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贫亟须“活血化瘀”
1.金融扶贫亟须“活血化瘀”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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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 亟须有效规范监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如果要选出2013年热门经济词汇的话,“互联网金融”绝对榜上有名。不论是阿里巴巴、京东还是宜信、拍拍贷,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得风生水起的企业也一并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无疑对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国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分化严重,无视现有监管条例、打政策“擦边球”的不在少数。虽然现阶段并未触发大规模的风险问题,但潜在风险正不断集聚之中。一旦爆发,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系统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与监管已迫在眉睫。
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其定义是什么,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关注者、参与者所讨论的问题之一。交通银行副行长侯维栋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以因特网或者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简单来说即通过互联网技术运作的金融业务的统称。但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着不同认识。他指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到目前为止,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尚无共识。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表示,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廓清可能还需假以时日。
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就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的新兴金融模式。因此不论是金融业务借助了互联网技术还是互联网平台开展了金融服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边是交叉进行、相互促进的。尽管目前表述不尽一致,但随着金融与互联网融合、渗透程度的持续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断规范发展,目前存在的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界限将逐步淡化。
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大体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网上银行、超级网银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创新型业务。二是以支付宝、余额宝为代表的依托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体系,并逐渐演化为互联网类金融载体。三是网上虚拟货币和网络借贷平台,如比特币、P2P人人贷。根据《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44亿,手机银行客户总规模也超过2亿,用户量大。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智能终端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提升,移动支付或将逐步替代信用卡、支票等传统支付业务,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持续高速发展是全球的一个大的发展趋势。包括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公司、互联网企业等加入到金融领域开展服务将大大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增加金融业务范围和种类,互联网金融将向专业化、综合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蓬勃发展,但仍属初期阶段,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规模、业务种类、用户数量还是配套的法律法规、信用体系、监管力度等方面均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杨再平于近日撰文指出,互联网金融目前主要存在7个方面的风险,即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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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风险、客户资金安全风险、支付体系安全风险、套现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相关信息系统风险、无视相关金融监管法规风险。围绕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这些风险正在显现,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极具重要性和紧迫性。杨凯生、杨再平等金融界人士均在不同场合呼吁尽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规范经营,防止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较为规范,包含在监管体系之内。而新兴的P2P网络平台、电商、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业务监管存在缺失,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确,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约束。特别是P2P人人贷行业风险不断暴露,监管的不足导致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水平两极分化、良莠不齐,行业亟须规范经营。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人人贷提出了三点要求,但行业仍频频出现多家平台倒闭、经营者携款跑路等恶性事件,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
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严禁欺诈行为,在微观上能够给与各方平等的保护;在宏观上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弹性来容纳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为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业务、保障客户权益,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业务真实性、交易和系统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如实向监管部门上报、登记所涉及金融业务的种类,并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同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系统安全进行动态监测,确保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具备必要的风险预警、甄别和管控能力,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分析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应尽快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既要包容服务创新,又要确保监管到位。监管机构需明确责任、相互协调,避免各部门监管规则、监管行动、监管力度不一致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来源:《金融时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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