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制度(8篇)
1.资本运作制度 篇一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汇编(2013-09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汇编
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贷前调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贷前调查时借款人基于发展生产或商留交易等向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提出贷款请求后,贷款公司的信贷人员深入申请贷款单位(或农户)依据信贷政策进行可行性调查的过程。
第一条公司信贷员要在业务经理受理客户申请二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
第二条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年龄,住址,家庭情况,诚信情况,有无不良记录,恶习嗜好等。
(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1、经营年限;
2、经营规模;
3、合法证件;
4、法人代表经营能力,学识水平;
5、经营效益,发展情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第一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1、货币资金:调查借款人经常活动中发生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2、应收账款:调查借款人最近三个月发生的应收款项。
3、存货:以成本价调查借款人的存货,产成品,半成品。
4、固定资产:调查借款人用于经营的房产,设备,车辆等资产,其价值以现值为准,考证其各种证件。
5、短期借款:调查借款人偿还期不足一年的借款。
6、长期借款:调查借款人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借款。
7、应付账款:调查借款人应付而未偿付的各种款项,该项不论多长时间的应付款项一律记入。
8、所有者权益:调查经营之初投入的资产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9、或有负债:调查借款人是否向他人提供担保及其他或潜在负债情况。
10、收入:调查借款人某一时期的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
11、成本: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购买价值。
12、纯利润:记载借款人某一段时期的纯收入。
以上数据要在经营现场调查,分析进行的时候填写,注意只有用于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才被记录,固定资产只记录借款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其价值要以调查时的市场价计算,不曾见到的,可疑的,未使用的,不适宜使用的资产不被计入;负责要以其他的最大价值计。
记录的各基数据要遵循“眼见为实”的原则。信贷人员实地贷前调查时原则上坚持二人以上。
(四)保证人及抵押物的调查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的现值状况。
第三条信贷员要认真填写贷前调查表,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为信贷审批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后检查实施办法
贷后检查是贷款发放时,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信贷人员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公司的信贷制定,借款合同运用贷款以防范贷款风全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营情况,资金状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汇报。
信贷人员实地检查时,原则上一般坚持二人以上。第五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事项。
(二)经营和财务情况。
1、货币资金:记录借款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2、应收账款:记录借款人最近三个月内发生的应收款项。
3、存货:记录检查借款人的存货,产成品,半成品的原值。
4、固定资产:记录借款人用于经营的房产,设备,车辆等资产。
5、短期借款:记录借款人偿还期不足一年的借款。
6、长期借款:记录借款人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借款。
7、应付账款:记录借款人应付而未偿付的各种款项,该项不论多长时间的应付款项一律记录。
8、所有者权益:记录经营之初投入的资产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9、收入: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10、成本: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购买价值。
11、支出:记录借款人经营费用和家庭开支。
12、纯利润:记载借款人某一段时期的纯收入。
第六条在认真了解企业经营,财务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比较法,同过去同期比,同计划比,同行业比,认真分析企业资金占用,经济效益,周转快慢,市场情况,耗费高低等,确保公司贷款的零风险。第七条对登记的各项数据要真实,坚持“眼见为准”的原则,本着资产类价值以市场价值计,负责以最大价值计的原则,将以上内容制表,签署意见并交由主管经理审查无误后入档保管。
第八条对已出现不良贷款苗头的贷款户,信贷员要对其进行特殊监控,随时检查,及时向业务经理汇报情况,并密切关注其社会关系;与其保持经常联系,但要注意个人关系距离;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严格追究责任,并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
第九条对特殊企业要关注环保,保险和可持续性,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确保贷款风险。
第三章信贷审批办法为加强公司信贷资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实完善和规范信贷审批流程,结合地方经济特点,体现公司高效快捷方便的办事效率,特制订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十条信贷审批管理体系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民间融资服务,单户的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0%的资本金要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第十一条信贷审批操作流程
1、三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场部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审查,最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发放。
2、二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
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展期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对符合发放条件(或展期条件)的由市场部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初审后,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最后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发放(或办理贷款展期)。
3、一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
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展期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对符合发放条件(或展期条件)的由市场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初审后,报贷款审批委员会评审,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后,经总经理签字后即可发放(或办理贷款展期)。第十二条信贷审批操作流程
1、贷款审批委员会、总经理、风险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及公司客户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权限审批发放贷款。
2、分管客户经理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3、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且符合发放前提条件的信贷业务,在具体发放时可不再报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发放。
第四章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十三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信贷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效地防范信贷风除,促进信贷业务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具体负责对公司内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信贷业务进行专门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贷审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无关人员泄露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二节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十七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信贷事项。第十八条审议范围
(一)审议超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二)审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特别授权、特别授信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
(三)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四)审议经公司贷审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五)审议担保业务。
(六)其它需要审议的事项。第三节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贷审会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条贷审会设秘书1名,由风险管理员担任。
贷审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各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资料保存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凡拟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风险审查报告,连同信贷业务资料一并作为贷审会的审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贷审委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正式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贷审委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即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主任委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贷审委会议程序:
(一)由分管客户经理汇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调查结论等。
(二)由信贷和风险部门人员汇报调查论证意见和审查结论。
(三)会议讨论、审议。
(四)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五)根据投票结果,贷审会秘书填写会审审议表,给各委员签名。第四节风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责任。
调查人(即分各客户经理)是决定信贷资产质量最关键的环节。因此,调查人要对自己的调查分析论证行为负责,并承担由于调查分析论证失误所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查人责任。
审查人是指信贷业务经调查后,到贷审委会办经过的各级及审查人员,包括:信贷审查人员、业务部负责审查意见同意人员、风险部及调查论证同意人员等。
审查人要对自己的审查行为负责,并承担因审查失误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按损失金额的5%以平均比例追究各环节审查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限额30万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贷审委集体会决策失误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按损失额的1%(限额30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平均比例由每个投同意票的人员赔偿。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及其所属部门。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揭示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本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发现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导》(银监会发[2006]2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类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除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除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本公司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本公司要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还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能明确界定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一项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新发放授信业务次日直接默认为正常,15日后30日内重新认定;正常类、可疑类至少半年一次,关注类、次级 类至少1季度1次,损失类半年或一年1次,进行重新认定;借款人风险状况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一节分类核心定义
第四条核心定义:本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货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不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0%。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也应为0%。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25%以下。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5%—90%之间。
(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实际操作中要紧扣核心定义,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预计损失率仅作分类结果验证参考。
预计损失率=1—可受偿金额/贷款本息,可受偿金额= 第一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
第二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第二节分类程序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的前期准备:
(一)整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应是本公司发放、管理、收回贷款之一过程的完整、真实记录。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要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
信贷人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帐单、银行分户帐流水帐单、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管业务、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等。
组织结构、法人代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包括: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埠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负债情况等。
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等(含或有负债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银行信贷调查(审查)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授权业务审批文件(包括从经办信贷员到最终审批人员的审查、审批意见)。
借款合同文书、借款合同的变更文本(包括贷款的展期、修改、补充合同文本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书面授权文件)等,有关的会计凭证、提款通知书等。
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书、律师见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
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贷款催收单。
4、履约情况,包括:借款人还款记录、本公司催款通知等。
5、贷款情况报告,包括:信贷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贷款情况报告(含贷前调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稽核检查人员的内审报告、信贷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等。
6、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往来函电、银团贷款邀请书等。
7、其他,包括其他各种有利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资料。
(二)开展现场调查。
由客户经理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出调查报告,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依据。
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的步骤:
(一)阅读信贷档案,填写工作底稿。
(二)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确定还款可能性。
(四)信贷讨论,确认分类结果。
(五)针对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对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
第三节分类具体步骤与方法
第七条阅读信贷档案,填写工作底稿。
在此步骤中需重点考察以下项目:
(一)信贷档案的健全性;
(二)所有档案填写内容或其他文字表述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信贷人员根据情况调整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主要审查以下项目:
(一)贷款目的:合同用途与实际作用是否一致;贷款目的是否与业务有关;
(二)还款来源:合同还款来源,实际可能还款来源(现金流量、资产转换、资产销售、处臵抵/质押物、重新筹集资本、保证人代偿等)合同还款来源与实际可能还款来源是否一致;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实际可能还款来源。
(三)资产转换周期:分析贷款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及其影响。
(四)还款记录。
通过逾期时间、欠息天数和金额、逾期或欠息原因分析,判断借款人过去和现在以及未来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
第九条确定还款可能性。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
第一还款来源。
主要包括:
(一)评估借款人 第一还款来源。
主要是指运用财务状况的评估和现金流量分析来确定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
第一还款来源及经营中是否存在缺陷。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本公司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二)担保分析。
担保分析是指本公司对由借款人或
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观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
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对抵(质)押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1、具体标准是:(1)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①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②抵/质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下降,但高于所担保贷款 价值;(2)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为一般档次;①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②保证人与借款人有联关系,影响了保证责任的履行;③抵/质押物评估下降,低于所担保贷款价值,但可通过保险赔偿或要求借款人增加抵/质押物等形式弥补;(3)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较差档次;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关键条款出现争议,可能给被担保贷款带来重大损失;②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很差;③抵/质押物或价值低于其担保范围的贷款金额,且无法提高新的担保。
2、担保能力的具体表现:①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的关规定,考察保证人的资格,审查保证合有关条款(保证的对象、期限、保证的终止条件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分析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及保证人目前提供保证的数量和金额,判断其代偿能力。
③保证人的代偿意愿。
分析保证人履行保证协议的历史记录,在以往的保证中,保证人所表现的保证能力;保证人履约是出于自愿,还是银行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
据此判断其代偿意愿。
④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包括:1.保证人已履行了部分保证义务;2.保证人在贷款项目上有相当比例的投资分额;3.保证人的建设项目与贷款项目有交叉抵押,或与这笔贷款有一定的关系;4.保证是以某项变现力很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同时该项产品又在保证人的控制之下。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掌握保证人对贷款的关心程度,以及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履行。
(2)抵押:①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注意抵押物的种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抵押物是否依法办理公证、登记手续。
②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本公司应取得抵押物的
第一抵押权,并且对抵押物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建立安全保管措施;对抵押物进出、实物和帐目实行双重控制;对抵押物定期评估,为抵押物投保等。
③抵押物的流动性。
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对偿债能力销差的借款人来说,变现时间短、费用低的抵押物令银行感到有安全保障。
④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率。
从抵押物价值取得的途径、抵押物评估机构情况及抵押物评估的方法等方面判断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合理与否,同时检查分析抵押率是否合理。
5、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抵押物出售时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抵押物的品抽、保险、损耗、变现的原因、变现时的经济状况、市场条件等因素。
(3)质押:①质促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注意质押行为和质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质押物是否按法律要求脱离债务人的长管机构的控制。
质押物是否与贷款种类相适应,如动产质押通常不适用于大额贷款。
②质押物的估价、维护。
分析质押物的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已投保并得到良好的维护。
(三)非财务因素分析。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 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本公司的信贷管理。
(四)综合分析。
指对借款人现在的财务状况、过去的经营业绩、现有的和潜在的问题、未来的经营状况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
综合分析后,经办信代人员撰写《小额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人认定表》或《自然人贷款分类认定表》,严格按五类信贷资产核心定义提出初步分类意见。
第十条信贷讨论,确认分类结果。
贷审委成员通过对附表中有关表格要一纱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贷审会应书面记载讨论以下内容:
(一)关于债务人本身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
(二)债务人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认分类结果,参会人员签具审核意见。
第四节贷款五级分类的职责分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贷审分对分类结果(不含损失类)负最终认定责任。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公司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一)负责对五级分类工作的人员培训。
(二)负责于每月分类结果汇总后贷审会提交报告。
(三)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分类结果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实际情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信贷客户经理是贷款风险分类 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信贷客户经理的职责:
(一)收集和完善信贷档案;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和核实;
(三)负责各项基准资料和工作底稿、报表的填写;
(四)对贷款按规定进行初分,并提交风险管理部。
第十五条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对贷款风险失实分类的处罚
(一)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
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以下处罚:①通报批评。②限期整改。③进行经济处罚。
(二)对发现管理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第五节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五级风险分类工作。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为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地反应和了解信贷资产的动态风险状况,提高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信贷风险的反应速度和化解能力,为有效控制和处臵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风险预警的含义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款三查收集的资料信息,及时预测和发现各类贷款潜在的风险,分析风险因素,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预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在实施“信贷风险预警机报告”制度时,应覆盖本公司全部的贷款和担保等业务。
2、实事求是原则。
信贷工作人员既要客观、公证地评价借款人,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反映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及已经暴露的风险,决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而隐瞒风险,知情不报,甚至欺上瞒下,违规操作。
3、及时通报原则。在实际信贷工作中,如果发生了对本公司贷款安全回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在
第一时间通报本公司各级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风险预警的要求
1、快速反应。
由于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原材料涨价、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在不断发生变化,本公司信贷资产也将面临各种风险,信贷人员要加强贷款三查与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各种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正确判断风险,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将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逐步前移。
防范风险决不是要等到借款人出了问题再采取措施进行处臵,而是要把风险防范逐步前移,善于在贷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捕捉信息,掌握
第一手资料,从中分析出潜在的风险,及时预警,及时财务措施加于防范。
3、落实责任。
责任信贷员是风险预警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当借款人出现风险后,责任信贷员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的重点内容
(一)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信贷员必须在
第一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汇报,并应直接向风险管理部预警,上报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责任信贷员先用电话向分管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口头汇报,二天内补报书面报告。
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并购、重组等。
2、借款人经营活动发展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3、股份制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企业经营层或股东之间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或闹不团结,且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严重影响的;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拘审、“双规”、监视拘留、逮捕的;意外死亡的;已确认失踪、或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联系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尤其是挪用贷款炒作股票或房地产,给贷款偿还带来严重影响的;
6、借款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报表、业务信息机抵押担保有关信息的,或拒绝信贷工作人员调查及不配合调查的;
7、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将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8、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其它垫款的;
9、借款人承接出口业务或大额订单,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发货,可能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的;
10、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侵害,损失严重,或损失虽小,但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
11、借款人抵(质)押、保证担保情况发生明显恶化的。
①抵(质)押物严重损坏、缺损或流失的;抵(质)押品价值大幅度下降的;抵质押物被非法变卖的;抵质押物被人们法院依法查封的;抵质押无效的情况等;②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保证能力严重不足的;
12、借款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五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
保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13、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重大涉案诉讼的;
14、对贷款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其他突发情况。
当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该借款人的授信即视为问题授信。在预计风险未消除前,按照问题授信进行管理。
(二)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责任信贷员必须在次月的5日前将所辖贷款企业发生的风险情况汇总,写出书面预警报告上报分管总经理及风险管理部。
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单独上报。
1、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其净资产50%的;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正常年鉴;
3、企业管理层主要成员(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违法经营或经常参与赌博、嫖娼,夫妻感情及家庭出现重大严重问题的;
4、借款人拖欠利息超过90天的;
5、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经常发生借新带旧,借款还款或已生贷款逾期的;
6、由于市场因素及自身原因,借款生产经营状况逐渐萎缩、恶化或产销利逐步下降及出现非正常亏损的;或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明显变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净现金流量呈逐步下降趋势,甚至出现非正常流出的;
7、借款人项目建设与预定计划发生重大偏差或未获得有效批准手续的。项目建设资金未按预定计划得到落实的;
8、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贷款实施连续压缩措施减少贷款的,或借款人已被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退出名单的;
9、借款人的销售贷款回笼资金持续下跌至不正常水平的;
10、借款人开始变卖用于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可能导致停产歇业的;
11、借款人设备利用率很胝,开台率严重不足,可能引起大额亏损的;
12、借款人虽然生产经营正常,资产利润率较高,但净资产一直未有增加,贷款数额多年未有下降,明显存在经常性抽资行为(包括由于年终分红后引起流动资金不足)的;
13、借款人明显存在偷漏税情况或经税务部门检查确实存在偷漏税的;
14、借款人发生对贷款还还足以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上述风险预警的内容适用于客户经理承包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打包贷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当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该借款人即列入观察名单(风险状况进一步加大时划入问题授信),在预警风险未消除前,按照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
(一)单个借款夫风险预警报告力求能充分说明问题,内容包括: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构成、生产经营、财务及相关情况;
2、出现风险的详细情况,包括风险成因、目前事态、风险后果;
3、对此已采取的措施;
4、贷款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四级、五级分类形态、抵押物明细、保证人保证能力分析等);
5、下一步工作对策设想,需要帮助协调的事项;
6、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汇总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力求简单明了。
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抵押担保情况、简要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风险、已造成或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风险预警的工作要求和措施(1)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做好风险预警,防范信贷风险是提前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信贷人员要高度重视风险预警工作。各级负责人要经常督促信贷人员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检查分析各项贷款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时预警,确保此项工作切实落实。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宏观调控的滞后效应目前正在显现,这一点必须引起信贷人员的足够重视。
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走势、借款人企业的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已经存在的和潜在的各类风险,如实反映,如实预警。
坚决反对信贷人员为了个人利益,隐藏风险,有问题不报,弄虚作假,贻误防范和处臵风险的最佳时机,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对于发生的每笔风险预警,责任信贷员必须逐笔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对于发生的风险,如有备案记录,本公司对责任信贷员按实际情况来认定是否尽职,是否免除相关责任。
(3)落实“三查”,及时预警。
要想预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将发现防范逐步前移。
信贷工作人员要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要实,贷时审查要严,贷后检查要勤。
借款人无论是新增贷款,还是存量贷款周转,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都必须对借款人的风险情况进行提未,严禁弄虚作假。
凡是发现借款人存在上述重大风险情况的,责任信贷员要在 第一时间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4)执行措施,及时反馈。
对于发生的风险预警,本公司发现管理部必须及时介入调查,提出处臵意见,并报本公司贷审会审批。
(5)明确责任,加强考核。责任信贷员是单个借款人风险预警的 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部是汇总风险预警的责任人(汇总预警铁内容由责任信贷员提供),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信贷考核及客户经理考核以帐面反映的数据和形态为准,风险预警的情况在考核时仅作为参考:对风险预警及时、采购措施有力、防范与化解风险有效的信贷员;对发现预警不及时、弄虚作假、隐藏风险、贻误时机,或虽已上报但未按计划措施落实的信贷员,可在将来贷款损失率考核时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多次发生有问题不报、有风险不预警的信贷员,由贷审会决定是否调离信贷岗位。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业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县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披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有责任踏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在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公司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本公司民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野性一和公平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踏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信息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如本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从容不迫,应当在遵守有关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以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是本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
本公司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披露本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慌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一条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两年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时,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报告,并在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对保密的监事会仁义内容及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征报道的事实情况。
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负责办理本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艾利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本公司应当为综合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综合管理部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须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落实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定期报告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建立定期报告联系人机制,以保证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十五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愁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的了综合管理部,并履行相应的坡露义务。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一)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有关材料;
(二)有责任按照定期报告编制时间表的要求或临时重大事件发生的
第一时间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给综合管理部;
(三)在正式披露该信息前不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送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害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疗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与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管理全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醉翁情报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公司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定期报告工作流程的建立、规范、控制和监督。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与媒体保持廊的信息沟通。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时,应通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相关规则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应定斯披露的报告,主要指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三)除监事会报告外,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第3个月、每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报披露时间。在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本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部门要求编制。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本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法定中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应披露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一)本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
(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强制措施;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10%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备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有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渠道 第三十条本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定斯报告披露工作方案,经总经理审查后报董事长审定;
(二)综合管理部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包括报告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任务书等。
定期报告编制任务书以行文形式向部门下发。
综合管理部组织定期报告编制,通过咨询、访谈、研讨会、研讨会、书面征询等方式向各部门了解有关细节,通报进展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高质量组织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管理信息部,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各部门有义务配合管理信息部的咨询、该谈、研讨会和书面征询等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对回答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严格要求其朴实无华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行内敏感性信息的所有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香囊会成员、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会仁义参会人员、记录人员、会计、财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第三十二条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本公司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须严格按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任务,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及时性,对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信息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应建立重大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重大信息的范围,规范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在重大信息报告方面的职责。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度、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
2.资本运作制度 篇二
关键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出资责任
1 资本三原则——理想与现实的激烈碰撞
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原为法、德所创, 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84条、第94条等规定体现了资本三原则的要求。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维护交易安全。这些原则对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股东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都有一定的意义。
资本三原则是对公司资本规则的抽象概括, 在公司法中并没有直接加以规定。资本三原则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日益脱离现实, 遭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抨击, 它的价值理念也备受质疑。稍有经济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在公司成立后, 公司的资产始终处于变化之中, 资产和资本总是不一致的, 因此注册资本对于债权人而言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 对于债权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资产信用。“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 其突出的法律意义不在于设计多少新的法律制度和增加多少法律条文, 而在于对现行公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于取消由转变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制度和约束, 改革现行的资本制度, 发展和完善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并从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2 法定资本制的坚守者——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设计
(1) 法定资本制由法国、德国首创, 为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模仿。法定资本制度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商业交易安全理念。法定资本制度对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 阻碍投资, 而且公司无法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做出及时的反应, 从而贻误商机, 这种资本制度已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废除。“废除最低注册资本的理论依据是,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具有任意性, 而且与公司的真实资本需求没有关系, 因而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不具有什么实际意义。”
(2) 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 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授权资本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赋权。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设立不会因为资金不到位受到影响, 公司在运营中需要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凭其商业判断就可以自行决定, 减少了公司成本, 避免了资本的浪费。
(3) 折衷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吸收授权资本制优点的基础上, 采用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该制度是授权资本制的改良品种, 它吸收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的一些因素, 对董事会的授权加以限制。折衷资本制既规定了一个较低的、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 又赋予了股东在法定比例及一定的时间限度内灵活出资的权利。相对于法定资本制而言, 减少了设立公司的难度, 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司运作, 提高了社会资本的运作效率, 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3 有待完善的出资责任制度
3.1 违反出资义务所承担的出资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 投资者认购股份的行为是申购人 (股东的前身, 简称认股人) 与公司 (或设立中公司的机关) 所缔结的以加入公司为目的的社团法上的入社契约行为。”“英美法系学者认为, 股份认购是一种表示愿意购买一个公司 (包括设立中的公司) 当时尚未发行的特定数量的股份并支付价款的要约, 与公司的配股行为 (承诺) 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契约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 从根本上讲, 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 如果因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如何理解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呢? 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承担补缴责任,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疑问的是其他发起人或设立时的董事可否要求未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呢?该条没有给出答案。笔者认为若排除违约责任的适用, 在公司成立前未缴足出资的需要承担补缴和违约责任, 而公司成立后只需要承担补缴责任, 这显然违背了逻辑和理性。因此笔者认为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仍然违反了发起协议, 还应当承担对其他发起人或公司的违约责任, 这样才符合法理。
3.2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有违约责任、补缴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表面上看其设计是比较完美的, 是加强公司的资本信用的保障, 但实践中这些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由谁来进行追究呢?首先我们来分析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立场。公司的资本状况公司的董事和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最清楚, 对于公司成立后资本充实情况更是了如指掌, 如果有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实, 他们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会提起诉讼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为胜诉后, 若该股东被强制执行如数缴纳了出资, 大家皆大欢喜, 但若该股东无可执行财产, 或可执行财产少于应缴资本, 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就面临危险即承担补缴责任, 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次, 董事是否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呢?也不大可能。因为公司的主要决策由董事和主要控股股东决定, 而董事依然听命于控股股东, 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样面临前面所分析的风险, 权衡利弊他们依然不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公司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出资责任的追究主体, 建立完善的出资制度制度, 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责任的追究主体是公司, 建立催告失权制度,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董事必须承担催缴责任。可以考虑如下行权步骤: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董事通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于一定期限内缴足出资;期限经过后仍未缴足的通知失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通过拍卖的方式充实资本, 其他发起人承担差额填补责任;若公司设立时董事怠于履行义务, 则规定公司设立时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冯果著.公司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3]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篇三
摘 要:我国原本采用类似大陆法系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公司交易风险,维护经济秩序,最初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原本的制度却又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桎梏。于是,2013年新公司法应运而生,新公司法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注册资本的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放宽注册资本条件,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过渡。可以预见新公司法的修改,将会对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认缴制
2013年新的《公司法》出台,新法中立法者大量删除法定注册资本及对于发起者必须强制性缴纳的相关规定,在资本制度上改动非常大,其中在法条上突出的变化有以下方面:
1、删除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实收资本”,即“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2、设立公司过程中,废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理论上“一元钱”就可以成立公司。3、废除实收资本制改为认缴制,废除首次出资最低限额即删除首次出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放开缴足资本年限,但另有规定除外。4、取消货币出资限制,因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那么“百分之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那么依靠技术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出资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公司法修改后全部依靠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用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被允许。5、删除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相关证明,公司设立时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要求将彻底成为过去,设立公司的费用少了许多,登记时需要一定费用外,基本上不存在其他费用。6、彻底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个人创业。7、登记机关登记事项中不再需要登记“出资额”,取消一次性缴纳资本的规定。8、在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中,发起设立由实缴改为认缴即可,但募集设立仍为实收资本。另外,发起设立中,认缴比例及法定分期付款时间也被取消。
一、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新的公司法出台,修改部分只有公司资本制度部分,共计12条,确实让人耳目一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新公司法的修改让我们能够更快与世界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让我们对未来企业的发展充满希望,但我们也应看到其中的缺陷,做好相应的准备并加快对其相关措施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以“人格否认制度”为主的相关公司法律
英美国家之所以很在就放开公司资本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授权资本制度,就是靠着“揭開公司面纱”制度和判例制度弥补授权资本的不足,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同时也防止了设立人企图利用有限责任而乱设公司,逃避责任。在我国法律中则有与其内涵一致的“人格否认制度”,必要时直接对公司设立者的欺诈行为作出处罚,使其慑于法律的权威,不敢为了利用公司作为敛财的手段,而设立公司。同时在刑法中,抽逃出资等罪名虽然对于一般公司设立已经失去作用,但是在特殊企业中仍然具有作用,譬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因此加快完善刑法修正案,使其与公司法相适应。
(二)限制一定的时间强制缴足所注册的资本,同时加强公权力管理力度
尽管放开认缴注册资本年限,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只“认”不“缴”。必须出台相关规定,在短时间内,发起人必须缴足所认缴的资本,否则取消设立公司的资格,或其他相关惩罚措施,这也是进一步避免空壳公司的出现,放缓资本制度,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公司资本充实之监督。加强现存其他公权力管理力度,在使公权力限制到一定范围内的同时,以及在防止公司滥设的同时,加强对公司的引导,进而达到保障市场秩序稳定的目的。
(三)加快信用平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新公司法的出台,更加注重公司设立人和设立后公司的信用,所以加强建设信用平台的建立刻不容缓,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建立,可以初步查询公司信用相关信息。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配套建设都会逐步完善,下一步我们要整合工商、税务、海关、法院、检察院的相关企业和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制性对公司信用,实力进行全方位调查评价,并实现联网查询,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发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自律组织和企业本身的作用,形成部门之间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多方位,立体市场监管格局。企业或者设立人,股东一旦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被拉进经营黑名单,在主流媒体进行通报,并在交易,税收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和影响,甚至受到制裁,使设立人或公司在信用档案上出现污点。
(四)引导群众将注意力放到注册资本之外的企业其他方面
使群众从公司注册资本的肯定转变到对公司流动资产的关注上来,跳出固有的思想模式,而不是只相信登记机关所登记那组资本数字,让公众通过信用平台等多种途径,全方位了解公司,从而确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以及在交易风险来临之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让公众明白白手起家的公司并不比有雄厚注册资本的公司差。
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由实缴制转化为认缴制,其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不久的将来必定会涌现出大量的公司,而大量作为商主体的公司出现,也必定会刺激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新法背后的众多缺陷。新法能否贯彻实施,在逐步完善信用平台制度的情况下,还需要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政府的贯彻执行,公民思想意识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使新法为经济的发展,真正做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美].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2]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9
[3] 范建.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9
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篇四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5.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的运作与成效 篇五
企业在新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形成了新的企业权力制衡机制。如何更好地落实职代会的职权,拓宽职工民主管理渠道,是一个新的课题。实行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是在企业中强化职代会职权、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作用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实行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的动因
在新的企业权力制衡机制下,必须建立一种新的有
效的工作机制,突出强化职代会的权力和地位,这是产生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的背景。
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职工更广泛地参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适应了现代企业制度对职代会提出的新要求,弥补了职代会监督检查作用的不足,使职工能够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管理,确保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融合。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职工代表通过一定渠道发挥监督检查作用。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的全过程监督检查,是职代会职能的延伸,变事后讨论表决为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进一步突出了职工代表的职能作用,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条有效途径。
企业重要决策需要有一支专门的力量监督检查落实。由于职工代表来自于企业的不同部门,他们熟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其监督检查更具有专业性,意见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反馈的情况全面具体,有利于企业行政进行科学决策,避免了上级机关对下级部门检查时蜻蜓点水和碍于情面的弊端。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的运作
在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的具体运作中,应当注意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选好职工代表。要选举群众威信高、业务技术精、敢于为群众说话的职工作为代表,并且大部分代表应来自一线。同时,要举办职工代表专题培训班,组织职工代表学习交流,引导他们认识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一致性,增强为企业发展找问题、想办法的自觉性,保证巡视质量;二是规范巡视过程。要制定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明确巡视程序和巡视重点,实行巡视工作的规范管理。要通过职工代表联席会、民主对话、小型巡视等途径倾听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基层民主管理和监督;三是做好整改和反馈工作。要把影响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以及职工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作为巡视内容,针对这些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和反馈工作。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的成效
职工代表巡视活动的成效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的责任意识、问题意识和执行意识普遍增强,在发现、分析和整改问题的过程中改进了工作、提升了管理、促进了发展;二是职工代表感到被尊重,体会到自身价值,从而激发了更高的管理热情,调动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职工代表也在参加巡视活动中不断学习,提升素质;三是职工代表巡视制度促进了工会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的结合,提高了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为工会开展好其他工作、发挥好职能作用奠定了基础。
6.资本运作制度 篇六
吴文炼
【摘要】在资本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竞争越来越多地凸现“属人”的特性,人力资本对企业产权制度构造、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力资本固有的诸如投资性、逐利性、价值性和增值性等属性决定了其对企业剩余有索取权和控制权,人力资本是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
【关键词】人力资本;企业制度;结构;要素
【Abstract】Be gradually mature in capital market today, the protruding cash competing more and more many “belongs to people’s” characteristic property, human capital has produced deep effect to property rights of enterprises aspect such as system structure, corporate management structure, corporate culture, human capital has been inherent investment, chases interest rate attributes such as nature, value and added value such as having decided the person having asking for right and the controlling power to enterprise surplus, human capital is an indispensable heavy enterprise system key element.【Key words】Human capital;Enterprise system;Structure;Key element
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源是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企业通常将人力资源视为人的体能、知识、技能、行动有效组合而成的一种“活”性资源,它具有可能性、无限性、耐磨性和易损性。因此,人力资源是经济性的资源、是战略性的资源。人力资本是为了获取乘余价值而投入商品生产的劳动力,它有其他资本共有特性:投资性、逐利性、价值性、有限性和增值性等,与物质资本一样,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有索取权和控制权,人力资本也需要其他人的劳动才能增值。因此,不是所有人力资源都能成为人力资本,只有从事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经营管理等,通过其他人利用其发明、革新和被其管理,能创造更大乘余价值的那部分人的劳动力,才能称为人力资本。
但是,对一个企业而言,仅拥有先进的技术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高素质的经营者来经营。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也同样遵循趋利避害、量力而行等行为法则,但只有那些眼光锐利,分析准确的经营者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我们称这种高素质的经营者为企业家。由核心技术人员和企业家构成的人力资本不仅成为企业的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而对企业的产出增长起到了明显的作用,而且,由于它是一种人格化的资本形式,也给企业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笔者在下文将分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人力资本对企业产权制度构造的影响
在传统企业中,产权是以企业成立时法定货币资产的出资为标志和起点的,即出资方依各自出资多少拥有产权,而经理、技术人员等只是资方的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工作量取得相应的报酬,并没有企业的产权,也就没有对企业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种产权结构,货币资本是主动方,而人力资源处于一种被动的、受支配的地位。但人力资本出现且作用日益凸显后,企业中已不再是货币资本一统天下,人力资本开始拥有了部
分产权。而且二者的关系发生了逆转,货币资本逐渐变为被动资本,而人力资本逐渐变为主动资本。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悄然的变化。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人力资本拥有产权的进程要慢得多。人力资本入股刚刚起步,而且有诸多的限制条件。人力资本价值得不到承认的后果是拥有人力资本的人缺乏动力为企业工作,企业核心竞争力下降,造成人力资本折价损失。国有企业受传统观念影响深,因此人力资本折价损失问题也最严重。流失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管理、技术骨干。据统计,有的国有企业流失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高达60%,而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工有70%以上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的关键是处理好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要改变以往那些只有实物资产才能拥有产权的限制,允许运用资产的人尤其是企业家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本折作股份,拥有部分的产权。人力资本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其特点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决策的科学与民主,它是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紧密相连的。既然人力资本的形成对企业产权结构产生了冲击,这一影响就必然延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西方国家出现了CEO(首席执行官),CEO除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负责外,还具有提名内部董事的资格,因此一般认为CEO拥有50%~60%的董事长权力。CEO受企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领导,而这一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非财产人士占据了相当的席位。这说明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已开始重视人力资本,而不再强调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制度也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独立董事既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经理层,其成员往往是经济或法律方面的专家,职责是对企业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战略、运作等重大问题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独立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各种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经营绩效。独立董事本身是人力资本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形式。实证研究表明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不设独立董事的公司的运作更为成功。人力资本对企业文化的影响
3.1 强调协作和团队精神。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营才能的专业化,以及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使管理者往往领导的是比自己更专业的下属,管理的是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因此,传统的“胡萝卜加大棒”式的命令与控制管理方法已经过时,现代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尊重雇员的价值,为他们创造一个相对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也不再主要依靠指派和命令,而更多地依赖于成员间的配合和协作。
3.2 强调成员之间的能力差异。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不仅存在能力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的幅度可能很大,正是能力的差异导致了分工的不同,进而导致对企业贡献的不同。摩托罗拉公司的雇员每个季度都要交一个总结,其中第一条就是:你觉得目前的工作与自己的能力是否相符?这与我们传统的观念相反,我们一直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能力差异,每个人的贡献大小是由分工决定的。
3.3 强调收益方式的不同。
由于员工的能力差异很大,由此导致他们对企业的贡献是不同的,因此其收益方式也是不同的。人力资本不仅要获得劳动收益,而且还要获得相应的产权收益,产权收益的大小以其自身价值折价入股来计算。国有企业中奉行严格的“按劳分配”原则,对于技术人员的特殊技能和企业家的经营才能始终视而不见,只承认他们的劳动收益,而不承认他们的人力资本收益,后果是企业的经营者设法扩大“在职消费”,吃回扣、出卖企业技术机密等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远比承认人力资本价值而分配给他们的产权收益的部分要大。
3.4 强调企业讲求效率,不讲求绝对公平。
盈利是企业经营的根本。衡量人力、物力贡献大小的标准,不是其自身价值,而是其对于企业利润产生的作用。企业只有讲效率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为股东赢得更多的利润。至于公平,是社会的目标。政府通过向高收入者征收累进制的所得税和强制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来控制贫富差距的过于扩大,维护社会的公平。企业是企业,社会是社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定位绝不能错位。结语
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探讨 篇七
一、公司资本制度介绍
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股东出资的财产, 股东出资后形成公司的财产。股东的出资一方面出于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另一方面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对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类型, 本文主要介绍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
1. 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 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 并由股东一次全部认缴, 否则不得设立的资本形成制度。优点是可以防止空壳公司的产生, 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缺点是设立公司需要一次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 设立困难, 变更程序复杂;同时还存在公司设立之初资金闲置现象。
2.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 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 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 公司就可正式成立, 其余的股份,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市场行情筹集的公司资本制度。优点是克服了法定资本制的缺点, 设立公司较为容易, 简化了设立程序, 降低了门槛, 防止了资金闲置浪费, 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缺点是未规定公司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 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容易产生投机和欺诈行为, 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二、我们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及改革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起步较晚,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 考虑到我国当时的经济状况和和法律特征, 以稳定发展为原则, 防止滥设公司, 公司资本制度采用了法定资本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注册资本, 对注册资本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虽然公司法在1999年、2004年和200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但法定资本制没有改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种严格的资本制度约束了我国公司的发展。本次改革, 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 (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革为授权资本制。
三、我国资本制度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1.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等于公司股东不需要投资。
在授权资本制下, 简化了设立公司程序, 降低了门槛, 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 设立公司变得异常容易。但是公司设立和公司发展是两码事, 公司的维持和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公司的外部融资的渠道一般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在公司成立初期, 受公司规模和信誉的限制, 债权融资的可能性很小, 主要的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所以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不能因为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就不去考虑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应对国家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和自身资源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 制定公司战略定位和资源投入计划, 规划好认缴资金的额度和出资期限, 而不是盲目去设立公司。
2.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等于公司股东风险降低。
在授权资本制下, 虽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但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风险降低。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改革后, 在股东没有认缴出资额或出资额很小的情况下, 公司资不抵债破产, 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国家必然出台法规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所以风险并没有降低。投资者在资金较少的情况下创业, 应循序渐进, 依法发展, 时刻不能忘记作为出资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3. 严监管, 严惩违法公司, 淘汰空壳公司。
在授权资本制下, 设立公司比较容易, 势必鱼龙混杂, 从而滋生投机和欺诈行为, 损害市场其他主体的利益, 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严格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十分重要。一是制定缜密的法律、法规, 引导公司依法经营, 同时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 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惩罚。二是加大扶持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中介行业的力度, 使他们的业务报告更具公信力, 从而提高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和说服力。三是加大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将公司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诉讼案件、各类处罚等监管信息予以公示, 为市场交易提供公平的信息平台。另外, 在授权资本制下, 有些公司成立后长期不经营, 或经营不善停止经营, 形成众多的壳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不仅影响市场秩序、而且增大监管成本, 因此必须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退出机制, 及时淘汰壳公司。
4. 诚信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任重道远。
诚信建设对国家、对社会、对公司都相当重要。现阶段, 我国诚信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 欺诈行为还屡屡发生。一个公司从诞生的那一刻起, 就应该树立诚信观念, 杜绝投机和欺诈行为。要发展诚信建设, 需要建立公司信用档案, 还必须有信息化平台作为支撑。公司的信用都记录于信用档案, “一处违规, 处处受限”, “一处无信, 处处无门”。但是诚信和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我们必须树立长期发展的观念, 并决不动摇。
参考文献
[1]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和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7月
8.论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现状 篇八
关键词 公司资本 法律制度 现状
一、确立了折衷资本制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对旧《公司法》有了很大的修改,总体上确立了折衷资本制。主要表现在:(1)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现行《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2)公司资本出资方式为“认缴制”而非“实缴制”。现行《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的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可见,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设立。(3)出资范围广。现行《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折衷资本制的例外主要表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可见,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面,我国依然采用了法定资本制。
二、公司运营和终止时对公司资本的规定更加宽松
公司运营和终止时对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简化了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程序。现行《公司法》非常注重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因此,在明确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有关情况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公告程序,不再具体规定公告次数,对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由90日缩短为45日。此外,还删除了原“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不得分立”的规定,使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更为简化。
第二,完善了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1)将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并以《公司法》第188条、第191条进行制度衔接。在解散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增加规定公司强制解散清算的法定事由,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强制解散的权利。此外,还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地位,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第181条、第183条、第187条)。(3)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股东不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诉。
第三,取消了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法律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
三、采纳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为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公司以其独立的名义从事活动和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点是公司制的重要基础。然而在公司成立后,一些股东或公司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转移利润,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将有失公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针对公司或股东滥用独立人格的情形,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有条件的否认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弥补了由于滥用公司人格所可能导致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资本的不足,实现了公司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现行《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已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8.
[2]钟楚南.个人信用征信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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