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市规划

2024-07-09

临沂城市规划(共8篇)

1.临沂城市规划 篇一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和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是规范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准则。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行政建制市规划(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建制镇规划(以下简称镇规划)、行政建制乡规划(以下简称乡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条 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临沂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面积1748.60平方公里)以及蒙阴县岸堤水库城市水源保护区(面积214.3平方公里),总面积1962.9平方公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派出机构的县,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乡(镇)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自治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地下通道、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

重要街道、历史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视同建设工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缩小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

(四)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

(五)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布局、规模,引导城乡协调发展;

(六)维护社会公平,体现公众意志,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七)符合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卫生、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八)镇、乡规划应当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编制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乡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乡景观艺术水平。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乡勘察、测量以及气象等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和规模,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绿地系统,自然资源的评价和综合利用,因生态、资源、环境、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的地域,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地域等。

镇、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确定镇(乡)发展目标和规模,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镇(乡)域内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道路系统,绿地布局,自然资源的评价和综合利用,因生态、资源、环境、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的地域,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地域。

第十四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 临沂市境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临沂市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镇、乡,不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下列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各项专业规划;

(四)其他重要规划。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前款所列的各项规划前,应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并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公布,公众可以对其查询。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修改和废止已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有利于提高城乡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市政府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镇性质、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三)城镇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25%的;

(四)城镇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五)城镇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六)城乡主要道路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一)道路。主要包括: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3、广场、停车场;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3、燃气、热力管道;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四)抗震、防震工程;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七)公园、城市绿地;

(八)夜景亮化工程;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2、雕塑小样及照片;(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3、雕塑环境透视图;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一百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落实。

第一百零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规划执法检查证件。被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示。

第一百零五条 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一百零六条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所完成的城乡规划设计成果无效。

第一百零八条 城乡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城乡规划成果无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选址无效。

第一百一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而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和占用土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规定,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放线验线或未按放线验线要求施工的,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其停止编制或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弄虚做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市政工程、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其审批行为无效,依据该批准文件进行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

对违法审批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审批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临沂城市规划 篇二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 总面积17 184 km2, 人口1 022.7万人。临沂市兰山城区现有人口70余万。现有城市供水设施, 一是即东北园水厂, 位于城区东北角, 水厂目前在常规处理工艺提升-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基础上, 增加了高锰酸钾、二氧化氯和粉末活性炭预处理工艺。水厂设计处理能力15万t/d, 受源水水量制约, 实际处理水量8.5万t d。二是悦沂水厂配水厂, 设计供水能力5万t/d。三是应急取水设施一处, 包括两座集水井, 取水能力2万t/d。目前, 城市供水管网中直径100 mm及以上的输配水管道408 km;30万吨水厂的DN1600主管道已和兰山城区供水管网分别在双岭路、解放路、银雀山路和金雀山路对接, 但只启用了双岭路和金雀山路两处。

临沂市城市供水的水源地是岸堤水库, 总库容7.83亿m3, 蓄水量一般在2亿~3亿m3。水库水经过62.5 km河道和45.8km引水管道到达东北园水厂。岸堤水库引水是临沂城市公共供水的唯一水源地。除以上公共供水, 城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拥有自备井约329眼, 供水能力约5万t/d, 其中有部分自备井地下水水质污染明显。

2 供水安全存在的问题

从供水安全方面看, 临沂城市供水现状不容乐观, 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2.1 单一水源, 供水水量存在风险

临沂城市供水水源地虽然是山东省第二大水库———岸堤水库, 但仍存在单一水源问题。水库水的水质、水量直接影响供水安全, 水库调洪、灌溉、发电调度不好就要影响到供水水量。从水库到净水厂的引水距离较长 (108.3 km) , 其中62.5 km河道段水质不稳定。夏季汛期洪水暴发, 原水浊度最高达1 640 NTU, 同时农田施肥灌溉、沿河一些企业污废水很容易排入。另外, 45.8 km的引水管道建设时, 采用的是普通水泥管道, 单管运行, 从投入使用至今已经10余年, 运行中无法检修维护。2012年7月7日, 临沂城遭遇了50年来最大降雨及20年来最大洪水, 7月10日, 在兰山区李官镇北蒙河河内的DN1200水泥引水主管道出现悬空, 面临断裂危险, 经紧张抢修得以恢复。

此外, 在沂南县黄埠闸明渠与引水管道交界处, 引水管道进水口设置的是简易拦污栅而不是电动格栅, 拦截的污物不便清理。污物一旦进入管道造成淤塞, 后果严重。这些因素使供水水源在水质上及水量保证上都存在风险, 一旦发生污染事件, 城市供水将受到严重影响。

2.2 水源保护不够, 引水水质存在风险

水库周围虽划定保护区但缺乏保护措施。流域内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随意排入, 有的沿水面周围放牧饲养或在水体内养殖造成水源污染。地下水虽不暴露, 但有时因地质状况和施工原因造成劣质河水或地表水直接灌入地下使其污染。

2.3 供水设施抗风险能力较差

净水厂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不够, 毒理学指标不能在线检测, 当水源水质突变时, 不能及时检测。近几年来, 随着旧城改造的推进和滨河大道的修建, 原远在郊区的东北园水厂也成了市中心。水厂南面鲁商凤凰城34层高的楼房离水厂南院墙仅约30 m, 西面在建的东北园社区的24层楼房离水厂西院墙也仅约30 m, 对水厂滤池及平流沉淀池产生潜在的风险。水厂水处理构筑物中平流沉淀池为敞开露天式, 藻类滋生明显, 水面易受污染。

2.4 部分管网老旧, 运行不够稳定

供水管网局部材质差、老化严重, 抗路面荷载和适应温度变化能力差, 耐压不够, 冬季爆管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 2012年抢修DN300以上供水管线34处, DN100~DN200供水管线108处, DN100以下供水管线149处。其中, 铸铁主管道和老旧小区内的镀锌管道是管道抢修重点。

3 多措并举, 保障供水安全

从各级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都要进一步提高对供水安全的重视程度, 增强做好供水安全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新形势下一些深层次矛盾的出现及多方利益之间的冲突, 都对供水安全带来了新的压力, 必须提高认识应对新情况, 最大限度地保证供水安全[1]。

3.1 做好供水水源规划

改变现在的单一水源现状, 规划好第二水源地。岸堤水库作为第一主水源地, 从水量和可靠性上都不足, 应规划和建立新的水源地作为供水的补充和备用水源。开发利用好地下水资源, 保护好现有和已关停的自备井, 以预防特大雨情和洪水情况下, 引水管线被冲断不能生产的突发事件。提高从沂河取水的能力, 在应急情况下向东北园水厂提供水源尽量达到15万t/d。将30万t/d水厂经过兰山区管道的四处连接处全部开通, 设立减压装置, 起到保证水量和平衡西部城区压力的作用。

3.2 加强水源保护

岸堤水库流域内和引水河道两侧汇水范围内企业要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水库养殖数量必须严格控制, 逐步落实库区补助政策后减少网箱养殖数量。划定水源保护区, 在人员容易进入的区域设置围栏, 重要位置安排专人巡视并设置监视设备。

3.3 改进净水工艺, 完善引水和供水设施

对进水口进行改造, 加大进口尺寸, 安装电动格栅, 保证异物进不了管道;检修全线管道, 改造阀门。对东北园水厂净水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实践证明, 活性炭可降低总有机碳TOC、总有机卤化物TOX和总三卤甲烷TTHM等指标[2]。东北园水厂虽增加了粉末活性炭和高锰酸钾投加设备, 达到了应急情况下能进行深度处理的要求, 但要保证随时可靠运行, 活性炭工艺中还要解决粉末活性炭在投加管道中沉积的问题及冬季运行投加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问题等。

增加生物活体监测。在提升泵房、加药中心、二级泵房内设透明鱼缸养鱼监测, 快速应对投毒事件发生。随着国家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提高, 将石英砂滤池改造成活性炭滤池, 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艺进行深度处理, 对现有的水处理构筑物平流沉淀池增加池盖, 封闭后不仅安全卫生、防止藻类滋生而且对延长设备寿命十分有利。

3.4 保证管网安全运行

近年来,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 DN100以上供水管道敷设已超过400 km。对管网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应建立新的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实现多功能化管理。重视阀门的作用。阀门作为一种“待命千日, 用于一时”的管网控制设备, 主要是用来调节管网中的流量和压力, 并可在紧急抢修中迅速隔离事故管段[3]。施工中应使用铜杆阀门且阀门井与之匹配, 施工后应健全资料, 运行中避免被埋、被压。为防止二次供水污染, 具备条件的应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 使用水池的要按照卫生管理制度, 定时进行清洗。

4 编制供水应急预案, 应对突发公共供水事件

供水应急预案应力求全面、详尽, 可操作性强。要明确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政府总负责, 环保、安全、建设、水利、卫生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供水企业不但要做好自身工作, 还要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要按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认真演练, 通过演练完善预案并熟练掌握。

参考文献

[1]孙天华, 李贵宝, 傅桦, 等.水环境标准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J].水资源保护, 2006, 22 (1) :53-56.

[2]严煦世, 范瑾初.给水工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9.

3.临沂城市规划 篇三

【关键词】竣工测绘;规划验收;测绘步骤;质量控制

【Abstract】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mpleted mapping, by definition,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ed in accordance with standard mapping project in the field of measurement and drawing with the planning approval process of comparing, it is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acceptance of the preliminary work. For the completion of the measurement, the more detailed the preliminary work done, he had a very late work more smoothly sooner the better, the less likely rework, the more you can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Key words】Comple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Planning acceptance;Mapping step;Quality control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绘,顾名思义,就是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竣工测绘标准对项目实地进行测量并与规划审批图纸进行比较的过程,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前期工作。具体是测绘建筑物及周边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规划验收要素、立面高度指标及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关系,计算建筑面积并按要求填写竣工测绘报告,核实竣工建筑工程的各项规划审批要素是否按要求进行落实,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提供客观的、准确的建设工程现状测绘成果,作为依法管理的技术依据。

1. 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现状: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建筑功能越来越多样化,造型越来越美观,造型多种多样,城市规划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也增加了验收工作的难度,对竣工验收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顺应社会发展要求,也为了加强规划验收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临沂市规划局于2015年10月8日发布《临沂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暂行)》,文中明确了规划验收工作中应进行建成的各项规划审批要素,并委托我院进行规划竣工测量工作。实施新规定之后,我受单位委托去济南测绘院进行实地学习,在吸纳济南测绘院专家们的竣工测绘经验,对照临沂市竣工测绘现状,并总结了大量实地测绘经验之后,我认为要做好竣工测绘工作这样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前期需要把握好:竣工前期的资料采集工作,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现场控制,以上步骤缺一不可,看似繁琐实则可以大大提高测量工作的效率。以下依次进行说明。

2.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重要的竣工前期的资料采集

(1)进行竣工测量之前,测量现场必须要求达到全部绿化完毕,所有电梯通电,开发商要把规划审批图纸,单体施工图纸,绿化图纸,总平面图,外墙保温图的电子图纸全部提供过来,这对那些公共建筑的竣工测量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公共建筑往往形状复杂,内部有中空需要扣除,例如笔者测的一个人民革命纪念馆,在一层和二层之间有一个夹层,实际上是一个办公区,需要计算面积,不规则形状,如果不提前审阅图纸并画好草图的话,实地观察的话一是不好发现有夹层,二是形状无法把握,不知道该测哪些关键点,事先审图可以减少返工或不返工,做到心中有数,提前提供的这些图纸也是最后进行面积比对的依据。

(2)现场绿化全部完毕,内部道路修建完毕是必须的,由于临沂市刚实行新竣工标准仅一年多的时间,有的开发商不知道,以至于我们进现场的时候连内部路都还没铺好,这样就完全没法进行测量,连控制点和支点都无法布设,只能等全部绿化和内部路修好才行。

(3)总平图的作用是与现状图进行比对,以作为建筑位移测量的依据,外墙保温图主要是用于面积计算,规划审批表的建筑面积不包含保温层时使用,以作为面积计算时扣除的外墙厚度的依据。

3.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现场控制与踩点

(1)外业开工的一天我往往是不带全站仪的,只带GPS去现场即可,先在工地外围布置GPS控制点,边砸点边做GPS,同时让现场情况了然于胸,对形状复杂的建筑可以将提前画好的草图与现场比对,标出测量时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此外我强烈建议将可能会用到的支点也布置好,能做GPS的也做上,这样会极大地提高测量作业的速度,一开始的时候我也认为支点现选不会影响外业测量速度,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差异极大,第一天将控制点与支点全部布好至少能够提速百分之三十以上,在将工地全部走一圈之后,整个现场的情况也就了解清楚,为之后的测量工作打好了基础。

(2)在布置控制点和支点的时候,应当将实际测量时需要的角度、位置全部考虑到,因为现场已经绿化完毕,夏天会有很多植被遮挡视线,布置测量点的标准是争取实际测量时无需另行选点,架上站立即就可以观测周围所有建筑,无需再考虑观测角度,也就是将现场测量时选点需要考虑的事情全都提前到第一天来做,小区越大节省外业时间的效果越明显,如果时间太紧,也可以边砸点边测,同样也要注意观测方便,我们测过一个十八栋楼的小区,没有地下车库,只有地面上建筑,一天半时间外业全部测完,第一天到达现场之前,我在去现场的路上看了看各栋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到达现场后,布控制点、支点、GPS定位全部由一个人完成,布完第一个控制点后立即架站观测,控制点和支点全部定位完成后,外围绿化带和行车道路所有GPS有信号的地方也由GPS一起测量、绘制草图,开发商那边出了一个人来帮忙跑杆,观测员架站的时候我给他培训了一下让他知道怎样把杆竖直,楼的形状并不简单,一天半的时间刚刚好。

以上就是竣工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做得越细致,后期工作就做得越快越好越顺畅,返工的可能性就越小,越能提高工作效率。考虑到竣工测量对细致性和严谨性的要求,也本着对开发商和自己负责的要求,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最糟糕的就是一遍遍的返工,越返工越糊涂还弄得同事怨声载道,作为一种有特殊要求的测量,竣工测量还是稳、准、狠一点比较好,“稳”就是不急不躁,按步骤稳步进行,“准”就是只测需要的,废点没有,不做无用功,“狠”就是没有犹豫,没有拿不准的地方,心中有数,要做到这三点,前期工作必不可少,以上是我对前期工作的一点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济南市勘察测绘院. 城市竣工测绘标准[P]. 济南测绘院印刷, 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住宅建筑规范[P].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住宅设计规范[P].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4.临沂城市规划 篇四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四)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五)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六)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考核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监察、财政、物价、统计、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商城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两种方式。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被委托单位完成代收任务的,可以按代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集体负担的费用,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税务、工商等部门代收。按人数定额计收的,以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含临时用工)为基数核定当年缴费额;新设立的单位,按实际人数核定缴费额。个人负担的费用,国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含临时用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代缴代收;各类市场内从业人员,由所在市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代缴代收;单位将车间、场地、柜台等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及其从业人员,由出租单位负责代缴代收;居委会(社区)居民,由居委会(社区)负责代缴代收;小区居民,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代缴代收;其他人员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供水、供电等部门代缴代收。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据实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基数。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漏报瞒报部分经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加倍征收。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十四条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代收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额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款的5‰加征滞纳金。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即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标准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拒绝、妨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的;

(四)收费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相关单位的考核范围。对不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或代缴代收义务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5.临沂城市规划 篇五

工作的考察报告

为做好阜阳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安排,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于6月12日赴山东省临沂市学习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经验。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临沂市拆迁安置工作的主要经验

近年来,临沂市围绕建设富强美丽的“大临沂、新临沂”,依托得天独厚的河流资源优势,打造了“以河为轴、两岸发展、一河六区、组团发展”的城市框架,形成了“南工、北文、中商”的城市功能格局。

(一)在思想观念上,做好“大拆大建,大破大立”的文章

所到之处,拆迁安置力度之大,速度之快,效果之好,令人震撼。不仅拆出了速度,更拆出了精神,拆出了方法,拆出了一片新天地。一是敢于直面矛盾,富有攻坚克难的气魄。面对异常繁重的拆迁安置任务,临沂市有关部门坚定信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处“难”不惊,探索出化解土地难、资金难、拆迁难的有效方法,以大拆促大建,以大建促大变,以大变促发展。矗立于三河之滨的南坊——现在称为北城新区的的新城,高楼林立、绿树环绕,将开阔与美丽写在了每一条街道、每一座建筑物上。美丽背后,有这么一组数字:5年间,20848户民房被及时拆除,面积达到317.1万平方米;1705家企业被及时拆迁,面积达到160.97万平方米;5000多亩果园、菜园被及时清理。据介绍,新区建设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原则,不断完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模式,把重点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封闭运行、自找平衡。推行全员考核制度,建立了科学有效、优胜劣汰的监督考核机制。新区建设中,领导人人有担子,干部个个有指标,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专管之责,时有限定之期,人人心系新区建设大局,个个为新区建设献计出力。二是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励全民参与的热情。拆迁拆掉的是房子,但更重要的是住在里面的人,只有解决“人”的问题,才能最终解决“房”的问题。临沂市在拆迁安置工作前期,通过编印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召开被拆迁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宣传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人人支持拆迁的良好氛围。三是树立破立结合,打造精品的理念。临沂城区拆迁安置工作并不满足于拆旧村、建新村,拆平房、建楼房,而是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规格建设,拆掉“一般化”,建成“现代化”。临沂市在北城新区建设、南坊片区旧村改造、涑河综合治理开发上,先后建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节能环保的小高层、高层安置住宅小区,尤其是他们“先造环境,后搞建设”的理念,化解了征迁安置的诸多难题,打消了部分需要被异地安置的群众的疑虑,变为积极主动的搬迁、参与建设。

(二)在政策制定上,做好“让利于民,安民拆迁”的文章

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决不应该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拆迁安置政策制定的合理,拆迁安置工作就能势如破竹、水到渠成,反之便会阻力重重,举步维艰。临沂市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四个坚持”、“六个保证”,即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平稳拆迁、和谐拆迁;保证党员干部带头拆迁、保证尽快还建让拆迁户尽早入住、保证适龄人员全部就业、保证拆迁户子女就近入学、保证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有保障、保证动迁中小企业得到妥善安置。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拆迁群众面临的各种困难,赢得了拆迁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一是补偿政策合理。“越拆城市发展速度越快,越拆居民生活水平越高,越拆居民居住条件越好”是该市拆迁安置工作追求的目标。努力平衡政府、开发企业、拆迁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城市变得更靓,让开发商有利可图,让广大拆迁户享受发展的成果,得到实惠,实现三者的共赢。具体来说,就是要与本地房产市场接轨,无论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等哪种补偿方式,其最底线都必须通过补偿、安置、补贴、奖励等措施达到“一平换一平”的标准(即每平米补偿总价格与同等区域商品房价格相当),群众才能变“怕拆迁、恨拆迁”为“等拆迁、盼拆迁”。临沂市在实施涑河综合治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实行“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对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执行同一区域的商品房市场优惠价;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执行同一区域商品房市场价。二是奖励政策有力。临沂市变拆迁安置中的暗补为明奖,制定有较强吸引力的奖励政策,调动被拆迁户配合拆迁的积极性。如:对没有违法建筑、容积率低的被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对在限定时间内拆迁完的住户按其房屋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按规定拆迁早的住户优先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楼层等。临沂市在实施涑河综合治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起(一般为15天),每提前一天签订协议书,并按规定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给予奖励;该市将一期治理改造范围内33个行政村按照合村并点、相对集中的原则,规划建设了八大还建社区。按照“一户一宅”和每人还建40平方

米住房的标准给予群众安置还建住房,独生子女享受两口人的安置待遇,确保群众住有所居。三是保障政策暖心。实施拆迁不但给被拆迁户带来居住上的不便,而且还给部分居民带来了就业、搬迁等方面的困难,因此,临沂市在拆迁安置政策制定上做到“无情拆迁有情操作”,实现了群众“搬得走”、“走得快”。其先,合理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如临沂市对南坊片区旧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体现了最大宽容性。其二,合理进行搬迁安置。就近新建安置房,本着“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按照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要求,选定位置较好的地段规划建设安置小区,减免安置房建设的有关税费,对除上缴中央、省财政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予以免缴或缓缴,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安置房价格仅相当于市场价的一半。同时,物业管理费享受10年的50%优惠,收费参照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相结合。其三,合理补偿过渡期租房补助费。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给予每户每月750元租房补助费,远远超过市场房租价格。其四,合理安排被拆迁群众生活。为解决集体土地被拆迁群众后顾之忧,在土地使用方面,在保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同时,为每人预留1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由村集体统一建设商业用房,只租不售,按股分

红,量化到人,确保群众长期受益。区、办事处和村居共同出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群众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群众每月每人可以领取215元养老金。将失地群众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范围,极大地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对体弱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失地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进行救助,彻底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在实施操作上,做好“公正公开、全民监督”的文章

拆迁安置工作能否顺利进行,除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否与市场经济相衔接外,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做到“当官的与不当官的一个样,有背景的与无背景的一个样,穿皮鞋的与穿草鞋的一个样”,用阳光的政策把一碗水端平。临沂拆迁安置最大的亮点就是政府当导演,群众唱主角。从政策的出台,到旧房的拆迁,从群众的安置,到还建楼的分配,做到“三公开”“三统一”,即公开拆迁法规政策、公开拆迁补偿标准、公开拆迁完成时间;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前期,及时公开拆迁区域规划建设方案,通过设立大型效果图、发放规划说明等方式,在拆迁之前把建设蓝图向群众描绘好,在安置小区建设中,组织被拆迁群众代表组成义务监督小组,参与安置房建筑质量的监管,引导广大市民树立

拆旧建新、美化环境、改善生活的共同理想,让群众最大程度的知晓、参与、支持新区建设,使群众成为新区建设的知情者、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调动了群众参与新区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真正把新区建设的过程变成群众素质得以提高、群众生活得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形象得以提升的过程。

二、临沂市拆迁安置经验的启示

(一)领导重视,工作到位,是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的基础 临沂市把拆迁安置问题作为加快城市化建设的重点问题之一。遇有重点拆迁安置项目,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分解任务,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一线指挥,责任领导现场操作,直接面对群众,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临沂市从严格对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的管理入手,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对拆迁公司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给于相应的处罚。对评估机构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向社会公布,供拆迁当事人选择;发现评估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入该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严格审核法定要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拆迁。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指派专人监督管理,重点监督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保证按时足额补偿被拆迁人。

(二)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是做好拆迁工作的根本要求

一是拆迁安置工作以为民爱民为出发点。临沂市实施的拆迁项目,容易得到群众的理解;拆迁后的安置项目建设水平较高、效果较好,群众切实感受到城市的变化,从内心深处理解了拆迁、建设的意义。二是拆迁安置工作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临沂市从拆迁主体、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迁程序等各个环节上都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三是拆迁工作以公平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为核心。临沂市在拆迁安置全过程中始终做到公平补偿安置每一个被拆迁群众,不让一个人吃亏,不让一个人得到额外利益,让被拆迁群众感到公平。

(三)思想解放,大胆工作,是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是把强制拆迁作为最强硬的一种措施。临沂市认真学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把行政强制拆迁作为解决拆迁过程中“难缠户”的主要手段。行政裁决一经生效,就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合力攻坚,用最短的时间,结束强制拆迁任务。二是把坚持补偿安置标准作为不变的原则。执行安置补偿标准决不动摇,做到了一个标准坚持始终。三是方法恰当。在保证拆迁安置工作全过程合法的基础上,评估工作讲究细致,应该给群众补偿的,决不漏项;不应该补偿的,决不增项;把入户宣传作为拆迁工作的主要方法,贯穿于整个拆迁过程中,保证房屋未拆除以前,思想工作决不断线。后续工作要到位,房屋拆除以后,要主动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化

解各种矛盾,稳定群众情绪。

三、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的几点建议

城市建设的被拆迁人很多是中低收入家庭,如何使这些家庭享受到城市建设所带来的好处,而不是为城市建设作出牺牲,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安置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结合临沂市的经验做法,对阜城今后的安置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阳光操作,规范程序,公平竞争,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置房建设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又能压缩投资、降低成本。由市检察院、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建委、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投等部门指派专人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从项目图纸、回报率、工期、回购期、招标下浮点等多个方面,选择若干资质高、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企业,报市城建指挥部审定批准。

二要科学规划,提升档次。拆迁安置房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安排,提前谋划,提高安置房建设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高标准、环境高品位。拆迁安置小区要符合设计规范,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小区档次,在社区、绿化、物业、公建配套等方面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切实把安置小区建设成为高标准、现代

化的居住小区,成为被拆迁群众满意的利民工程。

6.临沂城市规划 篇六

人生于世,需要关注自我,但绝不能只有“自我”,因为每个人都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生存的个体。人,只有走出“自我”的狭小天地,充分地关注他人,关注社会,关注自然,营造健康和谐的生存环境,才能更好地生活与成长。请以“走出自我小天地”为话题,写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

满分作文1:

上帝的宠儿

——东施新传

我,东施也,以丑名垂青史。但千百年来,我一直过得很郁闷,很不爽呀!

话说自从那年那日,我学习邻家美眉西施皱眉捧心、病歪歪的样子后,被时人嘲笑了一番,还原创了一条成语“东施效颦”送给我后,我就足不出户,整天以泪洗面。(但是,尽管我茶不思,饭不想的,倒也没见消瘦下去。)我就不明白,西施病成那样,臭男人们倒是我见犹怜,大发慈悲和男子汉的英雄情怀呢。我呢,只不过稍微学习、模仿了一下,为何引发众多的不满和讽刺呢?我知道,因为我生了一张丑陋的脸蛋,郁闷之极!我不禁要责怪父母的粗心、责怪上帝的不公了,上帝在创造我的时候一定是走了神,不然我的五官为何这样粗糙和错位!

我一定要找上帝算账!强烈的思想占据了我的心,我决定不惜一切代价去找上帝评评理,找回我失去的一切!

等待了千百年,我终于乘坐“神舟十号”载人飞船飞向太空,飞到上帝的“安乐宫”去。上帝的家园可不是一般的美丽,难以用笔墨形容!我虽然妒忌羡慕,可也无心留恋,直奔“极乐殿”去。咦,那个坐在花园中闭目养神的老头儿是谁呀?,就是上帝!于是,我整整衣衫,走上前去,咳了一声,说:“上帝老爷,你倒也悠闲自在呀!,怎么不去民间体察疾苦呢?我,东施,因为你的疏忽,长成这副模样,受尽的人们的白眼和嘲笑,你要为我做主呀!”说着,不禁悲从中来,眼泪沾湿了我的衣襟。上帝睁开了双眼,微笑着看着我,倾听着我的诉说。等到我的控诉一吐为快后,他才慢慢地开口说道:“我可怜的孩子呀,这么多年来,你都生活在众人的眼光里,你失去了自我,同时又编织自我束缚的牢笼,你从来没有从自己身上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闪光点呀!”接着,上帝又缓缓说道:“万物生于世间,自有它的价值。你看,这花园中,小草没有鲜花美丽,可是要是没有了小草,鲜花的美丽就凸现不出来。你呢,不要模仿别人,不要羡慕别人,赶快走出这个自我小天地,找找你的特长和优点,帮助他人,为世人服务,你会收获到人们应有的喜爱和尊敬的!”说完,上帝挥挥衣袖,又闭目养神去

了。

我听了上帝的一番话后,愣在了那儿„„

从上帝那儿回来后,我反省了自己,审视了自己。我,拥有健壮的身体,有的是力气,于是干完了自家田里的活儿,还可以帮助邻居李奶奶家一把;我,拥有婉转的歌喉,唱歌的时候,既愉悦了自己,还给劳动的人们以快乐的享受,啊,我还走上了星光大道的舞台;我,拥有明亮的眼睛,我做的女红,绣出的花朵可以吸引蝴蝶飞舞,入围国际大奖„„

哈哈,我笑口常开,我走出了自我小天地,受到了各家媒体的采访,我不再是丑的代名词,我是个性的化身,新时代女性的代表。

这天,我收到了来自天庭的贺卡:“你是我的宠儿——安琪儿之东施,祝贺你!”名师点评:

读完这篇考场佳作后,让人忍俊不禁之余,又要掩卷深思,值得品味。

本篇作文采用故事新编法表现话题,不能不说是小作者的一次大胆的创新,而且是成功的。文章通过以人们耳熟能详的“东施效颦”的故事作为切入点,编织东施因容貌丑陋而苦恼与愤激,以致要找上帝质问,后受到上帝的点化与启发,反省自己,走出自我束缚的小天地,实现人生价值的故事,形象生动的阐述了话题要表达的内涵。小作者穿越时空,想象奇特,化用故事而又不落窠臼(上帝的形象没有神圣感而很富有人情味儿);小作者善于铺陈,极力渲染东施的苦恼与不平,为下文的情节变化蓄势。文章语言如“原创”、“美眉”“神舟十号”等幽默生动,极富时代特色。

2009山东临沂中考满分作文题目:“走出自我小天地”为话题

满分作文2:

亮点:真情告白勇敢成长

妈妈,我走了

——一粒种子的告白

亲爱的妈妈,我走了,我要走出自我小天地,去见识别样大世界。

妈妈。不要责怪风伯伯带走了我,我走了,选择我自己的路,去流浪四方。

人们都说“父母在,不远游”,可是我却离开了你温暖的怀抱,不再承欢膝下!妈妈,在您的培育下,我已经长大;飞翔的翅膀逐渐强壮,飘游的念想占据了我的整个心房,妈妈,我要实现它!

春天,在您的温暖心脏里,我萌生了要探访外面世界的愿望。于是,在春风的呼唤声中,在春雨的洗礼中,在春阳的抚摸中,我在您的枝头探出了脑袋。啊!如茵的小草、芬芳的花朵、解冻的湖水、翩飞的蝴蝶、歌唱的鸟儿„„这一切是多么美丽、多么生机勃勃!看到这些景象,我倍感精力充沛,于是,我伸伸腰,使自己长大了些,甚至开出虽然微小,但也娇艳的花朵,为春天增色几分。

炎炎夏日,太阳失去了春天的妩媚和温柔,像一个恶毒的巫婆,使劲地煎烤着我们,我变得无精打采,耸肩垂耳,胆战心惊。为了抵抗太阳的威力还有狂风暴雨的袭击,我只好不停地从您那儿吸收养料和水分,努力使自己变得强壮起来,终于,我抖落了零落的花瓣,剩下的花萼涨满了生命的琼浆,我变成了一枚小小的果实屹立枝头!

秋天是个离别的季节,风伯伯带来了远方的精彩,我的心变得不安分起来,妈妈,我想走出在您庇护下的这方自我小天地,到远方飘泊去。在那遥远的地方,我会安定下来,不再流浪,妈妈,请不要悲伤!在来年的春天里,或许我会在荒凉的沙漠生根发芽,建立另外一个家,那儿会因为我的到来而拥有无限生机;或许我会在陡峭的绝壁上生根发芽,建立另外一个家,那儿会因为我的到来而增添无限景致;或许我会在繁忙的道路旁生根发芽,建立另外一个家,那儿会因为我的到来而减少无限尘埃;或许„„

妈妈,请不要思念我,请不要牵挂我,在您的养育下,我已经足够强壮,我能适应恶劣的环境,我能抗击风霜雨雪,相信,走出自我小天地的我,一定能够创出一番新天地。

妈妈,我走了,带着爱与希冀离去,去实现自己的梦想

亲爱的妈妈,当清晨第一缕阳光再次照射在天地间的时候,请不要再早起去亲吻你的孩子,他已经走了,您再也找不到他了!或许他会出现在诗人的赞歌里,或许他会出现在摄影师的作品里,或许他出现在人们的话语里——那么,请为他骄傲!

名师点评:

这是一篇别样风采的考场佳作,令人眼前一亮,并令人感动。

一、托物言志的手法。文章以一粒种子象征青少年,以一粒种子的成长形象地表现青少年的成长过程,表达青少年要勇敢地走出自我小天地,闯荡新世界,创造新生活的理想。别出心裁,胜人一筹。

二、采用第一人称,真情告白的方式,直抒胸臆。文章以情动人,既有对离开妈妈的不舍与留念,又有渴望见识外面的世界,努力奉献自我、创造新生活的强烈愿望。文章中反复出现对妈妈的呼告,儿女情长,但又意气风发,让人不禁感慨,“无情未必真豪杰”!

三、主题深刻,立意高远。文章不仅表现了青少年朋友的勇敢和决心,而且还赞美了无私奉献的精神。结尾一段其实就是对这种奉献精神的形象礼赞,深化主题,并给文章增添亮

色。

四、语言优美流畅,真挚感人。文章运用了比喻、拟人,尤其是大量运用排比句,使文章神采飞扬,文气过人。

2009山东临沂中考满分作文题目:“走出自我小天地”为话题

满分作文3:

亮点:创设情境冲破束缚

让梦飞翔

光,照在镜子上,镜子把它聚积折射在我身上。我,在这光束织成的小天地中来回穿梭,编织一个个彷徨不定的青春之梦。

——题记

一个没有月亮的暗夜,我走在灯影下,忽然闻到一股陌生、悲寂的气息。郁闷随之而来。好想长大,走过这无聊、乏味的豆蔻年华。我以窗为镜,一个平凡的身影出现眼前,痘满面,身材走样,哎,活脱脱一个丑小鸭!

蓦然似乎听到一个来自遥远地方的声音在呼唤,我贸贸然回首。被眼前美轮美奂的景象惊呆了,流星,呀,流星!我想许个美丽的愿望,可是许愿的时间已经在诧异中悄然逝去,流星划破无边的夜空,消失在天的尽头。我不觉落泪了,怕是这自怨自艾的脆弱的心灵碎了,碎成了这滴落的泪珠吧。我惋惜这易逝的、短暂的美丽,是否我的生命也应该如此璀璨一回?这样的灿烂,我曾经有过吗?

我被自己囚禁在自卑的牢笼里了,找不到走出来的方向。心痛得麻木,茫然,痛得不知所措。我就这样呆坐在窗前许久、许久„„

不知过了多久,曙光照开了我惺忪的睡眼。我深深地呼吸了一下窗外新鲜的空气,走到镜前,舒展双臂,长长地伸个懒腰。仍旧平凡无比的我,忽然间,展开一个奇异的笑容,镜中的我似乎陡然亮丽了起来,像一只振翅欲飞的蝴蝶,充满了生长的激情与活力。我的眼前忽然浮现出流星璀璨光芒照亮夜空的那一瞬间„„

一切尽在不言中,我张开手掌,把金色的阳光小心翼翼地捧着,两手弯曲,折合成心形,对着镜子、对着自己!

让梦飞翔

我生活在自我小天地间,忧伤、自卑是我的衣裳,有一天,曙光照射在我的身上,击碎了我的忧伤,于是我张开了翅膀,冲出自我的牢房

任由丝丝阳光

编织新的梦想

我展翅飞翔,与梦想同行!

——后记

名师点评:

本篇考场佳作的小作者善于创设情境,细致描绘。

一、我们可以把文章看作电影镜头定格的两幅画面,一幅画面色调阴暗、气氛沉闷,展现一个苦闷、彷徨、自卑的“自我”,另一幅画面则色调明丽,感情激昂,展现了一个充满活力与激情,获得新生的“自我”,对比鲜明,形象地表现了话题“走出自我小天地”。

二、我们可以把小作者看作“意识流”的写作高手。文章细腻的笔触,描绘“我”的一举一动,更是大段的描摹自己的心理活动,描写对象单一,但笔法灵活,毫无重复之感。

7.临沂城市规划 篇七

城市是一个具有一定人口规模集经济、政治、文化、商业的综合社会系统, 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集中体现。“人们开始感知这个世界的时候, 色彩是最先被感知到的幻象之一。色彩不因自身而存在, 它是借助于光和人们的感觉系统而产生的。”[1]

城市色彩是直观凸显城市特色的基本要素之一。作为协调城市美的重要因素, 色彩可以衡量一个城市的居民生活环境和品质。伊利尔·沙里宁曾经说过:“让我看看你的城市建筑的外观色彩, 我就能说出这个城市的性格、居民的喜好, 甚至在文化上追求的是什么。”[2]城市色彩作为构成城市面貌的重要因素之一, 体现了城市的历史与发展, 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内在联系, 对人们形成城市空间色彩的视觉标准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城市色彩的研究, 但是我国仍然缺乏从城市规划角度系统性的城市色彩的研究。

1 临沂城市环境概述及色彩规划的必要性

临沂市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和革命老区, 城市色彩应该体现在出城市本身的特点和文化底蕴, 去除那些阻碍、破坏性的色彩, 建立良好的城市色彩环境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

俯瞰城市景观, 色调不统一。城市中景, 色彩单调、突兀, 单一的色彩会让人视觉疲劳。比如清华大学校园内位于新校门大道两侧的各系楼馆, 采用清一色的白免砖贴面, 景观色彩也单调乏味, 植被与其它一般二, 被人们戏称为“白区”[3]城市近景, 建筑单体的颜色多样, 部分冷暖混乱。城市色彩是由自然色和人工色 (或称为文化色) 两部分构成的, 自然色包括城市中裸露的土地 (包括土路) 、山石、草呼、树木、河流、海滨以及天空等;人工色包括城市中所有地上建筑物、硬化的广场路面, 及交通工具、街头设施、行人服饰等人工产物。[4]在一定程度上, 城市色彩规划和城市形象设计的意义是相似的, 色彩是城市形象设计的一个特点, 也是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江南一带的城市以苏州为代表, 在城市设计的用色上采用, 黑色、白色和青色, 既体现城市建设的现代化, 又传承了历史文化。日本京都的精美的建筑与清新雅致的色彩风格, 展现了日本传统城市景观的魅力。做好城市色彩规划, 不仅可以提升一个城市的价值, 增强经济效益,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展现这座城市的文化层次和魅力。

2 构成临沂中心城区的色彩要素

临沂市作为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 是一块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土地。汉晋文化、红色文化与当代文化相互依存, 书法文化、兵学文化、孝文化、商文化根深叶茂。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临沂市也是著名的革命根据地, 山东解放区的首府。

2.1 自然环境因素

气候条件不仅对一个城市的自然景观产生影响, 也是决定建筑形式和材料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城市色彩规划的角度来看, 不同的气候地理条件会形成不同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 形成自己独有的城市特点。同时, 自然景观作为城市大的背景色, 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色彩的选择与规划具有影响力。

临沂的土壤品种有土壤剖面为红棕色的棕壤、褐色胶膜及钙质斑点或斑纹的褐土、底部有大量的锈纹锈斑或蓝灰色潜育层的潮土、暗黑色的砂姜黑土、灰蓝或夹有锈纹锈斑的水稻土五类。常绿树种有87种, 落叶树317种, 乔木树219种, 灌木树种153种, 藤本24种, 竹类8种。同时拥有色彩缤纷的鲜花品种, 自然资源丰富。环境的固定色饱和度较低, 可变色饱和度较高。

2.2 历史建筑与民居

临沂市北部是山区, 风景秀丽, 许多民宅是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重新修葺, 院墙与内墙均为石材修建, 就地取材。而在南部, 坐落在今天郯城县马头镇的源兴涌商号, 不仅青砖墙外立面, 而且有木质的红漆阳。在《临沂地方志》中描述, 清代末期直至20世纪50年代, 临沂民居基本无平房, 屋顶皆有脊。结构形式延续至今, 无大变革。传统的民居主要有石木结构、土木结构、砖 (石) 木结构三种。北部山区的传统形式多为石木结构, 土木结构多用于南部平原。平原地区的屋面坡度较山区平缓, 砖 (石) 木结构多用于公用建筑或大户人家[5]。传统民居及历史性建筑并不是单调用色, 花砖、烧砖和烧瓦等传统建材的运用增添韵味。临沂市地区文化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和历史文化长期积淀而形成的, 临沂城市色彩规划必须深入了解自然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 对传统历史文化有客观全面的研究。

2.3 临沂市城市色彩规划的不同功能区域特性

在优秀的城市色彩设计中, 常在小面积运用、临时性构筑物、活动性较强、建筑物高配比或社区设计中采用饱和度较高的颜色作为强调色, 增强城市色彩的视觉效果;大面积运用、长期性构筑物、相对固定的、建筑物低对比配色或园艺设计中, 多会采用饱和度较低的颜色。根据调研采集的建筑色彩, 并归纳出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色彩, 在自然环境的固定色基础上, 尊重现代优秀建筑的用色, 综合萃取出适合临沂市中心城区的基调色。并根据自然环境因素中的活动色提炼出烘托建筑外观、丰富建筑立面的辅助色和点缀建筑外观、突出建筑的性格的强调色。当然城市并不是简单的个体, 它具有非常复杂的空间结构功能, 会形成不同的区域划分, 如商业区、工业区、居住区。塑造发挥产业、商业、工业与自然景观和人文特点完美融合并富有情趣的城市景观形象。

3 各区域道路沿街建筑色彩的分析

国贸大道沿线区域是中心城区的商贸中心, 包括国际贸易商业区、商业区, 是贯穿整个商业区的城市主干道, 也是整个临沂的文化产业、建筑新形势的先驱, 位置重要, 此区域的色彩规划探析对整个临沂城市色彩规划的制定和发展有指导性和前瞻性。沿街建筑、公共设施、铺装主要色彩以暖灰色为主, 时尚的广告招牌以及建筑外立面运用强调色彩, 打造具有活力、繁华的商业街道景观街道;商业区的基调色以暖色系、高明度、低艳度色为主;高层住宅多采用分段式涂装手法, 低层部位采用暖色系的天然石材为主, 整体较为协调 (主要色彩N9.0、10YR 9/0.5、2.5Y 7/1.5、2.5Y 6/2) 。北城新区、沂蒙路以及沂河、祊河、涑河两侧的区域, 是临沂市新兴政治、行政办公中心;高层住宅林立、教育、商业设施汇集, 以暖色系、中高明度、低艳度为主 (主要色彩N9.0、10YR 8.5/0.5、10YR 8/1、10YR 7、1.5) 。沂蒙路贯穿南北, 打造具有先进性的城市发展中心的景观印象, 呈现一个现代化的新型城市 (主要色彩10YR 8/1、N6.5、7.5PB 7.5/0.5、10YR 5/1) 。沂河路贯穿东西经济开发区及罗庄区域高速公路相连, 是城市的窗口, 给人带来舒适、稳重、高品质的感受, 以暖色系、低明度、中低艳度为主 (主要色彩10YR 8/1、N6.5、7.5PB 7.5/0.5、10YR 5/1) 。兰山区是传统的商业中心, 由于建筑材料单一, 建筑色彩多为暖灰色, 辅助色与主色调在色谱中的位置极为接近, 不很难体现出城市的肌理和层次, 承载了临沂老城区的历史, 也留下的些许遗憾。基调色为暖色系、中高明度、中低艳度色为主, 公共设施、铺装的主要基调色灰色 (主要色彩10YR8/1、7.5YR 5.5/2.5、10YR 6.5/3、5Y 5/1) 。古城保护区保存了少量的传统建筑, 如教堂和寺庙, 展现街道的传统文化的魅力, 合理修缮历史建筑周边的景观, 打造具有地区特色与历史性建筑并存的街道, 也是城市色彩规划的重点。基调色以暖色系、中低明度、低艳度色为主。历史性建筑尽量使用原生材料, 如石材、木材 (主要色彩10YR 8/1、10YR 6/1.5、2.5Y 5/0.5) 。

4 结语

早期的临沂市的色彩不被重视, 实际上色彩规划的实施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然而城市色彩规划的实施一定要受到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的监管和约束。城市色彩本身积淀着城市的悠久历史, 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 也是纠正城市建筑无序状态的重要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从建筑为了满足人类最基本的居住功能到提出更为复杂的要求为止, 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代建筑不仅以使用功能为目的, 还需要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提倡节能、低碳、绿色、环保等。在未来的城市色彩规划中, 建筑与景观都是有机的, 存在一定的生长轨迹, 体现城市的历史与文明, 在变化中寻求统一。

临沂市的城市色彩规划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也渐渐引起人们和政府的关注。若从根本上解决色彩规划问题, 还需要具体规范的出台, 以及全民色彩意识、知识的提高。希望通过色彩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 临沂的城市色彩规划趋近和谐, 城市生活更加舒适宜人。

摘要:城市色彩规划在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色彩不仅在城市建筑中表现气氛, 而且直观的表达视觉效果, 具有区分识别功能。为了避免城市特色的消亡, 造成“千城一面”的局面, 城市中建筑色彩的规划和城市色彩的协调显得更为重要。文本通过对临沂市中心城区色彩采集、归类等方式来分析临沂中心城区的色彩, 分析出基调色和部分强调色、辅助色。为更好的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建设具有特色的临沂城市形象。

关键词:临沂市,城市色彩,城市色彩规划

参考文献

[1]雷姆·库哈斯/OMA事务所, 等著.大师的色彩[M].李亮, 李华, 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3.

[2]卢原义信著.街道的美学[M].尹培桐, 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 2008.

[3]贾晨.城市色彩规划的意义与方向[J].科教文汇, 2009, 22:2.

[4]崔唯.城市环境色彩规划与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8.临沂经济开发区概况 篇八

今年以来,临沂经济开发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打造全市“经济发展先导区、现代标志区”这一目标,全面推进“现代工贸之区、科技创新之区、名牌集聚之区、生态旅游之区、文明和谐之区”新跨越。确立了“实施百项工程、实现倍增计划”的总体目标,即重点推进80多个工商贸项目、20多个民生和基础设施工程,到今年年底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等主要指标与2007年相比,至少增长100%,实现两年翻一番目标。今年1—10月份,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01亿元,同比增长36%;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80亿元,增长3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亿元,增长32%;实现财政总收入4.4亿元,增长76%;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42亿元,增长73.3%;地方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95.03%,以上指标增幅均列全市前列,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保持了强劲发展势头,迈入了科学发展的快车道。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科学发展园区”、“江浙企业家投资中国首选开发区”和“全国十大效能开发区”。

一、突出招商选资,打造产业集群高地。目前,开发区累计签订项目合同207个,合同投资额390亿元,初步形成机械电子、生物化工、轻工服装、家具制造、现代物流业等五大支柱产业。

二、突出结构调整,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以高科技引领开发区产业升级,先后引进沃尔沃桥箱、风力发电设备制造等10余家高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中心集聚了荣获全国动漫最高奖项“美猴奖”的新波浪动漫科技、获得国际软件博览会金奖的拓普网络等近30个高科技项目,成为全市最大的IT产业研发基地,被评为省级创业中心。

三、突出资本运作,打造金融集聚高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制定优惠政策,先后吸引了农行、工行、建行、中国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13家金融机构相继落户开发区。在全市率先设立了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有效放大担保贷款功能。

四、突出设施配套,打造生态环境高地。抢抓扩大内需机遇,采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原则,高强度、大规模投入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先后实施了临东大道、新327国道东拓、李公河湿地公园等十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基础建设超前发展战略,形成了十纵十横125余公里的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全覆盖,“七通一平”基本完备。建立了临沂第一个内陆箱站“无水港码头”,创造了“无港照样扬帆出海”的便捷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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