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恋爱的利与弊

2025-03-14

论大学生恋爱的利与弊(精选12篇)

1.论大学生恋爱的利与弊 篇一

一、大学生恋爱心理特征

1、性爱的好奇心理。由生理发育成熟导致的性冲动与性亲近要求的产生而形成。

2、急于求成的占有心理。与高校聚集着才华、风度、美貌于一身的特殊人群氛围直接相关。有些男大学生固执地认为:毕业后还没有男朋友的女孩都是别人挑剩下的。

3、依赖心理。由独生子女的孤独感和习惯了他人的呵护与关爱所致,属于情感寄托型的恋爱动机,缺乏独立意识和自立能力,易受挫。

4、补偿心理。由功利型的恋爱动机所引发,即希望在所爱的人那儿获得社会地位、经济等方面的补偿。

5、游戏人生心理。其恋爱动机是:满足与异性交往的欲望,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甚至发生了婚前性行为,他们见一个爱一个,玩一个丢一个,完全是一种游离于婚姻之外的享受和消费。

二、当代大学生恋爱观存在的问题

由于性心理上的不成熟,不恰当的恋爱观也出现在了大学生的恋爱当中。表现出思想上的波动、排他、冲动、幻想;同时,大学生还受到了外界周围环境的影响。

1、择偶动机不纯。据分析,2%的大学生恋爱动机不纯。当代大学生在选择对象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对方适不适合自己,是不是为了真正的爱情,而更多考虑的是能不能在学习期间、生活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上的帮助。如果发现有利用价值,就会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攻击。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同时有的大学生也利用自己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去寻找爱情,而且有的大学生同时与多个异性进行交往,不建立关系。

2、好奇心较重。当代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后期,生理机能基本成熟,心理机能趋于成熟,精力充沛,渴望异性交往。在中学时学习压力较大,未充分显示出来,现在主体意识发展了,个体发展必然会在个人生活中得以体现,对异性的渴望使之在心理上产生了好奇,想试一试探究异性之间的秘密,在恋爱观上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停留在爱情的表层的好奇与渴望,没有想到恋爱之后的后果和将来的发展。

3、道德观念淡化。长期以来中国的传统道德对大学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大学生接受新思想的速度极快,开放的思想对大学生性及婚姻问题产生了影响,在这种新思想的影响下,大学生在理智与情感方面处于矛盾的旋涡,性的观念逐渐开放起来,而忽视了结果和道德。加之生理和心理的原因,即出现了对性的好奇、大胆的尝试,但在尝试之后往往面对的是尴尬和无尽的悔恨。

4、物质至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功利性、权利性的爱情不仅仅表现在女性身上。当代大学生男女功利性、权利性的色彩都明显越来越多起来,越来越把自己的将来寄托在对方身上。当然,这种功利性、权利性的恋爱观形成也与社会就业压力、主观个人心理上的成熟有关系。到尽头。两个人最需要的是真情实感,只有这样,爱情才会结出美丽、灿烂的花环。

三、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1、充分认识到恋爱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法的角度来讲,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在总则则增加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法律责任中,重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的离婚的,无过失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难看出,国家法律加大了对重婚的处罚,目的就是规范婚姻关系。对于恋爱中的一些过激行为,大学生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大学生应该意识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仅仅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律要求。

2、对爱情有崇高的定位

青少年大学生考虑爱情的问题是无须指责的,但一定要正确认识爱情。恋爱是一对男女之间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最真挚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生活伴侣的情感。爱情的本质是承担责任、勇于奉献。真爱是以互爱为前提的,它可以使人获得力量和幸福,充实人生,促进成材,构建和谐家庭。马克思和燕妮的爱情则表现出了彼此的真爱。爱情不是人生的全部内容,就短暂的人生而言,伟大的事业、崇高的理想更具有意义,而爱情则处于从属关系,当代大学生只有把爱情融入理想,事业才能给自己的人生及爱情赋予真正的含义。那些以钱取人、以貌取人、以恋补虚等恋爱动机不纯的青年们是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爱情的。它不但玷污了爱情本身,而且违背了道德的基本要求。

3、加强恋爱过程中的道德责任感

恋爱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有许多恋人在一起不是为了将来的婚姻,而是为了精神上的空虚,把恋爱当成游戏,三角恋、多角恋油然而生,伴随着两个人交往,性问题也开始发展,婚前性行为逐渐增多,未婚先育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且每年还在增加。大学校园外的旅店、日租房层出不穷。这样的情况怎样能与道德无关呢其次,大学生经不住金钱、权贵的诱惑,为了得到自己想追求的生活,傍大款成了当今最流行的词汇,而且在一些娱乐场所,大学生的身影也比比皆是。信奉金钱主义享乐主义成了大学生的最新理念。恋爱与大学生道德影响具有两重性,积极高尚的爱情对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显著的催化作用。与此,庸俗的爱情使大学生留恋或追求低级趣味,甚至行为越轨。因此,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道德观念是事业、爱情奋发向上的源泉。

4、正确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

古今中外,凡是能立大志,树大业的人都能正确处理好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作为青年大学生们更应利用自己的黄金时期多多积累知识,培养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大学生不能因为好奇而过早涉入爱情,更不能以爱情为托词,来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当爱情真的降临到你身上时,要进行理智的思考,摆正爱情与学业之间的关系。恋爱观实际是人生观的反映,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样的恋爱观,加强教育和管理,这样才能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爱情与学业的关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

5、学会识别爱情,注重保护自己

在爱的时候,恋人的智商几乎为零。有许多人利用慈祥的外表、优雅的动作、高贵的气质欺骗着无数无辜少男少女的心,在不纯洁的恋爱动机里,尤其是女性同学更应该注意,贞操不一定能栓住你爱的她,天下也没有不劳而获的美差。一切都需要自己的努力。如果真有幸运落在你的身边,你一定要识别它的真伪,不要成为爱情的牺牲品。真爱是不需要任何承诺的,有承诺的爱情就预示着即将走到尽头。两个人最需要的是真情实感,只有这样,爱情才会结出美丽、灿烂的花环。

总之,当代大学生在受到外界因素、周围环境影响的同时,必须培养自身道德,法律规范的修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有助于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逐渐成熟、完善;有助于大学生处理好学业与爱情的关系;有助于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环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有助于大学生寻求自我真正的爱情,盛开幸福的爱情之花。

2.论大学生恋爱的利与弊 篇二

于是几个可能是不同性格、不同背景、不同民族的人被塞进一间二、三十平米的小方格里, 这一个个的小方格被称作宿舍。当大学生挥手告别父母转身的同时, 意味着他将收获一群舍友。

人是典型的群居动物, 要想单独生存是很困难的。但是当这么多人一起生活, 又会带来许多麻烦呢?下面就大学集体宿舍生活的利与弊分别进行阐述。

一、大学集体宿舍生活的好处

(一) 舍友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远离了父母, 可能一开始感觉很新鲜, 但是当一段时间过后, 当你吃着食堂的饭菜时, 总会想念母亲烹饪的美味;当你睡在硬硬的木板床上时, 总会想念自家卧室里那柔软舒适的大床;当这些感觉袭来时, 当从电话里一听见父母的声音就开始哽咽时, 陪在你身边的只有你的舍友们。

舍友的安慰, 哪怕是拍拍你的肩膀, 都能让你心里好受一些。舍友们能做的当然不止这些, 大家之间互相帮助, 互相照顾体现在生活上和学习上:讲个数学题, 帮忙稍本书, 借支笔等等。

这无数件的小事会交织在一起, 把你们越拉越近, 让你们越来越亲密, 甚至能让你收获一份珍贵的友情。舍友就好似家人的存在, 宿舍这间小屋子就会成为你们共同的家。

(二) 让学生学会为人处世、与人沟通

未来的社会越来越复杂, 总有一天我们会挥手告别校园, 步入社会, 我们必不可免的要与我们的同事、上司打交道, 你的同事可能与你关系并不好, 你的上司可能很严苛, 而大学作为一个小社会我们也可能会结识形形色色的人, 更可能会遇上个“奇葩”的任性舍友, 这种时候我们不能总是去逃避, 遇上个奇葩舍友就想转宿舍, 遇到不好相处的同事、上司就辞职, 我们要学会主动地去经营好我们自身和周围人的关系, 而宿舍这个小集体就是对你为人处世、与人沟通能力的最好的锻炼场所。如何合理地制定宿舍公约, 如何解决一些小矛盾, 如何处理人际关系问题等等, 这些能力是你在未来进入社会能够进行良好的团队合作, 能够尽快融入一个新集体的基础。

(三) 照顾贫困学生

每个大学的学生都来自全国各地, 这些学生有着不同的家庭背景, 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学生的家里经济条件并不好, 支付学生的学费、书本费、生活费对他的家庭来说可能已经是很大的负担了, 这样的家庭的孩子更懂得节俭, 当然不可能再选择去校外租房。而学校提供的宿舍就是最经济、实惠的选择。

(四) 便于学校统一管理

站在学校的角度考虑, 大多数学校没有人力、物力、财力给每个学生都准备单人寝室, 而把学生按宿舍管理比分散管理要方便, 简洁的多。并且大多数的宿舍都是按班级或系别来分, 这样学校或学院的通知下发或资料的收取的效率会大大提高。从另一方面来说, 学校也能对学生的安全有所保障。

二、大学集体宿舍生活的弊端

(一) 学生没有私人空间, 难树立个人意识

大多数学生都是家里的独生子女, 在家里都有自己的卧室, 父母也不会去过多地干涉。

但当几个人长时间生活在同一间屋子里的时候, 每个人的生活空间都被暴露在别人眼前, 人人都几乎没有了隐私, 你想自己私自的去做一件事而不引起别人的注意, 是很难的。

另外, 如果一个宿舍的人参加什么活动都是在一起的话, 大家久而久之就会生成习惯, 导致最后生成了没有人陪就不去做的想法。这是件很可怕的事, 总是这样集体的活动会慢慢磨掉我们的个人意识, 缺乏了独立的思想的人未来也很难在社会中立足。

(二) 舍友之间易引发冲突

大家都希望能有个和谐的宿舍生活, 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思想, 不同的生活习惯总会发生碰撞, 所以宿舍里发生矛盾是很常见的事。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 67.6%的受访学生曾因寝室矛盾而想调换寝室。

前几年发生的好几起大学生杀害舍友的事件曾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的起因都是一些生活中的小事, 这证明在宿舍的确是一个很容易起冲突的地方。

比如说:大多数人有着正常的作息时间, 但也有人的作息时间与别人不同, 甚至相反。有的男生可能通宵打游戏, 有的女生可能在晚上煲电话粥, 有人可能在睡觉时打呼噜、磨牙, 这类人的舍友就很可能经常“被熬夜”。“被熬夜”了几次, 又劝阻无效后, 冲突十分容易发生。

又比如:家庭条件的不同容易对家庭条件差的同学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失败的沟通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猜忌;甚至一些无心的话语就可能会掀起很大的波澜。

一些心理素质好的学生, 可以进行自我反省, 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在多次碰壁后, 会产生自我的怀疑, 自我价值的否定。舍友之间的小矛盾有可能引起吵闹、不愉快, 但有时在冲动的刺激下更有可能引发无法预料的、可怕的刑事案件。

(三) 宿舍之间易引发冲突

很多学校宿舍与宿舍之间的隔音效果并不好, 每当一个宿舍有什么活动时可能半个楼层都能听到。有的宿舍喜欢安静, 有的宿舍很活泼, 经常打闹。

当你正在备战明天的考试时, 可能对面的寝室在给某个同学唱生日快乐歌;当你和舍友大声的嬉戏打闹时, 可能对面寝室的同学要准备睡觉。这些都会引发大家的不满, 当我们的不满无法宣泄而累计到一定程度, 在某个点爆发时, 在冲动下也会引发冲突。

如今也有很多的大学生选择去校外租房住, 这样虽然可以避免与舍友发生冲突, 可以有独立的私人空间, 但这样的人放弃了锻炼自己的机会, 失去的是和一群人共同经历青春的乐趣, 失去的是一段未来可以重新拿出来津津乐道的回忆。

当然, 不论我们能列举出多少条大学生集体宿舍生活的利与弊, 我们都无法改变中国大学现有的教育体制, 我们能做的只有努力地去适应, 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我们可以特立独行、我行我素, 可以尽量避免与舍友有交集, 但是难以否认的是, 成长总是在不经意间, 不论在这间小小的宿舍中有过多少的温馨的时刻, 又有过多少争吵与难过, 这几年你们的生命不可避免地要相互交融, 相互影响, 最终在彼此身上留下或深或浅的烙印。

3.论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 篇三

关键词:配偶;配偶权;身份权利;身份利益

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基本身份权利。我国立法上虽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已涉及了配偶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民法通则》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内容,但只是做了原则性和保护性的规定,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乃至构建和谐社会。明确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这一问题有待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研究,这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配偶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我国目前为止始终停留在学理探讨而非法定概念,其各家学者的界定也各有不同。中国法学界提出“配偶权”,其本意在于对婚外情的限制,2001年修订婚姻法,增加一条作为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上配偶权指夫妻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之间因互为配偶而享有配偶权,其核心是性权利。在我国,关于配偶权的概念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有“身份说”、“陪伴说”、“性权利说”、“法定说”等等,有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支配性等性质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在配偶权这个概念的理解上,首先,应明确的是不应仅局限在性权利上。现实生活中的无性婚姻,不能说当事人双方没有配偶权。其次,配偶权不应仅仅是身份权。夫妻双方有独立的使用姓名的权利这一配偶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内容。再次,配偶权还应包括财产权内容。最后,配偶权从广义角度还涵盖负担一定的义务。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因此,应成将配偶权界定为自然人基于合法配偶身份而生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首先,权利主体的特定性。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质的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配偶权就具有权利义务统一体的特性。再次,配偶权的客体属于配偶身份利益,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权利。配偶权就是按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当然,没有依法定条件和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也不享有此项权利。最后,配偶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支配性。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配偶权的绝对性质,决定了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均不能侵害配偶利益,更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夫妻。配偶权也是支配权,配偶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平等支配。

二、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

2001年《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均未对配偶权作出明文规定,只有体现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是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

1配偶权确立的有利方面

配偶权的确立,有利于奠定对受害者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有利于提高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意识,实现男女平等,稳定家庭结构,促进社会和谐;有益于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

(1)配偶权的确立,便于对受害者法律保护基础理论的完善

配偶权作为一项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它是与婚姻制度相伴而生的。婚姻家庭生活所追求的幸福和谐,需要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以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了不少规定,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等等。但没有对配偶权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这些规定在保护夫妻配偶权上苍白无力。如: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应在第16条增加规定:“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和义务。”同时,增加保护性规定,即生育行为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参与。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未经配偶同意采用人工生育技术生育子女,未经配偶同意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对过错方以及第三者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提高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意识,实现男女平等,稳定家庭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数千年的历史的文化传统对婚姻家庭生活上的影响很大。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在我国不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在屡禁不止的家庭暴力中,施暴主体绝大多数是丈夫,而受暴着是妻子,不少受害人意识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配偶权确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而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也伴生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但由于现行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不明确,人们常常只能予以道德谴责。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配偶权加以确认和保护,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也将得到法律的制裁,比单纯的道德防线更能切实有效的保障婚姻关系。

(3)有利于完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

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实施了侵害权利人配偶权的行为并使该权利人遭受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失或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常见

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姘居、重婚导致夫妻违反忠实义务而使对方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在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配偶权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考虑到配偶权的特殊性,有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可能念及夫妻情分或其他原因而原谅了配偶方,那么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仅请求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继续履行等责任,造成无过错配偶方的财产造成损失和精神创伤的,还可以请求判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当侵权人是配偶时,还可以提起离婚请求。

2配偶权确立的不利方面

配偶权的确立,有利于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和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的建立。但上已述及,配偶权是一项私权利,涉及婚姻家庭问题。法律过多干涉私生活领域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1)法律不应过多的干涉当事人的私生活

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是当事人的私生活问题,法律过多地干涉私生活领域,加大了对道德违法的处罚。婚姻家庭生活是典型的私生活领域,对于私权范畴的纠纷,法律的调整相对来讲较为被动。配偶权的内容大多是精神性或伦理性的,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至少目前应当以伦理道德的调整为主,法律不宜过多的予以干预。用“配偶权”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与人性的本能相违背。现代社会,不少人认为性的满足和家庭的责任是互不冲突的两件事。配偶权中忠实、性生活等内容是基于人的本能而生的,性冲动是人类原始的行为,不应该被所谓的“家庭责任感”或者“对爱的忠诚”所限制。配偶权的确立,必然包含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外性行为是典型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这不能顺应人类追求性解放的潮流。

(2)法律明确配偶权的部分内容,具体操作上存在障碍

配偶权确立后,为了保护配偶权的实施,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这将有可能不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配偶权属于亲属法中身份权的一种,隐私权则属于人格权法中人格权的一种。二者的冲突往往发生于当事人对其配偶的婚外恋捉奸的过程中。要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就要明确第三者,这就需要受侵害方举证,而第三者对其权利的侵害往往是隐秘的,如果想要获得发生性关系这类关键证据,难免会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权。这就产生了两种权利的冲突,需要明确两种权利的保护倾向性。

(3)配偶权的确立,不必然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

配偶权的确立,未必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还可能导致婚内强奸合法等恶性结果出现。配偶权确立,明确了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金钱赔偿,从而有可能导致“婚外恋”的侵权人金钱赔偿后继续婚外性行为。而过于明确夫妻双方过的权利义务,两人结合不是情感而是一纸权利义务的合同,缺少了家庭的温情感。我国现实生活中,即使在没有感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仍然要行使做丈夫(或妻子)的权利。这个“权利”其实就是配偶权中的同居权。夫妻同居权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和自己共同居住于某一场所,进行以性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进行性生活。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义务,实际意味着配偶间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当性生活的无自由或禁止。将这种权利在法律明确予以保护,可能会助长某些不良社会风气。

4.论文:校园恋爱的利与弊 篇四

摘要: 如今,校园内谈恋爱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但人们对校园恋爱现象的说法却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有极力倡导者,有极力反对者,当然也不乏持中立态度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用辩证法的观点看待。既要看到校园恋爱的好处,也要看到校园恋爱的弊端,从而正确的进行分析与选择,以此来指导我们的实际行动。关键词:大学生恋爱 好处 弊端

如今,校园内谈恋爱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但人们对校园恋爱现象的说法却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有极力倡导者,有极力反对者,当然也不乏持中立态度者。那我们究竟该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呢?下面我就校园恋爱中的大学生恋爱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我们看待任何事物都必须持辩证的观点,校园恋爱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必须全面的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既要看到校园恋爱的好处,也要看到校园恋爱的弊端,从而正确的进行分析与选择,以此来指导我们的实际行动。首先,我认为,我们应该看到校园恋爱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青年男女是存在诸多好处的。

1.大学生恋爱能够让恋爱双方学会照顾、体贴、宽容别人。

相信许多大学生在上大学之前,是在父母的阴弊下长大的,尤其是那些独生子女。任性是这些大学生普遍具有的品性。因为任性,他们总是责全求备、盛气凌人等等。一旦恋爱 了,这些同学就开始在变。他们意识到:不能再这样任性下去了,而是要学会为身边的人着想,要去照顾、体贴、宽容别人。2.大学生恋爱可以让恋爱双方相互促进。

大多数大学生的恋爱对象,与自己有共同的爱好、目标和理想。在向着自己理想的奋斗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挫折,产生灰心丧气的情绪。这时对自己最有用的应该是恋人的鼓励和帮助。重新恢复心情后,干起事来会更有一股冲劲。3.大学生恋爱对某些人来说是“救命丸”。有些人由于学业不如意或者家庭差等原因,会产生一种“自己对于这个世界来说是无任何价值的”及“我是多余的”想法。可是他/她进入了爱情当中,就再也不会这么认为了。他/她在甜蜜中会觉得原来自己对于她/他是很重要的。进一步,他/她开始用正确的眼光看待一切。4.大学生恋爱会提高恋爱者的心理承受力。

如果一场爱情无法进行下去,双方或多或少会受点伤。用辩证的说法来看,这也是一种好事。虽然受伤了,但伤好之后,相信双方的心理承受力都有提高。在以后的事业受挫时,受到的打击力度定会不深,因为他/她曾经受到过比这更大的打击

其次,在看到校园恋爱的诸多好处时,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当今大学生恋爱存在的种种弊端。

一、当前许多大学生对校园恋爱的态度不正,动机不纯。爱情是一种情感,是自己身上的一部分,爱情更多的是付出和责任。可是现今大学校园里的很多学生,并不把感情真正的当一回事,在他们看来,爱情纯粹是一种游戏,只不过是为了好玩,为了让大学四年自己从中多获得一些快乐而以,对他们而言,大学里面的爱情毫无付出与责任而言。此外,也有一些同学由于大学期间感觉太无聊,或者碍于自己的面子,看到人家有女朋友而自己没有,感觉很没面子,于是在没有认真考虑的情况下,随随便便的就跟人家谈起了恋爱。所有的这些,都是现今大学校园里很普遍的现象。试想,对爱情、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带着很不纯洁的动机,这样的恋爱会有好的结果吗?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

二、校园恋爱处理不好,影响到个人的学习与前途。毫无疑问,大学校园里谈恋爱,时间的花费是毋庸置疑的。很多同学由于自己在这方面没有处理好,花费了太多的时间与精力,陷于二人世界中不能自拔,最终浪费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荒废了自己的学业,基本的技能也没有学会,到头来走向社会连找一份最基本的工作都成了问题。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因此,学会控制自己的感情,学会在爱情与学习,事业之间进行协调,是每个大学校园中恋爱的人都应学会的。

三、校园恋爱过程中发生婚前性行为,酿成苦果。根据最新的一份四川大学生婚前性行为调查报告,承认有婚前性行为的已达到21%。我们不难看出,当今的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所抱的态度是何等的不谨慎!在现今的大学校园内,有很多同学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即期望通过双方发生性行为来维系自己的感情,而结果往往相反,与此同时还带来了生理上以及心理上的一系列问题。此外,也有一部分同学是由于双方自控能力较弱,把持不住,而最终偷吃了禁果,酿成苦果。对婚前性行为的不审慎,一方面给自己的生理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影响学习与生活,此外也会对今后的婚姻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谁也无法保证恋爱最终会走向婚姻的殿堂。对婚前性行为的谨慎,是对自己身体负责,对自己前途负责,也是对未来的丈夫与妻子负责!

四、校园恋爱过度物质化,浪费金钱,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当前校园内恋爱,许多大学生往往过于注重物质上的花费而忽略情感的培养与交流,从而导致在恋爱过程中盲目攀比,耗费了大量的金钱。这一点对于家庭较为贫困的大学生而言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开销的增大,而自己又没经济能力,这样就不得不向父母要,进一步加剧本来就十分拮据的家庭经济状况。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校园内恋爱是一把双刃的剑,存在着利,也存在着弊。我们既不能过度提倡,也不能盲目否定。对于社会与学校而言,关键是加强对学生的引导与教育,让其正确看待恋爱;对于广大学生而言,关键是自己要正确审视自己的具体情况,正确的控制自己,科学的看待校园恋爱,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从而创造美好的人生!

参考文献:

1.http://wenwen.soso.com/z/q163866933.htm 2.http://hi.baidu.com/zyltai/blog/item/be99bd5168f3ed19377abe0a.html

5.论电视选秀的利与弊 篇五

概述:

选秀作为名词的意思是选拔出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人的一种活动,作为动词来讲,指的是选拔出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人的行为。电视选秀中的选秀指的是动词行为。电视选秀节目是近年来活跃在电视屏幕上的一种新的节目形式。电视作为一个媒介,一个平台,为选秀提供了场所。

从2003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出现电视选秀这样的节目。而2004年的第二届“超级女声”比赛更是把电视选秀推到了一个高潮。从而也衍生出许多的社会现象与问题。

一、电视选秀节目的利:

1、从观众角度:电视选秀节目的出现为观众提供了一档新的具有观赏性、娱乐性的节目。观众被这样以电视传播为主导,综合运用各种传播媒介与手段共同组成的电视节目所吸引的原因在于其创新性与互动性。以往的电视节目里出现的明星大多都是由星探发掘,经过包装而推到电视荧幕上,观众只能被动接受。而电视选秀则不同,电视选秀节目虽然请了评委,但仍将一部分投票的权利交给观众,调动了观众的主动性。传统的电视节目没有给观众表达机会,观众的参与度较低得不到满足,但电视选秀则大大提高了观众的参与度,更具有贴近性,让观众产生浓厚的兴趣投入到节目中来。电视选秀大多采用短信投票的方式,老百姓可以自己选出明星。电视选秀是市场化的表现,同时也是带给大众快乐的舞台,因为其具有“草根式”的亲和力

2、从选手角度:传统的选拔明星方式是通过公司甄选,星探发掘等手段,推到台前的艺人都已经经过包装培训,观众接受其的过程比较漫长,需要大量的宣传。而选秀选手则不同,他们往往没有非常雄厚的家底,也没有强大的社会关系,也没有很完美的外表,属于“草根”。而往往是这样的人容易跟观众亲近,没有距离感,容易接受,也可以理解他们。选秀选手都是怀抱有梦想,比较有感染力。而传统的明星在成名的过程中往往会经历一个比较长的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中,难免会沾染一些圈子里不好的习气,为了成名费尽心思,讨好能够给他们机会的人。而选秀选手经历的则是一个快速成名的过程,即使是黑幕和不公平的对待也比较少,也较容易曝光。传统明星是在舞台后进行包装的,观众看不到,而选秀选手则大多暴露在舞台上公众视野中,相对来讲观众能够更明显地见证他们的成长对他们更加充满感情。选秀选手比一般传统明星更加具有竞争意识与勇气,因为选秀选手具备勇气才会登上舞台接受一轮又一轮的残酷比拼,费尽心力表现自己留在舞台上,在这过程中他们学会礼让、谦和、团结、竞争。无论最后的成败与否,他们都在这样的场合锻炼了自己,增长了见识,对未来的人生道路也是有一定的帮助做做。最后选出来的明星也更具市场的考验,更有价值。

3、从社会影响角度:电视选秀不仅娱乐了人们的生活,使娱乐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更带来了文化的发展。电视选秀还带动了经济效应,影响了电视消费文化,如电视选秀节目的广告冠名,短信投票都给电视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电视选秀向人们传递了现代化的观念,个性化时尚化的追求。让人们明白了时尚与个性,自我展示并不是明星的专属,只要有勇气,谁都可以站到舞台上大胆地追求自己的梦想。选秀是社会文化活动,社会需要多元化的文化。不同的选手带来不同的才艺,给我们带来了风格不同的文化大餐,引领了人们新的文化时尚理念。

二、电视选秀的弊端

1、从观众角度:因为“超级女声”带来了电视选秀的空前繁荣,电视选秀节目层出不穷,甚至已经到达了泛滥成灾的地步,给观众带来轰炸式的掘墓,使得观众产生了审美疲劳。选秀节目给人看到了演艺界名利场上的你生我夺,再加上各式各样的赞助广告,以及用或走毒舌或走温情路线但看来看去总是这两个的评委,难免让观众转台。电视选秀的不规范化,粗俗化,刻意炒作等现象给观众带来了浓浓的厌恶感。

2、从选手角度:在选秀的过程中,选手往往是被捧在最中心的一批人。然而由于大众传媒的极强极大影响力以及现场情绪渲染等因素,让他们迷失自我,盲目以为自己已经成名,对自己的实力估计不足,而陷入不真实认不清楚自己定位的状态。等待选秀高潮过去,才发现自己并没有红而是逐渐被人们遗忘,于是便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宣传。成名的选秀选手大多在赛事过程中就与经济公司签订合约,经济公司也急于求成趁着赛后的热潮为选秀选手出唱片,接代言。这些事情往往都比较急躁而降低了其质量,也增加了选秀选秀的易消耗性。电视选秀也催生了一批选秀专业户,这个比赛不行再去那个比赛,靠选秀混饭吃,到处混个脸熟。而他们原本对于演艺的热爱也渐渐变成了只是技巧的卖弄和出出风头,丧失了当初的赤子之心,身上早已有了江湖味,唱歌和表演都缺乏动人的真情实感,长此以往只是加速地耗尽自己。

3、从社会影响角度:电视节目已被娱乐节目和选秀节目包围,一些人文的,文化类节目往往因为不足噱头,收视率不高而被叫停。尽管广电总局对选秀节目的要求一再严苛起来,但各地电视台总能沉着应对,想着法子钻空子。选秀节目矫情而漫长,尽管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收视率的奇迹,制造了一批又一批的粉丝团体,为电视台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但这并不能成为电视选秀长期霸占电视黄金时段的理由。人们对电视娱乐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雷同的节目已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电视选秀选手的一夜爆红影响了青少年的价值观,他们只注意到选秀选手成名后的辉煌,并对此向往不已。从而荒废学业,不估计自己本身的能力与才华,一心只想成名,完全的功利化,盲目追求,不顾一切,对世界的认识产生了偏差,浪费时间与金钱。电视选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总结:

电视选秀带给了我们不少欢乐,却也带来了不少弊端。我们并不能单纯地从一个角度肯定或否定它。电视选秀也是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社会现象,我们应理智对待,不盲目追星,理性收看。

参考文献:

6.论网络的利与弊初一作文 篇六

现在的社会,是信息的社会,是网络的社会。我们每个人离不开网络,我们每个人对网络的应用与态度各不相同,现在我来谈谈网络的利与弊吧。

自从网络普及后,网络呈现出大量的信息资源。有人建立了自己的网店,更好地推销自己的商品;更有许多人放弃了出门逛街,习惯了网购,足不出门,过不了三四天,网购的东东就到了家;更多人习惯了网络咨询,搜索自己所需的一切疑难问题。国家大事,考学补习,电影娱乐等,造成了许多人都离不开网络了。比如我经常在网上买自己喜欢的球队纪念品;经常利用网络解决学习上的问题,有自己的QQ和微博,常在网络中看自己喜欢的经典电影等。有的同学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一种休闲,在学习紧张的时候,经家长同意,每天每次玩上半个小时也是不错的.了。偶尔在QQ上与同学聊聊天,传传图片,共享些学习资料

万事万物都是相对的,如果我们沉迷于网络,没有适时地利用好网络,那么网络的利将变成弊了。

许许多的网店,出现了假冒商品,弄的大家网购也小心翼翼,怕买到假的;网购使许多正在长身体的年轻人成了宅男宅女,天天在家里不适应社会;许多学生作业不会做时就直接搜答案,不思考不研究了;更多的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里,花大量钱买游戏币和游戏卡,这样对健康不利,也耽误了学习,许多学生也都因此戴上的眼镜。一些不健康的网站,直接会影响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多数学生缺乏自治力,被网络虚拟世界迷惑,与现实拉开了距离,不爱与人交往,自闭,暴力,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

7.浅论平行进口的利与弊 篇七

1 平行进口的含义和特征

1.1 平行进口的含义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 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得进口国法律保护, 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前提下, 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平行进口, 也称灰色市场进口, 它是由于一国进口商为赚取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其本国的零售价与外国批发价之间的差价而产生的。值得说明的是灰色市场并不是黑色市场 (如走私进口) , 平行进口的商品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 而是“真品”[1]。

1.2 平行进口的特征

(1) 平行进口只能产生于跨国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首先是一种进出口行为, 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形成的平行竞争并不是平行进口。从这一点讲平行进口问题是国际贸易问题。

(2) 平行进口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

(3) 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的。这种商品的合法性是指该产品是正宗货, 真品, 而非假冒, 盗版或走私的商品。研究平行进口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平行进口的产品必须是合法制造或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品, 即平行进口的商品也是权利人自己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的, 它与进口国销售的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无任何差别。这就是为什么平行进口也称为灰色市场而不是黑市 (指走私, 假冒, 盗版商品) 。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存在一种观点:“真品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总之, 无论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合法, 但平行进口的商品总是合法的。

(4) 平行进口商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这种授权通常指代理权和销售权。如此一来在进口国就同时存在一个合法授权的经销商和未经授权的其他经销商, 使得同一权利人的商品自我竞争。外国权利人进入某国市场采用两个途径: (1) 自己直接出口或直接投资; (2) 授权他人出口到该国或在该国生产、销售。权利人借助知识产权的保护控制进口国的生产和销售, 而平行进口商完全打破了权利人的控制体系, 权利人自然不愿看到用自己的产品挤占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

国际贸易活动是纷繁复杂的, 以上所述不仅是平行进口所表现出的特征, 也是判断一种进出口行为能否构成平行进口的标准[2]。

2 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从经济方面来分析, 价格的差异是引起平行进口最根本的原因。平行进口商追求的是商业利润, 进口国与出口国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是驱动平行进口商进口行为的重要因素。引起进、出口国价格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 成本不同。由于各国的资源状况、劳动力价格等要素禀赋不同导致产品成本不同。此外, 各国经销商为同一商标产品在本国所花费的广告费、服务费等营销费用有高有低, 计入成本中也产生了价差。 (2) 汇率变动。汇率变动是影响价格差异的间接原因。除了这两个重要原因外, 产品在不同国家的供求关系不同、与其他品牌产品间的竞争关系不同以及国民收入水平不同等因素也将导致产品的价格差异。价差引致商业利润, 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平行进口行为。

“平行进口”商品的出现给商标权利人、进口商、消费者各方面都带来了冲击, 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3]。

2.1 积极影响

2.1.1 防止垄断, 平抑价格

商标权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分割国际市场, 从事垄断经营, 在某些需求旺盛同时又缺少竞争的国家牟取暴利。如果允许平行进口, 则国外同样的产品可以进入这些国家, 这有利于促进商标权人和平行进口商之间的竞争,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标权人的垄断。

2.1.2 增进消费者权益

这是上一影响的递进。由于市场上出现了竞争对手, 打破了商标权人的垄断局面, 因此降低价格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对消费者来说, 选择空间多了, 同时又能享受更为优惠的价格。很明显,

2.1.3 促进自由贸易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各国关税逐渐降低, 各种贸易壁垒也逐渐减少, 然而很多知识产权大国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新的贸易壁垒, 例如禁止平行进口, 这种情形遏制了自由竞争, 不利于商品的自由流动。而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只有通过充分的竞争, 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技术进步, 使整个社会物质丰富, 经济充满活力。

以我国进口车市场为例, 国家逐年降低关税, 取消诸如进口车配额、许可证各种限制, 但是消费者期望的进口车价格并未因此而下降, 反而逆市上涨, 每年上涨幅度超过7%, 有些品牌车型甚至更高, 和国产车价格形成鲜明的对比。究其原因, 与进口车总代理一家独大有直接关系。因此, 曾经一度被否定的进口车“平行进口”被重新提及, 并可能成为打破进口车价格垄断的一个突破口。有关人士建议适当放开“平行进口”, 通过非总经销直接进口国外的汽车, 可以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利益, 同时降低外资和总经销商的暴利。是弱化外资对进口车市场的垄断行为的重要措施[4]。

2.2 消极影响

2.2.1 削弱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动力

进口国内的独占被许可人或权利受让人往往都是付出高昂的代价, 才从商标权人手中拿到许可权的, 如果允许平行进口, 那么国内被许可人的权利会遭到很大的影响, 特别是他的独占经营权会遭到挑战, 他预期获得的高额利润也将因为平行进口商的加入而大大减少, 这样就会打击他的积极性, 以后就不再会愿意付出高昂的代价去取得独占被许可权了。

2.2.2 加剧不正当竞争

进口国的被许可人往往会通过巨额的广告投入、多样的促销手段、良好的售后服务等经营方式建立起优质的商誉, 取得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而平行进口商不用付出上述的任何努力就可以销售享有良好商誉的产品, 并获得利润, 无形中利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 从而出现“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2.3 导致消费者混淆

平行进口的商品虽说也是真品, 但一般来说, 与进口国内销售的正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平行进口产品往往与进口国内的产品不是同一个国家生产的, 其内在品质有可能为了适应不同国家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但消费者却不一定知情。因为消费者一般都是冲着此种商标在国内的商誉而购买平行进口产品的, 他对该产品有固定的期望, 如果平行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有区别, 特别是在内在品质和售后服务方面, 就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购买了不符合他期望值的产品。此后, 消费者很可能将平行进口产品当成国内销售的正品去投诉国内销售商, 进而损害国内销售商的利益。

从上述可以看出, 平行进口具有双方面影响, 支持者认为平行进口使消费者有了更多、更物美价廉的选择, 可以防止国内销售商垄断产品或抬高价格。反对者称由于平行进口的产品和国内销售的产品产地往往不一样, 因此其内在品质存在区别, 平行进口商又不提供售后服务, 这些区别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进而损害国内销售者花费很大成本建立起来的良好商誉。因此一个国家是否允许平行进口, 其实是在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3 我国的对策

3.1 我国当前的立法状况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时间不长, 法律上对平行进口没有明文规定。但是, 国务院已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对知识产权人的进口权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凡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货物, 禁止进出口。因此, 在知识产权产品跨国流动时, 海关作为进出境的第一道关口, 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5]。

在专利权领域,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做了修改, 增加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 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以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条可以做扩大解释, 包括平行进口。即解释为:专利产品未经许可的进口, 不论平行与否均构成侵权。《专利法》经修改后, 已经对“平行进口”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从而使当事人及纠纷审理机构“有法可依”。

但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对于商标、版权平行进口问题尚无直接规定。我国之所以迟迟未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 也表明立法者充分考虑平衡各方面当事人利益。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 支持商标权人、版权人禁止“平行进口”的主张, 则可能违背立法宗旨, 从而不当扩大对商标权人、版权人利益的保护, 并进而破坏“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处理好商标专用权、版权和反垄断的关系, 促进自由竞争, 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应当成为我们的宗旨[6]。

3.2 立法的必要性及对策

就我国目前而言, 由于我国拥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 生产成本低, 产品国内价格不至过高, 故而平行进口所可能获得的差价, 还不足以刺激外国制造的商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在中国转售。实际上, 从我国的进出口业务看, 平行进口主要是发生在出口营销而不是在进口贸易中。我国国内存在着大量三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出口到包括外国知识产权人所在国在内的国际市场。这部分出口很可能被他国以平行进口为由禁止, 因此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研究并明确各国有关立法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 随着中国的入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必将使得平行进口问题更加突出。因此, 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从我国当前形势看, 在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决定对平行进口应作何种规定时, 至少应考虑三方面因素。

(1) 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中国对外贸易必然向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 消除各种贸易壁垒, 促进贸易自由化, 虽然路阻且长, 但是大势所趋。

(2) 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也是促进经济、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提高社会大众投资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从而促进产业的发展。

(3) 市场秩序的稳定同样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条件之一。

如果允许平行进口, 一方面因为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 从而不利于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市场价格上的差异及产品质量、性能的不同也容易导致市场混乱, 最终阻碍经济的稳定发展。事实上, 即使是以消除贸易壁垒为最终目的的世贸组织, 也不可避免地一方面在《TRIPs协议》中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 从而禁止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 另一方面在商标和版权领域, 却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 留待各国立法自行决定[7]。

综上, 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的问题。如果出现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地位被滥用的情况, 我国就应当以违反竞争法为理由, 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如果没有出现滥用情况, 则允许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其独立性。这种做法的灵活性不仅有利于贯彻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还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

随着国内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国内法律与国际法的接轨和融合, 在掌握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 我国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特别是加强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 使我国的企业能够在这一法律武器的保护下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在国际市场上从容应对, 更大的维护自身利益, 加速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摘要:本文分三个部分, 从平行进口的含义和特征、产生的原因入手, 围绕平行进口对各方主体利益的影响, 发现平行进口既有防止商标权人垄断市场的积极意义, 也可能会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允许平行进口会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 进而挫伤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 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禁止平行进口就是在国际贸易中设置了知识产权壁垒, 这显然不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普遍要求。通过利弊分析总结出我国在制定和完善平行进口法律规范时, 应努力做到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外贸政策与国际公约接轨, 既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关税壁垒, 促进贸易自由化。

关键词:平行进口,利弊分析,立场

参考文献

[1]商业经济.2007, 7:292.

[2]中国法院网.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EB/OL].2009, 11, 10.

[3]王秀红.商品平行进口中的利益衡量与我国立法取向[J].法制建设, 274.

[4]华商报.2008-03-06.

[5]政法论坛.2004, 7.

[6]在线国际商报网站http://ibdaily.mofcom.gov.cn.

8.论中职校园德育网络构建的利与弊 篇八

【关键词】中职 德育 网络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冲击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民人数也呈几何级数递增。在这递增的人群中,各中小学生成为了强有力的生力军。在课堂上、在宿舍区、在校道间,我们最经常看到的不再是学生青春飞扬、奔跑运动的身影,更多地是一个个手捧手机、手提、ipad沉迷于网络的孩子。这种现象在中职学校尤为明显,根据调查显示,笔者所在校学生目前的手机拥有率为93%,手提电脑拥有率18%,平板电脑拥有率12%;其中88%的学生经常使用手机、手提电脑或者平板电脑上网;不具备随身上网条件的学生有64%会在日常和周末到网吧上网;有六成以上的学生把上网当作课余主要活动,而他们上网的主要目的包括聊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和查找资料。

笔者通过对广西区内近三十所中职校官网德育版块的调查发现,尽管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注意到了网络对学生教育存在的影响性,但实际上真正能够理解并切实运用网络的导向性开展德育工作的却并不多。在受查的三十多所中职学校官网中,设立有专门的德育版块的学校占97%,德育版块由校团委负责的占85%,版块内容中多以团委活动动态的报道为主的占86%,只有13%的校园德育版块设有类似优秀毕业生、心理健康等题材的项目,而互动类的设置却是没有一个学校有。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中职校对网络德育环境的构建重视度不够,仅仅停留在团委建设的任务或者单一的内容上,完全忽略了网络丰富多彩的内容与形式,这样的德育版块,学生欢迎度不高,作用过于局限,无法达到通过网络开展德育教学的要求和作用。诚然,会造成这种情况,除了学校软硬件的客观条件制约外,还有教师对网络功能的正确理解的主观因素存在。

在很多教师来看,正如网络本身就是利与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样,校园德育网络的建设也存在一定的利弊。

一、校园德育网络的“利”

校园德育网络的“利”,可以从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趣味性、能动性、隐匿性等特性来分析。

1、开放性。网络是开放的网络,一旦进入互联网,我们可以和远在地球另一端的人成为朋友,可以进入知名的大学电子博物馆查找各种资料,可以最快速地获得世界各地发生的种种事件的信息,在网络中,没有边界的差异也没有距离的束缚。利用网络构建的德育环境是一种开放式的德育,它改变了德育工作的时空,使人们可以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它以计算机数据库为中心,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连通学校、家庭、社会各个角落。

2、交互性。网络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论坛版块等方式,使得人们可以随时的进行沟通与交流,产生思想的碰撞。中职德育课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课后对教学效果的追踪与加固。一个中职德育课教师,往往要教授好几个班级几百名学生,课后不可能对每个学生的动态进行了解,这也使得德育课的实效性存在局限。然而通过网络的交互功能,教师在课后同样可以与学生进行交流,能够及时的解答和解决学生的问题,也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例如学生可以德育版块在“网上论坛”、“在线指导”或聊天室中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大家通过网络进行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交流;或是德育网站管理者或德育教师针对某一专题预先设计好问题与答案,当学生访问该专题时.由机器提问或回答,实现人机对话;而更多地,教师、家长、学生乃至学生实习企业人员都能通过E-mail、电子公告板、留言板等来相互传递信息,实现德育效果的全方面反馈。

3、趣味性。德育教师可以通过设计网络课程,对日常德育课程中不能顾及到的德育教育内容进行补充教学,或者为学生提供更多丰富多彩的德育案例和专题信息,赋予德育教育趣味性,打破德育教育枯燥乏味、老生常谈的惯性。网络德育不仅仅只在文字,它可以充分利用声音、图形、图像、三维动画及影视等多媒体技术,使学生通过网络环境接受德育教育变得轻松起来。例如,可以在德育网上为学生介绍健康积极向上的电影、讲述感人的故事、开展丰富的竞赛活动、播报校园中大家都关注的事件,将德育网构建成学生日常网上“冲浪”喜欢逛的地方。这样既补充了德育的内容,使德育教育更全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不良网络信息对学生的污染。

4、能动性。一方面,构建校园德育网络,开展网络德育工作,学生在整个过程中是绝对自由的。他们不用再坐在课堂中,接受教师制定和强迫灌输给他们的知识,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自己想要感受的德育内容,这样更容易调动他们接受德育教育的主动性,更容易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也更有利于学生开展自我教育,更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另一方面,学生可以主动参与到德育网络的建设中来,将德育网络打造成学生自己的学习园地。如在德育网络上设置校园文明风尚版块,由学生作为小记者对校园内不文明现象进行揭露,鼓励学生弘扬校内的真善美,使学生真正认识到道德文明就在我们的身边。

5、隐匿性。虚拟网络社会可为用户提供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空间”,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网络用户的身份、行为等都能够得到充分的隐匿,保有一定的隐私权。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更容易说出自己真正的思想观点,可以不用担心因为观点的不正确受到老师的当场责难和同学们的白眼。对于一些诸如早恋、网瘾等平时难以启齿的问题,学生也可以通过网络德育提供的辅助教学课堂进行自我学习和修正,与教师进行网络咨询时也不会感觉难堪。

二、校园德育网络的“弊”

虽然校园德育网络具备如此多的“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

1、交互性受到客观条件的局限。中职学生多数来自于县镇,30%以上的学生来自于贫困地区,而这些学生的家长,很多都在家中务农或外地打工,平时接触网络、使用网络的机会并不多,要真正实现教师、家长、学生等多方位的交互交流可行性不高。

2、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信息大爆炸的同时也对德育网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职生的性格往往比较独立特行,由于对未来并没有太多的期望和目标,中职生很少会主动去查找、关注对自己有用的各种信息,他们更多的喜欢能让自己放松的电影、游戏、音乐等等,这也是中职生缺乏自主学习性的表现。因此,如果德育网络的内容不能做到及时更新和趣味性,就容易被学生忽视,也就无法展现出它的教育功能。而德育信息的更新,需要网站管理人员、德育教师付出很多的时间去搜索、整理,这对德育教师也是一种挑战。

3、网络的隐匿性存在不利于德育开展的因素。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用户身份、行为等都能够得到充分的隐匿和篡改,而且大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青少年往往希望通过一些“犯规”行为来引起别人对自己的注意,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而网络恰好为他们提供了平台。校园德育网络运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学生故意“找茬”或无意识“找茬”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过多,网站的效果必然会大折扣;如果管理员对这种现象管理过速,也可能打击学生的积极性,使得网站备受冷落,不得不说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

9.大学生兼职的利与弊 篇九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校大学生的数量也是与日俱争,另一个原因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校大学生做兼职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著名的教育家怀海特说过“中学阶段,学生伏案学习,而在大学里,大学生应该站起来四周瞭望”.兼职就是我们四周瞭望的灯塔。兼职作为大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大大缩短了学校与社会的磨合期。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我们大学生已经强烈的认识到,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必须需及时的了解社会,走向社会,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了校园中的普遍现象,已经成为了大学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兼职可以看作是大学生活的润滑剂,也是我们高等教育在地域上的扩展。然而,有不少人认为兼职在赚取少数的零花钱的同时是以牺牲宝贵的学习时间为代价,他们觉得牺牲宝贵的时间来赚取些许的利益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那么大学生如此热衷的兼职到底有何利弊呢?

据大多数同学反映,他们还是觉得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在个人的能力范围内可以做适当的兼职。首先在个人方面,大学生做兼职可以适当的补给生活支出,减轻家庭负担;学习中,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更好的学以自用;同时大学生兼职在一定曾度上历练了大学生的意志“不经历风雨怎么能见彩虹”在兼职的路上,我们披荆斩棘,为明天胜利的辉煌摘取曙光。大学生兼职也提高了本身的与人相处与人合作的能力,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无疑给大学生以后的就业增加了砝码。在一定程度上兼职还为我们带来了精神上满足感和自信心。

然而,对于大学生兼职而言要也会遇到不少的问题,据调查发现,大学生兼职的工作种类不多,无非是发传单促销还有家教之类的,对于能力的锻炼也起不到什么明显的效果,其二,大学生一般思想单纯,很容易上当受骗引起”突发事件”。就其本身而言大学生热衷于兼职无疑反映了我们这个群体功利意识过强,对名利盲目的热衷将导致我们牺牲长远的目标为代价,兼职毕竟是短期行为。还有大学生心理生理承受能力还不够强,点滴的失败也有可能给我们这个群体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

10.论大学生恋爱的利与弊 篇十

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撤并的利与弊2010-06-29 18:40:07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撤并的利与弊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撤并的利与弊(2)

[摘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大专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经营状况都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机构设置、网点布局,机构总数下降,员工总数下降,而个体规模则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县级地区,工、农、中、建等专业银行在乡镇的机构全部撤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撤并了一些规模

小、效益差的网点。本文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试对金融机构撤并网点产生的利弊作一探讨。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网点 撤并 利弊

近几年来,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提高综合经营效益,都不同程度地撤销、合并了农村网点,如**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1年共有法人和分支机构347个,至2007年10月末下降到195个,降幅达%。这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强化自身管理起到一定成效,但同时对地方农村经济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发展也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一、基层网点撤并的有利影响

(一)费用减少,经营效益得到提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网点的撤销和合并,一是减少了大量的水、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二是部分员工提

前退休,或是调离、下岗,减少了人员费用,以**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2006年办理职工内退9 人、待岗58人、退休16人、辞退15人、系统内调出14人、其他34人,共减员180人,有效减轻了人员费用负担。

(二)竞争上岗,职工素质得到提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基层网点撤并,在人员安置上实行的是“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上岗机制,使员工增强了忧患意识,面对激烈的竞争压力,员工们加强了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能,想方设法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也都大大提高。

(三)统筹部署,金融风险得到化解。

各大专业银行撤并基层机构之后,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原专业银行乡镇网点的大部分存款流向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强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一些发展前景

好、经营效益优的黄金客户也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吸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良好效益的同时也更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网点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撤并了一些效益不佳或人均存款较少的机构网点,加上接收了如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乡镇网点的业务,经营环境大为改善,尤其是一些高风险社迅速摆脱窘境,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

(四)机构精简,监管效果得到改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撤并后,机构的减少也减轻了稽核监督和监管工作压力。目前我国基层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县级联社都普遍面临着监管、稽核手段滞后,监管、稽核人员较少的问题,基层的机构撤并后,网点越少越利于监管和稽核监督,越利于改善监管的效果。

二、基层网点撤并的不利影响

(一)对外宣传力度不足,造成部

分客户、存款流失。

一些基层网点撤并后,对外宣传不够,有些地方仅仅张贴一纸公告,而未向公众明确撤并机构后的业务衔接具体事项,给客户存、取款造成诸多不便,加之部分不了解情况的群众产生了“由于经营效益不好,所以才撤并机构”的错觉,进而要求销户,导致部分客户和存款的流失。

(二)对内宣传疏导不够,导致一些不稳定因素形成。

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撤并网点时仅注重于内部的债权债务清理划转以及证、章、牌、照等收缴和注销,而未及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尤其是村级代办员的清退,因思想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已清退代办员闹事、上访等事件,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声誉,影响了社会安定。

(三)档案资料移交不规范,给日后管理埋下隐患。

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撤并网

点过程中,偏重于存、贷款业务划转以及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收缴,而对档案资料的移交却未重视,移交手续不规范,且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会计基础资料等在移交过程中被忽视,未能完整归档,给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隐患。

(四)不重视形象标识管理,易带来负面影响。

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网点撤走以后,没有及时将原营业场所的招牌、标识、门面装潢等撤掉,这样不仅会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形象,并且也极易引起公众误解,甚至还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废弃营业场所非法吸收存款等造成可乘之机。

(五)服务质量有所降低,信贷资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

部分基层网点撤并之后,现存的网点间距离增大,造成服务客户群体分布相应呈现松散的态势,一些地理位置偏僻的被撤并网点所服务的企业、储户难

11.论大学生恋爱的利与弊 篇十一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营利活动;法律规制

一、非营利法人概述

本文认为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性应该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从法人存在的目的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非营利法人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目的。第二,不能进行利润的分配。非营利法人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行为,并获得利润,但是这些利润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第三,不能将非营利法人的资产转变为私有财产。既然是非营利法人,那么他的财产就应当永远是公共财产。即使是在非营利法人解散的时候也 不能分配财产。

二、我国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我国的非营利法人可否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类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统一。然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现象。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非营利法人在从事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很多事情都不向社会公开,包括资金情况,运作情况会导致监督机关的监督失利。近年来,国家开始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开始放宽,但是对一些行为法律规定还是很不明确。例如,以前规定,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营利行为,后来做了修改,[1]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从事营利行为,但是还是有一些限制。本文认为,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行为进行限制并不利于非营利法人的发展,只有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给他一些激励措施,才利于他的发展。[2]

(二)对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的方式规定的不够具体

我国现在只有少量法律条文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条文大都流于形式,规定不够具体。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例,法律规定基金会要以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各自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却没有对营利活动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到底哪种方式才算是安全,合法,有效,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导致某些非营利法人过度的从事营利行为,影响正常的公益活动。所以,为了保证非营利法人的正常发展,很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

(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还是没有体现出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特殊优惠,这样不利于保护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为了更好地保护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在税收上与其他活动做区别对待。而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不仅没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有关的活动和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作出区分,而且还把非营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及利息作为了征税对象。

三、完善我国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

本文认为,为了有效的引导和规制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必须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如果禁止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是不现实的。我国应当对此作出附条件的许可主义模式。对大多数非营利法人作出许可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对某些极其特殊的非营利法人,允许其从事营利活动会影响其非营利人的性质,对此可以作出禁止的规定。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既有利于其自身发展,也可以减少国家对其的财政支出。其次,国家还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作出规定,因为向一些金融领域,如果向其投入资金具有很大的风险,为了实现非营利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应该对此行为作出禁止规定。一定要限制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再次。国家还应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规模作出一定限制,因为规模太大也不利于非营利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最后,一定要对非营利法人從事公益活动和营利活动的行为作出明确区分,不能相互混淆。[3]

(二)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

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做区别对待。本文认为应该采用收入来源法确定营利活动的相关性,以其收入的来源作为区别的依据。划分为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收入和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营利收入,进而对这两种收入做区别对待。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划分的依据。

虽然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但是一定要对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范围加以限制,对其可以从事的领域进行严格的规制,否则容易造成非营利法人性质的背离。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目的是减少国家财政的支出,避免非营利法人收入的闲置和浪费,让其资金流动起来,适当的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使其收入有稳定的增加,这对于国家还是非营利法人本身都是有利无害。对于一个非营利法人必须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非营利法人所从事的营利活动应当在组织的公益宗旨范围之内;第二,非营利法人如果不从事营利活动就不能实现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该非营利法人才是必须从事营利活动的。[4]

我国现在的税法上没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活动和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作出区分,对其都一概而论,这不利于非营利法人的发展。本文认为应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收入进行减税或免税,而对其从事与公益活动无关的活动按正常的税收进行管理,这样区别对待,对非营利法人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税务机关对其减税或免税,有利于促进非营利法人更多的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贾西津.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3(03):47

[2] 周旭亮.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06):84

[3] 于飞.论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D].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大学,2013:32-34

12.论酒店使用实习生的利与弊 篇十二

做为旅游专业的本科生, 因为课程里涉及到餐饮酒店旅行社景区等多面, 但如要有一个接纳我们所有学生的单位, 那么酒店式最适合的了, 所以我们学校与多家酒店进行一个合作, 将我们推荐给各个酒店进行一个底层的实习。

众所周知, 不论是谁进入到酒店都会是从一个底层开始, 这会使实习生产生一些心理问题, 从而可以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酒店实习的现实问题

最现实的问题即为实习生对于酒店的利弊, 这好像就是一个辩论。

对于任何一个星级酒店来说都有着分工明确的各个部门。但因为我们在学校已经涉及到一些酒店方面的实训与学习, 所以上岗非常迅速。

关乎实习生最表面的部门有:前厅、房务、餐饮。简单的了解下前厅即为接待部门, 房务为客房服务部门, 餐饮是用餐服务部门。

之前谈到酒店使用实习生的利弊问题。少数人会支持弊大于利其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实习生在职时间较短, 很少会有实习生愿意留下来在酒店继续工作, 这会使酒店在那个阶段出现一个人员缺失的危机。因为酒店在实习了半年 (我们学校去酒店实习期是半年) 。酒店中的各个岗位也跟大部分岗位一样, 同事之前的配合需要一个磨合期, 磨合期一过就会变得非常默契。而当实习生到期离职后, 其他同事便需要重新去适应, 酒店方面也需要很大一个程度的调整, 调整各个工作的现状, 去适应这一个大变化。

这个过渡会使得酒店面临一个不大部小的危机, 所以会出现酒店实习弊大于利这一个错误论点。

而我这次主要讲到的观点是利大于弊, 我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我在实习过程中亲身体验经历了酒店的各种变化。而我觉得有很多理由支撑着我这么认为。

三、“利大于弊”重要观点

1. 薪资低

首先最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是, 酒店赋予实习生的薪资相对于普通员工是要低的, 一般普通员工是两月转正便可以得到转正之后的正式员工工资。但我们实习生却不一样, 工作时间是半年, 而且不论你有多优秀都是一样得到的是实习工资, 也就是普通员工实习期的工资。这样的意思是你永远无法转正。薪资的低对于酒店来说是节省了不少开支。这是对表面也越直接的理由。所以这也是实习生带给酒店的利。

2.“素质”高

酒店招聘门槛相对较低, 特别是缺人的时候更加是几乎没有门槛。所以员工“素质”无法得到保障, 这并不是说在岗员工的“素质”低, 只不过从大学出去的我们相对来讲要高出许多。以下我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解释我之前说的这段看似不文雅的话。

因为我所实习的酒店式商务酒店, 很多跨国企业经常会有国际上的业务往来, 所以外宾的入住时非常正常且平常的事情。那就需要能跟外宾做一个简单的交流, 可能你会说简单的交流谁都可以做到, 只要通过后期的培训。这话说的也对, 但是当我们进行一个后期岗位技能培训的时候我发现那些之前在岗人员连最最基础的英语都不会, 简直就相当于一个零基础。那这种层次的需要怎么去培训。另外我们实习生可以更快的上岗节省一个培训时间, 节省了一个人力 (人力指的是培训的人) 。所以从这简单的两个方面或者例子就可以说明实习生“素质”相对高带给酒店的只有利没有弊

3. 从另一面看离职

之前我有说到实习生一个到期离职问题, 但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未到期便不能离职。但是另外的普通员工却不一样, 他们是随时都可以离职, 所以这就造成了一个酒店人员流动大的一个特点。也就是所谓的留不住人, 留不住人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说明, 这里我不多做说明。虽然普通员工或许会做的比实习生要长久, 但是你们永远不知道她想什么时候离职。就好像我所实习的酒店来说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酒店员工流动过分的大, 随时都面临一个人员缺失的问题。但所幸有实习生的存在, 因为我们实习期未到之前不会离职, 这给酒店带来了一个缓冲的时间, 也不会因为突然没有员工而乱阵脚。

四、结论

所以我们可以从上几个方面显而易见的发现实习生对于酒店来说是利大于弊。任何事情都是由双刃剑组成的, 所以这件事情的弊也是显而易见, 但相比起利来说简直是微乎其微。所以一个酒店若是从原由招聘实习生到之后的取消这一个制度, 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必要的危机与困难。比如员工素质总体偏低等这类, 我想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不应该取消实习生这一个制度。

而对于实习生来说虽然酒店工作辛苦, 但对于我们来说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从底层开始接触社会, 不会造成自己好高骛远这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这种政策制度对于两者来说都是有利大于弊的。

摘要:实习的意思是学生在正式进入社会之后提前进行一个体验, 类似体验, 实习生一般是由毕业生这支大队伍组成, 比如大学应届, 职高应届等。对于应届生来说是一个过渡, 从校园过渡到社会。而任何一个单位接受实习生都存在双刃剑的情况, 酒店也不例外。

关键词:酒店实习,利与弊

参考文献

[1]侯国林.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实习模式反思与创新[J].北京:旅游学刊, 2004.

[2]胡晓立.从人才角度看旅游管理本科的培养问题一以酒店管理专业为例[D].成都:四川大学, 2008.

[3]林艳丽.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如何克服实习心理障碍[J].哈尔滨:科技信息,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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