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2025-01-31

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共9篇)

1.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一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伤残津贴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在资金渠道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具体办理时,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当地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责办理。

[2015宁夏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二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3.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三

险待遇审批程序

一、工伤认定:

(一)工伤报告: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包括职业病初次诊断后),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对符合工伤范围的,企业应当立即填报《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快报》,用传真(0510-5017366)、邮寄(挂号)、直接报送或其他快速办法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工伤认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5日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快报》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伤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

5、如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上下班路线图,企业作息时间规定,考勤表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工伤报告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工伤伤残鉴定

1、申报:

由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单位向无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并附下列材料: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3)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抢救治疗完整的原始病史(包括历次诊断结论、X光片、各种检验单据、证明书等);(4)患职业病人员须有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

2、受理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认真审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鉴定费。并确定检查指定医院,开具《伤病情技术鉴定介绍信》。

3、医疗检查

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凭《伤病情技术鉴定介绍信》及《鉴定表》到确定的指定医院医务科预约医疗检查日期,申请人应如期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

专家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按要求在《鉴定表》中填写检查情况,并送交医院医务科。

4、技术鉴定

(1)市鉴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并聘请有关医务专家参加。会议对各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意见。

(2)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鉴定意见开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主管区局、资产经营公司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办理签收手续。

三、工伤待遇审批和支付

1、企业应在接到职工因工死亡认定或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到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附以下材料:

(1)《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伤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要由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确认。

(3)《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4)《无锡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含残疾辅助器具配臵意见);(5)工伤病历材料复印件和医疗费单据及费用明细表(如配臵残疾辅助器具的,并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单据及费用明细表);

(6)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需提供《无锡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7)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含交通事故赔偿的),提供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8)职工死亡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职工劳动保险证》或“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独生子女证、户口簿、身份证、学生在校证明(大中专自费生)”);

(9)待遇审批的其他必需材料。

2、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待遇支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企业,并发放给职工。

4.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四

职工退休后虽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受聘后,新工作单位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则其因工受伤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6)东法行初字第245号(2006年12月6日)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中法行终字第22号(2007年3月15日)【案情】

原告(上诉人):东莞裕元医院。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市劳动局)。第三人:肖固威。

肖固威原工作单位为衡阳医学院附一医院,原职务为主管护师。肖固威于2000年3月退休,2001年3月31日受聘到东莞裕元医院工作。2005年4月1日,东莞裕元医院与肖固威签订《裕元医院劳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肖固威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2006年2月12日14时30分左右,肖固威在原告门诊部换药室接班后开始清理器械,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2006年5月15日,肖固威就此次受伤事故向东莞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劳动局经调查,于2006年6月8日做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肖固威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东莞裕元医院不服该认定,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21日做出东府复决[2006 ]071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莞市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东莞裕元医院仍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莞裕元医院与肖固威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肖固威所发生的受伤事故是否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肖固威与东莞裕元医院签订的《裕元医院劳务协议书》,明确了肖固威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书签订的名称虽是劳务协议,但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肖固威发生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东莞市劳动局针对肖固威在东莞裕元医院发生的受伤事故,于2006年6月8日做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肖固威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东莞裕元医院起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东莞裕元医院请求撤销东莞市劳动局于2006年6月8日做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和限东莞市劳动局对肖固威做出非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东莞裕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肖固威与上诉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法律确定退休人员再次应聘时双方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可以就劳动保险事宜进行协商。肖固威退休后于上诉人处任职时,因其在原单位已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上诉人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实质上是劳动合同是明显错误的。(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肖固威与上诉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所受伤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所受伤害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东莞市劳动局作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该局经过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本案所诉之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确认。本案中,东莞市劳动局提供的肖固威填写的《裕元制造厂职工求职申请表》、肖固威在东莞裕元医院的工作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证明人事实证实确认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肖固威是东莞裕元医院职工,其于2006年2月12日14时30分左右,在上诉人门诊部换药室接班后清理器械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的事实。肖固威受聘后要遵守裕元医院的规章制度,与其他员工所享受的待遇一致,对外也是以裕元医院员工的身份从事医疗服务,以上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退休人员排除在“职工”范畴之外,相关法律亦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因此,肖固威从原单位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其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不容剥夺。本案中,肖固威滑倒摔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东莞裕元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肖固威与原告裕元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是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肖固威与裕元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上诉人认为其与肖固威之间签订的《裕元医院劳务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关系的性质是劳务关系。但法院在认定这个问题时,并不是以合同的名称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标准,主要是看他们之间的用工性质究竟是什么。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由单位安排。劳动者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结合以上几个特征,本案中,肖固威受聘后要遵守裕元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考核,与其他员工所享受的待遇一致,劳动报酬也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其对外也是以裕元医院员工的身份从事医疗服务,以上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二)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同地方的规定不同,不同法院的具体实践也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退休职工在聘用单位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被侵害主体,不包括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增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客观上,生理条件会逐渐发生诸多变化,各种疾病会相应增多,此时退休职工也已不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对于退休职工在享受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重新参加工作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所聘用的退休职工之间发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退休职工在受聘单位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适用民法“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人承担法律责任。像天津市就以津劳局(2004)361号《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明确规定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退休职工在受聘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劳动法》调整,其因工受伤一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只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权利,但退休并未剥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现有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退休人员排除在“职工”范畴之外。虽然职工退休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这和其受聘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因此,退休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其就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的精神,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从原单位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其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并不因为其已经在原单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丧失。退休职工在受聘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劳动法》调整,同样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因工受伤一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是可以为退休后又受聘的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的,也说明了这种观点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案中肖固威滑倒摔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三)本案的启示

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且存在一些规定相互矛盾和滞后的现象。尤其是在东莞这样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制造业城市,职工数量极其庞大,各种新类型的工伤案件层出不穷,立法更加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在遇到争议较大且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确时,要多从立法的精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东芜,企事业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的情况很常见。职工退休后虽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仍然可以在受聘后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本案的判决将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不能再将退休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置之不顾,要积极地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编后补评】

本案涉及职工退休后被聘用,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属于退休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此外,现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相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 ] 9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①

分析本案。如本案编写人所评析,本案退休职工肖固威被原告裕元医院聘用后,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其受伤是否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受伤时间看,肖固威是在接班后的14时30分许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受伤;从受伤场所看,肖固威是在受聘的裕元医院的门诊部换药室受伤的,属于在工作场所受伤;从受伤原因看,肖固威是在清理医疗器械时,因地板滑而摔倒在地受伤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所以,肖固威受伤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综上,本案被告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肖固威受伤为工伤,两审法院均对此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一审合议庭成员:邓 艳 温建伟 黄宇萍 二审合议庭成员:张善华

5.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五

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情况下这类用人单位并不按照劳动法规范用工行为,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了劳动合同但都留存在本单位,职工咨询律师时通常的问题是“这事我能获得多少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期办理了社会保险,那么职工咨询律师时通常的问题是“单位什么时候拿钱给我”。作为律师,我同情这些工伤职工的遭遇,同时也为替他们的天真感到无奈。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作为律师我更关心的是该职工维权的证据准备,而不仅仅是数额;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我更关心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问题。

本文中,孙潭律师围绕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你解析“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法律后果。

一、缴费基数

理解工伤保险的最简单常识:谁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参加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不是口号,是行动,最直白的常识就是:缴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指的就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用于计算缴费(工伤保险费)金额的基数。乘法运算公式如下: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为什么出现少报、瞒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你可以把“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看做是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所以,用人单位是自行社保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有些用人单位就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在职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上动脑筋来达到少报、瞒报的目的。

有不少在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员工,可能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这两组数据比较熟悉。孙潭律师在这里告诉你这两组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该部法律对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的定义是“工伤职工……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同时法律出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对月缴费工资做出了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你们还可能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和600%这两组数据比较熟悉。孙潭律师也可以告诉你这两组数据在重庆市的来源:40%来源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12月27日联合发布的渝人社发[2010]287号文件,600%来源于渝人社发[2010]286号文件,暂且不管这两个文件调整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用人单位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员工如果基于以上几组数据就误解缴费基数可以按照上述数据下限来缴的话,就曲解了法律,也曲解了地方政府部门文件,这种低级错误明摆着是帮着单位少报、瞒报。

三、工伤职工如何来要求单位承担待遇降低的赔偿责任(补足差额的责任)

1、走正常的工伤待遇赔偿流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社会保险局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

2、把职工本人上实际月平均工资跟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和600%对比,如果在上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的,跟缴费基数对比,是否一致。如果高于缴费基数,又在上下限内的,请看下一步。

3、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根据仲裁结果到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上述步骤尽量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孙潭律师在此仅就可能存在差额的几个项目进行提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待遇,其中伤残津贴部分可能会发生多次诉讼,因为伤残津贴按月发放,要待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另行主张。

四、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预防和取证工作

1、如果你的实际工资高于上述缴费基数确定方式的下限,但是用人单位执意按照下限给你缴费的,你可以选择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由其依法查处。

2、搜集你实际工资领取方面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工资条、工资证明等。

五、友情提示

6.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六

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今年20岁,于2010年11月12日在南昌一家公司上班时受伤,现在脾脏被完全切除啦,单位只付了在南昌做手术的一万多元,现在治疗已经结束。单位方也不闻不问。我想找他们说,也不知道该怎么算,能赔多少,就只在网上了解了点。单位没和我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交什么险。干了一年,是劳动关系,有去单位上班的工作证,月工资为1200元。我是赣州人,农村户口,在南昌工作时受的伤。想请问陈律师,按哪种方式索赔可以最高?那个职工平均工资是按我们南昌地区的算还是江西省的算?与年龄和部位有无关系?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精神赔偿的标准是多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该怎么算,具体的赔偿额度是多少?要私了的话,赔偿多少就可以了?如果私了不了我该怎么办?谢谢您了!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1、关于伤残等级?与年龄和部位有无关系?

您好!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伤者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脾切除是6级工伤伤残等级。如果伤者年龄在35岁以上的脾切除则属于7级工伤伤残等级。所以,您20岁就脾脏全切除属于6级工伤伤残等级。

2、按哪种方式索赔可以最高?

您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工伤,只能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3、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精神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工伤赔偿,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或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如果属于工伤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则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工伤赔偿和您是哪里人以及是否城市户口没有任何关系。

4、职工平均工资是按我们南昌地区的算还是江西省的算?

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就目前来说,除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实行省级统筹之外,一般的省还是实行地区级统筹。所以,目前在江西南昌是按照南昌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不是按照江西省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5、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该怎么算,具体的赔偿额度是多少?要私了的话,赔偿多少就可以了?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您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即 16个月*2538元/月*60%=16* 1522= 24352元。(详见2010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第64条第2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34+11)个月*2538元/月*60%=45*1522=68490元(详见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2条)。

上述两项合计:92842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2842元。

6、当然,您也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待以后想解除劳动关系时再领取一次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如果私了不了我该怎么办?

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私了协商解决不了的话,请在受伤后1年内务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过期了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工伤认定后,再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最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赔偿问题。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3、2009年江西省南昌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于江西省南昌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出台,暂按照2009年江西省南昌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38元为计算依据。待江西省南昌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出台后则按照新工资标准执行,这是在本案例中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由于您的月工资为1200元,低于2009年江西省南昌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38元的60%,那就按60%计算。

4、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如大家想知道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登录我的网站查找。我的网站地址:http://chenjianfenglvs.fabao365.com(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网)和http://blog.sina.com.cn/chenjianfeng1973(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的新浪博客)。

5、除上述赔偿项目外,您的赔偿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江西省南昌市各区县。备注二: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五例典型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4、2009年,一位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本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今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北京陈剑峰律师公开发表的个人著作:

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

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

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

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

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

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

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

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 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

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

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

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

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26、2009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浙江省永康市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4、2009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7、2010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上海市2010工伤赔偿标准?

48、2010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49、2010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50、2010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51、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 52、2010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53、2010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4、2010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陕西省宝鸡市7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7、2010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58、2010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1、2010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2、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64、2010年河北省承德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5、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6、浙江省金华市2010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68、上班途中,因道路湿滑而摔伤,请问是否属于工伤? 69、公司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吗? 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71、2010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 73、2010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74、2010四川省达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75、2010吉林省长春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6、2010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7、2010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 79、2010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80、脾切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81、2011江西省南昌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

以上文章在百度或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被搜索到。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7.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七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8.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八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35个月,6级30个月,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9.南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九

沪劳保发(96)104号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伤范围

(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的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包括急性中毒)的;

5.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

(3)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

(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

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7.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于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

(一)企业发生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工伤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统计、调查和批复。

(二)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工伤范围

(一)5的事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并在2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调查处理报告书》(见附件一)(祥见下表),附县以上医院出具有疾病诊断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查。区、县劳动局应在接到报告书的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三)企业发生职业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并在20内填写《企业职工职业病调查处理报告书》(见附件二)(祥见下表),附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报市劳动局复查。市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四)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工伤范围(不包括本通知工伤认定

(一)、(二)、(三)的工伤事故)的重伤以上事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沪劳保发(93)57号],在2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伤害程度和事故处理意见,并附与事故相关的材料(如事故主要情节的调查材料、证人证明材料、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军人因工、因战残疾证件、病情诊断材料、因工出差证明材料、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复查。市、区、县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除按本条

(四)执行外,还应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区、县劳动局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批复认定因工死亡。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按《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其中因工负伤职工由区、县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职业病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二)市、区、县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并及时地将鉴定结论通知企业,由企业再通知职工。

(三)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鉴定结论提出试工、复工、安排适当工作、退休、退岗、继续休养或支付相关待遇的意见。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到指定医院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医疗费用支付渠道:住院职工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支付,其余门诊职工按现行规定执行。

2.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3.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4.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合或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致残待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由全国和市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的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全国和市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和物价补贴全额发给。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标准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分别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市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由企业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4.致残一级至三级,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为50%、40%、30%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或致残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五)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1.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到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3.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5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后旧伤复发死亡的,为2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因病死亡的,发给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不享受直系亲属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六)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七)本通知工伤范围

(一)9、10的交通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交通事故赔付已包括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可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本规定执行。

(八)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九)劳动关系在企业的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职工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不再发给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待遇照发。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市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五、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停薪留职、劳务输出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和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工伤医疗未终结或医疗期未满的,其待遇标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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