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29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0篇)(共10篇)

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财农[2006]287号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畜牧局:

中央财政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安排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安排用于病虫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农区和牧区发生的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病虫害等传染性强、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

第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根据当年灾害发生趋势和实际发生情况,落实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农业部负责组织预测当年灾害发生趋势,核实汇总各地灾害发生情况,编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各项防治措施,并对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社会化防治的有效形式,扶持和促进各种类型专业防治组织发展壮大,开展统防统治。

第六条 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所需农药、机动喷雾(烟)机、燃油、雇工和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补助。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当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趋势、计划防治措施,地方防治资金筹措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情况、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和各地病虫害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各省(区、市)申请报告,提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

第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设备,除用于紧急救灾外,应由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管理和使用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明细账,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畜牧)部门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病虫害防治补助经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下拨。中央直属垦区向农业部申请,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农业部后,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

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17〕1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按照改革要求,综合推进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筹分配。统筹考虑医院全面发展和综合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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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保障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规范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资金安全高效;

(四)正向激励。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实现奖优罚劣、正向激励的导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规划期与中央财政支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划期相衔接,现阶段暂定为2018-2020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编入省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共 6 页 第 2 页

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开展综合改革为导向,用于综合改革相关项目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决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应当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具体如下:

(一)建立强有力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体制和推动机制,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二)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途径和比例落实到位,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

(三)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四)积极落实“两个允许”,深化人事编制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五)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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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七)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根据改革地区数量、财力情况、资金总量、公立医院改革进展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对在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评价结果靠前或改革成效明显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表扬的县(市、区)将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靠后或因改革进度偏慢、成效较差等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的县(市、区),扣减部分补助资金。

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根据中央提前下达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留资金总量,按照实施改革区域所在地财力分档情况,设置四个档次进行预分配,各档次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度提前下达的资金总量,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预算执行年度中,国家和省级实施综合改革年度评价并确定考核排名及年度资金总额后,将结合已提前下达的资金数,将资金总量90%按照年初设置的四个档次进行结算分配。在此基数上,对排名靠后的5个地区,按结算分配后所得资金的10%比例予以扣减。所扣减资金加上省级资金总量预留的10%之和,按一定比例奖励排名靠前的10个县(市、区),受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卫健委)通报表扬及国家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区加大奖励力度。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资金总量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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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厅分年度研究确定(国家补助资金有明确指向的,不计入省级统筹额度,单列安排)。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我省医改工作任务和公立医院改革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公开有关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每年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资金指标后,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下达,确保按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统筹本级安排的相关补助,按程序和议定的使用范围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用于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投入效益、任务完成情况等,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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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禁止用于基本支出、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5.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依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13年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2.系统优化和节能信息化改造

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对主要耗能工艺、装备进行系统优化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和物料消耗等。

3.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改造更新

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落后高耗能机电产品(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快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产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消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单位;

2.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

3.项目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6.项目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7.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遴选。

符合申报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含中央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

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切实保证上报项目质量。尤其是对企业主体工艺、能源消费现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1.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相关的主体工艺及设施的适应性改造、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建设,需量化主要设备及材料,要求文字简单精炼,内容清晰明了,不超过200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附件,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报告内容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编写(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编写的资金申请报告,一概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话:010-68205338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话:010-68552977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2年11月22日

6.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财企[2008]24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持续开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的作用,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钢铁、小煤矿、小水泥、小化工、小纺织等小企业及对落后生产线、生产设施等的关停措施。

第三条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小企业关闭及落后生产设施、生产线拆除销毁费用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突出重点、适度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确定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施小企业关闭的,按照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以及省政府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意见等相关文件,已由省政府下达淘汰和关闭计划,或经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关闭令。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未达标生产设施或生产线已拆除销毁。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第六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由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局)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申请专项资金的省级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整体情况、主要设施及生产线的拆除报废、企业职工安置情况等;

(二)实施小企业关闭的,需提供企业淘汰关闭计划或关闭令,企业工商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吊销证明等;

(三)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的,需提供设施及生产线拆除报废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所需文件。

第三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监管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部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金额,联合批复下达。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拨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每年年末,各市财政局、经贸委要就本地区关闭小企业户数、人员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关闭小企业工作安排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闭五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运字

7.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8.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信息来源:

财社〔2011〕59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补助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

(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个人补助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二)企业补助范围: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

(三)培训机构补助范围:对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实训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七条

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第八条

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一)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二)创业培训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创业实训),可享受一次同类别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实训8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实训设备补贴。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对就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提高其培训质量。补助单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先购置后补助”原则,对申请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以上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应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补助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资金直接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金具体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和技工院校等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地要大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各项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支出比例。

第十二条

各地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经办窗口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则 第十六条

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9.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无偿补助为主、贷款贴息为辅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六)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产业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节水:主要用于支持工业行业直流水改循环水、空冷水、污水、凝结水、矿井水回用及再生水利用等技术推广和改造项目;防腐、防垢、防微生物繁衍、脱盐等节水处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支持余热和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煤泥、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清洁生产: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实现清洁生产。重点扶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

10.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 1 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 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附: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附:1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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