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2025-02-21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精选10篇)

1.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一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办〔2006〕18号 【发布日期】2006-09-03 【生效日期】2006-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6〕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推动我市社区各项事业上新台阶,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5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区在城市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党的工作网络,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已成为新形势下增强城市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我市社区党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对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创新力度不大,共建意识不强,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下岗职工、离退休和流动党员的管理相对薄弱;社区党建工作机制、组织形式、活动内容与社区建设新的目标要求还不相适应;社区党建经费投入不足,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未能满足社区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开创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大力加强社区党建工作,不断开创社区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二、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党建各项工作,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社区党的建设为龙头,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点,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创新社区党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加强社区领导班子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基层工作的覆盖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创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平安和谐社区,推进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社区党建工作的目标是:社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力争到2008年,实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35岁左右的占3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到2011年,实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成员35岁左右的占5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5%,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明显加强,社区思想文化建设和党的群众工作明显改进,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明显增强,社区党组织基本上达到“五好”(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要求。

(三)社区党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循序渐进、全面覆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二是上下联动、共同参与。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寻求社区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协调组织社区各单位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三是注重实效、开拓创新。以办实事、求实效为原则,积极探索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配套的社区党建工作新路子。

三、扩大社区党建工作覆盖面,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

广泛开展“双联双建、双争双促”活动。双联,就是市、区、街道三级联抓,社区党组织与驻区单位党组织联建;双建,就是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实行“一居一支部(总支、党委)”,建设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双争,就是党员争创“三有一好”,争当服务居民群众的带头人;双促,就是促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工作机制,促使党员与居民群众感情和谐交融、党员与责任义务和谐相称。以“双联双建、双争双促”为载体,把实施固本强基工程、永葆党员先进性作为加强社区党的建设的长期任务,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社区党建工作全覆盖,全面推进社区党的建设。

(一)大力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与新经济组织和新社区组织的双向联系制度,完善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和党建工作联系制度,做好社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消除社区党建工作“空白点”。对具备条件的“两新”组织,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对有党员,但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暂时无法建立独立党组织的,要建立党建工作联络制度或先行组建工会,然后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起党组织。

根据城镇区划调整的情况和社区党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调整街道社区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其他无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村改居的新建社区的党组织,要按照有利于党的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同步进行调整,明确其职责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由社区(街道)党组织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党组织参加的党建工作协调机制。社区党组织要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充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驻区各单位要增强共建意识,采取联建、共建、参建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区党建工作,在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事务中自觉接受社区(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努力构建“党建联抓,共筑坚强堡垒;治安联防,共保一方平安;卫生联营,共创美好家园;服务联手,共筑民心工程;教育联办,共育时代新人”的工作新局面。要广泛开展“关爱党员,增强党性”活动,帮助下岗失业党员和困难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三)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社区在职党员干部双向联系、双向服务、双向反馈的新机制,教育广大社区党员干部争创“三有一好”,争当服务居民群众的带头人。完善和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建立驻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有效方式和活动载体,将社区党组织的评议意见纳入在职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中去,调动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党建和社区服务的积极性。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社区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落实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措施,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扩大社区党的群众基础。认真做好退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通过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临时支部、党员联络站等形式,利用直管、代管、协管的方法,把流动党员、下岗职工党员以及人户分离党员纳入到党员教育管理网络,明确政治责任,强化党性观念,加强教育管理。

(四)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社区党组织必须抓住服务群众,便民利民这个重点,把那些“政府不好管、企业管不好、群众管不了”的公共事务作为社区党建工作的切入点,通过服务强化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要进一步开展创建平安和谐社区工作,落实社区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类服务中心,方便群众生活,创造优美环境,促进邻里和睦,构建社区亲情。大力推动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

四、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在实现“一居一支部(总支、党委)”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和社区党员的情况,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社区党组织要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载体,拓宽工作领域,充分发挥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居委会成员中的党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经过民主选举担任居委会主任,增强社区党组织整合、协调各方的能力。专职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按照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工作福利标准,享受同等待遇。凡设置党委(总支)的社区,应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专门从事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居委会依法充分行使职权,推进居民自治;支持和保证社区各类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把提高社区党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作为加强和改进社区党建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按照规定配备、招录社区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共产党员。每条街道可配备2名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标准确定,经费由市财政核拨。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录用、管理和考核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制定,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社区党建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拓宽社区党建工作者的政治出路,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录用条件的,可通过竞争上岗、公务员定向招考等办法,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

(二)明确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辖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深化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支持和推进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及其所辖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完善面向社区群众的各项服务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培育形成和睦相助、友爱谅解宽容的人际关系,促进辖区的和谐稳定。

(三)健全社区党建工作制度。制度建设是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根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党务居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创新流动党员管理、社区党建工作汇报交流等各项社区党建工作制度,保证社区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对社区党务工作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其在社区各项建设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四)创新活动载体,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总结和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围绕“争创‘三有一好’,争当时代先锋”这个主题,大力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志愿者服务队”、“结对共建”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和鼓励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心系群众、无私奉献,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社区共产党员要在互助共建中带头学习理论,宣传一方群众;带头义务执勤,维护一方平安;带头美化环境,保持一方洁净;带头建言献策,促进一方和谐;带头移风易俗,创建一方文明;带头扶贫帮困,热心一方公益,使广大党员在“八小时”之内当先锋、“八小时”之外做模范。充分利用覆盖全市社区党组织的党员电化教育阵地和各级电视网,大力宣传社区党建工作先进典型。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社区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社区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明确职责,区(县级市)党委书记是社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做到党建工作与创建平安和谐社区工作目标同

一、工作同向、考核同步,把社区党建工作融入社区建设之中,建立党员责任区、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单位党组织共建责任区、党员结对帮扶等制度,确保社区党建工作任务层层落到实处。

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每人确定一个社区党建工作联系点。各区、县级市的领导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自己的联系点。

(二)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党建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要实行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对基础条件好的,实行全面推进,注重规范和和提高,着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长效管理;对存在困难和问题较多的社区,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内容,因地制宜,夯实基础,稳步健康地推进社区党建工作。

(三)完善社区党建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督查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制定工作指导计划,定期对社区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对工作出色的社区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形成良好的激励导向。三是建立保障机制,加大投入,为社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二

大会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8〕6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团市委《关于召开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团市委《关于召开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关于召开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市委:

共青团广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于2003年7月召开,任期将于今年届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关于“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的规定,经团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研究,拟于2008年第三季度召开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大会的主要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贯彻团的十六大和省第十二次团代会精神,总结我市共青团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共青团工作,明确今后五年我市共青团工作任务;选举产生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二、大会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共青团广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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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会代表的构成、名额分配原则、条件和产生办法

(一)代表名额及构成:

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60名,列席代表40名。

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团的专职干部最多不超过50%,党员一般不超过6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台湾省籍、归国华侨、外来务工人员、“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员代表。

(二)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代表名额的分配既要体现广泛性,又要体现先进性;既要按团员人数比例分配,又要兼顾到团员人数少的单位(具体名额分配方案另定)。

(三)代表条件:

1.共青团员(包括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同广大团员青年保持密切联系,为广大团员青年所信任和拥护;

4.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团组织和团员青年意见,正确行使团内民主权利。

(四)代表产生办法:

由各区、县级市、局、集团(总)公司团组织,市直机关团工委,市属各高校团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规定,按团市委分配的名额的构成要求,协商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同级党委和团市委同意后,召开团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为20%。团市委机关的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团市委推荐,提交有关选举单位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正式代表。

四、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的组成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设委员41名、候补委员1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11名(含书记1名,副书记3名)。

(一)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条件:

除具备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对共青团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作风民主正派,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事关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开展。

(二)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和副书记的产生:

委员会由各方面、各层次团的专兼职工作者及青年先进人物组成。团的专职工作者一般占70%左右,团的兼职工作者和青年先进人物一般占30%左右。

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各区、县级市、局、集团(总)公司团组织,市直机关团工委,市属各高校团委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荐,由团市委常委会根据基层推荐意见及委员会组成的需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市委和团省委同意后,提交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确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10%。

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候选人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后,提交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差额1名;书记、副书记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五、工作要求

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在团市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团市委负责,并成立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会务组负责具体工作。

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我市团员青年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市各级团组织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发动和各项筹备工作,动员和发动广大团员青年以主人翁精神,认真做好大会推荐选举工作。各区、县级市、局、集团(总)公司团组织,市直机关团工委,市属各高校团委的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或需要调整的,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进行换届改选或作适当调整。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执行。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三

【发布文号】穗办〔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01-28 【生效日期】2008-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

工作的通知

(穗办〔2008〕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我市村、社区党组织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于2008年上半年任期届满,需要进行换届选举。去年12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工作要求、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市分别召开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我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届举行的时间安排

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至2008年6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至2月)。主要开展以下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发动,对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选举实施阶段(2008年3月至5月)。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党内选举;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和公布、开展竞选活动、组织投票选举。社区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提名推荐候选人、民主测评、确定候选人、党内选举;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三个环节:选举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投票选举。新的村、社区“两委”班子选举产生后,要在7日内完成新老班子交接工作。在此阶段,要一并完成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6月)。各区、县级市和各镇、街要指导村、社区“两委”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法规,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村、社区“两委”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居)干部和村(居)民的行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7月至8月)。总结、检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各区、县级市要将检查验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7月底之前,以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名义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二、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成立广州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方旋同志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武同志、副市长陈国同志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纪委(监察)、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农业、审计、信访、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其中,市委组织部负责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各区、县级市和各镇、街要相应成立换届选举领导(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三、落实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市本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各区、县级市及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安排好本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对困难村和社区给予经费补助,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换届选举培训工作

市将于2008年2月份举办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培训市本级有关选举工作人员和各区、县级市、镇、街部分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各区、县级市也要组织安排好镇、街、村、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参加换届选举工作的干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工作方法、步骤和规程,以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五、加强换届选举宣传工作

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的正面宣传,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有计划地广泛开展村、社区换届选举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有线广播、标语等,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

六、做好民主评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区、县级市和镇、街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村、社区“两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和村、社区班子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村民对审计结果有争议的,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需要复审的,可交由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进行复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七、高度重视“问题村”的换届选举工作

要切实抓好“问题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注意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情况特别复杂的村,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要落实好领导干部和机关部门挂点包村等措施,实行“一村一策”,对症施治。要切实把维护城乡基层和谐稳定放在首位,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八、明确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

(一)关于委托投票问题。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一般实行以户(户口簿)内委托为主。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二)关于“村改居”的选举问题。“村改居”后的社区(包括2007年已经村民会议表决同意“村改居”的村),其选举形式由居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向社区居民公布,如有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提出动议的,须交由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制公司)未彻底分离的,实行直接选举。

(三)关于村民委员会不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作为的问题。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不按时履行上述职责的,可在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由镇、街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不依法履行选举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根据民政部有关政策要求,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取消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中依次递补。

此外,市林业局流溪河林场所属的谷星村、东升村、温塘肚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由从化市指导开展。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四

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才政策 实施意见 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它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引进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

(十)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本市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各奖励15万元并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成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在“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周期内,“市产业科技功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获得者,申报评选的,经审核可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但不占用名额,不再发给奖金。

市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可参照市级人才奖励规定,设立人才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评奖时间原则上与市级人才奖励同步进行,评选方案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

(十一)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区域流动

1、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兼职的有关待遇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凡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或从外地及本市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引进到这四区辖区内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在首次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申报专项聘任指标。

3、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专业又属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如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予专项批办。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五

【发布文号】穗文〔2005〕19号 【发布日期】2005-05-19 【生效日期】2005-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5〕1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鉴于部分领导工作变动,经市委同意,对广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林树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广宁(市委副书记、市长)

朱振中(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市纪委书记)

苏志佳(市委副书记)

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成员:陈建华(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邬毅敏(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朱穗生(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吕强(市委常委、广州警备区政委)

苏泽群(副市长)

薛晓峰(市委秘书长)

李希文(广州军区空军政治部副主任)

曾志军(原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郭苏建(广州警备军区司令员)

郎波(广州军区政治部副秘书长)

林汉秋(海军广州保障基地政治部主任)

卢凌保(广东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副主任)

崔仁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哲夫(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华同旭(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易佐永(市民政局党委书记)

李维杰(市民政局局长)

吴新源(市双拥办副主任)

郭锡龄(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江云(市人事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杰明(市劳动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

林波(市建设纪工委书记)

黄炯烈(市卫生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崔仁泉(兼)

常务副主任:李维杰(兼)

副主任:吴新源

张秀歧(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陈元华(广州警备区副司令员)

梁陆英(市民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6.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六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2005-07-31 【生效日期】2005-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05〕2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31日

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全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的精神,确保完成全年国企改革任务,按照市委的要求和推进国企改革工作的需要,成立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有企业改革督导组。现制定督导组工作方案如下:

?

一、工作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督促检查国企改革工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干部职工积极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督导组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和指导:?

(一)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总体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改革的重大意义是否宣传到位,为广大职工所充分认识与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否结合各企业的实际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

(二)企业改革进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全市年初下达的企业改革计划,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的改革进展情况。对未达到改革计划进度的企业,逐户会诊、找准症结、强力推进,限时完成改革任务;对于正在积极实施改革的企业,要督促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协助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对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帮助抓好收尾工作。要切实督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责任制,对于改革领导机构不健全、改革目标和任务不明晰、执行改革计划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企业改革的规范化程度。要依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与各项政策,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的实际,认真检查企业在改革各阶段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对处于改革准备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宣传工作是否到位,企业资产、人员、债务等基础情况是否清楚,改制取向及改制预案的制定是否正确和符合实际等;对处于改革启动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提交审核的文件是否全面,改制模式是否清晰;对正在实施改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改制方案落实情况、产权交易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及企业在改制进程中的稳定状况等;对处于收尾阶段的改制企业,要重点检查原企业终结程序和新企业运营情况等。

(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改革环境的检查,了解掌握劳动、土地、房产、规划、财政、教育、卫生、公安、国资等综合部门所承担的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有关事宜可现场处理解决,不必层层上报。对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为督导组工作开“绿色通道”;对推诿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改革中的各种困难,充分发挥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克服“等靠要”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二、督导组的组成?

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督导组工作由?史文清、?王颖、方存忠同志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划分为八个督导小组(督导组成员、联络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督导一组由史文清、许桂芝同志任组长,王莉、朱海、杨学春、赵洪波、高大伟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杨晓新、张博、常玉春)。负责市粮食局、市房产住宅局、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投资集团、哈供排水集团、哈建工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二组由王颖同志任组长,老孝国、曲磊、何小菲、胡淑芳、席长青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黄湘倚、盛祥君)。负责哈进出口集团、市城投集团、哈开发区、哈物业供热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三组由方存忠同志任组长,王璞、吕玲义、孙青林、张晓宁、滕茂行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许耀才、陈立刚)。负责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延寿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四组由朴逸同志任组长,于沐琳、石永明、张晓侠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李岩、程向红)。负责市教育局、动力区、平房区、呼兰区、宾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五组由淳于永菊、张振藩同志任组长,吕桂华、刘传新、张天波、梁三基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张宇星、张索明)。负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的督导工作。?

督导六组由王华放、杨亚光同志任组长,王英波、刘晓东、周絮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于波、田玲璐)。负责巴彦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七组由王大伟同志任组长,冯德让、严玉平、徐淑芳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孙家平、彭秀琦)。负责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哈渔业集团、市牧业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八组由聂云凌同志任组长,边洪霄、李成栋、俞滨洋、徐松丹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栾永刚、韩旭明)。负责市交通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的督导工作。

综合督导组由丛国章同志任组长,冯德让、朱海、孙克非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陈永昕、徐志越)。负责沟通协调与综合材料的起草、把关等工作。?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担负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时间安排?

督导组自2005年8月起开展工作。8月1日下午集中培训;从8月2日起用一周左右时间分小组进行集中调研。各督导小组每月至少保证2次集中督导,日常督导工作自行安排。

7.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七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2009-04-29 【生效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的通

(哈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有关费用实现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水、节油指标和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消耗性办公用品能用则用、避免浪费;确需更新购置的,要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购置。大力推广采用节能技术,强化管理措施。实行办公用纸双面使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大力压缩各类文件和简报、内部刊物等资料印刷发行费用,严格执行清理、精简的有关规定,杜绝简报、信息重复报送。

二、严格控制公务出国(境)活动。2009年,全市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减少20%。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08〕21号)和《哈尔滨市县处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哈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各级领导干部组织或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报批制度和量化管理制度。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监督,凡出国(境)团组及人员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报送出访报告,出访派出部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先行审核制度。对计划外因公出国(境)活动,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经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费用不准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准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准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准核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按照“有利公务、简化礼仪、节约务实、杜绝浪费”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接待范围,改革接待方式,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的支出和使用。公务接待费用应单独列支,实行先审批后接待、“一支笔”审批和一事一批、一事一核、一事一报的审批制度,不得将其转嫁到基层单位或关系单位。对违反接待规定和超出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以同乡会、校友会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一律由其个人承担。

四、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庆典等活动。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经过批准召开的会议,要坚持节俭办会、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减少会议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一般不安排会议餐。

凡是能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其他形式召开,否则市财政不予安排经费。各类会议原则上要在市区内召开,会场应尽可能设在自有会议室或市委、市政府会议室,坚决禁止在风景区办会,坚决杜绝利用到外地办会之机或借外地部门邀请参会之便集体公款旅游。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以部门名义召开的片会、论坛等,采取“谁主办、谁付费”的办法,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和参展等活动。凡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活动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举办各类活动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不准编辑各类宣传画册,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借举办活动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各级领导干部不准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未参加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现有车辆编制、经费、配车标准及使用范围进行重新核定。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增加公务车辆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务交通费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务用车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编制配备公务车辆,对车辆编制已满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增加一次性编制,原有一次性车编的车辆要按照“报一收一”的原则收回。加强车辆报废管理,对车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申请报废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年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购置新车,确需更换车辆的,应在车改试点单位上缴的车辆中调剂解决。

参加车改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规定,严禁擅自使用保留的特殊公务车辆,严禁到下属、其他单位或找服务对象报销和索要应由个人支付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

六、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规定,从现在起至2010年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已批准的新建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要按照“节约、节能、实用、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一律不追加项目投资。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继续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新建、购置及修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和业务用房的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租房办公,凡有租房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调剂解决,超期的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七、认真纠正其他违规和浪费行为。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和纠正各种变相违规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除上级有明确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已列入全市目标考核责任制的检查、评比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组织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准借检查、评比之机大吃大喝、聚敛财物。按照注重实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严格控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对已批准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程序;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行项目建设,坚决杜绝重复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政机关

要把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崇尚节俭、以身作则,做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模范。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对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组织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日常监管和考核。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外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各项公用经费支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厉行节约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努力形成厉行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年终,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查处违纪违规情况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29日

8.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八

福安市人事局关于同意聘用汤玉树等二十三位同志

为福安市公安文职人员的通知

市公安局: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市委办[2003]34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经笔试、面试、考核、公示等程序,同意聘用汤玉树等二十三位同志为福安市公安文职人员(事业),具体名单如下:

市局装财科: 汤玉树

市看守所: 李锦春

市局户政科: 陈 琳

市局政治处: 林 锦

市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张 芳

市局办公室: 郑志坚 市局网安科: 汤震云

市局指挥中心: 林小元

许 崇

市局宣传科: 商许菁

下白石派出所: 汪春棠

甘棠派出所: 陈新平

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杨锦光

溪尾派出所: 郭铭洁

溪柄派出所: 尤莉莉

社口派出所: 毛新新

湾坞派出所: 苏 丹

赛岐派出所: 蔡仙仪

韩阳派出所: 凌 晨

坂中派出所: 薛景亮

范坑派出所: 林丽梅

上白石派出所:

刘兰芳

城阳派出所:

福安市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配 聘用 公安文职人员 通知

抄 送: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委编办、市政府办

9.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九

【发布文号】穗字〔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06-29 【生效日期】2006-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穗字〔2006〕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广州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已于2005年底顺利实施完毕。为进一步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市民法律意识,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央、省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粤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公民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理念为主要目标,以机制建设、制度创新为动力,以社会基层为着力点,以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不断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居民群众、来穗经商务工人员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增强青少年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使全社会普遍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始终保持法制宣传教育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按照营造“两个适宜”城市环境、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要求,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断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2.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群众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教育形式要为群众喜闻乐见。

3.坚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同时,动员大专院校、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一切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深入开展社会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市属主流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把做好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

4.坚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时期的任务要求确实工作重点,做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对象与手段的统一、目标与效果的统一;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建立科学考核评估体系,通过不定期的考核测评,检验法制宣传教育效果,防止华而不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提高全市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民主法制观念。加强我们党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政策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

(二)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提高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意识,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建立完善社会诚信制度等法治实践,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

(四)深入学习宣传依法行政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与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努力提高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五)深入学习宣传与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观念,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六)深入开展以遵守法律、依法维权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法律权威、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宣传;加强对劳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宣传,引导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要根据国家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宣传好“五五”普法期间国家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

三、主要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强化措施,健全制度,以考促学,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领导干部特点的法制教育形式和载体,使我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在全国继续保持领先水平。在内容上,要结合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特点,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努力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内容的针对性,切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提高;在方法上,要分层实施,全面推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宣传格局,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的科学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学法质量和效果;在机制上,要考用结合、提高素质,联合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继续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切实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其考核、任职、晋升挂钩。

(二)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法制宣传教育。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大力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政府网络资源,积极推广应用远程教育。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完善公务员学法培训,学法考试等制度,并与任职晋升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他们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以在校学生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从小学、初中到高中的法制教育体系,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并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考核,进一步提高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继续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市、区两级已经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要根据法制教育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教学规划、更新教学内容和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基地的,应及时建立适合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专门场所。加强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市兼职法制副校长队伍的管理和指导。

(四)加强来穗经商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出发,通过积极的法制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各职能部门在进行法制宣传、强化教育管理方面,要做好“三个结合”:把依法治企与来穗经商务工人员教育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职能部门的综合教育管理与企业的自主教育管理结合起来;把分散教育管理与集中教育管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法制宣传教育有人抓、有人管。按照“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发放法制宣传资料、提供法律服务,运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对来穗经商务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五)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要从解决治安、计生、拆迁、土地纠纷等突出问题入手,组织农民学习关于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村务管理、计划生育、城中村改制、土地承包经营等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知识,使依法治村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在农村中开展,全面提高农村村民的守法、维权意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把法制教育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全面推进和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能力。

(七)加强社区居民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律进社区”活动为重点,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社区居民法制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在巩固现有“四个一”(一个法制宣传橱窗栏、一间法律服务咨询站、一所法制学校或一个法律课堂、一个法律文化室或法律图书角)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实现普法目标的各种有效途径和手段,发挥街道资源优势和司法所的积极作用,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把普法教育融入到和谐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努力营造社区居民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八)加强治安重点整治地区和特定人群法制宣传教育。高度重视重点治安整治地区和容易诱发矛盾纠纷的特定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摸索特点规律,拓宽法制宣传的手段和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市、区两级普法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配合重点地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大调解机制建设,建立区域性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并在人员、设备、经费上给予保障,真正做到舆论宣传靠前、教育引导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行业的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市普法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继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综合治理、文明城市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普法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建立和推行普法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做到有专人负责普法工作,有专门的普法经费保障。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保障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人大立法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开展与法制宣传教育相关情况的评估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各人民群众团体、各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要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团体的特点,结合本职专业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法制宣传作用。

市属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安排专门时段,通过开办法制宣传栏目、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报刊要开办法制宣传教育专栏、专版。要继续办好专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站,政府网站、各门户网站、社区及小区网络应开设法制宣传教育窗口。注意运用新兴的信息媒介作为载体和平台,使之服务于大众法制宣传,使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手段与各种先进的传播技术相结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实效。

(三)不断加强和壮大法制宣传教育队伍。

继续加强法制宣传骨干队伍、普法宣讲团、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其在教育、组织、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法律职业群体、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四)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在保证现有法制宣传橱窗(栏)数目不减、质量不降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在新建小区、厂矿企业、新规划道路、城镇广场、社区(农村)居民活动中心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发展和兴建高规格、上档次、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橱窗。加强广州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广州市禁毒教育馆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并引导其向特色化、多元化发展。

(五)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各类教育、文化传播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爱国、守法、诚信、知礼”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公民教育活动等群众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要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活动相结合;要与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相结合,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之中。

10.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 篇十

【发布文号】穗文〔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广州市统战联席会议更名及调整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8〕1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20次统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统战工作机制,经市委同意,广州市统战联席会议更名为中共广州市委统战工作联席会议,并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孔少琼(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成 员:李国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王德坤(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谢春潮(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李小勉(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周才玉(市委台办主任)

王小强(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李治臻(市民政局局长)

张杰明(市财政局局长)

熊远大(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刘保春(市外办副主任)

潘嘉玲(市侨办副主任)

李翔(市政府参事室副主任、文史馆副馆长)

晏拥军(团市委副书记)

凌静敏(市妇联副主席)

潘土养(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黄敏(市科协党组书记)

邓向端(市侨联主席)

郑广台(市台联会会长)

中共广州市委统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具体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相关处室承担。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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