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工具管理制度

2024-07-15

承包商工具管理制度(共8篇)

1.承包商工具管理制度 篇一

承包商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BGS—Z—12—15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1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3.2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3.3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3.5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全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安全教育

2.1 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 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2.3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 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 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安全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八、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2.承包商工具管理制度 篇二

评估内容::作业性质;作业地点;作业场所危险暴露的潜在性;承承包包商商作作业业期期间间作作业业人人员员、、其其它它分分包包商商人人员员或或公公司司的的人人员员发生危险暴露的潜在性;作业期限;潜在的后果。注意:这里所讲讲的的风风险险评评估估并并不不代代表表特特定定作作业业前前的的详详细细风风险险评评估估。。

2 承包商的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在承包商HHSSE管理系统中是最重要的步骤, 用于筛选出出有有潜潜力力的的承承包包商商, , 确确认认他他们们有有必必需需的的经经验验和和安安全全环环保保地地完成作业的能力与资质要求。对于已经在设施上进行过作业而且以前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 发标前通常不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 除非是针对一项有特殊风险的工作。

3 承包商的选择

总要求:选择的标准应该考虑价格、技术能力、信誉、HSE业绩和按时完成任务的能力等重要的方面。另外, 当需要考虑各因素的权重时, 项目经理/协调人可与项目安全主管商量, 根据作业的复杂程度, 确定HSE在该作业中占到的最合适的权重, 通常在20%-30%。项目经理/协调人不应把作业授予投标价格最低者而不考虑其HSE的能力和业绩。通过廉价所取得的短期的表面利益会被长期存在的副作用所抵消。

4 承包商入场前的准备

4.1 承包商HSE管理的关键要素

领导力和职责;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安全分析;员工培训;应急准备;有计划的检查;管理培训;事件调查和分析;员工沟通和激励;组织结构;健康控制;人员雇佣和安置;个人防护设备。

项目HSE计划应当考虑这些方面, 可以要求承包商根据要求来做, 但是应该和承包商一起确认HSE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2 人员、设备动员前的准备事项

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批复承包商提交的HSE作业计划 (包括相应的应急管理文件) , 根据承包商的HS作业计划审查HSE设备设施配置情况, 确保符合承包商的建造、施工作业的HSE管理要求。

承包商除对重大单项作业实行风险分析和作业许可外, 对其他的高风险作业也应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 高处作业、限制空间作业, 设备调试作业等。

4.3 人员、设备动员后以及开工前的准备事项

确认HSE计划正式开始实施;人员进行入场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安全分析;开工前安全会, 确认相关要求;特殊需求的培训等。

5 作业过程中的HSE管理

5.1 监控系统包括

作业场所非正式的HSE检查:这可能包括巡查, 不需文件记录;

正式的HSE检查;对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成文, 以监测和评价其在健康、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表现, 对不合格项做出改进措施并加以实施。

总之, 到公司设施上开始作业, 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HSE规定, 比如作业许可、高空作业等要求。

5.2 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协调人的HSE考察

会见承包商和公司的现场管理代表;会见所有现场人员并传达管理层期望的目标;审核活动。

5.3 能力保证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 项目经理/协调人必须监控承包商及其人员的持续胜任能力:

5.3.1 密切监督承包商增加和替换的人员及其能力;

5.3.2 承包商增加和替换的人员需要提供必需的入门课程培训;

5.3.3 承包商人员进行与作业有关的作业与程序培训;

5.3.4 完成所有协议规定的HSE培训, 包括任何必须的法定培训。

5.4 检查、HSE审查和中期评价

可以使用一些检查工具, 在作业过程中队承包商的HSE表现进行检查。

5.5 HSE计划

项目经理/协调人和承包商共同负责HSE计划的执行和改善。HSE计划是否成功实施, 由监控、评估和实施改进措施所获得的成绩来决定。如HSE会议。

5.6 HSE会议

项目经理/协调人和承包商应定期召开HSE会议, 参加人员包括承包商的所有员工和公司代表。会议的目的是对HSE提供动态的培训和沟通, 并做好记录和形成文件。

5.7 HSE持续改进

即使作业场所的设计是安全的, 作业程序也尽可能的做到了安全, 员工得到了充分的培训以及作业安全程序也得到了加强, 但HSE的持续改进也是很必要的。不是所有的潜在危险条件和不安全做法都是其他人都能预测和控制的。所有有关人员应该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常识和自觉来进行安全的作业, 而要达到这个高度, 必须保证持续改进, 这就需要公司范围内所有人员的参与。

5.8 承包商HSE业绩的评价

所有合同结束时必须提交HSE业绩报告。反馈的信息有助于今后公司HSE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最终评估以HSE的合同责任与义务、作业前行动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在中期评估期间的改进措施为基础。

项目经理/协调人在作业结束或合同终止时完成一次检查, 在分析和总结中必须强调:

(1) 最初的HSE计划及对承包商的表现的实用性, 这确定了获得的经验教训及今后合同该如何改进;

(2) 在危害识别和评估过程中所确认的任何新危险要结合到今后的合同中;

(3) 对公司和承包商HSE的表现进行分析, 以便双方都能得到提高;

(4) 有关承包商资料增加到将来的招标名单中, 这为改进今后的评标活动提供有用的参考与建议;

6 结语

公司和承包商都应从努力改善作业场所的HSE中而获益, 包括更少的事故、更多的产量、可靠性的提高以及公司与承包商之间更好的工作关系等。

摘要:承包商指给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已得到合法合同的公司, 承包制在公司作业或在公司控制的场所向公司提供作业或服务。出于公司发展以及利益需要, 应当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而且是系统的管理。本文以承包商HSE管理的过程和方法为主线, 主要探讨作业过程中的HSE管理。

3.承包商如何做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篇三

关键词:合同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是一项技术经济性很强的专业工作,需要承包商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在当今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上立足,而合同是实施成本、工期、质量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投标时慎重报价

承包工程,是在投标报价竞争中获得项目,通过工程实施取得经济效益。所以为了中标,投标报价不能太高,太高就没有竞争性,会失去中标机会;但为了中标就压低报价也是不明智的。因为太低可能面临经济亏损,如果标价本身是亏损的,再好的实施者也无能为力。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中,目前广泛使用的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中的单价是盈亏的基础。

1.投标前调查研究

(1)认真调研施工现场。承包商只有做好工程项目的现场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规模及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难题,才能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到这些困难因素。

(2)认真进行市场调研。由预算人员提供材料询价清单,交由材料部根据图纸要求的品牌、产地及工艺要求等进行市场询价,以确定该工程所需材料的一般市场价,公司可得最低价等数据,报预算员。只有对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掌握可靠的资料,才能报出合理的单价。

(3)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找出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如漏项、多出项目,或看不明白的项目等,其目的是不漏项、不多报,使作价有基础。

2.适当采用投标技巧

比如,可适当采用不平衡报价,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把早收款的项目、预计实际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取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3.摒弃“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

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有意压低报价,企图“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实践证明,企图以索赔的收入来弥补投标报价时已形成的亏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承包商通过索赔取得的经济补偿是由于完成了合同工程量以外的额外工作,这些索赔款只能弥补额外工作所花费的款额,并不是对投标时形成亏损的补偿。另外,在招标竞争中,并不是报价最低就能中标,报价合理才有望中标。过分地压低报价,使业主发现许多不合理之处,断定在施工中会出现问题,反而会不予授标。所以,承包商有意地投“亏损标”,即报价明显低于工程概预算款额,是不明智的。

二、签约时吃透合同

业主在编写招标文件时有机会把风险较多地分配在承包商方面,承包商应利用合同谈判的机会力争减少自己的合同风险,要求业主承担某些方面的义务,从而保证承包商的某些利益。比如,有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没有对拖欠施工进度款做出明确规定,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做补充协议,来规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必须支付的最迟日期和拖付款的利息,并写明业主违约时承包商有权停工,甚至中止合同。这些规定在以后的施工付款中会有效地维护承包商的权益。为了做到投标报价比较贴近实际,减少报价的风险,必须对以下一些关键性合同条款仔细钻研:

(1)支付条款是否明确,付款是否及时,有无拖延付款时的加付利息。(2)物价上涨时如何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或方法是否合理。(3)是否有工期延长条款,允许工期延长的条件是否考虑周全。(4)有无索赔条款,在发生额外开支时是否允许索赔,索赔的规定是否合理。(5)是否有“不利的自然条件”条款,当遇到天灾或战争时是否允许承包商提出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的要求等。

三、施工期管好合同

对承包商而言,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千头万绪,但重点是“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

1.进度控制

在这三控制中,承包商首先要抓进度。施工进度的管理,其重要性不仅在于使工程项目按计划日期建成使用,更在于它对施工质量和工程成本的严重影响。因为工期的延误,会使承包商支付大量拖欠违约罚款。不仅如此,有的业主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赶回延误的时间。于是,承包商为了赶回工期,就要投入大量的设备和人力,导致成本失控;在赶工期间又会出现许多质量问题,可谓“一处被动,处处被动”。因此,实践经验证明,如果从开始施工时就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就会避免因赶工而引起质量和成本失控。

在控制进度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1)按关键线路图进行施工安排,使实际施工速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2)加强施工调度,协调各分项工程间的进度,防止个别部位的严重滞后使整个工程进度受影响。(3)注意物资供应工作,保证施工进度不受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的影响。

2.质量控制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施工规程进行施工,以满足质量要求。实施阶段要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它必须满足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和要求,它又必须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才能保证优质工程的实现。按照P(Plan)、D(Do)、C(Check)、A(Action)四阶段循環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做好验收和记录工作。每项具体工作完成以后,都应由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代表共同检查验收,并做签字记录。这些资料在工程的验收工作和索赔工作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3.成本控制

对承包商而言,成本控制就是要控制投入的施工资源成本,防止实际成本超出投标报价书的合同款额,以免亏损。成本控制必须依赖有效的成本管理才能实现。成本管理即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所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有系统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等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工作”。成本管理工作不仅仅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发生费用支出的简单控制工作,而且是一个系统的、科学全面的管理工作。自投标阶段开始到项目尾款结清,成本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寿命周期内。

要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各部门间制定合理有效的成本管理流程及有效的经济奖罚制度,责任到人,做好成本的动态管理和主动管理。

所谓动态管理,就是首先确定各种目标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地收集完成目标的实际数据,然后将实际数据与计划值比较,若出现较大偏差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目标值的实现。成本动态管理应按照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的程序进行,通常以月为一循环周期。

(1)成本计划。每月下旬讨论确定下月生产计划内容,计算确定各种材料、机械、人工等计划用量,填制成本对比分析表中的成本计划值,即目标值。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从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标底标书、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购置中找出容易被突破的环节作为造价控制的重点,预测工程费用最容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事先分析产生各种偏差的可能性并采取预防措施。

(2)成本控制。承包商应加强自身管理,充分调动各部门进行成本控制的能动性。①技术部门编制施工方案并进行经济性研究,在保证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力求成本的最小投入。②材料部门按计划和所需时间合理组织各种材料进场,严格按项目规定管理,严防漏洞,杜绝浪费。③生产部门按施工进度计划在各种约束条件下科学组织、严密施工,使各种资源合理调配。④经营部门签订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合同,监督履行;并及时办理各种索赔,增加预算收入。

承包商除了加强自身管理,还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业主要求增加自己的工程款收入。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有三个:工程变更:實施工程变更时,做好施工记录和验收签字工作,这些资料很可能在日后的结算或索赔中起重要作用。价格调整:注意物价上涨给施工成本带来的大量增加,及时地利用物价调整的规定,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施工索赔:见本文四。

(3)成本核算。每月下旬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本月施工部位和产值,准确地审查本月各种材料、机械、人工等各项费用预算量,检查主要材料库存量,确定各种费用实际用量,填制成本对比分析表中的预算用量、实际用量栏(成本实际值)。

(4)成本分析。召开月度成本分析会,对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比较,总结分析,找出导致差异出现的因素,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确定调节和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的、经济的、技术和合同措施),加强下一循环成本控制。

施工单位在成本管理过程中,应借用网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成本测算时需要对材料价格、机械租赁价格、项目当地环境的数据进行分析,在成本控制过程中需要对各种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项目结束后需要对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汇总、分析等。上述工作中的信息均应依靠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才能使各部门随时对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进程进行了解,从而有利于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遭受损失时进行索赔

承包工程的施工索赔,本来是施工期合同管理的一部分。之所以单独作为一个问题来讲,是由于索赔工作是承包商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这是因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可以直接扣减工程款来主动获得补偿;而业主违约,承包商只能以索赔的方式寻求补偿。基于此,承包商应更重视索赔工作。

1.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2.目前索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索赔意识淡漠,认为不宜谈索赔,怕索赔影响了同业主的关系,说索赔在中国行不通;(2)缺乏对索赔的科学管理,具体表现在无视索赔事件、错过索赔时效、欠缺索赔证据等,进而失去了索赔机会;(3)有的承包商采取“靠低价中标,靠索赔赚钱”的策略,轻易而频繁地提出索赔要求,使合同双方的管理人员陷入索赔争议的泥潭之中。

3.如何做好施工索赔

(1)透彻地研究合同文件,最好把自己可以引以为据的有关索赔条款整理成一个小册子,供合同管理人员随时参阅。一方面可以避免错过索赔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申报索赔文件时的合同引证参考。(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合同实行跟踪管理,依靠合同对工程进行反馈,抓住索赔事件。(3)加强对索赔证据的保留和搜集。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记录制度,要求现场工长必须逐日签写,并在必要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这些资料将成为索赔时的有力证据。(4)出现索赔事项时,务必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书”。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以内写出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

在索赔过程中应注意:尽量减少索赔的立案数量,应抓大放小。否则,频繁的索赔会引起业主的反感,以致延误了大额索赔项目得到认可;每项索赔要求应有合同依据,不应提出没有根据或不合理的索赔要求;索赔款额应切合实际,并附以各种证据,不应漫天要价,没有根据地提出索赔款额。

五、结束语

4.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定电公司生产现场工作的承包商存在或潜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管理。3 专业术语定义

3.1 采用GB/T28001-2001标准、《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术语和定义。

3.1.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1.3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 职责

4.1 安健环监察部

4.1.1 负责督促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收集、统计、调查、处理; 4.1.2 负责督导制定职业病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对实施效果的验证和评价; 4.1.3 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4.2 职业健康主管

4.2.3 负责收集、整理、分类保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资料,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磁盘等资料;

4.2.4 负责编制急性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并依据演练或实施的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4.2.5 负责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2.6 负责/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2.7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 4.2.8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3 项目部(长期承包商)

4.3.1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3.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3.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工作程序

5.1 预防措施

5.1.1 项目部在接受建设(承包)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 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或/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1.2 项目部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定电公司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 5.1.3 项目部应保持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1.4 项目部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5.1.5 项目部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6 项目部应主动联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安健环监察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1.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5.1.8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5.1.9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安健环监察部一份;

5.1.10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1.11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2 职业健康监护

5.2.1 项目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5.2.2 项目部应当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安健环监察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5.2.3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3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级、报告和调查、处理

5.3.1 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5.3.2 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5.3.3 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5.3.4 项目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于1小时内向安健环监察部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5.4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5.4.1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4.2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4.3 项目部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安健环监察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安健环监察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安健环监察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5.4.4 项目部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5.4.5 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5.4.6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承包商工具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经公司生产安全科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期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商、供应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公司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应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供应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公司人员。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条 销售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

(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

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

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办公室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

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与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公司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单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第七章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履行职责与义务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考核。如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将取消其续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如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将其解聘。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6.承包商管理规定[定稿]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提高工程、检维修等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在保证原职责基础上将承包商的管理统一到制度中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公司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完善、制修订承包商管理制度;

(二)负责为公司服务的三类承包商进级二类承包商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质量和HSE评审及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五)负责承包商准入证和暂设证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环保处

1.负责承包商准入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合同文本;

3.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人员专项安全管理培训;

4.负责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1、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EPC和PC合同签订组织工作;

(三)机动设备处

1.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部

1.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及EPC和PC项目的管理工作;

3.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4、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督站

1.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及施工暂设的安全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2.负责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档案管理中心

1.负责承包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单位按照授权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

第五条 按照承包商的资质、资格及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

一、二类承包商由集团公司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具体内容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三类和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公司管理。

第六条 申请准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三)建立并实施质量和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

(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

(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

1.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 2.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 3.已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第八条 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商准入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需提交以下材料给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

1.申请表及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 4.质量和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 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

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部门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对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备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纸质版进行复合性审核、备案。

第九条 承包商信息变更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承包商名称变更需按新入网程序办理;

(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版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信息变更的依据或文件、信息变更版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印制签发,实行合规审核。

第四章 承包商选择

第十一条 公司选择承包商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按规定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承包商。

第十二条 公司选择承包商应按照《招标管理规定》、《工程

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的公司承包商应是准入资源库年检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 具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等,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时,应按照准入条件要求按规定对拟选承包商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 炼化生产装置、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或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一类承包商承担。

第五章 承包商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及检维修管理执行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检维修及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项目质量方针与目标,由工程、检维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负责审批监督承包商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负责设备材料入厂检查检验,控制工序交接、隐蔽工程验收及焊接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保证全过程质量受控。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所管辖承包商 的建设进度,重要项目采取设立项目关键节点控制方法,核查承包商资源的配套情况,重点核查人员、机具、材料等投入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分三级管理。

(一)总体进度计划,由规划部门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批阶段组织编制;

(二)二级计划为设计、采购、施工的阶段控制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三)三级进度计划为单项、单位工程实施作业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商在开工前编制。

第二十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拨付进度款项或决算款项,管理部门要对承包商制定成本控制计划进行检查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计划处需在设计阶段审查方案确保达到最优化,保证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项目资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一)项目归档资料应涵盖从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资料。

(二)管理部门要监督承包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的项目),公司鼓励采取总承包的发包模式。

按公司授权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签定EPC或PC总承包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中约定,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分包后的项目,应选择资源库中的承包商作为分包商。公司允许承包商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管理部门要对拟采用的分包商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核,满足分包工程需要才能允许进行分包。

(二)分包商原则上只能选择资源库中年审合格的承包商,分包范围要进行限定。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商进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三)严禁承包商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严禁承包商将工程主体分包或将工程层层分包。具体严禁承包商转包、分包内容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四)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承包商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对违约事项予以考核。

(一)公司对承包商的欠薪建立考核机制。承包商必须与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公司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记录承包商合理欠薪上访情况。

(二)对于承包商欠薪上访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由维稳办提出,管理办公室组织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承包商建设期间的暂设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因工程建设、检维修需要,承包商提交施工暂设建设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通过,管理办公室发放暂设使用许可证,方可进行暂设建设。

(二)承包商的暂设要合规使用,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要求,管理部门要进行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考核。

(三)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商要在限定期限内(一个月)拆除暂设(以项目鉴定和合同进度时间为准,由项目管理部门确认),超出时限未拆除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要划清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责任,属地和管理部门划定分管界线,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二)承包商负责承建项目分管区域的施工现场管理及进厂施工车辆的规范运行管理,按照公司《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达到现场规范整齐无杂物、路面无抛撒的垃圾。

(三)承包商要在现场设立垃圾放置点,施工垃圾要定点分类堆放,并要及时清运到公司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要督办监理、检测单位及时建立健全

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能力和数量满足投标书、合同和项目建设需要,计量器具要及时检定并满足需要,要按照监理、检测规范认真履职。

第六章 承包商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承包商管理实施评价制度和诚信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内容见公司《承包商诚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业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约;资源配置;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项目HSE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分包管理;项目信息、资料管理;现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评价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每年一季度完成。并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及项目属地单位按职责划分分别对承包商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源库准入资格:

(一)不满足基本条件的;

(二)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连续一年没有业绩或因项目特殊需要而批准准入,但在项目结束后不再需要的;

(三)业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

(六)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八)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

(九)扰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影响的;

(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个人合理讨薪或一次群体(五人及以上)合理讨薪的。

因上述

(三)至

(十一)中情形之一而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对于承包商存在丧失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不得再次准入。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评价结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录入承包商资源库,公司在使用承包商资源库内因无业绩而未能进行评价的承包商前,应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结果满足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已经准入资源库的承包商,发现其由于初审、审查、批准不严格出现问题时,初审、审查、审批单位应立即纠正,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准入、选择、使用、评价承包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承包商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知情不报的;

(五)在承包商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的;

(六)私自更改、销毁或泄漏承包商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具体考核参见各管理部门《管理与基础专业考核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7.承包商工具管理制度 篇七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 承包商为了谋求中标, 只能不断降低投标价, 减少预期利润, 加之投标时间往往非常紧张, 承包商在投标时可能出现现场勘察深度不够、当地价格了解不细、施工方案确定不合理, 从而造成报价有漏项或是偏低。与此同时, 发包人往往希望通过合同条款的规定, 使承包人承担较多的工程风险, 这就使得工程风险事实上更多的落在承包商一方。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 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工程实践中, 施工索赔通常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 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对于承包商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因此,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加强索赔管理, 合理索赔, 可以减少项目亏损, 增加项目收益。

2 施工索赔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多个施工项目项目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 约75%的项目部在施工索赔管理方面还比较薄弱,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索赔意识淡薄, 不重视索赔证据收集

项目调研发现, 近一半项目的工程部和计划部都认为:“本项目不可能索赔, 不需要关注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往往出现当上级单位 (如局指挥部) 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时, 才会去相关资料中去查找证据。如某项目由于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引起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资料都是零散的, 尚未就索赔进行过系统整理。

2.2 缺乏相应的制度激励措施

该企业《项目部工资分配办法》规定除项目主管领导之外的其他人员工资为标准基数乘以工资系数, 实际发放时按照90%发放, 另外10%作为工程完成情况的风险抵押金, 同时规定, 项目部不得再以各种理由发放加班工资、工资补助、业主核拨的奖金及节假日等其他工资和补助。这一分配办法限定了职工工资收入的上限, 也导致一些职工产生消极思想, 比如:项目完成的好坏是项目经理的事, 与自己无关;多干活顶多就是再把10%的抵押金拿到手, 还不如混日子拿90%划算等。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而言, 也失去了为项目主动争取工期或是费用索赔的动力。

2.3 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沟通不够

索赔的成功基本条件是有理有据, 另外, 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良好的沟通也是重要的推动剂。在调研的部分项目上, 由于各种原因, 项目部与业主、设计、监理的沟通不够, 关系不融洽, 索赔工作难以开展。如某既有线施工项目, 运营单位西延公司以影响正常通车为由不允许爆破, 项目部只能采用造价高、进度慢的风枪钻挖方案进行岩石桥基施工。其实, 对于此类既有线施工, 项目部可以主动、积极地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 再通过业主与运营单位协商, 从而采取造价相对较低的控制爆破施工方案。

2.4 不注重研究合同条款

工程合同一般是业主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起草的, 合同中往往存在漏洞和模棱两可的条款。施工单位必须详细地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 才能从中发现索赔机会并合理索赔。但调研表明, 多数项目部没有专门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研究, 也就无法提前发现索赔的机会和源头。

2.5 索赔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类工程的业主对索赔费用的控制都比较严, 尤其是大的索赔项目, 比如铁路工程, 一次索赔300万元以上需要铁道部审批等。因此, 过去的那种到整个项目结束时通过调概或是一揽子索赔实现盈利的模式已经行不通。调研表明, 有很多项目部不注意索赔的时效性, 不习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合同规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及索赔通知书。常常寄希望于最后结算时搞一揽子索赔, 往往数额巨大, 各种证据不足, 加之业主反感, 效果不佳。

3 加强施工索赔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转变观念, 加大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

作为企业领导、项目领导应该认识到:奖励能够激发职工的积极性, 从而给项目带来更多收益。项目部应制定奖励办法, 对通过创新方案、争取额外施工索赔等手段为项目带来额外收益的职工进行奖励, 如将额外索赔所得收益的一定比例 (如15%) 奖励给发现索赔机会并成功索赔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3.2 做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

3.2.1 做好与业主单位的协调

调研表明, 成功的项目均与业主单位有着良好的关系, 施工过程中业主给予支持和帮助是项目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 而且工程完成后, 企业的能力与信誉也会被业主充分认可。因此, 任何一个项目都应该细致耐心地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 集中力量解决业主关注的焦点问题。

项目部应区分业主类型, 分析业主的关注焦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协调措施。比如由业主原因引起的关键工程进度延误, 项目部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 尽量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增加施工设备或人员进行赶工, 当然这时候不能忘了准备好索赔资料和证据及时提出索赔, 一般这样的索赔容易得到业主认可, 结果是双赢的。

(2) 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各种评比活动。

如安全文明工地、样板工地、现场观摩等活动, 要本着“要么不做, 做就做到最好”的原则来参与, 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加强与业主沟通和联系的有效方式。这时候不能怕花钱, 这种投入能帮助业主开展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 能获取业主的认可和信任, 尤其在变更、索赔时容易获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3.2.2 做好与监理单位的协调

与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 可在项目进行中及时得到监理的支持和帮助, 对解决设计变更、施工索赔有着积极的作用。承包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施工过程中, 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管理, 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和检查, 如有问题,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整改。

(2) 对于分包单位严格管理, 杜绝分包单位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监理现象, 使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指令得到全面执行。

(3) 所有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器具等主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格证书或质保书、复检报告。

(4) 严格进行质量检查, 确保监理工程师能顺利开展工作, 对可能出现的工作意见不一致情况, 遵循“先执行监理工程师指导, 后磋商统一”的原则, 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

3.2.3 做好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有利于成本控制的设计变更离不开设计单位的支持, 对于大型铁路、公路项目更是如此, 因此, 承包商应主动与设计单位建立良好关系:

(1) 真诚尊重设计单位意见, 深入了解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 将设计遗漏、图纸差错解决在施工前。

(2) 对于设计图纸分阶段交付工程, 要提前与设计单位进行良好沟通, 一方面保障施工图纸及时到位;另一方面可以为设计提供一些有利于施工或增加工程价款收入的优化设计方案。

(3)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 及时按照工作程序与设计单位沟通。

(4) 施工过程中难点、重点的施工方案制定过程中, 可邀请设计单位参加, 提出意见。

3.3 深入研究施工合同, 合理安排索赔

项目部一成立, 就应该组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技术人员详细了解周围施工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 并对照施工图纸和合同文件详细研究分析, 找出预亏项目及可能的索赔机会, 提出索赔的总体设想和方案, 并且对整个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众多索赔事项应按发生的先后做一个统一安排。索赔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索赔证据, 按照合同条件要求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提高索赔的成功率。

3.4 注重收集索赔证据, 做好文档管理

3.4.1 建立索赔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承包商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料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 一般业主都会对承包商的索赔提出一些质疑, 要求承包商作出解释或出具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因此, 项目部应建立索赔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明确索赔文档资料的内容、标准、要求、份数、保存办法、使用办法、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工等, 以加强索赔证据资料管理。

3.4.2有针对性地收集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

当发生比较重大的索赔事件时, 项目部的主管人员应分析该事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使有关人员有意识地注意这些方面的情况, 收集相关资料。比如隧道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了涌水, 项目部就应注意收集整理每天的工程照片及录像, 每一断面的水量、流速, 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记录, 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等资料。

3.5 加强重点索赔项目的管理

3.5.1 优化设计, 变更合同单价偏低的项目

对设计图纸、概算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寻找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 通过优化原设计方案, 有理有据地做好设计院的工作, 争取减少投标单价过低的项目的工程数量, 或是变更为清单中没有的新增项目, 从而获得重新报价的机会, 减少亏损。如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技术人员在对设计图纸进行了认真审核后发现:ZK23+473~ZK23+545段原设计为一高边坡挖方工程, 原边坡设计为锚杆挡土墙、锚索框架梁和锚杆框架梁的综合防护, 如果按照设计施工, 由于报价偏低, 此项分项工程将亏损87390元, 为了使此项工程不致亏损, 项目部结合现场情况对该分项工程设计进行了优化, 提出了采用新工艺的棚洞工程方案。在方案确定后, 项目部立即积极与设计单位和业主进行沟通, 取得了设计单位和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将此段边坡防护工程变更为棚洞工程, 此项变更为项目部增加效益14万多元。

3.5.2 对各种非正常因素导致费用支出或工期损失要积极索赔

(1) 由于征地拆迁滞后, 或业主资金不到位, 或设计图纸提供不及时造成承包商的窝工损失、机械台班费用的增加等, 要积极收集整理资料, 完善签认手续, 形成索赔报告, 名正言顺地进行索赔。

(2) 由于业主指令的加速施工, 承包商不得不在单位时间内投入比原计划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进行加速施工, 引起的成本增加, 比如, 加班工资、效率降低损失 (由于拥挤、干扰或者加班引起的疲劳) , 雇用额外的劳动力, 采用额外的材料设备, 周转性材料, 改变施工方法, 提供额外的监督等产生的额外成本, 要分清原因, 积极准备, 及时提出索赔。

(3) 由于设计图纸变更, 增加了施工难度, 造成的工期拖延和误工损失, 要及早作出分析, 采取应变措施, 并向业主提出索赔。

3.5.3 加强物资管理方面的索赔

(1) 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型号不全影响现场施工的, 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反映情况并跟踪落实好处理意见, 为下一步物资供应问题的解决和由此引起的窝工和工期索赔提供依据。

(2) 甲供材料转账价高于招标暂定价引起的资金周转问题和后期的调差风险, 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以书面的形式向业主报告, 提出项目部的意见并跟踪落实业主的意见, 争取按计价周期给予及时补差并计价。

3.6 关注合同外内容引起的索赔

(1) 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或地方规定收取的费用, 如林业部门以林业法为依据收取的植被破坏费;文物管理部门收取的文物保护费;当地交警、交通、公安部门以及县乡政府以管理费、协调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海事部门收取的监管费、河道占用费等。若这部分费用在合同中未包含, 承包商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交款收据向业主进行索赔。

(2) 业主指令导致的合同外费用支出, 如实际对隧道的围岩收敛和桥梁桩基检测的要求与设计及投标时不同而增加的费用等, 承包商要注意收集相关通知、会议材料、费用支出凭证, 向业主进行索赔。

(3) 由于地方政府或业主拆迁补偿款不落实、不到位或截留, 导致当地群众阻工的现象时有发生, 承包商的人员、机械窝工, 周转材料使用费增加, 处理当地关系费用增加等, 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向业主提出索赔。

4 结 论

目前, 项目部对于索赔的积极主动性有所欠缺, 熟悉合同条款的索赔专业人员少, 索赔经验不足。对于承担大量铁路、公路施工项目的承包商来说, 转变观念, 建立激励制度;搞好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深入研究合同, 发现索赔机会, 收集索赔证据, 及时索赔;抓好重点索赔项目索赔及合同外内容索赔等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增加企业的收入并提高企业项目管理水平, 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摘要:通过对某大型施工企业承担的多个铁路、公路项目的施工索赔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 指出了该企业当前索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结合铁路、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特点, 站在承包商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的对策。这些对策对于大型施工企业加强索赔管理,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增加项目收入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承包商,施工索赔,施工索赔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8.承包商工具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风险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1 EPC模式下业主的风险

1.1 项目定义不准确

招标阶段,业主只能给出项目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及设计标准,业主要对这些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如果这些地方存在错误、遗漏或不合理,在工程建设中业主指令变更,如提高功能要求,增加关键设备等,可能导致投资额增加或工期延长。

1.2 选择承包商不当

鉴于EPC项目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加上业主要求合同总价固定,工期固定,潜在投标人可能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投标人的减少可能使业主无法选择到最合适的承包商。同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承包商类似工程经验和业绩,设计采购施工能力,投标报价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业主错误地选择了承包商。承包商如果不能很好地完成工程项目,业主不得不更换承包商,蒙受重大损失。

1.3 对承包商履约过程管理失控

项目以EPC方式发包后,总承包商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合同已约定其承担全部风险为由,不愿接受业主的管理,容易导致项目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1.4 不可抗力及变更风险

在FIDIC的银皮书(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只承担合同执行中因自身违约,业主变更项目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法律变更以及不可抗力的风险。

2 EPC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的风险

2.1 投标风险

由于采用的是EPC承包模式在投标报价时尚没有设计或只有初步设计资料,故会有的工程量项目遗漏和计算误差,包括对业主要求理解的错误以及项目定义不明确而导致的工程范围不确定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工程量不确定性会导致报价计算存在误差,等等。

2.2 项目环境风险

承包商在执行合同期间,项目环境成为其主要风险之一。构成项目环境风险,可概括为七大因素:①社会政治因素;②法律因素;③经济因素;④文化因素;⑤自然地理因素;⑥基础设施因素;⑦社会服务因素等。

2.3 来自承包商自身的风险

(1)设计阶段的风险包括:工艺技术选用不当/不成熟,设计管理不善等因素。

(2)采购阶段的风险主要是:

①对固定价合同的设备材料涨价风险没有充分的估计,在未可预见费中也没有相应的考虑。

②没有处理好经济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的关系。只重视价格,忽视质量、安全及对进度的影响。

③对供货厂商的评审及定标失误,供货质量不符合项目要求。

④对国际采购,采购人员不熟悉海关业务和当地有关法规,不熟悉各种清关手续,稍有失误,就可能造成损失。

(3)施工阶段的风险的主要有:

①对施工分包的评审与定标失误,分包单位在人员素质、机械装备、组织与管理水平等方面,不符项目要求。

②没有做好施工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没有建立现场施工进度报告系统。

③没有做好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的管理与控制。

④施工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存在隐患。窝工、停工频繁,引起工期的延长与费用的增加。

2.4 来自业主的风险

(1)对供货或服务提出超过合同范围的要求。

(2)变更频繁,且不遵守双方约定的变更管理程序。

(3)没有尽到业主应尽的义务,特别是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以及提供现场条件和资料方面。

(4)对项目组织提出的报告、联络单等,答复拖拉,决策迟缓

(5)其他违约行为。

2.5 来自分包商,供货商方面的风险

(1)缺乏信誉,不履行合同。

(2)资源不足,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2.6 来自市场的风险

(1)价格上涨。

(2)不正当竞争。

2.7 来自主管部门的风险

(1)审批滞后。

(2)限制性规定。

3 EPC模式下业主的项目管理要点

(1)管理重心前移,做好EPC招标策划。EPC与传统的E+P+C相比,由于业主将项目实施的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合同签定后的大部分管理任务也由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条件实现管理中心前移,同时EPC发包也要求业主做好前期工作。

(2)以合同为依据,对EPC承包商充分授权,避免干预过多造成承包商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同时也可能导致承包商的索赔。

(3)进行管理活动分级,对重大事项、关键点进行有效控制。

(4)准确的定义项目:业主在招标时只给出了项目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对这些原则要求,业主要尽可能做到准确、全面,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这样承包商才能充分理解业主的要求,尽量减少和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变更。

(5)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应做广泛深入的调查,扩大承包商的选择范围;要对潜在承包商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杜绝不合格承包商入围发标名单;要给承包商足够的时间和资料,让投标人仔细研究业主的要求,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全面评估项目风险,使投标人确认是否有能力承担EPC项目的建设任务。选择承包商时的评价因素:对业主要求的理解是否充分;以往的类似工程业绩和经验;财务状况;现有的工程负荷;设计能力;设备材料的采购渠道和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相关经验;投标报价和工期。

(6)有重点地进行履约管理

在给承包商充分授权的前提下,业主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工作:总承包商的管理大纲和组织方案;总承包商的分包活动;设计方案;重大设备制造过程的跟踪和验证;监理单位的选择;关键进度节点的控制;合同变更与承包商索赔管理等

4 承包商风险的应对

(1)对于项目组织自身:首先,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其次,要坚持风险分析,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在项目的实践中总结、提高。其三,是按照风险管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项目风险进行管理。概而言之是:

①认真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对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组织、职责、内容、方法、步骤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②进行风险的识别,列出“项目风险清单”

③进行风险的定性、定量分析,对“项目风险清单”进行排序,即确定哪些风险应立即采取措施,哪些风险可以稍缓,在近期采取措施,而哪些风险则需要严密监视并设法使之向良好方向转化。

④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运用回避、缓解(减轻、隔离、分散)、转移、自留等应对措施与手段,处理风险。

(2)对于处理由业主及其他方引起的风险:首先是要深入研究熟悉掌握合同,以合同为据。其次是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及时协调,加强过程控制。其三,是了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反映,加强沟通。

5 结束语

总之,为促使EPC总承包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这一模式的健康发展,从业主到承包商都需要加强风险识别和预警,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项目风险的识别、定性、定量分析及应对措施,做好经验反馈工作,避免同样的错误在EPC总承包模式中重复发生。共同提高EPC总承包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伍仁.《EPC工程总承包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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