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24-10-08

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共10篇)

1.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篇一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李倩倩 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

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

(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 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用民主推荐、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经考核后直接选拔任用等方式进行:?

(一)直接选拔任用。在民主推荐和考核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直接选拔任用能胜任任职岗位的部门科级干部。

(二)民主推荐。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通过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条件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等),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三)双向选择。由本人自愿报名,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处级单位选择,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

双向选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在对自愿报名者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四)竞争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过公开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需竞争上岗的部门科级干部职位由院党委会决定。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应征得主管院领导和学院组织部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本单位领导、组织部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组织部审批。

2、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职责、要求等在全院公布。

3、报名:由招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4、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与招聘单位共同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向全院公布。

5、公开答辩:选拔领导小组应组织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公开演讲答辩,做好民主测评工作。

6、组织考察:选拔领导小组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1:2的比例选出候选人进行考察。

7、公示:对考察确定的人选须在全院公示。

8、任命:对最终确定的人选,报送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正式任命。

五、考核?

(一)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都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考核对象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规定进行。

(四)部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选拔任用。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任职年限尚未达到本暂行规定要求,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近3年内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部(处)的干部可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过部(处)务会议决定向党总支推荐,党总支汇总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系(部)的干部由党总支经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拟定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经院党委会批准确认,可列为考核对象。

六、任免程序?

(一)讨论、决定任免? 以双向选择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选任对象,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协调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以其它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拟定选任方案,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任前公示。

拟任命或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正式任命或聘任前,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从发布公示之日起,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原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院党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内,对来访、来电、来信反映被公示对象情况的看法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具实名反映的,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表明明显不宜任该职的,或者有重大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提交院党委会重新讨论研究。

(三)干部任免前由院党委组织部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或由院党委组织部委托拟任免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

(四)行文任命或聘任。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组织部任免。?

七、任期、交流、回避

(一)党群系统、行政系统部门科级干部分别实行任命制、聘任制,上岗后,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聘)用,期限为3年。?

(二)部门科级干部如果在同一岗位连任两任期满后应进行轮岗,轮岗可在机关部处之间,机关部处与系(部)之间,系(部)与系(部)之间交流。一般不在同一部处内交流。轮岗工作由组织部征求院领导、院纪委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方案,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姻亲关系。有上列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院内同一机关部处任职或隶属于直系亲属垂直领导的部门工作。

(四)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凡涉及上述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降职和辞职

(一)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降级使用,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1、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能力较弱,在考核中经民主测评确定为“不称职”率达30%以上(含30%)的;

3、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降一级任聘,降一级之后,仍不适应所任聘职位工作的,应予以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被分配适当工作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后并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但自己拒绝二次任职机会的,或者被二个单位试用后不同意接收的,视为落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三)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并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应安心工作,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损失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

九、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努力做到八个不准: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重新复议的,必须经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4、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没有党委组织部授权和未经考核之前与被推荐人直接商讨任职问题;?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7、不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8、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二)研究干部问题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问题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时,记录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并签名后归档。

(三)根据需要,对管钱、物的部门科级干部任职或离任时可进行廉政检查;?

(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十、附 则?

(一)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岗位和干部职数进行。

(三)跨单位任用的,需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四)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篇二

为了改善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部分机关干部内退的实际情况下,经农场党委研究决定,在机关干部中公开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发

[2007]14号、*党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原则;

(三)重公论、重政绩、重实践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严肃纪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

(八)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九)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职位1、2、3、三、任职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

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能担负起繁重的工作任务;

6、科长岗位必须具备在副科长岗位工作满二年;

7、副科长、副科级岗位必须具备在机关科员岗位工作满二年;

8、党委组织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9、其它岗位必须具备机关干部管理身份。

四、选拔任用办法及程序

(一)民主推荐

1、印制考察公告。在民主推荐大会召开前,组织部门应将考察公告及时张贴公示。

2、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

(1)参加无记名推荐的人员范围:机关全体干部管理人员。

(2)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机关科、室主要领导。推荐按每个职位1:2的比例进行差额推荐,根据两项推荐加权平均的结果,凡民主推荐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二)组织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如果某个职位推荐率达30%以上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等额考察。如果某个职位推荐率达30%(含30%)以上的有2人以上的,全部确定为考察对象。

2、组织具体考察工作

(1)、印制考察预告。在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前,组织部门应将考察预告及时张贴公示。

(2)、召开民主测评大会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机关全体干部。

民主评议的内容:素质测评、履行职责情况、拟提拔使用意见。

(3)、进行个别谈话。

(4)、征求纪委意见。

(三)、党委讨论决定

1、召开书记办公会。由考察组把考察情况和考察意见向党委书记办公会汇报,党委书记办公会对考察情况无异议后,再提交农场党委会讨论决定。

2、召开农场党委会。由组织部向党委汇报考察结果,经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后,通过票决方式决定任用人选。

对在民主测评中,履行职责情况测评结果优秀、称职率不超过80%的,或不同意提拔票超过30%的,不作为党委会研究票决的人选。

(四)公示

党委组织部对党委会决定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天(公休日除外)。

经公示无影响任用问题的人选,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安排任职谈话并办理相关手续。

新提拔的人员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限为一年,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农场成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3.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三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打造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5、正确行使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三、提拔担任中层干部或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提任副股级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国土所工作经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2、提任正股级的,应具有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提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符合《党章》有关规定,其职级相同或者依据编制规定执行。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呈报程序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召开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国土所正副职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对象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本单位一半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由考核组负责实施。基本程序是: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局纪检监察室沟通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书面汇报。

3、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具体程序为:考核组负责同志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班子成员进行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拟定任职文件:局领导班子讨论形成决定后,要立即拟定相关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并经局长签字后下发。

五、干部轮岗制度

1、对于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股长、所长,要有计划的调换岗位任职。各级干部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2、提倡年满50周岁的股(所)长退居二线工作,原则上退居二线后担任本单位巡视员。

3、其他因工作需要应予以调整的,由主管领导提出,经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六、干部的降职、辞职、辞退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不愿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的(正在接受审查或其他原因不宜辞职者除外)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分。

七、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私营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干部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后下月起停发工资,其本人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干部辞退、辞退后,应在15天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及财务审计。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办法 篇四

延边州林管局 林业集团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林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试用期转正等环节全过程记实和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事项的记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业、林业公检法机关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程序记实和重要事项记实。

“记实表”(附后)实行一岗一表、一事一记。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字迹清楚。

第五条 “程序记实”主要记录拟提拔干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试用期转正等八个关键环节操作情况。

(一)“初始提名”记录初始提名人选的产生过程。有组织推荐、基层党委(党组)推荐、领导推荐、个人自荐,或其他推荐形式。注明推荐单位、推荐时间、被推荐人姓名及职务、推荐人、推荐理由等。

(二)“民主推荐”记录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时间、范围及结果。

(三)“确定考察对象”记录推荐结果的汇报人、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的反馈意见,及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考察”记录考察组成员、考察对象姓名、考察时间、民主测评情况、谈话范围及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酝酿”记录征求干部监督室意见、报告预审情况、征求纪委意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征求常委意见、征求协管方意见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记录报告预审情况、酝酿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

(六)“讨论决定”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结果等。

(七)“任职”记录公示时间、公示结果、任职谈话人、任职文件号等。

(八)“试用期转正”记录转正考核时间、考核组成员、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提交会议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讨论决定情况、正试任职文件号等。第六条 “重要事项记实”主要记载程序记实以外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重要事项记实”包括:

(一)民主推荐得票未排第一,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二)考察过程中群众有反映或有举报,但考察组一时难以核实的问题;

(三)考察组意见、组织部门意见、党委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四)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情况;

(五)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问题;

(六)拟提拔干部受纪律处分的问题;

(七)征求意见和酝酿过程中,有异议的情况;

(八)涉及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九)试用期满后未能正式任职的情况;

(十)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提拔干部“一人一档”。记录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在《记实表》的相应栏目内署名,由相关科室负责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八条

要把全程记实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察失误的,根据记实情况认定具体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5.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6.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篇六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护士长、副护士长,医技科室正、副主任)。

一、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四)有与岗全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五)临床科室拟聘中层干部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一)医院管理严格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受院长领导管理。

(二)副主任、各诊疗组长、护士长除接受相关职能科管理,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三)护理工作(即护理人员招聘、人力资源调配、人员培训、督查考核、规划制定和实施等)实行院长领导下垂直管理体系,报院长审批,日常业务工作服从护理部统一安排。

(四)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及临时突击性任务。

(五)严格执行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各项核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六)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信息化建设科、设备科、药剂科、院感科、医保办、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相关条块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七)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八)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科研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临时性工作。

(九)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

(十)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按照医院总体绩效考核方案,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绩效分配计划,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十一)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十二)科主任负责本科进修、实习带教、传染病管理等工作。

(十三)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四)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

十五、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推荐权。

(十六)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十七)护士长对科内消毒灭菌、院感管理、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7.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应坚持实事求是、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实行。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记实统一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一)选拔任用程序记实,主要记录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提名动议: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提名人和动议理由,以及职数使用和空缺情况等。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以及得票数、得票率和位次等。

3、组织考察:主要记录发布考察预告的时间,考察的时间、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情况等。

4、讨论决定: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讨论决定情况,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情况等。

5、任职:主要记录任职前公示时间、结果,任职前谈话人,任职时间及文号等。

(二)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民主推荐得票不是最多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3、提拔任用人选不是从后备干部中产生的情况。

4、考察前及考察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以及群众有反映但考察组一时难以查清或核实的问题。

5、任职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

6、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7、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

8、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

9、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提拔任用的情况。

10、征求执纪执法等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11、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的情况。

12、选举落选的干部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而另行安排的情况。

13、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情况。

14、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

15、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负责填写,履行完一个程序,应在相应的栏目作记录,最后由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对重要情况要分阶段、分环节逐条填写清楚,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记录必须措词准确,字迹清楚,客观真实,并由记录人、审核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六条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的情况,应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通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记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规范干部任免工作文书档案的管理。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意见情况、讨论干部会议记录、《记实表》及其他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按规定形成干部任免工作文书档案,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正确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结果。记实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记实结果认定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篇八

(中办发[200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在市委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依据《意见》精神,采取一定形式,对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马列主义、毛汉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标本兼治,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党委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扩大民主、群众参与的原则,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依法办事、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象是: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情况。

(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环节中发扬民主、扩大范围以及注重群众公认的情况;在考察人选的确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

(四)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五)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

(六)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条例》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及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各项干部工作监督制度的情况。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条例》的自查自纠情况。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七条 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市委组织部为主,坚持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同时不断扩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必须集体研究;考察干部要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提交党委讨论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党委集体讨论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不准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漏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领导成员要互相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行为。

第九条 配备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职数和干部职务名称表,严禁突破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要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地署名填写《干部推荐表》,严禁封官许愿,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任免工作;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廉洁自律,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干部的进退留转,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严禁通过拉关系、走门子,拉票、行贿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

第十条 实行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制度。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凡群众对拟提拔干部有不良反映尚未查清的;拟提拔干部与领导干部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在常委会、党委(党组)会决定任职前,须事先报告市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一条 实行选拔任用区县中层领导干部备案报告制度。各区县委选拔任用党委、政府部门、街道(乡镇)领导干部或推荐提名人选,经区(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发文后两周内,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为:备案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及常委会讨论干部会议记录等)。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市委组织部派出的巡视组、检查组及干部监督工作督察员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也可派人列席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

第十三条 拓宽渠道,加强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对干部任前公示中,群众有反映、经核实确不具备任职条件的干部,不予任职。

第四章 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市委组织部组织检查与各区县、各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填写《选拔作用干部情况统计表》,写出专题报告,于次年元月底前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对全市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在被检查单位和地区发布检查预告。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汇报,对有关人员进行《条例》知识测试。

(三)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查阅区县委常委会、部门党组(党委)会和组织部务会讨论干部的原始记录,检查民主推荐干部的有关原始材料,检查干部考察的原始谈话记录及考察材料,检查任前公示中的有关材料;查阅提拔干部的个人档案等。

(五)检查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检查组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七)及时了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实行分级查核。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批转有关区县和部门查核并报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按期报告的,应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后提出意见,责成有关党委予以纠正,或报请市委批准取消下级党委的任免决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典型案例,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必要时,进行党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干部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如实报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对监督检查设置障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9.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篇九

最近,通过认真学xxx中组部近年来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及干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认真做答《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知识测试卷》,本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有了深刻领会,现将自己近段时间以来的学习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党的十七大向全党提出了提高用人选人公信度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匡正选人用人之风,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问题。”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提高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让全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这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也是对干部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之年,更是十八大换届之年,深入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及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对《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1-

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干部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做好干部选拔及干部任用监督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构筑干部队伍的“核心竞争力”的重中之重,关系到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我认为,做好干部选拔及干部任用监督工作需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是切实提高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能力。凡是涉及法律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凡是已有的有关干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办理。要坚决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一切有法不依或违背法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过程中,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重实绩;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干部的才能和品德;要坚持群众公认,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坚持注重实绩,既要看经济效益,又要看社会效益;既要看看近期效益,又要看长远效益;既要看局部效益,又要着整体效益;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

三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是前提,只有坚持公开,才能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才能避免“暗箱操作”,加强社会对干部任用的监督;平等是基础,只有坚持平等,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的一致认同;竞争是手段,只有坚持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使用人力资源,不断提高我国公务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择优是结果,只有坚持择优,才能最大限度地选拔对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才,才能选拔出党和人民满意的领导干部。

四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制度建设,积极开展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建立“上评下、下评上、横向评、纵向评”的多视角评价体系,把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和改进工作的依据,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综合运用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有手段,健全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加大举报受理和查核力度,认真查核干部个人的违规违纪问题。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做

到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要坚持推行并不断完善干部任前联审、干部选任全程纪实等制度,使提名、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有据可查,防止不履行程序、简化程序、变通程序现象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要做到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10.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篇十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推动选人用人工作不断规范,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明显好转。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在少数地方和单位,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执行还不够严格,正确用人导向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有发生。“浇风易渐,淳化难归。”净化用人生态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决心和恒心韧劲,进一步严格监督措施,完善监督体系,推进选人用人监督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要把握工作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党组织是否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人选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强化对落实好干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是否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任人唯贤、事业为上,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强化对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是否按资格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干部管理监督等制度要求。强化对促进担当作为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是否注重选拔使用担当作为的优秀干部,果断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强化对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情况的监督检查,重拳出击、猛药去疴,严肃查处任人唯亲、任人唯利,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违规违纪问题,使选人用人风气更加清朗。

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推进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全覆盖,把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等所有有用人权的党组织纳入监督之中。健全监督机制,重点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措施,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方位监督。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落实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督。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压缩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不断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和用人生态。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选好人、用对人,根本在于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要忠于职守、惟行惟勤,善于监督、敢于较真。要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使监督制度“带电长牙”、威力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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