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山乡关闭煤矿工作汇报

2024-09-18

2015大安山乡关闭煤矿工作汇报(精选2篇)

1.2015大安山乡关闭煤矿工作汇报 篇一

文章标题: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整治汇报材料娄底监察分局负责娄底、邵阳两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2006年,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省政府煤矿整顿关闭的要求,第一阶段辖区内关闭整合矿井130对,第二阶段关闭整合矿井79对,第一、二阶段共关闭整合矿井209对,占全省关闭整合矿井总数的三分之一。到目前为止,关闭的111对矿井都已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无一处反弹和死灰复燃;整合的98对矿井都已达成了整合协议,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都已编制了整合方案和开采设计,且大部分正处在整合施工阶段。瓦斯治理情况:辖区内目前共有546处煤矿,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246处,高瓦斯矿井146处,高、突矿井占矿井总数的72,另有水害威胁严重矿井49处。所有突出矿井都配备了井下移动抽放泵,洪山殿实业公司蛇形山煤矿和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建立了地面永久性抽放系统;所有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都安装了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已有70的低瓦斯矿井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有3个重点产煤县市和涟邵矿业集团实现了区域性联。通过瓦斯专项整治,今年上半年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9.4。在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两个攻坚战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宣传两个重要文件。分局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印制800份,免费发放给623家煤矿、91乡镇、13个县、2个产煤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策上积极引导。二是宣传二个攻坚战。把三年基本解决小煤矿问题、两年内大幅度降低瓦斯重、特大事故两项任务,通过转发文件、上公告、召开会议,矿区宣讲等途径和方法,及时传达到所有产煤县市和煤矿企业,并印制《告煤矿企业书》下发到辖区所有煤矿,做到家喻户晓。

二、摸清家底,分类排队一是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面摸底。摸清了五类矿井的名单:一类是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二类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三类是严重威胁国有和相邻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超深越界开采或超深越界开采屡禁不止,拒不退界矿井;四类是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枯竭的矿井;五类是停产整顿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二是对五类矿井进行科学排队。按照矿井的灾害程度,分类进行排队,从中确定关闭的重点对象。六月份,对辖区范围内现有的546处煤矿向娄底、邵阳市提出了2007年一揽子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排队摸底初步名单。三是对五类矿井依法处理。上半年,分局按照国办82号文件的要求,凡是属第一类、第二类矿井的,由分局直接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已提请关闭42对;属第三类、第四类矿井的,建议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情况后,提请关闭;属第五类矿井的,按446号令的规定,发现一个提请关闭一个,已提请关闭4对。

三、依法监察,促进关闭一是突出监察重点。分局始终坚持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威胁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原则,通过监察,及时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通报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了打好两个攻坚战,年初,我们将辖区内第一、二批整合矿井98对列入了重点计划监察内容,为防止假整合真生产、边整合边生产,分局采取了暂扣整合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凡是安全专篇没有经过审查擅自组织施工的、边整合边生产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确定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时予以重点考虑。二是以监察促进整顿关闭。对2006年两批关闭整合矿井,分局开展了专项执法,共查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问题100余条;对资源整合的41对矿井下达了执法文书,对存在违法生产的24对矿井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分局以文件形式向娄底、邵阳两市提出了《关于规范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函》和《关于加强资源整合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安全监管的监察意见》,通过执法,确保了关闭矿井关闭到位,杜绝了死灰复燃;打击了资源整合矿井违法组织施工、非法组织生产的行为,防止了整合矿井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法人主体的“假整合”现象。

四、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一是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对2006年第一批关闭矿井,分局根据监察中发现的情况,组织3个组对娄底市58处关闭矿井、42处整合矿井进行了明查暗访,并将明查暗访中发现的关闭矿井关闭质量不高、部分非法组织生产的问题,整合矿井未签订整合协议、被整合矿井开足马力疯狂生产的问题,一一列出矿井名单及时向娄底市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得到了娄底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政府两位分管领导,在涟源市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解决我局反映的问题,确保了第一批关闭矿井基本关闭到位,被整合矿井实行了“二停一锁一拆”,部分整合矿井达成了整合协议,制订了整合方案。二是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树立典型,组织推广。第二阶段整顿关闭期间,地方各级政府遇到了重重困难,整顿关闭进展异常缓慢,我局通过督查,发现辖区内新化县主动,该关的已关死,该整的已整活。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及时向娄底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了新化县的成功做法,建议娄底市政府在新化县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学习典型,推广经验。新化县在整顿关闭机制上采取“县里领导、乡镇为主、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机制,在确定关闭名单上实行“严格政策、全县平衡、民主评议、上下结合”的政策,在关闭资金补偿上实行“统一筹资、分类管理、以矿关矿、适当补偿”的办法,在关闭整合的方法上实行“领导负责、责任包干、限期完成、严格奖罚”的办法。通过现场会议,各县学习新化经验,有力地推进了第二阶段整顿关闭。三是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好2007年关闭矿井名单。省政府13号明电下达后,分局先后参加了娄底市、邵阳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整顿关闭会议,积极配合制订煤矿整顿关闭方案,具体督促落实整顿关闭要求,对2007年一揽子解决小煤矿问题向两市政府提交了我们认为必须关闭的矿井名单,我们充分发挥分局在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为各级政府整顿关闭、扩能技改提供指导和服务,并从今年元月开始,就对按规定要求必须关闭的矿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上把住了关口,给予不予延期许可的决定;对3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进入“三同时”审查程序;从5月开始,将所有初步确定的关闭矿井列为重点监察对象,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目前为止,两市整顿关闭的前期准备比较扎实、稳妥。

五、抓住重点,积极推进一是强力推行“先抽后采”。首先开展了对涟邵矿业集团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情况的监察,重点监察煤矿瓦斯治理和专家技术会诊措施落实情况,监察突出矿井建立地面永久性抽放系统。其次把瓦斯抽放作为瓦斯集中整治的重点,要求所有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否则,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涟源市个体小煤矿力达煤矿率先在地面建立了永久性抽放系统,实施“先抽后采”,取得了较好效果,我们目前已在涟源市马兴、冷水江市堑子口、隆回县斜岭等部分重点产煤地区推广以地面抽放为主要内容的瓦斯综合治理,准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所有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井全面推广。二是强制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去年底以前已全部安装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系统大部分存在运行不正常,通过与各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目前有8个县市建立了瓦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专门为煤矿的监控系统轮流服务,这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同时加快了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控联建设,目前,10个重点国有企业和3个产煤县市完成了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平台建设。今年年初,我局以文件形式要求所有低瓦斯矿井也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到目前为止,已有70的低瓦斯矿井已安装到位。三是严格落实“以风定产”。要求所有乡镇煤矿在井口公示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分局现场监察时,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依法予以处罚。凡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不足的矿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凡生产能力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面主扇功率不得小于30KW,每小班下井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四是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对所有突出矿井提出了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达到“四个一”的标准要求:所有采掘面有一个专门的、有针对性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有一套突出预测预报仪,且每个防突人员都要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会正确使用仪器;有一套防突钻机工具;有一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下井作业人员都要会使用自救器,避灾硐室装备要齐全,严格执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娄底分局在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中做了一些,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相差甚远,我们的还有许多欠缺和不足。目前正值第三批整顿关闭矿井的关键时候和瓦斯治理的攻坚时期,我们决心,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坚决完成第三批关闭任务,做到该关的关死,该整的整活;坚决打好瓦斯集中整治攻坚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促进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整治汇报材料》来源于,欢迎阅读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整治汇报材料。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篇二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煤矿违

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布点布局不合理、矿井规模小、煤炭资源面临枯竭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我市煤矿数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数以内。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指标完成矿井关闭工作。

二、关闭标准

(一)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三)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五)对关闭矿井要建立关井档案,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关闭通知书、关井录像、照片、关井工作实施记录等立卷归档。

(六)各县(市)区在关闭矿井结束后应立即将关闭工作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三、职责分工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要求,围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

(一)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的整改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做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证照不全的煤矿,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积极协助整合煤矿做好整合协议的签订、整合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注(吊)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督促企业制定关闭煤矿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做好矿区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上报办理整合矿井采矿权变更手续。

(三)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井的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查处为关闭矿井提供爆炸物品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对停产整顿的煤矿暂停供应爆炸物品;负责维护整顿关闭煤矿现场的治安秩序,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巡查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营业执照,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营业执照。

(五)各供电单位对公告关闭的煤矿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关井工作或弄虚作假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问责。

(七)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关闭矿井违法进行生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查处。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

四、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步,12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并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第二步,报省工信委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第三步,12月6日开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煤炭、工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凡暂扣证照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具备关井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关闭,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公告关闭的矿井必须全部停产。在此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察。

第四步,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未关闭矿井实施关闭工作,并做好建档、上报、迎检等工作,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矿井关闭工作。

第六步,2010年2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向市政府写出验收报告。

第六步,市政府向省工信委提交验收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煤炭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安全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监管作用,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矿井关闭工作。

(三)实行联合执法。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既要注重关井工作过程严格执法,又要加强关井后期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保证关井工作按期完成。

(四)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将矿井关闭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确定关闭矿井的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关闭矿井驻矿监督员24小时监管,各产煤县(市)区国土、煤炭、公安矿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关闭矿井的监管和不间断的巡查,防止关闭矿井突击生产、违法生产。

(五)依法打击妨碍关井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制定保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的工作预案,为整顿关闭工作保驾护航。对于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阻碍关井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各级公安矿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加强对关闭矿井的巡查监控。

(六)严格按标准实施关闭。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公告的关闭矿井名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标准实施关闭工作,严禁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坚决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等违法行为。

(七)正确处理好整顿关闭与确保生产的关系。要把对有证煤矿的管理、打击私挖乱采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有证煤矿要加大矿井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挖掘现有生产潜力,稳定和扩大生产规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障煤炭市场供应;对私挖乱采要采取强硬的有效措施,防止其利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的机会,偷挖偷采。

(八)以资源整合促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是我市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要以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为基础,尽快制定实施计划,力争提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发改、煤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简化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对于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可采取部门联合办公、限定时限、“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九)建立举报制度。各产煤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015大安山乡关闭煤矿工作汇报】推荐阅读:

大安市特色工业园区调研汇报材料06-10

大安市解说词06-11

上一篇:2022年采煤技术员工作总结下一篇:互相宽容理解的优美句子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