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生登记申请报告

2024-09-20

广州出生登记申请报告(共4篇)

1.广州出生登记申请报告 篇一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妇产科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2.广州出生登记申请报告 篇二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股权出质涉及的注册资本,须是实缴到位并已向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的;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

3.广州出生登记申请报告 篇三

***国土环境资源局:

我公司于2015年3月2日竞得***国土环境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地块,地块名称:***,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位置:***。

因该地块是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经友好协商组成联合体共同竞得,根据甲、乙、丙、丁、戊五方签订的《联合竞买协议》第二条2.1款约定,联合竞买人其中各方竞买土地面积分别为,甲方: ***平方米(***%),乙方:***平方米(*** %),丙方:***平方米(***%),丁方:***平方米(*** %),戊方:***平方米(*** %)。

甲、乙、丙、丁、戊五方地块位置分割平面地图见附件1(注:图上所示A1代表乙方、A2代表丙方、A3代表丁方、A4代表戊方、A5代表甲方)。

为了明确甲、乙、丙、丁、戊五方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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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出生登记须知 篇四

一、办理出生登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婴儿,准予随父或母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一)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的。

(二)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的。

二、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除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市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的,需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再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三)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五)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三、办理出生登记的具体手续

(一)符合第二条

(一)(二)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二)符合第二条

(三)(四)

(五)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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