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采购管理细则

2024-10-11

材料采购管理细则(共7篇)

1.材料采购管理细则 篇一

施工现场材料处罚实施条例

1、项目部所有施工班组都必须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专人配合项目部材料人员收料(主要指钢筋、装饰材料等一次性发给施工班组的材料)和领用施工用料;

2、施工班组因施工需要领料,必须持项目施工员开具的领料单或限额领料单(超限额领料单),凭单领料;

3、施工班组自带工具、设备、钢管和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到项目材料组处登记备案,否则出门时不予放行;

4、施工班组自购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报项目部后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施工班组无领料单进入仓库发料区域;

5、施工班组进场后所领用的床板必须开具领料单扣款(扣款公式为:床板原价×(1+2.5%),其中2.5%为采保费,此款项从班组尾款中扣除)。班组退场时交床板到项目部仓库,按好坏程度折价返部分扣款;

6、施工班组进场后,床架、换气扇等公共设施需自觉主动维护,损坏照价赔偿,另加2.5%采保费。属故意人为损坏的,除上述处罚外,追加罚款1000元;

7、施工班组领料时,禁止施工班组填写或涂改单据,否则每发现填写一次或涂改一处予以班组罚款100元;

8、禁止施工班组在仓库无人时采取翻窗或爬围墙等方式进入仓库或露天仓库拿材料,每发现一次,予以班组拿走该材料价值的10倍处罚,追究盗窃行为1000元罚款,并责令班组清退该当事人;

9、禁止施工班组在未开具领料凭据或征得项目材料人员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现场的红砖、砂石、水泥、槽钢、立道牙、水泥管和电缆等露天堆放材料,每发现一次,予以班组拿走该材料价值的10倍处罚;

组清退该当事人;

20、施工班组对所领用的材料负有管理责任,若发生所领用材料因保管、贮存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失,由班组按照该批材料原价值赔偿,追缴2.5%的采保费,并对所引起其它方面的影响(如工期)负全部责任;

21、施工班组领用的材料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导致该批材料无法用于施工时,应即时通知材料员或予以退库,否则该批材料费用由施工班组承担;

22、施工班组领用材料后,若由于班组技术问题或施工不当而造成的返工和材料超限额情况,所有超限额和返工部分材料费用由施工班组承担并追缴2.5%的采保费;

23、钢材和装饰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班组应按照项目部规定积极配合项目部材料员、仓管员收货,若故意拖延时间或到货后半小时还未到现场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班组200元处罚;

24、施工班组的材料、设备出施工现场,必须到项目部仓库开具出门放行条,放行条上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必须与实物相符,若发现未开放行条便出门或放行条中的申请内容与实物不相符合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班组不符物资价值10倍的罚款;

25、施工班组借用或领用的钢管、槽钢,严禁未得到项目部仓库许可下随意割断,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6、施工现场标识、临设等物资严禁故意破坏,每发现一处,给予500-1000 元处罚。

2.材料采购部岗位职责及考核细则 篇二

材料采购部部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材料采购部日常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用、合理降低物资和采购成本;

3、商砼生产需求对公司各种原材料预选厂家、实地全方位考察,提交方案供公司领导决策。

4、对供应商进行以原材料质量为主的综合评议,并编制评议报告呈报公司领导审核。淘汰信誉不好的供应商。建立良好的供应链、互利双嬴。

5、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广开采购渠道,减少采购环节,保证采购的原料物美价廉。

6、根据砼生产任务及生产进度、动态掌握原材料库存量,及时制定原材料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

7、协调实验室合理调配各筒仓储存材料的使用时间与频率,防止筒仓库存材料时间过长,影响原材料质量。

8、严把碎石、砂子、砾石等原材料的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场。

9、严格制定和实施物资采购制度,确保公司生产、管理的物资需求。

10、严格要求根据生产、维修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采购

11、加强所有采购物资的审核;大宗物资的采购,依公司规定报请领导批准。

12、协助财务严格管理和成本控制,杜绝不合格的物资采购和领用。

13、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定期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批准。

14、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工作会议,落实和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材料采购部部长考核细则

1、根据砼生产任务及生产进度、动态掌握原材料库存量,及时制定原材料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否则因原材料短缺而影响生产每次考核200元;

2、严把碎石、砂子、砾石等原材料进场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场。每次考核200元;

3、根据各筒仓库存原材料时间长短,协调实验室合理使用。否则因筒仓材时间过长而影响原材料质量,则每次考核50元;

4、严格督查司磅员按收料流程和磅房计量管理系统收料,在更换原材料时未及时跟实验室沟通,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责任;

5、监督采购申请、报批程序,杜绝违规操作,每次考核100元;

6、收集、整理供方市场信息,建立、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每次考核100元;

7、严格管理本部门日常工作,否则负主要责任;

材料采购部副部长岗位职责及考核细则

材料采购部副部长岗位职责

1、根据生产任务量变化、及时制定原材料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确保满足生产需求的原材料储备量。

2、监督对粉煤灰、矿粉、水泥、外加剂原材料取样。督查实验人员对原材

料样品做实验及出具实验报告。并督促相关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3、严把碎石、砂子、砾石等原材料进场质量关,杜绝不符合品质要求的原材料进场。

4、加强砂石贮料场管理、根据生产需求及时补货。

5、经常检查翻动的砂石中是否有‘夹心’及‘垃圾’,及时调派勤杂工和铲车司机清理好,以保证各种原材料的纯度。

6、及时调派勤杂工处理装料斗旁撒落的原材料,防撒落的原材料时间一长变成废料。

7、加强贮料场的定置管理。

8、督查仓管严格按收料流程和磅房计量管理系统收料,确保每车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按相关程序,核实后在所有磅单上签字。

材料采购部副部长考核细则

1、根据砼生产任务及生产进度、动态掌握原材料库存量,及时制定原材料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否则因原材料短缺而影响生产每次考核100元;

2、监督对粉煤灰、矿粉、水泥、外加剂原材料取样。督查实验人员对原材料样品做实验及出具实验报告。否则每车次考核20元;

3、严把碎石、砂子、砾石等原材料进场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场。否则每次考核100元;

4、经常检查翻动的砂石中是否有‘夹心’及‘垃圾’,及时调派勤杂工和铲车司机清理好。否则每次考核20元;

5、及时调派勤杂工处理装料斗旁撒落的原材料,以防时间一长变成废料。否则每发现一次未及时处理考核20元;

6、督查司磅员严格按收料流程和磅房计量管理系统收料,核实后在所有磅单上签字。否则每发现一次未签考核20元;

7、原材料更换品种时,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实验室,每次考核100元,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责任。

材料采购部司磅员岗位职责与考核细则

司磅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砂、砾、水泥等原材料的司磅工作;

2、负责对水泥、矿粉等罐储原材料每日的盘点工作;

3、负责对每日生产需求的原材料进行协调调货工作;

4、负责对搅拌车砼重量称重抽查工作;

5、负责原材料的报表整理工作;

6、负责将原材料报表的上报工作;

7、负责稳定砂的过磅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司磅员考核细则

1、过磅计量的数据及品名不准确、不真实、不可靠,每次考核100元;

2、对原材料的入库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原材料输送口必须上锁,严格执行进料仓“一罐两锁”,未及时上锁或回收钥匙,每次考核50元,发错钥匙被他人发现未造成损失或卸错罐按公司规定处罚或开除;

3、督查送货车子限不大于5公里/小时速度上磅,否则损坏磅秤负连带责任处分;

4、经查实原材料商卸货时关闭报警器,司磅员不发现、不处理、不上报,每次考核100元;

5、对进入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报告、不制止,每次考核50元;

6、没有做好原材料报表的整理及呈报工作,每次考核50元;

7、无关的人员进入地磅房,每次考核50元;

8、没有协调做好原材料调货工作影响生产每次考核100元;

9、原材料更换品名时没有及时上报给领导每次考核100元;

材料采购部文员岗位职责与考核细则

采购文员岗位职责

1、负责收集各部门的材料申购单,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负责商砼及砂石公司采购订单的询价、报价并输入系统;

3、负责拟定采购合同及部门日常文书等文件;

4、负责部门各种采购单据与报表的收集、整理与统计;

5、协助部门领导维护供应商资料;

6、负责部门重要资料的整理及归档;

7、协助财务部跟原材料供应商的结算工作;

8、协助领导处理部门日常事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及临时性工作

采购文员考核细则

1、没有按采购流程处理材料请购单,每次考核100元;

2、各种采购单据与报表不准确、不真实,每次考核50元;

3、泄露部门重要资料每次考核50元;

4、没有及时处理采购订单导致影响生产每次考核100元;

5、没有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每次考核50元;

材料采购部皮带机运输员岗位职责及考核细则

皮带机运输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皮带机的巡查工作;

2、负责对皮带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小的故障维修工作;

3、负责皮带机的操作工作;

4、负责对皮带机沉降仓进行排水作业。皮带机运输员考核细则

1、没有做好皮带机的的巡查、检测、维修等工作,导致影响正常生产,每次考核100元;

2、对皮带机出现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每次考核50元;

3、没有对皮带机沉降仓进行排水作业,每次考核50元;

4、不服从安排每次考核100元;

材料采购部加油员岗位职责及考核细则

加油员岗位职责

1、负责油库油料的申购工作;

2、负责车辆的加油工作;

3、负责油品的入库工作;

4、负责泵车临时加油的押送工作;

5、负责加油卡的发放、充值申请、换卡申请等工作;

6、负责每月报表的整理、上报工作。加油员考核细则

1、加油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假公济私和监守自盗,否则一律开除。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除加油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加油房。如有违反每次考核加油员30元。

3、加油员负责油品的申购、入库、油卡的发放、充值申请、换卡申请等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否则每次考核加油员100元,4、如未及时给车辆加油,每次考核30元,如造成损失的,并按制度承担公司的损失。

5、加油员每月报表要及时整理,按时上报,如未及时整理及按时上报报表,每次考核30元。

6、加油员办公手机和加油房钥匙一定要随身携带。否则每次考核30元。

材料采购部采购员岗位职责

采购员岗位职责

1、根据生产、维修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采购;

2、采购订货应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到质优价廉;

3、生产原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采购,应符合规范及技术要求,所购货物要有合格证;

4、所购材料,必须经仓管员入库方能报账;

5、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广开采购渠道,减少采购环节,保证采购的原料物美价廉。

6、保管好支票、现金及各类发票,购货后,凭市场购置单据由仓库保管员开具验收单,及时报账。

7、主动了解仓库物资库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8、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不得假公济私,不得贿受贿。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及临时性工作。

材料采购部仓管员岗位职责

仓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采购回的辅料进行验收入库工作;

2、负责对对采购回的劳保用品进行验收入库工作;

3、负责对辅料及劳保用品按规定进行出库发放工作;

4、负责对仓库各类物资货架进行整理工作;

5、负责仓库的报表整理工作,并将报表上报各相关部门;

6、负责各类物质的盘点工作;

7、负责对各部门请购的物资进行库存的查询工作;

3.材料采购管理细则 篇三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财综【2007】48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8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我们在原《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综【2003】44号)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 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加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市州级城市和县(市、区)所在城镇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 x 115 x 53 mm)每块0.04元预缴。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一律在财政专户中实施退付,对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入库。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付

第九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见附件2)、建筑节能维护结构评定表(见附件4)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二、其他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比例在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结算后已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组织验收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退付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主体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机构办理退付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为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将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和理由通过书面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十条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做到依据充分和程序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续。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今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将根据技术革新进步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重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国外最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补助;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重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制定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和节能技术规程;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奖励在墙改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五)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

(六)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二、县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二)引进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专项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改造工程项目贴息;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的经费来源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和分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解缴入库时,县(市、区,不含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县以及扩权试点县)按省、市、县5: 5: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市级和县级国库;扩权试点县(市,不含盐边县)按省与县5: 95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县级国库;省与市本级按10: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地区以及内地九个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的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省和市州暂不参与分配。

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省、市分成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贵任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擅自减、免、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缴入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专户存储,财政专户中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用于按规定退付建设单位和上缴国库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拘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四川省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验收表

3、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统计报表

4、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率大于40%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C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砖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C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C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金属面硬质聚氨醋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7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醋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1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土墙体

4.材料采购管理细则 篇四

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综[2003]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甘政发[1993]206号)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省建材局印发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省、地、县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向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墙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人防工程、私人自建普通标准平房住宅、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免征墙改基金。第六条 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墙改基金,应全额缴人同级国库。缴入市(州、地)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市(州、地)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县(市、区)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

墙改基金缴入市(州、地)、县(巾、区)级国库,同级财政部门暂挂“暂存”科目,待扣/ 3 除代征手续费及上缴省级国库的10%后,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墙改基金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墙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七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人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存建筑工程墙体完工粉刷前,应及时提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工程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提出反退墙改基金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使用粘土空心制品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建筑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退。

按规定需要返退的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从留存的墙改基金中拨付。

留存结余的墙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征收墙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墙改基金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人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二条 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三条 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四条 省、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墙改基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3 第十五条 我省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墙改基金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El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墙改基金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墙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并自茹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委托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仃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墙改基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市(州、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不按规定比例上缴墙改基金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并通过结算予以扣回。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省范围内墙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l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5.材料采购管理细则 篇五

考核指标报告

管理工程系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一

一级指标:领导重视

二级指标:组织领导

三级指标:

1、“一把手工程”实施情况,系领导重视

系领导十分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坚定地把就业工作作为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环节来抓。将就业“一把手工程”落到实处,专门成立了以系主任为组长、系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就业干事及各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系设立就业办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日常事务工作。

就业工作既是我系的基础性工作,本系每年将就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全系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就业工作;系就业办不定期召开毕业班辅导员会议,听取就业工作汇报,分析就业工作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思路和对策,组织指导全系就业工作开展。

2、分管领导亲自动手,深入一线组织落实

在就业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就业工作办公室,汪允文书记直接负责分管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工作中严格按院、系的就业工作计划和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结合就业工作进度,召集毕业班辅导员,专题研究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学院就业工作任务。为扩大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实习基地,联络相关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组织邀请部分企业来学校召开就业专场招聘会,将就业工作紧抓不放。

二级指标:经费使用

三级指标:

就业经费遵循专款专用、使用合理得当

本系在部门切块经费中严格按学院规定的1%比例掌握使用,并且做到专款专用,保障了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2013年,我系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投入经费注重实效,尽可能节约使用就业经费,不搞铺张浪费;在保障就业目标顺利实现的前提下,部门就业经费的安排使用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二级指标:人员设备

三级指标:

1、人员配备到位、设有相关组织

根据系领导分工安排,汪允文书记分管就业工作,水振兴、李志乔担任就业干事,做好就业基础性工作和就业日常工作。设有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系就业办、创业协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主 任:陈时禄 副主任:汪允文(专职)、叶武

成 员:李志乔、陈书竹、水振兴(就业干事)、黄如跃、鲁雅琴、赵晨、杨松、唐文、何建军、徐娜、马俊、万金祥、周家宝。

2013届毕业生达517人,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比上届人数多60人。就业工作任务繁忙,毕业生就业压力相当大,因此发动全系教师积极参与就业推荐工作。

2、办公设备齐全

我系专设就业办公室一间,设洽谈室1个(会议室)、另外本系的多媒体教室、学院的学术报告厅随时提供给就业招聘使用。系就业办配备两台电脑,打印机、电话、扫描仪、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确保系就业工作有序、顺利、规范地开展。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二

一级指标:工作内容

二级指标:健全制度

三级指标:

1、制度建设--管理系在毕业生就业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执行学院相关就业的政策、制度前提下,系就业工作有工作计划、平时工作有例会制度;招聘、调研等专项工作有记录;有工作总结和奖励制度;学生离校顶岗有申请、承诺、协议制度,顶岗过程有顶岗实习手册进行管理制度等。

三级指标:

2、专业教学改革--力求专业设臵紧贴市场、面向社会企业

根据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结合就业市场人才需求;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中,邀请相关用人单位的专家参与,力求专业设臵紧贴市场,调整相关专业课程设臵,力求专业方案科学合理;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毕业生的技能水平。

三级指标:

3、奖惩制度—贯彻落实、列入考核

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部门考核内容,同时还列入本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毕业班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就业工作奖励机制落到实处。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三

一级指标:工作内容

二级指标:规范化管理

三级指标:

1、日常管理细致认真,注重过程控制

根据系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实行每半月一次或每周一次的就业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分析和研讨就业工作。加强对毕业生的顶岗实习的组织指导与管理,学生实习前给每位毕业生发放一本顶岗实习就业手册,规范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程序等内容;加强对毕业生的安全教育。

在工作中,督促与检查,实行跟踪了解,完善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函的签订,确保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系就业办对各专业的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统计,并及时上报分析

三级指标:

2、信息资料管理规范

就业工作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企业,加强与用人单位相互间的交流,掌握足够的信息,不断完善用人单位信息库和毕业生基本信息台账。

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聘用合同书、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的填写和使用按具体的规定操作,对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及使用层层把关,进入个人档案,规范管理;同时对就业招聘及其他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存档。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四

一级指标:工作内容 二级指标:市场建设 三级指标:

1、市场开拓

系毕业生实习就业单位不断拓展,继续与苏宁电器、绿城物业、安徽高速物业公司、上海中原地产等单位保持合作,又积极联系和拓展新的就业实习单位,如中铁建物业、永辉超市、安徽腾辉集团、华润地产公司等企业开展合作,签订相关校企合作办学协议。

为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会的主渠道作用,举办各类专场招聘会。2012-2013学年接待多家用人单位,举办了近20余场次校内招聘会,使多数毕业生通过专场招聘活动,落实了就业岗位。

但是,市场开拓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巩固,要真正建立一大批人才培养和就业基地。

三级指标:

2、用人单位信息库

自2007年起建立了用人单位信息库,并且存有2007-2013年的用人单位信息库,为以后的就业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本系实习实训就业单位信息库已收录数百家单位,有力地推动了我系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建设。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五

一级指标:工作内容

二级指标:就业指导服务与创业教育 三级指标:

1、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大学生创业讲座

就业指导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有专门的就业指导教师和教材,二年级所有班级统一组织教学,帮助毕业生明确就业观念,寻找适合自己工作的方法。

2013年5月,邀请合肥齐美电器董事长来校举办大学生创业讲座,通过现身说法,教学互动,提高了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取得了一定效果。

三级指标:

2、就业信息公开及时有效、顶岗实习巡查认真

我系设有专门的就业信息公布栏,并在系网站上发布就业招聘信息,同时各毕业班辅导员利用飞信进行就业信息的发布与传递。建立“系就业办——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的信息发布链,特别是利用系创业协会,积极开展就业招聘宣传,目前已形成多渠道,及时、公开发布就业信息的机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招聘会。

加强对毕业生的安全教育和过程管理。本学年两次召开毕业班全体学生大会,就系毕业生实习和就业工作进行布臵、强调,制定毕业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和要求,努力确保学生实习就业的安全,通过班委、小组长进行网络联系与交流,有毕业班辅导员对毕业生进行“远程监控”和指导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六

一级指标:工作内容 二级指标: 调查研究 三级指标:

1、重视就业调查

给每位毕业生发放一本顶岗实习就业手册,规范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程序等,并附有问卷调查内容,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及薪资待遇等问题。了解并掌握了学生的认识与企业需要的差距;在毕业鉴定周期间,对返校的同学又进行了专业的市场需求情况、就业质量及待遇、就业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并进行了分析总结。

三级指标:

2、积极参与就业研讨活动

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教育部举办“以创促就”研讨会,响应学院就业办号召,积极撰写就业论文并获得省第九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优秀论文两个三等奖;2013年8月份,我系还派送李志乔老师参加了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局举办的创业模拟培训师资提高班。

我系比较注重就业工作,就业办成员就本系就业工作中一些体会与经验经常进行交流。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七

一级指标:就业工作绩效

2013届我系共有5个专业8个班517名(含7名代培生)毕业生,其中物流专业141人(含1人代培),房产经营与估价专业129人,物业专业67人,人力资源60人,经济管理120人(含6人代培)。

我系根据学院就业工作的精神,调动各方力量,就业工作整体平稳有序开展,经过全系师生的共同努力,已顺利完成了2013年度就业工作目标。截至目前1名毕业生应征入伍,18名毕业生专升本,2名毕业生未就业,其余已全部就业,就业率为99.60%,其中协议书471份,协议书签约率达92.35%,毕业生就业质量较往年进一步提高。

1、上一年年终就业率(5分)

我系2012就业率为99.78%。

2、今年初次就业率(39分)

我系2013届初次就业率为97.45%。

3、就业质量(10分)

我系今年毕业生协议书471份,签约率达92.35%,就业专业对口就业率逐步提高,就业质量相对得到保证。

4、就业成本(9分)

在顺利完成我系年度就业工作目标的情况下,投入较少资金,花费较少的经费,确保了系就业成本有效控制。

2013届管理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材料之八

一级指标:就业工作特色

1、深入了解毕业生就业心态,发挥多方力量落实“一对一”谈话。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如何引导学生培养健康的就业择业心理,成为我系毕业生工作的重点,考虑到今年毕业生人数多,我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及就业指导老师与毕业生沟通联系,落实“一对一”的谈话,并充分发挥毕业生党员在班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了解毕业生心态,主动关心、理解和鼓励毕业生,帮助和指导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

2、开展创业讲座,为未来就业之路打下坚实基础

在二年级学生中,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就业指导教学,同时我系积极邀请社会上企业人员来校代课及召开讲座,积极培训学生的创业意识。2013年5月邀请合肥齐美公司董事长来校给毕业生进行创业意识教育,通过对“为什么要创业”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了学生对创业的了解、认知,为未来的就业理念打下基础。

3、注重就业工作的过程管理,做好毕业生安全教育工作

认真对待毕业生在顶岗实习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毕业生的情况,对班级的同学进行分组,对专升本、已经就业的、顶岗实习的和待定岗位的,尽可能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加强远程控制,认真对待个别未就业毕业生及家庭困难的毕业生,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服务与指导。

在工作中,始终把学生安全教育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毕业生愉快实现就业。辅导员深入到学生中,教育他们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择业中要注意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是在签订正式协议书前,我们帮助学生对相关条款进行审核,避免协议签订后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总之,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毕业生的安全稳定。

4、通过创业协会、开展创业活动,指导参加省内创业大赛并获得好成绩

在引导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我们通过创业协会,积极开展创业活动,参与系就业工作;同时系里李志乔、邓丽君等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在全省组织的大学(含本科、高职)挑战杯创业大赛中,为学院争得了荣誉。

5、参加全国“以创促就”研讨会,积极撰写就业论文并获得两个三等奖。安排有关就业工作人员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已创促就”研讨会,派送李志乔老师参加了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局举办的创业模拟培训师资提高班。

为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我系老师还积极撰写就业论文,其中汪允文和钱叶莹老师的论文在安徽省第九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优秀论评选中分别获得三等奖,并在学院学报发表。

6、借举办系十周年系庆活动,邀请老校友和校企合作单位人员,研讨分析管理系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和未来方向,开展就业宣传和推介毕业生

就业工作中,不仅发挥系领导、就业干事、毕业班辅导员的责任,更要充分发挥各教研室、各专业教师在就业工作中的优势和潜力。广泛发动教师积极联系用人单位,获取单位需求信息;教师在教学和指导学生完成论文的同时关心所指导学生的就业状况,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

7、对部分毕业生在就业之前进行拓展培训,提高毕业生适应能力和自身综合素质。

6.环境保护监理细则应用到的材料 篇六

一、环境保护设计文件

二、环境保护监理合同

三、施工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四、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五、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六、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七、筹建期:施工单位1《环境保护工作重点》2《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八、工程运行阶段: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九、初验收:施工单位完工、竣工文件

十、各标段投标书与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监理审批。

十一、(0+11)初设中162页水污染防治措施5+000处有两个氧化塘,北方糖厂工业污水处理池,要在氧化塘防渗处理施工前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

7.材料采购管理细则 篇七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 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 -2- 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第九条 归档的纸质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字迹耐久的蓝黑、碳素、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和签发;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打印机打印。

第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相互联系的原则依次排列。

(一)证据材料可以先按照材料名称、问题特征分类,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一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讯问笔录,按照讯问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先按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主次地位、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卷,可以分立总卷和分卷。总卷存放综合性的材料,分卷存放犯罪嫌疑人个人材料。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案卷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根据情况可以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副卷主要存放其他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讨论意见等内部材料。

第十二条 诉讼案卷应当配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且工整、清晰、规范填写或者打印。

卷皮、卷内目录填写内容应当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目录应当详细填写卷内每份材料名称或者事由。

-3- 第十三条 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均应当使用铅笔从“1”开始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编写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以案卷材料中标注的最高密级确定案卷的密级,并在卷皮右上角“密级专用章”处加盖密级印章或者打印相应的密级。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等因素,填写案卷保管期限意见。档案部门审核后,加盖保管期限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归档诉讼文书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尺寸为标准。纸张残缺破损、过小或者过大以及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应当进行修补、粘贴衬纸或者折叠等。附有金属物的应当剔除。

需要归档的信封,根据其大小粘贴衬纸或者折叠,邮票应当保留。

第十七条 卷内材料应当右齐下齐,一般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确保整齐、美观、牢固。每本案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或者厚度不超过20毫米,超过时可以分卷装订。

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应当保持其原样,并编制档号。

第十九条 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检察案卷,应当由办案部门 -4- 在卷皮密级专用章左侧加盖未检案卷封存印章。

第二十条 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打印纸质版本一同归档。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相互印证,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诉讼文书材料,有汉语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档案不得擅自增减材料。确需增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经过案件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情况,并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 归档目录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归档部门备查,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移交时,档案部门应当清点案卷,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在移交凭证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归档部门重新整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5- 附件

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卷 正卷

(一)法律文书部分

1.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2.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 3.移送函; 4.立案决定书; 5.补充立案决定书;

6.申请批准或者驳回回避决定书; 7.回避复议决定书;

8.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9.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0.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知书;

11.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12.拘传证;

13.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包括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 6-

相关材料); 14.拘留证;

15.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包括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材料); 16.逮捕证; 17.决定释放通知书;

18.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被取保候审人

义务告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19.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20.保证书;

21.(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书;

2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3.搜查证;

24.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25.解除扣押决定书; 26.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7.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8.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2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0.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1.处理扣押非赃证财物清单及依法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7- 款物的回执;

32.查询、冻结、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 33.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34.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通

知书;

35.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清单; 36.询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38.聘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 39.技术性鉴定材料;

40.授权委托书和律师申请会见的书面材料(侦查阶段、审查

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41.(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2.驳回申请决定书;

43.(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44.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45.送达回证;

4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部分

1.综合讯问笔录(最后一次);

2.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

-8- 4.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5.物证; 6.书证;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陈述; 9.鉴定意见;

10.搜查、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出入境记录; 13.家庭财产信息; 1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副卷

(一)法律手续部分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其他案件

来源材料;

3.发现案件、破案经过材料; 4.线索审查报告;

5.提请初查报告(初查计划、安全防范预案、接触初查对象 审批表); 6.初查结论报告;

-9- 7.提请立案报告; 8.不立案通知书; 9.移送案件通知书; 10.提请补充立案报告; 11.立案请示报告; 12.立案决定书; 13.补充立案决定书; 14.侦查计划;

15.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1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17.(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18.有关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19.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 强制措施);

20.(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2.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材料;

23.有关侦查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24.同步录音录像委托书; 25.委托检验文书,检验鉴定材料; 26.侦查终结前工作汇报及讨论记录; 27.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

-10- 28.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29.征求律师意见表;

30.提请中止侦查报告,提请恢复侦查报告; 31.侦查终结报告; 32.讨论案件记录;

33.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34.报送、移送、交办案件材料; 35.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36.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37.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38.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 39.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 40.撤销案件决定书; 41.提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42.来信来访材料; 43.解除扣押通知书; 44.退还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45.刑事判决书; 46.纠正违法通知书; 47.检察建议书; 48.个案预防材料;

49.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清单;

11- - 50.案件质量评查表; 51.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部分

1.讯(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2.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查逮捕案卷

(一)审查逮捕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3.阅卷笔录;

4.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

笔录;

6.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7.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10.审查逮捕意见书; 11.讨论案件记录;

-12-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4.(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情况; 15.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16.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17.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18.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 19.撤销逮捕决定书; 20.撤销逮捕理由说明书;

21.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22.准予撤回决定书;

23.通报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函; 24.通报逮捕政协委员的函; 25.审查逮捕案件备案报告书; 26.适用监视居住建议书; 27.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2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29.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30.准予撤回决定书; 31.纠正违法通知书;

32.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33.案件质量评查表;

13-- 3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

4.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7.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讨论案件记录:

1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复议决定书;

12.侦查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13.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

知书); 14.复核决定书;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14-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三)(不)核准追诉案卷 1.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2.下级检察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3.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5.省级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6.高检院(不)核准追诉决定书;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审查起诉案卷

(一)起诉案卷 正卷 1.起诉书;

2.新认定、补充的证据材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向人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他物证清单;

5.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15-

二审或者再审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副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交(转)办案件材料; 3.换押证;

4.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5.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6.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7.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

介绍信; 8.取保候审决定书; 9.保证人保证书;

10.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 11.阅卷笔录;

12.参加侦查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13.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14.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

问笔录;

15.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6.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6- 17.询问鉴定人提纲、通知书、笔录; 18.听取意见笔录,和解协议书;

19.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材料; 20.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 21.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22.讨论案件记录;

23.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24.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25.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

26.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或者逮捕决定书(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 27.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28.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

29.重新计算期限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30.起诉书; 31.送达回证; 32.量刑建议书; 33.换押证;

34.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

35.人民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36.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34—36适用于简易、速裁程序案卷。37.庭前会议通知书及会议记录;

-17- 38.出庭通知书; 39.派员出庭通知书;

40.出庭预案(讯问或者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 41.出庭笔录; 42.延期审理建议书;

43.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44.恢复庭审建议书; 45.换押证;

46.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 47.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48.变更、追加起诉相关材料;

49.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50.被害人提请抗诉申请书; 51.抗诉请求答复材料; 52.抗诉书;

53.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4.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55.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56.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57.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58.案件质量评查表;

-18- 59.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不起诉案卷

受理、审查的材料参照起诉案卷1—31的排列顺序,此外还应增加以下材料: 1.不起诉公开审查材料; 2.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 3.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5.人民监督员要求复议决定书;

6.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7.不起诉决定书; 8.宣布笔录; 9.送达回证;

10.检察意见书及处理结果; 11.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12.案件质量评查表; 1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3.阅卷笔录;

4.讯问被不起诉人提纲、笔录;

-19- 5.询问证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6.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侦查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11.复核决定书;

12.不起诉复核理由说明书; 13.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14.指定纠正决定书;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10—14适用于复核案卷。

(四)没收违法所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20- 1.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2.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3.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 5.补充证据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7.终止审查决定书;

8.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 9.刑事裁定书; 10.抗诉书。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强制医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强制医疗申请书。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21- 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 3.强制医疗意见书;

4.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5.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6.补充证据通知书;

7.强制医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8.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9.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

10.终止审查决定书(涉案精神病人死亡); 11.不公开审理建议书; 12.强制医疗决定书; 13.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14.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不)核准追诉案卷

参照审查逮捕案卷(不)核准追诉案卷排列顺序。

四、刑事诉讼监督案卷

(一)立案监督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要求立案申请材料;

-22- 3.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侦查机关不立案材料; 4.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5.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10.通知立案书;

11.建议侦查部门立案的函;

12.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函; 13.立案决定书; 14.送达情况记录;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卷、“两法”衔接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3.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报告书; 4.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审批表;

-23- 5.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6.侦查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抗诉案卷 〈一〉二审程序抗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阅卷通知书; 3.上诉状; 4.刑事抗诉书; 5.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6.阅卷笔录;

7.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8.讯问被告人提纲、笔录;

9.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书,询问笔录; 10.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1.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2.讨论案件记录;

13.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4.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记录或者书面通知; 15.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16.撤回抗诉决定书;

-24- 17.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8.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9.出庭方案(询问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出庭

检察员意见书); 20.出庭笔录;

2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23.人民法院的答复; 24.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25.案件质量评查表; 2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程序其他案卷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提请抗诉报告书; 3.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4.阅卷笔录;

5.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6.刑事抗诉书;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出庭材料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25-

(四)死刑复核检察案卷

1.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控告部门移交的 案件材料;

2.调阅省级院二审材料的函及相关材料;

3.调阅案卷函;

4.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函;

5.调查笔录;

6.征求意见函及回复意见;

7.案件审查报告;

8.讨论案件记录;

9.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0.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检察意见书)、给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回函;

11.送达回证(退回案卷);

12.最高人民法院回函(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1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刑事执行检察案卷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卷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交办材料及登记审批表; 2.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据或者其他材料; 3.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4.调查核实身体健康状况材料;

-26- 5.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看守所监管人员和派驻检察人员意

见笔录;

6.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意见的笔录; 7.公开审查材料;

8.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讨论案件记录;

1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建议函;

12.有关单位的回复材料;

13.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和释放证明; 1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案卷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受理案件登记表;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3.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执行工作人员检察材料; 4.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执行情况首次检察记录; 5.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谈话记录; 7.询问执行机关民警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8.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后续检察情况表;

-27-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2.纠正违法通知书; 13.检察建议书;

14.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15.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16.执行单位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1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卷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或者检察此法律文书记录;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相关电话记录;4.家属会见检察情况;

5.法院宣告时检察人员与死刑犯的谈话笔录;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及回复; 1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 11.死亡确认书;

-28- 12.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笔录; 13.监督工作情况;

14.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及其回复; 15.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嘱、信札(复印件); 16.相关照片等工作材料; 1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停止执行后再次执行的,需将1—3按顺序置于前次停止执行死刑裁定书之后。〈四〉财产刑执行监督案卷 1.控告、举报和申诉等材料; 2.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收缴财产、将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手续; 5.其他应当入卷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手续; 6.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7.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8.讨论案件记录;

9.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0.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1.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五〉纠正超期羁押案卷

-29- 1.控告、转交办函等线索材料;

2.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认定案件超期羁押材料; 3.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6.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7.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材料及后续办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案卷

1.重大事故登记表、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 2.事故调查形成的相关材料; 3.文证审查意见; 4.事故调查报告;

5.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立案决定书、起诉

书、判决书等相关文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复议、复核情况材料; 12.调查处理情况综合报告;

- 30-

1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七〉办理减刑、假释案卷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2.阅卷笔录; 3.调查核实材料;

4.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减刑、假释会议(监狱减刑假释

评审委员会会议)笔录;

5.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公示名单;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1—7适用于减刑、假释提请监督案件。8.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书; 9.对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审查意见;

10.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或

者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11.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 12.出庭通知书; 1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4.法庭调查提纲; 15.出庭意见书; 16.出庭笔录; 17.减刑、假释裁定书;

-31- 18.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意见;

19.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20.其他需要入卷材料。〈八〉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卷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或者人民法院拟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2.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的文书及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等有关材料;4.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检查资料等材料; 5.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材料; 6.调查核实材料;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文证审查材料;

8.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议笔录;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或者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12.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13.出席人民法院听证、庭审材料; 1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5.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审查意见;

-32- 16.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1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九〉收监执行检察案卷

1.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 2.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3.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

4.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等有关材料;

5.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等有关材料;

6.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函件文书,以及检察技术

部门的书面审查结论;

8.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书面意见、审查

意见书(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十〉办理控告申诉案卷 参照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五、未成年人检察案卷

(一)审查逮捕案卷

参照成年人审查逮捕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33- 1.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2.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到场通知书; 3.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 4.听取律师意见材料; 5.社会调查报告; 6.侦查机关执行情况;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查起诉案卷

参照成年人审查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听取被害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意见材料; 2.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意

见材料;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委托函; 5.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6.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7.帮教材料;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司法协助案卷

-34-

(一)为境外有关司法执法机构办理的司法协助案卷 1.境外司法执法机构请求函或者国内有关单位转办函; 2.案件材料(可以附有关法律文书和中文译本); 3.交办通知或者转办函; 4.案件协查情况的报告或者复函; 5.对境外有关机构的回复函; 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向境外有关司法执法机构请求办理的司法协助案卷 1.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2.赴境外取证批复;

3.向境外司法执法机构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 4.境外有关机构对协查请求的回复; 5.对国内有关部门的答复函;

6.赴境外取证的组团通知(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 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控告申诉案卷

一、控告、申诉、举报案卷

(一)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卷 1.控告申诉举报登记表; 2.接谈笔录;

-35- 3.交办案件的批示、函; 4.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及证据; 5.交办、转办、首办移送函; 6.阅卷笔录; 7.调查提纲;

8.各种查证材料或者下级院结案报告; 9.讨论案件记录;

1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审查结案报告; 12.案件审查结果的复函; 13.答复函(答复来信来访人员); 14.送达情况记录;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受理(立案)案卷 1.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登记表; 2.接谈笔录;

3.申请登记表、申请监督(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及材料; 4.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当事人身份证明; 6.证据材料;

7.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36- 8.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9.转民行部门办理的函; 10.移送材料清单目录; 11.送达情况记录;

12.案件办理情况(民行部门审查结果); 13.案件质量评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案卷 1.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登记表; 2.侦查部门决定不立案材料; 3.阅卷笔录; 4.讨论案件记录;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移送侦查部门重新初查意见书; 8.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通知书; 9.立案决定书;

10.不立案线索审查备案表;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四)举报初核案卷 1.初核审批表;

37- - 2.举报材料; 3.初核方案; 4.调查材料;

5.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6.讨论案件记录;

7.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8.初核结案报告; 9.初核移送函; 10.初核备案表;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及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者申诉的审查办理案卷

1.控告申诉登记表; 2.控告申诉材料; 3.调查方案; 4.调查情况;

5.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6.讨论案件记录;

7.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

通知书);

-38- 8.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9.有关单位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0.答复函(答复控告申诉人);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卷 1.控告申诉登记表;

2.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案件终结申报报告及材料; 3.控告部门移送单;

4.办理案件部门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

通知书);

6.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 7.送达情况记录;

8.控告申诉案件终结情况备案表; 9.案件质量评查表; 10.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申诉审查、复查案卷

1.刑事申诉审查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案件来源相关文书(控告部门移送函等);

3.申诉材料,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39-

裁定书;

4.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5.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6.阅卷笔录; 7.调查提纲; 8.调查笔录; 9.各种查证材料;

10.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 11.讨论案件记录;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3.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14.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 15.刑事申诉恢复审查通知书; 16.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 17.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18.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19.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20.检察建议书; 21.整改意见书; 22.委托送达通知; 23.宣布笔录; 24.送达回证;

-40- 25.案件质量评查表; 2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抗诉案件参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卷的顺序排列。

三、刑事赔偿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3.刑事赔偿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 4.刑事赔偿立案请示报告; 5.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6.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7.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8.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9.阅卷笔录; 10.调查笔录;

11.询问受害人、证人笔录; 12.询问承办人笔录; 13.勘验、鉴定结论报告; 14.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5.讨论案件记录;

16.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7.刑事赔偿决定书; 18.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41- 1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20.送达情况记录;

21.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 22.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23.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24.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25.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26.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书或者口头

申请笔录;

27.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28.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改变原复议决定或者重新

作出赔偿决定);

29.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执行情况; 30.案件质量评查表; 3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24—29适用于赔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

四、赔偿监督案卷

1.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2.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4.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5.赔偿监督案审查终结报告;

-42- 6.赔偿监督案件中止审查通知书; 7.赔偿监督案件终止审查决定书; 8.重新审查意见书; 9.建议提请赔偿监督报告书; 10.提请赔偿监督报告书; 11.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2.案件质量评查表; 13.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五、司法救助案卷

1.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2.提请审批国家司法救助意见书; 3.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 4.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书;

5.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 6.案件质量评查表;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正卷

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

1.民事(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

-43- 2.监督申请书(依职权监督案件除外)、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3.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4.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证据材料; 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副卷

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未提出监督意见、提请抗诉案件。1.案件流程审批表;

2.案件来源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控告部门移送函、依职

权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提请抗诉报告书、交办通知书、转

办通知书等);

3.监督申请书;

4.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5.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6.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通知书(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用);

8.回避决定书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复议决定书; 9.调阅案卷单;

10.通知书(告知参加听证用),听证笔录;

11.指令、协助调查通知书,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

-44- 12.委托调查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翻译)函; 13.调查、询问笔录;

14.中止审查决定书,通知书(告知恢复审查用);

15.证据材料(包括原审、当事人提供及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 16.审查终结报告; 17.讨论案件记录;

1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9.民事(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

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 20.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类);

21.(指令)撤回监督意见决定书,撤销监督意见决定书; 22.出庭通知书,指令出庭通知书; 23.派员出庭通知书; 24.出庭笔录; 25.出庭意见;

26.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其他回函; 27.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 28.送达回证、邮局的回执; 29.案件质量评查表; 30.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司法改革中形成的公益诉讼等新型案卷材料参照以上材料顺

-45- 序依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其他案卷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及附件; 3.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讨论案件记录;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6.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的批复; 7.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下级人民检察院归档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案卷,参照以上材料内容,根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督办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上级领导机关交(转)办函、督办函; 3.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4.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讨论案件记录;

6.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46- 7.案件处理结果情况的报告;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上级人民检察院归档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督办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内容,根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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