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强条(共5篇)
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强条 篇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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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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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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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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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的个数
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
(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
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
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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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超过400人。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4.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人防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l0rn,容纳人数不大于1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地面的竖井金属梯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方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只设一个疏散出口。
6.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受条件限制而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口间距不应小于5m。
7.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Ⅳ类汽车库可只设一个。
9.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Ⅳ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以及设双车道且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两个汽车疏散口间距不应小于l0m,毗邻设置时用防火隔墙隔开。
10.停车50辆以上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安全疏散距离
1.非高层建筑(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
(1)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
(3)开敞外廊时增加5m,设自动喷淋时加25%。
(4)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
(5)楼梯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任何情况下,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时的规定最大疏散距离,即20~22m。
(7)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2、高层和地下建筑
(1)双向疏散时:医院病房部分24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30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医院病房部分12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15m,其他20m。
(3)地上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在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
(三)疏散宽度
1、各类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楼梯按每层人数计算总宽,底层外门按最大层人数计总宽。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
2.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通过人数0.6m/每100人计算,最小净宽1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外开。
3.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外门最小宽度:住宅1.1m,医院1.3m,其他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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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道最小宽度: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1m,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4.人防工程的疏散宽度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地下室埋深小于l0m时,每100人不小于0.75m;埋深大于10rn时,每100人不小于lm;并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程可不大子350人,但应布置在不同方向。
(2)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要求:
门和楼梯,一般1m,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4m。
走道单面布置一般1.2m,医院1.4m,人员集中处1.5m;双面布置一般1.4m,医院1.5m,人员集中处1.6m,旅馆、餐厅可1.3m。
(3)地下街防火分区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或不小于两端疏散口最小净宽之和的较大者。相邻两疏散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宜为两个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的通过人数应为走道末端与相邻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疏散宽度指标:埋深不大于l0m时,为每百人0.75m;埋深大于l0rn时,为每百人1.0m。地下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计算。人员密度指标为:地下一层0.85人/m2;地下二层0.8人/m2。
(4)设有固定坐位的观众厅疏散要求与一般观众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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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
(一)非高层的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汽车库、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建筑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高层建筑裙房和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设施应设封闭楼梯间。
(二)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高层汽车库以及塔式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地下设施,包括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礼堂,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展厅、体育场、舞厅、餐厅等,当其地下使用层超过2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差超过l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否则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四)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7层以上,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平屋顶。
2.7至11层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3.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五)通廊式住宅,6至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六)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七)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建筑
2.塔式住宅
3.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4.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八)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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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m2时三台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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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构造
(一)防火墙
1.耐火极限为4h.2.应直接设在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高出屋面不小于0.4m(当屋面为耐火极限不小于0.5h非燃烧体时,可砌至屋面板底)。
3.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必须开时,用甲级并能自行关闭;不应设排气道,必须设时,两侧墙厚不小于0.12m。
4.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距离不小于2m,设耐火0.9h非燃烧固定扇的采光窗时不受此限。
(二)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隔墙
住宅单元之间,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包括闷顶内)、放映室、手术室、住宅内的托幼、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厨房、门厅、后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电梯井及机房。
(三)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以后能在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3.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或在卷帘两侧设自动喷水系统保护。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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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篇二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
5、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GBJ74—84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GBJ140-90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29-95
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1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14、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3-92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1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38-93
2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98--87
21、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
2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2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7、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28、冷库设计规范 GBJ72--84
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30、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J79--85
3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 61-83(试行)
3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试行)
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试行)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
35、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92
36、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3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3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89-85
39、火灾报警设备专业名词术语 GB 4718--84
40、火灾分类 GB 4968--85
41、消防基本术语 GB 5907-86
4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
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351-84
44、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4396-84
45、手提式1211灭火器 GB 4397-84
46、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GB 4398-84
4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GB 4399-84
48、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GB 4400-84
49、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1-84
50、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84
51、无衬里消防水带 GB 4580-84
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316-85
53、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 5332-85
54、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GB 6051-85
55、石油储罐阻火器阻火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5908-86
56、消火栓连接器 GB 4453-84
57、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5-86
58、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12513.90
59、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2515-90
60、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955-9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探讨 篇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八款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包括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第11.4.1条第八款这种排列有歧义,对于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是不论规模大小都设置,还是按照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标准执行,在条文说明中也并未明确。考虑到疗养院和儿童活动场所与老年人建筑比较接近,使用人员都属于老弱病残群体,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发生火灾时,疏散比较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在执行规范时,应参考老年人建筑执行。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将这一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并在其他条文修订时,更加规范明确,杜绝产生歧义的情况发生,提高规范的严谨性、可行性。
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强条 篇四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若干条款分析与思考
作者:马小军 杨辉
来源:《建筑与文化》2012年第11期
【摘 要】结合工程设计,对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若干条款进行分析思考,对新规范编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关键词】居住建筑分类;高层建筑裙房商业疏散;高层塔式住宅核心筒防火疏散
一、概述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两本,一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06建规》),适用范围包括低、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另一本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05高规》),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上述规范也分别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建筑发展迅猛,各地在设计实践中出现许多适用规范条文不清晰或无准确适用条文的新问题,有些按规范设计实施困难甚至严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还有些设计案例究竟适用《06建规》还是《05高规》各地图纸审查机构意见分歧较大。鉴于上述原因,公安部会同住建部组织专家将《06建规》、《05高规》合二为一,重新编制修订后统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于2010年7月5日下发合并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建规征求意见稿》)。笔者现结合设计案例谈谈对《新建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若干条文的理解与思考,愿与同道分享。
二、分析与思考
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强条 篇五
之修订条款汇总
一、增加条款第5.1.1条中的正文修改部分说明如下(p57):非强制 第5.1.1条 条款正文p57:表5.1.1中,高层民用建筑里的公共建筑划分为一类的5条之中第3条,由“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改为:“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在P253的第5.1.1条之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段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三、增加条款第5.1.3A条的正文如下(p60):强制
四、第5.1.3 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五、在P255的第5.1.3条文说明后增加5.1.3 A说明条款:
5.1.3 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六、在P61的第5.1.8条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非强制
七、增加条款第5.3.1A条的正文如下(p64):非强制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八、在P262的第5.3.2条之前增加5.3.1A说明条款:
5.3.1A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32m和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九、在P68的第5.4.4条中,去掉“老年人活动场所”。强制
十、在P269的第5.4.4条的条文说明中去掉有关 “老年人”及“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内容。
十一、增加条款第5.4.4 A条:p68 非强制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十二、增加条款第5.4.4 B条的正文如下p68强制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十三、在P269的第5.4.4条之后增加5.4.4 A说明条款:
5.4.4A 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第1.0.4条、第5.4.2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十四、在P269的第5.4.4条之后增加5.4.4 B说明条款:
5.4.4B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十五、在P76的第5.5.8条中,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改为“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把第二款中的“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十六、在P78的第5.5.13条第一款中,去掉“老年人建筑”。强制
十七、增加条款第5.5.13 A条,正文如下p78非强制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十八、在P283的第5.5.14条之前增加5.5.13 A的说明条款: 5.5.13A新增条文。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设置与疏散或避难场所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径。对于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功能。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十九、在P78的第5.5.14条中,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即第5.5.14条改为:非强制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二十、在P78的第5.5.15条及其第一款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二十一、在P79的第5.5.17条表5.5.17第一行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二十二、增加条款第5.5.24 A条,正文如下p85非强制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二十三、在P298的第5.5.24条之后增加5.5.24 A的说明条款: 5,5.24A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求,做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2/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m2/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1.4m2/人;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2.8m2/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二十四、在P90的第6.2.2条中,把“老年人活动场所”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二十五、在P306的第6.2.2条的条文说明(1)中,把 “JGJ 49”改为“GB 51039”;第6.2.2条的条文说明(2)改为:(2)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
二十六、增加条款第6.7.4 A条,正文如下p102强制
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十七、在P328的第6.7.4条之后增加6.7.4 A的说明条款: 6.7.4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二十八、条款第7.3.1条第二款增加“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正文如下p108强制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二十九、在P338的第7.3.1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快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5.5.24A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设置消防电梯层数的确定,主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确定的。
三
十、条款第7.3.5条第二款增加“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其使用面积尚”,正文如下p109强制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三
十一、在P339的第7.3.5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条根据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
三
十二、条款第8.2.1条第三款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正文如下:p113强制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共5款,其中第三款修改于下)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三
十三、条款第8.2.4条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正文如下:p114非强制
三
十四、在P347的第8.2.4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三
十六、条款第8.3.4条第五款中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改为 “老年人照料设施”。正文如下:p116强制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
十七、在P349的第8.3.1-8.3.4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第(6)项,内容如下:
(6)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
十八、在P120的第8.4.1条第七款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并加注。强制
第8.4.1条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三
十九、在P355的第8.4.1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内容如下: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四
十、在P129的第10.1.5条第二款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四
十一、在P131的第10.2.7条改为:非强制
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注:本条1、2、3、4款不变
四
十二、在P380的第10.2.7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内容如下:
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预防火灾的能力,要求此类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四
十三、在P132的第10.3.2条改为:强制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I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Ik。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I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四
十四、在P136的第11.0.4条中,把“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四
十五、在P137的第11.0.7条第二款表11.0.7-1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附2: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条。其中新增7条。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溯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刘激扬
王宗存
沈
纹
吴和俊
张 磊
胡
锐
张梅红
黄 韬
张敏洁
郭 景
黄德祥
卫大可
主要审查人:周 畅
王 栋
李树丛
江 刚
朱显泽车学娅
邸威
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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