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8-31

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3篇)

1.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129号

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在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矿区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矿区总体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煤炭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附送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和审查意见是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的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规划编制机关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报批前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准入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煤矿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和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禁止建设煤矿项目。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该机关同意。

(五)新建煤矿项目必须与周边煤矿资源的整合、改造相结合。关闭违法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煤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和减缓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土地复垦率、植被恢复系数等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指标要求。

改扩建项目要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和废弃物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煤矿项目,环保部门

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水资源短缺地区,严格限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防止矿井疏干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干枯、地面植被破坏或严重退化。矿井水复用率应达到70%以上,晋、陕、蒙、宁等严重干旱缺水地区应达到90%以上,煤矿、洗煤厂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集中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厂,洗煤水全部闭路循环。

(七)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在平原地区严禁设立永久性煤矸石堆场,有条件的矿区应实施矸石井下充填,减少矸石占用土地、减轻地表沉陷和环境污染。高瓦斯矿井应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利用。

(八)建设单位在报批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落实各项生态

保护措施,将环境保护投资纳入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做好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恢复”的原则,积极推进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经济政策,扭转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滞后的局面,促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煤炭 规划 环评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城市道路的建设也同其他建设项目一样, 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均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正确分析评价道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的影响, 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 这是摆在广大环保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也是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2]。城市道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就是通过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评价, 提出工程施工期、运营期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并分析其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为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3], 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2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识别

城市道路建设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市中心区的道路改造工程, 而且有些道路为居民区或闹市区道路;第二类是城市新区建设道路;第三类是在城市外围规划区建设道路[4]。其中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前两种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由于是在用道路, 其施工必然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

根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 对工程施工期、运营期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识别和筛选, 其结果见表1。

3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问题和环境影响要素的识别与筛选结果 (见表1) , 本文重点对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以减少城市道路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1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3.1.1 环境空气

施工过程中基础土石方的开挖、堆放、回填和运输过程, 建筑材料 (水泥、石灰、砂石料) 的装卸、运输、堆砌过程, 施工垃圾堆放和房屋拆迁清运过程产生的扬尘, 沥青铺设路面产生的沥青烟以及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废气, 均对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但这些影响是暂时的, 随着施工期结束, 影响也随之消失。

3.1.2 声环境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辐射的噪声, 其中对声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有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摊铺机和自卸卡车等。施工噪声可近似看作点声源处理, 利用点声源噪声衰减模式, 可以估算声源不同距离处的噪声值:

LA=L0-20lg (rr0)

式中:LA——距声源r 米处的施工噪声预测值dB (A) ;L0——距声源r0米处的参考声级dB (A) 。

通过上式计算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范围, 见表2。

由计算可知, 施工机械噪声在无遮挡情况下, 如果使用单台机械, 对环境的影响范围为昼间51m, 夜间281m。

3.2 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3.2.1 环境空气

运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来自行驶的机动车尾气。它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汽车排气管排出的含有CO、HC、NOx等污染物的内燃机燃烧废气, 约占总排放量的60%;二是曲轴箱排出的含CO、CO2气体, 约占20%;三是从油箱、气化器燃烧系统蒸发出来的HC等气体, 约占20%。机动车尾气所含成分比较复杂, 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CO、HC、NOx等[5]。

这些污染源属于线性流动污染源, 对于城市道路而言, 汽车尾气对道路20~50m以内影响较大, 50m以外随着距离的增加影响逐渐减少。

3.2.2 声环境

道路建成后, 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是道路行驶的各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交通噪声 (包括机动车发动机噪声、排气噪声、车体振动噪声、传动和制动噪声等) 。其大小与车速、车流量、机动车类型、道路结构、道路表面覆盖物、道路两侧建筑物、地形等多因素有关。

4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

4.1 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场地周围采用挡板围挡、封闭施工方式, 围挡一段、施工一段, 严禁敞开式作业。

(2) 配备足够的洒水车, 对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物料堆场等进行洒水, 保持一定湿度, 抑制扬尘污染。

(3) 加强回填土方堆放场的管理, 采取土方表面压实、定期喷水、覆盖等措施;对于渣土、垃圾、砂石等应及时清运, 不宜长时间堆积。

(4) 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置防洒装备, 装载不宜过满, 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散落;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冲洗轮胎等措施, 防止车辆携带泥沙出现场。并规划好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与时间, 尽量避免在繁华区、交通集中区和居民住宅等敏感区行驶。

(5) 施工堆料场、拌和站应设在环境敏感点下风向的空旷地区, 相距200m范围内, 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

(6) 沥青路面施工尽量使用商品沥青, 不应在施工现场拌合, 以减少沥青烟对周围环境及人体的危害。

4.2 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

(1) 严禁高噪音、高振动的设备在中午休息时间作业, 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音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设备, 禁止使用柴油发电机组。

(2) 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与施工场所, 高噪声作业区应远离声敏感点, 对个别影响较严重的施工场地, 需采取临时的隔音围护结构, 土方工程应尽量安排多台设备同时作业, 缩短影响时间。将施工现场的固定振动源相对集中, 以减少振动干扰的范围。

(3) 施工运输车辆进出场地应安排在远离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声敏感点一侧;车辆进入声敏感区附近应限速, 减少或杜绝鸣笛。

(4) 禁止夜间 (22:00~次日6:00) 施工。

4.3 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加强对道路的养护, 使道路保持良好运营状态, 以减少扬尘的产生。

(2) 加强汽车保养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无尾气排放合格证车辆禁止上路, 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3) 加强道路两侧绿化, 栽种可吸收或吸附汽车尾气中污染物的乔木、灌木等树种或草坪, 不仅可以美化路容、改善景观, 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噪声干扰和防止环境污染, 还可以起到保护道路的作用[6]。

(4) 执行环境监测制度, 定期对道路沿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尤其对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点的监测, 并建立环境质量报告制度, 以便根据实际污染状况采取必要措施, 减轻不利影响。

4.4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

(1) 临路首排不宜建设集中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对于已建成的城区应通过限速、禁鸣、设置隔声等降噪措施减轻对现有敏感点的影响;对于规划建设的集中居民区、医院、学校, 建议在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的建设过程中, 其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间隔一定距离、植树绿化、修建隔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 以减轻、避免交通噪声的影响, 保证声环境满足区域要求。

(2) 执行环境监测制度, 定期对道路沿线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建立环境质量报告制度, 以便根据实际污染状况采取必要措施, 减轻不利影响。

(3) 加强对机动车鸣笛的管理, 禁止在环境保护目标较多的路段鸣笛。

5结语

对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必须把好环境保护第一关, 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为环保管理部门的项目审批提供充分依据, 把城市道路建设和道路环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但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除了本文探讨的几个问题外, 还有诸如不确定性评价、环境管理、施工监理、总量控制、公众参与等, 需要进一步地探讨。

摘要:分析了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特点, 阐述了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重点评价了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影响, 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城市道路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城市道路建设,环境影响,措施,评价

参考文献

[1]李方敏.道路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思考[J].江苏环境科技, 2004 (17) :43~44.

[2]刘翠萍.公路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J].甘肃科技, 2007, 23 (1) :200~202.

[3]张亚琴.城市道路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J].山西建筑, 2010, 36 (30) :291~292.

[4]王波.城市道路施工期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研究[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10 (4) :76~78.

[5]郭卫东, 吕科, 梁青槐.城市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策[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 2003, 27 (2) :105~109.

3.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内容;重点

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相辅相成的。只有做好了两者的协调统一,才能促进城市的发展与环境的协调。

一、我国城市规划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浅析

1、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在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地方的政府通常都会把重心放在经济的发展上,对于环境的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并且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城市建设部门缺乏对城市发展的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的发展,并且没有认识到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也是我国城市规划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2、城市水污染情况严重。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城市的人口和经济也在不断增长,城市中的经济发展也会带动工业的兴起,大量的工业污水排放直接影响到附近的河流、地下水的质量,从而破坏城市的水环境。

3、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城市工业的不断发展不仅会带来严重的城市水污染,还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城市工业排放的大量废气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在城市化人口不断增加的同时,城市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大量的汽车尾气排放也加剧了城市大气环境的恶化。城市建设施工也会带来大量的粉尘,这也是产生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如果有效的城市环境保护措施,城市的大气污染还将更加严重,目前,很多大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到了严重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地步,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治理和解决。

4、噪音污染。城市的发展进步也使城市生活更加繁荣,与此同时,各类噪音污染也更加严重。城市中随处都可以听到机动车的噪音还有城市各项建设的噪音等,都是普遍存在的噪音污染。特别是在一些工厂的附近,有机械设备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一些建筑工地中,不同频率的噪音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休息;很多商场、家庭用的电气设备如音响、电视、广播等产生的噪音也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规划评价工作流程与内容

1、建立指标体系和环境规划目的。建立环境规划目的要注意以下几点,把区域环境性质特征和功能都应该计算在内,同时也需要把环境效益与社会和经济相结合考虑;环境指标体系的建立也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首先就要有益于环境的保护,保持环境卫生的前提下来维持经济的发展,最后也需要全面的去思人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2、评测环境规则。评测的主要项目为:一是估计所有污染量的总和,大气、废水、废渣、噪声等都作为主要因素而背包括在内;二是预判所有情况下的环境污染,就是不但要科学预测主要污染物的增长情况,还要预判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三是预判所有生态环境,城市及农业生态环境、森林草原及沙漠生态环境、珍稀濒危物种及自然保护区、古迹风景区等地点都属于各种生态环境,都需要对其情况进行预判;四是估算经济总和,就是估算破坏的资源和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3、生成和决策環境规划方案。环境规划评价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一阶段,这一阶段包括许多工作:分析环境目标和预测环境结果,工作之前需要考察地区财力、物力和管理能力的现实情况,然后在其中挑选出最适合的规划草案,之后还要采取修正、补充和调整草案等步骤,最终在选择一个最适合的规划方案。

4、管理和实行环境规划。和以上阶段进行对比之后可以知道,编制环境规划比实施环境评价规划要单一和简单,环境规划评价的实施工作需要有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还要依靠其他方面的力量,使规划能够顺利的进行。最后,为了定期总结和检验,需要对环境保护建立管理目标。

三、规划环评审查重点研究

1、适当的建立环评目标与指标体系。进行环评工作的最常用的技术和规划环评的最后目的都包括了用一套程序顺序:即建立环评目标——指标——标准体系。环评目标是由许多基本的目标组成的,他们分别是,环保目标的规划和提出,产业政策、资源政策、环境政策与规划法规、规划上层次和区划河流、规划区域流域、规划环境、可持续区域流域生态和保护生态功能、控制区域流域重点环境问题、达到环保管理部门要求的环保目标等。解释环保目标是环评指标的功能,可监测或可度量比较的指标表征是任何环保目标都需要有的指标。有了确定的分级指标,从而形成评价标准,所谓的评价标准为:按要求确定规划需达到的指标水平或指标值。有了确定和具体的环评目标——指标——标准体系,就可以完全的或部分的去科学的评价规划带来的生态问题,从而促进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行。

2、清晰的阐述环境现状——特点——问题。规划要完成的最重要任务是调查和了解所在的时空空间、现实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的现状、社会经济的现状、现在环境所有的主要问题等。以环评报告为基础确立环评目标和指标,采用监控、遥控技术、收集材料等方法获取数据属于规划所在区域的有效的环境质量现状,考察和记录所在地发生的污染环境问题、土地所有化、生态失衡、资源匮乏、海域划分问题等。对于评价区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计划和阐述,指出环评自身的评价重点和环评目标三个方面的具体方向,也能够更科学的行使规划环境对策措施。

3、判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及结论的正确性。环境污染、生态、风险三方面是规划影响评价的标准。运用某种恰当的方法,不同发展情景下规划和规划替代方案实施对规划所在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对于规划实施可能产生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风险展开评价,规划范围涉及生态脆弱区域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因素展开评价。

四、结束语

总之,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评价的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到两者的关系,注重联系,区分起步,合理进行统筹安排,才能实现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并实现效益做大化。

参考文献

[1]肖华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探讨[J].金属矿山,2012,11(12):7

[2]侯世全,邱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14,31(3):25——26

[3]徐美玲,包存宽.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剖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6):22

4.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2005]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的指示精神,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

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

2、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

3、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

(一)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

2、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3、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

(二)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三)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受理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三、全面排查,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补充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即将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政策、规划、环境风险因素等角度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补救措施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1、(三)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按前述要求,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限期制定和落实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补救措施,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2、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上报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

3、排查工作从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2月28日结束。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并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我局。我局将派出调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四、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

经过排查,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和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针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并依照从源头防范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有关措施。

五、加强督察和责任追究

(一)在排查和环境风险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管理部门有越权审批、严重失察等行为的,或者评估单位有敷衍塞责、疏于审查等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评价单位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暂停或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环评资质证书。

5.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是保证工程质量并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日后改建、扩建、维护及灾后恢复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认真做好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报送工作,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实现档案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等),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统一。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穿越行政辖区各类道路、桥梁、地上、地下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各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必须先将工程文件材料(含工程依据性、基础性、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取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通知户县档案局和城建档案馆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签署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文件的,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将竣工档案原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归档通知单》。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逾期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在审查建设单位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九、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跟踪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积极和指导工作,积极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进馆归档工作。

十、建设局对于竣工各类建设工程档案采取督促、执法手段后,仍不移交档案的单位,由县城建档案馆统计列表报建设局,凡列入此表的单位及同系统所属部门、单位,不得再进行建设项目的申报,直到竣工档案全部报送城建档案馆归档后。

6.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安全评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独立依法执业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与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在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脱钩,严格遵守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98号)各项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许可公平透明。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

2.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3.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三、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2.不准伪造安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出具假证件和其他虚假证明资料。

3.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评价项目。

4.不准在安全评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不得超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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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准转让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在多家机构重复执业。

四、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工作要立足于服务、服从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数量和规模应从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控制。各地应制定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控制总量、适度发展。

当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重点围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对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正常开展。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行政,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及实施要求,严把准入关,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实行资质许可会审和公示、公告制度,建立评审技术专家库,随机选取确定评审专家。

六、各地应参照甲级资质对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术的要求,制定乙级资质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的规定。严格执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四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指事业单位)制度。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不得重复许可,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甲级或乙级)的安全评价资质。各地发证机关应在作出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机构申报材料及发证机关批准(或取消)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七、发证机关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特别是对于出具虚假证明(证书)和评价报告、评价不到现场、超范围评价、出借资质资格证书、重复登记从业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实行资质管理“黑名单”制度,淘汰那些管理混乱、质量低劣、信誉差的评价机构。要把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的业绩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年审和人员资格登记、执业信誉档案制度。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7.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1 规划环境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1.1 建立规划环评工作程序

根据我国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相关条例规定, 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导者, 负责展开相关的组织编制工作, 并组建城市规划环评编制组织。城市的发展是不间断向前展开的, 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则呈现出间断性、阶段性和前瞻性的特点。规划环评是有规划编制组织负责的项目, 这样意味着环保部门 (包括环保技术服务部门) 也必须参与进去, 在整个体系中发挥监督、指导和执行功能。

结合分析内容不难看出, 规划环评编制组织具有一定的临时性, 在工作时间方面无法得到保障, 并进一步影响了对规划的制定、完善和修改。因此, 在提出城市规划之后的特定时期内, 应该建立起有效地规划环评工作程序, 并以此为基础构建部门体系, 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1.2 提高规划环评质量

结合城市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体制, 很容易受到经济利益、政府政绩等方面的影响, 导致环评结果违背客观事实, 形成一种“自编自评”的情况, 这样无法客观地反映出城市规划的意义。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选择合适的规划评价方法, 另一方面要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 便于社会监督管理。此外, 由于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宏观性特征, 牵涉部门多、干扰因素多, 所以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 应该将动态的规划评价机制引入进来。

1.3 落实规划环评制度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实现规划实施后的检查、分析和评估手段, 简单地说, 就是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对有效性进行结果检验, 使其在现实中, 而不仅仅是形成了一份规划环评文件。根据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中规定, 在“规划实施后, 规划编制机关应根据规划环评文件中的环境监测和跟踪评价计划, 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并呈交给规划部门审批”。

相对来说, 环保部门在这一阶段中要主动承担工作, 并对规划环评中涉及的各部门、人员进行督促, 协调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沟通配合, 解决一些有争议性的方案。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研究

“生态城市”是未来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实现人类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融合、融洽为目的, 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特征。笔者在针对生态城市建设中利用规划环境评价的功能研究, 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的作用, 虽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纳入了“环评法”, 但是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环保部自2005 年开始进行《规划环评条例》的立法工作, 但是至今尚未出台。因为没有立法保障的前提下, 环保主管部门及环评机构职能以“建议”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 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由法定的规划审批机关而不是环保部门来觉得是否合理、是否通过等, 因此建立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以便于对相关责任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证。

2.2 建立完善的技术体系

当前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工作上的方法和技术, 尚且处于初期的研究、探索阶段, 实际工作时主要是以传统经验和对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借鉴, 目前尚无通用成熟的技术方法、评价指标及体系等。这使得在实践过程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实际开发建设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所以, 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对规划环境评价技术的人才和科技的投入,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专门机构, 进行专业研究, 从而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 制定相对完整和详细的技术方法、评价指标及体系等。

2.3 建立完善的人才体系

要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专业人才的培养是重中之重。只有建立专业的人才培训机制, 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责任感, 针对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 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以提高其业务能力。另外培训方式的改进和授课模式的改变, 对人才的培养工作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 结语

总体而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城市开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城市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应该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 以确保社会、经济、环境持续、和谐的发展。

摘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结合我国“十二五”期间推动城市化进程的相关理念, 它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层次, 用来解决城市发展基础上的长期规划问题, 并且通过大量项目的积累、分析和归纳, 促使人们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方案,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本文的研究内容以规划环评为基础, 分别针对其在城市规划和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展开分析, 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生态城市,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尤琦, 张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0, 02:51-54.

8.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验收管理的通知

鲁环函〔2011〕417号

发布日期:2011-07-04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提高验收效率,保证验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现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如符合目前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试生

产和正式投入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投入试生产或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同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监理的要求,发现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已开工项目,要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报省环保厅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向省环保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由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地的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受委托方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省环保厅提交检查报告,由省环保厅作出是否准予试生产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核查);对环评批复中未要求报省环保厅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环保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由市环保局组织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接到试生产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试生产的决定。

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试生产期内,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对实际生产时间超过一年而未申请环保验收的,视为未经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应依法处理。

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分期进行环保验收。分期投入生产和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同时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四、建设项目经批准投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样式可在山东环境网站下载),并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告。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类别、污染物产生量、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A、B、C三类(见附件)。

A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经批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的甲级环评单位承担。经批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的乙级环评单位经过考核合格后可承担A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B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经批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的乙级环评单位承担。

C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由具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检测)或调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装备、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对生产工艺、原辅料(燃料)性质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效果进行检查、监测(检测),并应在接受委托后2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报告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七、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实行过程监督和专家审查制度。省环保厅委派专家对验收机构现场监测、采样过程和建设项目生产负荷查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由专家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现场工作过程和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八、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技术报告审查合格后,环保验收单位将修改后的验收技术报告附带专家审核意见正式印刷提供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连同其它环保验收材料提交省环保厅。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四)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后,要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具备现场检查验收条件的,可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要对验收意见负责,有不同意见的,要在验收组意见中注明。

十、经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建设项目验收批复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建设项目按期完成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目录

A类:

1.涉及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建设项目;

2.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影响的建设项目;

3.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建设项目;

4.石化、化工、电镀及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

5.COD年产生量超过50吨(含)以上、氨氮年产生量超过5吨(含)以上,SO2年产生量超过8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B类:

COD年产生量小于50吨、氨氮年产生量小于5吨、SO2年产生量小于80吨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C类:

9.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1992年3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特通知如下:

一、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防止国外污染源向我国转移。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或治理困难的项目。

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应当同时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三、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与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企业设立申请之前,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建设项目,经贸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机关不予办理企业设立的批准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为依据,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五、在项目投料生产及正式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0.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0]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1)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己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开发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

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五)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省、市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书》。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应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六)超限高层建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除应按《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外,还应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应进行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八)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辖区内拟建的重要工程项目计划,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省、市计划、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切实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共同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

11.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京建法[2004]540号

各区县建委、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122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称为园林绿化市场),为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和咨询等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二、园林绿化市场作为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组成部分,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与中心市场形成统一政策指导、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运行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

三、下列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绿化养护、监理以及苗木等采购,达到第四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林绿化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园、集中绿地、公路、水系、铁路、公共停车场中的园林绿化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机关、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庭院的园林绿化项目,住宅小区(含已建、新开发小区)、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附属的园林绿化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园林绿化项目。

四、上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一)园林绿化施工(含改造地形、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亭台、铺砌园路、喷灌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园林绿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规划设计、绿化养护、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项目苗木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招标。

五、市国林局设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密切协调,按照统一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开展园林绿化项目相投标监管工作。

六、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规定应被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市企业信息系统。

12.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格条件,进一步做好招标代理资格审批工作

(一)人员条件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所提供专职人员技术职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应为经省级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公布,或经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授权,有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权限的设区市的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公布;

(2)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称应为经市(厅)级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

(3)经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的中级以上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

(4)外省或中央直属单位经相应人事主管部门授权评审确认的技术职称。

2.申请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专职人员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级别为二级的,暂定级不得多于2人,乙级不得多于1人。

3.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技术负责人应为该机构专职人员,且同时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资格分级别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年限,以专职人员所取得《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载明的记录为准。

5.已具备建设类从业资格机构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时,应当明确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业绩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升级和延续资格的,所提供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应当真实有效。

1.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委托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所规定内容;

(2)载明招标代理业务的具体内容;

(3)载明招标代理业务具体负责人、完成人;

(4)使用建设部推荐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委托合同文本》。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可:

(1)不在资格有效期内或者超越本机构资格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投标的;

(3)依法应招标项目未按规定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4)所代理招标工程项目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招标无效的;

(5)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及业主评价表相关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条件

1.初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提供本机构所有专职人员最近两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重新核定、延续及升级的,需提供整个资格有效期内所有专职人员全部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不予认可。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满足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的固定营业场所,且满足下列条件:

(1)实际营业场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住所一致;

(2)营业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3.设有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延续、升级时,应提供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评价意见。

(四)进一步规范申报程序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资料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初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程序办理暂定资格,除按照初始申请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上个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业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评价意见等相关材料。

2.具备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的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未通过的,可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乙级或者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核定申请。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核定、延续及升级申请未批准前,超出资格有效期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进一步做好资格变更管理工作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完成后7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1.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2.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的;

3.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或者专职人员变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改制、重组、分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实地核查,防止利用资格变更倒卖资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二、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之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代理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分单项代理业务备案和分支机构备案两种形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自主选择备案形式。

(三)单项代理业务备案的管理

1.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首次进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委托合同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鲁代理工程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及介绍信;

(5)进鲁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务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名)身份证、职称证、注册造价师的注册证书、最近两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委托合同;

(7)专职人员招标代理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2.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鲁备案手续后,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单项代理业务备案的,应在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代理业务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务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名)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4)工商注册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及介绍信;

(5)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委托合同。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分支机构所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2)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2.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应为其所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并持有《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3.分支机构的从业行为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不再办理单项代理业务备案。

5.分支机构只能在其工商注册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其所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跨行政区域或者独立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6.分支机构备案事项进行变更、注销的,由其所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三、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一)实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岗情况核查制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岗情况核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个月整改。

1.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少于其资格条件规定人数的;

2.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总数少于其资格条件规定人数的;

3.技术负责人未在本机构注册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3个月从业资格进行整改。

1.甲级资格机构专职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少于3人,乙级、暂定级资格机构少于2人的;

2.甲级资格机构专职人员中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少于5人,乙级、暂定级资格机构少于3人的;

3.甲级资格机构专职人员中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总数少于12人,乙级、暂定级资格机构少于5人的;

4.责令限期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二)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专职人员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动。专职人员确需调整的,调整总数不得超过30%,且专职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该机构的资格条件。

13.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环办[20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突出强调了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水电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积极发展水电要在“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指导下,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就是要在决策过程中牢固树立生态优化开发的理念,在制定开发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坚持统筹考虑,就是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

坚持适度开发,就是要把握好流域水电开发的强度、尺度和速度,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坚持确保底线,就是要坚持法律政策的底线,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坚持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二、做好流域水电开发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要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合理确定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决策的依据;已经批准的水电开发规划在修订或开发规模、布局、方式、时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实施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水电规划,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水电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及时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

要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流域水电开发的指导作用,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受理、审批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和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水电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或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三、完善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要规范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内容。

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要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加强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督促水电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要监督项目业主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技术施工设计并进行专项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设计成果的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制定环境监理计划,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和主体工程环境监理。要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严把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关。要开展“三通一平”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水库下闸蓄水前应完成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水电项目,禁止投入试运行;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水电建设项目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深入开展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基础研究

要完善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认证制度。推进流域性的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长期跟踪监测,逐步构建流域生态监测体系和流域生态环境数据库。

要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开展高寒地区生态影响和恢复措施、珍稀特有鱼类

人工驯养繁殖、导鱼过鱼设施、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等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制约水电健康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促进水电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水电 环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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