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工厂外来人员管理(10篇)
1.涉密工厂外来人员管理 篇一
迁安益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公司总经办和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公司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及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出国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涉密任务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和其已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基础上,审批发放保密津贴。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工作岗位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涉密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承担多项涉密任务或一人多岗的,以涉密等级最高的任务或岗位确定其涉密等级和保密津贴。
第十四条 保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第六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公司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公司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公司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公司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岗涉密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于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涉密人员在脱离原涉密岗位3年内不准到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准因私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国(境)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员,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七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因私出国、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等级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公司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核心人员的涉密管理 篇二
企业核心人员的涉密管理
唐青林
案件要旨
企业的核心人员,如技术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作为企业的顶梁柱,往往掌握着企业的重要商业信息。企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其核心人员进行涉密信息的管理: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权利人企业内部做好涉密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核心人员进行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保密义务培训。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飞炬公司”)于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半导体模具、集成电路的测试模具和发光二极管,并提供售后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6月,爱普生公司向原告购买了总价(含税)为3344元的FPC下治具、电针、电针套等;208月,爱普生公司向原告购买了总价(含税)为2103.01元的电针及电针套等。
被告宿某某自月至11月在原告处工作;被告陈某某自年11月至月在原告处工作。两被告同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两被告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原告《劳动手册》第九部分载明,“飞炬员工必须对公司业务、财物、技术数据及资料和内部业务文件进行保密。包括技术经营、不得公开的具体数字等信息……”,两被告均已在该手册上签字确认。
被告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新优公司”)于8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宿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某某任监事。
原告为证明其与爱普生公司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还提交了其与爱普生公司的交易清单,由于该证据系原告自己制作的文档,没有相应的交易凭证进行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飞炬公司诉称,其成立于年9月,主要生产和销售半导体模具、集成电路等产品。被告宿某某自2001年起在原告处担任经理职务,主管销售、制造和售后服务等;被告陈某某自2002年在原告处担任技术工程师。208月,宿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新优公司,制造和销售与原告同类产品。此后,两人利用在原告处任职的便利,披露和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和资源,并将原告客户飞单至新优公司,自年至间,新优公司因侵权获利共3223189元,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审理中,原告明确本案仅主张苏州爱普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生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与该公司交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新优公司、宿某某、陈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客户发生过交易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证据证明赔偿金额。而且,客户信息是公开的信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仅仅与原告单独进行交易。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爱普生公司这一特定客户构成其商业秘密,应当证明其与爱普生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但对此,原告仅仅提供了2002年其与该公司合计五千多元的两次交易凭证,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待证事实,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代理人称由于原告7月15日停止经营,相关票据无法提供,但本案自204月12日立案至原告停止营业,法院多次向原告释明本案的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原告客观上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地完成举证;即使原告代理人为安全起见无法保存证据原件,也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复印件;且该证据一直处于原告控制之下,不属于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故而,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辩解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认为,爱普生公司只与日本公司交易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交易产品型号均构成其商业秘密,但原告对此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企业的核心人员,如技术、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作为企业的顶梁柱,往往掌握着企业的重要商业信息。如本案中的被告宿某某、陈某某,一个作为原告的销售经理,一个作为原告的技术工程师,直接掌握着原告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被告在原告公司的任职期间,共同投资设立的被告新优公司,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被告公司获利达3223189元。虽然原告公司由于未能提供其与爱普生公司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交易产品型号等证据,法院对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未予支持。但长达7年的侵权行为和几百万的.损失数额也不得不引人深思:对于企业的核心人员,让其知晓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是工作需要、不可避免,但如何实现对他们的有效管理,避免出现如本案原告那样的损失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素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可见,企业可以从下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核心人员进行涉密信息的管理:
(1)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根据涉密人员的不同类别、涉密范围、涉密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字确认。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涉密对象,对涉密人员给予一定的保密费,鼓励其自觉遵守保密协议。
(2)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禁止核心人员在职或离任的一定期间内、自营或者从事与本企业相同或近似、有竞争业务的工作,这句能有效地避免核心人员利用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本案中,原告正是因为没有与被告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得被告在2003年至年的7年期间,能够自营被告公司,获得巨额利润。、
(3)权利人企业内部做好涉密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于企业的涉密信息,按照用途和重要性,进行分类管理,并对涉密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归档。对于不同的涉密信息,均制定相应的查阅、交接手续,对于相关接触人员,做到“谁查阅,谁签字,谁负责”,从而将涉密信息进一步落实到个人,做到对涉密信息的有效管理。同时,这也是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有效凭证。
(4)对核心人员进行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保密义务培训。()通过有关商业秘密法律知识的培训,从思想上牢固核心人员的保密意识,使广大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梳理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企业的核心涉密人员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篇三
1、外来施工人员来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到保安部办理《施工证》,3天以下在北门岗办理《临时施工证》。
2、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20元押金;完成施工后到北门岗办理退证手续,退还押金。如损坏押金不退,上交财务部。
3、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如施工工作没完成。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否则予以作废,不办理退证手续。
4、施工人员在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总经办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5、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用工部门必须派专人监督管理。
7、用工部门应承担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责任,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善,给俱乐部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外来人员进校,特制定本校来访登记制度:
1.门卫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始终保持警惕性,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坚决按制度办事。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全面推行来访人员挂牌进校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填写会客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等方能进入学校。
3.凡进入本校的来访者在履行完登记手续后,准许后,方可进入学校。
4.联系工作后请相关人员在回执联上签字。
5.学校物资出门必须查对登记,特别是外来人员带物资进出校门,一定要询问仔细并进行登记。
6.外单位车辆入校前,必须说明情况,由门卫工作人员决定是否予以放行。
7.严禁闲杂无关人员入内,严防有人进内扰乱秩序。
8.发现疑问,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篇五
1、门卫值班人员对来访者须礼貌、热情接待、询问来访事由。
2、来校联系工作的来访人员(如家长),必须在门卫室进行实名登记,来访人员必须按会客单上的要求真实地填写会客单并取得校内被访人员的认可方可进入校区。离校时必须回收由被访人员签名和填写离校时间的回执,经门卫值班人员确认后方可离校。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无法与被访人取得联系并填写会客单,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4、在正常的教学时段内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离校的必须出具学校相关部门或班主任签发的出门凭证,才可让家长接回,在正常教学时段内,学校严禁学生单独离校。
5、上课期间如无预约谢绝外人进入校区,严禁推销人员进入校区。
6、会客登记凭证每学期整理后归档,保存期为三年。
6.涉密工厂外来人员管理 篇六
苏通亚[2010]第 2号
关于加强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进出公司管理的通知
(暂行)
各部门:
近期进出公司的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发生,特发布本暂行通知。
1、外来访问人员需在公司大门门卫处登记,由值班保安电话通知被访对象,被访对象(可指定人员)需到公司大门门卫处说明情况,并陪同来访人员进入公司。若被访对象拒绝领取,保安不得让来访人员入厂。
2、外来施工人员应按要求佩戴施工证(或工作证),公司保安做好检查,无施工证(或工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司。
3、外来大型送货车辆和施工机械由驾驶员在大门保安处登记,值班保安联系相关部门确认后,派人带领到公司的指定区域。外来小型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西侧。送货到仓库的车辆须由公司保安陪同到仓库,卸下货物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公司长时间逗留。
4、特殊情况,由保安请示人事行政部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亚通科技人事行政部
2010年10月14日
抄报:董事长室
7.外来人员出入厂管理规定 篇七
为了规范公司外来人员的出入,搞好企业治安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是指到公司参观、洽谈业务、商务活动、安装机器设备、工程施工、面试、送货、买水卡、财务结帐、供销商常驻代表等非本公司人员;
二、凡是进入厂区办理事务(不含参观人员)不超过一天时间的进厂时在门卫室登记,并注明进入厂区时间及事由,必要时由值班保安拨打被访人电话,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厂区;
三、凡是进入厂区办理事务(不含参观人员)超过一天时间(不含一天)的必须到公司相应部门领取厂卡或厂证,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佩戴厂卡厂证情况由保安负责督促;
四、凡是进入厂区的参观人员,都必须佩戴参观证;
五、厂卡、厂证的适用范围
1、到公司参观人员佩戴参观证;
2、到公司安装机器设备、工程施工人员佩戴工程卡;
3、其余人员佩戴临时卡。
六、领卡、领证手续及地点
1、参观证在公共关系部领取,由领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和领取数量和还卡日期;
2、工程卡由接待业务部门到行政部办理,接待业务部门必须提交办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证,并与行政部签订《入厂作业安全责任书》,并严格遵守;
3、临时卡由接待业务部门到行政部办理,接待业务部门必须提交办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写下借条,注明领卡时间、数量和还卡日期。
七、厂卡、厂证管理
1、参观证、工程卡、临时卡用完后由接待业务部门按照领卡时注明的还卡时间及时送回相关部门,并注销厂卡、厂证领用手续;
2、参观证、工程卡、临时卡未归回相关部门,按30元/张处罚厂卡、厂证领取人;
3、厂卡、厂证遗失处罚金额由行政部、公共关系部以书面形式报财务部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行政部、公共关系部负责实施,行政部负责解释。
行 政 部
公共关系部
8.外来人员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篇八
为了规范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给公司和施工方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1.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轻者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占罚款比例50%,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并驱出公司禁止入厂。
2.在公司内偷盗公司及员工的财物,价值2000元以下按财物价值的10倍罚款负责人占罚款比例50%,价值2000元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并驱出公司禁止入厂。
3.在公司内吸烟、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600元;
4.施工单位在公司内建设临时性伙房或生火做饭没有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通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并禁止建设。
5.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提前到公司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落实相应的防火措施和监督人员的罚款1000元,并停止作业,直至许可为止。
6.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搭建临时性住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员工在宿舍内吸烟或违章动用明火,以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1000元罚款,并停止建设。
7.在没有征得公司保卫处同意,施工人员车辆(电动车、摩托车、机动车等)私自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罚款200元,并按保卫人员要求停放,否则罚款每次100元。
8.施工方在公司内私自挪动及破坏公司消防设施,给予罚款2000元,并负责相应的维修费用。
9.施工方在公司料场及周围施工时,人员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机动车无防火帽的罚款600元。
10.施工方发生火灾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组织扑救,因迟报或者隐瞒不报消防事故给公司名誉造成影响的,罚款10000元,重者交予司法机关。
11.公司保卫处在对施工方进行例行检查时,不配合检查或不服管理者罚款10000元,并不得开工。
12.一旦发生治安消防事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卫人员,不得越级上报,违者罚款10000元。
13.在公司安全处下达罚款通知书后,罚款由施工单位落实,两日内没有落实的,罚款在施工方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14.此制度《外来人员违章违纪处罚管理办法》于今日执行,以前制度作废。
保卫处
9.疫情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篇九
一、严格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家长等校外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因特殊原因进入学校必须先报告,批准后再进入。
二、严格执行访问登记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学者通过安康代码检查和体温检查正常后,可以在门户如实详细填写信息后进入校园。
三、上学期间严禁车辆进入校园,特需车辆除外。
四、批准后可入学的外来者入学前,必须积极提供安康代码进行门卫检查。如有发烧、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近两周内出入高风险疫情地区,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者,拒绝进入校园。
五、外来者入学后,尽量减少在校逗留时间。
★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 死因分析的范文
★ 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 揭秘杜甫的死因
★ 杜甫死因是食物中毒
★ 登记申请书
★ 诊所登记规章制度
10.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来施工人员'指本公司的承包商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监督,保安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入我公司施工前必须提前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进厂施工事宜。
第五条被授权的访客(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在经过保安/接待处的身份核实之后,进行来访登记。发《访客证》给施工人员配戴,以识别。
第六条保安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培训,施工负责在《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上签名,并做好培训相关记录。
第七条所有进入厂区的访客都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人员全程陪送。属于装修施工的人员,则会由维修部专责人员从旁全程监察陪同。
第八条为落实执行防火措施,所有人员在厂区范围内作业一律禁止吸烟。
第九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和公司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影响。
第十条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工作时,除了本身不应作出不安全的行为外,亦有责任提醒其它工人。
以下不安全的行为应绝对禁止:
(一)不正确的使用机器,不安全的支撑方法及不正确的搬运方法。
(二)在没有通知其它人的情形下作出一些危险动作,如突然开动一些机器、车辆等。
(三)错误选择所需之机器,使用不合规格或已破坏之机器。
(四)在操作机器期间离开工作地方,将机器或物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五)拒绝使用指定的工具工作。
(六)拒绝使用或错误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穿着不合适之工作服。
第十一条若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存放,存放必须在安全地带。
第十二条施工其间所需要临时接驳电源、气源、水源接口,必须提前向我厂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由我厂机修组电工对所需接驳的电气元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才能进行指导完成接驳工作。严禁施工单位自行擅自接驳,否则带来的一切后果(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若工作需要明火作业,(例如钻墙孔、焊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临时明火申请书》,经安全主任审核、备案后才可施工。施工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防
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并通知保安部进行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劳动纪律。除施工场所外,不得随便进入其他区域,严禁触摸产品,严禁靠近设备,严禁在车间内摄像和照相。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总务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区域的单位也有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施工方负责人和我厂行政部反映,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附件、记录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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