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15

《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篇)

1.《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原则 1.收支两条线原则

分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控制:项目部、分公司收取的所有资金(包括现金和票据)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划入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出的控制:分公司财务部根据资金支出计划和经审批的资金支付凭单办理资金的拨付。

2.合约管理原则

严格按承包合同向甲方收取工程款;严格以合同为基础支付分包款、材料款、机械租赁等款项;分公司各部门大额采购支出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款项支付资金。

3.计划控制原则

分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部依据分公司经营生产计划、合同及分公司资金状况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资金计划统筹资金,控制支出。

4.支出审批原则

分公司任何资金支出都需要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分公司总经理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分公司和分公司独立核算下的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第二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项目部:项目经理根据下月的形象进度计划、材料计划、费用计划、分包产值、当月完成工程量,组织编制本项目的资金计划、下月计划数,并根据下月业务费用支出情况编制项目业务费用支出资金计划。

2.分公司各部室:部室负责人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费用归集部门管理编制本科室的资金计划,并报分管副总审核。其中:合同预算部必须对项目部的资金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审核。

3.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部、分公司部室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分公司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进行审核,计划审批后分公司财务部要做好资金收支统筹工作,按照资金计划对资金收支进行控制、跟踪、分析。

4.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资金计划的审批。第五条 表样下发

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公司资金计划实际管理的需要负责表样的编制,经分公司各部门汇审通过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将总经理审批通过的表样下发各项目和分公司各部门。

为保证计划管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表样的重新制定、下发一般在当年初。

第六条 编制上报

1.每月28号,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编制下月资金计划表,下月1号前报送分公司财务部。

2.分公司财务部对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分公司月资金计划表,当月3号报送分公司总经理。3.分公司总经理对汇总的月资金计划表进行审核、平衡、审批。

4.当月5号分公司财务部将审批通过的资金计划表回复各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

第七条 管理要求

1.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要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资金计划表,上报电子版的同时上报相关人审签的纸质版。

2.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一定要考虑实际的现金流时点,据实编制资金计划,要考虑欠款的支付时间节点。

3.分公司财务部将根据审批的月资金计划表对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4.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对上报月底资金计划表负责,分公司财务部将根据日记账及时登记、汇总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对计划数和实际数上下浮动20%的收入、支出项目,需要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做出说明。

5.分公司财务部每月及时向总经理上报“月度资金收支明细表”(附件1)。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批

第八条 分公司费用报销和专项支出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各部门经办人员根据款项支付类型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差旅费用报销单或专项支付审批单,提交部门主管;(除差旅费和招待费外,10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建议通过专项支付审批单支付款项)

(2)部门主管审核费用的合理性,提交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根据部门资金计划审核票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提交部门分管副总审核;

(4)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5)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第九条 分包款支付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合同预算部根据分包合同确认计量成果填写合同付款审批单,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2)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合同、计量成果确认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3)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十条 材料等合同款支付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合同预算部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完成情况,填写合同付款审批单,并组织部门会签;

(2)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合同、计量成果确认单(固定资产审批单、验收单、出入库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3)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其他款项支付审批(除合同类)1.款项支付范围

项目经理部日常管理费支出和项目现场的辅材采购、设备维修、二次搬运费、措施费、检测费等非合同类款项。(项目现场50000元以上采购必须签合同)2.流程图

3.流程说明

(1)项目部日常费用支出采取定额备用金报销制度,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标准,用于项目经理部日常管理费支出和项目现场急用的、单次金额小的非合同类款项支付,该类款项报销参见“费用报销流程”。(2)项目现场发生的辅材采购、设备维修、二次搬运费、措施费、检测费等非合同类款项的支付需要经办人填写项目专项支出审批单或现场签证,组织相关人员会签后,报项目审核;

(3)项目经理审核费用的合理性,对费用的发生负责,报分公司合同预算部;

(4)分公司合同预算部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提交财务部审核;

(5)分公司财务部审核票据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项目专项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6)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7)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1.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参见“财务部门不相容职责表”。

2.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3.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不得擅自将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十三条 现金支付范围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支付给分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6.向股东支付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现金支付限额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除本办法十二条规定的支出范围,原则上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分公司转账结算。

因工作需要、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等原因确需现金支付或报销人员垫付的,1000元以上的单笔开支需要报销人员刷卡支付,并附刷卡凭条办理报销;单笔开支10000元以上的,需要事前报财务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或报销。

第十五条 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1.分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库存限额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核定。

3.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增加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增加。

5.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现金支出管理规定

1.分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出纳支取库存现金需要填写《现金支取审批单》(附件2)。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财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财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分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财务人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签名,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主管批准后,送财务部审核,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分公司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注明用途及金额。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费用报销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福利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日常费用报销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10.具体支付流程参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现金的保管

1.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财务部出纳员。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如遇大额现金,应随时送存分公司规定账户。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财务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安全的房间。

3.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财务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4.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5.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6.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第十八条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1.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登记“资金收支日报表”(附件4),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②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③现金盘点。

④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2.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收付款单据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月末现金盘点核对表》(附件3),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3.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4.财务部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财务部经理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岗位职责

1.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要根据审批程序进行,银行账户的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

2.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3.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否则若给分公司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

4.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登记“资金收支日报表”(附件4)。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5.财务人员定期通过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销的方式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件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2.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开设银行账户时要根据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分公司名义开设帐户。

3.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5.出纳人员应当每天与网银进行对账,企业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应当及时处理: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经理,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差异的(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1.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分公司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分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

3.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4.分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5.分公司财务部应不定期安排人员审查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并稽核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具体包括:

(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4)银行存款总账与企业的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1.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帐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2.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或转账员二级,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电子银行卡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4.具体支付流程参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1.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附件6),保管相关的票据,分公司的各类业务往来需要使用票据时,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和其他银行票据的,则需上报财务经理批准。

2.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票据时,必须得到财务负责人的授权审批,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3.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付款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4.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5.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出纳人员应在“票据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7.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将予以追回,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8.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9.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10.为方便分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29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的审核、结算

1.业务中收到票据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认清票据类型,原则上不收未到期的承兑汇票。(2)票据填写是否清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

(3)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4)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3.票据背书的规范:(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3)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4.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5.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进行严肃处理。

6.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经理。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经理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第二十五条 收款收据的启用、保管与使用

1.需要购买收据时,办公室统一购买标准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购买用于分公司办公的收款收据。

2.出纳负责收据的领用和保管,出纳根据业务需要启用新的整本收据时,需要向财务经理请示并交回注销已使用完的收据,并登记“票据登记薄”。

3.分公司启用的收据,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凡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视为贵重物品管理,外出携带时必须随身保管。

3.收款收据的开具使用要求:

(1)开具收据时,严格按实际收款时间填写开具收据日期,不得提前或延后;每本收据的使用,必须按编号顺序开具,不得跳号使用。

(2)收据开具时,所有项目填写齐全。实际交款单位名称全称、收款项目、收款人、出纳、会计等真实、准确,不得漏项。

(3)收款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要求小写数字(需标注¥)与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整)按规范书写。

(4)收款收据一式三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套开,字迹清楚、字体工整,不得修改、挖补。

(5)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保证各联次的完整并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6)收款收据不得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六条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注销登记

1.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2.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分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的收据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分公司财务部,收据签发对象和持票人写出证明可以由财务部注销丢失收据,并重新开具收据。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3.已使用完的票据必须要注销登记,票据注销时出纳再次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使用状态等,回收、作废的票据要盖“作废”章,并在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4.注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5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票据登记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与监督

分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办法的检查与监督,分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与执行

本办法由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分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月末资金收支明细表 2.现金支取审批表

3.月末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

4.资金收支日报表 5.银行余额调节表 6.票据登记簿

2.《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 000 t/a标准煤以下、1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 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104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t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t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3.《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4.《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计划。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 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工作人员须 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资本投资咨询。

(四)短期财务性投资。

(五)受托资产管理。

(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八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省、市有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章程,承担相应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 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两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要求的材 料)。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会同工商,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公司等部门对县(市、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以上,近3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 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 转让比例超过5%,增资扩股,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上级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市金融办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股东借款和优先股东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定向私募;定向私募、股东借款和优先股融资总和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第二十一条 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不得现金交易。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 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法人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私募融资的投资人、有关捐赠公司披露经中介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 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并建立动态信息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市金融办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市和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 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报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取消其设立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县地方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5.5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迁调、解职、培训、工资、福利、休假、奖惩等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聘用及试用

第四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五条 公司聘用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健康等条件适合于岗位或工作要求为原则,特殊需要不在此限。

第六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呈报核准。

第七条除特殊需要外,公司聘用的各级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3-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三)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科学历;

(四)一般员工,其条件必须符合职位要求。

第八条 新聘员工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期满经考评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试用期间表现优秀者,经批准可适当缩短试用期限。

第九条试用员工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员工履历表”。

(二)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

第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因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岗位工作要求的,公司可随时终止试用期。试用期工作未满三日者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公司正式聘用员工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建立员工档案(包括履历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按要求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员工均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调动

第十三条 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岗位或服务地点。若被调员工不服从调动安排或借故推委的,则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直至解聘的处理。

第十四条部门主管应根据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五条 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部门主管应在二周内,其他人员应在一周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手续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延期办理。

第十六条 调动员工在接任者未到岗之前,其工作由该部门主管安排其他员工暂行代理。

第四章解聘及辞职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等情况,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聘员工分为即时解聘、提前解聘及资遣三种形式。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解聘员工: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条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裁员或歇业的,可以资遣方式解聘员工。资遣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予被解聘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劳动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诉,但不得扰乱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聘用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表现较差的,可被处以“待岗”的处分,待岗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待岗期间视工作表现再决定予以继续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或个人原因,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分为提前辞职和即时辞职两种形式。

(一)提前辞职。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员工须提前三十日、一般员工须提前十日递交辞职报告。

(二)即时辞职。发生下列情况的,员工可即时辞职:在试用期内的;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的;公司违反合同未支付工资的。

第二十四条解聘及辞职员工离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交接所经办的事项及经营的业务;

(二)交接所经手的案卷、帐目、款项、资料等;

(三)归还借用的书籍、材料、工具、物品等财物;

(四)向财务部归还借款、结算个人薪资及其它财务费用;

(五)经人事部门办理离职退工手续。离职人员的员工档案资料由人事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离职,擅自离职的,公司将以违约追究责任:

(一)经手的项目、业务正在进行中,尚未完结的;

(二)有应收帐款及未归还公司钱财的;

(三)有严重失职、舞弊、贪污、欺骗等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五)公司规定的其它不适于离职的情形。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学历培训、职称培训等形式,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使员工适应工作、竞争、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员工进行的有关公司文化理念、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岗位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使新员工能较快地适应工作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在职培训。是对公司在职员工进行的学习专业知识、新业务和新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内部培训。指公司自行举办的培训活动,主要包括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及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等。

第三十条外部培训。公司根据需要派遣员工接受专业教育机构的培训。第三十一条 学历培训。指公司安排员工参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称培训。指专业人员参加的国家发放证书的职称考试及员工为取得上岗资格而进行的培训等。

第三十三条 其他培训。指公司定期、不定期安排的专题讲座、案例推广、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学习讲座等形式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脱产学习培训。员工未经批准参加该类学习的,原则上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中需交纳教育补偿金及代培费的,经批准可由公司负担。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未满服务期即要求辞职的,应退回由公司承担的而未满服务期的教育补偿金、代培费及培训费等费用。被解聘的,视其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免退该项费用。

第六章薪资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规定,并遵循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平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资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收入,由直接的工作报酬及岗位津贴、福利等部分组成。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采用综合工资制,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生产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等内容构成。

(一)基本工资。员工工作的最低收入保障。

(二)生产工资。员工直接的工作报酬。

(三)岗位津贴。以岗位定资(管理人员及公司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十条 工资按发放方式分为正式员工工资、非正式员工工资等形式。

(一)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称为正式员工,适用于正式员工工资;

(二)非正式员工。公司聘用人员,如兼职人员、试用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等统称为非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公司根据聘用人员的能力、岗位、工作时间、学历、职称等条件确定不同的工资;

(三)待岗工资。正式员工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待岗”察看的,公司发放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按当地政府颁布最低标准发放;

(四)试用工资。公司发放给试用人员的工资,按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试用人员转正后适用于正式员工工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先做后发的月工资制。工资的发放为每月6日,付薪日逢公休日,则于下个工作日支付;逢法定节假日,则提前支付。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各项由公司在发放的工资中扣除:

(一)个人工资中应交纳所得税部分。

(二)“四金”中由个人负担部分。

(三)其它按规定应扣除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 薪资经扣除上述款项后,须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明工资的各项组成部分及扣除金额。公司对发放的员工工资保密,员工之间也不得互相询问、议论工资发放情况。

第四十四条 员工对所发放的工资产生疑异时,可以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发放的工资进行审核或复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不可抗力需延缓支付工资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具体日期。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或停业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其他规定:

(一)各类假期、在职培训、加班等涉及工资增减的事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二)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经批准可晋升岗位工资。

(三)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在当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被处以降职降级,工资从岗位变动后的下一个月起调整。

(四)因业绩考核而暂时扣发的风险工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非正式员工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津贴、福利等待遇。

第七章福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员工的福利标准及执行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享有如下福利:

(一)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员工参加一次体检或发给一次体检费。

(二)困难补助。员工因公致伤残或因病致残造成极大困难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发给其一次性困难补助。

(三)社会保险。公司为聘用的有本市户籍的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另行安排。

(四)户籍调入。根据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外地户籍的调入手续。

(五)业余生活。公司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

第八章休假

第五十条 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照顾其家庭生活,公司实行休假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员工享有如下休假:

(一)公休假:

1.公司员工享有每月2天公休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节假日;

2.公休假及节假日期间因公被安排加班的,公司应安排其补休或按规定标准加发工资。

(二)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随工龄逐年递增,最高年休假不超过十四日;

3.年休假当年有效,不结转下年使用。

4.年休假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丧假:

1.员工结婚,给三日婚假(可分开使用,下同),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给十日婚假,婚假当年有效;

2.员工直系亲属谢世,给三日丧假。

(四)病事假:

1.员工因病或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可请病事假;

2.具体请假和工资福利扣减办法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假:

1.女员工,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及已婚女员工的计划生育假(须有医院证明),按有关规定执行;

2.配偶分娩的员工给三日产假(含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需休假的员工,原则上均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五十三条除病事假以外的其它休假均为带薪假。

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可享受带薪休假的,均可同时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促进全体员工奋发向上、努力工作,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行为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或惩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晋级提职、授予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关心公司发展,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凭或高级职称者;

(六)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公司赢得社会声誉者;

(八)为维护法律,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有重大义举者;

(九)具有其他优良表现,经公司认可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表现较差、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员工分别给予不同

形式的处罚。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降级降职、待岗、辞退、经济赔偿及法律诉讼等形式。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将客户介绍给外单位,损坏公司利益者;

(三)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者;

(五)挑拨事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及公司声誉者;

(六)有盗窃、流氓、赌博、斗殴等行为,但未受刑事处分者;

(七)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八)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应予以处罚者。

第六十条 受处罚员工的工资、奖金相应扣减;受留司察看处分的员工每月只发生活费。

第六十一条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外,还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责任人要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由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因索取回扣、介绍费、贪污或有其它职务犯罪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公司将提交司法机关解决;

(二)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的,公司或员工均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十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的,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调解。行政人事部可就员工辞退、自动离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发生的争议进行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直接向本辖区的劳动调解。

6.针对本公司在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针对本公司在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业有关规章,并结合公司实践成果与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部门及项目部参照执行,公司将依照项目管理要求,从2017年10月10日起实施本办法。

一、工程开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根据所接工程获得类型的不同,比如招投标或者竞价所得,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公司办公室配合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合同备案、项目的安监、质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无正规手续的工程除外。相关证书由公司存档。

2、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项目部需按承办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手续。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

1、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确立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成员由公司指定,或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建,但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机构名单交公司归档,并在项目部办公室上墙公布。

2、各级岗位职责

项目部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的岗位职责由公司统一制作标牌,张贴于项目部办公室。

三、项目班组的确立

关于选工、用工,特别是各工种班组的确定,由项目部自行考察,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审定,核准后通知项目部实施。同时项目部负责对其签订安全责任书,贵州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报公司安全科备案(签字不能代替)。

四、安全文明管理

1、各项目部要制定例会制度,并由专人负责记录。

2、安全专项方案编制上报审核,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必须严格经相关人员审核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方案,项目部上报,由公司统一安排。

3、对各类、各级安全检查要充分准备,检查前公司预查,并对检查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如期以书面形式回复。回复前要履行好各级职责,由公司分管安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并盖章后实施。

4、凡是各级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停工单、局部停工单、行政复议需笔录的,应如实向公司汇报和通知派员参加,经公司有关人员复查后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

5、全年项目部必须杜绝上访、考核不合格、媒体曝光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宣传工作由项目部根据公司要求自行组织安排。上规模的由公司同时参与。

6、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未经公司允许,均不得私自安排职工在未完工程内住宿。

7、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民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由项目部督促班组并负责收取,每月交公司有关部门备份。计酬手册公司按项目部花名册由安全部门发放到各工地,由项目部实施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归档。

8、项目部根据组建机构情况设立以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劳务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并把机构图贴于办公室墙上。遇有工资投诉事件要及时通知公司协助调解处理,较小的自行处理,杜绝各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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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发生而影响公司声誉。

9、项目部必须完成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卡建立、安全各级技术交底、班组职工责任书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安全设施验收组织。

10、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等由项目部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到达参与。

11、需创标项目及不创标项目的现场布置、标牌等制作由公司统一颁布规定标准。标准由公司另行发放,项目部要积极主动配合完成。

12、施工中若遇高压线及重要管线时需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杜绝野蛮施工、危险作业、违章指挥、损坏设施等行为。汇报后由公司统一协调处理,项目部要积极配合实施。

13、对公司每月组织的月度检查、各类安全活动、培训工作等,项目部根据要求必须派员全过程参加,不得无故推诿。

14、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计划在实施前上班公司,内容涉及“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等”事故,演练需有针对性,同时保存影像和文字记录,公司予以全力协助开展。

15、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项目部除组织处理救援外,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启动应急预案,统一协调,尽快解决,避免影响面扩大和增加损失。

16、安全、文明创建资料(包括日常安全、文明资料)必须统一按贵州省规范文本制作,项目部规定专人负责。在各类检查中及时准确的提供,同时杜绝虚假记录和后补现象产生。配合公司每月检查一次。

1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操作证、意外保险单等均及时督促办理和收集,交公司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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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建筑起重机械、钢管等自购或租赁的项目部均需负责产权登记、安装、验收、停用报审、拆除等相关手续的督促办理工作,并对批复相关件报公司存档。

19、创建项目的检查验收,项目部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安、质负责人参加,并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五、施工质量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若有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2、施工现场必须对钢筋、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防火材料以及其他按规定必须经现场见证取样检测合格方能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分批、分阶段进行检验。

3、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现场取样,及时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遗漏。

4、施工现场必须按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若有时)。

5、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报告,保留影像资料,报公司存档。

7、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工程隐患被责令局部停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查出问题所在,及时整改,并作出书面报告及回复,保留影响资料,报公司存档。

8、项目部必须保留自开工前的原始地貌至工程竣工后所有施工阶段各节点的影像资料,每月报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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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部必须在开工前上报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初上报月进度计划,内部制定详细的周进度计划,并标明人员安排,材料计划,机械安排,是否与计划同步,提前或滞后的原因及赶工措施。

10、项目部必须将施工资料与进度同步,及时报监理或甲方签字。每月上报公司检查。

11、项目部必须按阶段送检原材料及试件,并做好送检台帐。

12、项目部对甲方或设计院发放的图纸及变更、任务单等均需做好登记,涉及隐蔽的做好签证单,工程完工报公司归档。

13、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做好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及时整理,送各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报公司存档。

14、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审核确认,相关分项施工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分项施工方案,报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方案施工。

15、项目部组织工程的阶段验收工作,提前通知相关各方,准备好相应资料,验收前加强自检工作,确保一次验收通过。

16、主体验收前,项目部需通知质量检测机构对主体结构楼板厚度,混凝土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检测前先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当检测不符合要求时,及时请设计院复核,按复核要求整改,确保主体验收顺利进行。

17、工程完工后,项目部需在30天内完善施工资料,报各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报送质监站,做好竣工验收先期准备。

18、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因为施工资料不全或没有,造成不能验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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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公司将对项目部进行暂停拨付工程款,当资料齐全验收通过后,再按实际进行拨付。

19、竣工资料、验收证明书及所有施工图纸、变更等文件在验收后一周内全部归档至公司。

20、涉及对造价有最终影响的各类文件、资料等,在工程完工后全部上交至公司进行工程决算。

以上是公司新开项目标化管理的暂行办法,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条款,通过公司讨论更改或增添条款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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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一、《办法》是贯彻《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就具体高校的筹办颁布专门的法令或法案, 在西方大学发展历史上并不鲜见, 但在我国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就很少了。《办法》的出台引发法律地位尤其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的思考。这是《办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规章体系明确, 制定权限分层明确, 这决定着《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基本属性。问题的关键是《办法》是否存在着对主要上位法即《高等教育法》的突破以及有多大程度的突破。

将《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对照会发现, 《办法》的体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都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的。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 (以下简称南科大) 的管理和运作, 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下称《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开宗明义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是《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办法》的主要上位法。从法律规章关系上看, 《办法》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从体例与主要内容看, 《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极为相似。《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分章、条、款制定。《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七章分别是总则、权责、治理结构、教职工、学生、管理与监督、附则。“总则”规定了该校的基本属性;“权责”规定了该校的办学权力, “治理结构”规定了该校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的设置规则, 以及上述机构的权责关系等;“教职工”规定了该校对教职工的基本管理制度;“学生”规定了该校对学生管理的基本制度;“管理与监督”主要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财政的基本管理办法;“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畴及正式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分八章六十九条, 八章分别是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和附则。《办法》的第一、四、五、六、七章的标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五、六、七、八章的标题基本一致。《办法》第二、三章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的权责和治理结构, 基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第三章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的内容。《办法》只是针对南方科技大学筹办的具体规定, 不包含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和高等学校设立的规定。

正因为《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因此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在高等学校的属性、基本制度等都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规定, 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规定“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第五条规定南科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尽管《办法》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表述没有使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通用表述, 但因为已经在《办法》第一条中已经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并不妨碍其对上位法精神实质的全盘继承。

从这个角度看, 《办法》并不是怪胎, 而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等的规章。在我国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也是容易把握的。

二、《办法》的改革与创新

尽管《办法》并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章的基本规定, 但并不妨碍《办法》的创新。《办法》是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法》贯彻落实的法令, 因此其创新也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上, 主要体现在对《高等教育法》原则规定的细化之中, 体现在将《高等教育法》与南方科技大学实际结合的过程中。

笔者认为《办法》至少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办法》首次落实了办学的第一责任人

公办大学, 谁是办学好坏的第一责任人?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但普遍认为高校校长和党委 (书记) 是第一责任人。原因是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 而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学校发展自然是校长和党委 (书记) 担当第一责任人。同时观念中也一直强调“好学校必有好校长, 好校长等于一所好学校”, 进一步强化了校长在办学中的重大作用和重大责任。尽管如此, 但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来没有一个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因为办学成效不明显、发展缓慢或者内部管理混乱而被公开地追究责任。原因何在?校长和党委 (书记) 都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 是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产物。追究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责任, 无异于追究上级党政组织的责任, 追究现行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责任, 因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始终存在并一直非常严重。这是导致公办大学缺乏生气, 办好办坏一个样的重要原因。

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是系统性的缺位。我国公办大学并不都是国家举办的, 还有省政府举办的和地市级政府举办的, 甚至有市 (县) 级举办的大学。本来是否举办和如何办好都应是举办政府的职责, 但举办政府似乎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首先缺位的是各级人大没有问责政府投资举办大学的理由及成效, 其次举办政府没有问责大学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 相反认为大学是公益事业, 任由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管理, 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累死。

《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和政府问责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首先南方科技大学的理事会是南方科技大学最高决策机构, 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由深圳市市长兼任, 董事中深圳市政府的成员占据多数, 成为能不能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南方科技大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将由深圳市人大通过后才能拨付;第三规定校长全球遴选, 并由理事会聘任, 南方科技大学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批准聘任。《办法》通过上述规定, 首次将举办政府定义为能否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 首次将公办大学一直虚化的第一责任人实体化了。笔者认为, 这是《办法》为我国高等教育做出的最重大的贡献。

(二) 《办法》首次让校长及团队回归职业管理的属性

我国高校的校长和党委 (书记) , 既像老板又像伙计。主要表现在, 如果学校没有出现重大事故或大学不主动找上级领导, 几乎没有哪一级政府主要领导会主动地过问高校发展和成效。校长或党委 (书记) 就像大学的老板一样, 拥有处理高校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一些高校甚至几年都不正式地向举办政府报告办学质量和效益, 举办政府也不清楚高校的办学质量、水平和特色。同时另一方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厅或教育部) 又事无巨细地管理着高校的各种事务, 各种会议、通知、文件和检查要应付, 又使得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像个伙计, 不停地执行各种各样的决定、通知和要求。这导致高校办学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 在强调统一管理的过程中, 高校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办学方面的创新机会越来越少, 千校一面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办法》显然注意到这个弊端并做出了一些克服的努力。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 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这一规定, 不仅明确了南科大校长及其团队的基本属性, 彻底改变了公办大学校长及管理团队不知道对谁负责的局面, 而且也使得南科大校长定位在职业管理的属性上。《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 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南科大有了依据法规和绩效决定聘任校长与否的“老板”, 同时也决定着南科大校长只能是CEO的角色。这才是“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意在排除外界对南科大的任意干涉和过细过度的管理, 为南科大能够结合自身的办学活动, 比较有个性地开展办学活动和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诉求之一。

(三) 其他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外, 《办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具体如下:

第一, 规定了南科大的办学精神与办学特色。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 《办法》结合南科大的实际, 规定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 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 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将办学精神和办学特色入法, 将有利于大学准确定位, 减少大学因主要领导的变迁而出现的人为摇摆。

第二, 副校长与校长同进退。《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 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 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这样的规定, 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副校长仅仅是校长工作中的助手, 而不是校长管理活动中的伙伴, 有利于克服一些公办大学存在的校长指挥不动副校长甚至校长受制于副校长的情况。

第三, 设立办学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办学的咨询机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 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 由校长聘任。”顾问委员会的设置将能够帮助南科大校长克服自身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不足, 便于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 自主定酬和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办法》第九条规定:“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第三十条规定:“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 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 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 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这些规定意味着南科大可以依据办学实际, 突破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和薪酬体系, 建立起符合自身办学实际的薪酬制度。这将为南科大的筹建奠定很好的制度基础。

三、意义、不足与期许

(一) 意义

《办法》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首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以筹建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的, 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这是《高等教育法》的首次“落地”, 其历史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凸显并落实了举办地方政府在公办大学办学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为地方政府举办好地方公办大学进行了极其有益的探索。历史经验多次表明, 决定地方公办大学质量和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举办政府的重视和科学管理。

第三,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规定了校长及其管理团队职业管理人的属性, 为校长及其管理团队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 《办法》赋予了南科大一些办学自主权, 为南科大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空间, 也为全国其他高校特别是地方公办高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借鉴。

(二) 不足

《办法》的不足也十分明显,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办法》应经由深圳市人大通过更恰当。《办法》内容包括南科大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对南科大的管理, 外部管理中涉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主体对南科大的参与和建设, 从这个方面看, 用市长令规定市长出任南科大理事会的理事长总不是十分妥当。另外, 《办法》涉及到对政府 (职能部门) 管理行为的约束, 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政府管理行为做出约束, 其约束能力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 《办法》在一些方面的赋权还不是很充分。譬如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的决议是否能够通行全市尚不明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理事会“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显然不符合实际。南科大内部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有各种层级, 设立、变革和撤销是一种常规性的工作内容, 如果都要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既显得理事会决策效力有限, 又有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过细之嫌。再譬如, 南科大的设施设备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之中, 经费支出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等都没有涉及。

第三, 《办法》缺乏罚则。《办法》没有不履行条文规则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规定, 使得《办法》执行力不足。罚则应当包括不履行或不做出的行为及后果、责任主体及处罚措施等。譬如理事会不能及时举行会议, 致使南科大重大发展得不到及时决策应当怎么处理;再譬如市政府有关部门出现任意干涉南科大的办学, 该如何救济, 等等。

第四, 《办法》某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譬如“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没有列举规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基本表现, 致使《办法》中的唯一一条罚则也十分难以掌握。同时南科大的校长是经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并由理事会聘任的, 免去校长职务同样也应由理事会通过即可,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办法》是新生事物, 出现不足是必然的。《办法》是暂行的, 只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给予完善, 就一定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 期许

第一, 《办法》是政府规章, 是政府意志的基本表达。深圳市政府能够坚持开拓创新, 结合南科大建设的实际, 制定出首部《办法》, 其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努力。全社会都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

第二, 《办法》是规章, 是条文规定, 需要与南科大建设关联的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实践作用。如果《办法》制定颁布就算完结的话, 那么《办法》将成一纸空文。《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领导带头, 特别是深圳市政府的领导和南科大的校长等带头执行。

第三, 《办法》要秉承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但愿《办法》能够成为指导、保护和推动南科大改革创新的“法宝”, 为其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服务。

注释

1[1]南方科技大学概况[EB/OL].http://www.sustc.edu.cn/about1.asp, 2011-11-01.

8.《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发挥创业辅导基地在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创业基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和扶持服务。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规划、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基地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实行备案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备案。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完备;

4、具有较完善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

5、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20家;

6、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7、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填写《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附后),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应逐级上报,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局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及时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经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xx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识。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按照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认定一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基地。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3、4、6、7款要求;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40家。

第十条 申请认定单位应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附后),并按照本办法 。

第九条规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每年一次,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于每年10月底前将《认定申请书》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本)报省中小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处(创业服务指导处)。省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并行文公布,颁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经省局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标识。

第四章 扶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省局将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章 统计监测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创业辅导基地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相关数据统计,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两次上报本地创业辅导基地运营情况(统计表附后)。

第十六条 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局每年初对上年基地运行情况逐个进行监测分析,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基地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或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相应称号,对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9.集团公司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统计报表的管理,保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报表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满足集团公司对外提供各类统计报表的需求,根据管控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报表日常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指定统计专员,各二级子分公司要指定统计部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归口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二级子分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并以及上报给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统计报表分为内部统计手册,以及集团公司对外提供的上报统计报表。

第二章 统计手册的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所有二级子(分)公司均纳入统计手册的编制范围。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为统计手册基础资料提供的责任主体,负有及时、真实、全面提供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统计资料的责任。

第七条 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八条 统计手册分财务、人力资源、生产及安全环保、工程投资、设备五部分内容,具体内容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订。

财务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力资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生产及安全环保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工程投资由董事会秘书处、计划财务部负责,其中:基建、技改项目形象进度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其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各类工程投资财务进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设备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各单位每月在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按照年初工程计划口径同时报送工程统计进度报表。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拟订印制统计手册所需基础资料的明细表格,下发各子(分)公司,由各子(分)公司填报完整后,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各职能部室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资料报送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集中汇总,统一编导,并印制成统计手册。

第十条 统计手册按月编制,本月编制上月手册。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月6号前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的基础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和纸质资料,纸质资料要求统计专员签字,并有单位印鉴

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后,于10号前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统一汇总、编导,于20日前印制成统计手册。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上报统计报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报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以及不定期报表四种,报表格式及要求随主管部门要求变动而变动。

第十三条 上报统计报表主要包括:经信委报表、统计局报表、中煤协会报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报送。

第十四条 各二级生产子分公司为上报统计报表基础资料的提供主体,负有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基础资料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月底最后一日,将本单位的本月主要产品的产销存报表报送至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后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

其它报表,按照后附报表目录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准时报送。

不定期报表内容和时限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上报统计报表具有严格的时限性,各二级子分公司要严格按照附表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要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统计事宜;

第十九条 统计资料作为经济运行质量的反映,其数据来源为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有计量基础的数据。

第二十条 统计报表将实施评比机制,对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10.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青羊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五)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六)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本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考核范畴。

第五条

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发放高利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掌握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情况,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征信系统。

第八条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及变更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或变更除应符合《四川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行公示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新设或变更前,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将在主要媒体公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主发起人负责制。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有义务调查、审核、监督其它入股股东的信用状况、入股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内容,对上述情况应向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

(三)单一自然人出资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所有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规定

(一)须有固定的住所,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关于安全经营的规定。

(二)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 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颁发的“只贷不存 严禁非法集资”牌匾。

(三)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贷款办理程序、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承诺标示。自律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擅自跨区(市)县开展业务等。

(四)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

(二)是否抽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是否违反规定拆借资金;

(五)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并转移资金;

(六)贷款利率是否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对单笔贷款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是否备案;

(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达到100%;

(九)是否擅自开展未经允许的新业务;

(十)是否注册资本未达要求擅自跨区(市)县经营;

(十一)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十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有无聘用未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十四)是否按要求报送报表资料;

(十五)有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银行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自主选择一家经营业绩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本金监管银行,并委托该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监管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支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征信系统。

(三)监管银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及执行利率,防止抽逃资本金、非法集资等资金异常流动。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建立与自身相适应的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第十五条

对规范经营、运行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后可以办理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每次增资扩股时间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就任前,须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和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履职简历和合规经营承诺书,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负责任前谈话,并核准任职资格,报银监部门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须每年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述职,接受其考核。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投资者风险教育,信贷管理知识等。年度培训计划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和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和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年末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月度统计表于次月7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2月28日内报送。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宣传资料不规范、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内容不真实完整的,由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违规增资扩股或转让股权、关联交易、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擅自开展新业务、擅自跨区(市)县经营、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过大(超过注册资本的5%)、未按要求计提资产损失准备的,由区(市)县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涉嫌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合他人委托资金或借贷资金入股的,由区(市)县监管部门责令公司主发起人限期整改,取消违规股东资格,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由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清退,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定后取消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并报银监部门备案。若违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10%以上的,区(市)县政府应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实施,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被责令停业清算的,由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进行甄别确认,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依照国家对金融风险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良贷款占总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由区(市)县监管部门责令董事会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不良贷款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贷款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清算解散,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拒不执行区(市)县监管部门处置决定的,区(市)县应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决定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由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是指担任小额贷款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含副总经理)的管理层 人员。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所在地区(市)县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羊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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