人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

注释:

① 王涌:《私权的分析和建构》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②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112页.

③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150页.

④ 江平、杨振山《民商法律评论》第一卷32页.

⑤ 李新天:《商法总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⑥ 李新天:《商法总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李 敏,出生日期:1980年10月12日,执业律所: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教育背景:南开大学 法学本科,主要业绩:2004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至今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共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非诉讼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2009年被评为天津市首届优秀青年刑辩律师。

9.法律与我们同行演讲 篇九

同志们:

法规,并积极通过自身示范,引导和监督企业从整体、长远、根本的利益来考虑企业的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或违法经营的行为,如搞假冒伪劣、偷税漏税、不讲诚信、损害职工权益等问题,要理直气壮地指出,并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三、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企业发展凝聚力量企业的发展,不仅为企业主创造出更多的利润,而且对国家、社会,对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十分有利。因此,我们一定要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建言献策,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党组织和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非公企业中的广大党员要坚持党的宗旨,倾听职工的呼声,尽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有理有节的做好各方的工作,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职工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在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职工尊重和维护出资者、经营者的权益,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呼声,努力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带头并积极发动职工群众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可能地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党组织向企业主建言,促进企业的决策合理化、科学化。同志们,非公企业发展势头日趋强劲,在非公企业中工作大有可为。以这次培训为新的起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为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促进我县非公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10.法律进校园演讲活动方案 篇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方略,切实加强学校普法工作,搞好我校法律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的活动,结合学校的实际,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我校的普法规划,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教育全校师生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使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水平。

二、目标任务

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教师与学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引导广大教师与学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教师与学生的法律素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学校、和家庭的有效宣传教育机制。

三、活动对象

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对象是:全体教师、学生、家长。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与兼顾教师、家长相结合。重视对教师的法律教育,鼓励全体教师自学《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对依法律教有更深刻的认识。其次,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一方面让家长接受到法律教育,另一方面也通过家长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使全社会都来关爱下一代

四、主要措施

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为主题的演讲比赛。

关于泽普一中开展"“法律进校园,圆梦你我他”演讲比赛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方略,切实加强学校普法工作,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法律进校园,圆梦你我他实施方案》我校决定,在全校开展演讲比赛活动。

一、活动主题:

“法律进校园,圆梦你我他”

二、活动目的:

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确立积极的奋斗目标、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教育全校师生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水平。

三、参赛要求

1、参赛对象:高

一、高二的全体师生

2、演讲作品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新颖、文字简洁,具有较强的欣赏性和时代性。

3、表达形式:表达形式新颖多样,有独创性,选手可以围绕主题畅谈自己的所见所闻,也可以根据个人思想,抒发自己的感想。

4、演讲要求:演讲过程中要求选手语言流畅、演讲技巧娴熟,具有较强的感染力;举止大方,表现自然,与观众有目光交流,有适当的肢体语言;

5、时间限制:每位选手的演讲时间限时5分钟。

四、活动时间 和地点 201 年

日 决赛地点:

五、比赛流程

本次活动,为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本次比赛采用以班级为单位。各班级内部进行比赛,每位同学都有参赛机会,各班选拔出1名同学代表班级参加比赛预赛,再由预赛中胜出的10名学生进行决赛。由汉语教研组的教师参加评委。

六、评分标准:

1、满分为10分制。

2、内容自选,但要富有现实教育意义。(3分)

3、普通话标准,语言流畅,表情丰富。(3分)

4、精神饱满、感情真挚,有创意的表演形式,表演得体。(2分)

5、仪表大方、自然。(1分)

6、脱稿独立完成,时间不超过5分钟。(1分)

7、每一位参赛选手演讲完毕后,评委现场打分,取平均分,得出选手最后得分。

八、奖项设置

11.论法律与社会现象 篇十一

关键词:法律;经济基础;政策;道德

“法律”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此我要论述的是广义的“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的规则,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等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

第一,法律不是孤立产生和发展的,而是以一系列社会因素为基础的。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里希说过,“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①第二,社会现象对法律影响和作用方式和程度是形形色色的,各社会现象之间还存在交叉、渗透的关系,他们合力作用于法律,促进法律的完善。“法律作为社会的规则,它的生命力在于要融于社会”。②第三,法律处于社会有机体中,在受社会现象影响的同时,也反作用于社会,在保障、指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起了积极影响和巨大作用。

一、法律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同物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法律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再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最后,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须注意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但是“这并不像某些人为着简便起见而设想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的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

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被决定的。法律是在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又服务于该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二、法律与政策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形式上的不同品性,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过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并已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通过国家政权在社会生活中贯彻政策的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得到更好的贯彻。第三,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的实现,树立法治的权威。此外,由于法律与党的政策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国家立法、司法和執法机关只有理解政策才能体认法律的精神,更好地在生活中实现法律。

综上,正确认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一致和不同,从而看到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和互补性。

三、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是由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它由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道德活动)三个部分构成。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法律与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现象的关系分析,可以证实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且彼此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4页.

[2]李瑜青等著.《法律社会学经典论著评述》.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506页.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379页。

[6]韩明德、石茂生主编:《法理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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