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2024-07-27

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精选10篇)

1.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一

2016年度“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答辩工作总体要求

1.项目答辩采用PPT展示和演说形式(PPT页数要求在9页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研究背景、总体实施情况,创新点,项目成果。)

2.答辩人请着正装,每个项目答辩自述时间5分钟,专家提问时间5分钟。

3.答辩项目组请携带本项目成果材料至答辩现场(论文:复印件一式一份;实物:直接携带;专利:复印件一式一份)。

4.答辩PPT命名:学院-项目名称-项目编号。5.请严格按照答辩时间安排,准时参加答辩。扰乱答辩秩序和不按时参加答辩的项目组,将取消答辩资格,同时项目结题不予通过。

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评价标准

一、上报资料评价要求

1.对创新训练项目资料的评价

对照项目申请书检查创新训练项目的完成情况;侧重对项目的创新性(一般创新、集成创新、原始创新、协同创新等)和成果的价值性(科学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做出评价;同时评价工作量大小及其完成程度;项目组各成员完成工作量比例的合理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2.对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计划》评价

对照项目申请书检查创业训练项目的完成情况;侧重对《创业计划书》的完整性、创业训练项目商业模式的创新性、财务预算合理性以及创业训练项目的价值性(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做出评价;同时评价工作量大小及其完成程度;项目组各成员完成工作量比例的合理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3.对创业实践项目报告的评价

对照项目申请书检查创业实践项目的完成情况;重点评价企业的创建进程(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等)、项目融资(如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企业经营状况(现金流、增长率等)和解决企业经营瓶颈问题的对策与措施;同时评价工作量大小及其完成程度;项目组各成员完成工作量比例的合理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二、项目答辩评价要求

1.对创新训练项目答辩的评价

对照创新训练项目上报的资料,侧重对成果创新训练过程(如实验方案设计、原始实验数据、社会调研过程与原始数据、田野调查过程与原始资料等)和成果的价值(如发表的论文原件,用户对调查研究报告或对策建议的实用或评价证明,获奖证书等)进行提问,并依据答辩,对创新项目的创新性、价值性和创新训练团队的学习参与性做出评价。

2.对创业训练项目答辩的评价

对照《创业计划书》,侧重对创业训练项目的商机价值、商业模式创新设计、以及支撑《创业计划书》的市场数据(如市场调查表、原始数据和统计分析等)、技术数据(如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需的原辅料、水电气、人工等的用量与市场价格等)的获取过程进行提问,并依据答辩,对创业训练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训练团队的学习参与性做出评价。

3.对创业实践项目答辩的评价

对照创业实践项目上报的资料,侧重对项目的实践性进行提问,如:审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投资意向书、企业财务报表,以及企业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与措施等,并依据答辩,对创业实践项目团队的创业绩效做出评价。

2.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二

野战急救车作为机动卫勤力量和部队卫生机构的常用卫生技术车辆,主要用于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上装有急救呼吸机、除颤监护仪、担架以及暖风机等设备。由于野战急救车特殊的工作特点,其运行过程中的振动、冲击等因素对装备的技术性能有较大的影响,装备出现故障的概率较大。根据我所多年的工作经验,本文系统总结了野战急救车厢体部分及上装设备常见故障的检修方法与修复后的质量验收标准。

2 厢体常见故障维修及验收

2.1 车门密封条更换

2.1.1 故障现象

装备工作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入门密封条出现开裂或断裂等老化现象,造成密封不严、舱内进水。

2.1.2 维修步骤

(1)拆掉损坏的密封条:

用一字起子将损坏的密封条拆下,注意不要碰伤其他部位,然后用棉纱清理门框粘接表面。

(2)粘接新的密封条:

用手将密封条一端按进门体密封槽内,一边在密封条接触面上点401乐泰胶,一边向下按,注意不要拽得太紧,自然状态粘接,胶不得碰到皮肤。对接处粘接紧密。

2.1.3 验收标准

车门密封良好,无漏水、渗水现象。

2.2 车门限位装置更换

2.2.1 故障现象

门体使用一段时间后,限位装置的撑杆出现弯曲或轴端裂开等现象,出入门开启后,撑杆与导槽干涩,目测发现有开裂或弯曲现象造成限位失灵。

2.2.2 维修步骤

(1)拆掉损坏的限位装置:

将损坏的限位装置从门框及门体上拆下,注意不要碰伤其他部位。

(2)更换新的限位装置:

将新的限位装置组件在原位置重新安装,注意安装时紧固螺钉带密封胶,防止门体进水。限位装置中的碟形螺母安装后,在距螺纹末端4 mm处冲窝,防止螺母丢失。安装完毕后,用棉纱清洁表面。

2.2.3 验收标准

车门限位装置工作良好。

2.3 暖风机箱门锁更换

2.3.1 故障现象

工作使用一段时间后,门锁不能正常工作,出现打不开门或锁不上的情况,在门打开状态,旋转门外把手不能正常工作,锁舌不能够正常伸出。

2.3.2 维修步骤

(1)拆下锁舌及锁轴:

用十字起子将锁座拆下,然后取下锁舌及锁轴,注意防止划伤门内波音软片,然后轻放到干净处待用。

(2)重新组装:

取来新的锁舌及锁轴,按与上面相反顺序依次组装,安装后,操作锁锁定,试验10次,如功能正常,将连接螺钉带螺纹防松胶重新紧固。

2.3.3 验收标准

暖风机箱门锁开关正常。

2.4 车窗密封条更换

2.4.1 故障现象

密封条老化开裂,不能起到密封作用。

2.4.2 维修步骤

(1)拆下老化的密封条:

用一字起子将玻璃周围密封条翘起拽下。

(2)清洁玻璃:

用棉纱蘸酒精擦净玻璃表面。

(3)重新安装密封条:

取来完好的密封条,用棉纱擦净后依次组装,剪去多余部分。

2.4.3 验收标准

玻璃密封条密封良好,无渗水、漏水现象。

2.5 日光灯的维修

2.5.1 故障现象

车厢地盘蓄电池供电正常时,打开车厢内的照明开关,日光灯全部不亮或者部分不亮。

2.5.2 维修步骤

(1)当日光灯全部不亮时,进行总电源检测:

断开蓄电池总电源,使用万用表检测蓄电池旁总保险片的通断,若不通,则说明保险片已断。更换相应同电流的保险片(总保险片为30 A)即可排除故障。

(2)若部分日光灯不亮,说明蓄电池总电源供电正常,进行日光灯灯管检测:

断开照明灯开关,取下灯管,用万用表测量灯管两端灯丝通断,若灯丝不通,表明灯管已损坏。更换同型号照明灯灯管,然后安装灯罩。

(3)日光灯镇流器检测:

断开照明灯开关,打开灯罩,若测量灯管完好,表明镇流器已损坏。拆下镇流器,拆下电源线,更换同型号镇流器安装并接线。

(4)日光灯保险管的检测:

断开蓄电池总电源,使用万用表检测配电板上的左日光灯保险管和右日光灯保险管的通断,若保险管不通,则说明保险已断。更换相应同电流的保险管(保险管为10 A)即可。

(5)六联开关检测:

断开蓄电池总电源,拆下六联开关面板,检查导线是否从开关上脱落,若脱落,重新紧固导线,保证紧固可靠。

注意事项:

(1)撬开六联开关时,使用一字起子,力量要轻,防止损坏开关面板。

(2)紧固导线时,断开总电源。

(3)查看接线图,保证连接正确。

2.5.3 验收标准

(1)打开日光灯开关时,相应的日光灯全部点亮。

(2)导线连接良好,没有外露导线。

(3)导线没有破皮、短接的危险。

(4)螺旋式的保险管旋紧可靠。

(5)各紧固件连接可靠,无松动。

2.6 门顶灯的维修

2.6.1 故障现象

电源供电正常,打开门顶灯开关,前门或后门控行程开关打开,门顶灯不亮。

2.6.2 维修步骤

(1)门灯保险管的检测:

断开总的蓄电池电源开关,旋开配电板上的门灯换气扇保险,用万用表检测其通断,如不通,则保险损坏,须更换相应的保险管。

(2)门灯的检测:

断开门顶灯开关,将门顶灯拆下,目测灯的电源线是否断开。若断开,重新将电源线接好,用绝缘胶布包好,保证电源线接头与车厢绝缘。若电源线无断开,使用万用表检测灯的通断,若不通,则说明灯泡损坏,须更换相同型号的灯泡。

(3)行程开关的检测:

将门顶灯开关断开,将门打开,拆开行程开关,用万用表检测行程开关的常闭触点的通断,若不通,则说明行程开关损坏,重新更换行程开关;若检测常闭触点通,闭合门顶灯开关,使用万用表检测行程开关的常闭触点的电压是否为12 V,若无显示,则行程开关常闭触点上的电源线接触不好,将电源线重新紧固,使最终能检测出12 V电压。

2.6.3 验收标准

(1)电源供电正常时,打开门顶灯开关,将前门或者后门打开,门顶灯点亮。

(2)导线连接良好,没有外露导线。

(3)导线没有破皮、短路的危险。

(4)螺旋式的保险管旋紧可靠。

(5)各紧固件连接可靠,无松动。

2.7 加强照明灯的维修

2.7.1 故障现象

供电电源正常时,打开射灯的开关,射灯不亮或灯泡变成乳白色。

2.7.2 维修步骤

(1)灯芯更换:

射灯灯泡变成乳白色,须更换灯泡。将射灯开关断开,选择相同型号的灯泡,直接插入灯座即可。

(2)射灯保险管的检测:

断开蓄电池总电源,使用万用表检测配电板上的冷光灯保险管的通断,若有保险管不通,则保险已断,须更换相应同电流的保险管(保险管为15 A)。

2.7.3 验收标准

打开射灯的开关,射灯点亮。

2.8 后照灯的维修

2.8.1 故障现象

供电电源正常时,打开后照灯的开关,后照灯不亮。

2.8.2 维修步骤

(1)后照灯的保险检测:

后照灯的保险和小灯的保险共用,因此若小灯也不亮,则可能是保险管损坏,但还须使用万用表检测小灯保险两端的通断,若不通,则确定保险已坏,则须更换相应型号的保险。更换保险时,断开总电源,防止触电。

(2)后照灯灯泡更换:

断开总电源,将后照灯灯罩拆下,目测灯泡内的灯丝是否断开,若是,则须更换相同型号的灯泡。

2.8.3 注意事项

(1)后照灯安装好后,应注意防水。

(2)更换灯泡时,断开后照灯控制开关,以防触电。

(3)由于后照灯安装位置比较高,因此检测时应注意安全。

2.8.4 验收标准

(1)电源供电正常时,打开后照灯开关,后照灯点亮。

(2)导线连接良好,没有外露导线。

(3)导线没有破皮、短路的危险。

(4)螺旋式的保险管旋紧可靠。

(5)各紧固件连接可靠、无松动。

2.9 DC12 V插座维修

2.9.1 故障现象

12 V直流插座无电或供电不正常。使用万用表检测插座电压,无电压显示。

2.9.2 维修步骤

(1)检测插座保险管:

断开总电源,将插座保险管旋下,用万用表检测其通断,若保险管不通,则说明其已熔断。更换相应同电流的保险管(保险管为10 A)即可。

(2)检测插座端子接线:

断开总电源,将配电板拆开,目测插座电源端子的接线是否有脱落,若有脱落,焊接紧固。若焊接良好,则闭合总电源,使用万用表检测插座的接线端子上的电压,若无电压显示,则更换相同类型的DC12 V插座。

2.9.3 注意事项

(1)焊接前,对照接线表,保证焊接正确。

(2)焊接时,保证正负极绝缘。

(3)检测插座的接线端子上的电压时,不可将正负极搭接在一起。

2.9.4 验收标准

(1)电源供电正常时,插座上供应DC12 V电压。

(2)导线连接良好,没有外露导线。

(3)导线没有破皮、短路的危险。

(4)各紧固件连接可靠,无松动。

2.1 0 警灯的维修

2.1 0. 1 故障现象

电源供电正常时,接通报警控制器上的开关,报警控制器上的指示灯不亮。频闪警灯或固定警灯不亮,喊话器没有声音。

2.1 0. 2 维修步骤

断开总电源,检测报警控制器下方有3只悬挂式保险管,分别是总电源保险管、频闪警灯保险和固定警灯保险管,使用万用表检测其通断,若不通,则说明保险管损坏,更换相同型号的保险管。

2.1 0. 3 验收标准

(1)电源供电正常时,警灯频闪灯和固定闪灯工作正常。

(2)导线连接良好,没有外露导线。

(3)警灯控制器工作正常,喊话器工作正常,声音大小可调节。

(4)各紧固件连接可靠、无松动。

2.1 1 喊话系统维修

2.1 1. 1 故障现象

喊话器某一方能喊话,另一方喊话器无声音。

2.1 1. 2 维修步骤

断开总电源,将可喊话的喊话器拔下来插到无声音的喊话器插座检测,若有声音,则说明喊话器损坏。更换喊话器或打开喊话器罩壳检查导线、电路板是否有虚焊或脱落,如有,焊接紧固。若喊话器无声音,则检查喊话器插座,目测喊话器插头电极点是否有氧化层,若有,用细砂纸清除,使插座电极与插头电极接触可靠;若无氧化层,则拆开配电板,目测喊话器插座上的线是否脱落,若有,重新焊接紧固。

2.1 1. 3 注意事项

拆卸配电板上的喊话器插座时,配有绝缘套和绝缘片。插座应与配电板绝缘,防止短路。

2.1 1. 4 验收标准

(1)电源供电正常时,驾驶室和车厢内可相互喊话,相互通信。

(2)导线连接良好,没有外露导线。

(3)各紧固件连接可靠,无松动。

2.1 2 换气扇维修

2.1 2.1 故障现象

供电正常时,换气扇吸、排气风机不转,换气扇顶盖关不严。

2.1 2. 2 维修步骤

(1)换气扇保险管检测:

断开总电源,将配电板上的门灯换气扇保险管旋下,用万用表检测其通断。若保险管不通,则说明保险已断,须更换相应同电流的保险管(保险管为15 A)。

(2)换气扇电动机检测:

将总电源断开,将车厢内换气扇的盖子拆下,检测电源线是否脱落,若脱落,重新连接紧固;若无脱落,将总电源闭合,拨动换气扇控制开关,目测微型电动机是否动作,若不动作,更换相同型号电动机。

2.1 2. 3 验收标准

(1)电源供电正常时,换气扇风机工作正常,换气扇控制开关可控制换气扇进出风,换气扇顶盖升起闭合正常。

(2)导线连接良好,没有外露导线。

(3)各紧固件连接可靠,无松动。

3 O-TWO型呼吸机常见故障维修及验收

3.1 氧气供气系统

3.1.1 故障现象

气压失常,整机不工作。

3.1.2 维修步骤

(1)检查氧气瓶高压开关是否正常:

查看气源连接是否正确,查看气源表上指示压力是否在呼吸机要求的范围内。连接呼吸气路,打开气瓶供气开关,查看气源表上压力指示,气压不足,则进行下一步。

(2)检查瓶贮气压力应正常:

扳开气瓶高压开关,目视压力指示是否符合正常值。向氧气瓶内充高压氧气后,连接呼吸器,打开供气开关,检查有无漏气现象,有,则更换漏气器件(或是氧桥),压力指示输出高压应正常稳定。

3.2 呼吸控制系统

3.2.1 故障现象

急救呼吸控制失常。

3.2.2 维修步骤

(1)目视检查压力是否正常,若压力不正常则充气,若压力正常则进行下一步。

(2)检查功能开关性能是否良好:目视检查开关上的位置是否对应、板动开关是否灵活。如果有问题,进行调整确保功能开关置准确位置,供气正常运行,板动功能开关灵活准确,正常。

3.2.3 验收标准

急救呼吸机修复后进行检验,各项主要功能正常,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潮气量:0.2~1.1 L;呼吸频率:20~12次/min;呼吸比:1∶2;自动流量:12~39.6 L/min;手动流量:按每档的自动设置;最小气压压力:5 psi (1 psi=6.89 kPa);最大气压压力:70 psi。

4 M3535型除颤监护仪常见故障维修及验收

4.1 电源部分故障维修

4.1.1 交流电源部分故障

4.1.1. 1 故障现象

交流供电时无法开机。

4.1.1. 2 维修步骤

(1)检查交流电源是否正常:

测量交流电源电压是否为220 V,如果没有220 V交流电源,则检查电网供电情况;如果交流电源正常,进行下一步。

(2)检查电源线连接是否正常:

如果电源线损坏,更换电源线;如果插头接触不好,重新连接;如果电源线连接正常,进行下一步。

(3)检查保险管是否完好:

如果保险管电阻值无穷大,则更换保险管;否则,更换电源板。

4.1.2 充电速度慢

4.1.2. 1 故障现象

从激活充电开关到出现满电提示之间的时间间隔明显增长。

4.1.2. 2 维修步骤

(1)检查交流电接入情况:

观察交流指示灯是否点亮。

(2)检查电池工作状态:

观察电池指示灯是否点亮,将电池充满电或更换电量充足的电池可以提高充电速度。

4.1.3 自动关机

4.1.3. 1 故障现象

充放电一两次就关机。

4.1.3. 2 维修步骤

接入交流电工作,如果将电池充满电后故障依旧,则应更换电池。

4.2 除颤充放电部分故障维修

4.2.1 故障现象

激活除颤后,放电能量示值小于设定值。

4.2.2 维修步骤

(1)检查放电手柄是否有磨损,检查手柄或除颤电极与主机接口接触是否良好。

如果有较严重磨损,可更换手柄;如果接触不良,重新连接;如果外接手柄正常且接触良好,进行下一步。

(2)进行除颤功能检测:

从设备的菜单中进入维修模式(service mode),进行操作检查(operarional check)确定故障。检测结果为能量偏低时,须更换治疗板或电源板。

4.3 心电监护部分故障维修

4.3.1 故障现象

心电波形显示有干扰,无法得到正常波形。

4.3.2 维修步骤

(1)检查连接:

心电图来自心电导联线时,检查导联线与患者接触情况,比如患者皮肤、电极贴片及导联放置位置,如果有问题,则须重新连接。

(2)检查导联线是否有破损:

如果有破损,更换导联线;否则,进入下一步。

(3)检查设置是否正确:

从设备的菜单中进入维修模式(service mode),查看交流电频率设置是否为50 Hz,检查ECG滤波设置是否开启,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更换心电电路板。

4.4 打印部分故障维修

4.4.1 故障现象

打印机无法打印。

4.4.2 维修步骤

(1)检查打印纸是否装好:

如果打印纸未装好,重新安装打印纸;如果不能排除问题,进行下一步。

(2)进入维修模式检测:

从设备的菜单中进入维修模式(service mode),运行打印机测试(printer check),确认打印机是否故障。如果打印机有故障,更换打印机或打印机驱动电路板。

4.5 验收标准

除颤监护仪修复后进行检验,充电、除颤、监护、显示、打印等各项功能正常,性能指标满足以下要求。

(1)释放能量:负载为50Ω时,最大允许误差为±15%,测得值或为±4 J(取其中较大值)。

(2)充电时间:已完全放电的储能装置充电至最大能量的时间不大于15 s。

(3)充放电次数:1 min之内,在规定条件下应能保证完成3次充电和对50Ω阻性负载放电的循环操作。

(4)能量损失率:在充电完成后30 s或者任何自动的内部放电开始之前(二者取较短者),除颤器应能释放一个不小于其初始释放能量85%的脉冲。

(5)内部放电: (1) 当电源被切断时,无论放电控制装置处于何种状态,除颤电极上应无能量输出,且已储存的能量应在60 s内耗散于仪器内部。 (2) 在不进行有意放电和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仪器储存的能量应在120 s内耗散于仪器内部。

(6)在同步模式下除颤时,除颤脉冲应只在出现同步脉冲时才能出现,且延迟时间应不大于30 ms。

(7)在除颤脉冲产生10 s内,心电监护仪应恢复正常显示,且加在心电监护仪上的心电信号幅度在除颤前后变化应不大于±20%。

(8)充电或内部放电时,心电监护仪测得信号的幅度变化应不大于±20%。

5 D5LC型暖风机常见故障维修及验收

5.1 加热器不点火、控制器自锁故障维修

5.1.1 故障现象

打开燃油加热器旋钮开关,旋钮开关上的指示灯亮,加热器主电动机始终低速运转,电磁泵不工作,据此可判断加热器控制器自锁,应进行解锁。

5.1.2 维修步骤

(1)打开旋钮开关,用剥线钳子剥开一段约200 mm长的短线的两端,然后短接旋钮开关后面的黄线(6号线)和黑白线(4号线)0.5~5 s,开关绿色指示灯闪烁指示故障信号,自锁控制器解锁。

(2)自锁控制器解锁后,将旋钮开关关闭,等加热器延时停机后,重新打开旋钮开关,加热器即可正常工作。

5.2 维修风机组件

5.2.1 故障现象

打开燃油加热器旋钮开关,旋钮开关上的指示灯亮;主电动机不转或主电动机转一下就停,加热器工作流程正常,据此可判定风机组件故障。

5.2.2 维修步骤

(1)拆下风机组件:

用内六方扳手拆开主机罩盖上的内六方螺栓,拿下主机罩盖,拆下电热塞线,拔下内置板上的线束;用螺丝刀拆下出风口上的4颗螺钉,拿下出风口,拆下固定上下罩的螺钉,拿下上下罩;再拆下固定进风口的螺钉,拆下进风口,最后拆下固定风机组件的螺钉,拆下风机组件。

(2)更换新的风机组件:

装好风机组件,拧紧螺钉,依次装好进风口、上下罩、出风口,插接好内置板上的线束,将电热塞线接好,最后卡好线束,装好主机罩盖。

5.3 维修旋钮开关

5.3.1 故障现象

打开燃油加热器旋钮开关,旋钮开关上的指示灯不亮,但加热器正常工作,着火后有热风吹出,据此可判断旋钮开关损坏,应进行更换。

5.3.2 维修步骤

(1)拆下加热器旋钮开关:用手拔下开关帽,用19 mm呆扳手或8寸活扳手拆下开关上固定用的螺母,拿出开关,拔下开关后面连着导线的黑色圆形插接器,将开关上的刻度盘、固定片、固定螺母依次拆下。

(2)按照损坏开关上拆下刻度盘、固定片、固定螺母的顺序,在新的旋钮开关上依次装上固定螺母、固定片、刻度盘。

(3)将新的旋钮开关,重新装到损坏开关拆下的部位:将连着导线的黑色圆形插接器插到旋钮开关上,将其装到损坏开关拆下的部位,再用19 mm呆扳手或8寸活扳手装上开关上固定用的螺母,装上开关帽。

5.4 维修控制器

5.4.1 故障现象

打开燃油加热器旋钮开关,旋钮开关上的指示灯亮,但加热器没任何反应,主电机不工作、不预热,电磁泵不动作,工作流程不正常,据此可判定控制器坏,应进行更换。

5.4.2 维修步骤

(1)拆下控制器:

用螺丝刀拆下固定控制器的螺钉,用手拔下控制器上的插接器,从而拆下控制器。

(2)更换新的控制器:

插好控制器上需要连接的插接器,然后用螺丝刀将固定控制器的2颗螺钉拧紧。

5.5 维修电磁泵

5.5.1 故障现象

打开燃油加热器旋钮开关,旋钮开关上的指示灯亮,加热器主电机工作,但一直吹冷风,电磁泵不动作,据此可判定电磁泵坏,应进行更换。

5.5.2 维修步骤

(1)检查线路连接:

用手将电磁泵线与电磁泵连接地方的橡胶护套拨开,查看电磁泵线上的插片与电磁泵的插片连接是否良好。如连接良好,请继续下一步。

(2)拆下电磁泵:

先拆下电磁泵上的2根电磁泵线,然后用螺丝刀拆开连接电磁泵的进、出油橡胶油管上的迷你喉箍,然后把橡胶油管转动拧出,最后把电磁泵从电磁泵护套中取出。

(3)更换新的电磁泵:

把新更换的电磁泵装进电磁泵护套,然后装上拆下的进、出油橡胶油管,注意不要接错,拧紧橡胶油管上的迷你喉管,最后连接好2根电磁泵线。

5.6 验收标准

D5LC型空气加热器修复后进行检验,性能指标满足以下要求:

(1)打开旋钮开关(右旋),开关上的绿色指示灯亮,约3 min后,加热器出风口有热风吹出,其正常工作。

(2)加热器关机,左旋开关至0位,绿色指示灯熄灭,加热器延时4~5 min停机。

参考文献

[1]JJF1149-2006心脏除颤器和心脏除颤监护仪校准规范[S].

[2]龚睿.呼吸机的工作原理和Savina的故障维修[J].医学信息:上旬刊, 2011, 24 (17) :5 891-5 892.

3.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三

一、生物措施(30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打满分。⒈每亩施用农家肥1000公斤以上;

⒉种植专用或兼用绿肥,亩压青量达1500公斤以上; 3.每亩施用河、塘泥2000公斤以上。

绿肥种植面积或施用农家肥达不到改造面积的,每少10%扣3分,没有种植或没有施用农家肥的不得分。

二、工程措施(30分)

1.路、渠设计合理,灌渠底平、渠直,有合理的坡降,排渠有足够的排水洞口的,得10分;路、渠弯曲,占地较多的,得5分。

2.渠道、机耕路、便桥、涵闸建成后无裂缝、无脱落、无沉陷、无崩塌的得15分;出现裂缝、脱落、沉陷、崩塌的,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15分。

3.标志牌建设,有得5分,无得0分。

三、资金管理(30分)

1.资金使用合理,已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得20分,没有使用完成的,少1万,扣1分,直至扣完20分。

2.报账原始凭证合法、齐全的,得10分,少2万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四、文字、图片材料(10分)1.按项目县自查报告要求提交的文字材料齐全的得5分,每少1种材料扣2分,文字格式不符合要求扣1分,直至扣完5分。

4.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篇四

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了课题《评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评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课题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课题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七)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课题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5.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五

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方面,新验标与原验标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重点突出了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和和整体质量与功能的验收,明确了各方主体在验收过程中的具体职责。特别是各方有关人员对质量情况的检查和审核签认,对落实质量终身制原则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验收的程序是先进行检验批验收,其后是分项工程验收,再是分部工程验收,最后是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工作按其所处阶段分别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2)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

尽管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是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的,但每个阶段的验收工作都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特别强调施工单位的自检是各阶段质量验收的基础。施工单位要加强过程控制,落实内部质量责任制,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要充分认识到工程施工质量是通过施工操作控制出来的,不是最后检验收出来的,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把各种验收记录表填好后,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施工单位是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对检验批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是代表企业的质量部门进行质量验收的,检验批的质量不能由施工班组来自我评定,应以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检查评定为准,并且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审核签认,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对检验批的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履行质量检查职责,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的自检,由于多属统计汇总,由相应的负责人审核签认即可。

(3)监理单位的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另外,各本验标还规定了重要的旁站监理项目,这些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进行旁站。当然,对于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根据情况补充确定其他的旁站项目。

(4)勘察设计单位的验收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与勘察设计质量有关的检验项目进行确认,如对主体结构的地质条件进行确认、对需要检验的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确认等;参与重要的、特殊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每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各本验标都根据专业特点对此一一作出了明确规定。原验标在这方面没作要求,是个空白。

(5)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

6.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六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

(一)、基本规定

1、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 检查认可。

3、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 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 检验,并应记录。

4、对于 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 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本标准表3.0.9 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 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 和 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范进行 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 通知 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 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 检验。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 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8、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 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及其划分的原则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和检验批。

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 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 工程。

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分部工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可按主要工种、、、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检验批划分的原则: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 采用。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 及相 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等单位协商确定。

(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有哪些?

1、检验批应由 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 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 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 单位。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工程师应组织各 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 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问答题:(30分)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10分)

(二)、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哪些规定进行处理?(20分)

三、名词解释: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自 检、互 检、交接检 10分)(答案:

一、基本规定

1、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本标准表3.0.9 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范进行见证检验。隐蔽工程施工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8、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及其划分的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分部工程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检验批划分的原则: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 采用。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 及相 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问答题: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二)、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哪些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名词解释: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7.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七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0年3月出版

16开精装

全四册

光盘:0

定价:998元

优惠:468元

..详细 :

............................................................................................................第一篇交通工程与环境

第一章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公路建设环境影响分析

第三章交通生态工程建设的意义与措施 第四章公路工程环境监理检测 第五章公路工程环境监理检测项目

第六章工程环境监理检测的结果使用与报告程序 第七章公路工程环境监理检测的发展思路 第八章铁路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铁路工程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第十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问题 第十一章城市隧道与地下工程 第二篇工程环保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2009年12月17日)

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复函(2009年10月22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2009年6月11日)„„

第三篇工程环保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464-200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463-2009)„„

第四篇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第一章工程建设环境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的与意义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划与设计要求 第六章施工环境管理的要求与标准 第七章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八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篇工程环境监理

第一章工程环境监理的概念 第二章工程环境监理的任务、目的和性质 第三章工程环境监理的方法 第四章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条件

第五章建设程序与工程环境监理的关系 第六篇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编制 第一章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 第二章编制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作用 第三章编制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编制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依据 第五章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内容 第六章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审核

第七篇工程监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程序规范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程序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监理服务实现策划控制程序 环境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改进控制程序 „„

第八篇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组织 第一章项目环境监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环境监理程序 第三章项目环境监理实施原则 第四章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第五章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 第九篇建设工程环境监理目标控制 第一章目标控制概述

第二章建设工程目标系统及目标控制的前提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含义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目标控制的任务和措施 第五章工程环境监理的目标控制 第十篇工程环境监理的组织协调 第十一篇工程环境监理现场监测检查 第一章废气监测 第二章污水的监测 第三章噪声和振动监测 第四章电磁福射监测 第五章固体废物的监测 第六章生态环境影响调查

第七章生产过程的清洁生产核查 第八章公众意见调查 第九章环境保护管理检查

第十二篇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及验收公示 第一章验收检测方案和报告的作用 第二章验收监测方案 第三章验收监测报告

第四章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内容 第五章验收登记卡编制内容

第六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第七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示 第十三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章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环境保护申请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 第三章验收督促管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计划管理及动态跟踪管理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分类 第六章验收监测方案的审核 第七章验收调查方案的审核 第八章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 第九章验收调查报告的审核

第十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现场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章验收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实施方案与报告书编制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验收调查实施方案 第三章验收调查报告

第十五篇工程环境监理监测典型案例精选

电力工程环境监理实务与工程建设环保技术标准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实用技术手册 第一篇交通工程与环境

第一章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公路建设环境影响分析

第三章交通生态工程建设的意义与措施 第四章公路工程环境监理检测 第五章公路工程环境监理检测项目

第六章工程环境监理检测的结果使用与报告程序 第七章公路工程环境监理检测的发展思路 第八章铁路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铁路工程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第十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问题 第十一章城市隧道与地下工程 第二篇工程环保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2009年12月17日)

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复函(2009年10月22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2009年6月11日)„„

第三篇工程环保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46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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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第一章工程建设环境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的与意义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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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篇工程环境监理

第一章工程环境监理的概念

第二章工程环境监理的任务、目的和性质 第三章工程环境监理的方法 第四章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条件

第五章建设程序与工程环境监理的关系 第六篇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编制 第一章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 第二章编制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作用 第三章编制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编制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依据 第五章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内容 第六章工程环境监理规划的审核

第七篇工程监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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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工程目标系统及目标控制的前提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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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生产过程的清洁生产核查 第八章公众意见调查 第九章环境保护管理检查

第十二篇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及验收公示 第一章验收检测方案和报告的作用 第二章验收监测方案 第三章验收监测报告

第四章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内容 第五章验收登记卡编制内容

第六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第七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示 第十三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章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环境保护申请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 第三章验收督促管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计划管理及动态跟踪管理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分类 第六章验收监测方案的审核 第七章验收调查方案的审核 第八章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 第九章验收调查报告的审核

第十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现场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章验收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实施方案与报告书编制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验收调查实施方案 第三章验收调查报告

8.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八

验收办法

为加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实施细则和沼气项目验收办法》及《澄城县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沼气建设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

项目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实施细则和沼气项目验收办法》及《澄城县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沼气建设标准及要求》中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将初验报告按程序报上县农村能源办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能源办组织进行。

二、验收成员

由县能源办组织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验收组(5~7人)。成员以专家为主,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4—5人。

三、验收依据

1、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2、按规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文件和有关修改调整的文件;

3、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和建筑材料购置合同等;

四、验收步骤

1、实施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运行情况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

2、进场入户全面实地核实项目建设的数量、质量及管理使用情况;

3、查阅有关沼气建设的工程监督管理情况及项目的资料档案,向业主和监管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质询有关问题;

4、验收专家组成员分别依据项目验收结论表和评分表(详见附件3、4、5)进行整体项目评分,并进行等次评定,90分以上为优,75~89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验收组成员讨论发表意见后,对沼气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6),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后向项目单位宣布。

五、验收内容

1、项目单位能否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充实,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2、检查沼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设地点等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按照规范设计并同步建设“一池三改”模式;上述内容如有变更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实行招投标,有关程序和合同是否规范、有效,有无转包和分包现象。

3、检查设计情况。“一池三改”总体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4、检查施工情况。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合格率如何,沼气配件及专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是否良好。

5、检查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相关标准、规范,能否做到沼气技术人员持证上岗,配套产品招标采购,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检查沼气运行情况。沼气项目户使用情况是否良好,使用率如何,有无越冬管理措施,效果如何。

7、检查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金(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等)到位情况,单据、票据手续是否齐全,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是否有竣工决算及项目专项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帐登记、专人管理。

8、检查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和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是否有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初验报告、工程建设总结等。是否有完整规范的项目档案资料,能否及时做好用户信息的日常收集整理,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的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坚持科学设计、规范施工、开发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澄城县农村能源办负责全县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企业化运作、工程化管理要求,澄城县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条 按照《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法人由县能源站担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委派工程监理,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工程建成后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由县能源办提供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制定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由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第八条 从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县农村能源办承认的建设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开工,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建设内容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无故拖延工期。

第十条 县能源办及委派的工程监理人员要按照《澄城县养殖小区沼气建设技术要求》及《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按照“先建后补、竣工验收、统一结账”的原则实行报账制度。项目业主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合同签订前打入项目专帐,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项目业主有协管责任,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县能源办负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和施工单位、项目业主签订安全责任合同,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生。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县农业局提交项目初验申请。农业局联合计划局、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能源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全部文件资料,做好项目验收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进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管理人员技能培训,发现问题及时向县能源站报告,确保沼气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要及时进行设备更新,确保沼气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9.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九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晋环发„2010‟332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是山西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处罚法律事务,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后有关问题的监督落实。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第二章 “三同时”准备阶段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环境保护厅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三章 施工建设阶段“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书面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应及时制定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八)其他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委托具有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及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理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以上报告均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第四章 试生产阶段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受理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自接到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一条 试生产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延期验收是否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三)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四)试生产期间是否存在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五)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或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试生产到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三)经试生产审批的,附试生产审批文件。

(四)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五)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在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I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II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经验收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经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第六章 监督管理情况处置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十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主体工程擅自带负荷运行;

(五)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抄送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总结。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察总队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档案。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10.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篇十

一)社会单位消防“四个能力”的建设和验收标准 1)检查和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的能力

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确定防火检查、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程序和防范措施。

第一条 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二)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部门内防火检查;

(三)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五)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单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条 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条 单位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对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岗位责任人员应当自觉当场改正,单位发现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设

第六条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二)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三)初起火灾处置程序和扑救初起火灾基本方法;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具体内容及本人的职责任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当掌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部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力量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设施,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并严格日常管理,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第十二条 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和逃生路线,掌握火场疏散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和程序。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十三条

单位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当制定周密、安全、可靠的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疏散方案,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合理确定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带路等方式,引导受到火势威胁的人员正确、及时逃生。

第十五条 单位自身组织初起火灾扑救时,应当优先组织人员疏散,避免人员被困。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灭火和救援人员撤离。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使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的要求,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楼层平面图、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消防安全标识应当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加强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当及时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利用展板、专栏、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知识。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提示性和自律性标牌。

社会单位消防“四个能力”的达标和验收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2010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2011年底前全部达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在2012年底前基本达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开展建设达标工作,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随机抽问5—15名员工;

(三)检查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四)随机设定火情,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经过备案、抽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者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现场演练不能及时形成灭火力量,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六)不能准确回答问题的人数超过被提问总人数20%的。第二十四条 经达标验收合格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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