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4-08-03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2篇)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一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当的材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四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一)依据的规程名称;(二)压力容器名称;

(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净重、总重等;(六)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九)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十一)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十三)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厚度,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2mm。

第十九条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

第二十条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为材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

第四章 制 造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人员、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二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JB/T4708- 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一个筒节;仅由两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的要求如下:(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内;

(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1000台为一批,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500台为一批。

第二十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第二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h=1.5P(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洁净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其耐压试验应当以不超过0.1MPa/s的升压速度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秒;

(四)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当严格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去除干净;

(五)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当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试验用介质的温度一般应当不低于5℃;

(六)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第三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无渗漏;

(二)无肉眼可见变形;(三)无异常响声。

第三十二条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应当进行爆破试验;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射线检测。第三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的,或采用手工焊接的,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三)爆破试验在室温下进行,加压速率不应当超过0.1MPa/s;

(四)爆破试验前应当测量筒体的实际厚度、中部的周长。试验时先缓慢加压至5倍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小于5分种,确认无泄漏后卸压至压力为零,测量中部周长,再缓慢加压直至容器爆破;

(五)按照第三十四条的公式,计算周向永久变形率。

第三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周向永久变形率公式计算如下:

式中:C—钢板(钢带)负偏差与加工减薄量之和,mm;—材料在室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MPa;—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MPa;—试验后筒体中部的周长,mm;—试验前筒体中部的周长,mm;—试验前筒体的实测厚度,mm;—筒体名义厚度,mm。

第三十五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1;

(二)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三)无碎片产生;

(四)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爆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否则该批应当报废。

第三十六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时,调整焊接工艺后,应当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至少1张底片;

(二)制造过程中,每批简产品至少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日产量不足1批时,也必须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

(三)产品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产品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

(三)射线检测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每台产品的射线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单台产品焊缝长度小于200mm的,射线检测长度为全部焊缝;

(四)射线检测按JB4730进行,射线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五)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六)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条第(四)项相同。

第三十七条直径小于400mm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40mm。

第三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二)产品名称和编号;(三)制造日期;

(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五)推荐使用寿命;(六)工作介质。

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四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几何尺寸测量;

(三)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2.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二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制度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党[2007]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基础工作,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监察执法水平,现就加强分局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分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分局制度建设,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几年来,分局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分局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因此,加强分局制度建设,对于规范分局各项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本着实用、可行、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突出制度创新,规范制度运行,狠抓制度落实,为提高监察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工作目标。用2-3年的时间,建设适应监察工作要求、符合分局实际、规范完备的制度体系,达到管理制度健全、工作运行有序、执法行为规范、考核评价科学、基础工作扎实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为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1.建立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制定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并进行严格考核。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重要依据。

2.完善监察计划报批制度。根据“三项监察”的要求、监察能力和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与特点,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月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年度执法计划要报上级部门审批。

3.健全事故报告、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上报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举报受理要保证件件有着落,并按有关规定奖励举报人。对煤矿伤亡事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调查程序合法、原因分析科学、性质认定准确、责任划分清楚、责任追究严格、防范措施严密。

4.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查处报告制度。依法查处辖区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跟踪监控,督促企业整改。检查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情况,指导煤矿制定和完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报上级部门。

5.建立监察执法统计分析和事故分析制度。定期对监察执法情况和辖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科学确定监察工作重点。

6.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制度。探索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检查指导的内容,及时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7.完善联合执法相关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定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组织开展联合安全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提高执法效果。

(二)完善能力和作风培养制度,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1.健全理论学习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科技、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理论知识。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保证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学习培训时间和经费的落实。实行学习培训考核制度,重点考核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效果等方面情况。

2.完善执法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制定业务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专题讲座、短期培训、现场观摩与研讨等形式,学习掌握相关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加强技能训练,建立执法文书评比、执法交流等制度,开展示范执法活动,相互借鉴监察执法经验。

3.制定轮岗交流制度。定期对内设机构之间、监察片区之间的监察人员开展轮岗交流,也可以采取到上级部门、其他分局或企业挂职等方式进行交流,加强多岗位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分局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交流。

4.建立“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广泛开展“创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创先进分局、争当优秀监察员”活动,树立标兵,弘扬正气,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5.健全作风培育制度。制定和完善调查研究、文明执法、服务企业等相关规定,建立监察员主办负责、限时办结及告知等制度,进一步树立忧患、实干、执行和自律的意识,大力培育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的作风。

(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工作有序运行。

1.完善领导班子工作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2.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制定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指令及工作要求,正确处置事故报告、举报等情况,保证政务信息畅通。

3.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法和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经费预算管理,没有预算不能支出。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挪用资金,保证收支账目的真实、准确。

4.健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收发、催办工作。开展档案管理达标活动,明确归档的内容、范围和时限,保证各类文件、执法文书、监察档案、报告报表等及时完整归档。建立健全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基础资料档案。充分利用档案资源,服务监察执法。

5.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物品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监察装备与办公设备,严禁超标、违规配置。加强对监察车辆、设备、仪器仪表的保养维护,保证监察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建设标准,禁止违规超标建设。

6.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对行政审批、监察执法、财务收支等事项实行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实行集中受理,并公开办理程序、权限和依据,明确行政审批时限,公示审批结果。对重大事故处理、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定期公布分局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切实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1.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要制度化、经常化、多样化。教育内容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每年开展

一、两次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活动。坚持组织灌输教育与党员干部自我教育、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效果。

2.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入申报、述职述廉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建立礼金礼品上缴和执法回避制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层层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深入贯彻执行“九条纪律”,细化监察人员廉洁执法规定,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确保廉洁执法。

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监察执法的监督,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聘请廉政监督员等多种方式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监察对象的监督,及时受理各类举报和投诉,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督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1.建立党员经常性教育制度。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经常性教育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2.建立思想道德教育制度。以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通过革命传统教育、典型示范、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使监察人员明辨是非荣辱,提升道德境界,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3.完善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建立定期谈心、家庭走访等制度,及时掌握监察人员的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4.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层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责任制的运作机制和考核办法,促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5.完善关心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制度。结合基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勤保障设施。有计划地组织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文化生活。落实休假和体检制度,保持监察人员身心健康。

三、加强对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要加强对分局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对一些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和长期性的制度,要统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对制度建设较好的分局,要及时总结,典型引路。

(二)推进制度创新。紧密结合监察工作实际,坚持制度创新,及时将成熟有效的做法总结提升为制度,突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同时,优化整合现有的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各有侧重、密切衔接、互不冲突,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功效。

(三)狠抓制度落实。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贯穿分局各项工作的始终,通过细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程序和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要加强对制度建设工作的考核,把制度的制定、执行等情况作为考核分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一览表

二ОО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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