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2024-09-17

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共6篇)

1.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篇一

XX街道2021-2025年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农药使用者的安全用药意识和科学用药水平,有效控制农作物病虫草鼠为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法治植保”理念,按照“科学用药控危害、安全用药降污染”的思路,围绕农药减施增效目标任务,突出果菜茶等重点作物,全面普及科学安全用药技术,助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覆盖率显著提高,农药使用者的安全用药意识和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农作物病虫草鼠为害有效控制,农药面源污染进一步减轻。

三、科学安全使用技术

(一)科学选择,确保药剂对症

1.按作物、病虫种类选药。准确识别需要防治的作物及病虫害类别,根据防治作物及对象选择对路药剂。

2.购买农药,看清标签,选择正规药剂。购买的正规农药,其标签应标明农药品名、有效成分、注册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二维码等信息,且附有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

3.优选农药品种。首选安全、高效、经济的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特别是生物制剂。剂型方面优选水乳剂、微乳剂、水溶性粒剂等环保剂型。有结块现象的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有浑浊现象的水剂,不透明的乳油,粉末过多的颗粒剂均不选用。

4.明确禁限用农药。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19年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详见附件1)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禁止(停止)使用的46种农药和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20种农药。

(二)科学配制,确保均匀分散

1.准确用量。根据农药标签上推荐的用药量使用,在有效浓度范围内,尽量选择低浓度防治。不随意混配农药或任意加大用药量。

2.科学稀释。在药剂配制中,采用水稀释或拌土沙的方法对药剂进行“二次法”稀释。水稀释:用少量水将农药稀释成“母液”,再将“母液”稀释至所需要的浓度;拌土沙:用少量稀释载体(细土、细沙、固体肥料等)将农药制剂均匀稀释成“母粉”,再稀释至所需要的用量。

3.正确混配。一是遇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或碱性物质混用。二是混合后会产生化学反应的农药,不能相互混用。三是混合后出现乳剂破坏现象的农药,不能相互混用。四是混合后产生絮结或大量沉淀的农药,不能相互混用。

4.清洗包装。在药剂配制中,用完的农药包装物要用清水反复摇荡、清洗3次,清洗后的水倒入喷雾器中喷施防治作物。

5.安全事项。配制农药应远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地;药剂要随配随用;开装后余下的农药应封闭在原包装中安全贮存;不能用瓶盖量取农药或用装饮用水的桶配药;不能用手或胳臂伸入药液、粉剂或颗粒剂中搅拌。

(三)科学施用,提高防治效果

1.适期施药。结合“病虫预报”、病虫草鼠害的发生特点和药剂特性,选择最适时期施药和具体施用次数,施药时要避开防治作物的敏感时期以及对药剂敏感的作物,防止产生药害。

2.适法施用。根据病害发生部位、害虫活动规律以及农药剂型,选择最适施药方法。危害叶片、叶鞘、果实等为主的病虫,以喷雾为主;为害作物基部的钻蛀性害虫,以撒施或泼浇为主。药剂施用时,选择雾化效果、雾滴大小、穿透性能和分布均匀度好且作业效率高的新型高效植保机械。

3.交替用药。选择防治对象相同而化学结构有差异或种类不同的药剂,交替使用,防止抗药性的产生。

4.严格按农药安全间隔期用药。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药安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内不能采收。不同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同,使用时应按农药标签规定执行。

5.严格记录,完善用药台账。农药使用后,要严格详细做好农药使用记录(记录表参见附件2),形成用药记录台账。

(四)安全贮放,保证药剂质量

农药要贮存在安全、合适的场所,要设专用仓库或箱柜上锁存放,落实农药仓库安全管理措施。农药不能与食品、粮食、饲料靠近或混放;不能和种子一起存放;不能和碱性物质、碳铵、硝酸铵等同时存放;酸性、碱性、中性农药要保持距离存放,防止农药变质。贮存的农药包装上应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标签以防误用。农药随用随配,尽量减少贮存量和贮存时间。

(五)科学防范,确保人员、环境安全

1.人员要求。施药人员应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植保知识。施药期间严禁进食、饮水、吸烟,不用嘴吹堵塞的喷头,年老体弱人员、儿童及孕期、哺乳期妇女均不能施药。

2.防护要求。施药人员要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止农药进入眼睛、接触皮肤或吸入体内。

3.天气要求。田间喷洒农药时,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的天气施药,始终处于上风位置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点以前和下午5点以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4.器械要求。施药前检查施药器械是否完好;施药时喷雾器中的药液不要装得太满,以免药液溢漏,污染皮肤和衣物;施药后反复多次使用清洁剂和清水清洗器械,特别注意药管部位清洗。

5.残余农药处理。未喷施完的药液可喷施在另一块适用的作物上,或者将剩余药液加水10倍,稀释后喷施在喷过药液的田地中(但除草剂除外)。严禁倒入沟渠、堰塘及水库中。

6.农药包装废弃物。主动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销售点或固定收集点,严禁丢弃或作为它用。

7.急救常识。施药场所应备足够的水、清洗剂、急救药箱、修理工具等。使用中若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脱掉受污染衣服,携农药标签到医院就诊。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通用名禁止使用范围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氰戊菊酯禁止在茶叶上使用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2.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篇二

要做到安全、合理用药, 最根本的是坚决贯彻“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的方针, 运用生态学的观点使用农药。在农业防治基础上, 化学防治与生物防治相结合, 协调应用。生产实际中, 主要应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1、合理选用农药

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 对茶叶及天敌安全、无不良影响, 成本低廉的药剂品种。掌握药剂特点和防治对象, 做到针对性用药。

2、合理选择施药时期

这是合理用药的关键。例如, 防治黑刺粉虱一定要在幼虫盛孵期施药;保护天敌应避开寄生性天敌羽化盛期施药;避免残毒则要严格遵守施药的安全间隔期。

3、采用适当的浓度、用药量和用药次数

使用最低有效浓度、用药量和最少的有效次数, 才能符合经济、安全、有效的要求, 才能省药、省工、省成本、减少残毒, 有利天敌。切忌随意加大药剂浓度和用量, 盲目施药。

4、采用适当的施药方法

可根据农药的剂型、茶园的实际情况, 选择适当的施药方法。适当混用与轮用农药, 可以防止病、虫产生抗药性, 同时起兼治和增效作用, 并能减少用药次数。轮用农药应掌握选用具有不同毒理机制, 不产生交互抗药性的药剂。另外, 还要掌握农药混合后不应产生不良的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 对作物不应产生药害。对于新的农药品种, 能否混合使用, 应先作小区试验, 再行推广。

5、要正确看待防治效果

3.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篇三

关键词:科学使用农药;粮食安全;综合防治

近年来,随着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种植方式的改变,施肥量增加,及对产量高产的追求,致使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发生与危害呈逐年加重的趋势,造成农药施用量与施用面积成倍增加,有益天敌遭到杀伤,生态受到破坏,无公害产品相对减少,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然而,面对农作物病虫的猖獗危害,很多农民感到无奈。要获得高产惟一采取的办法就是打农药,“有虫打两遍,无虫两遍打”。乱打农药、乱用农药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这又与当前提倡的“绿色、安全、环保食品”的观念背道而驰,让很多农民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降低农药的负面影响,对农业增产增收、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针对防治对象正确选择农药

选用农药一定要按国家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执行。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上使用,切不可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使用方法。还注意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在使用农药前要调查掌握病虫发生情况,明确防治对象,选择正确对路的农药品种,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以保证防治效果。

2 要注意防治指标,在农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用药

在使用农药时要注意防治指标,做到适期防治,不要一见到病、虫就喷药。在作物生长期间,随时都可见到少数病斑和害虫,应根据有害生物的发育期及作物生长进度和农药品种,在植保部门的指导下用药。一见到田间有病虫危害就施药防治往往是大可不必的,因为每一种病虫草害,都要达到一定的防治指标,才有必要用药剂防治。达不到防治指标,说明不必要用药剂防治,即使用药也可采取挑治的办法,尽量降低农药的使用面积和使用量。防治指标一般苗期可以从宽,后期从严,使有害生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把有害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控制在经济允许范围以内。

3 要科学合理混用农药,遵循农药混用原则

农药合理混合使用,具有防治多种病虫害、提高防效、节省人力等优点。但农药不能随意混用,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还会引起作物药害和病害加重。农药混用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混合后不发生不良的物理化学变化。对遇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混用,可湿性粉剂不能与乳剂农药混用;二是混合后对作物无不良影响;三是混合后不能降低药效;四是混合后使用不会增加成本。现实中,有的农民盲目的认为多加几种农药效果会更好。因此,把几种药甚至是相同的几种药(同一成分不同名称)加在一起使用。在调查中,有个别农民甚至把多种杀菌剂、杀虫剂、叶面肥混合在一个喷雾器中使用。这样,既没有充分发挥农药的效能,又加大了成本,弄不好还会产生药害和污染。

4 要交替轮换用药,防止抗性产生

长期单一使用一种农药,病虫就会产生抗药性,造成防效下降。因此,不要发现某种农药效果好,就长期使用,发现防效下降,也不更换品种,就采用加大剂量的方法,结果药量越加越大,病虫抗性越来越强;继而再加大药量,造成恶性循环。要注意因地、因时、因病虫制宜,农户可根据防治对象选几种不同剂型和不同生物机理的农药交替轮换使用,避免有害生物抗药性的产生,延长一个农药品种的生命周期。

5 推行农药减量使用技术,实施综合防治措施

大力推行农药减量使用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减少农药残留、减少防治成本、减轻农田环境污染,提高农药利用率、提高农民防治水平、提高防治综合效益。大力推广适期、适量、对症用药和高雾化、超低量喷雾等精准施药技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植保、公共植保为理念,以轉变发展方式,调整农药结构为原则,从科学合理用药和提高农药利用率两方面入手,以技术为导向,以安全为核心,以农药减量、节本增效为目标,以保护人畜安全、农作物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宗旨。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为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的、生物的、化学的等综合防控技术措施,要采取预防为主,实施源头治理。

6 开展专业化统一防治,提高防治效果

4.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避免滥用,达到使用安全、有效、经济的目的,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

1、使用前提:凡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必须有明确的感染指征。

2、选用依据:必须按抗菌药物的抗菌谱选用。有条件时,用药前必须确定病原体,并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有效的抗菌药物。无条件时,应根据传统经验选用相应抗菌谱的抗菌药物。

3、选用原则:一般情况下,应遵“三先三后”的选用原则,即先用“一级”抗菌药物,后用“

二、三级”抗菌药物;先选常用、普通的抗菌药物,后选取不常用、昂贵的抗菌药物;先考虑口服给药,后考虑注射给药。危重病人除外。

4、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合理使用的标志:抗菌药物的使用,应符合合理用药的三大特征:安全、有效、经济。

6、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三级分类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物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二、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此类药物有:青霉素类、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呋辛、磺胺类,呋喃类、磷霉类、制霉菌类、甲硝唑、抗结核杆菌药、红霉素等。

2、限制使用(二级):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对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此类药物有:一代头孢、二代头孢、三代头孢、克林霉素、大环内脂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β内酰抑制剂、喹诺酮类、替硝唑等。

3、特殊使用(三级):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此类药物有:碳青霉烯类、三代头孢复方制剂、第四代头孢、盐酸卷曲霉素、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抗真菌药、奥硝唑等。

三、使用原则

住院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处方;需要应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责任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需要应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应具有严重临床用药指征或诊断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事后必须报告相应级别医师补签字。

四、合理用药管理

1、实行科主任全面负责制。科主任要及时查房掌握病情,认真查阅病历和治疗方案,指导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医师修正治疗方案。凡医院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时,均要与科室目标管理及管理质控分挂钩,并与科主任目标管理挂钩。

2、院感控办协同检验科每月公布抗菌药物耐药情况,为临床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3、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院感科、检验科提供的抗菌药物耐药情况,每季度对医院内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并定期公布前十位的抗菌药物。

4、医院纪委紧系监督,对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的医师以及违规的药品提出处理意见。

5、临床药学负责对门诊处方、死亡病例、运行病例进行抽查,检查是否存在无指征使用、与诊断不符是使用及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的问题,每月对抗菌药物使用欠款进行统计及分析及时向医务科、主管院长汇报。

5.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篇五

【内容提要】本文从美国不久前发生的Napster案入手,对比美国法院判决以及国际条约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并对网络环境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方向作了展望。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音乐交换……

【案情】

美国Napster网站自99年8月成立以来就诉讼缠身,原因是这个网站用自己特制的Napster软件让音乐爱好者免费浏览下载Mp3。用户只要获得Napster的交换软件就可以查询到拥有自己所喜欢的乐曲的人并从那里免费获得该乐曲。当然用户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乐曲提供给他人,从而实现了用户音乐的共享与互换。Napster网站提供技术来支持Mp3文件的索引和搜寻。当用户要进入Napster系统时,需下载Napster软件并注册。假如一个注册的用户想列出储存在其硬盘的Mp3文件供他人利用,他必须首先建立一个目录,将其拥有的Mp3文件存到目录里,然后他必须进入Napster系统,他的音乐共享软件就会搜索其程序库并验证可供利用的Mp3文件格式是否正确,如果正确,Mp3文件的名称将从用户的计算机上传到Napster网站的服务器上,而Mp3文件的内容仍留在用户的计算机里。一旦上传到Napster服务器,用户的Mp3文件名就形成了一个集合目录。这个目录是不确定的,它仅显示在线用户和可即时利用的文件名。Napster服务器只提供Mp3文件名和网络连接,其本身并不复制Mp3文件的内容,用户直接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上下载Mp3文件。

这种行为引起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极大不满,99年12月由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代表七大唱片公司以违反版权保护法为由,将Napster送上法庭,指控其向网民提供Mp3共享软件而侵犯了音乐版权,要求法院关闭该公司并令其赔偿损失1亿美元。2000年6月RIAA联手美国音乐出版协会,向加州地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Napster公司,请求法院禁止Napster软件在网上流行。(注:《电脑报》,2001年2月19日第七期第1版。)

【法院审理】

2000年7月11日,在旧金山地区法院2个多小时的听证会结束之后,联邦法官玛丽琳・培特尔裁定,Napster对唱片业版权构成了侵权,并下达了关闭Napster公司的预禁令。2001年2月18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该公司停止把Napster软件透过互联网供人免费下载,理由是该软件让网友透过互联网交换Mp3音乐档,涉及侵犯著作权。

【评析】

旧金山地区法院认为,原告初步证明了Napster用户直接侵权的事实,其利用的作品87%享有版权。Napster否认对其用户侵权的指控,认为其是合理使用,并列出了3条理由:(1)试听,用户只是在购买前的临时复制;(2)用户只是通过Napster系统交换他们已拥有CD格式的录音制品;(3)是年轻艺术家的合法发行行为。

根据17U.S.C附图107,合理使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版权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是否是其实质部分;(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地区法院认定Napster用户不是合理使用:原因是(1)从使用的目的和作用来看,下载没有改变版权作品,其只是用不同的媒介传播,而且Napster用户的行为并非个人使用而免费交换本需购买的Mp3文件;(2)从版权作品的性质来看,创造性作品比事实性作品更应得到保护;(3)Napster用户大量而且整个复制版权作品;(4)Napster通过两种方式损害了原告的市场,一是减少了原告CD在大学生中的销量,二是为原告进入数字化音乐下载市场制造了阻碍。

地区法院针对Napster提出的3条理由进行以下驳斥。(1)认为试听是商业性使用。原告证实,即使为试听而被授权临时下载歌曲,其本质仍是商业使用。地区法院进一步发现,原告CD市场和在线发行市场受到Napster服务的消极影响。(2)认为时间转换或者空间转换如果仅对最初使用者,则为合理使用。但Napster用户将版权作品向公众发行,则构成侵权。(3)对于第3条合理使用的行为,原告没有禁止。所以地区法院认为Napster用户侵权,Napster公司应为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于是发出了预禁令。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基本上同意地区法院的结论,但认为预禁令所涉及的范围过宽,要求地区法院作出如下修改:Napster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仅限于一定范围,即Napster知道侵犯音乐作品或唱片版权的具体文件,知道或应知道这些文件可在Napster系统中利用,却不去阻止这些音乐作品的发行。如果Napster不去监督其系统,阻止他人接触那些在它的索引中可能侵权的文件,就要承担替代责任。上诉法院认为还可以附加一种建设性的许可使用费,让Napster选择是继续付使用费还是停止侵权,但这使原告失去了选择被许可人进行交易的能力。(注:napsterdecision,(riaa.com/napster-legal.cfm).)

在Napster案中,Napster网站用户对Mp3文件是否是合理使用,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它是Napster网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所谓合理使用,“指在利用版权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注:郑成思:《知识产权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页。)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国这12条合理使用规定的范围大大宽于各国通例。具体表现在:(1)个人使用。西方各国著作权法一般将个人使用的目的限定为“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品,欣赏是被排除在外的,而且对个人使用中的作品利用方式有所限制;(2)新闻报导使用。《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为报道时事的目的,以摄影、电影、有线或无线电广播等方式,在符合报道目的范围内复制所报道的时事中的文学艺术作品”,这样更明确。(3)转载或转播使用。《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对转载或转播的作品限制了三个条件,一是限于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具有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二是限于该文章或广播作品无保留复制权与播放权的声明;三是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指出作品的出处。而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限制被转载文章的范围和给予作者声明的权利。(4)学校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应强调其非商业目的性。(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所进行的合理使用应限于公务范围内。(6)应对免费表演进行严格的限制和定义。(7)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使用,是我国一条独特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明显冲突。(8)我国著作权法的第43条关于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的规定也与伯尔尼公约明显冲突。(注: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286页。)

造成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有如此多漏洞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由当初立法者立法技术粗糙,考虑不周密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们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质认识不够深刻。这一方面,我们应借鉴美国合理使用的理论来认定什么是合理使用,给合理使用划一个适当的范围。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Story在Folsom诉Marsh一案中的判决,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合理使用原则的表述。这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著名的判决,它提出了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即:(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社会公众,其新作品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摘抄。(2)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大量的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3)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由于新作与原作往往是同一题材的创作,新作的出现有可能影响原作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因此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注: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这三个要素道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和界限。虽然世界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已进入了网络时代,但在Napster案中,法庭还是依据这三个要素来认定Napster侵权。这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在数字化和因特网环境下怎样设计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使我国的版权法能够有效的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版权人利益。

要构建现代合理使用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因素:(1)现代传播技术扩充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也相应带来了合理使用的限制。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使版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注:参见国家版权办公室编:《国际版权和邻接权条约》,中国书籍出版社。)以及美国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将作者的著作权扩展到数字化和因特网环境中,这使作品在网上的自由传输受到作者的控制。对于合理使用的限制,《伯尔尼公约》第9条作了规定,“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TRIPS协议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2)现代传播技术扩大了作品使用方式和途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使用的转变。这一点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版权立法中可以看出来,他们修改或制定法规,限制或者取消某些领域的合理使用。因为现代传播技术使得复制制作品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导致复制权更易受到侵害,同时也难以采取传统的诉讼保护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转而求助于其他救济方法,其中主要是征收复印版税和录制版税,即在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对作品的.使用征收使用费。(3)现代技术带来了简单而有效率的复制手段,模糊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比如网络上的浏览,缓存,以及远程教育都引起了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的争论。在Napster一案中,虽然上诉法院认定Napster网站侵权,但并没有采取简单的关闭网站和高额罚金的做法,其只是禁止Napster将其软件透过互联网供人免费下载。而且上诉法院还提出让Napster支付使用费继续使用的解决方案。这使得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之间不再渭泾分明,产生了一个模糊地带,即法定使用许可。(4)现代传播技术带来了合理性判断的困难,同时也将促进合理使用规则由传统走向现代化。以Napster为代表的PeertoPeer网站或网络技术已被认为是真正代表了互联网发展的趋势。而版权法赋予版权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作品控制权与互联网历来倡导的自由、开放、免费、共享的精神剧烈冲突。正如有人所说,互联网就像当年美国的“西部”,版权产业就像当年的牛仔、正大举“西进”。版权产业促使法律保护的手越来越长,而网络上的信息使用者却像是在当年西进白人的枪炮之下节节败退的印第安人,无可奈何地接受使用信息日益缩小的现实。(注: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页。)然而,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让公众在作者的智力劳动中获益,过度的保护会窒息借鉴与创新。如何建立一种既能够保护新兴公司的成长,又不会损害传统媒体公司的利益,还能满足人们交流信息需要的版权制度,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的适当扩大是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砝码。对于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国际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淡化”。以“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网络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和美国法学家戈德斯坦;另一种是强化。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反映了版权保护发展趋势两个方面的特点。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传播手段层出不穷,一方面这些新领域不能成为侵害版权人利益的天堂,需要制定新的版权保护的规则来进行控制;另一方面,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蛋糕又不能让版权人独享,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并为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预留空间。版权保护要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就必须让双方受益。比较好的方法就是,一方面将版权保护之手延伸到新的领域,让版权人能在新兴领域中获益;另一方面又不能给予版权人过强的信息垄断权,以保证信息流通管道的顺畅,让公众能够廉价快捷的获取各种信息。而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正好能够达到这样的功效,法定许可可以使版权人获得收益,并让作品传播便捷;合理使用能让公众保留一部分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美国上诉法院对Napster案的判决正反映了这个趋势,它给予了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进行协调,共享利益的机会。事实上,原被告双方正在达成和解,以寻求互养共生的发展机会。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一次新的传播手段的出现都引起了版权人的担忧,害怕其既得利益的丧失。公共图书馆出现的时候,出版商担心书的销量会减少;复印机的出现曾被出版业视为洪水猛兽;家用录像机问世的时候,好莱坞的丧钟似乎已经敲想;收音机的出

6.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篇六

1 烟草病虫草害的准确识别和诊断, 是烟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前提

在同一植烟地区, 甚至同一烟田, 很多种病虫害是混合发生的, 在实施防控前, 须进行病害、虫害和草害的正确识别, 特别是烤烟病害, 如黑胫病和青枯病, 在发病初期的发病症状很容易混淆。由于前者是真菌引起的, 后者是细菌引起的, 如识别和诊断失误, 盲目用药, 最终导致除不能有效防病外, 还白白花费了人力、财力, 甚至还造成农药残留超标。可见, 烤烟病虫草害的准确识别和诊断十分必要, 在这个节点上烟农自身要提高对烟田主要病虫草害的识别能力, 如确不能诊断, 应及时请教所在烟站烟技人员, 若还不能判别, 也应及时取样或传递症状图片到省、市植保部门进行确诊。

2 农药的正确选用, 是烟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基础

对烟田的病虫草害正确识别和诊断后, 农药的正确选择也是十分关键的环节。首先, 农药的类别按其作用靶标对象, 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生长调节剂。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的是烟草病害, 就要选择杀菌剂;若发生的是虫害, 就应选择杀虫剂;若是草害, 当然就要选择除草剂。其次, 要购买合格和合法的农药, 也是说要选择标签规范、字迹清晰、“三证”齐全 (农药正式登记证、产品生产批准证和产品的执行标准证) , 且产品登记证号必须在有效期内, 生产时间在保质期内的农药。最后, 要选择到信誉度好, 正规商店购买农药, 即商店除了有正规的工商注册外, 还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在当地农资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以避免购买到“隐性农药成分”、“过期农药”的风险。

3 选择合适的施药机械, 是烟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手段

根据烟草病虫草害发生特点、特性, 合理选用施药机械也十分关键。在成立了烟草专合社和植保专业队伍的烟区, 如果烟草病虫草害发生面积大, 且为害严重, 建议选用机动喷雾器, 由专业队伍对发生病虫害的烟田进行统防统治。如果病虫草害零星发生, 尽量选用手动或静电喷雾器。不论使用哪种机械, 在施药前都要进行必要的检修, 否则容易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增加农药成本和烟叶叶片产生药害的几率。

4 把握最佳防治时期和合理的施药技术, 是烟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关键

烟草主要病虫草害的防治, 其最佳的施药时期首先要以省、市烟草公司二、三级病虫测报站的《病虫情报》为依据, 再结合天气、病虫密度和防治指标来最终确定。一般来讲, 防治烟草虫害应在幼虫低龄时施药, 如烟青虫最佳防治时期是在烟草团棵期和旺长期, 烟蚜的最佳防治时期是在烟草团棵期。烟草病害的防治应在发病初期, 如烟草黑胫病的最佳防治时期在烟苗移栽后20~30d即烟草团棵期, 根结线虫病的最佳防治时期, 第1次在烟苗移栽时、第2次则在6月下旬烟草旺长期。赤星病的最佳防治时期则是在烟株打顶抹芽期, 特别是高温高湿暴雨后。在实际的施药过程中烟农往往错过了最佳防治时期, 导致按农药推荐使用剂量缺难以控制, 不得不多次使用或加大用药量, 这样不但增加了防治成本、还杀伤天敌和污染环境, 更重要是会造成烟叶农药残留超标。合适的施药技术是指根据农药的特性和病虫发生的特点来确定的施药技术。一般的乳油、可湿性粉剂等农药, 防治病毒病、赤星病、蚜虫、烟青虫等烟草病害, 施药方式为药液叶面喷雾。而土传病害和地下害虫的施药方式则不同, 比如黑胫病属于土传真菌性病害, 在防治时应采用药液灌根施药方式, 如采取叶面喷雾方式就根本达不到防治效果。又比如根结线虫病, 是由土壤中的根结线虫的病害, 颗粒剂农药采就要取毒土穴施方式, 如乳油型农药则可采取药液灌根方式, 采用喷雾等其它施药方式则没有防治效果。地下害虫的施药方法与根结线虫病施药方式一致。另外, 喷雾农药时要做到周到均匀, 叶片正反面都要喷雾, 喷到叶片或发病部位滴水为宜, 撒施颗粒农药时要均匀、周到撒施需防控的区域, 有些病虫草害需要统防统治才能达到预期防治效果如烟草赤星病等病害。

5 农药的合理混用和交替使用, 是烟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主要措施

烟田农药的合理混用, 在很大程度上能兼治多种烟草病虫害的发生和为害, 扩大了使用范围, 省工省时;还能提高药剂的防治效果, 延缓病虫害对药剂的抗性, 降低农药的毒性和烟叶药害的产生。但药剂的混用必须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不能影响药剂的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 特别是酸性农药肯定不能与碱性农药混用, 如防治烟草地下害虫, 烟青虫等的辛硫磷、乙酰甲胺磷等有机磷农药, 以及防治烟草蚜虫的抗蚜威、丁硫克百威等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均为酸性农药, 就不能与防治烟草白粉病等病害的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碱性农药混配。二是不能改变药剂的物理性状, 即混合后不能出现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 也不能出现发热, 产生气泡等现象。另外, 一种药剂在同一年或同一生长季节不宜反复多次施用, 否则容易产生抗药性, 降低药剂的防治效果。比如对烟草黑胫病的防治, 50%氟吗·乙铝可湿性粉剂、50%烯酰吗啉可湿性粉剂、72%甲霜灵锰锌可湿性粉剂、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等药剂都有较好的效果, 但在生产中也需要轮换使用, 否则产生抗药性后很难防治。

6 严格把握农药安全间隔期, 是烟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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