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具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2025-01-15

刀具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1.刀具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厨房刀具用具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讲座

(1)刀具由使用人自行维护及保管,使用前检查刀具是否有裂纹、松柄、锈蚀等现象。

(2)用具摆放在正确安全的位置,必须平放,不宜放在操作台边沿及过高处。

(3)根据刀具种类进行正常加工。

(4)操作(用刀)时,其他人不能影响(如碰撞、打闹、聊天等)操作者。

(5)后厨用具严禁作为非工作用途工具使用。(6)所有后厨用具任何人未经许可不能私自带出店外。

(7)后厨所有用具如正常磨损、报废必须以旧换新,如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8)厨房用具根据使用情况由具体使用人自行维护保养。

2.刀具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在车削加工中,如果车刀安装高度不准确,使车刀受几何角度变化的影响及剧烈摩擦力的作用,引起切削力变化,产生过大的切削力,导致车刀损坏或降低加工精度。为此笔者设计制作了定高尺,能保证车刀的准确安装,从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加工精度。

2 车刀安装对加工零件的利与弊

下面用车削端面、外圆、切槽切断、各种螺纹等工件的加工情况,加以探讨与分析。

2.1 加工端面

从端面视图看被加工零件,车刀与工件的关系:

(1)如图1(a)所示,刀尖的高度高过主轴轴线。车刀在车削力中出现挤压工件的现象,在车削力的作用下,会出现刀具崩裂。

(2)如图1(b)所示,刀尖的高度低于主轴轴线。当车刀在车削中低于工件的中心时,车刀在工件旋转力的作用下,与进给方向的力,两个作用力重合为同一方向,车刀一瞬间突然窜动加大进给量,受力加大,使刀具崩裂。

2.2 加工外圆

从外圆视图看被加工的零件与车刀的关系,主要是理解车刀与工件的夹角。

(1)如图2(a)所示,当刀尖的高度高过主轴中间轴线时。后角缩小,车刀与工件在车削力中出现挤压工件的现象,车刀容易磨损,使加工出的工件尺寸不准确,粗糙度也达不到要求。

(2)如图2(b)所示,当刀尖的高度低于主轴中间轴线时。后角增大,车刀在车削工件时容易出现崩刀的现象,使尺寸精度控制不好。

2.3 加工螺纹

如图3所示为车刀刀尖高度在加工螺纹中的情况。

(1)如图3(a),当刀尖的高度高过主轴中间轴线时。车刀在车削螺纹槽内的左边车刀受到切入角度的影响,工件会出现挤压现象,是完全不能车入左边螺纹槽内的。当车削右边,车刀的后角也会出现挤压工件现象,也就不能车入加工。

(2)如图3(b),当刀尖的高度低于主轴中间轴线时。车刀在车削螺纹槽内的左边时,后角会出现挤压工件的现象,是完全不能车入右边的螺纹槽内,右边还可以车削,车削的螺纹槽越深,就会出现车刀抬起工件,会造成伤刀、伤人、伤机床的安全隐患。

综合以上的加工端面、外圆、螺纹几方面情况的分析,可见在车削零件的过程中,对刀具安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 创新车床车刀安装中心定高尺

1.底座2.提拉伸缩杆,弹簧3.板块支架部位(测量柱高度标尺)4.联接销5.刀具高度测量压板

基于车床生产和实习教学的需要,创新改进了车刀安装中心定高尺,其结构原理如图4所示。

(1)定高尺的设计要求:用于普通车床与数控车床使用中,各种刀具安装中心高度的定高尺。本尺的设计类似0~25的千分尺,标尺一格为1mm,设有固定部位标尺25处等,起点为25,终点为0,筒套刀具高度测量压板部位可上下移动,当测量车刀时,筒套部位从25处往上移动到0点上重合,为刀具与车床主轴的中心(工件)等高点,那么标尺显示的格数,即刀具要垫高的高度。

(2)工作原理:调整测量车刀高度时,将提拉伸缩杆3上提,使联接销4带动高度测量压板5上移,把车刀放在底板座1上,压板在弹簧的作用下往下压测量,这样可显示刀具离工件(车床主轴的中心)等高点(0点)的距离,得到标尺读数。

4 结语

车刀安装中心定高尺,是普通车床与数控车床的操作者,特别是初学者,用于安装调整车刀高度使用的一种实用工具。车刀通过该尺测量,能快速地得到车刀离工件(车床主轴)的中心高度。操作者可以用游标尺测量,直接找到垫片的厚度放在车床的刀架上,调整安装好车刀中心高度,有效地减少辅助时间,提高效率,可防止因车刀安装不合理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

摘要:普通车床与数控车床的初学者在安装刀具时,花费了较多的辅助时间,而且还很难安装准确;安装不准确的刀具在车削外圆、端面、切断、螺纹时,容易产生崩刀的现象,并且有尺寸精度控制不好、粗糙度达不到要求等不良现象。为此创新改进了车刀安装定高尺,解决了安装刀具费时、不准确问题,为车床使用者、学生实习教学提供了方便。

关键词:车床,刀具,定高尺

参考文献

3.刀具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刀具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严重威胁着社会公民的人生安全,因此公安部出台你了《关于对部分管制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公安部要求,同时确保校园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014年3月10日下午第二节课,玉屏三小开展管制刀具专项检查收缴行动。

本次收缴行动分两项进行,首先由玉屏派出所干警作严管刀具知识宣传。其次,在派出所干警的配合下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对全校实施管制刀具大清缴行动。领导小组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走进班级,对学生书包进行突击检查;对可以藏匿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品的角落进行搜查。

4.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嶂背工业区

STY-QW

赐昱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目的:规范电梯安全管理流程,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电梯的安全管理。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1.1电梯司机相关职责:

1.1.1、自觉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1.1.2、熟悉本岗位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1.1.3、坚持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地的整洁;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

1.1.4、不经请假与准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把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1.1.5、在开梯前,应对电梯进行试梯运转,一切正常,才可开梯工作。

1.1.6、电梯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并呼叫维修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检修,待机时间不得离

开岗位。

1.1.7、操作员须持证操作。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1.2 电梯维保人员相关职责:

1.2.1、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1.2.2、认真领会并执行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工作中维护我公司的利益和信誉。

1.2.3、负责执行电梯保养合同所规定的贵方各项条款。

1.2.4、代表贵公司与人才楼管理处处理电梯保养、维修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合同范围内),重大问题逐级汇报。

1.2.5、认真及时填写务忘录,实事求是的填写保养、急修等各项报表。

1.2.6、负责根据备件消耗情况申报电梯备件需要计划。

1.2.7、负责我处电梯按时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1.2.8、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梯保养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

1.2.9、在保养工作中严禁违章操作,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规范。

1.2.10、按时完成保养工作量,保证及时、周到的服务。

1.3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职责:

1.3.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1.3.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1.3.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1.3.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1.3.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1.3.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1.3.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3.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1.3.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操作人员守则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操作人员每天开梯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报告维修人员,等故障处理完后,才能正常运行电梯。

A检查轿箱内的卫生照明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杂物。

B检查开关门是否正常。

C地坎内是否有异物,门机运转是否异常。

D检查安全触板是否可靠。

E检查运行当中有无异常声音或抖动现象。

F检查大厅内是否有杂物影响出入电梯,层楼显示灯是否完好,基站锁有无损坏。

常规检查制度

1.电梯维修人员每天应对所有电梯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出来的故障,能及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有关部门,等故障处理完以后,才能运行电梯。电梯维修工每天巡检内容如下: A机房内的卫生环境是否良好。

B控制屏内各电气部件是否有异常,变压器是否过热,电压是否正常。

C曳引机运行是否平稳无撞击及振动声,曳引轮是否有落槽现象。齿轮箱的油位置是否正常。

D曳引电动机的运转是否有异常声音,温度是否偏高,风冷是否良好。

E制动器是否动作灵活可靠,制动闸瓦和制动轮表面是否有油污,有无檫皮现象,制动时有无跳动和噪声。

F限速器的夹钳口处有无异物,旋转是否良好。

G钢丝绳磨损是否符合要求。

维修保养制度

1.电梯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经常检查各工作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现象应暂停使用,待修复

后方可使用。

2.根据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维修人员值班室,并应有电话和卫生设施,无

关人员禁止入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时刻注意电压的波动和变化,一旦电梯发生故障,做到随喊随到,及时排除,使故障停车时间减少到最少。

3.每天对设备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使机械、电器保持清洁,特别是各继电器的接点保持灵敏,接触

良好可靠。

4.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设施和电器控制部分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层的厅门要严格检查,在厅门则

边决不允许有扒开厅门的可能,否则予以修复。

5.每三个月对电梯的所有机械、电器等传动控制与安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必须要的调整、维修和加润滑油。检查范围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

6.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查所有机械、电器安全设施的工作情况,修复、更换磨损

严重的零部件。

7.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可在三至五年内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各活动部位的轴承拆洗、加润滑

油,调整蜗轮减速机的油箱清洗更换新油等。

8.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做到随时检查及时修理,对在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作

详细的记录,以便系统考核各部件的故障情况。

9.如电梯长时间不用,没有维修人员值班时,必须拉掉电源开关。

10.平动盘车时用的松闸帮手,应悬挂在面房内醒目、方便取拿的地方

定期报检制度

1.电梯使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2.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2.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2.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2.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2.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2.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2.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

2.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1、救护人员需保持镇静,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告之具体情况;

3.2、与乘客取得联络,稳定其情绪,并告诉乘客已采取急救措施;

3.3、确定统一指挥、监护、操作人员;

3.4、切断机房总主电源,确认厅门、轿门是否关妥。通知轿厢内人员不要靠近轿门和试图打开轿门,注意避免被货物碰伤、砸伤;

3.5、机房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须确定联系方法并保持良好联系,操作前须先通知各有关人员,得到应答后方可操作;

3.6、机房内盘车操作时至少两人协同作业,一人盘车,一人松开抱闸,并注意平层标记;

3.7、电梯轿厢移至平层处,将刹车恢复到制动状态;

3.8、确认制动可靠后,放开盘车手轮;

3.9、通知有关人员机房操作完毕,可打开电梯厅门、轿门放人或卸货;

3.10、查看是否有乘客受伤、货物受损。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

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

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

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

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A、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B、竣工验收报告;

C、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D、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E、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F、事故及故障记录;

G、注册的登记表。

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

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5.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由镇街(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检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拆除低窗台护栏;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建、扩建、加层;

(四)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隐患或险情。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落实做好普查情况记录。应当对建成时间较长或物业服务单位、社区、业主投诉反映较多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对普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指导、督促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村(社区)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镇街(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维修和记录,并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的房屋,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年限执行:

1. 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3年;

2. 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

3.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

4.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且使用超过的房屋。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已收到安全隐患告知书但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二)爆炸、火灾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将鉴定结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镇街(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员会等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责任人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利害关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协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鉴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相关资格或培训证书。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工作并按鉴定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到鉴定现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检查时间届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和重新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等危险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在勘查中发现房屋有明显险情,应立即报告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立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将房屋鉴定报告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给告知凭证。

告知凭证应载明房屋安全状态、本次检查时间、下次安全检查时限等内容。

告知凭证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已将鉴定报告告知相关部门的记录,不作为被鉴定建筑合法性的证明,不作为教学场所、经营或生产等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证明。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属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C、D类状态房屋(局部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将鉴定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经鉴定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A、B类状态房屋(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同时将鉴定报告抄送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果为C类、D类状态房屋的鉴定报告后及时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按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进行加固补强或修缮,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解除房屋危险;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

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应及时报告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者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将情况报告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房屋已出现重大险情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 对未能及时履行解除危险,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阻碍行为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警示隔离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第(二)、(四)项行为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入党积极分子党章下一篇:学校重大事情研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