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

2024-11-10

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共11篇)(共11篇)

1.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 篇一

史秀珍等34村民诉浙江省发改委案: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发表时间:2006-9-10 13:48:00

阅读次数:339

发改复决字[2006]15号

申请人:史秀珍等34 人(户).

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34号205室(史秀珍住址)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华侨城梅柏公寓四楼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奇主任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1号楼

7月5日,本机关收到史秀珍等34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不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发改委”)2005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220千伏镇海油改气电厂送出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2005]92号,以下简称“92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92号批复。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查,2003年8月20日,国家电网公司作出《关于浙江半山天然气电厂送出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国家电网计[2003]322号),同意国电华东公司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镇海油改气电厂送出输变电工程项目,浙江省电力公司为该工程的项目法人。2005年4月26日,浙江省电力公司向省发改委报送了《关于220千伏镇海油改气电厂送出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请示》。2005年5月13日,省发改委作出92号批复,同意省电力公司的初步设计。省环保局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了《关于宁波220kv虹桥、余姚燃机与镇海油改气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辐[2005]60号)。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省发改委对该项目初步设计实施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许可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环节,还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省发改委作出92号批复时没有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书面意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省发改委作出92号批复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义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确认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关于2 2 0千伏镇海油改气电厂送出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2005]92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姓名:袁裕来律师

时间:2006-12-18 12:05:00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史秀珍等34人(见附件)。

申请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发改复决字[2006]15号)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行为,你院正在审理之中。现因有关方面已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撤诉。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史秀珍等34人(详见签名单)

特别授权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

2006年12月14日

姓名:袁裕来律师

时间:2006-12-18 12:05:00

行政起诉状

原告史秀珍等34户(详见附件)。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马凯,主任。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2006年9月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发改复决字[2006]15号),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6月17日,原告获悉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关于220千伏镇海油改气电厂送出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一份,原告和该批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7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9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9月9日送达原告。

原告对于被告认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没有异议,但认为复议决定仅仅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是错误的。尽管《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在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决定”,但是,不同的决定种类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只能适用于没有可撤销内容的、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本案中不存在这些情况,而且被告确认违法的同时,也没有责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由于,被告只是确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违法,而没有予以撤销,因而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法律效力也因而得以维持,复议决定对于维持原告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史秀珍等34人

2006年9月10日

原告史秀珍,女,1942年9月21日出生,家务,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34号205室。

原告张幼芬,女,1965年9月5日出生,家务,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刘家弄12号2-505室。

原告李嘉杰,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在校学生,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石塘下村包家。

原告蔡善伦,男,1963年8月1日出生,职工,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

原告王夫海,男,1928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6号。

原告王忠军,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职工,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公司居民区35幢207室。

原告周竹君,女,1951年3月1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白龙路014号407室。

原告李高红,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30号。

原告王振国,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9号。

原告阮斌,男,1928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阮信茂,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6号。

原告潘计祥,男,1946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施善祥,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7号。

原告张福源,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职工,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4号。

原告郭珠凤,女,1942年3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5号。

原告任福娟,女,1944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19号。

原告张文娟,女,1937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8号。

原告郭信祥,男,1937年4月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镇达路35号202室。

原告包信忠,男,1936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4号。

原告张静娟,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33号。

原告张福祥,男,1949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75号。

原告陈培华,男,1944年1月12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蔡友香,女,1936年1月3日出生,家务,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7号。

原告董宝华,女,1930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26号。

原告李高云,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阮琳,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郭天增,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张福毅,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职工,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公司居民区51号407室。

原告张旭东,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徐静川,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潘计发,男,1939年8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潘志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 4 孙60号。

原告蔡善庆,男,1960年2月5日出生,职工,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

原告蔡善根,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蔡董孙58号。

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33份和户籍登记卡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

2、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改复决字[2006]15号)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所诉行政行为。

原告代理人袁裕来提供

2006年9月10日

2.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 篇二

1 基本案情

两年前某晚, 辽宁省某市居民王某在8楼家中洗澡时, 遭遇电击死亡。经该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现场检测, 发现王某所在住宅一楼楼道中的电表箱地线被剪断, 楼内用户地线相连且悬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发当日下午, 王某已经发现一楼楼道中的电表箱漏电, 向某房产公司报修。而这家房产公司却委托另一家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维修, 但未查出漏电的原因, 并告知报修人没有事。

王某家属作为原告随即向所在地某区人民法院进行索赔起诉, 认为被告———事发小区内的直管公房及公益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单位的某房产公司, 对这起触电人身死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索赔金额近50万元。

2 法院审理

原告所在地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委托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 得到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初步认可。起初, 在法官主持下, 对被告向原告赔偿事宜进行几次司法调解, 最终未果。之后, 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房产公司作为该低压照明电路设施的产权人, 对电路有维护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房产公司对该电路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造成地线缺失, 且该公司接到受害人王某的报修后, 在委托某公司修理电路时, 应该预见到王某居住区的低压照明电路存在安全隐患,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但房产公司在通知委托公司修理电路时, 既不对王某居住区的照明电路进行严格检查, 也不采取切断王某居住区用电电路等安全措施, 没有履行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履行的安全防范、排除危险的义务。房产公司的这一过错行为造成王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房产公司给付王某家属36万余元。

但是, 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称接地线相连且悬空而导致电表漏电, 其管理责任应由供电企业承担。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 维持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3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 经司法鉴定已取得明确结论, 是由非高压电路地线的缺失造成的, 而焦点在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谁?也就是谁应对地线缺失负有维修、维护的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 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 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 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 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 由用户负责保护。”

3.国家优势决定企业繁荣 篇三

比如说,越来越多的美国人质疑:为什么美国的经济会长期衰退,而其他国家则在国际贸易中日日超前?日本与韩国虽然被视为产业发展成功的样板,但在它们国内,各方同样为了“竞争力”的问题而辩论不休。“竞争力”虽然一再被提起,但很多时候,大家却问错了问题。

如果问问题的目标是为了找出企业发展或国家繁荣的关键因素,那么我们更应该问:国家为什么能够成为产业在国际竞争中成功的基础?或是换别的说法:为什么某项产业里的许多领先者,通常都出现在同一个国家?德国为什么是全球印刷机产业、高级轿车、化工产业的集中地?瑞士为什么是世界重要的制药公司、巧克力食品与贸易业的基地?美国为什么能在个人电脑、软件、信用卡、电影等产业中独占鳌头?意大利的企业为什么可以在瓷砖、雪靴、包装机械以及工厂自动化设备方面表现强势?而日本企业又为什么主导了家用电器、照相机、传真机以及工业机器人等产业?

这一连串的“为什么”,应该如何解释呢?企业必须了解,它的发展与所处国家的优劣势息息相关。国家也是企业在国际上创造或保持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

不过,我们却缺乏国家会影响企业的有力解释。多少年来,学术典范对为什么某些国家的产业能够拥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原因着墨不多。本书的主要任务就是解释一国的经济环境、机构与政策在产业竞争优势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找出一个国家可以维持产业竞争优势的那些因素。(摘自本书,标题为编者所加。)

书架

《家族企业最佳实践》

作者:[美] 兰德尔·卡洛克、约翰·沃德

出版:东方出版社

定价:42.00元

作者运用各种访谈、研究和个人咨询经验,撰写了来自全球各地的案例分析,展示成功的家族企业如何将家族成果转化为家族、企业及其相关方建立长期价值的竞争优势。

《平台战争》

作者: [韩] 赵镛浩

出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定价:36.00元

网络争霸战的气息在移动互联领域弥漫开来,微软、苹果、谷歌、亚马逊……他们试探着向对方的领域扩张自己的事业,有人把目前的这种竞争形象地表述为“平台战争”。

《性感的公司》

作者:[西] 维加

出版:浙江大学出版社

定价:27.00元

4.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四

海珠府复字„2018‟22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晟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晖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作出的(海建)监管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发建设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由中建某局承建涉案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中建某局竣工交付并向申请人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2016年5月30日,涉案工程完成全部施工,具备办理竣工验收条件。在此期间,申请人催告中建某局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手续,但中建某局置之不理。因申请人于2013年取得预售证,已就涉案项目与租户、小业主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交付时间,于2016年7月对涉案工程部分进行交付使用,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人办理了竣工验收。2017年9月,被申请人以涉案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3月13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4541225元。

一、被申请人应依法行政,应当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准则。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方中建某局恶意利用合同上施工人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有利地位妨碍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并非申请人主观故意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未对建设工程存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予以规定,被申请人适用该条作出处罚错误。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17年11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该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具有适用条例规定的前提。申请人在涉案项目建设工程中,严格执行和监管施工技术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涉案项目工程竣工 — 2 —

验收前基于该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安全的情形下提前交付使用,不属于擅自交付使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依法行政应遵循的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存在客观上无法取得施工方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实际困难,现申请人通过诉讼以及后续多方努力,于2017年11月在中建某局的配合下办理了竣工验收。申请人积极防范并消除不良行为影响,涉案项目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安全的情形,交付使用后并未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使消费者、使用人利益受损,也没有产生工程质量投诉或者诉讼,且涉案项目工程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即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已及时得到有效纠正,消除了违法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轻微的违法行为。至于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提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及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主张,背离了本案的具体事实,不应被采纳。被申请人应当根

— 3 — 据本案的性质、对国家、社会和众多小业主造成危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认定,依法、公正处理。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层级高于《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应优先适用。

三、本案中,申请人对涉案项目工程质量严格依照合同管理,及时敦促施工方履行提供竣工备案资料义务,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竣工验收行为的明显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不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所依据的现场照片未显示取证时间、受理立案后未经调查取证直接作出涉案事实认定,以及责令申请人改正期限未届满时既已告知行政处罚的决定等。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反映,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未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或者宣读有关证据内容以及让申请人质证,也未对申请人明确处以2%的罚款并陈述理由,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听证行为属于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自预先告知、听证、到送达听证意见,均告知申请人拟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数额及理由。被申请人不明确告知拟将处罚的具体内容,造成申请人无法准 — 4 —

确把握行政处罚对自身权利限制程度,无法正确、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4.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均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审核人员审核的证据,应视为未依法集体讨论和审核而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下简称“该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2017年9月4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2017年9月5日,我局对该项目经理方某进行了询问,9月7日我局办案人员建议立案,9月8日完成了立案审批。经查明,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是由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投资建设,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根据申请人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内容: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开工日期:2010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3日。合同价款: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案涉项目没有取得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2016年5、6月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16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部分于2017年5月试开业。案涉项目的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

— 5 — 规划验收于2017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行;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房公司送达(海建)责改字„2017‟第4-1号、(海建)责改字„2017‟第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10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17‟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听通„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并张贴海建听告„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7年12 — 6 —

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某项目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听证会意见的函》。

我局鉴于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进行了整改,项目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合格,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我局采纳了申请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辩理由。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处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该决定书于2018年3月13日送达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复议申请意见的答复。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在2017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但申请人在2016年就将该项目交付使用。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已经违法,不因其在交付使用后通过竣工验收,就使得其交付行为合法。

(二)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项目在2017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但申请人在2016年就将该项目交付使用。虽然申请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但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并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该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及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即使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

— 7 — 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局考虑到申请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因此给予处罚幅度中的最低的合同价2%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办案程序合法。1.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对于其存在某项目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已经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幅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府查明: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2017年9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

2017年9月5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共同委托方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记载:1.方某是申请人某晟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工程经理,熟悉涉案项目;2.该项目在2010年9月左右开工,2015年2月结构封顶,2015年12月27日处于正常施工状态,2015年12月28日中建某局发文,对合同价有异议,私自停工退场。所建的办公楼在2016年5、6月 — 8 —

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16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部分于2017年5月试开业;3.2016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了《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函》,申请人收到该函后积极联系中建某局进行验收,但中建某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配合。2017年2月15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中建某局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截至目前,中建某局未按该判决执行,故申请人在收到《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函》后没有组织竣工验收;4.目前,该项目已经使用,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规划验收于2017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行,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

2017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责改字„2017‟4-1号、(海建)责改字„2017‟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改正。

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9 —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作出并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17‟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记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请贵局研究后依法对陈述(申辩)人免于处罚:

一、主观上陈述(申辩)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且一直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二、客观上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三、陈述(申辩人)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及整改要求,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四、贵局拟对陈述(申辩)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过重,且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海建听通„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听告„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公开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及申请参加的手续。

2017年11月21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7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主要记载:1.案情是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经验收交付使用,对该项目经理方某进行了询问笔录,立案审批后,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发出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拟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申请人对质监站介绍的案情没有异议;4.请求免于处罚,公司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工程是安全合格的,到现在也未出现问题,开业之前通过了消防验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属于情节轻微;5.我们确实有违规行为,但事出有因,且建筑质量合格,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要处罚,我们认为要求从轻处罚,计算的基数应该按照没有异议的备案合同。

2018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3月13日送达,该决定书记载:“被处罚单位名称: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明,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

— 11 — 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

另,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发包人(全称):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商业、办公楼工程3幢(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工程地点: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22706125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六)举行听证时,调查 — 12 —

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要求《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享有的权利等,被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未告知涉案工程合同价款而仅告知拟对申请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行政处罚,属于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听证笔录》显示被申请人未对涉案证据进行质证,故被申请人的听证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 13 — 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6年6月开始交楼,于2017年11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在立案后的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听证环节、处罚决定书中均未明示涉案工程合同总价,直接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4541225元,属于事实调查不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 篇五

-11-28 10:31 来源:网络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____________[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复议决定书写作要求 篇六

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停〔 〕 号

3、正文写明停止执行的事由、法律依据,停止执行的时间等: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如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7.发改委决定设立国家节能中心等 篇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设立国家节能中心,为政府实施节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节能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节能政策、法规、规划及管理制度等研究任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组织开展节能技术、产品和新机制推广。

此外,国家节能中心还承担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及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能效标识管理;开展节能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上海有望出台全国首个企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

近日,记者从《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修订稿听证会暨浦东新区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第三次联席会议上获悉,《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将上升为上海市地方标准,该标准有望今年年底对外发布,明年年初在全市范围推广。据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上海市地方标准制订出台后,将成为我国首个企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

据浦东经委徐玄芳调研员透露,浦东今年年内将完成浦东新区60家企业社会责任达标的评估,目前,试评估16家。会上,向参加浦东企业社会责任首批试评估达标的10家企业颁发了《达标证书》。

义乌开始试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浙江义乌市总工会正在组织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义乌标准”的试点。

“企业社会责任义乌标准”是由义乌市工会牵头,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制定的。目的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一个规范化的公共管理轨道,推动社会责任领域从企业“自我约束”到“社会约束”的转变,构建和谐稳定、互利双赢的新型劳资关系,推进义乌经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义乌标准”,企业将在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信用建设等13个方面受到认证,认证采用第三方机构评价和社会参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进行一次,按照企业的具体表现将它们评为A、B、C、D、E五个等级。

宝洁、沃尔玛携手倡环保

近日,全球消费品领先企业宝洁(中国)有限公司(P&G;)与沃尔玛中国(Wal-Mart China)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的活动,并在位于望京新一城的沃尔玛国内首家新型环保节能店举行了关于这一合作的媒体发布会。

宝洁与沃尔玛计划启动“可持续性发展”合作计划,并将“节水”的课题作为至关重要的一环置于计划之中。根据计划,双方将通过加强社区及消费者教育,发放节水宣传单及手册,以及通过与门户网站合作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地将珍惜水资源,节约更健康的美好理念带入社区,传递给每一位消费者。相信汇聚每一个人的点滴努力,地球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贝因美发布中国婴童行业首部CSR绿皮书

11月18日下午,贝因美集团在贝因美婴童生活馆(北京)全球概念店发布中国婴童行业首部企业社会责任(CSR)绿皮书。贝因美借此向全球申明自己“用爱心、专心和责任心为孩子提供放心食品”的坚定立场,并介绍了贝因美在顾客价值、行业责任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努力,阐明了贝因美“生命因爱而生,世界因爱而美”的企业社会责任大爱观。

IBM: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持续增长

11月14日,IBM面向中国市场和企业,发布了一份题为《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持续增长》的报告。通过对世界范围内250多名企业管理人员的深入调查和分析,IBM全球CSR调查旨在发现CSR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到了企业战略和运营等核心部分。该报告深刻地揭示出CSR开始成为企业管理人员制定战略规划的重要部分,履行CSR可以为企业带来持续增长的可观回报;报告还前瞻性地指出要将CSR融合到企业价值和业务战略中,需要赋予企业社会角色以全新的定位,在进行彻底的业务变革同时还必须竭尽全力满足快速增长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

保乐力加:洋酒空瓶变废为宝

洋酒空瓶变身为地毯,听上去毫无关联的两件物品因为环保科技的应用而有了奇妙关联。日前,著名洋酒公司保乐力加中国携手全球商用地面材料行业的领先制造商坦德斯集团(Tandus),将大规模回收的洋酒空瓶用作地毯生产的再生材料。在此项创新合作中,保乐力加中国提供回收的产品空瓶,由坦德斯苏州工厂对碾碎的空瓶粉末进行加工,用于替代传统矿物原料碳酸钙进行地毯制作。目前,使用该材料的地毯已正式投产,保乐力加的跨行业合作为其致力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承诺再添妙笔。

浦发银行获评企业社会责任持续成就特别奖

日前,浦发银行获评上海美国商会“2006-2008年度CSR持续成就特别奖”,这是该行继蝉联“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奖”后再获殊荣。

据了解,上海美国商会的评选,主要采用了世界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评级公司———澳大利亚RepuTex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主要包含:公司法人治理、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事业)以及员工保障等四个方面的指标。浦发银行作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同时,勇于承担并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从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方面入手,致力于开拓一条富于中国金融企业特色的CSR之路,从而打造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嘉吉中国荣膺卓越企业成就奖

11月6日,嘉吉中国获得2008年美国国务院卓越企业成就奖(ACE)。在中国驻美国公使谢锋参加的颁奖典礼上,美国副国务卿 Reuben Jeffery高度赞扬了嘉吉中国在推动企业责任中所展现的杰出领导能力。

卓越企业成就奖于1999年创立,用于表彰全球总部在美国的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领导作用。每年只有一家大公司和一家小公司获此奖项。在60个多个提名中,嘉吉中国在大公司组评选中脱颖而出,一举夺魁。

华为加入国际行业环保组织GeSI

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宣布正式加入全球ICT行业最有影响力的环保行业组织GeSI(Global e-Sustainability Initiative,全球电子可持续发展推进协会)。

作为唯一的亚洲会员,加入GeSI组织后,华为将与其他通信产业同行一起,讨论影响全球ICT行业发展的环保策略、实施方法、技术标准、公共政策等,在战略层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启动

11月24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启动暨《社会责任指南》发布会在京召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康义在会上指出,在当前国际经济危机蔓延的情况下,更需要企业倡导和推进社会责任工作,处理好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有色企业除了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需要遵守共同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外,还由于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型生产企业,同时也是典型的资源与高能耗、高排放型企业,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应该突出这一重点,抓住这一主要矛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将为有色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工作,培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核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

首部《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发布

11月5日,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研讨会,并发布《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首次提出以“碳”这一可定量分析要素作为硬性指标,对经济活动加以监测、识别和调控,建议在中国以省级为单位推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环保部副部长、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会长潘岳在研讨会指出,“高碳模式”将会严重制约中国未来的发展,而“低碳经济”将成为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突破口。

家族企业应该负什么社会责任?

11月7日在杭州召开的第四届创业与家族企业国际研讨会上,“三鹿奶粉”事件依然成为热门话题,就此引出了一个话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已成为制约企业成长的重要因素。与会的国内外专家和家族企业代表都认为,视家族声誉为立命之本的家族企业更应在社会责任上有所作为。

与会学者普遍认同家族企业在追求、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进除股东以外的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承担社会责任本身并不意味着给企业背上了沉重的枷锁,企业社会责任能切实产生与企业有关的利益。这种利益并非只有战略收益,还能产生直接而快速的回报。

马蔚华:

金融危机根源在于企业不尽社会责任

11月1日,在京举办的2008中国全球公益慈善论坛上,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指出,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在于企业没有尽到社会责任。

马蔚华说:为什么会出现金融风暴?根就在于企业没有尽到社会责任。这场风暴的起源是在美国。首先是次贷危机,就是美国的商业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负责任地给不具备贷款能力的人贷款,最后导致成了不良资产,而某些投行又不断地把不良贷款包装成CDO然后卖到全世界。为什么投资者要买垃圾债券呢?就是因为我们的评级机构没有凭良心评级,也就是没有社会责任。有人形容他们把自己的灵魂当金钱卖给了魔鬼。这些企业都是赚大钱的企业,但他们没有尽到社会责任。他们导致了金融危机,殃及全世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启动

11月24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启动暨《社会责任指南》发布会在京召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康义在会上指出,在当前国际经济危机蔓延的情况下,更需要企业倡导和推进社会责任工作,处理好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有色企业除了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需要遵守共同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外,还由于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型生产企业,同时也是典型的资源与高能耗、高排放型企业,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应该突出这一重点,抓住这一主要矛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将为有色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工作,培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核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

首部《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发布

11月5日,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研讨会,并发布《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首次提出以“碳”这一可定量分析要素作为硬性指标,对经济活动加以监测、识别和调控,建议在中国以省级为单位推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环保部副部长、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会长潘岳在研讨会指出,“高碳模式”将会严重制约中国未来的发展,而“低碳经济”将成为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突破口。

家族企业应该负什么社会责任?

11月7日在杭州召开的第四届创业与家族企业国际研讨会上,“三鹿奶粉”事件依然成为热门话题,就此引出了一个话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已成为制约企业成长的重要因素。与会的国内外专家和家族企业代表都认为,视家族声誉为立命之本的家族企业更应在社会责任上有所作为。

8.工伤行政复议决定 篇八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增加认定“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许,在机械手车间木头地板台上移动一叠零件时拉伤腰部。当日12时许到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未对第2、3点进行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事实清、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经核查,申请人是广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职工,工作岗位为机械手。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申请人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扭伤腰部,经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

20XX年12月29日申请人所在广州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并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20XX年2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040302号),其技术意见为:莫某“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

我局根据本案上述事实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规定,作出了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三、申请人请求增加“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缺乏依据。

申请人在《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其诊断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亦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040302号”显示,申请人的上述诊断结果与其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并不存在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莫某是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12月29日,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莫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莫某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拉伤腰部,经送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申请人“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诊断结果与其在工作时受伤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20XX年5月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穗劳鉴〔20XX〕*号)的意见为:莫某“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腰部扭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及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本单位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认定莫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51385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增加认定其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的主张,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对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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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履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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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当履行原决定的义务性内容;变更的需要履行变更部分或未变更的原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以及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因不涉及到申请人的义务,不存在申请人应当为一定行为、履行义务的问题。

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同样适用于第三人。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当受到审判机关的监督,所以申请人包括第三人,认为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行政复议决定是维持、变更还是撤销等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允许申请人等提起诉讼仍然是一种行政救济性的程序,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寻求法院依法保护的过程。复议决定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始终具有效力,申请人必须履行。

申请人如果不能自动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强制其履行。

第一种方式是由行政机关强制申请人执行,采用这种办法是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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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公安机关施行。兵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应服兵役有法律规定未服兵役者履行兵役义务;《公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设施;《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经批准关闭企业。这类规定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这种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是较少的。

第二种方式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我国目前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申请。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即申请人放弃就行政复议决定申请救济的权利。如果在申请人并未丧失起诉权之前即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旦由申请人提起诉讼并进入法定程序,则会给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不论采用哪一种执行方式,具体执行的行政机关要根据复议决定的结果来确定。如果是维护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要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即被申请人来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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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使是部分变更,也要由复议机关来依法强制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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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 篇十

据《读卖新闻》报道,随着新《学习指导要领》的实施,日本文部科学省决定,设立中小学教材国库补助制度,市、町、村新购教材费用的一半由国家负担,从而减轻了市、町、村政府的财政负担,预计此举措将有力推动新《学习指导要领》顺利实施。文部科学省所提出的2009年度该项预算要求约为155亿日元。

今年3月份公布的新《学习指导要领》中规定:(1)要重新评估“宽松式教育”,强化数、理教育,理科的授课时间小学要增加20%,初中要增加30%;(2)小学从5年级开始,“英语活动课”必修;(3)修改后的教育基本法的宗旨为“尊重传统与文化”,为使这一宗旨得到体观,初中除必修“武道”外,还要加强日本民族乐器的学习。小学的新《学习指导要领》将于2011年全面实施,初中《学习指导要领》将于2012年全面实施。各市、町、村为此正在进行教材的准备工作,它们在购买武道课所需器具方面负担较重。文部科学省为此专门研究了减轻负担的政策。该政策补助的对象是为实施新《学习指导要领》而新购进的学校必备用品,如剑道的防护用具、理科实验用的广口瓶、试管,英语课上使用的投影机、电子白板等。三弦琴、古筝等乐器也在补助之列。此外,为了使武道课必修化,在文部科学省的预算申请中,另外要求提供约200所学校武道场的建设费,约为50亿日元。

作者单位 中国驻日本大阪总领事馆教育组

11.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 篇十一

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五)项规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采取的救济措施,理论上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由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规范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是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共同之处在于:(1)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共同对象;(2)争议双方中有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永远处于被申请或被告的地位;(3)活动全过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内容;(4)不适用调解原则;(5)最终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区别在于:

(1)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人民法

院受理。

(2)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是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司法行为(审判行为)。

(3)程序不同。复议机关进行复议是行政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诉讼程序。

(4)审查内容不同。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体的合法、程序的合法),又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人民法院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所处的阶段不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复议前置(先复议,后诉讼)的,当事人只能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先提起行政诉讼,对判决不服的,再申请复议,两者顺序不能颠倒。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双轨制(可选择复议,也可选择诉讼)的,当事人若选择复议,只有等复议程序完毕,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若选择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说,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阶段,而行政诉讼是处于第二阶段,与行政复议表现为承接关系。

(6)行使权力不同。行政复议行使的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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