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024-06-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库.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本文由tjlqiw38w7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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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 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近几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规模不断 扩大,导游队伍不断壮大。目前,我省已办理 IC 卡的专职 和兼职导游总数已达到 2644 人,导游队伍在我省旅游业的 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但是,在我省导游队伍的成长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 忽视的问题,除少数导游固定在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或 挂靠在各级导游服务中心外,绝大部分导游游离在管理之 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从事旅游业务活动;导游职业的流 动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导游身份与旅游市场主体——旅 游企业脱离,再加之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对导 游从业人员管理的机制和制度滞后,使得导游人员的基本生 活待遇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导游数量虽然在逐年增加,但整体素质不高,导游人员的流动无序混乱,导游人员在从 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深层次的、潜在 的矛盾逐渐凸现,已严重影响到我省良好的旅游形象和旅游 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加强和完善导游队伍的建设和管 理,是保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 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导游人员的合

法权益,使导游队伍的建设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树 立起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切实有效地处理好导游与旅游企 业、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和完善对导游队 伍的管理,建设培养一支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爱岗敬业、业务过硬、素质全面、作风高尚、诚实守信的导游队伍,特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导游是旅游接待的主体,是联系旅行社和游客的重要环 节,是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最直接领路人,是地方旅游的第 一道风景,是一方旅游形象的具体体现。导游素质的高低、服务的优劣,不仅决定着游客的满意度和旅游行业服务质 量水平,而且还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国家、地区、部门和企 业的形象。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把我省建设成 为旅游大省的需要。当前,在我省的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突出 问题,主要表现在:专职导游少,兼职导游多,导游人员 流动无序,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相应的待遇条件;导游 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必备的职业素养和相应的服务意识; 法律观念淡薄,综合知识水平偏低;导游讲解格调低,甚 至还传播低级庸俗的东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 影响了导游队伍自身的建设,而且还危及到我省旅游形象 的塑造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建立有效的导游保障和激励机制,对导游队伍进行规 范化管理,加强导游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培训 考核,提高导游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 保我省导游队伍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壮大。

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学习文花枝精神,树立行业新风尚。行业协会和 旅行社要深入开展向全国优秀导游员文花枝学习活动,激励导游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诚信服 务。要以文花枝事迹为楷模,深入开展 “游客至上、服务到位”的主题创建活动,信守合同和承诺,公 开服务价格,不削减游览项目,不强迫和诱导购物 消费,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通过良好的导游服务,提升贵州旅游接待和服务的档次,在省内外客人的 心目中树立贵州旅游形象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对导游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各级旅游管理部 门和旅游行业协会、导游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建立 健全导游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和措 施,督促导游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服务规范从事导 游活动,组织专业人士和优秀导游,对初次办理导 游资格证的执业者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 执业; 对已经取得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也要结合导

游年审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56 小时;对于长期脱岗和不参加培训 的,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暂停从事导游业务活 动,直至取消导游资格,旅行社不得聘用和录用。同时,积极敦促旅行社注重导游人员的培养,尽快 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专职导游队伍,并把这一要求纳 入旅行社年检内容,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指标。

(三)建立导游薪酬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导游人员的 合法权益。导游员必须进入旅行社或挂靠各级导游 服务中心,建立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帐户,实行规 范集中管理。取得导游资格证者,从事专职导游业 务的导游,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导游 IC 卡 前,需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 中心注册登记,并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帐户;从事兼 职导游业务的社会兼职导游,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申领 IC 卡前,需到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导游服 务中心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供已建立的个人社会保 险帐户证明; 对于没有进入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 管理的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旅行社不得聘用。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应 按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 标准的保底工资,并由旅行社办理养老、失业、医

疗、意外伤害等“三金一保” ;对于兼职导游,聘 用旅行社在支付给兼职导游员的劳动报酬中,除每 天不得低于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外,还必 须按比例支付给兼职导游员交纳“三金一保”的费 用; 不管是专职导游还是兼职导游,都必须实行 “一 团一保”制(导游每接一个团,组团社必须为带团 导游上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切实维护和保障导游 人员的人身安全。导 游人员享 有与

所在(或所雇佣)旅行社按国家旅游局“公对公” 佣金制度规定分成所得权益,与旅行社给付工资共 同构成合法收入。

(四)结合旅行社的年检工作,强化导游队伍和保障体 系的建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 旅行社发展的实际和导游人员现状,2007 年起,从 把加强导游人员的保障与旅行社的年检结合起来,在年检中增加反映固定导游量化考核情况。具体规 定为:出境组团国际社常年不得少于 15 名固定导 游;旅行社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 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旅行社 年检中不予通过。

(五)加强对从事导游活动的规范管理。

1、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受旅行社委派,其个人不得擅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 业务。旅行社之间互借聘导游员时,必须按规定履 行聘用手续。

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带 IC 卡和携 带加盖委派旅行社公章的团队行程表及出团通知、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10 人以上团队必须打旅行 社社旗。

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应严格执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更改接待行程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终止 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拿各种回扣和索要小费;不得 欺骗、胁迫和诱导旅游者消费。

4、导游员在接团时,要征请旅游团领队或代表 作为临时服务质量监督员,并向旅游者告之投诉的 权利和途径;形成终了前,要请旅游团领队或代表 详细填写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

(六)建立导游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和分等划级制度,鼓 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等级考核评定,每两年进行一 次贵州省优秀导游员评选,并通过类似 “导游之星” 评选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培育优秀导游人才辈出 的环境和氛围,促进导游人才的培养和导游队伍的 建设,树立和凸显优秀导游形象。

(七)加强对导游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 全和完善对导游服务中心的监管,制订《贵州省加 强导游服务中心制度规范》,使社会兼职导游有去 处、有人管,真正成为导游之家。

(八)建立导游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各级旅游协会中设立导游分会,充分发挥其协会 联系广泛、开展工作灵活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举 办各类活动,设立自己的阵地;定期和不定期的举 办专业知识讲座、技能比赛,促进交流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举办旅行社与导游供需见面会,加速导游 员的合理有序流动; 积极帮助导游员调节与旅行社 在合作时产生的纠纷; 为会员代办保险等各类服务 工作,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积极为导游维权;受理 导游员的情况反映,做好导游员和政府部门间的上 传下达及协调沟通。促进导游队伍的自我规范管理 和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工作要求 导游是旅游发展的中坚力量,是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旅游业发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全面加强导游 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 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对导游队伍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所涉及面广、内容交叉、工作量大、上下联系多,需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协会和相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 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才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在新时期新阶段全面加强导游队伍 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旅 游局邵琪伟局长在全国导游大会上所作报告精神,高度的重 视和关心导游队伍建设工作。

(二)切实地按照“全国导游大会”的精神和本“意见” 有针对、有重点、有突破、有条理、有思考的展开工作,积 极地探索和大胆创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扎实地抓 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导游工作监管力 度,确保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严格遵 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和、《导游服务质量》等相关规定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导游信 誉档案和违法违纪及年审公报制度,切实加强导游监管工 作,规范导游人员行为。

(四)兼职导游员,由导游服务总心负责日常管理、培训 和人事及业务代理。旅行社临时聘用兼职导游员必须以单位 名义到导游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导游员签订聘用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达不到固定导游员指标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在对旅行社的年检工作中,将给予暂缓通过年检直 至不予通过年检的处理。

(六)各级旅游协会要充分发挥其人才、网络、体制等方 面的优势,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做 好对导游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从完善内部机制和服务功 能出发,抓好导游分会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导游队伍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良性发展。同时,针对导游存在的问题和需 要,开展各类调研工作,反映导游的实际情况,为旅游行政 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维持导游队伍的稳定起到积 极作用。

2.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二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引领创新创业模式变革, 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释放全社会创造活力, 催生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 让创新创业根植知识产权沃土。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激励作用, 充分调动市场力量, 形成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 促进创新创业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二是加强引导。突出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导向作用, 更多采用专利导航等有效手段, 创新服务模式和流程, 提升创新创业发展水平。三是积极推动。坚持政策协同、主动作为、开放合作,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创新支持政策和创业服务体系, 全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四是注重实效。紧贴创新创业活动的实际需求, 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强化政策落实中的评估和反馈, 不断完善和深化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 形成利于创新、便于创业的格局。

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三) 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手段。

引导广大创新创业者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 健全面向高校院所科技创新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等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对优秀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运用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进一步细化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措施。充分发挥和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作用, 支持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运用专利创新创业。在各地专利代办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捷、专业的专利事务和政策咨询服务。

(四) 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

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 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 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 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份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扶持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助推创业成功。

三、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五) 鼓励利用发明创造在职和离岗创业。

完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法律制度, 合理界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 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 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 提供相应的公益培训和咨询服务,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用的作用, 加强对一线职工进行创新创造开发教育培训和开阔眼界提高技能的培训, 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职工小发明小创造专项扶持资金, 健全困难群体创业知识产权服务帮扶机制。

(六) 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 推动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加大对青年为主体的创业群体知识产权扶持, 建立健全创业知识产权辅导制度, 促进高质量创业。积极打造专利创业孵化链, 鼓励和支持青年以创业带动就业。组织开展创业知识产权培训进高校活动, 支持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实务技能课程。从优秀知识产权研究人员、专利审查实务专家、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中选拔一批创业知识产权导师, 积极指导青年创业训练和实践。

四、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引导创新创业方向

(七) 推广运用专利分析工作成果。

实施一批宏观专利导航项目, 发布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成果, 更大范围地优化各类创业活动中的资源配置。实施一批微观专利导航项目, 引导有条件的创业活动向高端产业发展。建立实用专利技术筛选机制,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完善企业主导、创新创业者积极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 构建具有产业特色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基地。

(八)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充分运用社区网络、大数据、云计算, 加快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构建新型开放创新创业平台, 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通过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高端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探索通过发放创新券的方式, 支持创业企业向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购买专利运营服务。

五、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创业活动

(九) 提升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效率。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 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专家服务试点, 实施精细化服务, 做到基础服务全覆盖。加强创新创业专利信息服务, 鼓励开展高水平创业活动。完善专利基础数据服务实验系统, 扩大专利基础数据开放范围, 开展专利信息推送服务。

(十) 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

发挥行业社团的组织引领作用,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参股入股的新型合作模式直接参与创新创业, 带动青年创业活动。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 强化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培训, 提供高质量就业岗位。

六、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条件建设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十一) 加强创业知识产权培训。切实加强创业知识产权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机构建设, 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鼓励各类知识产权协会社团积极承担创新创业训练任务, 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以有创业愿望的技能人才为重点, 优先安排培训资源, 使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青年都有机会获得知识产权培训。

(十二) 引导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主体提供专业实训。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 在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实训体系。引导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科研组织向创业青年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七、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创新创业成果

(十三) 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加强行政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 切实保护创新创业者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深化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布局, 在创新创业最活跃的地区优先进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布点, 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 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 提高维权效率。

(十四)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构建网络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 快速调解、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 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制订符合创新创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 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指导支持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强化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八、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十五) 加强知识产权舆论引导。广泛开展专利技术宣传、展示、推广等活动, 宣扬创新精神, 激发创业热情, 带动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 努力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创新创业依靠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面向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依托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 搭建知识产权创新创业交流平台, 组织开展创业专利推介对接, 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公益活动。

(十六) 积极举办各类专题活动。积极举办面向青年的创业知识产权公开课, 提高创业能力, 助推成功创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创业大赛, 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搭建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实体平台。加强创业知识产权辅导, 支持“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鼓励表现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参加各类大型知识产权展会。在各类知识产权重点展会上设置服务专区, 为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工作长效推进机制, 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部署,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创新创业特点、需要和工作实际, 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要做好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 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4.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四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国家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以后的新形势,加快推进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职能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督管理市场和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手段,直接面向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经济形势异常复杂,巩固和发展经济企稳回升向好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和服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多生快长,夯实做大经济总量的微观基础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兴市场业态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不断提高全省企业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和商品质量安全,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对于改善投资、经营、流通和消费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停征“两费”、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加强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执法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认真贯彻“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尽职尽责履行监管执法职能,加快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由收费管制型向监管服务型、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高效型的根本性转变,做到工商职能服务与市场监管执法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

二、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按照“准入门槛能降则降、审批权限能放则放、办事手续能简则简、办理速度能快则快、指导服务能优则优、服务效能能高则高”的原则,用足用活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大胆先行先试,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两圈一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服务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和市场一体化。要畅通市场主体准入,努力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和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二)改善市场主体服务。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加强引导和指导服务,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积极开展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商标专用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支持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为政府和投资者、经营者提供决策服务。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制度,更多地依靠法律咨询、行政建议、行政劝导、行政警示等非强制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三)促进商标战略实施。强化商标注册事前引导、事中服务和事后保护,指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品(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运用商标策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积极培育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优势商标集群,促进商标强企、商标富农、商标兴省。

(四)支持广告业发展。加强广告业发展指导,规范广告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登记“绿色通道”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广告市场主体,支持广告行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运用广告策略,扩大产品和服务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和完善广告市场监管体系和广告监测机制,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促进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一)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整治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为重点,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突出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深入开展打假保民生、打假保名优、打假保春耕(秋播)、打假保节日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推进“无传销社区(乡村)”建设。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深入治理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联合整治力度,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合同欺诈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二)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积极探索加强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建立完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和自律制度建设,督促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及县以上城区涉及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化妆品、卫生洗涤用品等九类重点商品经营主体全面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全面实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推进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坚持分类治理、疏堵结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无照经营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探索网格化、专业化、信息化等适合本地监管需要的市场监管方式,建立基础监管标准化、日常监管属地化、监测检查科学化、监管责任具体化、监管执法效能化的市场监管机制。

(四)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理顺各级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事权,探索工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工商执法办案队伍专业化的执法办案体制,防止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行政不作为,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

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健全和完善12315工商行政执法体系,构建受理及时、转办迅速、调解有效、查处有力、反馈到位的消费维权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强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畅通消费者咨询申诉渠道,及时调解消费纠纷,快捷受理消费者申诉,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充分发挥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的作用,发展消费维权志愿者,提高维权工作的社会性和群众参与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城市社区、村级组织要把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五、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及时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工商部门与公安、税务、农业、卫生、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解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帮助基层工商所解决无房(危房)办公问题,协调解决场地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及权证办理等方面的难题。将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总体规划,加大支持力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基层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积极支持。在工商人员社保、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与政府其他部门同等对待,统筹解决。

5.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五

(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

2009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质量巡视员制度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聘请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质量巡视员,全过程负责单个或多个标段的质量巡视工作。质量巡视员以个人巡视或组成质量专项巡视组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价被巡视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不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项目法人(含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单位,下同)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专门的领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设立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加强对委托项目的质量管理,建立委托项目质量联络员制度。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项目法人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委托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考核。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设立总质检师,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署监理或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与工程监理部及工程施工项目部签署补充合同,明确质量管理责任权限及要求。监理单位要加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旁站监理。施工单位要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签证制度,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设立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部门终检的三级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和质检员,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实施检查控制。

三、改善质量监督条件

适当加大质量监督经费投入,不断改善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交通工具使用和质量检测经费支出。质量监督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项目法人负责安排。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原则上以建安工程投资3亿元~6亿元配一名监督质量人员的标准实施,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配备比例。按照这个标准,监管中心、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尽快配齐质量监督人员。

四、加强施工图审核

项目法人针对当前的设计工作成果现状,研究建立有效的施工图审核机制。通过竞争性选择或委托等方式引进有能力、有经验的设计、咨询单位或专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要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设计审查能力的人员,把好施工图审签关,促进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提高。

五、完善质量奖惩制度

项目法人应尽快研究建立和完善质量奖惩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合理确定并用好监理和施工合同中计列的浮动报酬,加大质量违约及质量事故的处罚,加强工作激励和约束,推动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加强质量信息报送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明确专门质量信息报送员,定期汇总上报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质量监督机构要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全面、准确上报质量监督信息。

七、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尽快完善和出台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有关制度,加强对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工作。

八、组织开展质量工作重点检查

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以及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工作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以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九、加强对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

6.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六

在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发展中,信访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部分群众利己观念有所抬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难度。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建议:

一. 要强化初信访办理工作,推进信访首办工作责任制,把好

信访工作的第一道关口,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努力减少重复信访,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的告知,答复制度。

二. 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支持。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实行

一岗多责,一考多评的办法,将信访工作考核与各类评优挂钩,始终坚持实行好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处理和通报,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办事。

三. 实行信访问题终结制,提高信访问题办结质量。按照《信

7.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七

5月初,住建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后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以园养园”、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等。该《意见》一出,社会反映热烈,各界拍手叫好,认为这是政府推进执行“八项规定”的新举措。

(一)公园私用侵害公众权益

原建设部2005年2月3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公园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

然而,不少公园或因“差钱”,或因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总会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从事盈利性活动。有些公园管理者引入了过多过滥的商业活动,还有的管理者疏于管理,放任吹拉弹唱者携带扩音设备入园活动,造成噪音扰民。更严重的是,部分公园建起了隐蔽、私密的高档会所,为一些官员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环境。

众所周知,公园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是享受国家特殊补贴的非盈利设施,管理方占用公共用地建立私人享受的高档消费场所,这种做法是以权谋私,侵犯了公众的利益。隐藏在公园私人会所内的腐败行为,更是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人们纷纷呼吁有关部门要注意公园乱象,严加治理。

(二)维护公园公共属性

为此,住建部下发了《意见》。

《意见》强调,要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意见》还要求各地开展公园运营管理专项检查,对公园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情况进行整改,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

杜绝不切实际的“洋”设计

《意见》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公园设计要杜绝盲目建造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

《意见》要求,公园要多样化,符合市民需求,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各省市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在设计方面,《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贪大求洋现象。

(三)需强有力的执行权

《意见》发布后,住建部进一步要求各地建立公园登记注册、普查清理、督查整改等动态监管机制,各省级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公园建设管理及跟踪督查情况上报住建部。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不过,住建部城建司园林绿化处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法律,住建部作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只能从行业管理需要提出要求,却不能对曝光的私有会所、高档酒店采取惩处措施。主要依靠各地政府和公园管理部门的自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园管理人员说,其实,一些地方政府对公园管理不够重视。“公园的好坏,很少与政绩挂钩,地方也就没动力。公园是事业单位,生存依靠行政拨款,由于投入不足,便要求公园有创收,以弥补资金缺口。如北京紫竹院公园,维持公园运转的确需要大量资金,他们一年有1100万的‘创收’要求,不得不在园内开展一些经营性项目。”还有业内人士透露,公园内的高档会所背后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撼动。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公园和绿地都是开发商和一些利益集团虎视眈眈的对象。“公园本身没有决定权,都是听上面的意思。”也正因如此,许多网友认为,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手段,高档会所和餐馆不可能自动退出。

财政支持才能治本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政府有令就要必行,应有具体的解决时间表和解决途径,不能无限期拖延,最后变成一个“烂尾工程”。

某公园负责人李军说,“以园养园”,用商业项目租金贴补公园维护经费的模式,是历史遗留问题,但这种模式也并非一无是处。公园的维护、安保、保洁,都需要大量经费,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些公园被交由公司运营,公司没有得到一分钱财政拨款,因此,园内商业建筑的租金收入,就成为维持公园和企业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解决‘以园养园’等问题,不是不可能。关键是,首先要解决好公园建设、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其次,各地政府要在机制上保证公园景区有‘能力’抵挡住各种诱惑。”李军认为,只要政府对公园的公益服务给予足够的政策扶持、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免费开放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园的‘公益性’一直缺乏明确界定、有力支持。”南京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城市文化旅游开发研究所所长胡小武表示,要保证公园公益性,政府应该进行财政拨款;存在经营行为,就不符合公益性定位。

如何实现公园公益性,破解现实的经营模式之困?胡小武认为,首当其冲的是,有必要厘清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身份界定”。显然,“以园养园”的模式,目前在法规层面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和质疑。真正实现公园姓“公”,就要对公园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统一监管,确保其“公益存在”。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及其他免费开放的公园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拨付保障,而非当前由公园管理机构在公园管理、经营上“唱主角”的模式。

临时建筑不妨设过渡期

管理体制重新理顺后,应对公园重新进行总体规划,明确每一块地的功能,对公园用地内的餐饮商业项目、临时建筑将进行清理,最大程度地维持公园的公益性。

“目前,公园内餐饮娱乐项目,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也不宜叫它们马上搬出去。”李军认为,不妨对这些项目设立过渡期,到期后,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项目,都将被清理出公园。在三年过渡期内,主管部门也将对这些设施进行监管,要求它们避免扰民,同时不得设置过高门槛,变味为私人会所,将普通市民拒之门外。另外,公园内的餐饮商业项目,大部分经营场所都是临时建筑。这些临时建筑,有些也是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如果一概拆除,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对临时建筑也可以设立过渡期,到期后,公园管理部门根据公园总体规划和该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理,符合规划要求、有合理性的临时建筑,可以保留,并申请改为永久建筑;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临时建筑,将予以拆除。

条例需要上升到立法

有业内人士认为,公园管理无法可依,是这些现象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胡小武看来,对公园景区利用配套的公共建筑从事资产经营,并进行规范和限制,“在这方面,国内一直以来都没有相关法规;而利用物业资产出租获得回报,也就成为许多公园景区长期以来的‘路径依赖’。”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公园建设管理的法律,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依据目前仅有国务院1992年出台的《城市绿化条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变迁,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与管理要求。

住建部城建司园林绿化处负责人表示,“我国急需出台一部能够全面规范公园建设管理的法律。我们也一直在推动立法。”

8.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篇八

本刊讯 7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市档案局(馆)党组最近就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作出部署。

《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提出要求:(1)依法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日常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从源头促进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认真做好重点领域的档案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时,要将涉及民生问题的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部署,大力加强涉及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切实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导。当前特别要做好奥运档案工作。(2)切实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馆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要把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作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步伐;要抓好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及时解决在建设选址、资金筹措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使档案馆切实达到服务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备,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作用。(3)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要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作为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服务。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切实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发展与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步,要进一步完善归档责任制,要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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