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

2025-03-15

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精选10篇)

1.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 篇一

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从业资格考点基本条件

一、理论考试场地及设备条件

(一)理论考试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少于130平方 米。

(二)理论考试室应配备以下设备设施: 1.配备监控电脑的考试监控台椅1套;2.投影机及投影屏1套;3.音响设备及麦克风1套;4.独立考试台椅不少于50套,每套配备独立考试电脑1 套;5.满足制冷要求的空调设备;6.满足考试室全景监控的闭路摄像设备,摄像存储空间应满足所有考试摄像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理论考试室应配套以下场地及设施设备: 1.候考室1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不少于50人就坐的连体椅子,配备空调、音响设备、可播放考生须知的投影机及投影屏等设备;

2.满足与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连接的网络系统及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不间断电源等电脑网络设备;内部局 域网网络线路应采用光纤或5类以上双铰线,如需接入互联网,应配备硬件防火墙实现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二、场地考试场地及设备条件

(一)场地考试的场地及设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场地考试要求。

(二)场地考试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考试场地:考试桩位不少于3个,桩考监控室一间,能同时进行大客车、大货车场地道路10个项目,小汽车场地道路5个项目考试的场地,能容纳100人的候考区,并全方位进行视频监控。

考试设备:能满足所有考试类型的考试用车。1.满足各车型场地考试要求的车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原则上不少于1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原则上不少于5辆;

2.满足待考考生休息的遮阳遮雨场所并配备足够的休 息椅子;

3.满足考试场地全景监控的闭路摄像设备,摄像存储空间应满足所有考试摄像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4.因场地或报考人员有限等因素制约,不能在场地实现的考试项目,应配备相应的模拟驾驶考试设备实施考试。

三、示范教学法考试场地及设备条件

(一)示范教学法考试室不少于4间,每间面积不少于 15平方米。

(二)示范教学法考试室应配备以下设备设施: 1.满足2名以上考核员就坐的考试台椅1套;2.投影机及投影屏1套;3.音响设备及麦克风1套;4.独立考试台1套;5.满足动作示范考试要求的设施设备; 6.满足制冷要求的空调设备;7.满足考试室全景监控的闭路摄像设备,摄像存储空 间应满足所有考试摄像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示范教学法考试室应配套以下场地及设施设备: 候考室1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配备不少于50人就坐的连体椅子,配备空调、音响设备、可播放考生须知的投影机及投影屏等设备。

2.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 篇二

一、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驾驶员培训行业制度存在问题, 缺乏对驾驶员培训学校有力的考核与监管。

目前我国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年末, 而且只有这一次考核, 在平时主要以随机抽查为主, 这种简单、松懈的考核监管机制致使驾校把握住了主管部门的检查规律, 做足表面文章来应付管理部门的考核与监管, 甚至不惜采取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 缺乏健全的驾驶员培训教练人员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驾驶员培训教练人员是挂靠在驾校名下, 驾校只负责学员报名、考试等日常性的管理活动, 而教练员的薪酬是与学员招生直接挂钩, 为了提高自身经济利益, 教练员通常挂靠在多个驾校名下, 这就导致难以实现对教练员的有效管理。此外,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只是向学员传授通过考试的技巧, 而缺乏对学员综合驾驶能力的培养, 培训质量较差, 而且教练员还存在着一些辱骂学员、乱收费等现象, 这也制约着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行业的发展。

(三) 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和驾校是负责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三大组织机构, 由于目前我国驾照考试实行的是“考培分离”的模式, 这就造成了三大机构之间缺乏一定的联系与合作, 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协调分配问题。一是驾驶员的培训与考试是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单独运行的, 虽然两者都各司其职, 确保自身工作的有效进行, 但是它们之间却缺乏充分的交流与协调, 部分工作不能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阻碍了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的开展与实施。二是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在针对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着工作交叉、重叠的现象。公安部门虽然只负责驾驶员考试的相关工作, 但由于其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较大, 它还能进行对驾校和教练员的部分调控和管理工作;而交通部门则是驾校、教练员及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直接主管部门, 这就造成了两者在工作中存在着交叉与重叠, 会给驾校、教练和学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 技术条件的制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IC卡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已被广泛应用到驾驶员教学之中, 该系统通过采集学员的指纹和照片图像对学员的学习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只有完成培训学时的学员才可进行考试。IC卡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应用不但保证了学员的培训课时和培训内容, 使学员能够充分掌握驾驶技巧, 而且有效规避了学时缩水、偷工减料等现象, 这对促进驾驶员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该系统的广泛应用, 驾校为了降低培训成本, 开始采用一些非正规的手段来刷学时, 学员只需掌握驾驶的基本技巧便可参加考试, 脱离了培训课时的束缚, 这就导致取得驾照的学员大部分驾驶技术较差,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相关管理部门虽然已开始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但是采用的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 这类作弊现象依旧存在。

二、完善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对策

(一) 完善法律法规, 健全考核机制。

一是多层次立法, 完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了解驾驶员培训行业和驾校的实际运行情况, 分析出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对法律中相关的空白和盲点进行补充和完善;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留意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中细节, 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并提出详细化、科学化的意见;各级地方政府要以中央法律法规为依据, 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驾驶人培训政策法规, 实现对本地区驾驶人培训行业的规划与指导。二是制定行业规则, 严格市场准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人们对考取驾照的需求不断提升, 驾驶员培训学校也在不断增多, 为了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培养出优秀的机动车驾驶人, 国家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规划, 做好对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的调控与限制, 不断优化驾驶员培训行业结构,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 建立健全驾校的市场准入标准, 成立以驾校、教练员、学员为主体的行业管理协会, 采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新驾校的经营与否, 但要充分保证整个决议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三是深化责任倒查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中责任倒查制度主要是指取得驾照的新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除了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驾校、教练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样不仅可以使管理部门做到对驾校培训质量的有效评估, 而且还可以使驾校、教练更加重视学员的综合驾驶能力的培训, 从而摆脱应试教育的思想, 提高了培训质量。

(二) 多方协调, 加强沟通。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的两大组织机构, 但这两个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只是各司其职, 缺乏必要的协调与沟通, 这就需要一个信息资料交流互通平台, 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促进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责任倒查的工作效果。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学员的考试情况及考核过程的优缺点反映给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以此为依据加强对培训内容的调整和细化, 引导驾校和教练提高培训质量, 培养出优秀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时, 在信息资料交互平台上, 公安部门要及时上传新驾驶员的安全事故记录和相关资料, 交通部门以此作为考核评价驾校的依据, 加强对驾校的检查与监管。

(三) 提升技术手段, 提高培训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技术手段的应用是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的重要方法。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硬件方面主要是引入现代化设备, 如多媒体设备、模拟训练设备等, 让学员在上车前首先体会到一个真实的模拟环境, 生动、直观地培养学员的应变能力和交通安全意识, 并实现对学员具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 从学员接触驾驶开始就培养他们良好的驾驶习惯;软件方面主要是指驾校要转变经营理念, 做好培训的合理规划和培训成本的控制, 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 实现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良性竞争;而教练则要采取科学的、现代化的教学方法, 不断提升培训效果和水平, 为我国交通运输培养出优秀的驾驶人员。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人民的机动车驾驶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而且人们也越来越重视交通安全问题。但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还存在众多问题, 这就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对驾校和学员的考核机制, 促进相关管理部门的多方协调沟通, 驾校和教练员依靠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提高培训质量, 为我国培养出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完善, 以期促进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的质量提升, 培养出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关键词: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政.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研究[D].沈阳大学, 2015

[2]陈军星.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09

[3]陈丽飞.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评指标体系的研究[D].广东工业大学, 2008

3.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 篇三

为认真践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城市守信、安全文明、优质服务要求,自觉维护道理运输行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我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四川省道路运输条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做到教学规范,训练安全。

二、严格遵守教练员教学“五不”要求,坚决做到:不酒后教学、不骚扰体罚学员、不克扣学时、不收受学员钱物、不使用不文明用语。

三、严格遵守教练员“十大”行为规范,坚决做到: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珍爱生命,安全文明行车;为人师表,职业道德良好;着装规范,仪容仪表整洁;诚实守信,绝不“吃拿卡要”;因材施教,教学质量较高;文明教学,教学氛围和谐;服务学员,保证学习时间;爱护车辆,车辆状况完好;加强学习,不断开拓创新。

四、积极参与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诚信、优质服务”专项活动,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学员、社会的监督。以上承诺条款,本人坚决遵守。

驾校负责人:

承诺教练员:

2016年

4.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 篇四

培训机构: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报学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驾驶培训质量,确立培训各方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定立此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学时进行教学、考核,保证培训质量,不得降低对乙方的标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车辆、理论教材、培训教员、培训场所,安排乙方到公安部门规定的路段训练。甲方提供的车辆应为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并审验合格的教练车,车质、车况良好,车容、车貌干净整洁,无异味、无破损。

3.甲方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与乙方提前天预约培训学习时间。甲方每班不能同时预约超过4人使用同一辆教练车进行实操。

4.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培训环境,在培训中有保障乙方安全的措施。

5.甲方保证尊重学员、文明教学、依法经营、廉政施教。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取乙方钱物或要求乙方宴请及提供消费性娱乐活动。

6.乙方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学车必须证明材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应按价赔偿。

8.乙方认为甲方教练员服务态度差、教学方式方法不当,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或要求更换教练员。

9.甲乙双方按预约的时间进行培训与考核,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由责任方补偿对方元/次。由于对方缺席导致学习质量不理想或学习周期延长,其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10.乙方各科目考试时间以考试部门安排为准,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乙方的排期。

11.甲乙双方在每次教学后应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不得弄虚作假,甲乙双方应相互监督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学习期间,乙方有权查看自己的《教学日志》,《教学日志》由甲方保存四年以上。

12.若乙方在完成各阶段驾驶培训的规定学时后,经过考核,尚未达到《教学大纲》教学目标,经双方商定可增加培训时间,其增加学时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增加培训时间后,乙方仍未达到《教学大纲》教学目标,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13.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培训时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费用以及甲方为乙方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学籍后,协议生效。甲方应在学籍有效期内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乙方的培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约考。乙方通过公安部门考试并取得驾驶执照后,协议自动终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费用后,甲方应安排乙方最快一班学习。

3.乙方通过交规考试后,甲方应在3日内安排乙方上车练习。甲乙双方应提前2天向对方预约培训,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培训。甲方必须每周至少安排乙方12小时的实际操作。如几位学员集中到一辆车上轮流练车,乙方个人学时计算只计其本人实际练车时间。

4.甲方自乙方取得学籍及每科目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安排乙方进行下一阶段培训的,视作违约,乙方有权要求退学,甲方退回所有乙方已交费用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元。

6.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价格

1.甲方向乙方收取已公示的下列费用:

1)理论培训学费_______元(含书费);

2)实操培训学费_______元;

3)代收费用:______________;

4)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

费用合共_______元。

甲方不再加收《教学大纲》规定学时的培训费用,若加收协议外的非培训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培训的费用分为四个部分:

理论培训学费(约占费用6-7%);

实操培训学费(约占费用77%-81%);

驾校代收的费用(包括体检费、考场费、牌证费,驾校应出具收款收据,约占费用17%-12%);

其他费用,如一人一车等特殊服务费和实行电子桩考试增加的考试费用。除此以外,不应该再有其他收费项目。

2.甲方经乙方同意约考的,乙方缺考或需补考的,应交的补考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要求终止必须经对方同意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4.甲方必须受理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投诉,并在_______天内作出回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乙方考试合格后,由甲方提供办理驾驶证服务,相关费用已经含在代收费用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5.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 篇五

一、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不得相抵触。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经营者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表格填空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八、合同编号与学员IC 卡号码一致。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驾驶培训机构)乙方(驾驶培训学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条件

甲方承诺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乙方承诺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申请人的年龄、身体、精神等条件,并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培训服务的基本内容

(一)乙方学习的准驾车型:。

(二)甲方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提供培训服务。

(三)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地点为;驾驶模拟器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地点为;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其中场内训练地点为,道路训练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进行。

(四)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学员IC 卡、建立培训档案并安排乙方参加第一阶段培训。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经甲方阶段考核合格后,自行办理公安部门的科目一考试预约手续。乙方科目一考试合格并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甲方在日内安排乙方参加第二、三阶段培训。乙方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并经甲方分阶段结业考核合格后,自行办理公安部门相应科目(科目 二、三)的考试预约手续。

(五)自首次安排理论培训之日起日内完成约定学时的理论培训。自首次安排实际操作培训之日起日内完成约定学时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三条实际操作培训方式 实际操作培训为下列第种方式:

(一)预约培训:乙方向甲方预约培训时间、学时、教练员、教练车,双方商定后,乙方按时接受培训,按照培训学时支付学费;

(二)普通培训:乙方报名时一次性支付学费,甲方指定教练员,提前就培训时间等事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按时参加培训。

第四条培训费用及支付

乙方向甲方支付符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的培训费用,甲方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培训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一)实行预约培训的,培训费用包括:

1、理论培训费和驾驶模拟器培训费。乙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元(大写:);

2、实际操作培训费。按元/学时的标准即时支付。

(二)实行普通培训的,乙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额合计元(大写:)。

(三)其他方式:。

培训按学时要求全部完成后,乙方参加公安部门考试任意一科不合格的,甲方为乙方提供学时的免费培训,超过免费培训学时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条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先于乙方《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参加公安部门考试不合格的,甲方继续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关协助服务至乙方《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届满时止。

第六条接送服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不提供至培训地点的免费接送服务。乘车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将其经营规模、信誉等级、教学场地布局、培训进度安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教练员的教练水平及信誉等级等信息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网页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并对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告知乙方可办理培训期间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的有关事宜。

(三)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按计时管理的要求为乙方提供计时培训服务,不使用“跑马机”、“读写器”等非法手段虚报、瞒报学时,对学员《培训记录》真实性负责。

(四)按照约定的时限和地点安排乙方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为结业考核合格的乙方发放结业证书。

(五)安排具有相应执教资格并与甲方签有劳动合同的教练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条件的本校教练车和经驾培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教练场地,发放正版培训教材。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培训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文明施教。

(七)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教学场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及时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八)及时为乙方提供报送考试资料、领取考试证件等协助服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若培训过程中受到甲方及其教练员的不公正对待、或教练员服务态度差、教学方法不当等,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或要求更换教练员。发现甲方及其教练员、管理人员在学时计时中有作假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或者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

(二)提前通知甲方,可以变更下次培训的时间。

(三)配合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学员IC 卡,不将学员IC 卡交给甲方及其教练员、管理人员保管。

(四)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培训操作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不操作教练车。

(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侵害乙方合 法权益的除外。

(六)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真实有效,认真填写《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如实确认学员《培训记录》。

(七)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合同终止。

(三)尚未参加第一阶段培训,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扣除 已产生的税费、学员 IC 卡、培训教材等费用后,退还所交剩余费用,本合同终止。

(四)已参加培训,乙方因自身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致残、生病等情形,导致不能继续参加培训,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培训 实际进度(培训进度以教练员 IC 卡或学员 IC 卡记录的学时数据为准)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本合同终止。

(五)乙方完成第一段培训后,不参加公安部门考试或参加考试 未通过,导致甲方不能进行后续教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合同履行 期届满,甲方按培训实际进度(培训进度以教练员 IC 卡或学员 IC 卡 记录的学时数据为准)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 用,本合同终止。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向对方支付培训费用总额%的违约

金。给对方造成损失,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后,继续履行剩余的合同义务。但对方不同意继续履行的,甲方清算 并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

(一)已参加培训,乙方非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自身客观原因 而要求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的,甲方按培训实际进度(培训进度以 教练员 IC 卡或学员 IC 卡记录的学时数据为准)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 和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乙方所付培训费用不足以支付 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6

(二)甲方及其员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费用或 物品,甲方退还费用、物品或赔偿损失。甲方有加倍赔偿承诺的,按 该承诺履行。

(三)任何一方在学时计时培训中虚报、瞒报学时,另一方给予协 助或配合的,各自承担己方损失。

(四)甲方在合同订立、履行中有欺诈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增加一倍赔偿。甲方有超过一倍赔偿承诺的,按该承诺履行。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 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 篇六

一、持有C1以上(含C1)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二、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三、安全驾驶经历满5年以上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满3年以上;

四、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

五、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六、具备编写教案、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初次报考C1机动车驾驶操作教练员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1份(贴好与“近期免冠白底彩色数字照片文件”相同的小一寸照片)。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如在非户籍地受理点申请的,需同时提供《暂住证》及复印件1份。

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1份。

四、学历(或毕业)证书(中专以上学历要求是汽车及相关专业)及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1份。

六、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声明1份。

7.机动车驾驶教练培训合同 篇七

各位考生:

一、准考证领取地点: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54号交通技师学院教学南楼一楼103室(“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处)

二、准考证领取时间:2018年6月25日至6月29日(08:30—11:30;13:30—16:30)过期不候。

三、领取准考证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方能领取。

四、路线引导:

1.自驾:青云桥下,西青道快速辅路,路北侧。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试题 篇九

一、填空: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教学任务是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

2、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符合行业标准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7、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和时间。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1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二、单选: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B)。

A、一般许可B、分类许可C、特别许可D、专项许可

2、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B)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A、一种B、两种C、三种D、四种

3、申请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不少于(A)辆。

A、20B、30C、40D、50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教练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B)年。

A、2B、3C、5D、6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D)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A、10B、15C、20D、306、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练员的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A)

A、10%B、15%C、20%D、25%

7、申请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不少于(D)辆。

A、4B、5C、8D、108、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A)

名以上教练员。

A、2B、3C、4D、59、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年龄不超过

(C)周岁。

A、50B、55C、60D、6510、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练员应具有的(B)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A、1B、2C、70%D、4

三、多项选择:

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知识有(ABCDE)

A、道路交通安全法规B、驾驶理论

C、机动车构造D、交通安全心理学

E、应急驾驶

2、教练员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教练员证注销手续?(ABCD)

A、提出注销申请的B、年龄超过60周岁的C、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D、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的学员档案主要包括有(ABCD)

A、《学员登记表》B、《教学日志》

C、《培训记录》D、《结业证书》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时,必须填

写(CD)

A、《教学方案》B、《培训计划》

C、《教学日志》D、《培训记录》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常见的不正当行为包括(ABD)

A、异地培训B、恶意亚价 C、上门接送D、欺骗学员

四、判断题

1、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培训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对)

2、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对)

3、申请从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而理论教练员则不一定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错)

5、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教练员需要熟练掌握各种车辆的操作,但是不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错)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对)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

练员资格。(错)

8、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可不携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对)

9、升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开教练员信息。

10、为方便群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经营业务。(错)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对)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结业证书》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错)

13、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时,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品不得乘坐教学车辆。(对)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对)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篇十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一篇:教师课堂评价评分标准下一篇:汽车发展史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