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24-10-02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共12篇)

1.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一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在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之中,主流交易方法还是现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具备着施工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施工材料消耗大、施工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工程施工生产流动性较强以及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等多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决定了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这就导致了承包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比较发包方其承保风险要大得多,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施工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就成为当下我国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2.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二

企业法律风险即企业经营过程中未全面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或有效的行使其规定的权利, 或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方向和要求进行经营理念和方法的调整, 使经营管理与法律法规项规定的标准存在相违背的方面, 而可能受到的惩罚, 可见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很大程度上与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相关。

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产品的特殊性决定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即与一般企业存在共性, 又具有特殊性, 但其整体可分为内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和外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两个方面:

1.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出现的内部原因

(1) 电力企业虽然现在实现了转型, 但受其长期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 其管理思维仍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存在不足, 不能有效的结合市场的变化进行自主经营和实践; (2) 针对电力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虽然在不断完善, 但仍存在漏洞, 部分电力企业管理者由于为对法律风险的严重性产生全面的认识, 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希望通过利用法律漏洞获取经济效益, 使其面临法律风险的概率提升[1]; (3) 部分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认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但忽视成本控制的合理落实, 使其触犯法律的可能性提升;部分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 为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使法律风险增加;另外, 部分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未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或合同管理的水平较低, 忽视对合同的管理, 使合同履行的风险提升, 其中不仅包括电力工程建设相关合同, 还包括用人劳动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 使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升[2]。除此之外, 现阶段部分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忽视责任落实制度, 在监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均得不到保证, 也会加大其法律风险。

1.2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出现的外部原因

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产权、运营环境、改革创新等都有可能使电力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而且我国现阶段电力企业相关法律处于不断完善和调整的特殊时期, 电力企业对新修订法律的适应性等也有可能使其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2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2.1 电力企业积极建设并不断更新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管理能力、综合实力、资源配置情况、发展战略等方面, 所以企业在认识到法律风险严重性的同时, 应结合相关方面积极制定风险防范体系, 将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突发的法律风险等均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 并针对性的制定应对方案, 使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的概率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均降至最低, 图1为某电力企业构建的风险防范系统[3]。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的过程中, 需要电力企业强化法律专业知识队伍建设, 保证法律防范体系建立的有效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另外, 由于电力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经营环境、法律环境等都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 所以电力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 要将其与电力企业自身的企业文化、制度、机制等相结合, 使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电力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相结合, 及时发现和修正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保证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性, 应针对此体系实施领导负责制, 这不仅有利于提升电力企业员工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 而且有利于保证电力企业建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满足其实际发展的需要。

2.2 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尽可能保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当电力企业的经营决策出现违法问题时, 电力企业将直接面临法律风险, 所以电力企业在制定经营决策时必须严格的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 并结合国家法律制定适合电力企业运行的规章制度, 电力企业的领导应结合国家法律的动态调整, 积极对企业内部实施的相关规章指数等进行修正, 而且在发现漏洞、不足的情况下要及时的完善和处理, 有意识的防止人为的恶意操纵, 使电力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大量额度合同、诉讼、招投标等, 任何方面的管理缺失都会加大企业面临法律风险的可能, 所以电力企业在处理相关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有效的开展, 并落实针对性的监督工作, 将法律风险出现的概率降至最低。

2.3 电力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电力企业开展法律宣传要对内、对外同时进行, 对外法律宣传即宣传安全用电、核发用电等相关知识, 使社会公民合理用电, 缩减用电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以此降低电力企业法律风险, 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非法盗电、窃电等行为, 图2为国家电网法律宣传现场图片。对内法律宣传教育主要是通过制定企业内部法制化管理制度, 使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 杜绝企业员工发生违法行为, 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概率, 对内法律宣传教育, 不仅可以通过定期开展法律相关知识的针对性培训实现, 而且可以通过建设电力企业文化、开展相关企业内部活动或通过薪酬福利考核制度进行约束等, 现阶段电力企业逐渐认识到法律风险对其持续发展的威胁, 所以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2.4 电力企业应积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即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可以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使电力企业成功规避法律风险的专业人才,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而且要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具有较全面的了解, 这要求电力企业在积极引入法律专业人才的同时进行结合企业特色的专项培养。另外, 电力企业在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应积极的推行政企分开管理制度和触电事故处理相关制度, 使法律顾问制度既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又为电力企业持续有序经营提供支持, 推动电力企业持续发展。

2.5 电力企业应积极健全合同体系

电力企业的经营范围决定, 其在运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合同, 如果忽视对合同的有效管理, 将加大其面临法律风险的概率, 所以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身经营中合同的特点, 建立有效的合同归口管理、归档管理、监督制度等, 使合同管理有据可依, 以此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管理风险对应的防范、控制方案, 形成可同管理体系, 这不仅有利于缩减电力企业签订合同时埋下的法律风险, 而且也会使电力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

3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 现阶段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经营管理理念的调整, 提升对市场的适应性, 而且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通过针对性的手段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得到规避, 为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摘要: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得到不断的健全, 使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从政策经营模式向法律经营模式转变, 但在电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中,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逐渐显现, 若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将给电力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信誉损失, 本文为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产生较全面的认识, 缩减其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 在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针对性的提出防范建议, 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朱士林.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 2013, 03:216.

[2]王庆.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经济 (中旬) , 2012, 03:111.

3.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三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范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及所属单位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进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中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原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给企业带来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的履行情况与预期的合同管理目的发生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现状分析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低。一些企业机构和岗位设置存在空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风险以及造成的影响认识不足,一旦风险发生,企业只能作为“消防员”事后补救。还有一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缺乏制度支撑,没有规范合同管理的体系,无法防范合同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2.合同订立管理不规范

第一,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企业在订立管理的过程中,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如果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诚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存在缺陷,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法律风险,避免损失的发生。

第二,合同文本不规范。企业的合同文本应该文字规范、严谨、表述准确、具体,但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无法主张权利。

第三,合同的签订主体设置不当。有些企业签订合同是往往是合同双方的代表人负责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签订主体和合同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一旦代表人无授权或授权不明,就会导致合同因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3.合同履行管理不规范

第一,合同履行进度管理不规范。合同履行进度管理是合同目的实现的过程,只有控制过程才能把握结果。但有些企业不注重合同变更、交货、付款、提货、收款等基本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不及时做好书面记录,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不注重档案管理,对于合同订立、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保管不当,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会因无法找到有利的书面证据,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合同纠纷管理不规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无外乎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企业通过哪种途径解决纠纷应依据合同纠纷性质而定,不能一味的追求一种解决方式,每种解决方式产生的法律风险是不同的。

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的建议

1.合同管理模式设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健全管理机构。企业的合同管理应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与各合同承办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合同管理既要注重动态管理,也要注重静态管理,不仅需要企业法律部门还需要各个层级的人员与部门的共同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二,合同管理人员的选配。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精通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完全由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必要时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业务方位选配专业人员进行辅助,达到取长补短的作用。

第三,合同管理流程体系的完善。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流程并非越紧密越完善,太过细致导致企业反映速度降低,但是太过笼统又会缺乏跟踪把关,将潜在的风险变为实际的损失。一套有效的合同管理流程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机构设置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异常情况做出快速的反应,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

2.合同订立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第一,对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审查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证照、合同履约能力、资信情况、财务履行状况、诚信情况的审查。企业可以建立合同对方当事人准入制度,使之规范化。

第二,合同授权委托管理。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合同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审核。合同对方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证明其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保存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另一方面,企业应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第三,完善合同文本。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等专业、非专业人员制定符合企业的制式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要内容合法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清楚,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重复使用。

3.合同履行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第一,合同履行进度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合同履行应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履行期间,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主张合同权利,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履约情况,控制和降低合同风险。

第二,合同档案的法律风险与防控。企业应加强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标准,对合同类别分类整理并及时更新客户资料,实现动态管理。

4.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四

武汉智品堂企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您解析有关企业法律常识方面的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关于挂靠的法律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关于挂靠的定义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原建设部发出的建建[1999]53号文件《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条确认了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

(一)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二、企业法律顾问指出调整建筑企业挂靠关系的法律规定

1、《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阐述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挂靠业来承担。

2、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3、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4、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发生争议,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5、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此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6、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其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二)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前文所述,一旦挂靠关系得以认定,则意味着总包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都归于无效。

2、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总包合同无效后,有“黑白合同”的可能丧失按“白合同”主张有利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现实中,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极为普遍,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参照哪份合同。虽然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被视为挂靠人的一根救命稻草,但该条解释得以成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显然是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有效。如果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由于涉及“挂靠”问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黑合同”,究竟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呢?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对于挂靠人存在风险。

4、“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即指挂靠人收到的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减去挂靠人的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的差额。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挂靠人很可能会亏损。

5、与被挂靠企业的关系影响挂靠合同的履行。

实践中,挂靠人找好了项目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被挂靠企业在中标后不将工程交给挂靠人施工的事情常有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挂靠人被被挂靠企业赶出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挂靠人往往处于劣势。

四、企业法律顾问挂关于建筑企业挂靠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

通过全面系统的了解挂靠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利于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单位做到心中有数,对一些信誉、实力方面较差的企业在没有进入企业时就给予淘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挂靠单位的基本经营资料:已年检的营业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拟用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

(2)挂靠单位的资信情况: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曾经业主对该企业的评价、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当地居民对企业的评价、近三年工程业绩等。

(3)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被挂靠单位一定要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履约保函、实物抵押、现金抵押、保证人担保等。本人认为最简便的方法是要求挂靠单位找一个有实力的单位做为保证人(当然挂靠单位本身也可以担保)。这样做可以从根本上保证被挂靠单位在因挂靠工程受到经济损失时,通过向挂靠单位所提供的担保来弥补经济上所受的损失。

(4)在开工前,被挂靠企业应与业主、监理进行沟通,明确对工程项目代表的授权范围,将授权书收留置于业主和监理方,并请业主和监理在授权书上签收,以便于被挂靠单位查询。

(5)对于工程规模较大(400万以上)或特殊专业的工程,公司可派专人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监管,监管人员应及时的将现场工程进度及其他相关情况报告公司归口部门,使被挂靠单位能够全面的了解工程进展概况及现场所遇到问题,有利于被挂靠单位迅速及时的解决工程施工中所遇到的问题,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1)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

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项目经理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需有项目经理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实际挂靠人并不具备项目经理人资质,最好与有资质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挂靠人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的权益更能得到保证。

(2)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

(3)加强工程款的管理。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3、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4、加强财务管理

(1)为防止发生工程款体外循环的现象,在业主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施工方)的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款项未付。”

(2)为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工程上所有人员的花名册及联系方式报公司备案,所有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盖有公司印章,严格控制项目部印

章的使用范围。若工程规模较小、时间较短的工程,可不刻项目部印章。在挂靠单位申请用款时,必须要说明款项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可要求挂靠单位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的结算进行履约跟踪。

5、建立巡查机制。

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机制,使被挂靠单位能够全面真实的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并与甲方和监理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及时的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公司制定出对策,不致于矛盾激化,给被挂靠单位造成无法挽回的财产、商誉等损失。

6、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2)严格财务管理。即将项目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严格防范挂靠人拿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携款潜逃,必须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

(3)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完善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让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

7、工程竣工后的管理。

对于挂靠时间较长的单位,在挂靠期间未有不良记录的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的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必要时,被挂靠单位可派专人至现场向业主、监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对于挂靠时间较短的单位或在挂靠期间有不良记录的挂靠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必须派专人至现场对该工程进行债权债务核查,真实而全面的掌握该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使得被挂靠单位就核查出来的问题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对策,避免在工程结束后,被挂靠单位因该工程所发生的劳务、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质量等纠纷无法妥善的解决。

8、发生纠纷后,审慎选择是否暴露挂靠关系。

总包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中标企业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时是否已经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已经签订挂靠合同(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或者虽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组织投标,实际施工人纯粹只

是借用了名义上的投标企业的资质,则投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总包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也无效;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后来中标的企业还没有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合同,约定中标后由该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则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总包合同有效、转包合同无效。一旦与发包方发生纠纷,选择总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或实际施工人,而非发包方。因此当总包关系发生纠纷时,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总包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如果实际施工方存在违约,则可以主张总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人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而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合作举证他们之间签订有挂靠合同、双方是挂靠关系是很容易的),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都没有法律风险。但对于发包方而言,总包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发包方不能依据合法有效的总包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因为总包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就随之无效。反之,如果发包方存在违约,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想对发包人进行索赔,就可以继续隐蔽两者之间的挂靠或转包关系,主张总包合同有效。

(二)、挂靠人法律风险的防范

1、狠把质量关,守住生命线。

由于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所以挂靠人必须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验收不合格,总包合同和挂靠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虽然不因该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挂靠人却丧失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如果质量合格,就增加了挂靠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底气,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适时公开与总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关系。

如果总包合同有效对实际施工人有利、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对实际施工人可能不利,比如总包“白合同”约定的价款合理或偏高,而承包人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的“黑合同”约定的价款极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价款必然极低,导致实际施工人可能不能获利,并且实际施工人在质量、工期等关键点上又必须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实际施工人如果不公开其与承包人之间是违法关系,继续履行两者私下签订的合同,在该工程中可能不会获得利润。如果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在工程中标之后签订合同,则两者之间是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那么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就会因转包违法而无效。但转包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总包合同的效力,而总包合同既有“白合同”又有“黑合同”,依法应适用已经备案的“白合同”,这样实际施工人就可以按照“白合同”的约定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工程价款。

5.工程进程法律风险防范的论文 篇五

论文摘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三大价值目标的基本保障,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是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避免价值缩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进程不同阶段从法律风险识别、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及法律风险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应对

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门研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安全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数据信息,保留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资料证据,并制作备份,保留原件。这些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10FIDIC合同体系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对策借鉴

6.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篇六

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造成企业经济、财产损失的商业风险,它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任何一种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整体运作,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甚至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灾难。就我国公司、企业的目前情况来看,许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企业的经营与利润增长,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这明显是存在严重隐患的。如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将难以掌控,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并且可能牵连到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如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建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与企业法律风险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1、风险含义

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一定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是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风险与损失或损害(即各种不利后果)有关,并且和损失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关。

2、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无法回避风险,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及损害的产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如地震、洪水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2)风险的相对性

风险是相对的、变化的,风险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风险的内容、程度也随之变化。如汇款风险是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因外汇储备、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3)风险的可识别性

风险是可以识别和控制的,风险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因此,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哦时代,风险是可以预测,也是可以控制的。(4)风险与收益的共生性

风险与收益是一体共生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会带来费用的增加、各种损失和损害的产生、如果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风险将会转换为收益。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自身作为法律主体按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由于企业内外环境的不确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企业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企业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甚至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失败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法治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和守法意识,在日常经营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确立了法律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了合法经营、依法决策。2 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2.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约定性)

①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现状,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②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或违反合同约定、侵权等。③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2.2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领域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常见的有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坏帐损失风险、诉讼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商标被抢注风险、专利侵权风险、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2.3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一定的法律风险发生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民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包括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2.4企业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

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互相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如企业发生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往往也包含法律风险;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含义及意义 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含义

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在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试图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控制在预期可接受范围内的方法和过程,以确保和促进组织的整体利益实现。在企业面临风险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以便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利益。企业风险管理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从战略层面开始的并贯穿于整个企业的过程,具体来讲,包括经营主体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包装经营活动的安全正常开展,保证其经济利益免受损失。1.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

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目标,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在变换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去股东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阻碍企业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化解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目标及原则 2.1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

企业风险管理分为内部环境、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2.2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

培养企业及其所有成员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抵抗风险的综合能力。

2.3 企业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充分考虑潜在损失的大小。(2)充分考虑收益与损失之间的关系。(3)充分考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发起人出资等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合同法律风险

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经济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财产权属状态的变化,而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比如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给代理人授权不明签订合同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又如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查不严格造成的付错款的风险,再如技术转让合同中没有制约对方的关键条款造成技术成果不能实现的风险等等。

3、企业投资与并购法律风险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企业并购涉及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程序复杂,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通常需要专业的企业并购律师全程辅导完成。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这方面主要包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网站域名等被侵权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方面主要应注意“先申请先保护”原则,以及权利的及时续展维护等。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最近公布的于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规范。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甚至赔偿责任。比如:聘用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同业限制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员工,将会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行政法方面的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规,可能面临的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违法的风险性视其情节决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过于恶劣或后果

过于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下表为企业行政法律风险一览表:

8、刑法方面的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主要是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方面的风险。

7.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七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 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然而, 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 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 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 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 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特征: (1) 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 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 (2) 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 (3) 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4) 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 缔约过失。

据调查统计, 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 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 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 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 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 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 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

据权威部门发布, 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 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 轻视书面合同, 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 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 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 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 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 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 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 也有图省事的可能, 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 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 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含糊不清, 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 主要条款不完善, 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 甚至陷入欺诈圈套, 致使合同无效, 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 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 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 履约效果差。

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 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 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 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 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 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 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 特别是履约管理。

3 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 降低法律风险, 提高履约率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加快, 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变化, 企业面临更多的机会和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 其发生的概率有时更高, 负面影响可能更大, 但相比之下, 法律风险是最具有可控。如果我们能够重视和加强合同签订和管理, 对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 构建起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 以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 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好各项法律风险,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并按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那就可以最大程度回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3.1 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

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 不仅是经济责任, 更表现为法律责任;企业要重视宣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业务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督;加强“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8大权利义务条款、“先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等主面内容的学习和培训, 明确以上属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范畴, 特别是先合同义务是以过错而不是以合同为要件的, 从而彻底走出的认识误区;同时, 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实行专员负责, 健全一系列管理和授权制度, 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

3.2 规范合同签订, 杜绝缔约过失责任、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与生效等法律问题的产生。

本着审慎性的原则, 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一是注重签订前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 以及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是重大合同应先按招标程序进行要件审查, 防范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二注重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正确完整合法;是否包含了基本条款约定, 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三是注重审查形式要件的完整性。最好在格式文本上进行充分商讨。签订时双方代表是否亲自签字、加盖公章;要件是否齐备, 有附件的是否签章、签时间、有两页以上的是否加盖骑缝章等等。

3.3 建立预警机制, 对合同进行创新性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 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 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但是, 市场千变万化, 风险无时不在, 为此, 下列四点合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具有创新性和全程监控的作用, 一旦发生与监控有所偏离, 就马上启动风险处置预案。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无收发货记录或合同收发记录有瑕疵, 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货款清收等负面影响时, 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提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予以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 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向具体业务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 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 最晚在收到货物两年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并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 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货款的, 负债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隐匿财产行为, 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 企业要通过实施不安抗辩权、代位权、诉前保全、起诉等权利谋求司法救济, 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摘要: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笔者针对当前企业合同签订与管理中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提出一些合同管理的有益探索, 从而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8.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八

[关键词]石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目前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最突出的是合同风险。在一些有关合同管理中,法律的风险是出现在多个方面的,这当中包括了很多有关内部的风险,也与外来风险有着明确的联系。为更有效地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首先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建立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约主体资质审核

因签约主体不适格,在一般合同条款当中,除了争议问题,我们可以利用条款来解决当事人中,二者的约束力问题,如果出现了其他条款,这属于无效条款,这样一来合同的目的是没办法实现的,也浪费了很多的时间、人力,因此,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危险。做好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在合同订立初期尤为重要。在某些特殊领域,如油田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劳保用品采购等方面的合同则必须选择具备中石化市场准入证的公司签订。

1.证照已作废或提供虚假证照

个别企业管理者为了简化流程,急于获得经济利益,未对签约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就与不法企业订立合同,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企业遭受合同欺诈后,应利用《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相关条例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财产。对于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可请求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2.履约能力调查

履约能力即合同签约方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合同签约方同作为市场主体,内部和外部的风险都可能影响到签约方的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前有必要对签约方的履约能力作全面的审查,可自行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可行性和真实性。在调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核当事人的注册资本、银行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在调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技术力量、交货能力和已有业绩等情况。

(二)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竞争性谈判和招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两种基本方式。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服务方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法程序,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伤害大多数参与者的利益,这些情况会带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竞争性谈判所存在的不法程序: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少于三家;未对谈判材料严格保密;对个别供应商存在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未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按照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淘汰供应商。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约方和合同条款的变更

合同履行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签约主体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对合同一方来说就是未知风险。例如合同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就会随之债务的转移而被消灭,而债权人对新债务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可能并不了解,新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就是一个新的风险。对于内容不可避免会发生变化的情况。合同的订立者不可能要求合同双方完成的每一项工作,已约定的条款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生变化,原个别合同条款已没必要履行。此时合同内容的变化对双方当事人就意味着风险的产生。

(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动

国家政策变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带来的合同风险属于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熟知与与该合同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就必须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熟悉把握。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国家经济转轨必然会导致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变动,国家政策变动包括税收政策变化、金融政策变化、产业政策变化等。由于我国合同法尚未设立情势变更规定,因而防范由于政策变动带来的合同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防范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紧抓合同管理关键点,夯实合同管理基础。加强合同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CMIS) 的实施,实现对合同全过程、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严把合同法律审查关,落实合同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收益。

(二)严把标准文本使用关,大力推行标准文本“本土化”改造。在签订合同前,企业应优先选择中石化自主开发的标准合同文本,具有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缔约成本、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优点。但标准文本不能满足实际情况时,需对标准合同文本实行“本土化”改造,从而提高标准文本使用率,不断降低合同文本使用风险。

(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增强全员法律意识。大力宣传普法教育,不仅对法律部门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更要加强对管理层和关键岗位的法律风险培训,使其充分意识到各自岗位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从而达到事前防范的目的。对领导干部,要重点宣传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法治文化理念,在相应的培训中加入法律课程;对经营管理人员,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合同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从而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普法队伍,以饱满的热情带动更多的员工投入到学法用法的活动中来。

(四)要确保合同正常进行。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开始,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本着“管理出效益,法律管理出大效益”的原则,强化维权意识,切实改变合同签订后缺乏监管、维权力度不够或合同违约不维权等现象,努力向合同管理要效益。企业要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对企业员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以便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及时收集保管好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有时合同内容会发生一些变化,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合同当事人有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在履行过程中让相对方承担合同义务之外的工作。就好比是这种特殊的情况,我们应该做好如何才能够补充好合同的记录,以及书面备忘录的内容,顺利将整理好的文件带到当事人的面前,让他盖章签字,假如对方不签收合同,也不签字盖章,可以经过办理人员的指示,将这封文件转交给相对人作为书面上的确切证据。

(五)严把合同管理检查考核。应该将有关合同管理的相关指标放入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兑现,确保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总之,企业只有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构建出适合企业自身特色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洪会.入世后我国企业争端解决实践中有着的不足及对策深思[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3

[3]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C].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汪军民.中国农地制度的立法基础与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5]王洪会.入世后我国企业争端解决实践中有着的不足及对策深思[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3

[6]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C].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九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其参与度高、成本低、协作性好、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的特性,使互联网金融成为当下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巨大的资金交易额和互联网自身安全性低、可控性差等特点相结合,又使互联网金融在高发展背后潜藏着高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传统金融业搭载上互联网这趟快车融合而成“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中国是人口大国,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度,影响面还是渗透力都令世界为之刮目相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发展本就有大堤之势,蚁穴则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伴随存在的危险性和局限性。未雨绸缪,针对互联网金融衍生的风险制订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已十分紧迫。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2011年,央行首次为非金融机构支付颁发业务许可证,时至今日,其得到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以及所涉及的业务总额已十分庞大。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专款专用。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支付宝、财付通等主要专注于线上支付,线下则主要是银行卡收单。随着阿里和腾迅推出应用于移动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将线上支付与线下的银行卡收单无缝结合,打破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2014年3月14日,由于二维码支付的安全问题,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

2.余额宝。余额宝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截至目前,投资人数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也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额宝兼具商品和金融的属性,可实现消费与理财的功能。当网购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当将余额转入余额宝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因为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较高,提前支取不罚息,且安全性高,余额宝现约9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其余是购买短期国债和高级别的金融债和信用债等。随着三大行宣布不接受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余额宝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投资方向。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风险防范。因其90%以上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协议存款的波动足以扼住其命脉。不论协议存款收益因流动性宽松或是监管收紧而下滑,余额宝的收益必将随之下滑。一旦这种下滑形成趋势,则余额宝的净流入减少,投资规模及议价能力受到冲击,则会进一步拉低收益率,产品将进入低收益水平的恶循环。此时,机构投资资金集体逃离,加剧赎回潮,使得余额宝的T+0承诺,无法兑现。余额宝采取网上申购与赎回,便捷的同时更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目前,阿里对天弘基金控股51%,为防止流动性风险,余额宝对每日净申购和净赎回都有明确的规定,单日单笔赎回不得超过5万元。与此同时,余额宝的安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余额宝的惯例是每天早上准时公布收益情况,但在2014年214月12日,收益栏上却显示“暂无收益”。据称是由于余额宝用户快速增长而紧急升级系统,导致收益显示时间出现延后。可见系统性安全风险,也会迅速蔓延恐慌。为余额宝类产品的安全起见,证监会拟对货币基金的风险准备金提出更高、更严要求。

3.P2P网贷。P2P网络贷款指的是通过网络实现个体和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我国最早出现的P2P平台是上海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利用网络便捷优势、P2P网贷门槛较低且公开透明,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使得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同时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进行了有力驱逐。但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获取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先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正因如此,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4.众筹。众筹,指通过互联网个人或小企业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

一个众筹项目是由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完整运作,这三类角色缺一不可。筹资人负责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由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最后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对筹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分为四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众筹融资的蓬勃发展在全世界都遇到了共同的问题,即众筹交易的合法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商品众筹多以产品预售形式开展,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少。股权众筹的问题主要是不同的国家监管待遇不同,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法来规避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突破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但从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银行”业务即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储值功能、接受银行卡的资金充值、支付交易),超出了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且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监管范围,会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

2.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在支付过程中,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规模以后,就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淀下来的在途资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有:(1)在途资金的不断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那么谁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资金沉淀,如若不能进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此外,在内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这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无法纳入正规银行体系,不能得到监管的资金流是潜在的危险。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货币基金的市场风险。虽然货币基金的风险发生可能性最小、发生的风险后果也最小。但由于中国经济下行的可能一直存在,正在进行着经济结构性转型,加大了货币基金投资的一些投资产品的不确定性,这无疑增加了余额宝的市场风险。即便没有突发的经济事件,在利率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下,货币基金收益也会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波动。

2.余额宝的金融监管风险。互联网企业一般不具有金融行业主体资格。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当与天弘基金结合才能成为基金发售主体。但是在一般支付宝用户投资余额宝的过程中,无从了解天弘基金的角色。所以余额宝在规避监管时打了一记擦边球。除此之外,不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类“宝宝”产品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为招徕客户,大多数互联网公司都开出并保证高收益率。证监会曾发文禁止这一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余额宝的安全漏洞风险。余额宝里的资金被盗用、被恶意转账的新闻随处可见。黑客可以通过余额宝、支付宝应用设计的缺陷,获得余额宝、支付宝账户密码,窃取用户余额。因余额宝本身的功能强大,成为了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诸多安全漏洞的存在,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始终出入不安全的境地,对于余额宝的自身发展也形成了束缚。

(三)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信誉风险。由于缺少必要的信誉监管,许多网络信贷公司都会在资金充裕或资金链断裂后,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跑路,由于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且影响恶劣。截至目前,国内已发生数十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2.法律及政策风险。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有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但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操作中,如果监管不当很有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些P2P网贷公司也正是通过参与资金的运作从而打破了网贷的法律界线,使得公司性质转化为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使得P2P网贷公司沦为犯罪的工具。

3.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都没有跟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贷信息共享。很容易造成借款者信贷信息的巨大差异,从而打开了同一借款者多处借贷、多处违约的便利之门,出借者对风险识别和控制会受到交易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影响,更有甚者会阻碍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营中,不但没有来自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息,也缺乏对借款者有效的违约制约。但在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的互联网专业化信息系统。

(四)众筹平台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网贷平台为其母公司融资,网贷平台自身当天借当天还这种形式。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1)没有依法吸收资金的资格;(2)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还涉及集资诈骗的风险。这种诈骗主要体现在一些P2P网贷领域,比如创下史上最快“跑路史”的元一创投上线一天即卷款30万跑路。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系统化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应制定管理办法,从而进行监管。为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应加强金融监管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定期监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详细可行的自律规范,加强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自律组织的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以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准入条件、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尤其需要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资方、借款方等参与者进行规范引导。

(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权益保护办法,要求互联网机构加强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已经显现,所以更应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协调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在维权渠道方面,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立赔偿机制和诉讼机制。利用社交网络,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警示信息的扩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互联网金融早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它的便捷优势无异成为金融界炙手可热的新兴宠儿。在不久的将来,如若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及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兼顾了效率与安全,那势必将会发挥它更大的优势,为我国经济发展添注强大的动力。

10.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十

京都律师事务所刘哲

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转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招标投标的的法律咨询,对建设工程具体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参与重要评标、决标和开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拟定、审核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投标担保、联合投标、投标人禁止行为等进行审查,确认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二、EPC履行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许可证内容、发包人发包资格、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等进行审查,代为起草或者审查总承包合同(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参与或者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帮助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在委托勘察合同中具体约定勘察单位的责任,尤其是违约责任,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且工程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为客户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在施工、设备安装阶段,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采购许可证内容、发包人发包资格、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等进行审查,起草或者审查施工、设备安装、设备采购总承包合同(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分包合同、监理合同,代建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参与或者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协助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已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协助客户监督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检测、修复、变更、重作等解决方案,但任何方案需及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合同审查,工程洽商变更、签证文件的法律风险审查,及时跟踪施工过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加强索赔管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协助客户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处理客户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参与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协助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围绕工程项目,协助客户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协助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客户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必要时,代理开展工程质量的评定、鉴定及诉讼、仲裁工作。

3、在验收、竣工参与客户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竣工文件进行审核,对验收竣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客户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客户在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之前需要使用的,以书面方式提醒客户因此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应提示客户,可采取的对策包括可签订部分验收协议或项目验收协议,以规避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在质量通过验收后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协助客户及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处理竣工验收后的保修责任;协助客户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4、在工程结算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客户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提示或协助客户着重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查或者对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审核,对竣工结算时效、竣工结算依据、竣工结算依据、现场签证效力进行审查,对审价单位审价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等方式来实现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5、对工程期间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以代为客户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法律纠纷,包括协商、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执行代理等,处理工程期间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审价鉴定、法律咨询等。

三、EPC合同条款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补充协议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补充协议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认真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要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大量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在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涉及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效力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也是确定承包商权利、义务、责任的重要依据,应当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

(2)关于合同价款条款。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其次,考虑许多影响因素,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3)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等。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4)对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这一条几乎没法改变。比如就具体项目而言,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具体项目,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违背了我国法律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关于项目的许多法律适用属地法,只要项目建在我国,就必须受我国相关法律的管辖。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合同中的约定将成为日后解决双方争议、提供索赔依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将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认真审核合同等法律文件。EPC总价合同构成合同文件多,涉及的内容也很多,而且业主在合同中只给出基础性和概念性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疏漏和一些内容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在所难免。在一般的EPC合同中都规定承包商有复核合同的义务,在详细设计中复核合同的一些数据、参数等,而且,如果合同中存在某些错误、疏漏以及不一致,承包商还有修正这些错误、疏漏和不一致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在国际合同实务中往往视这项内容为承包商的默认义务。

(2)严格审核合同价款条款。承包商应仔细审核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此外,应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3)高度关注合同文件的缺陷和漏洞。承包商一定要注意,EPC合同要求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业主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等,即使有关数据或资料来自业主方,业主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在竞标阶段就组织商务和专业人员查找招标文件中的缺陷和漏

洞,要求业主给予书面澄清,扫除法律风险障碍,或在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承包商的建议书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建议书中要避免向业主作出在数量、质量等方面过于笼统的承诺。

1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十一

关键词 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法律纠纷 风险防范

随着建筑市场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日益显著,合同纠纷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合同纠纷给缔约上方造成经济损失,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企业未来发展也产生不利影响。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具有如下特点。

(1)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2)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1)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 :平等原则 ;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 ;诚实守信的原则 ;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 :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 ;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 ;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 ;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 ;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三、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1、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2、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4、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5、“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四、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1、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

2、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3、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

五、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12.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十二

建筑施工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是指为达到承包工程项目目标,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织机构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 对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策划 (规划、计划) 、组织、控制、协调的总称。

那么项目管理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对内, 是指项目承包企业根据其自身既定的规章和规程, 组织相应的机构和施工队伍, 委派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 对承包项目的施工管理履行其职责;对外, 则是以其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队伍, 代表建筑施工承包企业, 履行与合同相对方约定的合同义务的经营活动。在这里, 笔者仅从工程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角度谈谈一些粗浅认识。

1 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 法律通常是指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同时,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 在一定范围内也属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而我们通常签订一些合同, 如果不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 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行为依据。同时, 当发生合同诉讼纠纷时, 也是法院处理纠纷适用法律中第一顺序的依据。因此, 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运用合同约定维护企业权益、防范项目经营管理中的风险, 以期实现合同自身的目的。

2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我们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目前中标承建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 企业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已显现出严重的不足, 工程项目管理由生产经营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 其间工程分包不可避免。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对没有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明确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要按双方过错责任确定和承担。因此, 禁止将工程违规分包给“包工头”, 应选择有相应资格和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进行规范的工程和劳务分包是形势所迫。同时, 建立起一定数量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信息库, 公平、平等地对待分包商和劳务组织, 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 促进承包项目的正常履约的保障。

(2) 加强对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分析、评价和确定工作。通过对各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经营状况的资料收集和分析, 掌握分包商履行合同等资信情况。在进行合同评审时, 不能仅从书面资料方面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主体资格报审资料是否齐全和合格进行评价, 防止虚假信息影响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资信能力的判断。

(3) 分包合同签订和评审中的不严谨。在执行合同评审程序时, 一般报送评审的合同资料中缺少对方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清单等资料, 基本上局限于对合同文本条款的评价, 致使合同评审时难以对分包单位的履约能力等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地分析和评价。

同时, 合同文本也存在合同措辞不够严谨的问题。合同条款是根据双方共同平等协商后确定的, 一旦合法生效后就是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一般合同文本中较为普遍的问题, 一是合同条款体现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和明显的不公平, 如要求分包单位 (外包劳务) “乙方必须无条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等强加性措辞。从该表述方式上明显体现出合同条款的公平和效力问题。如将该类词句中“必须”、“不得”等词去除, 则起码在形式上体现的是乙方的自愿意思。二是从有些合同条款的表述形式来看, 表面上体现的是有很多权利, 但究其实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而实践中又往往忽视义务的履行, 或者在实际操作中并未留下有效的履行依据,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也难以追究不正确履约的责任。

另外, 对合同的评审意见是否得当或采纳与否缺乏反馈和交流问题。一般来说, 评审意见并不能保证能够满足合同的特殊情况和对方的不同要求。但即使评审意见并不一定得当, 或者不能满足合同的目的和要求, 被评审合同单位也应将其不同的意见进行反馈。其目的一是通过大家的共同智慧, 满足不同单位的不同需要;二是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文件规定出台时并不一定能够充分满足现在和将来的不同需要, 这也需要各单位的改进意见。总之, 合同评审的宗旨和目的不是为了谁管住谁, 而是为了通过共同智慧避免合同风险。

3 工程施工和分包中的合同履约问题

合同履约问题是工程施工和分包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公司一切对外经营活动, 无一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体现, 无一不是围绕合同的约定和目的开展活动。通过我们对过去一些项目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时了解和掌握的情况, 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工期要求控制中, 因业主方的原因影响工期对施工方的经营成本影响很大。事后索赔证据的取得又难以把握, 加之考虑多方因素, 实现施工方索赔期望值一般较低。而目前分包商的合同索赔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这类权利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又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

(2) 与分包商和劳务组织合同的履行中, 各单位对防止超前、超量和超价结算及对支付的控制意识已普遍较强。但在对工程量签证和审核时, 并不能反映大家都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同时, 在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结算款的支付方面, 特别是对不合格劳务组织 (一般指“包工头”) 的使用和劳务工程款支付问题, 属于目前国家政策和法律严管范围。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个人,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 我们作为总承包企业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在该领域涉及到各部门工作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及行业规范众多, 几乎每年都有一些政策法规出台和修改, 可以说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与我们施工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比如《安全生产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后发生安全事故、人身损害的, 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又如针对全国上下都比较关注的农民工问题, 建设部、劳动部的规章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都加重了施工单位的义务。如不重视、不有意识地采取规避和防范措施, 等问题发生后也很难找到有效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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