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2024-10-0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精选11篇)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篇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入职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时间及原因、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构成、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书写或打印,打印件需由申请人用钢笔签名;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参照本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篇二

社会生产的发展促成了社会秩序的调整,同时也带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层出不穷,人事争议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为利益的牵扯而引发的对抗性的纠纷。在法制建设愈加健全的今天,调解仲裁制度因为操作灵活、处理快速、投入的人力物力花费少等特点,成了仅次于权威的“民事诉讼”而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解决机制[1]。人事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负责执行仲裁的工作者们因此被提出了更高的期盼。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打破原有弊端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创新就成了制度改革的动力。

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

(一)制度实施的现状分析

从国内劳动各个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情况来看,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而且争议突发原因大部分都与劳动待遇、合同的变更、违约有关系。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劳动者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慢慢觉醒。一方面当争议事件发生时,企业单位自身的协调处理能力有限,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缓和冲突。案件当事人也不信任内部解决的效率,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诉诸于法律;另一方面,随着争议案件的“井喷”频发,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员的数量和办案能力无法跟上形势的变化,积压的案件比较多,解决问题的速度慢,所以这个客观现状是调节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

(二)目前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表现和成因

1. 机构设置的问题。

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仲裁地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仲裁。虽然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组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没有实现独立。并且按照通常的设置,最终的仲裁结果应该是部门、企业、工会三方的协调结果,但实际上只有行政部门裁决和敲定。并且没有劳动者代表,仲裁的公平公正受到影响。第二,行政和司法存在交集。由于仲裁委员会会受到行政的监督,在仲裁过程中受到的制约也很大,在职能的发挥上带有不可抹去的行政色彩[2]。

2. 仲裁人员的素质问题。

一方面仲裁人员的选任标准比较模糊,较为宽松的任用规定导致仲裁实践中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专业水平偏低。不能面对复杂的问题,也无法满足仲裁工作的需求。还有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专职的仲裁人员比较缺乏,只有一两名。

3. 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

有力的监督是保证仲裁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手段。然而现实中对仲裁员的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或者收到实效。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委员会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其二,没有规范化的监督举措。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也只是笼统的强调了对仲裁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并没有明确具体监督的细节和实施步骤。其三,权责不明。如果被监督的工作人员认为裁决与自己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又能有什么法律依据来保障他的上诉权益呢?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于被监督人员的维权规定。

4. 救济不足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上说,救济就是对错误仲裁或者仲裁不力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如果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法院部门进行驳回重新审理。这种救济形式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仲裁和法院的司法审判有机结合,规范和监督仲裁的实施过程。然而现实情况中两者的联系并没有很密切,并且由于这两个机构的设置在本质上存在不同,所以它们的适用法律依据以及取证环节都是有区别的[3]。

二、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可行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仲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各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调解仲裁制度的改革创新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改革程序机构的设置。

仲裁委员会应该从行政部门里独立出来。还原仲裁部门的专业性。把仲裁与审查的职能明确区分开来,分别由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各自承担,而不是同步穿插着进行。同时要赋予仲裁结果绝对的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当事人对仲裁没有异议或者仲裁合理有效,原则上不允许随便申请司法救济的再次解决。

(二)加强仲裁人员队伍的建设。

首先提高仲裁员的准入门槛,明确选拔标准,公开遴选的操作过程。成立专门的选拔小组,对竞聘的人员进行民主投票和严格考核。另外,为了更好地适应仲裁工作的需求,要与时俱进地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增强仲裁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完善监督体系。

成立监督部门定期的对仲裁工作进行监督。完善法律规定和实施准则,对违法操作的现象进行妥当的处理或者制止、警告,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仲裁的绝对公平有效。

(四)促进及时救济的实施。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促进两者实施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另一方面要丰富救济形式,加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担当。

结束语

对于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改革,我们要“扬其功效,去其弊病。”每一个仲裁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反思制度的不足,完善仲裁机构的职能。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作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王振麒.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改革创新的初步建议[J].中国劳动,2014(5):11-13.

[2]韩金峰.强化创新提高效能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深入发展[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2(10):12-14.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篇三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杨志明指出,要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等新形势给调解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 “十二五”时期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基本建设为重点,努力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的能力,逐步建立起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

关于“十二五”时期特别是今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展,杨志明指出要从5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制定法律配套规章,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政策体系。二是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多数争议案件用柔性化方式及时处理。三是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力度,提升争议处理效能。四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同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五是加快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四

单位:xxx师范大学〔xxx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xx市南门外xxx师范大学家属区4号楼2单元2号。

电话:xxxxxxxxxxxxx

邮编邮编: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校长。

地 址:xx市南门外1号。

联系方式:xxxxxxxxx 邮编: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1xxx年x月毕业于xxx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xx2年5月任xxx师范大学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xx4年x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xxx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xx5年5月xxx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xxx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xxx年x月经被申请人批准xxx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xxx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xxx年x月xxx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变更为xxx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xxx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xx3年x月,xxx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xx4年x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定给申请人。

从1xx4年x月至2xxx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xxx年5月杨效春任xxx师范大学校长、2xxx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xxx年到2xx5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2xx5年11月14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xxx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2xxx年x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1xx3年x月1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1xx4年x月至2xxx年,申请人无数次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xxx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xxx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鄂xx

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五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略)和《劳动人事争议_____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_____应当提交书面_____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_____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_____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_____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_____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_____申请材料齐备的,_____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_____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_____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_____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_____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_____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 工作单位: 公司(申请仲裁时无单位可写原单位),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 路 号 栋 单元 号房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柳州市 路 号 栋 单元 号,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公司(应写明单位全称)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 路 号 栋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元。

3、裁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主要包括入职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个月平均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劳动争议委员会附件:________________申请书副本份,有关证据材料份。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4

公司强行降薪后的_____申请

我是_________年10月8日进公司,并签订有合同,前段时间本人因与公司产生矛盾,被公司单方面书面通告降职,然后又开出薪资调整通知单要求降薪,本人已在通知单上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但今天拿到工资条后发现工资还是被降了。

对此我想到申请劳动_____。

但有以下问题需要各位专家指点:

1、现阶段我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吗(亦或只能要求公司恢复职位和薪水)

2、如果能解除劳动关系,那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三个半月的赔偿金吗(包括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的工作年限刚超两年没几天。

3、近期公司已没有安排我具体的工作(目的是想逼我主动离职,这样它就可以免于赔偿了),到_____的时候公司可不可以认为我没有完成工作而对我产生不利

合同人律师:

1你要有证据证明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你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5

申请人:xxxxxx市xxxxxxx贸易公司。

住所:xxxxxxx市xxxxx区xxxxxx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市xxxxxx区xxxxx大街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董事长。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的解决,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贵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所欠货款。根据申请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证实,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出现变卖车辆、转移资产,试图逃避债务的动向。

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能在仲裁裁决之后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则本申请人愿负一切赔偿责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三

xx年xx月xx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6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

民族:xxx

出生:xxx

原籍: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x

性别:xxx

民族:xxx

出生:xxx

原籍:xxx

工作单位:xxx

职务: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xxx

住所:xxx

仲裁请求:

xxx未按国家和xxx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xxx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xxx补缴xxx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xxx缴纳因未办理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xxx和xxx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xxx在xxx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xxx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xxx与xxx20xx年9月签订了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xx年8月xxx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解聘。xxx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xxx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xxx

2、xxx

3、xxx

4、xxx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7

申诉人:xxx,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xxx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第二被诉人:武汉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街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xx年3月和20xx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xx年3月19日到期。20xx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xx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8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

负责人:xxxx 联系电话:xxxx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92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127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87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0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7230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3210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x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x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321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x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x元,在财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二〇xx年九月十八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9

申请人:王x,男,x年x月x日生,原系x公司职员,住广州市海珠区,电话:

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020-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60_80%_5=344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支付经济补偿金860元(3440_0.25=860元);

4、合计人民币43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4月应聘到x有限公司,20__年3月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极其有限,解聘时没有为申请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劳动手册,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业证,等等。总之,几乎没有任何手续或提醒。

以至申请人在此后的求职和生活中屡屡碰壁,也失去几次工作机会和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机会,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申请人在与一些单位和部门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才明白这些手续的重要性,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提供一些便利,办理了劳动手册和失业证。

此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两个月的试用期间,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

二O___年三月十四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0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吉xx,男,20xx年8月12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xx省xx县xx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xx省xx县大槐树镇李堡村.

被申请人: xx省xx县xx公司

地址:xx省xx县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05000元。具体如下: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8月。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经xx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20xx年1月经榆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吉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1

申请人:___性别民族____年_月_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1_____97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总经理

电话:138_______

施工现场:___现场总负责人

电话:13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八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792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7029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合计人民币:¥4300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人民币:¥5760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6102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___于20__年_月__日到天______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工地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__置业有限公司,工种为:木工,工资:240元/天,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__年_月__日下午在从事地下室模版拆除工作时,从高

架上跌落,致右足受伤,随即在工友的帮助下送往__医院被确诊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并累计距下关节”,后被“____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__年_月__日被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伤残八级(伤残证号:______)。自摔伤后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均被推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此致

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

附: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清单》1份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2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号到被申请人xxxx小件班从事钻床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工资,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受被申请人管理,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3

申请人:xxx,女,198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354。62元;

2、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550元,并赔偿25%的赔偿金即人民币387。5元;

3、要求被申请人补交20xx年3月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3801。0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普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354。62元/月。

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自上班之日起,申请人在工作日经常加班,且从未享受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但是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期间的加班工资。

从20xx年8月开始,被申请人从未按时足额给申请人发放工资。至起诉前,扔拖欠20xx年8月、9月的工资共1550元。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20xx年 2 月 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5

反申请人:

反被申请人:

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诉反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收到贵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

如下反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裁令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支付违约金。

2、请求依法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332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元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20xx年元月28日起至20xx年元月28日,申请人中途毁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违约要求离开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反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反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不辞而别并违法带走了反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与培训资料、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给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反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到反申请人处办 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以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反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影响反申请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反申请人放弃相关招聘业务的开拓。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如要离开公司,应退还公司给予的和造成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如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行为造成反申请人业务不能进一步正常开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泄露反申请人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侵害反申请人商誉的,造成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将另案追究。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〇年月日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示本 篇六

住址:xx市xx区xx镇蒋村三组188号;

手机: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镇盐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xx

手机:

申诉请求:

1、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伤残补助金76,666.59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1)

3333.33元×23月=76,666.59元

2、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伤残津贴959,997.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2)

2666.66元(3333.33元×80%)×360月=959,997.6元;

3、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生活护理费448,709.7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2款

3,116.04元×40%×360月=448,709.76元

4、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医疗费20,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1款

5、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

6、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的假眼辅助器具费用150,000元;

xx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个人)编号:C13xxxx23

7、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导盲犬辅助器具费用600,000元;

8、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交通费10,000元;

9、 裁决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xx鉴定费1360元;

10、保留其他遗漏及未充分主张事项继续主张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xxxx年2月1日,陆xx、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维修工>),约定年薪肆万元。

xxxx年8月19日,陆xx在切割机作业时被爆裂的切片击伤面部、双眼及右前臂。

xxxx年5月12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根据 CB/T16180-2006标准,致残程度鉴定为叁级。

鉴此,陆xx请求恢复之前的仲裁程序,并根据苏劳工鉴通(xxxx)316号鉴定结论依法裁决。

1-9项诉请合计2,267,273.95元

此致: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陆xx

xxxx年5月25日

附:1、申请书一式 份

2、陆xx身份证复印件

3、xx市xx复合肥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合同书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款探析 篇七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亮,法律缺憾

1引言

冯象先生在《政法笔记》中引用了耶鲁大学法学院已故著名教授科威尔 (Robert Cover) 的名言:“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作为一部程序法,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无疑也潜沉着对公正、高效解决劳动争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诉求和愿景。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 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其具有与其他部门法律纠纷所不同的特征, 需要符合其争议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关照与应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在整个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中, 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全国人大委员在审议这部法律时也对该部法律在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予以高度的赞赏, 并提出富有价值的意见。《调解仲裁法》面向的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间,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态势的社会现实, 其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当然该法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和完善, 比如, 仲裁机构和人员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解决体制的建设等等。劳动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该部法律的亮点和不足也有诸多的探讨, 本文拟就该部法律主要的规定进行分析, 就其成功和缺憾提出自己浅薄的看法, 以期有所裨益。

构建良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评判标准应当是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高效、明确和公正。因此, 切实关注劳动争议的特征与需要才能有的放矢, 才能构建评价《调解仲裁法》成功与不足的标准的基础。纵观学界的阐释, 劳动争议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争议的解决与劳动者生存、生活切实相关;劳动关系具有社会性, 劳动争议的解决具有社会价值。

2点亮进步的足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成功

《调解仲裁法》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为立法核心来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特别体现了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尊重。

2.1总则

在《调解仲裁法》法出台以前, 我国有关劳动争议范围主要规定在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两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从争议的内容上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而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则是从劳动关系的角度作了概括式的规定。《调解仲裁法》明确界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 从而有效解决了前述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分歧。更重要的是, 该法扩大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 何时存在劳动关系, 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 从而使司法上扩大了受诉范围, 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调解仲裁法》第6、39条, 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突破了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规定。

2.2调解

虽然法律规定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如果一方 (经常是用人单位) 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 另一方也只能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这势必造成普遍观念上对调解协议的不重视, 使历经辛苦耗时耗力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最后仍成一纸空文。《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直接由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 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充分发挥支付令作为略式程序简洁、方便的特点, 免去仲裁和诉讼的漫长周期和高额成本。

2.3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仲裁的终局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同时, 该法将时效延长至1年, 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这将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时间机会, 而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 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实现的关照。另外, 《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 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了先行裁决制度, 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劳动仲裁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这样, 使处于经济弱势的劳动者就可以不再担心仲裁费而无奈放弃法律的救济。另一方面, 其引导宣传作用也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 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 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 这是法律指引作用的重要表现。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缺憾

对于一部法律来说, 概念的精准、制度设计的严密和预期能够取得的社会实效都是应当必须做到的。用“仅供瞻仰的神龛”来评价《调解仲裁法》也许过于偏激。但学界和实务届的批评和建议, 都是为了使得法律更加完善, 尽可能地去弥补无可避免却要努力克服的与社会的裂痕。

3.1关于协商和调解制度的缺憾

一直以来协商程序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极易被忽视的一个“鸡肋”环节。此次立法对于劳动争议协商程序进行了一定的变革, 即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工会和第三方的帮助协商是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重大变革。但对于工会和其他第三方的参与协商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尤其对于工会工作人员参与协商无任何约束及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

《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途径, 增加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除原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 新增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笔者以为,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以后劳动争议调解发展的方向和主力军。但基层人民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一直以来, 人民调解组织所调解的都是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要求比较低, 专业性不高。而劳动争议案件较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同, 虽不能要求调解员精通劳动法律法规, 但调解员应当要明确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规定, 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因此, 笔者认为就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状况来说, 劳动争议当事人普遍欠缺对其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实际上形同虚设。

3.2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不畅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最大问题集中于: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太多, 程序过繁, 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成本高, 使得劳动者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中间环节, 仲裁, 则是此问题的核心。法律将仲裁列为强制前置程序, 却又没有很好地确定仲裁的效力, 使得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效力, 不但没有解决法院负担, 甚至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但《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不畅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一裁终局是此次《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 但一裁终局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与诉讼衔接的障碍问题。《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造成了一裁终局案件两种司法救济途径之间的冲突。

4司法在于实践——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供完善的进路分析

要构建一个以基本权利为基石, 实践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的法律秩序需要司法技艺实践的精进。良好的司法, 一方面是“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这个法应当是“良法”。

4.1体制方面的架构

《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案件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两类情形, 对于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要想快速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而“一裁终局”的范围未免太窄, 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该法又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即“一裁终局”并不是真正的“终局”, 仍会转变为“一裁二审”。因此, 有必要建立或裁或审制度, 实行真正的裁审分离, 这样即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意愿, 又能切实分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压力, 也可减少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适用法律不统一情形的发生。

4.2程序方面的架构

调解程序应当贯穿仲裁始终, 也可设立简易程序。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并非理性化选择。但本文以为该观点过于偏激, 调解巨大和高效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由于仲裁费用免交, 使有些劳动者为一些小标的案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虽然维权不分事小, 法律应该给与每一位劳动者予以救济, 但如果因此耗费自身和社会的成本过大, 既不利于劳动者也不利于社会, 也给仲裁机构增加不少工作量。为了尽快审理结案, 可以增加调解的环节, 加强调解的作用。让调解贯穿在整个仲裁和诉讼过程。

5结语

一部法律, 都是各路专家、各路专职官员集思广益并且反复论证的结果, 仅此而言, 它的问题的产生更多的原因在于法律本就是妥协的产物、实践智慧的结晶, 也即, 更多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单纯地用逻辑或理想考量主要具有经验属性的法律的结果, 而非法律本身真的有什么问题;换一个角度说, 尽管法律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但很可能我们也根本找不到在现实中行得通的替代方案。正如西儒边沁的著名论断“善良公民应当对法律采取一种‘自由地批判, 严正地服从’之立场”。我们需要思考和评判, 但我们也需要宽容和服从。

是的, 《调解仲裁法》是一次进步, 该法的创新性规定必将促进我国劳动争议的快速有效解决, 但它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可能会阻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发展。因此, 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 形成对该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经验并上升为法律修改, 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劳动争议现状。本文认为, 应当在实践中更加注重对劳动仲裁裁决效力的强化, 同时并不忽视四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任何一项, 让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实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各个环节的顺利衔接, 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合法、公正地得到解决,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以接近正义 (access to justice) 。

参考文献

[1]吴亚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J].理论前沿, 2009, (18) .

[2]罗兴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度建构缺陷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5) .

8.中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 篇八

[关键词]中韩两國;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强制仲裁;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2011)04-0036-06

[收稿日期]2011-01-15

[作者简介]任虎,男(朝鲜族),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國高丽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國际法学。(上海230237)

2009年6月,因整理解雇而引发的韩國双龙汽车劳资纠纷,从“劳组(相当于中國的工会组织)”占领平泽工厂为开端,逐渐升级为政府公权力介入冲突,最终演化为激烈的武斗状态,仿佛在播放一部战争影片,显示出日益极端化的韩國劳资纠纷现象。据韩國中央劳动委员会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7月,韩國各地区劳动委员会受理的调整(包括调解和仲裁)案件达432件,创2009年度历史最高纪录。而在我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速度的加快,以及企业形式的多样化,劳资关系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劳动争议数量也呈现出递增的趋势。我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國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结果表明,2004年全年全國各地区劳动仲裁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为26.1万件,2005年为31.4万件,2006年为44.7万件,2007年为35万件,基本每年保持在30一40万件之间;但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开始实施的2008年-2009年,我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2008年全國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的争议案件已达到69.3万件,相当于平均每天受理1900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若将近期在韩國发生的劳资纠纷的起因归于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因此企业在进行破产调整程序中与劳组为企业重组而发生的冲突,那么,我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大幅上升则与我國劳动法制体系的整顿和强化以及劳动者法律保护意识的增强不无关系。

笔者认为,因上述劳动争议发生在不同法律体制下的中韩两个國家,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劳动争议剧增的原因归结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否,而且若想从根本上解决劳资纠纷,其关键是研究和挖掘隐藏在争议背后的劳资矛盾之实质性根源。因为不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得如何完善,但终究只是一种弥合劳资纠纷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已。

尽管如此,通过对规范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國家之间立法及司法动态变化可以取长补短,相互推动本國的立法及司法制度的改革。本文通过对中韩两國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实体性以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归纳了两者之共同点及不同点,分析了其原因,希望能够促进中韩两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理论研究。

一、中韩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对象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仲裁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约定,就法律关系上现存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争议,不依存法院判决,而是通过选定作为争议第三者的仲裁员并依赖其仲裁裁决,同时愿意服从该裁决来解决争议的一种自主法定制度。因此,当事人自己不可以随意处置的法律关系不在调整之列,比如,行政争议就被排除在仲裁对象之外。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多数國家均将属于仲裁裁决对象的劳动争议作为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制对象。一般而言,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其中,为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之权利争议一般由司法机关管辖,而利益争议鉴于诉讼不能和矛盾焦点的社会性等原因,以及为防止劳资关系的对立和矛盾的激化,一般采取调解或者仲裁等第三者介入的方式解决。权利争议大多呈现为个别争议,而利益争议大多呈现出集体争议的特性。

我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若在10人以上,且有共同请求的,视为诉讼法上的集团诉讼,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因集体合同引发争议的,若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工会可以申请仲裁;无工会的,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劳动者推荐的代表可以申请仲裁。因此,该内容与市场经济体制國家的劳动法有所区别,因为其仅仅根据劳动争议关联劳动者的数量来区分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其实质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间发生的争议,这无非是权利争议。市场经济國家的集体劳动争议的基础是劳动者的团结权、罢工权以及对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制制度,但我國尚未建立相应制度,从而导致我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对象只能限定在权利争议。该制度与韩國的《韩國劳动组合和劳动关系调整法》(以下简称“韩國劳组法”)上所规定的“因劳组与用人或用人单位间在工资、劳动时间、福利、解雇以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决定上出现事宜不一致时发生的纠纷状态”中的劳动相关利益争议显然有重大区别。

笔者认为,我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权利争议作为仲裁裁决对象的基础在于我國现行的劳动管理体制。自1949年新中國诞生以来,劳动阶级成为了國家的主人,私营企业、官僚资本企业被改造为國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企业的经营行为就是政府的行为,企业的经济制度即代表了國家的经济制度,因此劳动争议转变为“人民内部的矛盾”。改革开放后,國有企业的私有化、非公有制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其在國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树立等,共同促使我國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划世纪的变化,同时迎来了劳资纠纷的多发期。近年来,学术界关于重新确立罢工权和规制不法劳动行为等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多,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构建集体劳动争议制度,但在國有企业仍居有主导地位的现行经济体制下,工会的代表性作用早已弱化或丧失殆尽,因此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

中韩两國在劳动争议性质方面的差异从争议对象的具体形态中也很容易分辨,如与我國主要尽力于保护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情况相区别,韩國则重点考虑“集体协议”的规范性问题。譬如,我國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其适用对象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其渊源是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其宗旨可以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均给予劳动者主张权益保护的机会。这种倾向在仲裁办案规则中再次得以体现,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从而加强了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内容。韩國的劳组法则规定了仅在劳组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集体之间就确立劳动条件产生主张不一致时所发生的争议状态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对象,而规定劳动条件之外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纠纷状态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不纳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对象。如果该事项经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为仲裁对象,那么,即便是劳动条件之外的事项,也可以进行仲裁。韩國劳动部对劳组法所作出的行政解释及其宗旨,以及韩國大法院的判决也表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对象仅限于集体协议的规范性内容。

综上所述,我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裁决对象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所建立的的劳动关系中,通过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旨的有关权利解释的权利争议;与此相反,韩國则将劳动者成立团体、团体交涉作为争议的手段,由法律特别赋予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集体协议中规定的,决定劳动条件的争议,即利益争议作为劳动仲裁的裁决对象。

二、中韩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性

纵观仲裁的发展沿革,自愿是仲裁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选择仲裁管辖就意味着放弃诉权。对诉权的放弃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且需要明确表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纠纷的当事人需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仲裁管辖合意。但劳动争议具有兼容性、及时性、群体性和普遍性等社会性特征,对于其与调解、商事仲裁、诉讼等三种纠纷解决程序的相互差异,各國正分别寻找符合各自國情、劳动关系现状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如上所述,大多数市场经济國家均将权利争议划归于诉讼管辖,利益争议则划归于仲裁管辖。利益争议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分为任意仲裁和强制仲裁,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任意仲裁已经成为仲裁的主流。

我國以1987年制定颁布的《國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开端,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所必须经过的“调解-仲裁-诉讼”三段程序,其中规定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必经程序,即采取“仲裁前置”主义。而此种“仲裁前置”主义模式经过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的《劳动法》,直至今天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仍产生重要影响。在“仲裁前置”主义下,诉讼程序不过是当事人不服仲裁程序时的补救手段,从而导致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性。

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例,可从如下几个侧面集中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性。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开始的要件规定为“当事人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除了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选择仲裁管辖的原则,采用了仅当事人一方申请就可以启动仲裁程序的强制仲裁制度。

第二,在仲裁地域管辖和仲裁员选任等方面,比起一般商事仲裁,我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选择了更加类似于诉讼的方式,即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排除了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地域管辖的仲裁合意制度;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从而排除了通过协商任选仲裁庭人员的仲裁合意制度。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行政倾向性,例如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与否、仲裁裁决的适当性等事项,均须取得仲裁委员会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从而破坏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导致劳动仲裁裁决更加近似于行政裁决。

第四,在劳动条件相关“一裁终局”的争议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结果,将是否进行司法救济的决定权限赋予了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仅限于在仲裁裁决确立后,才可以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措施。这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强制性。

我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仲裁强制性,引起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结果公平性的怀疑,也间接引发了对政府部门的不满。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亦明文规定劳动者未经仲裁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款,但该条款仅限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金钱性质的债务达成合意而未履行时,转换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债务履行督促程序,但该督促程序因一经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即刻终结,劳动者只能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该条款存在的实效性一直遭受质疑。

韩國则实行“调整前置”主义,即劳动关系当事人欲实施“罢工、怠业、营业场所关闭及其他劳动关系当事人为贯彻其主张而实施的行为,以及实施对抗上述行为的行为,从而阻碍正常业务的争议行为”时,必须先进行调解或仲裁的调整程序。韩國采取“调整前置”主义的宗旨,是防止因争议行为而影响國民经济的发展,目的在于促使争议当事人的劳动组合克制采取争议行为,从而最终圆满解决劳动纠纷,而非禁止劳动者个人通过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一般商事仲裁程序获得救济。即便是为了实施争议行为而申请启动仲裁,但这种仲裁前置也仅仅为一个选择项,而且韩國劳动委员会仅在一般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双方申请仲裁或一方依据集体协议申请仲裁时才可以启动仲裁程序。此时,即便是一方依据集体协议申请仲裁,也并非是违背被申请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仲裁,所以也属于任意仲裁。

但就已经开始的争议行为,若属于公益事业或者其规模较大或其性质较为特别,从而对國民经济产生显著不利影响或存在危及國民日常生活的危险时,劳动部长官在事前听取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的意见后,可以决定启动紧急调解程序。中央劳动委员会据此开始调解,但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委员长认为调解不成的,在事前听取公益委员的意见后,可以决定是否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紧急调解程序系作为已经进入争议行为的劳动争议采取的特别程序,是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只有当争议行为规模较大或者可能对國民经济造成严重影响时,韩國中央劳动委员会才可以依职权调解或强制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因为劳动争议在我國具有权利纠纷的特性,所以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但却实施限制劳动争议相关当事人诉权的“仲裁前置”主义,强调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性,规定未经仲裁程序不得提起诉讼。而在韩國,因劳动争议具有利益纠纷的性质,无法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所以除政府依职权决定启动紧急调解程序并提请仲裁的情形之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仅是一个选择性条款,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三、中韩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之确定及司法救济

一般来讲,争议被提交至仲裁庭后所形成

的仲裁裁决对争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须切实履行仲裁裁决书,但中韩两國在劳动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以及之后的司法救济程序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别。

第一,在仲裁裁决书的效力确定方面,韩國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未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或者自收到中央劳动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或再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发生效力,当事人应遵守”。但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不因提起再审或行政诉讼而中止其效力。因此,可以认为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的效力在做出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时已得以确定,而再审决定或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只是来确定其效力是否丧失。

在我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一裁终局的裁决和非终局的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自收到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裁决书下达之日生效,意即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自劳动者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就发生效力;而对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则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效力”,因此,出现相关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到决定是否起诉的期间(最长15天)内,裁决书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

第二,对已确定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履行方面,韩國规定“确定的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的内容与集体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相关当事人应遵守”。如不遵守已确定的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损害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亦可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我國则规定“具有履行裁决书义务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能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只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事救济手段。

第三,关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事由,韩國劳组法规定“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被认定为违法或越权”为不服仲裁裁决的条件,且规定“仅以仲裁裁决对任何劳资一方不利或具有不合理内容”为由提出不服的,不予以采纳。然而在中國,仅限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和仲裁员存在“回避事由”而未回避时可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外,其他仲裁裁决书,则无特别事由就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问题上,在韩國,仅在认定中央劳动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再审决定属于违法或越权的情形时,以中央劳动委员会为被告可提出行政诉讼。但在中國,在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诉讼中,除适用以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进行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外,其他不服仲裁裁决的诉讼则适用劳动争议当事人间进行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程序。

四、结论

随着我國改革开放成果的逐步扩大,我國正逐渐转变成跨國企业相互角逐的巨大竞技场,进军我國市场并占领一席之地是外國企业的梦想,但与我國当地劳动者之间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却成为外國企业的一大苦恼。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國为吸引外资而忽略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那么经过二十年之后的今天,逐渐增多的劳资纠纷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也将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作为首要工作来研究和落实,具体体现在劳动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其中劳动者权益保护倾向性条款以及免除仲裁费用条款的制定,促使更多的劳动者为了捍卫其权利而频繁利用劳动仲裁制度。

中韩两國在仲裁对象的范围、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效力的确立以及司法救济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其根源在于劳动体制之间的区别。韩國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直接面对劳资争议的利益之争特性,在保障劳动者组合实施争议行为的同时,为了减少争议行为对國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一般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设置了争议行为之前的调整前置程序,从而建立起有效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政府之三方利益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而在我國,因为尚未确立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行动权、集体交涉权等劳动三权制度,所以,劳动争议其实质被限制为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纠纷,缩小了劳动争议之范围。在此基础上所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未能完全体现劳动争议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的有效管理职能。

因此,如果要改变现阶段我國劳资纠纷多发但劳动者权益仍得不到保护的现状,不仅要修改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仲裁裁决的撤销及不执行而引起的冲突等问题,而且要确立劳动者的劳动三权,同时借鉴韩國等國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更深入地完善我國的劳动法律制度,最终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9.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男、岁、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yshd,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外冈,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即支付2011年 3月少支付的工资元

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一个月代通金 3630.6 元。

3.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3630.6×3.5=12707.1 元。事实与理由:

本人**2006年2月16日进入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08年7月10日到2011年3月1日岗位协调员(辅助管理),已经5年多了,5年中我勤勤恳恳,塌实工作,从没有犯过任何错误,为公司做出巨大贡献,但是公司强制变更工作岗位,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法,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2日公司口头通知我,我的生产协调员工作岗位被取消,要求我到车间领班岗位工作,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改为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由原来的生产协调员工资变成领班的工资,我当时予以拒绝,公司以此为由当天就给了我以个最终警告处分,3月3日送达给我,我不服3月7日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回到自己的办公司(和主管领导在同一办公室)向领导申诉,公司在3月8日谈话会后诬陷我影响领导工作,给予书面警告,由于谈话会关于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我仍然不同意,2011年3月9日公司就找借口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关系。

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上海市嘉定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1年7月日

附: 本诉状副本1份。

10.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十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XXX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3月至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不能补缴的,赔偿损失。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585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2990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郝某某于203月入职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工作。2月11号凌晨3时许,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开包装机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左手无名指,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玖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另外,被申请人并未依照《劳动法》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每天工作12个小时,也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每年也没有给予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于202月份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四川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请求事项:

1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篇十一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制度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用工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经济结构的调整速度的加快,渐渐呈现出上升趋势,同时还诞生了许多新的特点。为了可以及时而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并稳定劳动关系,以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得经济建设快中有序的向前迈进,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显得尤为重要[1]。

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随之恢复,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1 劳动仲裁法规的相关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

我国的劳动仲裁立法体系,主要是根据《暂行条例》等为主、国务院各部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解决性的规范文件共同构成的。但是,对于一个以普通劳动者为主的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劳动资源丰富,劳动关系层次多,复杂程度强,这样的立法规格是很不相称的,而对于《条例》的立法形式而言,立法规格不够,相应的导致劳动仲裁的权威性较低,并且相应的立法内容粗糙简单,可操作性差,在一些地区,立法没有任何体系科研,差异大,内容不健全,导致劳动仲裁达不到目标。

1.2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家就没有专门的增加劳动仲裁机构的编制,随着劳动力越来越多的涌入城市,劳动仲裁事务越来越多,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仅能从其他行政部门抽调人口,因此导致劳动仲裁人员力不从心的工作,相应的劳动仲裁部门的机构也不尽完善。

1.3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仲裁程序制度为:企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制度,并且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从仲裁,才能上诉至人民法院,因此就导致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工作协调性,费时费力的现状,不利于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2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法

为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现状的劳动仲裁制度,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质,建立科学、合理、健全的劳动仲裁制度。为此,根据本人多年的经验,发现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2.1 实行“裁审自择”的劳动仲裁制度

一般的,裁审自择是通常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自由的选择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仲裁条款,书面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劳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以及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原来的“一裁二审”,该方法采取“双轨制”的思想,改变了原来“单轨制”的仲裁程序,极大的提高了仲裁效率[2]。

2.2 劳动仲裁要拓宽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机构要根据劳动争议的情况,积极的进行各种仲裁知识的宣讲、培训工作,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拥有仲裁的权益,拓宽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应该包括诸如以下几种:由录用、调动或辞退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关劳动卫生或安全而引发的争论由于报酬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女性职员或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而引发的争议;由于职业技术教育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员工的生活福利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员工的劳动保险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工作环境或受到的劳动保护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于惩处或奖励而引发的争议;其它劳动方面的争议。

2.3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

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和国内其它仲裁机构或是与国外的仲裁机构相比,都很不成熟,但是劳动仲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就是拥有健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因此,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是非常亟需的,是非常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不仅要有县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要有省级以及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机构的设置,应该设置相对独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仲裁的日常工作,国家和地方的各级仲裁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家劳动工法确认其职权和职责。

2.4 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为了弥补会议办案的相关缺陷,可以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根据相关的实践效果表明,该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职权脱节问题,扩大了劳动仲裁的相关影响,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仲裁制度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目前我国推行该制度,必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一,扩大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选拔资格。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工作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其选拔和任命都要关系到劳动仲裁队伍的公正性和整体素质。因此必须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以便选择出真正有用的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知识结构,对于新当选的劳动仲裁员,其不但要具有劳动仲裁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处理各种劳动纠纷的能力,活学活用自身知识;政治上作风正派,拥护党的领导,品质优秀;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具有国家颁发的劳动仲裁工作执照;对于招聘到的仲裁员,要加强学习,对其进行培训,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充分的调动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相关的仲裁工作职能。

第二,正确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制定合理的仲裁规则。劳动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该具有公正公平性,能够坚持劳动仲裁法规。其组成方式包括:①当事人双方各自选择仲裁员一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首席仲裁员一人;②当事人双方共同选二名仲裁员组成;③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只选择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则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共同举荐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对于仲裁规则,则由劳动部门制定,目前,我国亟需制定与仲裁规程相配套的办案规则,这些规则应该包括总则、仲裁参与人、仲裁程序、仲裁相关的时间,费用等各个方面的信息,详细的明确的做出规定,以便仲裁工作的开展[3]。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化改革,与此同时,劳资双方的矛盾也急剧上升,而相应的我国劳动争议法案则明显滞后,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根据多年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经验,特提出了解决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方法,以便在劳动争议仲裁改革时,做出相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军荣.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J].人口与经济, 2003,(S1).

[2]邸妍.劳动争议仲裁:“硬件升级”与“软件优化”[J].中国社会保障, 2008,(03).

[3]许楚敬.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J].政法论丛,200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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